电大法学毕业论文《试述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职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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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述检察监督的内容和方式

简述检察监督的内容和方式

简述检察监督的内容和方式检察监督是指检察机关对司法活动和公检法机关履职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的一项职能。

它是维护司法公正、保障人民权益的重要手段,也是推动法治建设、加强政府监督的重要方式之一。

本文将从内容和方式两个方面进行简述。

一、监督内容1. 执行程序监督:检察机关对司法机关的刑事、民事、行政和执行程序进行监督,确保法律的正确适用和程序的合法性。

2. 案件办理监督:检察机关对公安机关和法院的办案工作进行监督,包括对犯罪侦查活动的合法性、证据的合法性和审查起诉的正确与否进行审查和指导。

3. 侦查活动监督:对公安机关的侦查行为进行监督,确保侦查活动合法、公正、效果好。

4. 合议庭审判监督:对法院的庭审活动进行监督,包括对法官的执法活动、证据的合法性、法律适用的正确性进行审查和指导。

5. 执行活动监督:对执行机关的执行活动进行监督,确保执行程序的合法性和执行结果的公正。

6. 公安机关行政执法监督:对公安机关的行政执法活动进行监督,包括对行政执法行为的合法性、程序的合法性和行政执法效果的评估。

二、监督方式1. 司法审查:通过对案卷材料的审查,检察机关对法院的审判活动进行监督,并提出审判意见和建议。

2. 现场检查:检察机关对公检法机关的工作进行实地检查,观察和了解工作情况,发现问题并提出整改建议。

3. 会议督办:检察机关通过召开会议,督促公检法机关落实工作任务和要求,解决办案中的问题。

4. 专项检查:针对特定领域或重大案件,检察机关组织专门人员进行检查,确保执法活动的合法性和公正性。

5. 信访接待:对来访群众的诉求进行接待和处理,及时解决群众的合理诉求,同时也是了解基层办案情况的一个重要途径。

6. 抽查抽评:通过对案件和执行活动的抽查,检察机关对执法人员的执法活动进行评估和考核,发现问题并提出整改建议。

7. 网络监督:通过检察机关设立的官方网站和社交媒体平台,接受公众举报和监督,及时回应和处理相关问题。

检察监督的内容包括执行程序监督、案件办理监督、侦查活动监督、合议庭审判监督、执行活动监督和公安机关行政执法监督等方面;而监督方式则主要包括司法审查、现场检查、会议督办、专项检查、信访接待、抽查抽评和网络监督等方式。

法律监督论文检察职能论文:检察职能中的法律监督对人权的保障

法律监督论文检察职能论文:检察职能中的法律监督对人权的保障

法律监督论文检察职能论文:检察职能中的法律监督对人权的保障摘要:在我国,人权已不再仅是一个政治概念,“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已作为一项法律原则写入了《宪法》,如何将法律上的人权变为现实中的人权,这有赖于法律的有效实施。

检察机关作为国家法律监督机关,通过法律监督保障人权,既是法律监督应有之义,也是检察机关依法履行法律监督职责的必然要求。

关键词:法律监督;人权保障;检察职能“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已写入了宪法,这标志着“人权”已由一个政治概念上升为法律概念,并且通过宪法最高阶位之保护,确立了人权保障的法律基础。

如何将法律上的人权变为现实生活中的人权,这有赖于法律的有效正确实施。

检察机关作为国家法律监督机关,其根本任务就是保障宪法和法律的正确统一实施。

为人权提供有力的法律监督保障,既是法律监督应有之义,也是检察机关依法履行法律监督职责的必然要求。

一、检察职能中的法律监督及其特点法律监督是我国法制中经常使用的一个专门术语。

但是,人们对这一术语的理解却观点不一。

究竟什么是法律监督?法律监督的含义受到监督主体、监督内容、监督方式等方面因素的限制。

从法律监督主体看,我国宪法第129条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

”第131条又规定:“人民检察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检察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根据我国宪法和法律的有关规定,人民检察院是我国唯一的法律监督机关,是法定的法律监督主体。

从法律监督的内容看,按照法律规定,人民检察院的法律监督包括:对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犯罪行为的监督;对一般公民严重违法以至构成犯罪行为的监督;对三大诉讼活动中确有错误的判决、裁定以及违反法律行为的监督。

