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法院拍卖船舶通知书通知被拍卖船舶登记机关用海事诉讼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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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最⾼⼈民法院关于适⽤《中华⼈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若⼲问题的解释第⼀条在海上或者通海⽔域发⽣的与船舶或者运输、⽣产、作业相关的海事侵权纠纷、海商合同纠纷,以及法律或者相关司法解释规定的其他海事纠纷案件由海事法院及其上级⼈民法院专门管辖。

第⼆条涉外海事侵权纠纷案件和海上运输合同纠纷案件的管辖,适⽤民事诉讼法第⼆⼗五章的规定;民事诉讼法第⼆⼗五章没有规定的,适⽤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第六条第⼆款(⼀)、(⼆)项的规定和民事诉讼法的其他有关规定。

第三条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第六条规定的海船指适合航⾏于海上或者通海⽔域的船舶。

第四条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第六条第⼆款(⼀)项规定的船籍港指被告船舶的船籍港。

被告船舶的船籍港不在中华⼈民共和国领域内,原告船舶的船籍港在中华⼈民共和国领域内的,由原告船舶的船籍港所在地的海事法院管辖。

第五条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第六条第⼆款(⼆)项规定的起运港、转运港和到达港指合同约定的或者实际履⾏的起运港、转运港和到达港。

合同约定的起运港、转运港和到达港与实际履⾏的起运港、转运港和到达港不⼀致的,以实际履⾏的地点确定案件管辖。

第六条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第六条第⼆款(四)项的保赔标的物所在地指保赔船舶的所在地。

第七条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第六条第⼆款(七)项规定的船舶所在地指起诉时船舶的停泊地或者船舶被扣押地。

第⼋条因船员劳务合同纠纷直接向海事法院提起的诉讼,海事法院应当受理。

第九条因海难救助费⽤提起的诉讼,除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三⼗⼆条的规定确定管辖外,还可以由被救助的船舶以外的其他获救财产所在地的海事法院管辖。

第⼗条与船舶担保或者船舶优先权有关的借款合同纠纷,由被告住所地、合同履⾏地、船舶的船籍港、船舶所在地的海事法院管辖。

第⼗⼀条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第七条(三)项规定的有管辖权的海域指中华⼈民共和国的毗连区、专属经济区、⼤陆架以及有管辖权的其他海域。

第⼗⼆条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第七条(三)项规定的合同履⾏地指合同的实际履⾏地;合同未实际履⾏的,为合同约定的履⾏地。

拍卖船舶申请书

拍卖船舶申请书

申请人:XXX公司法定代表人:XXX地址:XXX市XXX区XXX路XXX号被申请人:XXX船舶所有人法定代表人:XXX地址:XXX市XXX区XXX路XXX号一、申请事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的有关规定,申请人XXX公司特向贵院申请拍卖被申请人XXX船舶,现将有关事项说明如下:二、事实与理由1. 申请人XXX公司与被申请人XXX船舶所有人之间存在一笔船舶租赁合同,合同金额为人民币XXX万元。

合同签订后,被申请人未按约定支付租金,申请人多次催收无果。

2. 申请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第十二条的规定,向贵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被申请人支付租金及违约金。

贵院受理后,依法进行了审理,并于2023年3月15日作出(2023)XX海事初字第XXX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租金人民币XXX万元及违约金人民币XXX万元。

3. 被申请人自判决书生效之日起,仍未履行支付租金及违约金的义务。

为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申请人特向贵院申请拍卖被申请人所有的XXX船舶。

4. 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所有的XXX船舶价值较高,具备拍卖条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第三条的规定,申请人有权申请拍卖被申请人所有的船舶。

5. 申请人已向贵院提交了以下材料:(1)拍卖申请书;(2)民事判决书;(3)船舶所有权证明;(4)申请人身份证明;(5)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三、申请拍卖的船舶情况1. 船舶名称:XXX2. 船舶类型:XXXX3. 船舶吨位:XXXX吨4. 船舶建造年份:XXXX年5. 船舶注册登记机关:XXX海事局6. 船舶所有权证明:XXX船舶所有权证书四、申请拍卖的船舶价值申请人认为,根据市场行情和船舶实际情况,被申请人所有的XXX船舶价值约为人民币XXX万元。

