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物业管理法律法规
北京物业管理条例全文

北京物业管理条例全文北京物业管理条例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了规范和加强北京市物业管理工作,维护业主和承租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社区和谐稳定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条例适用于北京市行政区域内的住宅、商业、办公等各类物业的管理和服务。
第三条定义本条例所称的物业,是指住宅、商业、办公等各类建筑及其附属设施设备,以及与之相关的土地、绿化、道路等公共用地。
本条例所称的业主,是指对物业享有占有、使用、处分权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本条例所称的承租人,是指租赁物业并以此享有占有、使用、处分权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第二章物业服务内容和标准第四条物业管理的基本职责物业管理应当提供以下基本服务:1. 对物业进行维修、保养和安全管理;2. 负责物业设施设备的维护管理;3. 组织和管理物业的公共设施和公共区域;4. 协调解决业主和承租人间的纠纷;5. 提供安全、环境、卫生等服务;6. 组织社区活动,促进邻里和谐。
第五条物业服务标准物业管理应当按照以下标准提供服务:1. 物业设施设备的维修保养应及时、高效,确保其正常运营;2. 物业公共区域的清洁和绿化养护应当定期进行,保持整洁和美观;3. 物业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确保业主和承租人的人身和财产安全;4. 物业应当建立健全服务投诉处理机制,及时解决业主和承租人的诉求;5. 物业应当积极开展社区活动,增强邻里之间的互动和交流。
第三章物业管理机构和人员第六条物业管理机构的设立物业管理机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管理需求,在物业项目内设立,负责物业管理工作。
物业管理机构可以由业主委员会或委托的第三方社会机构代为承担。
第七条物业管理人员的要求物业管理人员应当符合以下要求:1. 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和技能,具备相关从业资格证书;2. 具有较强的服务意识和沟通能力;3. 必须经过岗位培训,并通过考核合格。
第八条物业管理机构的职责物业管理机构的职责包括但不限于:1. 制定物业管理规章制度,确保其执行;2. 组织实施物业服务内容和标准;3. 组织和协调物业维修、保养和安全管理工作;4. 解决业主和承租人的纠纷;5. 监督保障物业设施设备的正常运行;6. 提供业主和承租人投诉处理服务。
北京市物业管理条例【2020】

北京市物业管理条例【2020】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北京市物业管理,保障业主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和谐,根据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北京市范围内的住宅、商业、办公等物业项目的管理。
第三条物业管理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坚持以服务为宗旨,促进物业管理市场的健康发展。
第二章物业管理的类型与责任第四条物业管理主要包括自管物业、委托代管物业和有偿承包物业。
第五条自管物业的业主应对物业的管理负有直接责任,并组织业主大会进行监督。
第六条委托代管物业的业主委托物业管理公司或组织进行物业管理,管理公司或组织应按照双方约定履行管理职责。
第七条有偿承包物业的业主可将物业全部或部分权益和义务承包给具备资质的承包方,承包方应按照合同履行管理职责。
第三章物业管理的义务与权利第八条物业管理的主要义务包括:1、维护物业的公共设施和环境卫生;2、组织并管理小区的安全与消防工作;3、协助业主管理公共部位和设施;4、维护小区内的公共秩序;5、提供及时有效的服务,并积极回应业主的需求和意见。
第九条物业管理的主要权利包括:1、对业主违规行为进行警告、处罚;2、进行物业费的收取和管理;3、对小区内存在的安全隐患进行整改;4、进行小区内的巡查和维修工作;5、其他依法享有的权利。
第四章物业费的收取与使用第十条物业费应根据物业管理范围、性质和业主使用情况进行合理确定,并公示于业主范围。
第十一条业主应按时足额缴纳物业费,物业公司应按照合同约定使用物业费。
第五章物业管理纠纷处理第十二条物业管理纠纷包括物业服务质量、物业费纠纷等。
第十三条物业管理纠纷的解决途径主要有调解、仲裁、诉讼等。
第十四条物业管理纠纷应当尽早解决,避免升级为纠纷。
第六章法律法规附件见附件一、《北京市物业管理条例实施细则》附件一、《北京市物业管理条例实施细则》详细规定了物业管理的各项具体事项和操作细则,是本条例的重要补充和解释性文件。
法律名词及注释:1、物业管理:指对房地产项目进行维护、保养、管理的一系列活动。
版《北京市物业管理办法》全文

版《北京市物业管理办法》全文北京市物业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物业管理行为,提高物业管理水平,保障业主权益,保持社区和谐稳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城市住宅、单位、商业及其他各类物业,适用于物业服务企业、业主、业委会、物业服务管理部门等相关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物业管理应当遵循依法、公平、公正、诚信原则,保障业主合法权益,促进社区和谐发展,建立物业管理服务体系,提高物业服务质量,创造良好的社区环境。
