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建工【2016】104号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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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岛市推进装配式建筑发展若干政策

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岛市推进装配式建筑发展若干政策

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岛市推进装配式建筑发展
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
【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青政办发[2016]29号
【发布部门】青岛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6.10.21
【实施日期】2016.10.2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岛市推进装配式建筑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
(青政办发〔2016〕29号)
各区、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青岛市推进装配式建筑发展若干政策措施》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6年10月21日
青岛市推进装配式建筑发展若干政策措施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大力发展装配式建筑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6〕71号),进一步推进我市装配式建筑发展,努力建设国家建筑产业现代化示范城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如下政策措施:
一、装配式建筑是指用工厂生产的预制构件在现场装配而成的建筑,其认定标准为单体工程装配率不低于25%。

各区(市)每年应安排一定比例的项目采用装配式建筑技术建造,并逐年提高比例,到2020年达到30%。

责任单位:各区(市)政府。

青建工〔2011〕381

青建工〔2011〕381

青海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文件
青海省财政厅
青建工〔2011〕381号
关于发布青海省各地区定额机械费调整系数的通知
西宁市建委,各州、地住房城乡建设局,有关单位:近年来,构成施工机械费的要素价格不断上涨。

为正确反映市场要素价格变动情况,维护工程建设各方利益,根据国家规定并结合本省实际情况,我厅组织有关单位对定额施工机械费进行了测算,根据测算情况修订了青海省各地区定额机械费调整系数,现予以批准发布。

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新修订的青海省各地区定额机械费调整系数,适用于本省各地区建筑工程、装饰装修工程、安装工程、市政工程、园林绿化工程、仿古建筑工程、房屋修缮工程、抗震加固工程及市政维护工程。

二、新修订的青海省各地区定额机械费调整系数自6月1日起执行。

三、原发布的《青海省定额机械费调整系数》青建工〔2005〕127号文自5月31日停止执行。

附件:青海省各地区定额机械费调整系数表
二○一一年五月三十日
青海省各地区定额机械费调整系数表
2.西宁市区指城中、城东、城西、城北及东川工业园区、南川工业园区、生物科技园区等管辖范
围内
的项目。

3.计算公式:地区机械费=定额基价机械费×地区机械调整系数。

青海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重新调整青海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增值税税率的通知

青海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重新调整青海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增值税税率的通知

青海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重新调整青海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增值税税率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青海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19.04.04•【字号】青建工〔2019〕116号•【施行日期】2019.04.0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税务其他规定正文青海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重新调整青海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增值税税率的通知青建工〔2019〕116号西宁市城乡建设局、海东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各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各有关单位: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和《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重新调整建设工程计价依据增值税税率的通知》(建办标函〔2019〕193号)的要求,现将调整青海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中增值税税率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我省现行建设工程计价依据采用一般计税方法的,税金税率从10%调整为9%,工程造价计算公式调整为:工程造价=税前工程造价×(1+9%)。

二、执行2016版计价定额的建设工程,对《青海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建筑业实施营业税改增值税后调整青海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的通知》(青建工〔2016〕140号)中材料费调整系数重新进行调整(详见附件),其他内容仍按青建工〔2016〕140号文及《青海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调整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费的通知》(青建工〔2018〕228号)规定执行。

三、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按照《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的要求,做好材料价格信息发布相关税率调整工作。

四、原有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时,按本通知规定执行。

五、在4月1日前开工的建设工程,仍按建筑业增值税原税率执行。

六、本通知自2019年4月1日起执行。

请软件开发单位于2018年4月初完成相关计价软件的调整工作。

附件:材料费重新调整系数表青海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2019年4月4日。

青海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发布《青海省通用安装工程计价定额》《青海省市政工程计价定额》的通知

青海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发布《青海省通用安装工程计价定额》《青海省市政工程计价定额》的通知

青海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发布《青海省通用安装工程计价定额》《青海省市政工程计价定额》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青海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21.06.10•【字号】青建工〔2021〕142号•【施行日期】2021.07.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市场规范管理,建筑市场监管正文青海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发布《青海省通用安装工程计价定额》《青海省市政工程计价定额》的通知青建工〔2021〕142号西宁市城乡建设局,海东市、各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各有关单位:为推进工程造价改革,落实定额动态调整机制,满足工程建设计价需求,规范建设市场计价行为,根据国家有关规范、标准,结合我省实际,我厅组织修编了2020版《青海省通用安装工程计价定额》《青海省市政工程计价定额》现予以发布。

