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5民用爆破器材专用生产设备安全使用年限管理规定
炸药厂四新人员安全教育考试卷答案

炸药厂2013年“四新”人员安全教育考试卷Array一、填空(每空1分,共50分)1、党和国家的安全生产方针是。
2、企业采用时,应及时开展专项培训,加强实际操作演练,严格现场技能考核。
3、爆破器材运输车前轮(转向轮)不得使用的轮胎。
4、《爆破器材运输车安全技术条件》中规定,货厢内不得装置,不得敷设。
5、企业要严格执行隐患排查与治理相关制度,对安全隐患实施管理,采用“危险点巡视卡”等科学有效的安全管理手段,提升隐患排查治理效果。
6、生产设备应组织一次检查维修,生产线组织一次全系统检查维修。
7、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生产作业人员的工作服应有明显的区别标志。
同一生产区存在工业炸药类和起爆器材类生产线时,不同生产区域的工作人员应配发有明显区别的衣帽。
8、企业应制定并严格执行制度,设置明确的警示告知标牌,鼓励应用智能化门禁系统。
9、进入生产区、试验(销毁)区和总仓库区的人员必须穿戴纯棉质或防静电衣、帽、鞋(雷管区域必须穿防静电鞋),不得携带。
10、操作岗位醒目位置处应张贴,工(库)房入口区域应张贴与工序相适应的安全管理要点和。
11、是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安全生产负全面责任,同时负责全面推进和实施本企业的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确保企业达标。
12企业安全生工作应遵产标准化循“”的原则。
13、企业应确保生产现场等相关安全防护措施齐全有效,并定期进行检查检验。
14、生产线等安全连锁装置应每月进行全系统实测和有效性验证,消防雨淋设施应每半年进行一次有效性验证。
15、危险工房维修前应按停工要求将本工房,清扫垃圾存放在指定地点,统一。
16、《生产线新工艺、新材料试验安全管理制度》中规定:生产线新工艺、新材料试验须制定和安全管理措施。
17、《危险工房定员定量管理制度》中规定:硝酸铵破碎作业区有2条生产作业线,共定员人,每条生产作业线人进行定员。
18、《炸药车安全管理制度》中规定,炸药车的行驶车速应控制在:平直路面30km/h,重车下坡km/h,空车下坡20km/h。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规定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规定四川大唐国际**水电开发民用爆炸物品平安管理规定〔2022版〕第一章总那么第一条为了加强四川大唐国际**水电开发〔以下简称**水电公司〕长河坝、黄金坪水电工程各参建单位爆炸物品平安管理,预防被盗、丧失和爆炸事故的发生,保障施工现场和人民生命财产的平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爆炸物品平安管理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方法所称爆炸物品,是指列入国家民用爆炸物品品名表、在工程建设中使用的各类火药、炸药及其制品和雷管、导火索等点火、起爆器材。
第三条爆炸物品购置、运输和爆破作业单位〔以下简称“使用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民用爆炸物品平安管理责任人,对本单位的民用爆炸物品平安管理工作全面负责。
爆炸物品使用单位是治安保卫工作的重点单位,须成立由主要负责人任组长的爆炸物品平安管理领导小组,依法设置治安保卫机构并配备治安保卫人员,设置技术防范设施,防止民用爆炸物品丧失、被盗、被抢。
爆炸物品使用单位必须建立平安管理制度、岗位平安责任制度,制订平安防范措施和事故应急预案,设置平安管理机构并配备专职平安管理人员。
第四条施工现场爆炸物品平安管理工作实行“从严管理,依法监督,方便生产,保障平安”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那么。
第五条长河坝、黄金坪电站工区民爆物品使用实行统一管理,各使用单位必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爆炸物品平安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并结合**水电公司民爆物品平安管理制度制定、细化本单位各项民爆物品平安管理责任制、管理制度,并确保制度严格执行,保证爆炸物品不发生被盗、被抢、丧失、失火、滥发、误发等问题,同时接受所在地公安机关的监督检查。
〔一〕使用单位必须建立民爆物品验收、出入库、检查、储存、看守、临时储存等各项平安管理制度、岗位平安责任制度,制定以上各环节平安防范措施和事故应急预案。
