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金融业分业经营模式的利弊及发展趋势
中国金融:走出分业经营的体制误区

中国金融走出“分业经营”的体制误区1993年7月,在“整顿金融秩序”的背景下,中国金融步入了分业经营之路。
十年来,尽管不少人对金融分业经营格局提出了种种质疑,但总有人强调,这种模式源于美国等发达国家,并且是符合中国作为一个发展中国家的国情的。
然而,美国从来就没有实行过金融分业经营,那种认为“1933~1999年间美国实行的是金融分业经营体制”的看法,是不符合美国金融法律规定和金融实践过程的;中国的金融分业体制是计划经济体制在新条件下“复归”的产物,继续实行这种体制,必然严重影响中国金融业的改革深化和可持续发展,严重制约金融业对实体经济发展的支持力度。
鉴于这种金融分业体制不仅已制度化,而且已成为一些人的思维定势,在实践中又造成了诸多不良后果,因此,有必要予以专门分析。
一美国金融:从未实行过“分业经营”体制首先,1933年,美国国会通过的《银行法》中专列了4节(即第16、20、21和32节)禁止商业银行从事某些证券业务。
这4节后来又被通称为格拉斯—斯蒂格尔法案(Glass-steagall Act)。
一些人以这4节的法律规定为据,认为美国实行过银行业与证券业的分业经营体制。
为此,要弄清美国是否实行过金融分业体制,首先需要弄清这4节条款的具体内容。
格拉斯—斯蒂格尔法案的具体内容是:第16节规定:“国民银行从事的证券和股票交易业务只限于按指令无追索权地为客户账户买卖证券和股票,不能为自营账户做交易,国民银行不能承销证券或股票发行。
”但商业银行可以承销和交易美国国债和任何州及其政府分支机构的市政债券以及普通债券证券,同时,商业银行在美国以外不受承销和交易公司债券的限制;另一方面,商业银行在进行公司证券的私募发行上不受限制,在新开发的金融工具上也不受限制。
第20节规定,禁止作为美联储系统成员银行的商业银行附属于“……任何组织、协会、商业信托或其他类似的主要参与股票、债券、抵押债券、票据或其他证券发行、流通、承销、公募、批发、零售或联合承销的组织。
浅谈我国金融业分业经营

一
、
短 期 内 实 行 分 业 经 营 仍 具 有 优 势
金 融 机 构 产 生 风 险 的 重 要 原 因 之 一 在 这 种 情 况
一
个 国 家 的 金 融 业 是 选 择 分 业 还 是 混 业 , 当 应
下 , 融 业混业 经 营的风 险无 疑会更 加严 重 。 金 3弱者 的风 险 。 . 这从两 个方 面为 分业经 营提 供依 据 , 方 面 , 一 我 国金 融 还 处 于 市 场 经 济 的 初 级 阶 段 , 融 不 发 达 意 金 味着我 国金融 业 的各 个 领域 都 有 巨 大 潜 力 可挖 . 也 就 是 说 我 们 金 融 业 还 没 有 发 展 到 不 向 对 方 的 经 营 领 域 渗 透 就 不 能 盈 利 的 地 步 。 因 此 分 业 经 营 对 各 金 融 机 构 的 生 存 和 发 展 的 影 响 不 会 太 大 仍 具 有 可 行 性 另 ~ 方 面 , 国 金 融 是 弱 势 金 融 , 业 经 营 我 分 在 一 定 程 度 E能 够 限 制 发 达 国 家 的 综 合 金 融 集 团 对 我 国 的 冲 击 , 为 我 国 金 融 机 构 在 西 方 国 家 从 事 混 因 业 经 营 得 到 的 利 益 同 西 方 国 家 在 我 国 从 事 混 业 经 营得 到 的 利 益 是 不 对 称 的 。 因 此 , 持 实 行 分 业 经 坚 营虽然 会给我 国金 融 机 构造 成 一 定 程 度 的 损 失 , 但 与 实 行 混 , 经 营 西 方 金 融 机 构 给 我 们 带 来 的 冲 击 相 l k
准 备 二 作
关 键 词 生 融 舟 业 经 营 竞 争