从监督方式上看,人民检察院法律监督方式主要有四种:一是通过对职务犯罪的立案、侦查和公诉督促国家工作人员在履行法定职责时严格依法办理;二是通过追诉犯罪活动伸张法律正义,督促全体公民尊重和遵守法律;三是通过参与诉讼发现和纠正诉讼活动中的违法行为,维护法律适用的合法性;四是通过对确有错误的刑事、民事和行政判决、裁定的抗诉,维护司法公正[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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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专业毕业论文题目参考 刑法方面1. 论转化犯2. 论“携带凶器抢夺”3. 论“限制加重”的数罪并罚原则4. 论危险犯的终止5. 论结果加重犯6. 论共同过失犯罪的存在可能性7. 论原因自由行为8. 论我国刑法中的定量因素9. 论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之存废10. 论社会危害性标准11. 论婚内强奸12. 论刑法中的期待可能性13. 论结果加重犯的主观方面14. 论持有行为的性质15. 论吸收犯之存废16. 罪刑法定原则探析17. 不作为犯罪研究18. 刑法因果关系研究19. 单位犯罪适用中若干问题分析20. 犯罪中止若干问题研究22. 共同犯罪中身份犯问题研究23. 牵连犯中若干问题研究24. 正当防卫中若干问题研究25. 死刑问题研究26. 交通肇事罪研究27. 重大责任事故罪研究28. 侵占罪研究29. 贪污罪研究30. 受贿罪研究31. 合同诈骗罪研究32. 金融罪研究33. 抢劫罪若干问题研究34. 走私罪若干问题研究35. 论职务侵占罪36. 关于完善我国缓刑制度的探讨37. 计算机犯罪研究39. 校园财产犯罪原因分析40. 青少年犯罪原因分析41. 职务犯罪研究42. 女性犯罪原因分析43. 流动人口犯罪现象分析44. 暴力犯罪现象分析45. 略论犯罪未遂46. 紧急避险研究47. 共同过失犯罪初探49. 吸收犯问题研究50. 想象竞合犯问题研究51. 罚金刑问题研究52. 转化犯问题研究53. 包容犯问题研究54. 结果加重犯问题研究55. 法条竞合问题研究56. 持有型犯罪研究57. 目的犯问题研究58. 略论我国刑法中的追诉时效59. 赦免制度研究60. 罪名法定问题探析61. 危险犯研究62. 行为犯研究63. 洗钱犯罪研究64. 保险诈骗罪研究65.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研究66. 强迫交易罪研究67. 侵犯商业秘密罪研究68. 非法拘禁罪研究69. 安乐死问题初探70. 绑架犯罪问题研究71. 盗窃罪若干问题研究72. 聚众斗殴罪研究73. 妨害公务罪若干问题研究74. 伪证罪若干问题研究75. 非法持有毒品罪研究 76. 斡旋受贿问题研究77. 介绍行贿罪若干问题研究78. 贪污罪的共犯问题研究79. 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若干问题研究80. 滥用职权罪若干问题研究81. 玩忽职守罪若干问题研究82. 徇私枉法罪研究83. 民事、行政枉法裁判罪若干问题研究84. 罪刑相适应论诉讼法方面1. 检察机关在刑事诉讼中的职能定位2. 论“以事实为根据”与证据裁判原则3. 暴力取证罪的立法完善4. 程序性制裁与刑讯逼供的遏制5. 论上诉不加刑原则6. 关于我国设立沉默权制度的思考7. 辩诉交易制度在中国发展前景9. 论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在我国的适用10. 刑事诉讼中被害人法律保护存在的问题与对策11. 论民事诉讼审前准备程序的功能12. 公益诉讼与当事人适格之扩张问题研究13. 小额诉讼程序的构建14. 答辩失权制度研究15. 中美陪审审判制度的比较16. 论民事诉讼证明标准17. 民事诉讼证人作证制度研究18.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研究19. 民事诉讼当事人举证权利研究20. 自认制度研究21. 民事诉讼审级制度研究22. 论民事诉讼的法院调解原则23. 证据概念的重构24. 论公开审判制度25. 传闻证据规则研究26. 论证明责任的分配27. 论民事诉讼的自认28. 论司法认知 29. 论推定30. 论诉讼保障制度31. 论正当当事人32. 论民事撤诉制度33. 论缺席判决34. 论执行回转35. 诱惑侦查研究36. 刑事缺席判决探讨37. 专家法律意见书之地位探讨38. 证人拒绝作证之成因与对策39. 沉默权存废之探讨40. 诉讼外解决纠纷机制探讨41. 辩诉交易在中国存废之探讨42. 民事执行难之成因与对策43. 公诉转自诉制度探讨44. 举证时限探讨45. 论判决的既判力46. 辩诉交易问题47. 证人作证研究48.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探讨49. 刑事诉讼审前程序比较研究50. 证明标准探讨51. 司法公正探讨52. 民事检察制度研究53. 民事再审程序研究54. 公益诉讼探讨经济法、环境法、劳动法方面1 论环境侵权行为的构成2 对环境权性质的思考3 论环境侵权中的精神损害赔偿4 论环境刑法的特点5. 环境侵权民事救济制度研究6. 我国的环境公益诉讼制度探析7. 水污染防治法执行问题研究8. 《环境保护法》修改若干问题的一点思考9. 我国战略环境影响评价立法研究10. 环境与国际贸易若干法律问题探析11. 环境法的经济分析12. 论环境法的价值内涵13. 《森林法》修改之法律思考14. 论我国环境法的制度设计15. 论环境权(或公民环境权/环境物权)16. 论土地发展权17. 论环境(保)相邻关系的法律调整 或论区际环境关系的法律调整18. 论环境公益诉讼机制的构造19. 能源法律问题研究20. 论劳动合同中的竞业禁止条款与保密条款21. 农村土地纠纷解决机制问题研究22. 失地农民社会保障体系的立法构建23. 农民权益保护立法研究24. 农民劳动法律保护研究25. 农村养老保险制度研究26. 弱势群体的法律保护研究27. 我国劳动诉讼制度研究29. 农地承包经营合同法律问题研究30. 论社会保障立法的价值取向与立法结构31. 论企业劳动规章的法律性质及法律规制32. 论劳动集体谈判(协商)制度33. 宏观调控法律问题研究34. 物业管理法律问题研究35. 论政府或公用采购的经济法调整36. 论食品安全的法律保障37. 公营企事业管理体制改革的法律政策研究38. 农村土地税费改革法律问题研究39. 论医患关系的法律性质及法律调整40. 生态农业发展的法律政策研究41. 工伤赔偿法律问题研究42. 企业的社会责任法律问题研究43. 信用立法问题研究44. 操纵证券交易价格的归责问题研究46. 证券法之虚假陈述制度研究47. 我国证券监管体制研究48. 我国期货监管体制研究49. 我国保险监管体制研究50. 我国银行监管体制研究57. 对不良企业的法律救助58. 股东代表诉讼制度的研究60.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研究61. 