五、申请拍卖的船舶用途申请人申请拍卖的船舶用途为:偿还申请人XXX公司与被申请人XXX船舶所有人之间的债务。

海事执行程序拍卖船舶与债务清偿

海事执行程序拍卖船舶与债务清偿

海事执行程序拍卖船舶与债务清偿在我国海事执行工作中会,运用扣押和拍卖船舶是时常运用的强制手段之一。

据不彻底统计,自九十年代初并于正式设立海事执行工作机构至今十几年间,海事执行扣押各类船舶千余艘,拍卖或者变卖各样估价船舶二百多艘。

特殊是近几年,随着海事管理控制教育工作工作的不断发展,继续执行力度的逐渐加大,涉及拍卖船舶清偿债务的不断增加,因此,实践中如何规范拍卖运输船船舶和债务清偿及从理论上进行探讨显得十分必要。

本文所称的船舶是指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所调整的变动海船和其它海上挪移式装置,包括船舶属具。

凡用于军事的、政府公款的船舶和 20 总吨以下的小型船艇及渔船除外。

拍卖船舶的特征海事执行程序的拍卖船舶是指涉外船舶依法被扣押后,被执行人在期限内未履行生效所确定的义务,法院对被扣押船舶实施强制处分的措施。

拍卖油轮被扣押船舶是最具海事执行特点的强制措施。

它有以下几个特征:1、被拍卖船舶须经扣押程序。

在海事强制执行中所,扣押船舶是拍卖船舶的前置程序,未经扣押的船舶不得拍卖是海事执行的基本法律原则,被扣押船舶在条件成就时转入拍卖程序。

(被执行人主动提供并请求法院处理的除外)2、被拍卖船舶属被执行人所有。

被扣押船舶并不都具备拍卖市场条件。

被执行人光租订船舶在经营期间也允许扣押,但不得拍卖。

惟独在船舶登记机关注册登记其所有权为被执行人的船舶是构成拥有权拍卖的实质要件。

3、被扣船舶的所有人在限定期间未履行债务。

船舶被扣押后,扣船法院应当限一定时间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弘的确定务,所限时间,由扣船法院视案件和被扣船舶的具体情况确定。

从海事执行实践看,以不超过一个月为宜。

这是拍卖被扣船舶的前提条件之一。

4、拍卖船舶是强制措施的延续。

扣押和拍卖船舶,都归属于强制措施范畴。

强制苏富比拍卖是强制扣押在一定条件下所的发展和延续,是最严厉的强制措施,其法律的核心是从根本上剥夺了船舶所有人的所有权。

5、公开拍卖船舶须经特殊某些特殊法律程序。

中国海事法院船舶及船载货物的拍卖:现行做法、存在问题与解决方法

中国海事法院船舶及船载货物的拍卖:现行做法、存在问题与解决方法

* 华 东 政 法 大 学 国 际经 济 法 博 士 研 究 生 。 ① 19 9 4年 , 高 人 民 法 院 颁 布 了《 于 海 事 法 院拍 卖 被 扣 押 船 舶 清 偿 债 务 的规 定 》 对 船 舶 最 关 , 扣 押及 船 舶 拍 卖 进 行 了一 些 规 定 。《 华 人 民共 和 国 海事 诉 讼 特别 程 序 法 》 效 实 施 后 , 中 生 该 司法 解 释并 未 明令 废 止 , 其 主 要 内容 已被 海 诉 法 吸 纳 。值 得 说 明 的 是 , 论 是 该 司 但 无 法 解 释 , 是 现 在 的海 诉 法 , 船 舶 及 船 载货 物 等 财 产 拍 卖 的许 多 环 节 , 还 对 如保 留价 的确 定 及 调 整 等 , 付 之 阙如 , 都 或不 甚 完善 , 也 是 造 成 全 国海 事 法 院 船 舶 及 船 载 货 物拍 卖做 法 这
的缺 位 , 挥过 积极 的作 用 。但 随着 2 0 发 0 5年 1月 1日起 施 行 的 最 高人 民法 院
《 于人 民法 院 民事 执行 中拍卖 、 关 变卖 财 产 的规 定 》 以下 简 称 最高 人 民法 院《 ( 拍 卖、 变卖 财产 的规定 》 等拍 卖 规 定 的 出 台 , ) ①拍 卖 立 法 日益完 善 , 来 的 这些 做 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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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 检 机 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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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 委 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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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 明确 √ , 无 不 明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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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 估 机 构 船 检 机 构
× 评 估 机 构

审 委 会 合 议 庭 或 独 任 法 官
审 委 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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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 动 产 不 动产
动 产
×. ×.