我 国 在 向 市 场 经 济 过 渡 的 初 期 , 融 业 实 行 的 金
分业经营与混业经营模式比较及选择

分业经营与混业经营模式比较及选择内容摘要:分业经营与混业经营两种模式各有利弊,在不同历史时期发挥过作用。
目前,混业经营是国际金融业的主流趋势。
本文认为,我国金融业现行的仍是分业经营模式,走向混合经营是大势所趋。
关键词:分业经营模式混业经营模式金融控股公司国际金融业分业经营与混合经营模式及其历史沿革(一)分业经营与混合经营模式分业经营模式也称专业化业务制度。
其核心在于银行业、证券业、保险业、信托业之间分业经营、分业管理,各行之间有严格的业务界限。
其代表首推2000年之前美国的金融制度。
混业经营模式是指银行不仅可以经营传统的商业银行业务,如存款、贷款等,还可以经营投资银行业务,包括证券承销交易、保险代理等。
实行混业经营模式的金融机构主要有两种:一种是德国式的全能银行,银行依法从事包括投资在内的,涉及商业银行、证券、保险业务的各种金融业务。
二是金融控股公司,此形式在美国最为发达和典型。
(二)两种经营模式利弊分析分业经营和混业经营模式各有利弊,没有任何一种模式占有绝对的优势。
它们在金融机构体系中占有各自的地位,发挥各自的优势。
分业经营模式的优势在于:降低金融机构的经营风险,避免货币市场的资金直接流入高风险的资本市场,维护一国的金融稳定。
客观上起到遏制垄断、维护竞争的作用。
专业化分工集中在某一特定领域的产品和服务,专门从事银行业务、证券管理、资产组合管理或为大型公司提供融资服务,资源集中,易创品牌,与客户关系简单,透明度高,易于监管。
但其也有弊端:分业经营的金融机构,其提供的产品品种单一,难以分散风险,综合应对风险的能力较弱,对于外部市场环境的重大变动相当敏感,面临较大的竞争压力。
混业经营模式的优势在于:可以为客户提供较全面的金融服务,有利于扩大经营范围,实现规模经济。
通过提供多样化的服务,降低了单一品种的风险,分散了经营风险。
便于通过多样化经营优势互补、分散风险、降低成本、增加利润,促进银行业务的创新能力,提高银行业的竞争力和金融服务效率。
我国金融业混业经营与分业经营比较研究

由 9家主要 的监管机构及若干法律构成的监 管体系 ,使英 国成为 较 典 型的多头金融监管 的国家之一 。众多金融监管机构职能复杂 、相互交 错 。这 些 监 管 机 构 分 别 发 布 各 自 的 指 令 ,有 时 甚 至 是 相 互 矛 盾 的 指 令 。 分 业监 管的格局不仅使监管成本增加 ,监管效率降低 ,监管者与被监 管 者间容 易产生争议 。多个监管机构 的并存 ,也使每家监管机构缺乏足 够 的权威 ,当一 家金融机构发生危机需要解救时 ,监管部门协调一致行 动 有时是 费时费力 的,很容易耽误挽救 的时机 。分业监管从体制上 看 ,存 在着协 调与配合 困难 等固有缺 陷。 1 9 9 7年 5月 ,英 国成立 了金 融服务监管 局 ( F S A) 。F S A其 内部 职 能部门设 置分 为金融监管专 门机构和授权与执行机构两大块 ,前者包 括 银 行与建筑协会 部、投 资业务部 、市场与外汇交易部 、退休基金检 审部 等 ,后者有授权部 、金融罪行调查部 、特别法庭秘 书处 。F S A作 为英 国 唯 一 的 、独立 的 、对 英 国金 融 业 实 行 全 面 监 管 的 执 法 机 构 ,拥 有 制 定 金 融监管法规、颁 布与实施金融行业准则 、给予被监管者以指引和建议 以 及 籍 以 开 展 工作 的一 般 政策 和 准则 的职 能 。 2 0 0 0年 6月 ,英 国女王正式 批准 了 { 2 0 0 0年金融服 务和市场 法》 。 该法明确了新 成立的金 融监管机构和被监管者的权力 、责任及义 务 ,统 了监 管标准 ,规范 了金融市场 的运作 。根据有关 法律 ,F S A拥有监 管 金融业 的全部法律权 限,并从 2 0 0 1年 l 2月 1日起 开始行使其全部监 管 职能 ,但其并 不是政府 机构 ,而是一个独立 的非政府的监管组 织,它的 经 费 收 入 直 接来 源 于 它 所监 管 的金 融 机 构 。 