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社会保障的历史及演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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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保障的产生与发展

社会保障的产生与发展

医疗救助
为经济困难的患者提供医疗费 用减免或补助。
教育救助
为贫困地区和贫困家庭的学生 提供教育资助,促进教育公平

04
社会保障的意义与影响
社会保障对经济的影响
促进经济发展
社会保障制度通过为劳动者提供医疗、养老等方面的保障, 提高了劳动者的生活质量和安全感,从而提高了劳动生产 率,促进了经济发展。
数字化趋势
随着信息技术的发展,社会保障将更加依赖数字化手段进行管理, 提高服务效率,降低管理成本。
多元化趋势
社会保障将更加注重满足不同人群的多样化需求,提供更加灵活和 个性化的服务。
社会保障面临的挑战与机遇
挑战
人口老龄化、经济不确定性、财政压力等都是社会保障面临的挑战,需要寻求有效的解决方案。
机遇
20世纪后期
随着全球化进程加速,各国社会保障制度相互借鉴、融合, 形成较为完善的社会保障体系。
社会保障的改革与创新, 各国纷纷进行社会保障制度的改革与创 新。
VS
目前
各国在社会保障领域不断探索新的模式和 机制,以适应社会发展的需要,保障公民 的基本权益。
03
社会保障制度通过为全体社会成员提 供相应的保障,增强了社会成员之间 的相互信任和团结,有助于增强社会 凝聚力。
维护社会稳定
社会保障制度通过为弱势群体提供基 本生活保障,缓解了社会矛盾,减轻 了社会不稳定因素,有助于维护社会 稳定。
社会保障对个人的影响
提高个人安全感
社会保障制度为个人提供了医疗、 养老等方面的保障,使得个人在 面对生活中的不确定因素时更加 安心,提高了个人安全感。
02
社会保障的发展历程
社会保障的初步发展
19世纪末期

第二节社会保障的历史演进总结

第二节社会保障的历史演进总结

◆“铁血宰相”,俾斯麦的名言:
“一个希望得到养老金 的人,一般不会好斗,而且易于管理”.
◆讨论:为什么德国首先出台了社会保险制度,而工业
化和经济发展水平较高的英国法国没有出台?
(三)发展阶段: 普遍福利的实施
20世纪30年代----20世纪60年代 ◆社会保障全面发展和完善的基础:国家干预经济,西 方资本主义经济处于繁荣阶段.
◆以上两事件对我们有何启示?
◆改革调整围绕“增收节支”展开:
1.提高缴费Biblioteka 限和社会保障费率,增加收入2.征收社会保障所得税,弥补经费短缺. 3.扩大覆盖面,促进就业,增加收入. 4.修改社会保障金的调整办法,限制社会保障金的 增长. 5.医疗社会保险制度的改革 6.养老社会保险制度的改革
1>建立多支柱养老保险体系
◆基本特征:
1.三高:高收入
高税收
高福利
2.普遍覆盖,全面共享 3.政府负责,保障全面 4.法制健全,充分就业
(三)强制储蓄型
◆新加坡的中央公积金制度,智利的养老金私有
化为代表
◆费用承担者主要是:个人 ◆基本特征: 1.强调自我保障 2.建立个人帐户, 采取完全积累制 3.资金贬值风险大,缺乏互济性 4.政府无财政负担,扮演监督者的角色
◆ ◆
社会保障发展的里程碑 新的保障理念:社会救助是政府的当然责任和义 务,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
(二)形成阶段: 社会保险的出台
◆ ◆
19世纪80年代----20世纪初期
德国3部社会保险法的颁布为标志: 1883年 《疾病社会保险法》 1884年 《工伤事故保险法》 1889年 《老年和残障社会保险法》
(四)国家保障型
◆以前苏联为代表
◆费用承担者主要是:国家和集体

社会保险的历史演进课件

社会保险的历史演进课件
1910、1930 1887、1888、1906 1891、1916、1933 1894、1909、1936、1938
1895、1937 1910、1913 1908、1927
1922 1934、1935、1937
国家
德国
意大利
英国
法国 奥地利 丹麦 挪威 芬兰 荷兰 加拿大 日本 瑞典
保险项目 疾病、工伤、养老、残疾、
社会保险的产生与发展
• 机器大工业生产模式催生了社会保险的需要
工业化社会
封建社会
生产方式
机器大工业
自给自足的自然经济
社会安全体系 社会化的保护体系 家庭血缘关系的自助体系
风险程度


