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林业草原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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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

林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

林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在保护和管理森林资源的过程中,林业行政处罚是一项重要的手段。

为了确保处罚的公正、合法和有效,必须遵循一套明确且规范的程序。

林业行政处罚程序的启动通常是因为相关部门发现了可能存在的违反林业法律法规的行为。

这可能是通过日常的巡查、群众的举报,或者是其他渠道获取的线索。

一旦发现有疑似违法行为,相关部门就会展开初步的调查。

在调查过程中,执法人员必须依法收集证据。

证据的种类多种多样,包括书证、物证、视听资料、证人证言等等。

这些证据要能够清晰地证明违法行为的存在以及违法的程度。

比如,对于非法砍伐树木的行为,执法人员可能会收集被砍伐树木的残枝、现场的工具,或者周边居民的目击证言等。

而且,收集证据的过程必须合法合规,不能采用非法手段获取,否则这些证据可能会被视为无效。

当有了足够的证据来支持处罚决定时,就会进入告知环节。

执法部门会向当事人告知其被指控的违法行为、相关证据以及可能面临的处罚种类和幅度。

这是保障当事人知情权的重要步骤,让当事人清楚了解自己所处的状况。

当事人在接到告知后,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

这是给予当事人为自己辩解和解释的机会。

执法部门应当认真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并对其合理的部分予以考虑。

如果当事人提出的理由成立,可能会对处罚决定进行相应的调整。

接下来就是处罚决定的作出。

这个决定必须基于充分的证据和法律规定,做到公平公正。

处罚的种类包括罚款、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恢复原状等等。

决定作出后,应当及时送达给当事人,并告知其救济的途径和期限。

如果当事人对处罚决定不服,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在复议和诉讼期间,处罚决定一般不停止执行,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在整个林业行政处罚程序中,还有一些重要的原则需要遵循。

比如,一事不再罚原则,即对于同一个违法行为,不能给予两次以上的罚款处罚。

还有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处罚不是目的,而是通过处罚来教育当事人,使其认识到自己的错误,避免再次违法。

林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

林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

引言概述:林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是指国家对于林业领域违法行为的处理程序的统一规定,旨在维护国家森林资源的合法合规管理,促进林业行业的可持续发展。

林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涵盖了从案件立案、调查取证、听证程序、行政处罚的程序,以及对行政处罚决定的复议和行政诉讼等各个方面的具体规定。

本文将从五个方面对林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进行详细阐述。

正文内容:一、案件立案程序1.公安机关立案程序:介绍公安机关如何收到案件举报或发现违法行为后立案,并对立案程序的要求进行详细说明。

2.林业主管部门立案程序:讲解林业主管部门如何接收案件转办或自行发现违法行为立案,并对立案条件和期限进行解释。

二、调查取证程序1.取证材料的收集和保管:介绍调查人员如何收集涉案材料,并对材料的保管要求和规定进行详细说明。

2.取证方式和方法:阐述调查人员可以采用的取证方式,如现场勘验、询问笔录、突击检查等,并强调在取证过程中的合法合规原则。

三、听证程序1.听证的目的和意义:解释为何需要进行听证,以及听证对于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和维护程序公正的重要性。

2.听证程序的安排和组织:说明听证组织机构的设置和职责,并对听证程序中的通知、当事人权利保护、证据交换等环节进行详细说明。

四、行政处罚程序1.处罚决定的程序:详细解释行政处罚决定的形式、格式和内容,并对行政处罚决定的送达和公告要求进行阐述。

2.处罚结果的通知和履行:说明处罚决定书送达后的程序和期限,并对处罚结果的履行和监督进行详细说明。

五、复议和诉讼程序1.行政复议程序:介绍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时的复议程序和时限,以及复议机关对于复议申请的处理方式。

2.行政诉讼程序:阐述当事人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满时可以提起的行政诉讼程序和要求,以及法院对行政诉讼的审理流程和程序。

