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物业管理法律法规
北京物业管理办法

北京物业管理办法北京物业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北京市物业管理工作,促进社区和谐稳定,保障物业权益,提高社区居民的生活质量,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北京市行政区域内的物业管理活动,包括住宅小区、办公楼宇、商业综合体、工业园区等各类物业。
第三条物业管理应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依法调解纠纷,维护居民合法权益,促进社区和谐稳定。
第二章物业管理主体第四条物业管理主体包括物业服务企业、物业服务管理委员会、业主委员会和其他法定物业管理组织等。
第五条物业服务企业是指依法成立,并具备物业服务资质的企业法人或其他经济组织,提供物业管理服务并获取合法收益的经营主体。
第六条物业服务管理委员会是指居住在某一小区、楼宇或工业园区的居民自愿组成的自管理组织,负责协调、监督物业服务企业的工作。
第七条业主委员会是业主依法成立的自治组织,负责监督物业服务企业履行合同,代表业主行使物业管理决策权和监督权。
第八条其他法定物业管理组织包括政府相关部门、社区居民委员会等具备物业管理职能的组织。
第三章物业管理责任第九条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提供物业管理服务,包括维修保养、保洁绿化、安全防范、环境卫生、公共设施设备维护等。
第十条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建立健全投诉处理机制,及时受理和处理居民投诉,并向业主委员会和物业服务管理委员会报告处理结果。
第十一条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制定应急预案,确保在突发事件发生时能够及时处置和应对,保障居民的生命和财产安全。
第十二条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加强与居民的沟通与协调,定期组织居民会议,听取居民意见,及时解决存在的问题。
第十三条物业服务管理委员会应当监督物业服务企业的工作,向业主委员会和业主公开公示,接受业主和居民的监督。
第十四条业主委员会应当依法组织选举,担任业主大会决策会议的召集、主持工作,监督物业服务企业的履约情况。
第十五条其他法定物业管理组织应当履行法定职责,协助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等开展物业管理工作。
北京市物业管理条例【2020】

北京市物业管理条例【2020】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北京市物业管理,保障业主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和谐,根据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北京市范围内的住宅、商业、办公等物业项目的管理。
第三条物业管理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坚持以服务为宗旨,促进物业管理市场的健康发展。
第二章物业管理的类型与责任第四条物业管理主要包括自管物业、委托代管物业和有偿承包物业。
第五条自管物业的业主应对物业的管理负有直接责任,并组织业主大会进行监督。
第六条委托代管物业的业主委托物业管理公司或组织进行物业管理,管理公司或组织应按照双方约定履行管理职责。
第七条有偿承包物业的业主可将物业全部或部分权益和义务承包给具备资质的承包方,承包方应按照合同履行管理职责。
第三章物业管理的义务与权利第八条物业管理的主要义务包括:1、维护物业的公共设施和环境卫生;2、组织并管理小区的安全与消防工作;3、协助业主管理公共部位和设施;4、维护小区内的公共秩序;5、提供及时有效的服务,并积极回应业主的需求和意见。
第九条物业管理的主要权利包括:1、对业主违规行为进行警告、处罚;2、进行物业费的收取和管理;3、对小区内存在的安全隐患进行整改;4、进行小区内的巡查和维修工作;5、其他依法享有的权利。
第四章物业费的收取与使用第十条物业费应根据物业管理范围、性质和业主使用情况进行合理确定,并公示于业主范围。
第十一条业主应按时足额缴纳物业费,物业公司应按照合同约定使用物业费。
第五章物业管理纠纷处理第十二条物业管理纠纷包括物业服务质量、物业费纠纷等。
第十三条物业管理纠纷的解决途径主要有调解、仲裁、诉讼等。
第十四条物业管理纠纷应当尽早解决,避免升级为纠纷。
第六章法律法规附件见附件一、《北京市物业管理条例实施细则》附件一、《北京市物业管理条例实施细则》详细规定了物业管理的各项具体事项和操作细则,是本条例的重要补充和解释性文件。
法律名词及注释:1、物业管理:指对房地产项目进行维护、保养、管理的一系列活动。
北京市物业管理条例(2024年修正)

北京市物业管理条例(2024年修正)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4.03.29•【字号】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16届〕第16号•【施行日期】2024.03.29•【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物业管理正文北京市物业管理条例(2020年3月27日北京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根据2024年3月29日北京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的《关于修改〈北京市机动车停车条例〉等二部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物业管理区域第三章前期物业第四章业主、业主组织和物业管理委员会第一节业主和业主大会第二节业主委员会第三节物业管理委员会第五章物业服务第六章物业的使用和维护第七章法律责任第八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构建党建引领社区治理框架下的物业管理体系,建设和谐宜居社区,规范物业管理,维护物业管理相关主体的合法权益,保障物业的依法、安全、合理使用,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住宅物业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非住宅物业管理参照执行。
