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外省二级建造师入粤执业通知
二级建造师跨地区执业问题的复函

二级建造师跨地区执业问题的复函尊敬的领导/部门:
我是某某公司的某某,拥有二级建造师资格证书,现因工作需要,希望能够跨地区执业。
在此,我特向贵部门提交申请,并就相关问题向贵部门请教,希望能够得到指导和帮助。
首先,我想了解的是跨地区执业的具体程序和条件。
根据我所了解到的信息,不同地区对于二级建造师跨地区执业的条件和程序可能会有所不同,因此希望能够获得贵部门对于我所在地区的具体要求和流程的解释,以便我能够做好相关的准备和申请工作。
其次,我关心的是在跨地区执业过程中可能会遇到的问题以及解决办法。
比如,是否需要重新参加考试或者培训,以及相关的材料准备和审批流程等方面的问题。
希望能够得到贵部门的指导,以便我能够顺利完成跨地区执业的申请和审批工作。
最后,我想就相关的政策法规进行咨询。
跨地区执业涉及到一些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希望能够得到贵部门对于相关法规的解读和说明,以便我能够全面了解相关的规定,做好相关的工作。
在此,我真诚希望能够得到贵部门的帮助和指导,帮助我顺利完成跨地区执业的申请和审批工作。
同时,我也愿意配合贵部门的工作,提供一切所需的材料和信息。
非常感谢贵部门对于我的关注和帮助!
此致。
敬礼。
某某。
广东省建设执业资格注册中心关于广东省二级建造师注册申报有关问题的通知

广东省建设执业资格注册中心关于广东省二级建造师注册申报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建设执业资格注册中心•【公布日期】2012.07.11•【字号】粤建注发[2012]16号•【施行日期】2012.08.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正文广东省建设执业资格注册中心关于广东省二级建造师注册申报有关问题的通知(粤建注发〔2012〕16号)广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各地级以上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顺德区国土城建和水利局,各相关企业:根据《广东省建设厅二级建造师注册管理实施办法》(粤建管字〔2008〕30号,以下简称《办法》),为进一步规范二级建造师注册管理,现将我省二级建造师注册申报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在申请延续注册时,因自2013年1月1日起,全国停止使用一代身份证,为确保二级建造师(含临时)注册系统数据完整准确,在提交延续注册申请材料时,须增附二代身份证复印件(带原件核验)。
注册系统中原为15位或因重号等原因发生身份证号码更正的,在提交延续注册申请材料的同时或之前提交申请个人信息资料修改。
二、关于继续教育学时的要求(一)申报延续注册,须按《办法》第七条规定提交申报材料,其中继续教育学时的证明材料必须是已完成的继续教育《学时证明》。
而《关于广东省二级注册建造师延续注册的通知》(粤建注函〔2011〕26号)中有关提交继续教育学时证明材料的规定不再执行。
(二)逾期申报初始注册,须提交完成继续教育必修课、选修课各60学时的证明。
(三)申报重新注册,须完成注销前及注销期间的继续教育学时。
1.自注销之日起三年内(含三年)申报重新注册的,若注销前的注册时间不足一年(含一年)的,不需提交完成继续教育的证明;注销前的注册时间超过一年并不足二年(含二年)的,须提供完成不少于该注册期要求的一半的继续教育学时证明;注销前的注册时间超过二年的,需提供完成不少于该注册期要求的继续教育学时证明。
重磅!二建证书实现跨省注册执业!