总结:林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是保障林业领域违法行为处理公正、规范和合法化的重要法规。

通过案件立案、调查取证、听证程序、行政处罚程序以及复议和诉讼程序的规定,可以有效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同时也能维护国家森林资源的合法合规管理,促进林业行业的可持续发展。

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国家林业局征占用林地行政许可被许可人监督

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国家林业局征占用林地行政许可被许可人监督

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国家林业局征占用林地行政许可被许
可人监督检查办法》的通知
【法规类别】林业管理
【发文字号】林策发[2007]45号
【失效依据】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印发《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及在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建设行政许可随机抽查工作细则》的通知
【发布部门】国家林业局
【发布日期】2007.02.27
【实施日期】2007.04.01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国家林业局征占用林地行政许可被许可人监督检查办法》的通知
(林策发〔2007〕4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厅(局),内蒙古、吉林、龙江、大兴安岭森工(林业)集团公司,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林业局,国家林业局各直属单位:
为加强对国家林业局审核同意或批准的征占用林地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我局研究制定了《国家林业局征占用林地行政许可被许可人监督检查办法》,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国家林业局征占用林地行政许可被许可人监督检查办法
国家林业局
二OO七年二月二十七日附件
国家林业局征占用林地行政许可被许可人监督检查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对国家林业局审核同意或批准的征占用林地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行政管理)林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

(行政管理)林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

(行政管理)林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行政管理)林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1. 引言行政管理是指政府机关依法行使行政权力,管理社会事务和公共事务的活动。

林业行政管理是指政府对林业资源进行管理和监督的行政活动。

在进行林业行政管理中,行政处罚是一种重要手段。

为了规范行政处罚程序,维护公正和公平,各级林业行政机关通常需要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林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

2. 林业行政处罚的概念和适用范围林业行政处罚是指林业行政机关依法对违反林业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处罚的行政行为。

其适用范围包括林木采伐、砍伐、储存、销售等一系列林业活动。

3. 林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的必要性制定林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的目的在于保障权利人的合法权益,提高行政处罚的效率和公正性。

规定明确了行政处罚的程序、责任、权力和程序保障,使行政处罚活动更加规范化。

4. 林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的基本要素林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通常包括以下基本要素:4.1 程序性要素包括行政处罚的立案、调查取证、听证会、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等程序。

要求行政机关在进行处罚之前必须依法依规进行调查取证,听取当事人的申辩意见,并在必要时进行听证会。

4.2 权力性要素包括行政处罚决定权的行使、行政违法行为认定和处罚的合法性等。

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行政处罚决定权,并认定当事人的行为是否属于违法行为,并依法进行处罚。

4.3 责任性要素包括行政机关的职责和责任、承办人的工作责任、当事人的申辩和申诉责任等。

行政机关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履行职责,承办人应当认真负责地完成相关工作,当事人有义务依法行使申辩和申诉权利。

5. 林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的制定和修改程序林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的制定和修改程序通常需要遵循以下程序:5.1 立项和调研相关部门依据法律法规的要求,对现行林业行政处罚程序进行调研,查明存在的问题和不足之处。

5.2 草案起草草案起草部门根据调研结果,结合相关法律法规,起草林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的草案。

5.3 内部审查和意见征集草案完成后,行政机关内部进行审查,征求相关部门和利益相关方的意见和建议。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国有林场管理办法(修订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国有林场管理办法(修订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国有林场管理办法(修订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文章属性•【公布机关】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公布日期】2020.11.24•【分类】征求意见稿正文关于《国有林场管理办法(修订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为适应国有林场改革发展的需要,我局对《国有林场管理办法》(林场发〔2011〕254号)进行了修订。

现将《国有林场管理办法(修订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请于2020年12月9日前,通过电子邮件或传真方式将宝贵意见、建议反馈我们(电子邮箱:***************,传真:010—84238865)。