〔二〕储存和加工爆炸物品的仓库、车间必须制**全管理、平安防范措施以及发生爆炸、火灾、水灾、盗窃及其他自然灾害事故等事件的处置预案。
15民用爆破器材专用生产设备安全使用年限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民用爆破器材专用生产设备的安全生产,规范设备使用年限的管理,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民用爆破器材专用生产设备的安全使用年限管理。
第三条民用爆破器材专用生产设备指专门用于生产民用爆破器材的设备,包括但不限于混合机、压制机、燃料装填机、导火线装配机等。
第二章设备使用年限管理第四条民用爆破器材专用生产设备的使用年限分为初次投产期限、使用寿命期限和报废期限。
第五条初次投产期限是指设备出厂后建设、调试和安装使用的期限,一般不超过6个月。
第六条使用寿命期限是指设备正式投入使用后,按照使用要求、操作规范和维护保养要求,经过正常使用和定期维护保养,保证设备安全可靠运行的期限。
第七条使用寿命期限分为保修期和正常使用期。
(一)保修期是指设备购买后提供的免费维修服务期限,以设备制造商的规定为准。
(二)正常使用期是指保修期届满后继续使用设备的期限。
正常使用期限根据设备的品种、质量等因素确定,一般不少于5年。
第八条报废期限是指设备在正常使用期限届满后到达不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期限。
(一)设备在报废期前必须进行定期检验,确保设备的功能正常,无更新维修成本过高或无法获得维修配件的情况。
(二)报废期限根据设备的品种、质量和维修费用等因素确定,一般不超过使用寿命期限的1/3第九条设备使用年限管理要与设备档案管理相结合,对设备的使用年限、检验记录、维护保养情况等进行统一管理和监督。
第三章监督管理第十条设备使用年限管理由主管部门负责监督和管理。
第十一条主管部门应制定监督检查计划,对各种民用爆破器材专用生产设备进行检查,了解设备的使用年限情况、维护保养情况等。
第十二条发现设备使用年限超过规定的,主管部门应责令停产停用,并按照规定采取相应的处罚措施。
第十三条设备使用年限管理要与设备质量监督管理相结合,加强对设备的质量监督和检验工作,确保设备的安全可靠运行。
第四章复查第十四条设备使用年限管理由主管部门进行定期复查,对重点设备进行抽查,确保设备的安全可靠运行。
民用爆破器材企业安全管理规程

安全检查制度
建立定期安全检查制度,包括日 常检查、周检查、月检查和季度 检查等,确保各项安全措施得到 有效执行。
检查人员资质
负责安全检查的人员必须具备相 应的专业知识和技能,能够准确 识别安全隐患和问题。
检查记录与报告
每次安全检查后应详细记录检查 结果,并形成书面报告,及时上 报相关部门和负责人。
安全评估方法
质、损坏等情况。
储存环境安全
储存环境应保持整洁、卫生,无杂物、无污染。
储存环境应具备适宜的照明、通风等条件,保证 物品的安全储存。
储存环境应根据物品的特性进行监控和检测,及 时发现和处理安全隐患。
05
运输安全管理
运输设施安全
01
02
03
运输车辆安全
确保运输车辆符合国家安 全标准,定期进行车辆维 护和检查,确保车辆性能 良好。
民用爆破器材企业安全管 理规程
• 引言 • 安全管理规程概述 • 生产安全管理 • 储存安全管理 • 运输安全管理 • 安全检查与评估 • 应急预案与处理
01
引言
目的和背景
民用爆破器材企业安全管理规程旨在 规范民用爆破器材企业的安全生产管 理,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促进企 业可持续发展。
随着民用爆破器材行业的快速发展, 安全生产问题日益突出,亟需制定一 套科学、规范、实用的安全管理规程 ,以提升企业的安全管理水平。
制定应对突发事件的应急预案,确保在紧急 情况下能够迅速采取有效措施。
运输环境安全
天气条件
在恶劣天气条件下暂停运输,确保运输安全。
路况条件
了解并评估运输路线的路况条件,避免在路况不 良的情况下进行运输。
社会环境
了解沿途的社会环境,避免在可能存在安全隐患 的地区进行运输。
15民用爆破器材专用生产设备安全使用年限管理规定

民用爆破器材专用生产设备安全使用年限管理规定第一条为了加强民用爆破器材专用生产设备的安全管理,保障人民生命财产的安全,鼓励技术进步,促进行业持续、快速、安全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及《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直接用于民用爆破器材专用生产的设备(以下简称“民爆专用设备”),其安全使用年限的管理适用于本规定。
第三条新研制的民爆专用设备的危险程度分类及安全使用年限,依据本规定的原则由国防科工委组织专家确定。