重磅!二建证书实现跨省注册执业!来源:西藏自治区住建厅、福建省住建厅,整理:度川管理研究部2017年7月,住建部《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第21条提出:1)通过二级建造师资格考核认定,或参加全国统考取得二级建造师资格证书并经注册人员,可在全国范围内以二级注册建造师名义执业。
2)工程所在地各级建设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不得增设或者变相设置跨地区承揽工程项目执业准入条件。
近日,西藏与陕西在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上达成了合作意向,为了西藏地区建筑业的发展需求,在陕西省取得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的人员可以入藏注册执业。
为了防止跨区执业导致“挂靠”之风兴起,1、从源头预防“人证分离”,所有申请入藏执业的陕西省二级建造师将进行严格的资格审查。
一旦查实人证分离,将对建造师进行1至3年内不得在西藏自治区和陕西省内进行注册的处罚。
2、入藏注册的二级建造师,本人未到场注册的,需进行现场视频,并在视频中出示个人承诺书。
3、陕西省入藏初始注册人员应提供以下材料:(一)初始注册申请表,一寸蓝底近期清晰彩色照片2张(申请表上贴照片处1张,另外在申请表空白处贴1张);(二)资格证书原件与复印件;(三)学历证书复印件;(四)有效身份证原件与复印件(正反两面);(五)与聘用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原件;(六)视频截图(本人不到场注册的,需提供注册时现场进行的本人同意进藏注册的视频截图。
视频截图里需有注册人员图像和个人承诺书);(七)继续教育证明复印件(逾期注册的需提供);(八)二级建造师申报注册诚信承诺书(企业版)。
自7月起,每月1日起5个工作日内,西藏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执业注册中心6号窗口开始受理企业二级建造师人员引进申请表。
相关政策:2017年11月,福建省住建厅印发《关于提升个人执业注册行政服务效能的通知》,率先明确了“外省二级建造师入闽注册”操作规程:▪需在外省取得执业资格▪▪执业资格信息已导入全国建造师注册系统▪▪需要在网上办理系统登记省外二级注册建造师资格信息,按省内取得二级注册建造师资格人员申报注册,本人无需到行政服务中心窗口提交申报材料。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明确省外二级建造师入粤注册和执业有关问题的通知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明确省外二级建造师入粤注册和执业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11.04.15•【字号】粤建市函[2011]218号•【施行日期】2011.04.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正文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明确省外二级建造师入粤注册和执业有关问题的通知(粤建市函〔2011〕218号)各地级以上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委),佛山市顺德区国土城建和水利局:近来,我省部分市来函来电要求明确省外二级建造师是否能入粤注册和执业。
鉴于目前二级建造师注册管理系统尚未实现全国联网,无法掌握省外二级建造师的诚信信息,为加强我省建设工程项目管理,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经研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有关省外二级建造师入粤注册问题根据人事部、建设部《建造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人发〔2002〕111号)第十五条规定:“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合格者,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部门颁发由人事部、建设部统一格式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证书》。
该证书在所在行政区域内有效”。
因此,持外省二级建造师资格证书的,暂不能跨省在我省注册。
二、有关省外二级建造师变更注册问题根据人事部、建设部《建造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人发〔2002〕111号)第十九条规定:“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的注册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定,颁发辖区内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二级建造师注册证》”。
因此,省外注册的二级建造师,暂不能变更注册到我省。
三、有关省外二级建造师入粤执业问题根据建设部《注册建造师执业管理办法》(建市〔2008〕48号)第六条规定:“通过二级建造师资格考核认定,或参加全国统考取得二级建造师资格证书并经注册人员,可在全国范围内以二级建造师名义执业”。
鉴于目前各省的二级建造师考试尚未实行全国统考,故在外省参加考试取得二级建造师资格证书并注册的人员暂不能在我省执业。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我省二级建造师考试资格审核有关问题请示的复函-粤建复函[2011]51号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我省二级建造师考试资格审核有关问题请示的复函-粤建复函[2011]51号](https://img.taocdn.com/s3/m/26514f1eeef9aef8941ea76e58fafab069dc442f.png)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我省二级建造师考试资格审核有关问题请示的复函正文:----------------------------------------------------------------------------------------------------------------------------------------------------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我省二级建造师考试资格审核有关问题请示的复函(粤建复函〔2011〕51号)省建设执业资格注册中心:你单位《关于二级建造师考试资格审核过程中存在问题的请示》(粤建注发〔2011〕1号)收悉。