1
社会保险的产生
• 工人自发组织的互助,如17世纪英国出现的“友 谊社”、“工会俱乐部”等
• 1883年德国颁布《疾病社会保险法》,标志着现 代社会保障制度的诞生
再就业相结合
《失业保险条例》
标准化,范围更广
20
我国社会保险发展的经验教训
• 企业负担重,不利用公平竞争 • 社会保险基金来源单一 • 实施范围狭窄 • 管理程度低 • 社保基金的有效管理 • 应届毕业大学生应该领取失业津贴吗
21
20世纪20年代末到第 二次世界大战
初步发展阶段
1935年美国通过《社会 保障法》为标志*
第二次世界大战—— 20世纪70年代末
充分发展阶段
以“福利国家”的出现 为标志*
20世纪70年代末—— 至今
改革阶段
制度更加完善,范围更 广,影响ຫໍສະໝຸດ 大4社会保险的发展阶段
• 《社会保障法》是第一个由联邦政府承担义务的、 全国性的社会保障立法,主要解决失业和老年问 题。意味着社会保障在全球成为一种制度。

第三章 社会保障制度发展历史 《社会保障学》PPT课件

第三章  社会保障制度发展历史  《社会保障学》PPT课件

保障改革提出明确要求与原则规范为主要标志。
工劳保医疗制度改革试点经验,对所采取的试行部
第三阶段(1998-2000年),社会保障逐渐成为我国一
分医药费与个人利益挂钩的办法给予肯定。1984年 保障制度建设(21世纪以来)
10月20日,中共中央第十二届三中全会通过了《关 第一阶段(2000-2009年)。21世纪前十年,相继出台
发 展 阶 段
这一阶段的主要标志是英国的《贝弗里 奇报告》的提出与被采纳。 在第二次世界大战之后,社会保障制度在 世界范围内得到了进一步发展与完善。 《贝弗里奇报告》的提出与被采纳,对于 战后社会保障制度的发展与完善发挥了极 其重要的作用,使社会保障待遇首先被作 为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得以确立,较为完 整的现代社会保障制度的结构与轮廓得到 开创性的界定,它不仅为英国战后重建社 会保障制度奠定了决策的基础,而且也成 为西方发达国家在战后发展与完善社会保 障制度模式的重要依据,是社会保障制度 日趋国际化的重要标志。
成 熟 阶 段
改革调整阶段
调整内容
(1)修订社会保障规章制度,削减社会保障总支出。 (2)加强管理,提高资源的使用率,减少不必要的浪费。 (3)实行私营化,扩大福利提供领域的市场经济成份 (4)调整保障项目收支结构,注重个人和企业负担,减轻政府压力 (5)改变社会保障制度结构,建立多层次的,国家、企业、个人多方 参与的综合体系
1957年,三大改造任务完成,国家转入有计划的社
社会保障制度的创建奠定了基础。1951年2月26日,
会主义经济建设时期。1962年2月国务院又颁布了
政务院正式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
《关于精简职工安置办法的若干规定》等法规。
例》,具体规定了职工在疾病、伤残、死亡、生育

我国社会保障的产生与发展

我国社会保障的产生与发展

我国社会保障的产生与发展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发展和人民对生活质量的追求,社会保障已成为人们生活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

本文将从我国社会保障的产生和发展历程、我国现行社会保障制度的类型和特点以及我国未来社会保障的发展方向和策略三个方面,阐述我国社会保障的产生与发展。

一、我国社会保障的产生和发展历程我国社会保障的起点可以追溯到清代的“官保”和“民保”,但与现代社会保障制度有着本质的区别。

20世纪初,中国开始接受西方社会保障制度的观念,但由于历史原因、文化传统等因素的影响,我国社会保障制度的建立和发展经历了较为漫长的历程。

194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我国开始逐步建立社会保障制度。

1951年,我国印发了《关于全民社会保障的决定》,规定全民社会保障制度的主要内容。

1952年,我国开始实行社会保险制度,逐渐扩大了社会保障的覆盖面。

1986年,我国开始试行《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暂行办法》,标志着我国养老保险制度的正式实施。

此后,我国社会保障制度不断完善和扩大,覆盖面不断扩大,社会保障的水平也不断提高。

二、我国现行社会保障制度的类型和特点我国社会保障制度主要包括社会保险制度、社会救助制度和社会福利制度三个方面。

1.社会保险制度我国社会保险制度主要包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

社会保险制度的实施旨在保障劳动者的基本生活和社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

2.社会救助制度我国社会救助制度主要是指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临时救助和特困人员救助制度。