我国商业银行改制中的法律问题探讨62. 经济法主体探讨63. 商业银行监管法律制度探讨64. 个人所得税法探讨66. 反垄断法研究67. 政府采购法研究民商法方面2. 试论表达自由与隐私权保护的冲突与平衡3. 论网络空间隐私权及其法律保护4. 确立我国有限合伙制度的法律思考5. 试论继承中债权人利益保护的法律完善6. 农村合作经济组织法律问题研究7. 论我国监护制度的完善8. 论居住权9. 公司破产制度研究10. 论集体土地使用权制度11. 论有限合伙12. 论一般人格权13. 论信赖利益14. 论债权物权化15. 论所有权保留16. 中国民营企业法人治理结构初探17. 家族型企业法律问题规制20. 民营企业法律保障初探21. 职工参与公司控制之法律研究22. 浅议一人公司23. 论独立董事制度24. 公司创立大会法律制度研究25. 公司治理机构的法律规制26. 公司治理的法律地位27. 对破产法的几点思考28. 关于公司法人治理结构问题的研究29. 对我国公司法中小股东保护的立法思想30. 关于个人独资企业的几点思考31. 论我国公司法对股东权的保护32. 公司经营者的责任33. 相互持股的利与弊及其法律调整34. 对不良企业的法律救助35. 股东代表诉讼制度的比较研究36. 公司利益分配中的法律调整机制37. 职工参与制度研究38. 关于公司章程法律效力的探讨39.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转让出资法律规制及其优化40. 公司资本制度研究41. 股权转让42. 中小股东权益保护研究43. 公司对外担保44. 董事会制度45. 股东的表决权46. 破产监督人制度47. 公司董事对第三人的法律责任48. 旅游合同法律问题研究49. 论合同履行中的”经济合理” 原则(或:情势变迁原则)50. 论数据库的法律保护51. 农村土地所有权制度探讨52. 建立隐名合伙制度的思考53. 论商号的法律保护54. 完善我国继承法的法律思考55. 空间权的法律研究56. 关于角色的商品化权探析57. 关于完善我国自然人民事行为能力制度的思考58. 论我国村的民事法律地位59. 占有制度与我国民法物权制度的完善60. 论离婚损害赔偿制度61. 非婚生子女保护制度评析62. 人工生殖法律问题研究63. 论保护儿童最大利益原则作为婚姻家庭法的基本原则64. 关于协议离婚问题的研究65. 婚姻关系中的侵权损害赔偿探讨66. 夫妻约定财产制的立法思考67. 论配偶权制度68. 论夫妻约定财产制与交易安全69. 家庭暴力法律规制研究70. 无效婚姻及其确认有关问题探讨71. 扶养制度研究72. 离婚原因及其法律规制探讨73. 分居制度74. 离婚损害赔偿制度75. 亲子关系76. 结婚制度77. 论继子女78. 继承权79. 转继承80. 我国民法结构安排研究81. 论我国物权立法的原则82. 无权处分行为的效力与善意取得制度的关系83. 物权变动中的第三人利益保护84. 法人超越经营范围订立合同的效力 85. 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的竟合 86. 论共同危险行为 89. 权利穷尽研究 90. 反向假冒与商标淡化研究(可选其一) 91. 植物新品种权研究 92. 实施知识产权战略研究(多学科题目) 93. 域名与商标的冲突与对策 94. 小议使用新型专利创造性的判断依据 95. 驰名商标若干问题研究 96. 论保护商业秘密制度中的竞业禁止规定 97. 论我国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的保护 98. 论电子数据库的法律保护 99. 论域名抢注及其法律对策100. 保险合同的最大诚信原则 101. 人身保险中的如实告知义务 102. 财产保险中保险人的代位求偿权 103. 论票据行为的无因性 104. 保险利益原则研究或者论保险法的基本原则 105. 论人身保险合同或保险合同法律特征研究 106. 遗失物拾得制度若干问题研究 107. 论表达自由与隐私权保护的冲突与平衡 108. 确立我国的有限合伙的立法思考 109. 试论我国离婚救济制度的不足与完善 110. 著作权合理使用制度探析 111. 雇主责任研究 112. 离婚标准问题探讨 113. 论非婚同居的法律规制 114. 校园伤害案件学校责任基础及形式研究115. 政府科技管理立法初探 116. 论网络游戏虚拟财产的法律保护117. 论民法典的逻辑结构118. 合同之债的相对性弱化研究 119. 论贞操权120. 交通事故责任研究 121. 胎儿利益的民法保护 122. 物权行为研究 123. 无因管理研究 124. 论作品125. 侵犯著作权认定规则研究126. 商业方法可专利性研究 127. 论植物新品种权 128. 商标权与地理标志权冲突研究 129. 商标淡化侵权研究 130. 论知识产权的无形性 131. 授予发明专利之条件研究 132. 保险法原则研究 133. 论保险合同 134. 保险利益研究 135. 财产保险合同与人身保险合同之比较研究宪法与行政法方面 1. 宪政与司法审查 2. 公民权与人权3. 行政诉讼制度的完善4. 资格罚研究5. 听证制度研究6. 论村民自治7. 选举制度的完善8. 市场经济条件下公民劳动权及其实现9. 论人大对司法机关的个案监督 10. 当代中国的变迁与宪法发展 11. 论公民受教育权及其保护12. WTO 与中国行政主体的发展研究 13. 试论我国政府信息公开制度之建立 14. 行政许可公正性问题探讨 15. 论行政调查 16. 行政效率机制的行政法保障 17. 公共工程采购若干问题研究 18. WTO 规则与我国行政程序制度的完善 19. 行政公益诉讼初探 20. 行政相对人权利研究 21. 行政指导程序问题研究 22. 论我国公民的出版自由及其实现 23. 论市场经济条件下我国公民的迁徙自由 24. 略论公民罢免权25. 论妇女宪法权利及其平等保护 26. 论我国公民基本权利立法的完善 27. 论公民社会保障权 28. 抽象行政行为司法审查的若干问题思考 29. 行政指导的定义及其法律规制 30. 行政征用补偿问题研究 31. 论行政解释的功能及其实现 32. 电子政务及其法律规制 33. 公民平等权的宪法学思考 34. 论中国宪法的修改 35. 论法官保障制度 36. 论公民的知情权37. 论市民社会中宪法私有财产权的保护 38. 农民平等权问题研究 39. 可持续发展与宪法价值的嬗变 40. 法治下的中国地方分权 41. 论公民基本权利的冲突 42. 行政强制中的比例原则研究 43. 紧急状态下的政府行为研究 44. 论高校在行政法上的地位 45. 论我国土地征收制度的完善 46. 论行政法的基本原则 47. 论国家赔偿的范围48. 论国家赔偿中的精神损害赔偿 50 浅议市场经济条件下的依法行政 52. 论我国的宪法监督53. 略论对弱势群体的法律保护 54. 析网络下的公民言论自由权的保护和限制55. 我国社会救助制度的发展和完善 56. 论行政合同57. 违宪审查模式与中国的选择 58. 行政法治与行政自由裁量权 59. 论大学生权利的法律保护 60. 公民劳动权初论 61. 收容遣送制度探讨 63. 民工权益法律保护 64. 违宪审查制度 65. 村民自治法律问题探讨。