本条例所称物业管理,是指业主通过自行管理或者共同决定委托物业服务人的形式,对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环境卫生和相关秩序的活动。
物业服务人包括物业服务企业、专业单位和其他物业管理人。
第三条本市物业管理纳入社区治理体系,坚持党委领导、政府主导、居民自治、多方参与、协商共建、科技支撑的工作格局。
建立健全社区党组织领导下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业主委员会或者物业管理委员会、业主、物业服务人等共同参与的治理架构。
推动在物业服务企业、业主委员会、物业管理委员会中建立党组织,发挥党建引领作用。
第四条物业管理相关主体应当遵守权责一致、质价相符、公平公开的物业服务市场规则,维护享受物业服务并依法付费的市场秩序,优化市场环境。
北京物业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北京物业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物业管理条例》,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规定了北京市物业管理的具体实施细则,包括物业服务内容、物业费用、物业企业责任等事项。
第三条物业管理的目标是保障业主合法权益,维护公共秩序,提高物业管理水平,促进社区和谐发展。
第四条物业管理工作由业主委员会负责,并可以委托专门机构代为履行。
第五条物业企业应当遵守本细则的规定,履行合同,提供优质的物业服务。
第二章物业服务内容第六条物业服务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个方面:1.小区环境卫生的保洁、绿化养护工作;2.公共设施和装备的维护、维修工作;3.小区内公共安全的维护工作;4.物业管理的监督与协调工作;5.其他有助于提高居民生活质量的相关服务。
第七条物业服务应根据小区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并及时向业主公告。
第八条物业服务应做到公平、公正、公开,不得歧视任何业主,不得侵犯业主的合法权益。
第三章物业费用第九条物业费用包括基础物业服务费和增值服务费。
第十条基础物业服务费用按照小区不同的使用性质和面积进行计算,并经过业主委员会审查通过后收取。
第十一条增值服务费用是指额外提供的服务,例如增设便民设施、增派保安等,由业主委员会通过投票决定,并经过审核后收取。
第十二条物业费用的计算方法应当公开透明,明确收费标准和计费周期,并且定期向业主公布。
第四章物业企业责任第十三条物业企业应当具备合法的经营资格,依法缴纳税款,并对业主委员会负责。
第十四条物业企业应当按照服务合同的约定提供物业管理服务,确保服务的质量和及时性。
第十五条物业企业应当及时修缮公共设施,确保正常使用,且不得滥收费用。
第十六条物业企业应当组织开展居民参与的社区活动,增进社区居民之间的相互了解与合作。
第十七条物业企业违反法律法规,失职渎职,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并负责修复损失。
第五章管理监督第十八条物业管理工作应当接受居民和业主委员会的监督。
第二十条居民对物业企业的不满意,可以向属地政府投诉,政府应当按照规定的程序处理。
北京市物业管理条例

北京市物业管理条例北京市物业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了规范和加强北京市物业管理工作,维护业主合法权益,保障小区环境安全和社会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条例适用于北京市行政区域内的所有住宅区、商业区、办公区等具有物业管理需要的区域,适用于所有物业管理单位和业主。
第三条定义本条例中的有关术语的定义如下:1. 物业管理:指对住宅小区、商业综合体、办公楼宇等房地产项目的日常管理和维护工作;2. 物业管理单位:指受委托或自行负责物业管理工作的组织或个人;3. 业主:指按照法律规定享有物业所有权或使用权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4. 小区:指由住宅、公共设施等构成的物业管理单位划定的范围。
第二章物业管理单位第四条物业管理单位的组织形式物业管理单位可以是由业主委员会选举产生的业主代表组成的物业管理委员会,也可以是通过与业主签订管理合同的物业管理公司。
第五条物业管理单位的职责物业管理单位的主要职责包括但不限于:1. 维护小区的公共秩序,确保居民的安全;2. 组织实施物业设施的维修和维护工作;3. 编制小区维修资金使用计划,保障小区设施设备的正常运行;4. 监督居民遵守公共秩序和公共设施的使用规定;5. 尽职履行其保洁、绿化、消防、安全等管理职责;6. 其他与物业管理相关的合法职责。
第三章业主权利和义务第六条业主的权利业主享有以下权利:1. 参与物业管理委员会的选举和决策;2. 对物业管理行为提出建议和意见,并获得及时回应;3. 获得物业管理单位提供的公共设施的使用权;4. 获得物业管理单位提供的信息公开;5. 要求物业管理单位提供相关的物业服务。
第七条业主的义务业主有以下义务:1. 遵守小区的管理规定和公共秩序;2. 缴纳物业管理费用,并按时支付;3. 不得擅自改变房屋结构和外观;4. 不得私拉乱接电线、电缆、电缆线等;5. 维护小区的环境卫生和美观。
北京市物业管理条例