社会救助制度是为了保障弱势群体的基本生活,防止社会贫困化问题的发生。

3.社会福利制度我国社会福利制度主要包括医疗保障、住房保障、教育保障、文化体育保障和残疾人保障。

社会福利制度的主要目的是提高人民的生活水平和创造更加公平、公正的社会环境。

我国现行社会保障制度特点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1)保障范围不断扩大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发展和人民对生活品质的要求不断提高,我国的社会保障制度覆盖面逐年扩大。

第三章 中国社会保障的历史沿革

第三章 中国社会保障的历史沿革
6.安辑:即对逃荒流离的灾民进行安顿,主要措施包括给田、赍送等。给田是将闲田给流民耕种,并减免租税。或组织流民开荒,如唐代室州刺史卢坦在江淮大旱时,组织灾民开荒,度过了荒年。赍送是官府出资出人遣送流民回籍。与之相配套的还有给复,即蠲缓法中的对回乡流民,减免赋税,引导流民回乡复业。
中国古代社会性的救灾保障措施甚多,且成体系。许多措施,至今还有其借鉴价值,虽然在剥削制度下,这些措施并不可能真正有效地贯彻,并解决灾民的生存保障问题,但作为人类历史上社会性灾害救助的一种思想与实践,乃是中华民族对世界文明作出的一份可贵贡献。
进入阶级社会以后,军队是国家政权的主要支柱,对军人及其家属的优待和抚恤,是巩固政权,稳定军队的一项重要的保障性政策,历来为明智的统治者所重视。
据史籍记载,早在三千多年前,辅助周文王、武王开创周朝基业的著名政治家,军事家姜尚就明确提出“凡行军吏士有伤亡者,给其丧具,使归而葬,此坚军全国之道。”[1]
西周规定:“军人被创即给医药,使谨视之,医不即治,鞭之。”[2]妥善归葬阵亡将士,对不及时医治受伤军人的予以惩罚,这都是早期的优抚政策与措施。
--------------------------------------------------------------------------------
[1]:《宋史·食货志》
[2]:《宋史·食货志》
[3]:元史·刑法志·》
[4]:《元史·食货志》
[5]:《元·志·刑法、婚户》
三、中国古代的军人优抚
剥削制度下,社会贫困现象的存在是必然的,对生活在社会最低层的,丧失家庭和自我保障能力的贫困群众的救济,同样是维护社会稳定的重要条件。所以在中国历史上,对贫困者的社会救济,也一直是国家采取的一项社会政策。

我国社会保障制度的演变与发展轨迹知识讲解

我国社会保障制度的演变与发展轨迹知识讲解

我国社会保障制度的演变与发展轨迹作为社会主义国家,中国从建国开始就非常关注社会保障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一部宪法(1954年)第93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者在年老、疾病或者丧失劳动能力的时候,有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

国家举办社会保险,社会救济和群众卫生事业,并且逐步扩大这些设施,以保证劳动者享受这种权利。

”但是,正如《世界人权宣言》所指出的那样,一个国家社会保障制度是受到国家的组织和资源情况制约的。

新中国成立后50年来,实现宪法规定的社会保障权利经历了曲折的发展过程,大体上可以划分为五个阶段:第一阶段从1949年到1969年。

新中国成立后,实行社会保障制度成了当时的基本国策。

政务院于1950年发布施行《救济失业工人暂行办法》,对减轻工人生活困难,保护劳动力,帮助失业者就业、转业,特别是对恢复各国营、私营企业的生产,扩大经营范围以及创办新企业,起到了重要的作用。

1951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颁布施行。

由于1951年劳动保险条例是在国家财政经济还没有全面恢复的困难情况下制定的,某些保险待遇较低,在实施范围上也只能采取重点试行的办法。

随着国家财政经济状况逐步好转和大规模的经济建设全面展开,1953年1月2日政务院修订公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进一步扩大了劳动保险的覆盖范围,又提高了若干劳动保险的标准,到1956年已扩大到商业、外贸、粮食、供销社、金融、民航、石油、地质、水产等部门,部分集体企业参照执行,经济条件差的集体企业可以订立劳动合同。

1957年国家对原有的保障制度进行了修改,主要是放宽退休条件,适当提高了退休的待遇标准,并实行了企事业单位和国家机关职工统一的退休制度,从而解决了企业和机关职工退休办法不统一的矛盾。

