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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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2024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2024

引言:营业性演出是一种文化产业的形式,对于保护民众的文化权益、维护良好的演出市场秩序具有重要意义。

为了规范和管理营业性演出,我国颁布了《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并制定了相应的《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本文将针对《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进行详细阐述,以帮助读者更好地了解和运用该细则。

概述:《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是根据《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制定的具体实施办法,主要涉及演出机构的准入条件、演出活动的备案与许可、演出票务管理、演出质量监督和管理、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理等方面。

下面将从这五个大点对细则进行详细阐述。

正文内容:1.演出机构的准入条件1.1营业性演出机构的资质要求1.2演出机构的责任与义务1.3演出机构的管理体系建设1.4对演出机构的监督与考核1.5演出机构的准入审核程序2.演出活动的备案与许可2.1演出活动备案的目的和流程2.2外国演出剧目的备案程序2.3演出许可的申请条件和程序2.4演出场所的审批和使用管理2.5对演出活动的监督和检查3.演出票务管理3.1演出票务市场的管理原则3.2演出票务的发行和销售3.3演出票务的价格设置和监管3.4演出票务的专项监督措施3.5对演出票务违法行为的处理4.演出质量监督和管理4.1演出质量监督的主要内容和目标4.2演出质量评价的标准和方法4.3演出质量监督的监管措施4.4演出质量监督与舆情管理的关系4.5对演出质量问题的处理和处罚5.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理5.1违法违规行为的种类和划分5.2对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罚和调查5.3违法违规行为的证据收集和维权途径5.4违法违规行为的公示和曝光5.5对违法违规行为的预防和整治总结:《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对于管理和规范营业性演出具有重要意义。

通过演出机构的准入条件、演出活动的备案与许可、演出票务管理、演出质量监督和管理、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理等方面的详细规定,可以为营业性演出市场的发展提供指导并保护民众的权益。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一、总则(一)本细则是根据《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制定的具体实施规定,适用于国内所有涉及营业性演出的主管部门、演出机构、演出人员和观众等相关方。

(二)营业性演出应当依法开展,坚持文化市场规范化、有序发展原则,加强对演出活动的监管和管理,保障观众的合法权益,促进我国文化事业的繁荣和发展。

二、演出机构的准入和退出(一)演出机构的准入应当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必须具备适当的经营场所和设备、相关人员、财务状况和优质的演出作品等条件。

(二)演出机构的退出应当根据具体情况进行评估和审批,确保退出的机构能够完成未了结的演出责任和合同义务。

三、演出活动的审批和备案(一)演出活动应当根据不同类型进行审批或备案,确保演出内容和形式符合国家文化政策和法律法规的要求。

(二)演出活动的审批和备案应当注重社会效益,加强演出内容的审查和评估,对于有碍社会安定和公共道德的演出予以限制。

四、演出人员管理(一)演出人员应当遵守相关的行业规范,具备专业素养和演出能力,并经过相应的培训和考核。

(二)演出人员的合同和待遇应当符合有关劳动法律法规的要求,保障他们的合法权益。

五、票务管理(一)演出机构应当建立健全票务管理制度,确保票务销售的公正和透明。

(二)票务发行、销售和退换应当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严禁倒票、套票和虚假宣传。

六、观众权益保护(一)演出机构应当保护观众的合法权益,提供优质的演出服务和场地设施。

(二)演出机构对于观众的投诉和意见应当建立有效的处理机制,及时解决问题。

七、安全管理(一)演出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安全保障体系,确保演出场所的安全和观众的人身安全。

(二)在演出过程中应当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程,加强灭火、疏散和急救等应急预案的培训和演练。

八、监督管理(一)各级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营业性演出的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采取措施进行整改。