北京市物业管理条例北京市物业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物业管理行为,保障物业权益,维护社会秩序,加强物业管理工作,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北京市城市建设和管理的物业,涵盖住宅小区、商业综合体、写字楼、工业园区等各类物业类型。
第三条物业管理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公开、诚信的原则,注重用户权益保护,维护社区和谐稳定。
第四条物业管理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承担维护社会稳定、服务社区居民的责任,不得侵犯他人合法权益。
第二章物业服务第五条物业服务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1. 停车管理:负责停车位的规划、分配和管理,提供车辆停放的安全、便捷条件。
2. 环境卫生:负责小区内公共区域的清洁、绿化、垃圾处理等工作,确保环境卫生良好。
3. 安全防范:负责小区内的安全防范措施,确保居民和财产的安全。
4. 维修养护:负责小区内公共设施、设备的维修和养护工作,确保设施设备的正常运行。
5. 投诉处理:负责收集、登记、处理居民的投诉,并及时做出答复和处理。
6. 管理软件:负责物业管理软件的维护和更新,提供在线查询、报修等便利服务。
第三章物业收费第六条物业服务收费应当依据合同约定,按照公允、合理的原则进行确定。
第七条物业服务收费应当明码标价,并告知用户收费标准、项目内容及支付方式等相关信息。
第八条物业服务费用应当用于物业服务的开支,不得挪作他用。
第九条物业服务费的调整应当事先通知用户,合理听取用户的意见,按照相关规定和程序进行。
第四章物业合同第十条物业合同应当包含以下内容:1. 合同双方的基本信息:包括业主或业主委员会的基本信息,以及物业管理公司的基本信息。
2. 物业服务内容和标准:明确物业服务范围,服务内容及标准。
3. 服务期限和终止条件:明确物业合同的服务期限,以及合同终止的条件。
4. 服务费用和支付方式:明确物业服务费用的金额及支付方式。
5. 违约责任和争议解决:明确各方因违约行为所应承担的责任,以及争议解决的方式。
北京市物业管理条例

北京市物业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北京市的物业管理,保障物业权益,促进社区和谐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北京市范围内的物业管理活动,包括物业管理企业、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人员等相关主体。
第三条物业管理的目标是保护业主的合法权益,提供安全、便利和高品质的公共服务,促进社区和谐稳定发展。
第四条物业管理应当遵循公平、公正、诚信、互利的原则,依法行使权益,维护社区的公共秩序和社会和谐。
第五条物业管理应当根据所在社区的实际情况,采取适当的管理措施,满足业主的需求,提高物业管理水平。
第六条物业管理应当强调社区居民的主体意识和自治精神,鼓励居民积极参与物业管理事务,共同维护社区的良好环境。
第二章物业管理机构第七条物业管理机构是指负责组织、协调和执行物业管理工作的组织或个人。
第八条物业管理机构应当具备独立法人资格,并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注册成立。
第九条物业管理机构应当制定有效的管理制度,明确各项管理职责和权限,并向社区业主公开。
第十条物业管理机构应当根据社区的具体情况,合理设置物业管理岗位和岗位职责,确保物业管理工作顺利进行。
第十一条物业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的管理体系,完善物业管理流程,提高工作效率和服务质量。
第三章业主委员会第十二条业主委员会是指由业主自行选举产生的管理机构,代表业主对物业管理提出建议和监督。
第十三条业主委员会由业主大会选举产生,业主大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
第十四条业主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代表业主协调解决物业管理事务,对物业管理机构进行监督,保障业主的合法权益。
第十五条业主委员会应当依法行使职权,制定合理有效的管理制度,提高物业管理水平。
第十六条业主委员会应当做好业主代表工作,及时向业主反映物业管理情况,并组织业主参与物业管理事务。
第四章物业服务人员第十七条物业服务人员是指受物业管理机构雇佣或委托,为业主提供物业管理服务的人员。
第十八条物业服务人员应当具备相关的职业素养和业务能力,经过培训合格后方可从事物业管理工作。
北京市物业管理办法

北京市物业管理办法北京市物业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本办法是为了规范北京市物业管理行为,提高物业管理服务质量,保障业主权益,促进社会和谐稳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
第二条物业管理是指对建造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护、保养、管理、监督,维护和改善业主共有部份及共同使用部份的公益性活动。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物业管理,是指为业主提供居住环境、资产管理、维修服务、安全防范、公共设施维护等综合性服务。
第二章物业服务企业第四条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依法设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二)具备提供物业管理服务所需的专业技术和人员;(三)具有适宜的办公场所和工作条件;(四)具备维护物业共有部份和共同使用部份的能力。
第五条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按照国家相关规定,提供物业管理方案、定期清洁和消杀、绿化养护、道路维修等服务。