这段时期的养老保险,事业单位由人事部门管理,企业由劳动部门和工会共同管理。

这个阶段还修改、补充了干部和工人退休、退职的规定,加强了对女工的保护,在医疗保险中增加了对职业病的保障,进一步扩大了保障范围。

第三章-社会保障制度的发展历史课件

第三章-社会保障制度的发展历史课件
搏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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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变化和发展是社会保障制度 历史演进的常态
① 从旧《济贫法》到新《济贫法》 ② 现代社会保障制度从扩张到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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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 战后英国社会保障的变革
1945—1978年: 工党与保守党福利共识时期
社会保障价值观 : 社会民主主义、凯恩斯国家干预理论和贝 弗里奇普享型福利政策。
社会保障内容: 充分就业、全民最低生活保障、平等和免费的医疗和 教育、中央的重要作用、国家对服务的提供和持续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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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国家——单位保障制框架与特色
框架 国家保障板块 城镇单位保障板块 农村集体保障板块
特色 国家负责 单位包办 板块分割 封闭运行 全面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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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转型时期的制度变革 ----国家—社会保障制的基本确立
(新《济贫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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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济贫法产生的背景
长期的贫困问题 圈地运动导致贫困问题和失业问题 日益加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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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济贫法》的主要内容
1、1601年《伊丽沙白济贫法》 (旧《济贫法》)
2.1834年《济贫法》修正案 (新《济贫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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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601年《伊丽沙白济贫法》 (旧《济贫法》)
(1)国家承担济贫责任, 承认穷人有权要求救济; (2)济贫费用由社会共同负担, 即由各教区和房
(2)撤消教区对贫民工作的管理权, 按地区 设立地方监护委员会, 而由“政府济贫 法委员会”统一负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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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习艺所将贫民按年龄、性别和身体条件 分为六类。
(4)坚持“不合格”原则, 即一定要使那些 依 靠救济的贫民的生活状况, 比那些在院 外自食其力的劳动者在最起码的生活状 况更差一些。
(5)领取救济的贫民必须接受丧失个人尊严、 丧失政治权利两个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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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现代社会保险制度的特征