经研究,现对该项考试报名资格审核中的有关问题复函如下:一、有关如何界定“从事建设工程项目施工管理”问题。
应按照《建造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人发〔2002〕111号)第二章考试的有关规定执行。
按照建造师资格与执业注册分离的原则,对取得工程类或工程经济类中等专科以上学历后,在勘察、设计、监理、工程类咨询企业、建设单位基建部门从事工程管理工作两年(含两年)以上的人员,可视为符合二级建造师考试报名条件。
二、对取得工程类或工程经济类中等专科以上学历前从事建设工程项目施工管理工作时间的认定问题。
根据建造师资格与执业注册分离的原则及鼓励本行业中有条件的施工管理人员报考建造师的精神,对在取得工程类或工程经济类中等专科以上学历前,已从事建设工程管理工作满2年者,且能有效证明这段工作履历的,如持有原项目经理证书或质安员、施工员、预算员、材料员等证书者,可视为符合二级建造师资格考试报名条件。
三、对全省统一命题考试合格取得二级建造师资格证书者,其执业注册应按照《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53号)和《广东省建设厅二级建造师注册管理实施办法》(粤建管〔2008〕30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未取得《注册证书》,不得担任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及以注册建造师名义从事相关活动。
广东省人事厅关于贯彻落实粤人发[2007]196号文有关问题的通知-粤人发[2007]258号
![广东省人事厅关于贯彻落实粤人发[2007]196号文有关问题的通知-粤人发[2007]258号](https://img.taocdn.com/s3/m/1cca0a16f02d2af90242a8956bec0975f465a41c.png)
广东省人事厅关于贯彻落实粤人发[2007]196号文有关问题的通知正文:---------------------------------------------------------------------------------------------------------------------------------------------------- 广东省人事厅关于贯彻落实粤人发[2007]196号文有关问题的通知(粤人发〔2007〕258号)各地级以上市人事局,省直有关单位:《广东省人事厅关于来粤流动人员确认和申报专业技术资格有关问题的通知》(粤人发〔2007〕196号)下发后,一些单位先后来文或来电询问省外流动人员专业技术资格的确认和申报评审的具体操作问题,经研究,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对在省外取得的专业技术资格进行确认,是根据我国职称管理实行条块分离体制和人职发〔1991〕11号关于评聘专业技术职务“哪里评审哪里有效”的原则确定的。
这是各省(市、区)统一实行的一项职称管理制度。
长期以来,我省一直坚持实行这一制度。
一些单位、部门未予重视,造成一些省外流动人员的专业技术资格没有及时确认,应吸取教训,努力加以改进。
二、将省外流动人员专业技术资格确认的主体,由政府人事部门改为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委员会,确认的标准、条件未变,只是一种确认渠道的衔接。
这是贯彻落实省政府106号令,减少行政审批事项的需要,也符合全国人才工作会议关于人才评价必须遵循“业内认可和社会认可”的原则,各单位、各部门必须坚决执行。
三、为适当解决一些单位、部门由于未及时为省外流动人员办理专业技术资格确认手续,致使一些流动人员尚未办好确认手续,又认为具备申报评审同一系列(专业)高一级别(档次)专业技术资格条件的特殊情况,决定允许上述人员直接向高一级别(档次)评委会申请评审确认并经政府人事部门核发广东省的专业技术资格证书后,接着申报评审同一系列(专业)高一级别(档次)的专业技术资格。
资格审查条件附录1至附录5

附件:资格审查条件附录至附录附录资格审查条件(资质最低条件)附录资格审查条件(财务最低要求)注:、“近三年”定义为以下三个会计年度:年、年、年。
、附录所要求财务能力须按资格审查的要求附有效的证明材料。
附录资格审查条件(业绩最低要求)注:、近五年:指年月日至投标文件递交之日止,业绩计算以此期间通过交工验收或未交工一次竣工验收的项目为准。
、“完成”指工程完工并交工验收评定合格,或竣工验收经交通运输工程质量监督部门评定为质量合格。
、工程业绩信息来源于“全国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中的相应页面,需附以下证明材料,网页屏幕打印资料:()汇总表;()分项明细表。
以经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审核或填写的信息为准,如投标人未提供相关项目网页截图复印件或相关项目网页截图中的信息无法证实投标人满足招标文件规定的资格审查条件(业绩最低要求),业绩审查时不予认定。
、如投标人法人机构发生合法变更或重组或法人名称变更时,应提供相关部门的合法批件或其他相关证明材料来证明其所附业绩的继承性,否则视为无效业绩。
附录资格审查条件(信誉最低要求)注:信用等级类别应与招标的标段类别对应,使用资质对应专业类别的信用等级。
附录资格审查条件(项目经理和项目总工最低要求)备注:、项目经理所持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颁发的注册建造师应注册在投标单位,否则视为无效。
需提供建造师注册证书的复印件。
.主管技术工作指:担任过项目经理、项目副经理、总工程师、副总工程师、质检部门负责人、工程部门负责人。
“年龄不超过岁”指:周岁及以下,以“全国信用系统”中填报的出生日期为准,计算截止至投标文件递交之日。
.公路工程相关专业职称包括公路工程、桥梁工程、公路与桥梁工程、交通土建、隧道(地下结构)工程、交通工程等专业职称;专业以职称证书为准,若职称证书无专业则以毕业证书上的专业为准。
、附录所要求人员须按招标文件格式提供的简历表的要求附有效的证明材料、相关工作经验时间累计是以简历表填入的最早的项目经历的起始时间起至递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止的累计时间,工作岗位经验累计时间统计至月,计算时尾数如不少于天的按个月计,不足天部分不计。