感谢您的参与和支持!附件:国有林场管理办法(修订征求意见稿)2020年11月24日附件国有林场管理办法(修订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国有林场管理,推进国有林场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国有林场的设立、撤并、建设、经营等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国有林场是指经过法定程序设立,以向社会提供生态产品和生态服务为目的,以保护和培育森林资源为任务的公益性事业单位或企业。

第三条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按照行政隶属关系,负责所属国有林场管理工作。

第四条根据国有林场保护培育森林资源、维护国家生态安全的功能定位,建成绿色林场、科技林场、文化林场、智慧林场的目标趋向。

建立健全森林资源培育、保护、利用和人、财、物等管理制度,不断推进国有林场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第五条国有林场对其范围内的林地、林木、草原、水域等自然资源资产拥有经营管理权(法律有其他规定或有其他特殊约定的除外),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擅自剥离或侵占。

第二章机构职责第六条设立国有林场,除具备法律、法规规定设立法人的基本条件外,还应当具有一定规模、权属明确、四至界线清晰的林地。

设立国有林场的林地具体规模,由省级林业主管部门确定。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国家储备林建设管理办法(修订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国家储备林建设管理办法(修订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国家储备林建设管理办法(修订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文章属性
•【公布机关】国家林业和草原局
•【公布日期】2024.09.30
•【分类】征求意见稿
正文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国家储备林建设管理办法(修订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为进一步规范国家储备林建设管理,推进国家储备林高质量发展,国家林业和草原局研究起草了《国家储备林建设管理办法(修订征求意见稿)》。

为了增强办法制定的公开性和透明度,现将征求意见稿公布,征求社会各界意见。

公众可以将意见建议通过以下途径进行反馈。

1.电子邮箱:*********************
2.通信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和平里东街18号国家林业和草原局(邮编:100714)
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24年10月15日。

附件:《国家储备林建设管理办法(修订征求意见稿)》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
2024年9月30日。

林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

林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

林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一、总则林业行政处罚在保护森林资源、维护生态平衡、促进可持续发展等方面起到重要作用。

为确保行政处罚的公正、公平和依法性,相关部门制定了林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

本文将重点介绍这些规定的主要内容和要求。

二、立案程序1. 接收投诉举报:林业部门应设立专门的投诉举报渠道,接收涉及森林资源和生态环境违法行为的投诉和举报。

2. 受理登记:林业部门应在收到投诉举报后,对投诉举报信息进行受理登记,并向举报人确认受理材料的完整性和准确性。

3. 立案决定:经初步核实,如果投诉举报材料涉及具有违法事实的情况,林业部门应依照相关规定作出立案决定,并通知当事人。

4. 立案公告:林业部门在立案后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告,公布案件的基本情况,告知公众有关权利和义务。

三、调查取证1. 调查方案:根据案件具体情况,林业部门应制定调查方案,明确调查的目标、范围、方法和时间计划等。

2. 收集证据:林业部门有权采取询问、勘验、检查、抽样、鉴定等方式,收集涉案行为的证据,并制作相关的调查笔录和检查笔录。

3. 证据保全:如发现相关证据可能被毁灭或丧失,林业部门可以采取查封、扣押等保全措施,保证证据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4. 调查报告:在调查结束后,林业部门应当依法形成调查报告,并告知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以及听证的时间和地点。

四、听证程序1. 通知听证:林业部门应通过书面方式通知当事人及其代理人,告知听证的时间、地点、方式以及听证权利义务。

2. 接受陈述和辩解:在听证会上,当事人有权陈述案件事实、申辩理由,并提供证据材料。

3. 出席审理:林业部门应当组织听证会,并采取录音、录像等方式留存证据。

4. 决定作出:根据听证会的情况和相关证据,林业部门应当依法作出决定,并通知当事人。

决定书应当明确违法行为、处罚依据和处罚结果。

五、复议和诉讼1. 复议申请:当事人不服林业部门的处罚决定,可以在接到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提出复议申请,并附上复议理由和相关证据材料。