船舶留置权对商事留置权的适用

船舶留置权对商事留置权的适用

船舶留置权对商事留置权的适用王帅(大连海事大学法学院,辽宁大连116026)【摘要】为更好地解决船舶留置权能否适用商事留置权的问题,通过对比、分析理论界学者的不同观点,并结合司法案例中的裁判理由,提出船舶留置权适用商事留置权的理论依据,认为商事留置权制度是对船舶留置权制度的补充,船舶留置权适用商事留置权有利于充分保护船舶留置权人利益,顺应司法审判趋势,促进航运业发展。

建议司法实务中,船舶留置权人可以依据商事留置权对当事船舶的姊妹船行使留置权,也可以对欠交修船费、造船费的债务人的船舶行使留置权;商事留置权产生与船舶留置权同样的法律后果。

【关键词】船舶留置权;商事留置权;法律适用0引言商事留置权起源于中世纪商人团体的习惯法,指在持续交易中为加强商业信用,促进交易发展,对于商人之间因为营业而发生的债权和因为营业而占有的财产,不论债权的发生与债权人占有财产之间是否存在牵连关系,均认为存在牵连关系,可以成立留置权。

我国《物权法》第231条通过对一般留置权成立要件中“同一法律关系”作出例外规定的形式创立了我国商事留置权制度。

船舶留置权属于船舶物权制度范畴,是民法留置权制度在我国《海商法》中的特殊体现。

我国《海商法》第25条规定了修船人或造船人的船舶留置权;但是,该条能否适用《物权法》第231条有关商事留置权的规定,即船舶留置权人能否依据商事留置权对债务人其他船舶行使留置权或者对欠交修船费、造船费的债务人的船舶行使留置权,法律并未明确规定,学术界和实务界对此也有不同的观点和做法。

笔者支持船舶留置权能够适用商收稿日期:2020-08-27作者简介:王帅(1994—),女,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为海商法事留置权的观点并阐述理由。

1学术界对船舶留置权适用商事留置权的观点我国学者对该问题主要持3种不同观点:第一种观点认为船舶留置权人无论是对当事船舶还是对当事船舶的姊妹船都不能行使商事留置权;第二种观点认为船舶留置权人可以对当事船舶行使商事留置权,但不能对当事船舶的姊妹船行使商事留置权;第三种观点认为船舶留置权人无论是对当事船舶还是对当事船舶的姊妹船都可以行使商事留置权。

船舶扣押后的船舶留置权

船舶扣押后的船舶留置权

船舶扣押后的船舶留置权孙光【摘要】船舶留置权是担保造船人、修船人债权的船舶担保物权,船舶扣押是法院为保障海事请求人的海事请求而采取的保全措施.当法院扣押修理中的船舶,船舶留置权与船舶扣押就会发生冲突,因为关于留置权人在船舶扣押前没有行使船舶留置权而在船舶扣押后是否仍享有该留置权的问题,法律没有规定.主要从占有和优先受偿两个方面分析船舶在扣押后继续停留在修船厂时留置权人的权利,并对船舶在扣押后离开修船厂的弊端及避免纠纷的措施进行探讨,指出船舶扣押前留置权人未行使船舶留置权的,船舶扣押后留置权人对船舶丧失了占有,但其相关债权对船舶价款仍享有优先受偿权,而且船舶在扣押后不应离开留置权人的修船厂,除非扣船请求人提供担保.【期刊名称】《中国海商法研究》【年(卷),期】2009(020)004【总页数】5页(P30-34)【关键词】船舶留置权;船舶扣押;占有;优先受偿【作者】孙光【作者单位】大连海事法院,辽宁,大连,116001【正文语种】中文【中图分类】DF961.9对船舶所有人、与船舶有关的债权人来说,船舶留置权是一项非常重要的权利,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简称《海商法》)第25条第2款仅规定了船舶留置权的定义,没有具体规定其法律性质、取得和消灭的条件、法律后果等。

在特别法没有明确规定的情况下,航运实践和司法实务中的船舶留置权通常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等一般法之相关规定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简称《物权法》)自2007年10月1日施行后,船舶留置权问题也应适用该法的有关规定。

船舶留置权的标的是船舶,船舶是一种特殊动产,兼有不动产的某些属性,并且涉及船舶优先权、船舶扣押等特殊实体法和程序法的规定。

适用一般法关于留置权的规定,船舶留置权在实践中不可避免地会受到有关船舶的其他特殊法律规定的影响,并发生某些冲突,尤其在船舶扣押方面问题更为突出,但目前中国缺少相应的法律规定以避免或解决这类冲突。

关于扣押与拍卖船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关于扣押与拍卖船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关于扣押与拍卖船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海事请求人申请对船舶采取限制处分或者抵押等保全措施的,海事法院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裁定准许并通知船舶登记机关协助执行。