第四条民爆器材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本规定对民爆专用设备使用年限实施监管。
国防科工委负责民爆专用设备目录的制定及设备危险程度的分类。
省级民爆器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区域生产企业民爆专用设备的备案、安全使用的监管及违规行为的处罚。
第五条根据使用的安全状况,对达到本规定所规定的安全使用年限的民爆专用设备,实行强制报废。
第六条根据使用场所的危险程度,民爆专用设备分为0类、Ⅰ类、Ⅱ类和Ⅲ类,具体危险程度分类及安全使用年限规定如下:( 一 ) 0类—直接用于爆炸危险品加工生产,并已发生过多起重大燃烧、爆炸事故的专用设备,自设备安装之日起最长使用年限为5年;( 二 ) Ⅰ类—直接用于爆炸危险品加工生产,危险性大的专用设备,自设备安装之日起最长使用年限为10年;( 三 ) Ⅱ类—直接用于爆炸危险品加工生产,危险性较小的专用设备,自设备安装之日起最长使用年限为12年;( 四 ) Ⅲ类—用于具有燃烧危险的原料加工或不直接接触危险品的专用设备,自设备安装之日起最长使用年限为15 年。
第七条对0类、Ⅰ类、Ⅱ类民爆专用设备实行目录管理,民爆专用设备的目录由国防科工委制定。
第八条凡在民用爆破器材生产线上使用的0类、Ⅰ类、Ⅱ类专用设备,属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实施强制报废:( 一 ) 达到国家和行业强制报废年限的;( 二 ) 虽未达到本规定所规定的年限,但经修理和调整后仍不满足设计功能要求的,或达不到安全运行技术条件的;( 三 ) 技术性能落后、未达到行业规定的耗能标准、产能过低或用人太多的;( 四 ) 对安全起关键作用的核心部件寿命期限已到的;( 五 ) 影响生产安全的工艺参数监控不完善的;( 六 ) 由于设备因素造成安全事故的;( 七 ) 有相关规定的其它情况。
民用爆破器材专用生产设备安全使用年限管理规定

《(安全生产)民用爆破器材专用生产设备安全使用年限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民用爆破器材专用生产设备的安全使用,防止事故发生,提高生产设备的利用率和持续运行能力,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从事民用爆破器材专用生产设备制造、使用、检验、维修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
第二章使用年限第三条民用爆破器材专用生产设备的使用年限应当根据设备的性质、用途、技术状况、安全性能等因素确定,经过技术鉴定和评估后确定实际的使用年限。
第四条民用爆破器材专用生产设备的使用年限分为初次使用年限和再使用年限。
初次使用年限一般为设备出厂时的设计寿命。
再使用年限是指设备初次达到使用年限时,经过检验、维修等措施使设备能够继续使用的年限。
第五条初次使用年限可以进行适当延长,但延长的时间不得超过设计寿命的50%。
再使用年限的延长不得超过使用年限的50%,每次延长不得超过设备的初次使用年限。
第三章管理要求第六条在民用爆破器材专用生产设备初次投入使用前,应当进行全面检查和试验,确保设备的性能满足使用要求。
第七条民用爆破器材专用生产设备在使用期间应当定期进行检验和维修,确保设备的正常运行和安全性能。
第八条再使用年限到期的民用爆破器材专用生产设备应当停止使用,并进行彻底检修和维修。
第九条民用爆破器材专用生产设备进行彻底检修和维修后,经过技术鉴定和评估,符合继续使用要求的,可以延长再使用年限。
第十条进行延长使用年限的民用爆破器材专用生产设备应当重新进行检验和维修,确保设备的安全性能。
第十一条民用爆破器材专用生产设备达到再使用年限后,应当进行报废,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处置。
第十二条对于违反本规定进行伪造、篡改、逃避检验以及超期使用年限的民用爆破器材专用生产设备,责任单位和个人将依法受到法律追究。
第四章法律责任第十三条违反本规定,对使用年限管理不力,造成事故的,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将依法承担刑事责任。
第十四条违反本规定,对使用年限进行伪造、篡改的,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将依法承担刑事责任。
民用爆破器材企业安全管理 规程

爆破器材企业安全管理规程
▪ 4.19 新建、改建、扩建民用爆破器材生产、流通设施投产 验收安全方面应达到的条件:
▪ a) 设备和设施施工安装应符合GB 50089和国家有关施工验收 的规定;
▪ b) 安全评价报告和设计文件以及设计审查意见中的安全 对策措施已经采纳;