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青海省通用安装工程计价定额》《青海省市政工程计价定额》适用于青海省行政区域内的新建、扩建和改建的通用安装工程和市政工程,适用于施工发包与承包的计价活动,是使用国有投资的工程编制投资估算、设计概算、施工图预(结)算、招标控制价的依据,也是衡量投标报价合理性的基础,也可作为编制企业定额、投标报价、调解处理工程造价纠纷、鉴定的重要参考。

二、《青海省通用安装工程计价定额》《青海省市政工程计价定额》自2021年7月1日起施行,原颁发的2016版《青海省通用安装工程消耗量定额与基价》《青海省市政工程消耗量定额与基价》停止执行,7月1日之前已签订施工合同的工程项目按合同约定执行。

三、《青海省通用安装工程计价定额》《青海省市政工程计价定额》由青海省建设工程造价站负责管理解释。

青海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2021年6月10日。

青海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建筑业企业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有关事项的通知-青建工〔2019〕164号

青海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建筑业企业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有关事项的通知-青建工〔2019〕164号

青海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建筑业企业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有关事项的通知正文:----------------------------------------------------------------------------------------------------------------------------------------------------青海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建筑业企业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有关事项的通知青建工〔2019〕164号西宁市城乡建设局,海东市、各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放管服”改革要求,淡化前置审批,强化事中事后监管,依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和《关于简化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部分指标的通知》(建质〔2016〕226号)精神,现就建筑业企业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建筑业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安全三类人员”配备(一)建筑业企业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新办理申请时,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按照以下标准核准:企业负责人不少于2人;项目负责人按企业资质类别,每个专业至少1名注册人员进行核准,如不同资质类别具有相同专业的注册人员,人员数量不累加(资质标准未要求注册建造师的除外);企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不少于3人。

建筑业企业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新办理申请时,如涉及交通、水利等相关资质时,由交通、水利等行业主管部门进行初审。

(二)建筑业企业在安全生产许可证延期申请时,如企业资质项内容未发生变化的,根据建设部《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企业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严格遵守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未发生死亡事故的,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时,经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同意,不再审核,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延期3年。

企业资质增项、升级或企业重组、改制、合并、分立等安全生产条件发生变化的企业申报延期时,按照新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审核标准进行审核。

青岛市建筑工程文明施工管理若干规定-青岛市人民政府令第173号

青岛市建筑工程文明施工管理若干规定-青岛市人民政府令第173号

青岛市建筑工程文明施工管理若干规定正文:---------------------------------------------------------------------------------------------------------------------------------------------------- 青岛市人民政府令(第173号)《青岛市建筑工程文明施工管理若干规定》已于2004年12月14日经市十三届人民政府第1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5年2月1日起施行。

市长夏耕二00四年十二月二十三日青岛市建筑工程文明施工管理若干规定第一条为加强建筑工程文明施工管理,提高施工现场文明施工水平,改善施工现场从业人员的生活和工作环境,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建筑工程现场的施工和管理活动,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市建筑工程文明施工的管理工作,并具体负责市南区、市北区、四方区、李沧区的日常管理工作。

其他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建筑工程文明施工的管理工作。

建筑工程文明施工的具体管理工作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建筑施工安全监督管理机构负责。

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建筑工程文明施工的管理工作。

第四条建设单位应当为施工单位提供必要的文明施工环境,及时支付相关费用,督促施工单位落实现场有关文明施工规定;有多个施工单位的施工现场的,应当有效协调文明施工的管理工作。

第五条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组织设计中编制文明施工专项方案,建立健全文明施工管理制度,落实岗位目标责任制。

施工单位有权拒绝任何单位提出的违反文明施工的要求。

第六条监理单位应当监督检查施工单位文明施工工作的落实情况,对文明施工方面存在的问题,应当要求施工单位及时整改。

对在要求的时间内未整改的,应当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第七条施工现场周边必须进行封闭围挡,围挡墙的设置应当符合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

6.0工程规范附技术说明

6.0工程规范附技术说明

第三章标准、规范及相关技术要求第一部分工程承包范围一.工程承包范围本工程的承包范围为:承包本工程图纸范围内青海中航生态农业企业马海村的渠道维修及改造工程,包括但不限于相关结构、土建、给排水等,并对本工程的质量、工期、安全负责。