(二)对于违法违规的演出机构或演出人员,应当依法予以处罚,并公开曝光。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2020年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32号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2020年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32号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2020年修订)正文:----------------------------------------------------------------------------------------------------------------------------------------------------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2005年7月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39号公布根据2008年7月22日《国务院关于修改〈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的决定》第一次修订根据2013年7月18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根据2016年2月6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三次修订根据2020年11月29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四次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营业性演出的管理,促进文化产业的发展,繁荣社会主义文艺事业,满足人民群众文化生活的需要,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营业性演出,是指以营利为目的为公众举办的现场文艺表演活动。

第三条营业性演出必须坚持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方向,把社会效益放在首位、实现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统一,丰富人民群众的文化生活。

第四条国家鼓励文艺表演团体、演员创作和演出思想性艺术性统一、体现民族优秀文化传统、受人民群众欢迎的优秀节目,鼓励到农村、工矿企业演出和为少年儿童提供免费或者优惠的演出。

第五条国务院文化主管部门主管全国营业性演出的监督管理工作。

国务院公安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主管营业性演出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营业性演出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营业性演出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营业性演出经营主体的设立第六条文艺表演团体申请从事营业性演出活动,应当有与其业务相适应的专职演员和器材设备,并向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演出经纪机构申请从事营业性演出经营活动,应当有3名以上专职演出经纪人员和与其业务相适应的资金,并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
并处6-7万元罚款。
违法所得4000-6000元
并处7-8万元罚款。
违法所得6000-8000元
并处8-9万元罚款。
违法所得8000- 10000元
并处9・10万元罚款。
序号
权力名称
实施依据
违法违规行为情节、程度
自由裁量幅度
3
变更营业性演 出经营项目未 向原发证机关 申请换发营业 性演出许可证 的。
实施依据
违法违规行为情节、程度
自由裁量幅度
10
演出场所经 营单位、演出 举办单位发 现营业性演 出有本条例 第二十五条 禁止情形未 采取措施予 以制止的。
第四十六条
演出场所经营单 位、演出举办单位发现 营业性演出有本条例 第二十五条禁止情形 未采取措施予以制止 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文 化主管部门、公安部门 依据法定职权给予警 告,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未依照本条例第二十 六条规定报告的,由县 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 部门、公安部门依据法 定职权给予警告,并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 下的罚款。
违法所得5000-8000元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4-4.5万元罚款
违法所得8000-10000元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4.5-5万元罚款
序号
权力名称
实施依据
违法违规行为情节、程度
自由裁量幅度
8
伪造、变 造、出租、 出借、买卖 营业性演 出许可证、 批准文件, 或者以非 法手段取 得营业性 演出许可 证、批准文 件的。
违法所 得1万 元以上。
违法所得1-2万元
令止,收法得 责停演出没违阿
并处违法所得8倍罚款
违法所得2- 5万元
并处违法所得8.5倍罚款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29号]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29号]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正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29号)《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已经1997年8月1日国务院第61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1997年10月1日起施行。

总理李鹏1997年8月11日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营业性演出的管理,繁荣社会主义文艺事业,满足人民群众文化生活的需要,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营业性演出活动、实施对营业性演出活动的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条例。

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取得营业性演出许可的文艺表演团体、演出场所和演出经纪机构(以下统称营业性演出单位)以及个体演员,方可从事各类营业性演出活动。

第三条营业性演出必须坚持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方向,坚持把社会效益放在首位,弘扬民族优秀文化,丰富和提高人民的精神生活。

第四条国家鼓励和扶持民族优秀艺术的演出,鼓励和扶持面向农村、面向少年儿童的演出。

第五条国家禁止和取缔违法的演出活动,维护演出单位以及演员的合法权益。

第六条国务院文化行政部门负责管理全国的营业性演出工作。

国务院公安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分工,依法管理营业性演出活动。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负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营业性演出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分工,依法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营业性演出活动。