第四条物业管理应当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政策,遵循公共利益和业主合法权益,建立和完善业主参与物业管理、监督物业管理的机制。
第二章物业服务企业第五条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保证服务规范,持续提升服务质量,增强社会责任意识和服务意识。
第六条物业服务企业应当通过出具资格证书、签订管理服务合同等措施,规范招投标、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的过程。
第七条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建立业主服务中心,实行即时服务、全天候服务、回访服务、诚信服务,做到服务信息公开透明。
第八条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制定服务计划、实行服务标准、设立服务制度、完善服务评估体系,确保业主满意。
第九条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加强业务管理,挖掘物业服务兴业潜力,不断创新服务方式,提供优质服务。
第三章业主第十条业主应当按规定缴纳物业服务费,要求物业服务企业提供规范、优质、高效的服务。
第十一条业主应当积极参与业主大会、业委会活动,履行表决义务,监督物业服务企业和业委会履行职责。
第十二条业主应当遵守社会公德、遵守物业交通安全规定,保护物业共用部位;应当爱护物业物品设施,避免人为损坏。
第十三条业主应当配合物业服务企业进行物业检查和维修养护,确保安全、卫生、环保等基本要求。
第四章业委会第十四条业委会应当依照法定程序成立,于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管理服务合同,组织履行业主大会授权的监督管理职责。
第十五条业委会应当制定管理制度、实施服务标准、制定服务计划,收集业主意见建议,加强与物业服务企业的沟通协调。
北京市居住小区物业管理办法

北京市居住小区物业管理办法北京市居住小区物业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北京市居住小区物业管理行为,保障小区业主和居民的合法权益,维护小区的良好秩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北京市范围内的居住小区物业管理工作。
第二章小区业主大会第三条小区业主大会是小区业主参与小区管理的民主组织。
第四条小区业主大会的职责包括制定小区物业管理规约、选举业主委员会、审议并决定重大事项等。
第五条小区业主大会按照业主人数比例召开,参会业主应占全体业主的三分之二以上。
第六条小区业主大会的决议,应当按照相应程序予以公告,并及时执行。
第三章业主委员会第七条业主委员会由业主大会选举产生,是小区业主的代表组织。
第八条业主委员会的职责包括协助小区物业公司开展物业管理工作、解决居民的合理需求、维护业主权益等。
第九条业主委员会应定期组织开展工作会议,听取居民的意见和建议,并及时向业主大会汇报工作情况。
第四章物业公司第十条小区物业管理工作由专业物业公司承担,物业公司应当具备相应的管理能力和服务意识。
第十一条物业公司的主要职责包括小区环境卫生的清洁和保洁、公共设施的维护和管理、安全防范措施的落实等。
第十二条物业公司应当制定相应的管理规章制度,并经业主委员会审核通过后执行。
第十三条物业公司应当定期召开业主委员会,并及时协调解决业主委员会的各项工作任务。
第五章居民权益保护第十四条小区内的业主和居民享有公共设施的使用权,并有权对物业管理工作进行监督。
第十五条小区内严禁违法乱纪行为,包括但不限于吸烟、饮酒、吵闹等,物业公司有权对违反规定的行为进行劝阻和制止。
第十六条居民对物业公司的服务或管理工作存在异议时,可以向业主委员会提出投诉,并有权要求物业公司立即采取相应措施进行处理。
第十七条物业公司应定期开展居民满意度调查,了解居民对管理工作的满意度和不满意的原因,并采取相应措施予以改进。
第六章法律名词及注释1:物权法:指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北京市物业管理条例

北京市物业管理条例北京市物业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了规范和加强北京市物业管理工作,维护业主合法权益,保障小区环境安全和社会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条例适用于北京市行政区域内的所有住宅区、商业区、办公区等具有物业管理需要的区域,适用于所有物业管理单位和业主。
第三条定义本条例中的有关术语的定义如下:1. 物业管理:指对住宅小区、商业综合体、办公楼宇等房地产项目的日常管理和维护工作;2. 物业管理单位:指受委托或自行负责物业管理工作的组织或个人;3. 业主:指按照法律规定享有物业所有权或使用权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4. 小区:指由住宅、公共设施等构成的物业管理单位划定的范围。
第二章物业管理单位第四条物业管理单位的组织形式物业管理单位可以是由业主委员会选举产生的业主代表组成的物业管理委员会,也可以是通过与业主签订管理合同的物业管理公司。
第五条物业管理单位的职责物业管理单位的主要职责包括但不限于:1. 维护小区的公共秩序,确保居民的安全;2. 组织实施物业设施的维修和维护工作;3. 编制小区维修资金使用计划,保障小区设施设备的正常运行;4. 监督居民遵守公共秩序和公共设施的使用规定;5. 尽职履行其保洁、绿化、消防、安全等管理职责;6. 其他与物业管理相关的合法职责。