三 、我 国 金 融 业 发 展模 式 的启 示 混业经营是中国金融业 的未来发展趋势 ,这是 国际 、国内形 势所 决 定的 ,也是时代发展的需要 。首先 ,信息技术 的进步 ,模糊 了单 一金融 业务之间的界限。随着科 学技术 的创 新 与进步 ,尤 其是 信息技 术 的进 步 ,信息共享已成为一种趋 势 ,而信 息共享必然会导致货 币市场 与资本 市场的整合 ,从而模 糊银行 、证券 与保 险业务之间 的界 限。其 次 ,金融 全球化的发展趋势 ,决定了金融混业 经营的必然 。金融技术 的进 步和金 融创新加快了 国际 资本 的流动 速度 ,也 加快 了金融 全球 化的进 程。7 O 年代末 8 0年代初 , 许多发 达国家还有 一些发展 中 国家纷 纷实行金融 自 由化改革 ,放松金融管制 ,允许银行 、保 险和证券业从分业经 营转向混 业经营 。近十几年来 ,全球爆发了规模空前 的金融业并购 热潮 ,商业银 行 与 投 资 银 行 之 间 的 交 叉并 购 成 为新 热点 ,大银 行 全 能 化 与综 合 化 经 营 成 为 大 势 所 趋 。 新 的 重 组 浪 潮 不仅 包 括银 行 之 间 的兼 并 ,而 且 包 括 银 行 与 投 资 银 行 、证 券 公 司 、保 险 公 司 之 间 的跨 业 兼 并 。第 三 ,客 户 对 金 融 商 品 需 求 的 多 样 化 ,促 使 金 融 业 改 变 陈 旧 的经 营 理 念 。客 户 对 金 融 商 品 的需求是多种多样的 ,而且大多是综 合性需求 。因此 ,客户都 希望得到 站 式 ” 全 过 程 金 融 服 务 , 即在 任 何 一 家 金 融 机 构 都 能 得 到 各 种 各 样 的金融服务就如同在 “ 金融超市 ”选购金融商品。而这一切 ,在分业经 营下是很难做到的 ,只有在金融业 实行混业经营 的情况下 才能做到。第 四,中国金融业的经营现状 ,迫使 金融业改变 旧的经营模 式。我国的分 业 经 营 制 度 ,把 银 行 、保 险 和 证券 业 的业 务 范 围分 别 限 制 在 一 个 更 狭 窄�
比较分业经营与混业经营的优劣势

比较分业经营与混业经营的优劣势-标准化文件发布号:(9456-EUATWK-MWUB-WUNN-INNUL-DDQTY-KII论述:比较分业经营与混业经营的优劣势,并分析我国商业银行混业经营的必要性一、分业经营与混业经营的优劣势(一)、分业经营1、分业经营就是指对金融机构业务范围进行某种程度的“分业”管制。
通常所说的分业经营是指银行、证券和保险业之间的分离,有时特指银行业与证券业之间的分离。
实行分业经营的金融制度被称作分离银行制度(fragmented banking)或专业银行制度(specialized banking)。
2、分业经营的优点:(1)、有利于培养两种业务的专业技术和专业管理水平,一般证券业务要根据客户的不同要求,不断提高其专业技能和服务,而商业银行业务则更注重于与客户保持长期稳定的关系。
(2)、分业经营为两种业务发展创造了一个稳定而封闭的环境,避免了竞争摩擦和合业经营可能出现的综合性银行集团内的竞争和内部协调困难问题。
(3)、分业经营有利于保证商业银行自身及客户的安全,阻止商业银行将过多的资金用在高风险的活动上。
(4)、分业经营有利于抑制金融危机的产生,为国家和世界经济的稳定发展创造了条件。
3、分业经营也存在着不足之处:(1)、以法律形式所构造的两种业务相分离的运行系统,使得两类业务难以开展必要的业务竞争,具有明显的竞争抑制性。
(2)、分业经营使商业银行和证券公司缺乏优势互补,证券业难以利用、依托商业银行的资金优势和网络优势,商业银行也不能借助证券公司的业务来推动其本源业务的发展。