第七条国家对为文艺演出事业做出显著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第二章演出单位和个体演员的审批第八条国务院文化行政部门负责制定全国演出单位的总体规划;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应当依据国家的总体规划,确定本行政区域内演出单位的总量、布局和结构。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及实施细则PPT课件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及实施细则PPT课件
时间和演出从开始到结束的持续时间。 ❖ 五是演出地点和场所。是指演出服务的交换场所,
主要有广场、体育场馆、剧场、娱乐场所及适合演 出的场所。
5
营业性演出的四种方式
❖ (一)售票或者接受赞助的; ❖ (二)支付演出单位或者个人报酬的; ❖ (三)以演出为媒介进行广告宣传或者产
品促销的; ❖ (四)以其他营利方式组织演出的。
3
二、适用范围
▪ 演出的范围:包括音乐、戏剧、舞蹈、杂技、魔 术、马戏、曲艺、木偶、皮影、朗诵、民间文艺、 模特、服饰等现场文艺表演活动。
▪ 演出的含义:演出就是组织者组织演员在演出场所 把节目表演给观众欣赏的过程,在干这个过程中包 含了多种要素,共同构成演出的全部内容。
▪ 营业性演出的概念:是指以营利为目的的为公众举 办的现场文艺表演活动。即通过明确界定什么叫 “营业性演出”的方式,来明确本条例的适用范围
营业性文艺表演团体设立
一、 事项: 营业性文艺表演团体设立。
二、审批主体: 市文广新局。
三、依据: 国务院令第 439 号《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第 6 条、第 7 条。
四、需提交的材料: 1、申请书; 2、文艺表演团体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住所和从事的艺术类型; 3、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身份证明; 4、演员的艺术表演能力证明; 5、演出器材设备购置情况或者相应的资金证明;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注:上述材料请用 A4 纸,如提供复印件,需审核原件) 五、程序:
受理→审核→发证 1、申请人将申办材料备齐交审批中心文广新窗口; 2、文广新局依法进行审核,审核合格的发给《营业性演出许可 证》。 六、承诺期限: 5 个工作日 七、收费情况: 不收费
窗口电话:57379087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营业性演出活动,切实保障广大观众的合法权益,加强演出市场的监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产业促进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国内外营业性演出活动的组织者、承办者、场馆和相关从业人员,以及参加营业性演出活动的观众和演出人员等各方。

第三条营业性演出活动包括文艺演出、体育比赛、游戏竞赛、博览会展、企业宣传、庆典活动、儿童亲子互动等各类演出形式。

第四条营业性演出活动应当遵循公正、公平、公开、诚信原则,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服务宗旨,保护观众的合法权益,促进文化产业的健康发展。

第二章组织者、承办者的职责第五条组织者、承办者是营业性演出活动的主体,应当履行以下职责:(一)依法组织和承办演出活动,确保演出内容、场地、场次、票务、安全等方面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要求;(二)制定演出计划、预算和营销策略,加强演出活动的品牌管理和形象推广;(三)保障演出人员、观众、场馆、设备等方面的安全;(四)加强场馆管理和维护,确保场馆设施和服务设备的完好;(五)尊重演出人员的合法权益,严格按照约定支付演出酬劳;(六)积极开展志愿者服务、社会救助和公益活动,促进社会和谐发展。

第六条组织者、承办者应当根据演出内容、类型、人员、场地等方面的不同,制定相应的演出安全管理制度和应急预案,确保演出活动的安全有序进行。

第七条组织者、承办者应当对演出票务进行规范管理,排除不正当手段的干扰,避免虚假宣传、虚高票价等方式误导消费者。

第八条组织者、承办者应当设立专门的投诉处理渠道,及时解决观众遇到的问题和投诉,并对投诉处理进行记录和评估。

第三章场馆和安全管理第九条场馆是营业性演出活动进行的场所,应当符合以下基本要求:(一)符合规划、建设、设计、施工、验收等相关标准要求;(二)具有良好的营业环境和观众服务设施;(三)设备、设施、安全措施等方面符合业界标准和规范要求;(四)具有明显的标志和图案,易于观众识别和辨认;(五)有完整的出入口、应急通道、疏散通道和灾害应急设备等。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一、营业性演出的定义与范围首先,我们需要明确什么是营业性演出。