4项监督职责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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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项监督职责范文监督是指对一些单位、个人或事物进行监督管理,以确保其遵守规章制度、合法合规运行。

监督职责是指监督机构、监管部门、监察系统等对被监督对象执行监督管理工作的职责。

以下是四项监督职责的详细阐述:1.法律监督职责:法律监督是指监督机构根据法律规定,对行政机关、法院、检察机关、公安机关、司法鉴定机构等执行职权的部门进行监督。

法律监督的目的是确保各个权力机关依法行使职权,维护法律的权威和尊严,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

法律监督的主要职责包括:审查行政机关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公正性;审理司法机关执行判决、裁定的合法性;监督检察机关履行法律监督职责;检查司法鉴定机构的法律鉴定结果等。

2.经济监督职责:经济监督是指监督机构对经济活动进行监督管理的职责。

经济监督的目的是促进经济发展,保障市场秩序,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经济监督的主要职责包括:监督和检查市场主体的合法合规经营行为,打击非法经济活动;监督和调查经济犯罪行为,打击经济犯罪活动;监督和审核企业的财务、税务、安全等经营管理情况;监督和检查金融机构的合规运行,预防和化解金融风险等。

3.社会监督职责:社会监督是指公众对政府、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等进行监督管理的职责。

社会监督的目的是推动社会进步,促进社会公平和谐,维护公共利益和民众的合法权益。

社会监督的主要职责包括:监督政府依法规范行使职权,维护民主权益;监督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等依法履行社会责任,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监督媒体依法履行新闻采编职责,传播真实准确的信息;监督公众参与社会事务决策和管理,实现民主决策等。