(3)、分业经营也不利于银行进行公平的国际竞争,尤其是面对规模宏大,业务齐全的欧洲大型全能银行,单一型商业银行很难在国际竞争中占据有利地位。
(二)混业经营1、金融业的混业经营,是指银行、证券公司、保险公司等机构的业务互相渗透、交叉,而不仅仅局限于自身分营业务的范围。
这种混业经营模式又被称为“全能银行制度(universal banking)”。
对我国金融业经营模式的思考

其 是在 美国次贷危机 的背景下 , 国的金融业经营模 式应该如 我 何转化 , 此的研究和分析显得更有理论和现 实意义 。 对
看均不 占优势 , 在与西方发达 国家金融机 构进行竞争的过程中 明显处 于劣势 , 而分业经营可以在一定程度 上限制发 达国家金 融集 团的冲击 , 从某种程度 上说 , 分业 经营 的金 融模式对 于中 国的金 融业起过 一定 的积极作 用 , 分业经营 是必要 的 , 少是 至
有效的。
【 关键词 】 分业经营 混业经营 金融控股公司
一
、
引言
金融业是现 代经济的核心 , 其业务经营方式也 随着社会 经
济 的发展经历了一系列的变化过程 。具体而 言 , 当今世界主要 有分业 、 混业两种经 营模式 。 随着 2 0世纪 8 年代金融 自由化 的 0
兴起 , 原来 的金融分业经营体制受 到了极 大的挑战 。西方发达
发展 , 在一定程度上抵 抗国外金融危机的冲击。
但是 , 随着我国市场 经济体 制的逐步建 立 , 国内外经 济环
个金融业持续稳定发展发挥 了重要作用 。商业银行经营管理的
机的发 生, 提高金融监管 的质量 , 维护金融制度 的安全与稳健。
但 是分业经 营也有很大缺 陷 , 由于经 营业务单 一 , 各专业 性金融机构包括银行 、 保险 、 证券 、 信托机 构对外部市场环境 的 重大 变化相 当敏感 , 面临较大 的竞争压 力。而且由于各专业性 金 融机构之 间业务分离 , 使得各个相关金融机 构缺乏优势互补
分业经营,存在弊端

分业经营的制度变革基于防范系统性金融风险需要而推出的“分业经营,分业管理”政策措施,在现实中却已成为我国金融业发展的严重障碍。在现在的情况下,只能是在分业经营的有关规定和要求下,来做一些相关行业互相之间的服务,不能突破这个框框,突破这个框框就算违规了。而目前分业经营确实有一些不大好处理的事情。特别是在保险业、证券业,银行业想互相做一些从分业管理角度来讲也并没有太出格,想做这些业务品种时就涉及到不光是中央银行做为银行监管部门要管理你,提出他的一些要求,是NO,还是Yes。但由于我们做的事业跨越保险业、证券业,要经过保监会、证监会,所以可能是有时人民银行那边说Yes,而保监会、证监会那边说NO。所以有时就造成这样结果。因此有时银行想为客户提供比较全面的服务,由于遇到这样一些障碍,这样新的产品不容易推出。短短几年的实践证明,在当今世界金融证券化、电子化、信息化和一体化发展趋势的格局下,完全割裂资本与货币两个市场,只会严重束缚我国金融业的发展,窒息我国年轻的保险业和证券业,不利于国有企业改革的进一步深化,不利于我国市场经济的积极培育和健康发展。
一、我国金融业分业经营的历史成因
改革开放以来,在“摸着石头过河”的经营思路下,我国的五大国有银行都开办了证券、信托、租赁、房地产、投资(自办公司)等业务,实质上进入了“混业经营”时代。但由于银行自身缺乏应有的自律和风险约束机制,结果是银行自身业务没有办好,投资设立的信托、房地产公司以及其他自办公司也没有一家是办得成功的。在缺乏自律约束和监管能力不足的前提下,混业经营加速了风险的积聚,催化了证券市场、房地产市场“泡沫”的生成。因此,国务院于1993年12月25日作出了《金融体制改革的决定》,对金融业进行治理整顿并提出了分业经营的管理思路。1995年5月《商业银行法》正式从法律上确立了国有银行分业经营的制度。
混业经营:金融业发展的趋势

混业经营:金融业发展的趋势一、现阶段实行分业经营的必要性“九五”期间,我国政府相继颁布《商业银行法》、《证券法》、《保险法》,确立了分业经营的体制框架。