第三章居民委员会和业主委员会第六条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业主可以依法成立居民委员会或者业主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或者业主委员会应当协助物业服务企业做好物业管理工作。
第七条居民委员会或者业主委员会的设立和管理应当遵循自治、民主、公开、透明的原则,加强与物业服务企业的沟通和协调。
第八条居民委员会或者业主委员会承担以下职责:(一)监督物业服务企业的服务质量,保障业主权益;(二)组织业主参预物业管理决策;(三)组织居民自治,协调处理物业管理中的纠纷;(四)协助物业服务企业开展安全工作,维护社区治安。
第四章物业管理费用第九条物业管理费用应当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支付,业主有义务按时足额缴纳物业管理费用。
第十条物业服务企业应当依法发布物业管理费用标准,并经业主大会通过后执行。
第十一条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按照物业管理费用标准提供服务,不得擅自增加或者减少费用标准。
第五章物业维修与保养第十二条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定期检查和维护业主共有部份和共同使用部份的设施设备,及时处理损坏和安全隐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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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物业管理法律法规全国性法律法规(全国物业管理师考试内容)20%北京市物业管理办法及36个配套文件80%1.单选(1分/题)40%2.多选(2分/题)30%3.判断题(1分/题)10%4.简答题(3-4分/题)10%5.案例题(5-10分/题)10%考试时间:1月23日上午8:30-10:00法规(90分钟)10:20-12:20实务(120分钟)(一)物权法※1.物权法中业主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内容?建筑物区分所有权,是指多个业主共同拥有一栋建筑物时,各个业主对其在构造和使用上具有独立的建筑物部分所享有的所有权和对供全体或部分所有人共同使用的建筑物部分所享有的共有权以及基于建筑物的管理、维护和修缮等共同事务儿而产生的共同管理权的总称。
※2.物权法规定的业主行使专有部分所有权的内容?物权法对业主行使专有部分所有权的主要规定有:1.业主对其建筑物专有部分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2.业主行使专有部分所有权时,不得危及建筑物的安全,不得损害其他业主的合法权利3.业主转让建筑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等专有部分,其对共有部分享有的共有和共同团里的权利一并转让4.业主不得违反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3.物权法规定的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前提条件?物权法第七十七条首先业主不得违反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
业主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除遵守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外,应当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
※4.物权法规定的业主行使共有部分共有权的内容?1.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没有约定为按份共有或者共同共有,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除共有人具有家庭关系等外,视为按份共有。
2.建筑区划分内的道路、绿地、物业管理用房以及其他公共场所、公用设施的所有归属权3.对建筑区划内车位、车库的所有权归属做了规定4.对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费用分摊、收益分配等事项,做了规定※5.物权法中业主共同决定事项的内容?物权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建筑区划内的下列事项需有业主共同决定:下列事项由业主共同决定:1.制定和修改业主大会议事规则;2.制定和修改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管理规约;3.选举业主委员会或者更换业主委员会成员;4.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5.筹集和使用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6.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7.有关共有和共同管理权利的其他重大事项。
※6.物权法对业主委员会设立的规定?物权法对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的规定有:1.业主可以设立业主大会,选举业主委员会2.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对设立的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给予指导和协助。
※7.物权法规定的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的决定效力?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的决定,对业主具有约束力。