4.纪律监督职责:纪律监督是指监察机关对党员领导干部、公务员等执行纪律规定的职责。

纪律监督的目的是加强党和政府的组织纪律,维护党和国家利益。

纪律监督的主要职责包括:监督党员领导干部依法履行职责,不违反党的纪律;监督公务员廉洁履职,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调查处理涉嫌违纪违法行为,惩处违规违法人员;监督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保持党的先进性和纯洁性等。

电大法学毕业论文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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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大法学毕业论文范文就我国的民事行某某某诉讼检察监督来看,刑事侦查与诉讼得到充分的重视,反而是民事行某某某则被看轻。

检察机关对民事行某某某的检察监督长期处于弱化地带。

尤其是在当今社会各类诉讼井喷化的大背景之下,司法部门对民事行某某某的检察监督呈现无力应对状态,没有达到民事行某某某诉讼活动的需求。

检察机关对民事行某某某诉讼的监督工作相较于刑事侦查普遍存在滞后现象。

因此,建立一套某某某的,专属于民事与行某某某诉讼的检察监督机制,十分迫切。

一、从规范现有体制着手,促进民事行某某某诉讼检察监督体制某某某化发展我国宪法将民事行某某某诉讼的检察监督工作交予检察机关,是其工作中的一项重要职责与职能。

通过调解、审判,保证司法对诉讼双方公平,保证侦查过程无违法偏私行为发生。

就实践方面来讲,我国的检察机关在处理民事行某某某诉讼检察监督时,并未将民事与行某某某这两类实际区分开来。

然而,无论是在监督的对象、方式和功能方面,二者均存在很大的区别,不可归为一类。

从我国司法部门所受理的行某某某诉讼案件数据来看,在一年的时间内,发生数百起民事行某某某案件,而真正得到检察监督的,所占比例不到40%。

这也就说明了我国现阶段检察监督部门在民事行某某某类诉讼案件上的过大负荷,加重检察监督机关工作量的同时,也导致一些民事行某某某诉讼案件无法真正受到检察和监督。

再有,我国检察机关在民事诉讼案件的受理比重上要远大于行某某某诉讼案件,行某某某诉讼案件得不到足够的重视,也属于检察机关工作职能的缺失。

而且,就本质上来讲,在处理民事诉讼案件时,检察院与法院之间存在固有矛盾,此种矛盾不利于民事诉讼案件监督机制的有效开展。

因此,针对我国民事行某某某类案件的检察监督体制,必须将民事诉讼案件与行某某某诉讼案件区分开来,以促进其某某某化的发展方向。

二、比较行某某某与民事案件的法定检察监督机制,促进某某某化发展在我国相关法律中有明文规定,人民检察院无论是对行某某某诉讼案件还是民事诉讼案件,都拥有同等的监督权力。

检察机关的职能

检察机关的职能

检察机关的职能一、人民检察院的性质、任务根据《宪法》第134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

法律监督是国家为维护宪法和法律统一实施而实行的一种专门监督,这种专门监督的权力,通称检察权。

在我国,人民检察院是专门执行法律监督的国家机关,它通过行使检察权对各级国家机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公民是否遵守宪法和法律实行监督,以保障宪法和法律正确、统一的实施。

人民检察院的任务是:通过行使检察权,镇压一切叛国的、分裂国家的和其他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活动,打击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分子和其他犯罪分子,维护国家的统一,维护人民民主专政制度;维护社会主义法制和社会秩序、生产秩序、工作秩序、教学科研秩序和人民群众的生活秩序;保护社会主义全民所有制财产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财产,保护公民私人所有的合法财产;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不受侵犯保卫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顺利进行。

此外,人民检察院还要通过检察活动,教育公民忠于社会主义祖国,自觉地遵守宪法和法律,并积极地同违法行为作斗争。

二、人民检察院的职能根据《人民检察院组织法》及《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人民检察院总体上行使下列职权:(1)对于叛国、分裂国家等重大犯罪案件行使检察权。

这是人民检察院进行法律监督工作的首要职权。

(2)对直接受理的刑事案件行使侦查权。

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侦查的刑事案件主要有: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刑讯逼供、报复陷害、非法搜查等侵犯公民人身权利和民主权利的犯罪,需要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并经省级以上人民检察院决定的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其他重大的犯罪案件。

(3)对公安机关的侦查活动进行监督,批准逮捕、审查起诉。

人民检察院根据法律规定对公安机关的侦查活动进行监督,发现公安机关侦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通知其纠正,保证公安机关办案合法;对公安机关提请逮捕案件进行审查,作出批准逮捕、不批准逮捕或要求补充侦查的决定对公安机关侦查终结后移送起诉的案件,审查决定是否起诉。

最新国家开放大学电大《监督学》论述题题库及答案(试卷号:25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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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国家开放大学电大《监督学》论述题题库及答案(试卷号:2528)盗传必究一、论述题1.试述公民监督的特征。

答:(1)广泛性。

公民监督是最广泛的监督。

作为监督主体,公民人数多、分布广,这就决定了公民监督的广泛性。

公民监督的客体是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监督范围覆盖了国家政治、经济、文化等各个领域,监督事项涉及到国家公权力运行的全过程。