▪ 5.1.5 企业引进的生产工艺技术,应结合实际编制本企业 工艺技术规程和安全操作规程。
▪ 5.1.6 企业对引进的技术或企业自行研制的技术(包括对传统
工艺技术改进或对引进技术改进)需在生产上正式使用且有可 能影响安全时,遇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履行专项安全评价。 ▪ a) 产品的配方、物理状态以及装配结构发生重大改变;
求进行改造和完善。
3.4 民用爆破器材生产应从设计、工艺、设备、操作、制度、劳动
组织等方面采取技术和管理措施,贯彻执行在线危险品存量少, 工房内定员少,危险作业工序少,非危险工房与危险工房隔开, 非危险生产线与危险生产线隔开,非危险操作与危险操作隔开的 “三少三隔开”原则。
第五页,编辑于星期二:二十点 二十六分。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 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 包含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 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 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 本标准。
GB 2702 爆炸品保险箱
GB 4387 工业企业厂内铁路、道路运输规程
整并归档;
▪ i) 试产(用)总结报告能充分证明主要设施运行正常、 安全可靠;生产线连续试生产产品数量累计达到年设计能 力的5%以上或20个批次以上;
▪ j) 试产产品性能有国家认可的资质机构出具检测报告; ▪ k) 已建立定员定量、定置管理和文明生产管理制度; ▪ l)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有关要求。
爆破器材使用管理制度(三篇)

爆破器材使用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爆破器材使用的管理,确保爆破作业的安全、稳定进行,保护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爆破作业单位和个人在使用爆破器材的过程中的管理和监督。
第三条爆破器材使用的管理原则是安全第一,合理、科学、规范,并注重保护环境的可持续发展。
第四条爆破器材使用管理主要包括管理制度、操作规程、事故应急预案等制度的制定和执行。
第五条爆破器材使用管理采取“谁使用、谁管理”的原则,责任明确,权责统一。
第二章管理机构和人员第六条本单位的器材使用管理工作由爆破作业负责人负责并指导。
第七条爆破器材使用管理机构由爆破作业负责人设立,并配备相应的管理人员。
第八条爆破器材使用管理人员应当具备相关的专业知识和技能,并定期进行培训和考核。
第九条爆破器材使用管理人员的职责包括:(一)制定和完善爆破器材使用管理制度;(二)监督检查爆破器材的购置、保管和使用情况;(三)组织开展爆破器材使用的培训和考核;(四)负责爆破器材的维修和报废工作;(五)定期检查器材使用情况,并提出改进意见;(六)协调处理爆破器材使用过程中的问题和纠纷。
第三章爆破器材的购置和保管第十条爆破器材的购置应当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安全规范的要求,购买来源应合法合规,并具备相应的质量保证。
第十一条购买的爆破器材应当按照规定进行登记,并建立相应的档案管理。
第十二条爆破器材的保管应当由指定的专人负责,保管地点应符合相关的安全要求,且应标明禁止随意进入和存放易燃、易爆等危险物品。
第十三条爆破器材保管人员应当按照规定进行培训和考核,掌握器材保管的知识和技能,并轮班值班。
第十四条爆破器材保管人员应当定期检查器材的完好情况,并及时上报有关部门进行维修或更换。
第十五条爆破器材保管人员应当严格遵守有关规定,不得私自使用和转让爆破器材。
第四章爆破作业前的准备工作第十六条爆破作业前,必须制定详细的作业方案,并报有关部门批准。
第十七条爆破作业前,必须组织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和培训,确保作业人员熟悉作业流程和了解安全操作规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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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用爆破器材专用生产设备安全使用年限管理规定