– 权利义务相结合 – 目的在于解除社会成员的生活风险
• 年老、疾病、工伤、失业、灾害等
– 满足社会成员基本生活保障 – 保障实施过程规范化 – 保障实施强制性 – 具有风险预防功能 – 各国各具特色
• 险种、保障水平、对象等
• 福利国家诞生
– 1945年,《英国贝弗里奇报告》
– 雇主需要交三分之一的保险费,雇员交三分之二的保险费。雇员生病 时,就能得到13周的免费医疗 – 负责运作此健康保险计划的机构全部实行属地管理、委员会制,工人 参与管理
• 1884《工伤事故保险法》
– 费用全部由雇主承担 – 在工伤事故后,前13周的医疗费用由履行《健康保险法》的机构承担, 以后的费用由履行《工伤事故保险法》的机构承担 – 完全残疾的工人,每月还可以得到相当于原工资收入三分之二的伤残 津贴 – 1886年,农民也被纳入《工伤事故保险法》。
– 英国政府于1944年发布了《社会保险白皮书》 – 制定了《国民保险法》、《国民卫生保健服务 法》、《家庭津贴法》、《国民救济法》 – 1948年,英国首相艾德礼宣布英国第一个建成 了福利国家。 – 瑞典、芬兰、挪威、法国、意大利等国也纷纷建 设福利国家。
• 世界社会保障的发展规律
– 项目逐步齐全,水平由低到高
• 《周礼》:大司徒保息六券万民:一曰慈 幼;二曰养老;三日赈穷;四曰恤贫;五 曰宽疾;六曰安富。这些措施大体上相当 于今天的儿童福利、老人福利、就业服务、 社会救济、医疗保健、社会安全等。
• 建立荒政制度,重视灾民救助。
– 《周礼· 地官司徒》中提出了十二条旨在灾荒之年“聚 万民”的荒政措施,灾荒之年,要对人民贷给谷种和 粮食、减轻各种租税、宽缓刑罚、免除为公家服务劳 役、开放关市山泽的禁令、免除市场货物的稽查、简 化吉礼与丧礼的礼仪、收藏乐器不奏、简化婚礼以增 加人民结婚机会、求索重修旧有而已废的祭祀、铲除 盗贼 。这是我国历史上最早的成系统的社会保障措施。
• 《新济贫法》
– 旧济贫法的弊端日益突出:限制农民流动、管理混乱、开支过大等 – 1832年,济贫法调查委员会成立,分析局势、制定具体方案、为新的立法做准 备 – 1834年,皇家济贫法调查委员会提出了《改革现行济贫法的报告》,提出改革 建议:
• 把禁止向有劳动能力的人提供院外救济作为基本原则,以独立劳动者及其家属的生 活水平为日常生活标准,有劳动能力但依靠教区救济的劳动者及其家属的生活不能 好于独立劳动不依靠救济的劳动者,废除院外救济是旧济贫法改革的关键; • 成立全国济贫工作管理委员会,推行全国一致的济贫措施 • 将接受救济者分类管理:真正的老人和病人、孩子、有一定劳动能力的男子、有一 定劳动能力的妇女
• 兴办居养机构
– 居养制度产生于汉代,非正规性的 – 宋以后,出现固定的居养机构如居养院、安济坊、福田院和漏泽 园等,专为收容流民、乞丐和鳏、寡、孤、独、残疾无依者。居 养分为长期收养和短期收养两种。(《宋史•食货志》载:“熙宁 二年,京师大雪,诏老幼贫疾无依者,听于福田院,额外给钱收 养,春稍暖为止。) – 明清以后,为弱者提供院内救济的居养机构较为普遍 • 明朝朱元璋于洪武三年,命令全国州县普设惠民药局,此外还 设置栖流所、养济院等,给贫困病疾者以救济。 • 明英宗时,设置东、南、西、北四座“福田院”,共计收容 300人,每年国库拿出500—800万两白银,安置贫疾者和解决 鳏、寡、孤、独者。 • 清自雍正起,在各地设置普育堂,其中育婴堂负责收容和养育 弃婴,普济堂为老年、残疾无依靠者提供住院救济。
– 济贫法所体现的进步:
• 政府以积极作为的方式,介入福利领域,干预贫困问题,从而部分地承担 了相应的社会责任。 • 社会福利和济贫活动摆脱狭隘的地域性,开始走向社会化、国家化。 • 在英国逐渐形成了以征收济贫税、建立济贫院和实行教区安置为主要内容 的济贫制度。
– 政策和应对措施的局限:
• 以维护王权统治为目的; • 贫民须以受奴役为代价换取救济; • 对贫困问题的认识模糊不清,没有认识到贫困是社会问题。
• 国外社会保障实践
– 基尔特制度:欧洲中世纪(约395年—1500 年 ),职业相同者基于互助精神组成团体,相 互救济的制度,当团体中的会员死亡、疾病或 遭受火灾、窃盗等灾害时,共同出资救济 – 友爱社:英国在基尔特制度基础上发展成立, 对相互救济事项的范围和社员缴纳社费等都有 明确规定。
• 社会保障制度化
• 早期社会保障的评价
– 施舍和地位的不平等
• 统治者对被统治者居高临下的恩赐,被救助者并没有 被赋予天然的权利
– 根本目的是维护统治和稳定,并非是保护社会成 员的生存保障 – 保障项目极端有限
• 救灾、济贫、优抚
– 保障水平极端有限
• 保障一时一日之需
– 保障效果差
• 现代社会保障制度 • 1883年,德国《健康保险法》
• 生存保型到生活质量保障型
– 法制化是制度健康发展的保证
• 立法现行,保证制度的稳定和健康
– 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