前款规定的保全措施不影响其他海事请求人申请扣押船舶。

第二条海事法院应不同海事请求人的申请,可以对本院或其他海事法院已经扣押的船舶采取扣押措施。

先申请扣押船舶的海事请求人未申请拍卖船舶的,后申请扣押船舶的海事请求人可以依据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向准许其扣押申请的海事法院申请拍卖船舶。

第三条船舶因光船承租人对海事请求负有责任而被扣押的,海事请求人依据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申请拍卖船舶用于清偿光船承租人经营该船舶产生的相关债务的,海事法院应予准许。

第四条海事请求人申请扣押船舶的,海事法院应当责令其提供担保。

但因船员劳务合同、海上及通海水域人身损害赔偿纠纷申请扣押船舶,且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的,可以不要求提供担保。

第五条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第七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的海事请求人提供担保的具体数额,应当相当于船舶扣押期间可能产生的各项维持费用与支出、因扣押造成的船期损失和被请求人为使船舶解除扣押而提供担保所支出的费用。

船舶扣押后,海事请求人提供的担保不足以赔偿可能给被请求人造成损失的,海事法院应责令其追加担保。

第六条案件终审后,海事请求人申请返还其所提供担保的,海事法院应将该申请告知被请求人,被请求人在三十日内未提起相关索赔诉讼的,海事法院可以准许海事请求人返还担保的申请。

被请求人同意返还,或生效法律文书认定被请求人负有责任,且赔偿或给付金额与海事请求人要求被请求人提供担保的数额基本相当的,海事法院可以直接准许海事请求人返还担保的申请。

第七条船舶扣押期间由船舶所有人或光船承租人负责管理。

船舶所有人或光船承租人不履行船舶管理职责的,海事法院可委托第三人或者海事请求人代为管理,由此产生的费用由船舶所有人或光船承租人承担,或在拍卖船舶价款中优先拨付。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海事诉讼文书式样(试行)》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海事诉讼文书式样(试行)》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海事诉讼文书式样(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03.03.18•【文号】法发[2003]4号•【施行日期】2003.03.18•【效力等级】司法政务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正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海事诉讼文书样式(试行)》的通知(法发[2003]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各海事法院:为深入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以下简称《海诉法》),进一步规范海事审判活动,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258次会议讨论通过了《海事诉讼文书样式(试行)》(以下简称《样式》)。

现发给你们,望在海事审判工作中遵照执行。

现将有关学习贯彻事项通知如下:一、要深刻领会学习贯彻《样式》的重要意义,真正把《样式》运用到海事审判实践中去,实现海事诉讼文书样式统一。

制发《样式》是全面贯彻《海诉法》的一项重要举措,是海事审判工作应对“入世”,贯彻世贸组织法制统一性原则的一个重要标志,也是实践“公正与效率”法院工作主题的重要体现。

抓好这项工作,对于统一海事司法活动,提高办案质量和效率,树立人民法院的高大形象,提升我国法制权威,意义重大。

二、要认真组织海事审判人员,深入学习贯彻《样式》,尽快实现海事诉讼文书规范化。

《样式》专业性强,内容丰富,既是海事审判人员制作裁判文书的规范,也是指导当事人进行海事诉讼的文书样本。

各海事法院及其上诉审法院要集中时间,学习《样式》,及时研究解决学习中遇到的问题,使每一位审判人员能够深刻领会,熟练运用,确保《样式》的顺利贯彻执行。

《样式》施行后制作的裁判文书,应当符合《样式》要求,并将此作为优秀海事海商裁判文书评选的要件之一。

三、本《样式》仅适用于《海诉法》所涉及的内容,其他海事诉讼文书的制作仍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办公厅于1992年6月20日印发的《法院诉讼文书样式(试行)》,在海事审判工作中应将两个诉讼文书样式结合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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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_________海事法院拍卖船舶通知书(通知被拍船舶登记机关用)(海事诉讼文书
中华人民共和_________海事法院拍卖船舶通知
(通知被拍卖船舶登记机关用
海字
_________(写明被拍卖船舶登记机关的名称
因原_________与被_________(写明名称、案由)案,原
__________________(写明申请拍卖的理由)为由向本院申请拍
_________(写明船舶所有权、船籍_________”轮。

本院____________日作出________字____号民事裁定,决定拍卖停泊_________港(地)的____”轮。

规定________________时_________(写明拍卖地点)对该轮进行公开拍卖
特此通知
____________
(院印
说明:通知书样式供海事法院在公开拍卖船舶前,通知被拍船舶的登记机关时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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