第三章业主权利和义务第六条业主的权利业主享有以下权利:1. 参与物业管理委员会的选举和决策;2. 对物业管理行为提出建议和意见,并获得及时回应;3. 获得物业管理单位提供的公共设施的使用权;4. 获得物业管理单位提供的信息公开;5. 要求物业管理单位提供相关的物业服务。
第七条业主的义务业主有以下义务:1. 遵守小区的管理规定和公共秩序;2. 缴纳物业管理费用,并按时支付;3. 不得擅自改变房屋结构和外观;4. 不得私拉乱接电线、电缆、电缆线等;5. 维护小区的环境卫生和美观。
北京市物业管理条例2020

北京市物业管理条例(2020年3月27日北京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物业管理区域第三章前期物业第四章业主、业主组织和物业管理委员会第一节业主和业主大会第二节业主委员会第三节物业管理委员会第五章物业服务第六章物业的使用和维护第七章法律责任第八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构建党建引领社区治理框架下的物业管理体系,建设和谐宜居社区,规范物业管理,维护物业管理相关主体的合法权益,保障物业的依法、安全、合理使用,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住宅物业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非住宅物业管理参照执行。
本条例所称物业管理,是指业主通过自行管理或者共同决定委托物业服务人的形式,对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环境卫生和相关秩序的活动。
物业服务人包括物业服务企业、专业单位和其他物业管理人。
第三条本市物业管理纳入社区治理体系,坚持党委领导、政府主导、居民自治、多方参与、协商共建、科技支撑的工作格局。
建立健全社区党组织领导下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业主委员会或者物业管理委员会、业主、物业服务人等共同参与的治理架构。
推动在物业服务企业、业主委员会、物业管理委员会中建立党组织,发挥党建引领作用。
第四条物业管理相关主体应当遵守权责一致、质价相符、公平公开的物业服务市场规则,维护享受物业服务并依法付费的市场秩序,优化市场环境。
支持社会资本参与老旧小区综合整治和物业管理。
第五条本市支持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成立业主大会、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决定物业管理区域内的重大事项及有关共有部分利用和管理等事项。
第六条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履行下列职责:(一)制定本市物业管理相关政策并组织实施;(二)指导和监督区住房和城乡建设或者房屋主管部门开展物业管理的监督管理工作;(三)指导和监督本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筹集、管理和使用;(四)建立健全业主委员会、物业管理委员会委员培训制度;(五)制定临时管理规约、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物业服务合同等示范文本和相关标准;(六)建立全市统一的物业管理信用信息、业主电子共同决策等信息系统;(七)指导行业协会制定和实施自律性规范;(八)实施物业管理方面的其他监督管理职责。
北京市物业管理条例

北京市物业管理条例北京市物业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物业管理行为,保障物业权益,维护社会秩序,加强物业管理工作,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北京市城市建设和管理的物业,涵盖住宅小区、商业综合体、写字楼、工业园区等各类物业类型。
第三条物业管理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公开、诚信的原则,注重用户权益保护,维护社区和谐稳定。
第四条物业管理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承担维护社会稳定、服务社区居民的责任,不得侵犯他人合法权益。
第二章物业服务第五条物业服务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1. 停车管理:负责停车位的规划、分配和管理,提供车辆停放的安全、便捷条件。
2. 环境卫生:负责小区内公共区域的清洁、绿化、垃圾处理等工作,确保环境卫生良好。
3. 安全防范:负责小区内的安全防范措施,确保居民和财产的安全。
4. 维修养护:负责小区内公共设施、设备的维修和养护工作,确保设施设备的正常运行。
5. 投诉处理:负责收集、登记、处理居民的投诉,并及时做出答复和处理。
6. 管理软件:负责物业管理软件的维护和更新,提供在线查询、报修等便利服务。
第三章物业收费第六条物业服务收费应当依据合同约定,按照公允、合理的原则进行确定。
第七条物业服务收费应当明码标价,并告知用户收费标准、项目内容及支付方式等相关信息。
第八条物业服务费用应当用于物业服务的开支,不得挪作他用。
第九条物业服务费的调整应当事先通知用户,合理听取用户的意见,按照相关规定和程序进行。
第四章物业合同第十条物业合同应当包含以下内容:1. 合同双方的基本信息:包括业主或业主委员会的基本信息,以及物业管理公司的基本信息。