• 经济水平 • 社会条件
– 协调发展
• 社会保障内部项目和外部环境的协调
– 多样化发展
• 制度模式、项目结构、保障水平、实施方式多样化
– 1834年8月,《新济贫法》出台
• 从1837年7月1日起,停止对院外所有壮年男子的救济,受救济者必须是被收容在济 贫院中的贫民——选择性 • 成立“英格兰和威尔士济贫法委员会”,负责对调查实施情况 • 认为政府有责任救济贫民,确立了政府的责任
– 1854年荷兰《济贫法》和 1871年瑞典《济贫法》 – 1945年“福利三法”,英国济贫时代结束
• 官员退休制度
– ”致仕”:是指官员在年老或多病时,把职务归还给 帝王,以摆脱政务颐养晚年。 – 始于商代,西周趋完善。《礼记•曲礼》记载:“大夫 七十而致事(仕)” – 汉代官员退休时,朝廷给予一次性的重赏,此外还给 原俸的三分之一,直到去世 – 唐代对退休大臣不但赏赐从优,而且明文规定:“五 品以上致仕者,各给半禄”,外官五品以下,退休时 各给一份承业田以养老。 – 宋代、明代,退休官员的俸禄更有提高。 – 1949年后,人民政府在国家公务人员中推行的退休、 离休制度,可以看出其历史的承继和延续。
• 第一部分概要介绍了“调委会”的工作过程和整个报告 的主要内容。 • 第二部分审视英国当时保障制度存在的诸多问题,论述 了报告所建议改革的理由具体建议 • 第三部分重点讨论待遇标准和房租问题、老年问题以及 伤残赔偿途径问题 • 第四部分主要涉及社会保障预算,提出了由财政、雇主、 参保人三方共同缴费的方案 • 第五部分为社会保障计划 • 第六部分为社会保障和社会政策
– 王阳明:《南赣乡约》 ,“死丧相助,患难相恤,善 相劝勉,恶相告诫,息讼罢争,讲信修睦”
– 社仓制度
• 仓储制度中的一种,以民间力量为主兴办的互济性质的 备荒仓储。
• 社仓始于隋代,《隋书•长孙平传》载:“开皇三年„„ 奏令民间每秋家出粟麦一石以下,贫富差等,储之闾巷, 以备凶年” 。
• 南宋朱熹大力倡导社仓,并订立了一套较为完备的制度。 明、清时期朝廷官府出面组织,如《明史》载:弘治中, 江西巡抚林俊上书请建常平仓和社仓。 • 明嘉靖八年,乃令各抚、按设社仓。以20至30家为一社, 择家殷实而有义行者1人为社首,处事公平者1人为社正, 能书算者1人为社副。每户按出谷多少分为上、中、下三 等。每户每年出谷1至4斗,每斗外加损耗5合。遇灾荒年, 上户需借谷者,可酌情贷之,有收成后还仓;中、下户 需借谷者,可酌情赈给,不必还仓。
– 以1601年《济贫法》为开端 – 各教区负责向居民和房地产所有者征收济贫税,以此为来源给无力谋 生的贫民发放救济。 – 通过各教会的教区组织失业者从事劳动,安排未成年的孤儿学工。
• 贫民分为三类
– 健壮的贫民——必须做工自给 – 无工作能力的老病残疾者——院内收容和院外救助两种 – 失依儿童——孤儿院收养、家庭辅助、家庭寄养
• 设立专门官职,负责社会保障事务。
– 《周礼》 – ―太宰”统管平均百姓贡税负担、“以生(意为养)万民”、“以 利得民”、“以富得民”等;“小宰”协助太宰工作,其责有相 同之处;“医师”执掌医务政令,为国中生病、受伤者医治; “疾医”之责是“掌养万民之疾病”(注:《周礼· 天官冢 宰》。); – 大司徒:实行荒政和救济孤寡等; – “遗人”具体负责日常及灾荒时的救济与施舍; – “司救”亦有在天灾疫病时“以王命施惠”之责; – 其他如“旅师”、“遂人”、“族师”等基层官吏,也都有查明 老幼残疾情况,据以施惠、散利、均役的责任。 – 当时虽未有专门的社会保障机构,但国家极为重视社会保障事务, 从中央至地方设置专门的或兼职官员负责实施对灾民以及老幼残 疾、鳏寡孤独、贫穷疾病之人的救济与帮助。
• 1889 《老年与残疾保险法》
– 受益者范围更广,工人、农民、匠人、服务员均可享受养老金 – 政府也需要对养老基金投入资金:每年承担养老金支出的25% – 领取养老金的年龄为70岁。
• 欧洲其他国家纷纷效仿 • 英国
– 1905年制定了《失业工人法》 – 1909年制定了《退休法》和《劳工介绍法》 – 1911年通过了《国民保险法》
– 确立的社会风险的共同分担机制
• 雇员、雇主和国家三方共同承担责任
– 规定了公民的法定权利 – 被视为现代社会保障诞生的标志
• “在社会政治历史上,没有什么事情比社会保险更 能急剧地改变普通人的生活了,这种保险制度使人 们在因公害事故、健康不良、失业、家庭生计承担 者死亡,或因任何其他不幸使收入受到损失的情况 下,不至于沦为赤贫”——国际劳工组织
• 法国
– 1894年颁布了《强制退休法》 – 1905年制定了《专业保险法》
• 挪威
– 1895年制定了《工伤社会保险制度》 – 1906年建立了有关失业的社保制度
• 丹麦
– 1898年实行《工伤保险法》 – 1907年颁布《失业保险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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