营业性演出是指以营利为目的、通过售票或者接受赞助的,为公众举办的现场文艺表演活动。

这包括但不限于音乐、舞蹈、戏剧、曲艺、杂技等各类艺术形式的演出。

需要注意的是,一些看似非营业性的演出活动,如果在实际操作中存在营利行为,也可能被纳入营业性演出的范畴。

例如,某些企业为了宣传自身形象而举办的文艺演出,如果收取了门票或者获得了赞助,就应当按照营业性演出的相关规定进行管理。

二、演出主体的资质要求对于从事营业性演出的主体,包括演出举办单位、演出经纪机构、演出场所经营单位等,都有着严格的资质要求。

演出举办单位应当具备一定的资金实力、组织能力和专业人员,并且需要向文化主管部门申请取得相应的许可证。

演出经纪机构则需要具备专业的经纪人员,能够为演出活动提供策划、组织、代理等服务。

演出场所经营单位需要具备符合安全、消防等要求的场地和设施,以保障观众的人身安全和演出的顺利进行。

三、演出内容的管理营业性演出的内容必须符合法律法规的要求,不得含有以下内容:1、反对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的;2、危害国家统一、主权和领土完整,危害国家安全,或者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3、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侵害民族风俗习惯,伤害民族感情,破坏民族团结,违反宗教政策的;4、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的;5、宣扬淫秽、色情、邪教、迷信或者渲染暴力的;6、侮辱或者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7、表演方式恐怖、残忍,摧残演员身心健康的;8、利用人体缺陷或者以展示人体变异等方式招徕观众的;9、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内容。

文化主管部门会对演出内容进行审查,确保演出活动积极向上、健康有益。

四、演出审批程序举办营业性演出,需要提前向文化主管部门申请审批。

申请时需要提交演出的名称、内容、时间、地点、演员名单、演出节目单等相关材料。

文化主管部门会在规定的时间内作出审批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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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中XXX〔xxxx〕xx号《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已经2005年3月23日第84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5年9月1日起施行。

总理 XXX二00五年七月七日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营业性演出的管理,促进文化产业的发展,繁荣文艺事业,满足人民群众文化生活的需要,促进精神文明建设,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营业性演出,是指以营利为目的为公众举办的现场文艺表演活动。

第三条营业性演出必须坚持为人民服务、为服务的方向,把社会效益放在首位、实现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统,丰富人民群众的文化生活。

第四条鼓励文艺表演团体、演员创作和演出思想性艺术性统、体现民族优秀文化传统、受人民群众欢迎的优秀节目,XXX、工矿企业演出和为少年儿童提供免费或者优惠的演出。

第五条文化主管部门主管营业性演出的监督管理工作。

公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主管营业性演出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文化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营业性演出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公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营业性演出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营业性演出经营主体的设立第六条设立文艺表演团体,应当有与其演出业务相适应的专职演员和器材设备。

设立演出经纪机构,应当有x名以上专职演出经纪人员和与其业务相适应的资金。

第七条设立文艺表演团体,XX县级人民文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设立演出经纪机构,应当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文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文化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xx日内作出决定。

批准的,颁发营业性演出许可证;不批准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申请人取得营业性演出许可证后,应当持许可证依法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注册登记,领取营业执照。

第八条设立演出场所经营单位,应当依法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注册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并依照有关消防、卫生管理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演出场所经营单位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xxXXXXX 县级人民文化主管部门备案。

第九条文艺表演团体和演出经纪机构变更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营业性演出经营项目,应当向原发证机关申请换发营业性演出许可证,并依法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

演出场所经营单位变更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应当依法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并向原备案机关重新备案。

第十条以从事营业性演出为职业的个体演员(以下简称个体演员)和以从事营业性演出的居间、代理活动为职业的个体演出经纪人(以下简称个体演出经纪人),应当依法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注册登记,领取营业执照。