2. 物业服务内容和标准:明确物业服务范围,服务内容及标准。
3. 服务期限和终止条件:明确物业合同的服务期限,以及合同终止的条件。
4. 服务费用和支付方式:明确物业服务费用的金额及支付方式。
5. 违约责任和争议解决:明确各方因违约行为所应承担的责任,以及争议解决的方式。
北京市物业管理条例

北京市物业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北京市的物业管理,保障物业权益,促进社区和谐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北京市范围内的物业管理活动,包括物业管理企业、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人员等相关主体。
第三条物业管理的目标是保护业主的合法权益,提供安全、便利和高品质的公共服务,促进社区和谐稳定发展。
第四条物业管理应当遵循公平、公正、诚信、互利的原则,依法行使权益,维护社区的公共秩序和社会和谐。
第五条物业管理应当根据所在社区的实际情况,采取适当的管理措施,满足业主的需求,提高物业管理水平。
第六条物业管理应当强调社区居民的主体意识和自治精神,鼓励居民积极参与物业管理事务,共同维护社区的良好环境。
第二章物业管理机构第七条物业管理机构是指负责组织、协调和执行物业管理工作的组织或个人。
第八条物业管理机构应当具备独立法人资格,并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注册成立。
第九条物业管理机构应当制定有效的管理制度,明确各项管理职责和权限,并向社区业主公开。
第十条物业管理机构应当根据社区的具体情况,合理设置物业管理岗位和岗位职责,确保物业管理工作顺利进行。
第十一条物业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的管理体系,完善物业管理流程,提高工作效率和服务质量。
第三章业主委员会第十二条业主委员会是指由业主自行选举产生的管理机构,代表业主对物业管理提出建议和监督。
第十三条业主委员会由业主大会选举产生,业主大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
第十四条业主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代表业主协调解决物业管理事务,对物业管理机构进行监督,保障业主的合法权益。
第十五条业主委员会应当依法行使职权,制定合理有效的管理制度,提高物业管理水平。
第十六条业主委员会应当做好业主代表工作,及时向业主反映物业管理情况,并组织业主参与物业管理事务。
第四章物业服务人员第十七条物业服务人员是指受物业管理机构雇佣或委托,为业主提供物业管理服务的人员。
第十八条物业服务人员应当具备相关的职业素养和业务能力,经过培训合格后方可从事物业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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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物业管理法律法规(考试大纲修订)第一部分全国性法律、法规、规章(一)考试目的本部分的考试目的是测试物业项目负责人对《物权法》、《物业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及配套文件的了解、熟悉和掌握情况。
(二)基本要求掌握:《物权法》中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部分及《物业管理条例》的主要内容;熟悉:《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物业服务企业资质管理办法》、《住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主要内容;了解:《民法通则》、《消防法》、《合同法》、《电力法》、《邮政法》、《劳动法》、《保安服务管理条例》、《城市异产毗连房屋管理规定》、《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中与物业管理密切相关的规定条款。
(三)要点说明《物权法》1•《物权法》中业主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内容;2.《物权法》规定的业主行使专有部分所有权的内容;3•《物权法》规定的业主行使共有部分共有权的内容;4•《物权法》规定的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前提条件;5•《物权法》中建筑区划内道路、绿地、车位、车库、物业管理用房等所有权归属的内容;6•《物权法》中业主共同决定事项的内容;7•《物权法》中业主共同决定事项的表决规则;8. 《物权法》规定的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的决定效力;9. 《物权法》规定的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的处置权范围;10. 《物权法》规定的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管理形式;11. 《物权法》中关于建筑物及其附属费用分摊与收益分配的内容。