实践证明,这样做是符合当前我国国情的。
目前我国金融业仍有必要实行分业经营体制,其原因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商业银行:内部风险控制机制不完善,分业经营有利于降低商业银行的经营风险。
我国商业银行特别是4大国际银行的现状是,一方面存在大量的不良贷款,另一方面却又吸收着高额的居民储蓄。
近年来央行连续降息,投资工具的多样化,投资者开始积极寻求其他的投资保值方法,若不良贷款得不到妥善解决,一旦储蓄的增量弥补不了不良贷款的增量,金融危机就可能爆发。
只有在分业经营的管理体制下,才能够有效保护投资人存款人的利益,分业经营模式在现阶段是必需的。
此外,如果允许银行从事证券、保险等混业业务,四大国有商业银行因其资金优势而形成金融寡头,不利于中小商业银行的发展。
2.证券业:市场发育尚不成熟,相关法律法规不健全,银行业与证券业的融合将会助长证券市场的投机活动,造成证券市场虚假繁荣。
而采取分业经营和分业管理模式,有利于证券市场的规范和稳定发展。
3.保险业:近年来虽取得了长足的进步,但仍存在着保险经营手段不够规范,理赔机制不够健全,保险公司自身缺乏有效的自律手段,险种不够丰富等隐患,一旦发生动荡性的事件,容易产生金融风险。
4.金融监管:目前监管水平不高,有关金融监管方面的法律法规不完善,监管手段措施也比较落后,专业人员和高质量信息缺乏,金融监控资源和经验都不足。
因此我国目前还不具备混业经营的监管环境和能力,金融监管体制和监管水平还远未达到混业监管的要求。
由此可见,在我国金融机构风险意识不强、内控机制不完善,法律法规不健全、监管水平相对落后的情况下,在现阶段实行分业经营制度是符合我国国情的,也是金融体系的安全的保证。
但是安全并不等于效率,混业经营体现了金融市场内部沟通的基本要求,有利于提高金融市场配置资源的效率;混业经营是适应跨国公司和大型企业集团实施多元化经营和大规模资产重组的要求而出现的一种主流趋势,有利于促进金融资本更好地服务于产业资本;发展混业经营,允许金融企业和非金融企业相互持股,可优化金融企业的资产负债结构,改善金融服务,增强综合竞争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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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金融业分业经营模式的利弊及发展
趋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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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我国金融业分业经营的历史背景
含义
分业经营就是指对金融机构业务范围进行某种程度的分业管制。
银行业、证券业、保险业、信托业之间实行分业经营、分业监管,各行业之间有严格的业务界限。
就是指银行只能从事银行业务,证券公司只能从事证券业务,保险公司也只能经营保险业务,并且由不同的监管机构监管。
分业经营模式主要以英国、美国和日本为代表。
混业经营是指银行,证券公司和保险公司等机构的业务相互渗透交叉,而不仅仅局限于自身的经营范围。
简单的说,就是银行可以经营证券投资和保险等其他业务,保险公司和证券公司也可以经营部分银行类业务。
以德国、奥地利和瑞士为代表国家。
分业经营的国际背景
金融业的分业经营与混业经营在西方金融业中是相互替代,进入80年代以后,许多原来实行分业经营
的西方发达国家,都开始放宽对金融机构经营范围的限制,出现了分业经营模式向混业经营模式转变的趋势。
西方发达国家的金融业由分业经营走向混业经营是其各方面发展的必然结果,尤其是金融体系的不断完善与发展。