该项目主要对马海村现有八公里渠道进行维修和新建,现分为两个标段:一标段为马海村1#支渠,长2510m;马海村5#支渠,长1500m;二标段为马海村2#支渠,长3218m;马海村3#支渠,长196m;马海村4#支渠,长639m。

详见图纸及工程量清单。

二.工程承包范围的说明承包人的承包范围在工程推行过程中,发包人有权依照现场实质情况对承包范围的工作内容进行改正、增加或减少,将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工程花销依照承包人的招标报价进行相应的调整。

第二部分招标报价一、招标报价依照1.1 依照《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及青海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部门的相关规定计算。

1.2 定额标准:耗资量定额执行2004年《青海省建设工程耗资量定额》青建工(2004)34号文;计价定额执行2004《青海省建设工程耗资量定额基价》青建工(2004)229号文。

1.3 取费标准:执行《青海省建筑安装工程花销项目组成及计算规则》青建工(2009)543号,取费标准均按三类工程计取。

1.4 机械调整:执行青海省住建厅2011年5月26号下达的青建工(2011)381号“关于青海省各地区定额机械费调整系数的通知”进行调整。

1.5 人工费调整依照青海省住所建设厅2013年6月28日下达的青建工(2013)417号文“关于调整青海省建设工程估量定额人工费单价的通知”及2014年12月16日下达的青建工(2014)611号文“关于调整青海省建设工程估量定额人工费单价的通知”等文件进行调整。

1.6 青海省宝通水利水电有限企业的招标图纸一套。

二、招标报价的基本规则2.1本工程招标报价以《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及青海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部门的相关规定为依照,推行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的报价。

青岛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企业养老保障金管理工作的通知-青建发[2010]52号

青岛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企业养老保障金管理工作的通知-青建发[2010]52号

青岛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企业养老保障金管理工作的通知正文:---------------------------------------------------------------------------------------------------------------------------------------------------- 青岛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企业养老保障金管理工作的通知(青建发〔2010〕52号)各区、市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各建设单位、施工企业,委属各有关单位:根据省建设厅、省审计厅、省财政厅、省建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企业养老保障金管理的通知》(鲁建劳〔2007〕03号)等文件、2010年全省建筑企业养老保障金管理工作会议、全市城乡建设工作会议精神,结合我市建筑企业养老保障金(以下简称养老保障金)管理实际,现就进一步加强养老保障金管理工作,通知如下:一、切实提高认识,维护和支持养老保障金收缴工作。

养老保障金是建筑工人交纳社会统筹费的唯一资金来源,是工程造价的一部分,是建设主管部门运用政府职能为建筑企业工人代收的养老钱。

养老保障金收缴管理工作是否规范、到位,直接关系到全市建筑行业的稳定,关系到社会和谐的大局。

对此,各单位必须保持清醒的认识,必须坚决贯彻执行好省政府关于建筑企业养老保障金统一提取管理的决定,从社会稳定的高度出发,按照各自职责扎扎实实地开展工作。

对所有建设工程项目包括各类开发区、重点工程、招商引资工程等减免建筑企业养老保障金的行为要坚决予以制止。

进一步完善收缴措施,加大收缴力度,拓宽收缴渠道,堵塞流失漏洞,扩大收缴覆盖面,提高养老保障金收缴率。

二、建设单位在工程开工前,应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中标通知书》等资料,按照工程总造价的2.6%预缴养老保障金。

建设单位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前,应先办理养老保障金结算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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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建工〔2016〕443号
西宁市、海东市城乡规划和建设局,各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各有关单位:
为使我省建设工程预算定额人工费单价适应建筑市场实际,科学确定人工单价构成,经调研测算,决定对我省建设工程预算定额人工费单价进行调整。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后的青海省建设工程预算定额人工费单价适用于我省房屋建筑与装饰、安装、市政、园林绿化、仿古建筑、房屋修缮、市政维护等工程。

二、调整后的青海省建设工程预算定额人工费单价表详见附件。

计取施工管理费等费用仍按定额人工单价76.20元/工日为基数,调整后定额人工费单价的差额计税后列入工程总造价。

三、调整后的青海省建设工程预算定额人工费单价自2017年1月1日起执行,已完成的工程量和已竣工结算的工程不再调整。

四、本通知由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负责解释。

附件:青海省建设工程预算定额人工费单价表
青海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6年12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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