所有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论职务高低、权力大小,不论职务行为还是非职务行为,都要接受公民监督。

(5分)(2)基础性。

第一,公民监督是我国监督体系中各种监督的基础。

公民通过检举、控告、上访等形式实施监督,既体现了公民监督的自主性和独立性,同时又将自身的监督融进了其他监督之中,并成为其他监督的基础。

第二,公民监督是自下而上的监督,是专门机关监督和各系统自上而下监督的基础。

作为基础性监督,公民监督是其他监督形式无法替代的。

(5分)(3)直接性。

公民是国家制定各项方针政策的立足点和出发点。

公民或者是正确方针政策的直接受益者,或者是错误方针、政策的直接受害者。

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公权力行为都会对公民的权利义务产生影响。

因此,公民的监督最直接、最真实,也最易取得成效。

(5分)(4)多样性。

公民监督的形式是多样的。

在我国,公民可以通过多种渠道和形式行使宪法和法律赋予的监督权。

公民监督的具体形式包括发表评论、写信、面谈、打电话、网上举报以及民主评议等。

公民既可以直接批评和监督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也可以通过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大众传媒来实施监督。

(5分)2. 请根据下列材料分析案例。

(案例分析可各抒己见,但必须涵盖分析提示中的要点,展开论述)广东省佛山市及佛山市管辖的三水、南海、顺德均在广东省四会市的下游,北江是广东省佛山市的饮用水源。

1990年代末,四会市在南江工业园内建设了电镀城,该项目处于北江和绥江下游、西江汇合处,离三水河口约10公里,离三水西南水厂吸水,口仅5公里,离三水恩贤窖约10公里。

忠实履行法律监督职责是检察机关化解社会矛盾的出发点

忠实履行法律监督职责是检察机关化解社会矛盾的出发点

Legal S ys t em A n d Soci et y怒宾履行法律监督职责是检察讥茭丫匕解社会矛盾的幽炭点王蓬勃摘要检察机关在我们整个国家权力体系当中,属于司法机关,属于司法活动的主体之一。

我国宪法赋予了检察机关法律监督权,这是我国社会主义司法体制的中国特色之一。

西方国家实行t‘三权分立”的国家权利配置模式,司法权独立于立法权、行政权,司法体制的运行核心是司法裁判。

我国的司法体制与西方国家存在巨大差别,这是由我国的经济发展阶段以及历史、地理、民族构成、文化传统等等具体的国家现状所决定的。

关键词权力体系权ff,l cj e,置司法体制中图分类号:D926.1文献标识码:A、检察机关法律监督权的特点及其定位随着我国社会的发展变化,现行司法体制也会有所变化,这种变化也正在发生之中,我国的司法体制改革正在不断稳步、深入的推进之中,这是一个由量变到质变的过程,不为任何人的意志而转移。

但是在质的变化发生之前,我们行使检察权的依据,仍然是现行的有中国特色的检察制度,司法应当不应当独立,检察机关应当不应当保留侦查权,等等,仅仅限于理论上的探讨,我们应当在司法实践当中忠实履行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职责,是不容质疑的。

因此,我们检察机关的职责特点,决定了我们检察人员的核心职责就是法律监督。

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权主要是对审判活动的监督和对侦查活动的监督。

对审判活动和侦查活动的监督是标准的司法监督,因为,这种监督活动,既是由司法机关发起的,也是对司法活动所进行的监督。

同时,惩治、预防职务犯罪是检察机关另一项重要的法律监督职责。

笔者认为,惩治、预防职务犯罪,之所以也是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职责,因为,这项活动是由司法机关当中的检察机关监督发起,其监督过程也是司法活动的一个阶段,即侦查阶段,但这种监督不一定是对司法活动的监督,很多情况之下,是对国家工作人员是否恰当履行其职责所进行的一种监督活动,这种监督也要进入司法程序以后,才可以由检察机关行使监督职责,否则就是越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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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广播电视大学人才培养模式改革和开放教育法学专业毕业论文试述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职能姓名:学号:学校:指导教师:写作时间:内容摘要检察机关作为国家法律监督机关,承担着特殊的职责,即履行宪法、法律赋予法律监督的职责,为保障宪法、法律正确统一实施,必须加强法律监督。