对业主具有约束力的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的决定,必须是依法设立的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必须是符合法律、法规及规章,部违背社会道德,不损害国家、公共和他人利益的决定,上述三点必须同时具备。
※8.物权法中建筑区划内道路、绿地、车位、车库、物业管理用房等所有权归属的内容?建筑区划内的道路,属于业主共有,但属于城镇公共道路的除外。
建筑区划内的绿地,属于业主共有,但属于城镇公共绿地或者明示属于个人的除外。
建筑区划内的其他公共场所、公用设施和物业服务用房,属于业主共有。
需要注意的是,法律规定的绿地、道路规业主所有,不是说绿地、道路的土地所有权规业主所有,而是说绿地、道路作为土地上的附着物归业主所有。
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应当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
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
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
※9.物权法中过关于建筑物及其附属费用分摊与收益分配的内容?第八十条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费用分摊、收益分配等事项,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业主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的比例确定。
※10.物权法规定的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管理形式?第八十一条业主可以自行管理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也可以委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管理。
对建设单位聘请的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业主有权依法更换。
※11.物权法中业主共同决定事项的表决规则?筹集和使用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决定的事项,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同意。
制定和修改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制定和修改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管理规约;选举业主委员会或者更换业主委员会成员;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决定前款其他事项,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
(二)物业管理条例※15.物业管理条例对物业管理的定义?本条例所称物业管理,是指业主通过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由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对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相关秩序的活动。
※17.物业管理条例确立的七项基本制度及具体内容?条例在物业管理基本制度上进行许多创新,创设了业主大会、管理规约、前期物业管理招投标、物业承接查验、物业服务企业资质管理、物业管理从业人员职业资格、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等洗钱基本制度。
※19.业主大会的组成与性质?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组成业主大会。
业主大会应当代表和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的合法权益。
※23.物业管理条例对管理规约的规定?管理规约应当对有关物业的使用、维护、管理,业主的共同利益,业主应当履行的义务,违反管理规约应当承担的责任等事项依法作出约定。
管理规约应当尊重社会公德,不得违反法律、法规或者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管理规约对全体业主具有约束力。
※31.物业管理条例对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协助做好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安全防范工作的规定?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协助做好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安全防范工作。
发生安全事故时,物业服务企业在采取应急措施的同时,应当及时向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报告,协助做好救助工作。
物业服务企业雇请保安人员的,应当遵守国家有关规定。
保安人员在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公共秩序时,应当履行职责,不得侵害公民的合法权益。
※32.物业管理条例对装饰装修管理的规定?业主需要装饰装修房屋的,应当事先告知物业服务企业。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将房屋装饰装修中的禁止行为和注意事项告知业主。