《物业管理条例》12. 《物业管理条例》对《管理规约》的规定;13. 《物业管理条例》中业主的定义,业主的权利与义务;14. 业主大会的组成与性质;15. 业主委员会的职责;16. 《物业管理条例》对业主委员会的限制性规定;17. 《物业管理条例》中关于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协助做好物业管理区域内安全防范工作的内容;18. 《物业管理条例》中关于合理使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内容;19. 《物业管理条例》对装饰装修管理的规定;20. 《物业管理条例》对维修资金管理的规定;21. 《物业管理条例》中关于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方面的内容;22. 《物业管理条例》规定的对业主未能履行交纳物业费职责的处理。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23.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适用于哪些住宅;24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使用,应当遵循的原则;25 .利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购买国债的相关规定;26.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的原则。
《物业服务企业资质管理办法》27 .物业服务企业资质证书的颁发和管理是如何分工的;28 .各资质等级物业服务企业的注册资本条件;29 .各资质等级物业服务企业管理各类物业的房屋建筑面积条件;30 .各资质等级物业服务企业专职技术和管理人员的数量和职业资格要求;31 .各资质等级物业服务企业承接物业项目的限制;32 .物业服务企业申请核定资质等级,资质审批部门不予批准的十三种情形。
《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33. 《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对住宅装修的禁止行为;34. 装修人从事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未经批准不得有的行为;35. 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应当包括的内容;36. 物业管理单位对住宅室内装饰装修过程中的违规违约行为,应当如何管理。
《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37. 根据《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哪些情形的房屋不得出租;38. 房屋租赁合同的内容;39. 房屋租赁期间,对转租、转让及出售房屋有哪些规疋;40. 《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对出租单位有哪些规定;41. 《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对房屋租赁登记备案有哪些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42. 最高人民法院认定业主的条件;43. 最高人民法院对物权法所称专有部分的解释;44. 最咼人民法院对物权法所称共有部分的解释;45. 最高人民法院对物权法规定的专有部分面积和建筑物总面积的认定;46. 最高人民法院对物权法所规定的业主人数和总人数的认定;47. 最高人民法院对物权法第七十七条所称有利害关系业主的认定;48. 最高人民法院对业主予以支持的行为;49. 最高人民法院对物业服务企业予以支持的行为;50. 最高人民法院对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不予支持的行为。
《民法通则》51. 《民法通则》中与物业管理密切相关的规定。
《消防法》52.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应当履行的消防安全职责有哪些;53. 使用明火作业的相关要求。
《合同法》54. 合同的效力的相关规定;55. 合同权利义务终止的相关规定。
《电力法》56 .《电力法》供电企业履行供电义务的规定;57.关于电企业中断供电的相关规定;58 .《电力法》对电力设施保护的相关规定;59 .《电力法》对电力监督检查的相关规定。
《邮政法》60. 《邮政法》对邮政设施的设置、维护有哪些规定;61. 机关、企业事业单位、住宅小区管理单位等应当尽什么样的义务。
《劳动法》62. 国家对用人单位接收劳动者就业,有哪些规定;63 .《劳动法》对解除劳动合同有哪些规定;64 .《劳动法》对工作时间、休息休假有哪些规定;65. 《劳动法》对用人单位在劳动安全卫生方面有哪些要求。
《保安服务管理条例》66. 《保安服务管理条例》对自行招用保安员的单位的要求;67. 《保安服务管理条例》规定的保安员的禁止行为。
《城市异产毗连房屋管理规定》68. 城市异产毗连房屋发生自然损坏所需修缮费用的处理原则。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69.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对建设工程最低保修期限的规定。
第二部分北京市物业管理政策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一)考试目的本部分的考试目的是测试物业项目负责人对北京市出台的《北京市物业管理办法》及配套政策等物业管理制度的了解、熟悉和掌握情况。