林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

林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

林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林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1. 引言林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是为了规范林业行政执法行为,保护林业资源,维护良好的生态环境而制定的。

本规定适用于林业行政执法机关对涉及林业资源的违法行为进行处罚的程序。

2. 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国家、省、市和县级林业行政执法机关对涉及林业资源违法行为的处理程序。

3. 处罚程序3.1 立案当林业行政执法机关接到举报、投诉或发现林业违法行为时,应及时立案,并填写立案登记表。

立案登记表应包括以下内容:违法行为的基本事实;违法行为的相关证据;执法人员的基本信息;立案时间和地点。

3.2 调查取证立案后,林业行政执法机关应当组织人员进行调查取证。

调查取证应包括以下内容:查阅相关文件和资料;进行现场勘查;验证证据的真实性和有效性;听取当事人的申辩意见;调查取证过程应当记录并作为证据。

3.3 处罚决定根据调查取证的结果,林业行政执法机关应当依法对涉嫌违法的行为进行判定,并作出处罚决定。

处罚决定应包括以下内容:判定结果;处罚种类和幅度;处罚的执行方式和期限;处罚的理由和依据;处罚决定书的签发日期和签发机关。

3.4 申诉和复议当事人对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起申诉或者请求行政复议。

申诉和复议的程序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执行,林业行政执法机关应积极配合并协助相关部门进行处理。

3.5 执行处罚处罚决定生效后,林业行政执法机关应当监督和协助相关部门对处罚决定进行执行,并及时监督处罚执行情况。

4. 处罚结果公示林业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及时将处罚决定结果予以公示,公示内容应包括处罚决定书原件或者摘要、行政复议或司法诉讼的结果等。

公示方式可以采取以下形式:在林业行政执法机关的官方网站上公示;在林业行政执法机关的公示栏上公示。

5. 处罚程序的监督和评估相关部门应当对林业行政执法机关进行定期的监督和评估,以确保林业行政处罚程序的合法、公正和严肃性。

监督和评估内容包括:对林业行政执法机关的执法行为进行抽查;对处罚决定的合法性和合理性进行审查;听取当事人的投诉和意见;对处罚结果进行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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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林业草原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公布机关】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公布日期】2022.01.04•【分类】征求意见稿正文关于《林业草原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国家林业和草原局起草了《林业草原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公众可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反馈意见:1.电子邮件:******************。

2.通信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和平里东街18号,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办公室执法监督处,邮政编码:100714。

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22年2月10日。

附件:《林业草原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稿)》国家林业和草原局2022年1月4日附件林业草原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稿)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实施机关和管辖第三章行政处罚的决定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二节简易程序第三节普通程序第四节听证程序第四章送达和执行第五章案件终结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林业草原行政处罚,保障和监督林业草原主管部门有效实施行政管理,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保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以下简称《行政处罚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依法实施林业草原行政处罚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林业草原行政处罚遵循公正、公开的原则。

实施林业草原行政处罚应当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

第四条违法行为构成犯罪,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得以行政处罚代替刑事处罚。

第二章实施机关和管辖第五条县级林业草原主管部门管辖本辖区内的林业草原行政处罚。

地市级和省级林业草原主管部门管辖本辖区内重大、复杂的林业草原行政处罚。

省级林业草原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属地管理、重心下移的原则,结合违法行为涉及区域、案情复杂程度、社会影响范围等因素,厘清本行政区域内不同层级林业草原主管部门行政执法权限,明确职责分工。

国务院林业草原主管部门管辖全国范围内重大、复杂的林业草原行政处罚。

第六条林业草原行政处罚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林业草原主管部门管辖。

违法行为发生地,包括违法行为的实施地以及违法所得的取得地、藏匿地、销售地、使用地等与违法行为有关的地点。

网络交易平台内经营者的违法行为由其实际经营地县级以上林业草原主管部门管辖。

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住所地县级以上林业草原主管部门先行发现违法线索或者收到投诉、举报的,也可以进行管辖。

