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贸易实务复习大纲及课后案例分析答案复习进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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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贸易实务复习大纲及课后案例分析答
案
注:红色为重点掌握章节,黑色字体为理解,蓝色背景为一般了解
第1章国际贸易的基本流程和适用法律第一节国际贸易的基本流程
第二节国际贸易适用的法律法规
第2章国际贸易交易前的准备
第一节国际商品市场调研
第二节企业进入国家市场的渠道
第三节制定进出口商品的经营方案
第四节出口商品商标的国外注册
第3章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磋商与订立第一节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概述
第二节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磋商
第三节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成立
第4章国际贸易术语
第一节贸易术语概述
第二节装运港交货的贸易术语▲▲
第三节货交承运人的贸易术语▲▲
第四节其他贸易术语
第5章国际贸易商品价格第一节国际贸易商品价格的掌握
第二节国际贸易合同的价格条款
第三节佣金和折扣的运用
第6章商品的品名、质量、数量和包装
第一节商品的品名
第二节商品的品质
第三节商品的数量
第四节商品的包装
第7章国际货物运输
第一节物流与国际货物运输
第二节海洋运输方式▲
第三节其他运输方式
第四节装运条款
第五节海运提单▲▲
第六节其他运输单据
第8章国际货物运输保险
第一节保险的基本原则
第二节海上货物运输保险承保的风险和损失▲第三节我国海运货物保险的险别▲
第9章国际贸易货款结算
第一节票据
第二节汇付与托收▲
第三节信用证▲▲
第六节各种支付方式的选用
第10章国际贸易争议的预防与处理
第一节国际贸易中的商品检验
第二节争议与索赔▲
第三节不可抗力
第四节国际贸易仲裁▲
第11章进出口合同的履行
第一节出口合同的履行第二节出口合同的履行
第12章国际贸易方式
第一节经销、代理和寄售
第二节招投标与拍卖
第三节加工贸易
第四节对等贸易
案例分析答案
第四章国际贸易术语
案例讨论
1.我国北方A化工进出口公司与美国加利福尼亚B化学制品公司按照FOB大连条件签订了一笔化工原料的买卖合同。A公司在规定的装运期届满前三天将货物装上B公司指派的某新加坡轮船公司的海轮上,且装船前检验时,货物的品质良好,符合合同的规定。货到目的港旧金山,B公司提货后经目的港商检机构检验发现部分货物结块,品质发生变化。经调查确认原因是货物包装不良,在运输途中吸收空气中的水分导致原颗粒状的原料
结成硬块。于是,B公司向A公司提起索赔。但A公司认为,货物装船前经检验是合格的,品质变化是在运输途中发生的,也就是越过船舷之后才发生的,按照国际贸易惯例,其后果应由买方承担,因此,A公司拒绝赔偿。试问,A公司的申辩是否有理?此争议应如何处理? 并请说明理由。
答案要点
本案中卖方A公司应承担赔偿责任,其引用国际贸易惯例,以货物越过风险已转移给买方B公司为由而拒绝赔偿是没有道理的。理由是,虽然货物品质发生变化,导致买方损失的情况是发生在运输途中,即越过船舷之后,但损失是由于包装不良造成的,这就说明致损的原因是在装船前已经存在了,因此,货物发生损失已带有必然性。这属于卖方履约中的过失,应构成违约。而根据国际贸易惯例对FOB的风险转移的解释,如果途中由于突然发生的意外事件导致货物的损失由买方承担。本案所说的情况显然不属于惯例规定的范围,所以卖方A公司拒赔是没有道理的。
案例讨论
2.我国山东某出口公司按CIF条件与韩国某进口公司签订了一笔初级产品的交易合同。在合同规定的装运期内,卖方备妥了货物,安排好了从装运港到目的港的运输事项。在装船时,卖方考虑到从装运港到目的港距离较近,且风平浪静,不会发生什么意外,因此,没有办理海运货物保险。实际上,货物也安全及时抵达目的港,但卖方所提交的单据中缺少了保险单,买方因市场行情发生了对自己不利的变化,就以卖方所交的单据不全为由,要求拒收货物拒付货款。请问,买方的要求是否合理?此案应如何处理?
答案要点
从交货方式上来看,CIF 是一种典型的象征性交货(Symbolic Delivery)。象征性交货是针对实际交货而言。在象征性交货方式下,卖方是凭单交货,买方是凭单付款。只要卖方如
期向买方提交了合同规定的全套合格单据,即使货物在运输途中损坏或灭失,买方也必须履行付款义务。反之,如果卖方提交的单据不符合要求,即使货物完好无损地运达目的港,买方仍有权拒收单据并拒付货款。还需指出,按CIF术语成交,卖方履行其交单义务只是得到买方付款的前提条件,除此之外,他还必须履行交货义务。因此,本案中,买方提出的要求是合理的,卖方必须提交符合规定的全套单据,买方可以拒收货物拒付货款,或向卖方提出索赔。
案例讨论
3.我国江苏某食品进口公司公司在某年3月与越南金兰市某出口公司签订了购买2350公吨咖啡豆的合同,交货条件是FCA金兰每公吨870美元,约定提货地为卖方所在地。合同中规定,由买方在签约后的20天内预付货款金额的25%作为定金,而剩余款项则由买方在收到货物之后汇付给卖方。合同签订后两星期内,买方如约支付了25%的定金。当年5月7日,买方指派越南的一家货代公司到卖方所在地提货,此时,卖方已装箱完毕并放置在其临时敞蓬仓库中,买方要求卖方帮助装货,卖方认为货物已交买方照管,拒绝帮助装货。两日后买方再次到卖方所在地提货,但因遇湿热台风天气,致使堆放货物的仓库进水,300吨咖啡豆受水浸泡损坏。由于货物部分受损,买方以未收到全部约定的货物为由,仅同意支付40%的货款,拒绝汇付剩余的35%的货款。于是,买卖双方产生争议,经过协商未果,因此,买方于当年7月向中国国际贸易仲裁委员会南方某分会提出申诉。试问:(1)根据《2000通则》的规定,卖方的交货义务是否完成?(2)买卖双方孰是孰非?(3)仲裁机构将如何裁定?
答案要点
本案例主要涉及到FCA术语中风险转移地点的问题。按照《2000通则》的解释,在FCA术语下,根据《2000年通则》的规定,交货在以下时候才算完成:(1)若指定的地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