广东省人事厅、广东省建设厅转发人事部、建设部关于印发《建造师

广东省人事厅、广东省建设厅转发人事部、建设部关于印发《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和《建造师执业资格考核认定办法》的通知【法规类别】职位职称【发文字号】粤人发[2004]98号【发布部门】广东省人事厅广东省建设厅【发布日期】2004.04.08【实施日期】2004.04.08【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广东省人事厅、广东省建设厅转发人事部、建设部关于印发《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和《建造师执业资格考核认定办法》的通知(粤人发〔2004〕98号)各地级以上市人事局、建设局(建委),省直及驻粤有关单位:现将人事部、建设部关于印发《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和《建造师执业资格考核认定办法》的通知(国人部发〔2004〕16号)转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现就有关工作通知如下:一、关于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工作(一)省人事厅、建设厅共同负责组织实施一、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工作,对考试考务工作进行检查、监督、指导。
(二)省建设厅根据全国统一的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大纲负责省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的组织命题及组织实施一、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的培训工作;省人事厅负责审定省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试题,组织实施一、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考务工作,确定合格标准、公布成绩、颁发资格证书等工作。
一、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报名、考试实施、评卷等具体考务工作委托省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中心负责。
(三)省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时间与一级建造师考试时间同步。
考试分为3个半天。
《建设工程施工管理》、《建设工程法规及相关知识》科目考试时间为3小时,《专业工程管理与实务》科目的考试时间为4小时,以纸笔作答方式进行。
(四)申报条件、证书颁发及考试成绩的有效期按粤人发[2003]25号、国人部发[2004]16号文有关规定执行。
(五)一、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的具体考务工作另行通知。
二、关于建造师执业资格考核认定工作(一)申报范围凡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恪守职业道德,在我省建筑业企业长期从事建设工程总承包及施工管理工作,业绩突出,无工程质量、安全责任事故,职业道德行为良好,身体健康,并符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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粤建市函〔2011〕218号
关于明确省外二级建造师入粤注册
和执业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地级以上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委),佛山市顺德区国土城建和水利局:
近来,我省部分市来函来电要求明确省外二级建造师是否能入粤注册和执业。
鉴于目前二级建造师注册管理系统尚未实现全国联网,无法掌握省外二级建造师的诚信信息,为加强我省建设工程项目管理,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经研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有关省外二级建造师入粤注册问题
根据人事部、建设部《建造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人发〔2002〕111号)第十五条规定:“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合格者,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部门颁发由人事部、建设部统一格式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证书》。
该证书在所在行政区域内有效”。
因此,持外省二级建造师资格证书的,暂不能跨省在我省注册。
二、有关省外二级建造师变更注册问题
根据人事部、建设部《建造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人发〔2002〕111号)第十九条规定:“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的注册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定,颁发辖区内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二级建造师注册证》”。
因此,省外注册的二级建造师,暂不能变更注册到我省。
三、有关省外二级建造师入粤执业问题
根据建设部《注册建造师执业管理办法》(建市〔2008〕48号)第六条规定:“通过二级建造师资格考核认定,或参加全国统考取得二级建造师资格证书并经注册人员,可在全国范围内以二级建造师名义执业”。
鉴于目前各省的二级建造师考试尚未实行全国统考,故在外省参加考试取得二级建造师资格证书并注册的人员暂不能在我省执业。
二O一一年四月十五日
主题词:建筑建造师注册通知
抄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建筑市场监管司
(共印8份·电子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