第七条上一级林业草原主管部门在必要的时候可以处理下一级林业草原主管部门管辖的林业草原行政处罚,也可以把自己管辖的林业草原行政处罚交由下一级林业草原主管部门处理;下一级林业草原主管部门认为重大、复杂的林业草原行政处罚需要由上一级林业草原主管部门处理的,可以报请上一级林业草原主管部门决定。

第八条两个以上同级林业草原主管部门都有管辖权的,由最先立案的林业草原主管部门管辖;主要违法行为地的林业草原主管部门处理更为适宜的,可以移送主要违法行为地的林业草原主管部门管辖。

林业草原行政处罚管辖权发生争议的,应当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报请共同的上一级林业草原主管部门指定管辖;也可以直接由共同的上一级林业草原主管部门指定管辖。

第九条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管辖授权范围内的林业草原行政处罚。

第十条林业草原主管部门可以在其法定权限内委托符合《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一条规定条件的组织实施行政处罚。

林业草原主管部门委托实施林业草原行政处罚,必须办理书面委托手续。

委托书应当载明委托的具体事项、权限、期限等内容,并由委托的林业草原主管部门报上一级林业草原主管部门备案。

委托的林业草原主管部门和受委托组织应当将委托书向社会公布。

委托的林业草原主管部门对受委托组织实施行政处罚的行为应当负责监督,并对该行为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受委托组织在委托范围内,以委托的林业草原主管部门名义实施行政处罚;不得再委托其他组织或者个人实施行政处罚。

第三章行政处罚的决定第一节一般规定第十一条林业草原行政处罚应当由具有行政执法资格的执法人员实施。

省级林业草原主管部门经商同级司法行政部门同意,可以组织林业草原行政执法人员培训和执法资格考试,考试合格后方可取得行政执法资格。

林业草原主管部门、林业草原系统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具有正式编制的人员均可以参加行政执法人员培训和执法资格考试,并依法取得行政执法资格。

第十二条调查处理林业草原行政处罚案件不得少于两人。

第十三条对正在实施的违法行为,林业草原主管部门应当下达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予以制止。

第十四条当事人拒绝调查取证或者采取暴力、威胁的方式阻碍林业草原主管部门调查取证的,林业草原主管部门可以提请公安机关、检察机关、监察机关或者相关部门协助。

第十五条依法取得并能够证明案件事实情况的书证、物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证人证言、当事人陈述、勘验笔录、现场笔录、鉴定意见等,作为林业草原行政处罚的证据。

前款所述鉴定意见包括:有关主管部门或者专业机构出具的认定意见、检验报告或者有关鉴定机构出具的鉴定结论。

第十六条当事人有两个以上林业草原违法行为的,林业草原主管部门可以制作一份行政处罚决定书,合并执行。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明确对每个违法行为的处罚内容和合并执行的内容。

违法行为有两个以上当事人的,可以对所有当事人制作一份行政处罚决定书,也可以对各当事人分别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分别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应当区别不同当事人的情节及责任。

第十七条依据法律、法规规定,需要采取查封、扣押等行政强制措施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以下简称《行政强制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节简易程序第十八条违法事实确凿并有法定依据,对公民处以二百元以下、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三千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行政处罚的,可以当场作出林业草原行政处罚决定。

第十九条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时,执法人员应当遵守下列程序:(一)向当事人表明身份,出示行政执法证件;(二)当场查清当事人的违法事实,收集和保存相关证据;(三)在行政处罚决定作出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拟作出决定的内容、事实、理由和依据,并告知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四)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并记入笔录;(五)填写预定格式、编有号码、盖有林业草原主管部门印章的当场处罚决定书,由执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当场交付当事人。