(二)基本要求掌握:《北京市物业管理办法》、《关于< 北京市物业管理办法>实施中若干问题的通知》、《北京市房屋建筑使用安全管理办法》、《北京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北京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北京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使用审核标准》、《北京市物业服务企业信用信息管理办法》、《北京市物业服务合同备案程序》、《北京市物业服务第三方评估监理管理办法》、《北京市物业项目交接管理办法》、《北京市住宅区临时管理规约制定规范》、《北京市住宅区管理规约》制定规范和示范文本、《物业服务项目收支情况报告撰写规范》、《物业服务项目收支情况报告示范文本》等所规定的主要内容;熟悉:《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管理纠纷案件的意见》、《北京市住宅物业服务标准》、《新建物业项目交接查验标准》、《北京市住宅区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关于试行使用北京市业主共同决定事项公共决策平台的通知》、《北京市物业管理示范项目考评管理办法》、《北京市物业管理示范项目考评标准及评分细则》等文件的主要内容;了解:《北京市市容环境卫生条例》、《北京市消防条例》、《北京市安全生产条例》、《北京市供热采暖管理办法》、《北京市有限空间安全作业生产规范(试行)沢《北京市房屋租赁管理若干规定》、《北京市人民防空工程和普通地下室安全使用管理办法》、《北京市电梯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关于加强住宅装修活动中擅自变动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违法行为监督执法的通知》、《北京市物业管理行业专家管理办法》、《北京市物业项目承接查验评估规范(试行)》、《北京市物业服务费用评估规范(试行)》、《北京市物业服务质量评估规范(试行)沢《北京市住宅区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议事规则》制定规范和示范文本、《北京市住宅区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议事规则示范文本》、《首次业主大会会议召开方案制定规范》和《首次业主大会会议召开方案示范文本》《业主委员会备案单》《印章刻制证明》《物业管理区域变更申请书及确认书》、《北京市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示范文本等文件中涉及物业管理相关专业范围的要求条款。
(三)要点说明《北京市物业管理办法》1. 《北京市物业管理办法》对物业管理的定义;2. 《北京市物业管理办法》规定的建设单位划分物业管理区域的方式以及原则;3. 《北京市物业管理办法》对业主共同决定物业管理区域进行分立或者合并事项时的规定;4. 《北京市物业管理办法》对建设单位委托专项服务的规定;5. 《北京市物业管理办法》对物业管理活动监督管理职责的划分;6. 《北京市物业管理办法》中规定在物业管理活动中区县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的职责;7. 新建住宅物业,对建设单位配建的物业服务用房的要求与标准;8. 建设单位撤出管理区域的规定;9. 业主对物业管理区域共用部分实施共同管理的具体事项范围和决定规则;10. 业主大会的组成主体;11. 建设单位应当向物业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报送筹备首次业主大会会议所需资料并推荐业主代表作为临时召集人的前提条件;12. 业主委员会选举产生后向物业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备案时需提交的材料;13. 业主委员会委员资格自动终止后移交工作的规定;14. 《北京市物业管理办法》对物业服务合同内容的规定;15. 《北京市物业管理办法》对于物业服务企业委托外包服务的要求;16. 《北京市物业管理办法》对物业服务合同终止的规定;17. 《北京市物业管理办法》对无物业服务书面合同而存在事实服务的规定;18. 对拒不撤出物业管理区域的原物业服务企业,新物业服务企业和业主为争取权益可采取的合法手段;19. 《北京市物业管理办法》对物业服务项目负责人与服务项目的规定;20. 对物业服务质量、服务费用和物业共用部分管理状况评估的规定。
《关于<北京市物业管理办法>实施中若干问题的通知》21 .《北京市物业管理办法》所指的前期物业管理期限;22 .《北京市物业管理办法》实施后申请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或现房销售的住宅物业项目,确定物业服务事项和服务标准的有关规定;23 .《北京市物业管理办法》实施后申请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或现房销售的住宅物业项目,对收取物业管理费的规疋;24 .发放和首次使用“业主一卡通”的具体规定。
《北京市房屋建筑使用安全管理办法》25. 房屋建筑使用安全责任主体;26. 房屋建筑管理人承担的安全管理责任;27. 房屋建筑使用人的权利和义务;28. 房屋建筑使用过程中有哪些行为是被禁止的;29. 房屋安全问题报告制度;30. 什么情况下,房屋建筑需要进行安全鉴定;31. 什么情况下,房屋建筑需要进行抗震鉴定;32. 政府对房屋安全评估和鉴定机构的监管内容;33. 经鉴定机构鉴定为危险房屋的,如何进行治理;34. 房屋所有权人不及时治理危房时,应如何处理;35. 对于人员密集的公共建筑如何加强安全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