个体演员、个体演出经纪人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xxXXXXX县级人民文化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一条外国投资者可以与XXX投资者依法设立中外合资经营、中外合作经营的演出经纪机构、演出场所经营单位;不得设立中外合资经营、中外合作经营、外资经营的文艺表演团体,不得设立外资经营的演出经纪机构、演出场所经营单位。

设立中外合资经营的演出经纪机构、演出场所经营单位,XXX合营者的投资比例应当不低于xx%;设立中外合作经营的演出经纪机构、演出场所经营单位,XXX合作者应当拥有经营主导权。

设立中外合资经营、中外合作经营的演出经纪机构、演出场所经营单位,应当通过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文化主管部门向文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文化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xx日内出具审查意见报文化主管部门审批。

文化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文化主管部门的审查意见之日起xx日内作出决定。

批准的,颁发营业性演出许可证;不批准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申请人应当在取得营业性演出许可证后,依照有关外商投资的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第十二条 XXXXXX、XXX的投资者可以在内地投资设立合资、合作、独资经营的演出场所经营单位和合资、合作经营的演出经纪机构;XXX特别行政区、XXX的演出经纪机构可以在内地设立分支机构。

XXX的投资者可以在内地投资设立合资、合作经营的演出经纪机构、演出场所经营单位,但内地合营者的投资比例应当不低于xx%,内地合作者应当拥有经营主导权;不得设立合资、合作、独资经营的文艺表演团体和独资经营的演出经纪机构、演出场所经营单位。

本条规定的审批手续依照本条例第十一条第三款的规定办理。

第三章营业性演出规范第十三条文艺表演团体、个体演员可以自行举办营业性演出,也可以参加营业性组台演出。

营业性组台演出应当由演出经纪机构举办;但是,演出场所经营单位可以在本单位经营的场所内举办营业性组台演出。

演出经纪机构可以从事营业性演出的居间、代理、行纪活动;个体演出经纪人只能从事营业性演出的居间、代理活动。

第十四条举办营业性演出,应当向XX县级人民文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县级人民文化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x日内作出决定。

对符合本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的,发给批准文件;对不符合本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的,不予批准,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十五条除演出经纪机构外,其他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举办外国的或者XXX特别行政区、XXX、XXX的文艺表演团体、个人参加的营业性演出。

但是,文艺表演团体自行举办营业性演出,可以邀请外国的或者XXX特别行政区、XXX、XXX的文艺表演团体、个人参加。

举办外国的或者XXXXXX、XXX、XXX的文艺表演团体、个人参加的营业性演出,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有与其举办的营业性演出相适应的资金;(二)有x年以上举办营业性演出的经历;(三)举办营业性演出前x年内无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记录。

第十六条举办外国的文艺表演团体、个人参加的营业性演出,在非歌舞娱乐场所进行的,演出举办单位应当向文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在歌舞娱乐场所进行的,演出举办单位应当向演出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文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举办XXXXXX、XXX的文艺表演团体、个人参加的营业性演出,演出举办单位应当向演出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文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举办XXX地区的文艺表演团体、个人参加的营业性演出,演出举办单位应当向文化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规定的审批机关提出申请。

文化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文化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xx日内作出决定。

对符合本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的,发给批准文件;对不符合本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的,不予批准,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十七条申请举办营业性演出,提交的申请材料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演出名称、演出举办单位和参加演出的文艺表演团体、演员;(二)演出时间、地点、场次;(三)节目及其视听资料。