当事人拒绝签收的,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书上注明。

第二十条执法人员应当在作出当场处罚决定之日起二日内,将案件的有关材料交至所属林业草原主管部门归档保存。

第三节普通程序第二十一条除依照本规定第十八条规定的可以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外,林业草原主管部门必须按照普通程序实施林业草原行政处罚。

第二十二条林业草原主管部门发现线索或者收到相关投诉举报材料、转办材料,应当及时组织核查。

对符合下列条件的,经林业草原主管部门负责人批准,予以立案。

(一)有明确的违法行为人;(二)有涉嫌违反林业草原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的事实;(三)依法应当追究法律责任;(四)属于本机关管辖;(五)没有超过违法行为追责期限。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可以不予立案。

第二十三条林业草原主管部门收集证据时,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填写行政处罚登记保存通知单,并应当在七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在此期间,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不得销毁或者转移证据。

第二十四条在调查处理案件时,林业草原执法人员应当询问当事人或者其他知情人(以下称被询问人),并制作询问笔录。

被询问人应当如实回答询问,并协助调查或者检查,不得拒绝或者阻挠。

被询问人拒绝回答的,不影响根据证据对案件事实的认定。

询问笔录应当交被询问人核对,对于没有阅读能力的,应当向其宣读;被询问人提出补充或者改正的,应当允许;被询问人确认笔录无误后,应当在笔录上逐页签名或者盖章;被询问人拒绝签名或者盖章的,执法人员应当在笔录上注明并签名或者盖章。

被询问人要求自行书写的,应当允许;必要时,执法人员也可以要求被询问人自行书写,自行书写的应当有被询问人签名或者盖章。

第二十五条现场勘验可以由执法人员实施,也可以委托具备相应能力的专业机构实施。

现场勘验应当通知有关当事人参加。

当事人拒绝参加的,不影响现场勘验的进行。

现场勘验应当制作现场勘验笔录,由执法人员和参加勘验、检查的人签名或者盖章。

当事人拒绝参加的,应当在笔录中注明。

第二十六条对地类性质和面积、野生动植物及其制品种属类别、植物新品种种属、种子假劣情况、涉案物品价值等专门性问题,可以由有关主管部门出具认定意见,也可以委托具备相应能力的专业机构出具认定意见。

对作为罚款计算基准的“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由林业草原主管部门确定。

第二十七条执法人员在调查后,应当根据不同情形提出如下处理建议,并制作行政处罚意见书,报请林业草原主管部门负责人审查:(一)违法事实成立,应给予行政处罚的,建议予以行政处罚;(二)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建议不予行政处罚;(三)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建议予以撤销案件;(四)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建议移送司法机关;第二十八条符合《行政处罚法》第五十八条规定情形的,林业草原主管部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进行法制审核。

经过听证程序的,在听证程序结束后进行法制审核。

林业草原行政处罚法制审核工作由林业草原主管部门法制工作机构负责;未设置法制工作机构的,由林业草原主管部门确定的承担法制审核工作的其他机构或者专门人员负责。

案件承办人员不得同时作为该案件的法制审核人员。

第二十九条林业草原行政处罚决定法制审核的主要内容包括:(一)本机关是否具有管辖权;(二)是否涉嫌犯罪、需要移送司法机关;(三)程序是否合法;(四)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五)定性是否准确;(六)适用法律依据是否正确;(七)处理意见是否适当;(八)是否存在应当从轻、减轻、不予行政处罚的情形;(九)其他应当审核的内容。

第三十条林业草原主管部门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先行告知书,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

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

陈述和申辩应当在收到行政处罚先行告知书之日起三日内提出。

口头形式提出的,执法人员应当制作笔录。

当事人无正当理由未按期提出陈述、申辩的,视为放弃上述权利。

第三十一条林业草原主管部门应当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林业草原主管部门应当采纳。

林业草原主管部门不得因当事人陈述、申辩而给予更重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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