※35.物业管理条例中关于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方面的规定?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的,应当在征得相关业主、业主大会、物业服务企业的同意后,按照规定办理有关手续。
业主所得收益应当主要用于补充专项维修资金,也可以按照业主大会的决定使用。
※40.物业管理条例规定的对业主未能履行缴纳物业费职责的处理?违反物业服务合同约定,业主逾期不缴纳物业服务费用的,业主委员会应当督促其限期交纳;逾期仍不交纳的,物业服务企业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三)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41. 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对住宅装修的禁止行为?(一)未经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变动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二)将没有防水要求的房间或者阳台改为卫生间、厨房间;(三)扩大承重墙上原有的门窗尺寸,拆除连接阳台的砖、混凝土墙体;(四)损坏房屋原有节能设施,降低节能效果;(五)其他影响建筑结构和使用安全的行为。
※44.需要变得建筑主体或承重结构时处理的方式?变动建筑主体或者承重结构的,需提交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的设计方案。
※46.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对因装修活动造成相邻住宅损失的处理规定?因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造成相邻住宅的管道堵塞、渗漏水、停水停电、物品毁坏等,装修人应当负责修复和赔偿;属于装饰装修企业责任的,装修人可以向装饰装修企业追偿。
装修人擅自拆改供暖、燃气管道和设施造成损失的,由装修人负责赔偿。
(四)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48.首次业主大会召开应具备的条件?物业管理区域内,已交付的专有部分面积超过建筑物总面积50%时,建设单位应当按照物业所在地的区、县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或者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的要求,及时报送下列筹备首次业主大会会议所需的文件资料※49.首次业主大会筹备组组建条件?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筹备组由业主代表、建设单位代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代表和居民委员会代表组成。
筹备组成员人数应为单数,其中业主代表人数不低于筹备组总人数的一半,筹备组组长由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代表担任。
筹备组中业主代表的产生,由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居民委员会组织业主推荐。
※56..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事项?(一)业主大会名称及相应的物业管理区域;(二)业主委员会的职责;(三)业主委员会议事规则;(四)业主大会会议召开的形式、时间和议事方式;(五)业主投票权数的确定方法;(六)业主代表的产生方式;(七)业主大会会议的表决程序;(八)业主委员会委员的资格、人数和任期等;(九)业主委员会换届程序、补选办法等;(十)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工作经费的筹集、使用和管理;(十一)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印章的使用和管理。
※66.业主委员会任期届满或委员资格终止时对拒绝移交资料、印章的处理办法?业主委员会委员资格终止,拒不移交所保管的档案资料、印章及其他属于全体业主所有的财物的,其他业主委员会委员可以请求物业所在地的公安机关协助移交。
(七)《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075.最高人民法院认定业主的条件?答:依法登记取得或者根据物权法第二章第三节规定取得建筑物专有部分所有权的人,应当认定为物权法第六章所称的业主。
基于与建设单位之间的商品房买卖民事法律行为,已经合法占有建筑物专有部分,但尚未依法办理所有权登记的人,可以认定为物权法第六章所称的业主。
※076.最高人民法院对物权法所称专有部分的解释?答:建筑区划内符合下列条件的房屋,以及车位、摊位等特定空间,应当认定为物权法第六章所称的专有部分:1.具有构造上的独立性,能够明确区分;2.具有利用上的独立性,可以排他使用;3.能够登记成为特定业主所有权的客体。
规划上专属于特定房屋,且建设单位销售时已经根据规划列入该特定房屋买卖合同中的露台等,应当认定为物权法第六章所称专有部分的组成部分。
※077.最高人民法院对物权法所称共有部分飞解释?答: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共有部分外,建筑区划内的以下部分,也应当认定为物权法第六章所称的共有部分;1.建筑物的基础、承重结构、外墙、屋顶等基本结构部分,通道、楼梯、大堂等公共通行部分,消防、公共照明等附属设施、设备,避难层、设备层或者设备间等结构部分;2.其他不属于业主专有部分,也不属于市政公用部分或者其他权利人所有飞场所及设施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