但是,由于体制和立法等方面存在的不足,检察机关在履行法律监督职能时存在着诸多困难和问题,制约和影响了法律监督职能的发挥,亟需进一步改革和完善。

本文从论述检察机关法律监督职能的意义着笔,分析我国检察机关法律监督职能存在的问题,思考加强我国检察机关法律监督职能策略。

关键词:检察机关法律监督职能思考目录内容摘要 (1)关键词 (1)一、法律监督的概念和意义 (3)二、我国检察机关法律监督职能存在的问题 (3)(一)检察机关的刑事审判监督权有弱化的趋势 (3)(二)检察机关的民事行政审判监督权没有保障 (3)(三)检察机关对立案侦查的监督缺乏必要的手段 (4)(四)检察机关的人员整体素质不高 (4)(五)上诉审理和申诉复查后的案件存在审判监督空挡 (4)(六)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工作不到位 (4)三、加强我国检察机关法律监督职能策略 (4)(一)改革检察机关人事管理制度,全面提高检察人员的素质 (4)(二)认真准确执行程序法,健全执行程序法的监督机制 (5)(三)完善法律制度,保证检察机关的监督效果 (5)(四)强化国家权力机关对检察机关的工作监督 (5)(五)以社会监督来保证检察机关公正执法 (5)(六)检察机关要摆正敢于监督和善于监督的关系 (6)(七)检察机关要健全办案责任制和生活保障制度 (6)参考文献 (6)关于对检察机关法律监督职能的思考检察机关作为国家法律监督机关,承担着特殊的职责,即履行宪法、法律赋予法律监督的职责,为保障宪法、法律正确统一实施,必须加强法律监督。

但是,由于体制和立法等方面存在的不足,检察机关在履行法律监督职能时存在着诸多困难和问题,制约和影响了法律监督职能的发挥,亟需进一步改革和完善,因此,我从以下几方面思考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职能。

一、法律监督的概念和意义法律监督有狭义和广义之分。

狭义的法律监督专指国家检察机关依法对法律实施的合法性进行的监察和督促;广义的法律监督则包括一切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和公民对各种法律活动的合法性依法所进行的监督和督促。

我国《宪法》第一百二十九条和《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第一条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

”国家以根本大法的形式作出这一规定,一方面阐明了法律监督制度是国家制度的一项重要内容,另一方面确定了人民检察院在法律监督中的特殊地位,即检察机关是国家专门的法律监督机关。

从现行宪法和检察院组织法的规定看,我国的法律监督特指检察机关行使的维护国家法律统一正确实施的职权。

检察院的法律监督是维护国家法制统一的需要,是制约权力滥用的基本手段,是完善国家法制的内在要求。

检察院的法律监督职能则主要通过对权力的监督制约和对权利的司法救济,通过维护国家法律的统一正确实施来保障在全社会实现公平和正义。

在这种意义上可以说,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职能是国家保障在全社会实现公平和正义的一支重要力量。

二、我国检察机关法律监督职能存在的问题(一)检察机关的刑事审判监督权有弱化的趋势在刑事诉讼中,检察机关对审判活动中违反诉讼程序的情况,有权向法院提出纠正意见,并对确有错误的判决、裁定有提起抗诉的权力。

但由于刑法分则中规定的量刑幅度往往过大,为法官留下相当大的自由裁量空间。

实践中,各级、各地法院量刑尺度把握不一,甚至有同一个法院不同法官、同一法官不同时期在同类案件量刑中不一致、不平衡的现象发生。

对这种量刑尺度不一,显失公平的情况,检察机关难以监督纠正。

即无法予以及时有效的监督纠正。

同时对公安机关不依法调取庭审中所需重要证据又拒绝撤回的案件,检察机关只能作存疑不起诉。

而检察机关作存疑不起诉的案件,一般都是不了了之,公安机关是否应当重新启动侦查,无法监督,因而导致监督的有效性和严肃性得不到保证。

(二)检察机关的民事行政审判监督权没有保障民事诉讼法和行政诉讼法都有规定,即人民检察院有权对人民法院的民事审判活动和行政诉讼实行法律监督,现在仅限于对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行政判决、裁定,发现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有权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抗诉。

由于民事诉讼法的分则没有关于检察院监督的详细立法规定,导致检察机关监督其它民事行政诉讼中的违法行为缺乏分则上的法律依据,部分法院根本不予配合。

检察机关在民事行政诉讼中的监督仅为事后监督,对于未生效的判决、裁定无权干涉。

但错误的判决裁定一旦生效就可能对当事人的利益甚至国家利益造成损失,明知判决裁定错误却要等其生效才予以监督纠正,这对防止危害发生,维护社会公平正义极其不利,也不符合立法的宗旨。

加上"两高"司法解释不一致,高院的一些司法解释,如对先予执行、执行、破产裁定检察机关无权抗诉,超越了其立法权限,不当限制了检察院的抗诉权,妨碍了检察院监督职能的实施。

(三)检察机关对立案侦查的监督缺乏必要的手段《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七条规定:"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的,或者被害人认为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的,人民检察院应当要求公安机关说明不立案的理由。

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不立案理由不能成立的,应当通知公安机关立案,公安机关接到通知后应当立案。

"但由于人民检察院开展立案监督的方式单一,主要是审查公安机关的卷宗材料,或通过当事人报案、控告、举报和自首,若公安机关不配合,被害人受胁迫不报案,那么就使监督工作无法落实;或者即使通知公安机关立案,往往出现公安机关迟迟不立、拒绝立案或不予理采现象。