分业经营的国内背景
改革开放初期,我国金融业实行的是混业经营模式。
由于当时金融体系不够完善,监管体制不健全,也没有明确的法律来约束金融机构的混业经营行为。
一方面,混业经营丰富了我国金融机构的种类,活跃了金融市场;另一方面,却助长了金融泡沫的生成,导致了1993~1994金融业的混乱局面。
1995年,我国颁布了《商业银行法》,规定“商业银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得从事信托投资和股票业务,不得投资于非自用不动产。
”“不得向非银行金融机构和企业投资”,以法律的形式明确规定金融业实行分业经营。
二、我国金融业实行分业经营的意义
有利于控制和防范金融风险
金融机构在经营运行中,难免会遇到风险,比如利率风险。
如果一旦发生金融风险,风险则很容易在金融业中迅速传播,在各种相互影响的业务中广泛传播,最终使整个金融系统濒临崩溃,从xx年美国的次
贷危机迅速传播至全球可以看出,金融风险的传播速度是超级快的,影响也是巨大的。
因为分业经营模式下,各机构业务相互独立,不交叉不渗透,分业经营可以维持金融体系的安全性与稳定性。
有利于金融机构提高专业化程度
在分业经营模式下,各金融机构实行专业化分工。
这样各机构有足够的能力有精力去提高自身的专业化水平,有利于提高专业服务的质量,更好的为客户提供服务。
有利于监管机构的监管,减少系统性风险的发生
由于是分业经营,分业监管,银行专门由银监会监管,证券公司专门由证监会监管,这样有利于监管管理。
分业经营提高了监管的专业化程度,有效的减少系统性风险,有利于整个金融业的发展。
三、我国分业经营模式的弊端
分业经营不利于实现金融创新
虽然分业经营对于金融业的发展贡献很多,但是随着金融体系的不断完善,分业经营模式也存在一些弊端。
由于金融的发展,必然要求金融的深化与创新,而分业经营模式下,各金融机构业务交叉范围小,限制了经营不同业务的金融机构之间的竞争,时间久了,金融机构缺乏危机意识,也就淡化了创新意识。
同时,
由于法律的限制,一些涉及到银行、证券、保险等多个领域的创新活动也不能顺利进行。
所以说分业经营限制了金融创新。
分业经营不利于资源的合理优化配置
在市场经济的条件下,要求生产要素能自由流动,从效率低的部门流向效率高的部门,实现资源的优化配置。
但是金融业实行分业经营模式,银行只能从事银行业务,证券公司也只能从事证券业务,保险公司专门经营保险业务,各业务之间有严格的界限,资金,人力和物力在各类金融机构之间的流通受到限制,业务范围的严格限制使得许多机构失去许多的盈利机会,削弱金融机构的实力与竞争力。
分业经营模式受到全球经济金融一体化的挑战
随着全球经济金融的一体化和西方国家混业经营模式的发展,以及我国金融业发展逐渐与国际接轨,我国现行的分业经营模式受到挑战,它越来越不能满足金融业的发展。
我们应适应这种变化,结合本国金融业的发展情况,寻找有利的发展模式。
四、分业经营模式向混业经营模式转变
综合以上全球经济金融的新发展,以及分业经营模式的弊端,我国金融业又开始呈现向混业经营的探索。
目前我国金融业仍然是分业经营,分业经管,但
是国家的一系列法律法规使银行与证券、保险等的金融业务合作加深,混业经营的趋势得到监管当局的认可。
我国商业银行最先进行混业经营探索的是工商银行,工行自2002年设立投资银行部以来,逐渐发展形成了以重组并购顾问、债券承销、结构化融资、银团贷款、资产证券化、财务顾问业务为代表的投资银行业务产品线和“工商银行投行模式”,使银行的业务更加多元化和更具有创新性。
我国金融业的混业经营还处于探索阶段,要想实现混业经营,仍需要不断积极的探索,寻求我国金融业的健康发展途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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