第一条为了加强民用爆破器材专用生产设备的安全管理,保障人民生命财产的安全,鼓励技术进步,促进行业持续、快速、安全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及《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直接用于民用爆破器材专用生产的设备(以下简称“民爆专用设备”),其安全使用年限的管理适用于本规定。
第三条新研制的民爆专用设备的危险程度分类及安全使用年限,依据本规定的原则由国防科工委组织专家确定。
第四条民爆器材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本规定对民爆专用设备使用年限实施监管。
国防科工委负责民爆专用设备目录的制定及设备危险程度的分类。
省级民爆器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区域生产企业民爆专用设备的备案、安全使用的监管及违规行为的处罚。
第五条根据使用的安全状况,对达到本规定所规定的安全使用年限的民爆专用设备,实行强制报废。
第六条根据使用场所的危险程度,民爆专用设备分为0类、Ⅰ类、Ⅱ类和Ⅲ类,具体危险程度分类及安全使用年限规定如下:
( 一 ) 0类—直接用于爆炸危险品加工生产,并已发生过多起重大燃烧、爆炸事故的专用设备,自设备安装之日起最长使用年限为5年;
( 二 ) Ⅰ类—直接用于爆炸危险品加工生产,危险性大的专用设备,自设备安装之日起最长使用年限为10年;
( 三 ) Ⅱ类—直接用于爆炸危险品加工生产,危险性较小的专用设备,自设备安装之日起最长使用年限为12年;
( 四 ) Ⅲ类—用于具有燃烧危险的原料加工或不直接接触危险品的专用设备,自设备安装之日起最长使用年限为15 年。
第七条对0类、Ⅰ类、Ⅱ类民爆专用设备实行目录管理,民爆专用设备
的目录由国防科工委制定。
第八条凡在民用爆破器材生产线上使用的0类、Ⅰ类、Ⅱ类专用设备,属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实施强制报废:
( 一 ) 达到国家和行业强制报废年限的;
( 二 ) 虽未达到本规定所规定的年限,但经修理和调整后仍不满足设计功能要求的,或达不到安全运行技术条件的;
( 三 ) 技术性能落后、未达到行业规定的耗能标准、产能过低或用人太多的;
( 四 ) 对安全起关键作用的核心部件寿命期限已到的;
( 五 ) 影响生产安全的工艺参数监控不完善的;
( 六 ) 由于设备因素造成安全事故的;
( 七 ) 有相关规定的其它情况。
第九条民爆专用设备在距本规定使用年限最后的1~2 年内,应加大设备检查、维护保养频率,确保设备运行稳定;民爆专用设备的易损件应根据其使用技术状态及制造厂的要求及时更换。
第十条民爆专用设备使用单位应建立设备台帐和设备管理管理制度,0类、Ⅰ类、Ⅱ类民爆专用设备在安装后1个月内报省级民爆器材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一条各省级民爆器材行政主管部门应依据本规定制定实施细则,对本地区民爆专用设备实施有效监管。
第十二条严格禁止0类、Ⅰ类、Ⅱ类民爆专用设备超年限使用,对未按规定报废的,一经发现,视危害程度及后果追究相关责任。
0类、Ⅰ类民爆专用设备超年限使用或未按规定报废的,报请国防科工委吊销设备所在生产线的安全生产许可证。
Ⅱ类民爆专用设备超年限使用或未按规定报废的,给予所在生产线停产6个月的整顿,待省级民爆器材行政主管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恢复生产。
第十三条现场混装炸药车和移动式地面炸药生产专用设备及车辆,按本规定相关条款执行。
第十四条民爆器材运输车辆除应符合《爆破器材运输车安全技术条件》的规定外,还应满足公安部《机动车[MSI]强制报废标准规定》的要求。
第十五条进口的民爆专用设备的安全使用年限参照进口技术合同中设备制造商的规定和本规定确定。
第十六条民爆专用设备提供方或制造厂提供的专用设备,必须提供安全使用规定、维修和检测方法;明确规定提供的专用设备的使用年限及其易损件的更换周期。
第十七条鼓励在民爆器材生产中采用成熟可靠的新工艺、新设备。
项目研制过程中采用新技术、新设备和新材料时,应符合《民用爆炸物品科技管理办法》(科工爆[2007]192号)的要求。
第十八条本办法由国防科工委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各类民用爆破器材专用生产设备危险程度分类及安全使用年限表》
附件2:粉状乳化炸药专用生产设备危险程度分类及安全使用年限表
附件4:铵锑炸药专用生产设备危险程度分类及安全使用年限表
附件5:水胶炸药专用生产设备危险程度分类及安全使用年限表
附件6:改性铵油炸药专用生产设备危险程度分类及安全使用年限表
附件9:其他爆破器材专用生产设备危险程度分类及安全使用年限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