因为法律规定本身缺乏强制手段,检察机关到此也就无能为力了,致使立案监督工作难以落到实处。

(四)检察机关的人员整体素质不高我国检察机关现有干警近21万名,其中检察官有14万人,本科层次的仅占44.76%,研究生层次的只占1.42%。

在本科以上层次的干警中,接受过国民教育系统法学教育的不足10%。

在检察业务工作中,实际行使检察官职责的只有5、6万人。

从人员来源上看,主要由四部分组成:一是政法院校的毕业生;二是通过社会招干进入检察院的高中毕业生和大专以上文化程度的人员;三是复转军人;四是通过工作调动从其他部门进入检察院的人员。

其中后面两类人员所占比例较大。

在检察机关内部,真正接受过专门的法学教育、训练并精通的法律的专业人员所占比例很低,非专业人员过多;高水平、高素质的人过少,低素质、低水平的人太多。

司法人员与行政人员界线不清的现状,在很大程度上影响了检察官地位的提升及待遇的提高。

检察院的干警整体素质不高是造成法律监督不力的重要因素。

(五)上诉审理和申诉复查后的案件存在审判监督空挡上级人民法院审理被告人提出上诉的案件,一般是采取书面审判,不通知同级人民检察院参与审理。

所以当上级人民法院将审理结果送达下级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时,上级人民检察院不知案情,而下级人民检察院认为是上级人民法院审理的,不属于自己的监督范围,也不及时将案情向上级人民检察院汇报,致使有些应该由上级人民检察院提起抗诉的案件不能及时提出抗诉。

申诉复查的案件也是如此。

有些案件判决生效后,被告人提出申诉,原审理此案的人民法院经复查后,作出了改判决定。

但改判的判决书迟迟不送达检察机关,或判决书送达检察机关后,改判的判决书未能引起重视,也没有专人进行审查,致使有些错误的改判不能及时得到纠正。

(六)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工作不到位存在不能依法独立行使检察权,不敢监督、不善监督和监督不力等问题。

一些基层检察院对侦查、审判、刑罚执行等诉讼活动中执法不公、违反诉讼程序、侵犯当事人合法权益等违法情况,只强调和公安、法院的配合,对监督畏首畏尾,致使监督纠正不力。

三、加强我国检察机关法律监督职能的策略(一)改革检察机关人事管理制度,全面提高检察人员的素质严把入口关。

严格执行《检察官法》,从通过国家统一司法考试、学历达标、德才兼备的法律专业人员中选任检察官。

逐步取消从学校直接招录大学毕业生到地市级以上检察机关工作的做法。

地市级以上检察机关的检察官,必须是既有丰富的理论水平和实践经验的专家型人才,应当从下级检察机关中表现突出的优秀检察官或者社会上的法学专家中选拔。

对不能胜任工作的检察官,要将其调离检察系统。

建立完善的评价和考核制度。

检察官作为国家的司法工作者,要履行好法律监督职责,其自身素质极其重要。

对检察官的评价、考核,除了思想品德、职业道德、敬业精神、廉洁自律等方面外,重点要评价、考核检察官的工作业绩,即办案技能、办案质量、办案效率、创造能力和调研能力等方面情况。

建立检察人员分流制度。

检察官的工作性质不同于行政人员,必须具有精通的法律专业知识,受过专门的法学教育并精通法律。

检察机关的行政管理人员、辅助人员,不属于检察官的范畴,可根据工作性质进行分类管理,也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聘任.(二)认真准确执行程序法,健全执行程序法的监督机制程序公正是公正执法的前提,也是实现实体公正的有力保证。

作为法律监督机关,检察机关应该在工作中认真准确地执行诉讼程序,做公正执法的典范。

要针对检察工作实践中轻程序的错误做法,采取措施,保证程序法的严格执行,监督和纠正各种违反诉讼程序的违法行为。

对违反程序法情节严重的,要追究有关部门和人员的责任。

上级检察机关也要加强对下级检察院办案活动的监督,及时纠正"只看结果,不看过程"的错误做法。

只有检察院自身加强对程序法的重视,模范遵守程序,才能有效地保证诉讼法得到全面的贯彻。

(三)完善法律制度,保证检察机关的监督效果针对检察机关对公安机关立案侦查案件监督的不足,可以扩大检察机关进行立案监督的权限,即可以审阅公安机关内部卷宗,派员进驻公安机关,及时了解和掌握公安机关的发案、受案登记及变更强制措施和刑事拘留后不提请批捕,做"另案处理"等情况,有效进行监督工作。

同时对检察机关立案监督的案件授予一定的强制手段,如公安机关故意拖延、拒绝立案或置之不理的,应该规定相应的处罚办法,追究直接责任人的法律责任,使监督具有可操作性和强制性,这样才能收到监督的效果。

对检察机关内部监督制度上的不合理问题,可以由上级检察机关的审查批捕和审查起诉部门监督下级检察机关的自侦部门,由上级检察机关对下级检察机关查办自侦案件情况进行立案监督。

同时完善上级对下级受案情况的监督制度,从而使检察机关上下级领导关系得以加强。

对民事行政案件监督方面应尽快完善立法,弥补对民事行政诉讼监督的漏洞。

对检察机关所享有的对民事行政诉讼的法律监督权限予以具体规定,明确权限范围,将监督真正落实到整个诉讼活动的各环节,确保法律正确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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