申请举办营业性组台演出,还应当提交文艺表演团体、演员同意参加演出的书面函件。

营业性演出需要变更申请材料所列事项的,应当分别依照本条例第十四条、第十六条规定重新报批。

第十八条演出场所经营单位提供演出场地,应当核验演出举办单位取得的批准文件;不得为未经批准的营业性演出提供演出场地。

第十九条演出场所经营单位应当确保演出场所的建筑、设施符合安全标准和消防安全规范,定期检查消防安全设施状况,并及时维护、更新。

演出场所经营单位应当制定安全保护工作方案和灭火、应急疏散预案。

演出举办单位在演出场所进行营业性演出,应当核验演出场所经营单位的消防安全设施检查记录、安全保护工作方案和灭火、应急疏散预案,并与演出场所经营单位就演出活动中突发安全事件的防范、处理等事项签订安全责任协议。

第二十条在公共场所举办营业性演出,演出举办单位应当依照有关安全、消防的法律、行政法规和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并制定安全保护工作方案和灭火、应急疏散预案。

演出场所应当配备应急广播、照明设施,在安全出入口设置明显标识,保证安全出入口畅通;需要临时搭建舞台、看台的,演出举办单位应当按照有关安全标准搭建舞台、看台,确保安全。

第二十一条审批临时搭建舞台、看台的营业性演出时,文化主管部门应当核验演出举办单位的下列文件:(一)依法验收后取得的演出场所合格证明;(二)安全保护工作方案和灭火、应急疏散预案;(三)依法取得的安全、消防批准文件。

第二十二条演出场所容纳的观众数量应当报公安核准;观众区域与缓冲区域应当由公安划定,缓冲区域应当有明显标识。

演出举办单位应当按照公安核准的观众数量、划定的观众区域印制和出售门票。

验票时,发现进入演出场所的观众达到核准数量仍有观众等待入场的,应当立即终止验票并同时向XX县级人民公安报告;发现观众持有观众区域以外的门票或者假票的,应当拒绝其入场并同时向XX县级人民公安报告。

第二十三条任何人不得携带传染病病原体和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腐蚀性等危险物质或者非法携带枪支、弹药、管制器具进入营业性演出现场。

演出场所经营单位应当根据公安的要求,配备安全检查设施,并对进入营业性演出现场的观众进行必要的安全检查;观众不接受安全检查或者有前款禁止行为的,演出场所经营单位有权拒绝其进入。

第二十四条演出举办单位应当组织人员落实营业性演出时的安全、消防措施,维护营业性演出现场秩序。

演出举办单位和演出场所经营单位发现营业性演出现场秩序混乱,应当立即采取措施并同时向XX县级人民公安报告。

第二十五条演出举办单位不得以或者部门的名义举办营业性演出。

营业性演出不得冠以“XXX”、“中华”、“”、“国际”等字样。

营业性演出广告内容必须真实、合法,不得误导、欺公众。

第二十六条营业性演出不得有下列情形:(一)反对确定的基本原则的;(二)危害统、主权和领土完整,危害安全,或者损害荣誉和利益的;(三)煽民族仇恨、民族歧视,侵害民族风俗习惯,伤害民族感情,破民族团结,违反宗教政策的;(四)扰乱社会秩序,破社会稳定的;(五)危害社会公德或者民族优秀文化传统的;(六)宣扬秽、色、邪教、迷信或者渲染暴力的;(七)侮辱或者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八)表演方式恐、残忍,摧残演员身心健康的;(九)利用人体缺陷或者以展示人体变异等方式招徕观众的;(十)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七条演出场所经营单位、演出举办单位发现营业性演出有本条例第二十六条禁止情形的,应当立即采取措施予以制止并同时向XX县级人民文化主管部门、公安报告。

第二十八条参加营业性演出的文艺表演团体、主要演员或者主要节目内容等发生变更的,演出举办单位应当及时告知观众并说明理由。

观众有权退票。

演出过程中,除因不可抗力不能演出的外,演出举办单位不得中止或者停止演出,演员不得退出演出。

第二十九条演员不得以假唱欺观众,演出举办单位不得组织演员假唱。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为假唱提供条件。

演出举办单位应当派专人对演出进行监督,防止假唱行为的发生。

第三十条营业性演出经营主体应当对其营业性演出的经营收入依法纳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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