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刑事证人出庭作证问题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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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证人出庭作证制度研究的开题报告

刑事证人出庭作证制度研究的开题报告

刑事证人出庭作证制度研究的开题报告一、选题背景与意义刑事证人出庭作证是诉讼活动中重要的环节,是保障司法正义的基础。

然而,在我国的司法实践中,一些证人被威胁、被收买,存在证言不真实、不完整的情况,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司法正义的实现。

因此,要建立健全的刑事证人出庭作证制度,保障证人的合法权益,确保证言真实可信,防止冤假错案的发生,增强司法公正性,是当前亟需解决的问题。

二、研究目标和内容(一)研究目标1.探究我国刑事证人权利保护的问题,分析证人证言不真实、不完整的根源,并提出解决思路。

2.分析我国刑事证人出庭作证制度的运作情况及存在的问题。

3.对比研究国外刑事证人出庭作证制度,从中找到合理的经验借鉴和参考。

(二)研究内容1.刑事证人权利保护问题a.国际上关于证人权利保护的基本准则。

b.我国刑事证人保护的法律基础及现状。

2.刑事证人出庭作证制度的运作a.我国刑事证人出庭作证制度的法律框架与运作流程。

b.我国刑事证人出庭作证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其原因。

3.国外刑事证人出庭作证制度的比较研究a.国外刑事证人出庭作证制度的基本情况。

b.与我国刑事证人出庭作证制度的比较分析。

三、研究方法和步骤(一)研究方法1.文献法:查阅国内外相关法律法规、判例和学术论文,获取相关信息。

2.调研法:采取问卷、访谈等方式,收集实际情况和相关数据。

3.对比法:通过对国内外刑事证人出庭作证制度的比较分析,找到其差异和优劣之处,为我国制度的完善提供借鉴。

(二)研究步骤1.资料收集:收集相关法律、案例、学术文献以及调查数据。

2.问题分析:分析我国刑事证人出庭作证制度存在的问题,并探究其原因。

3.对比研究:对国外刑事证人出庭作证制度进行比较分析,找到其差异和优劣之处。

4.解决思路:提出保障证人权益和提高证言真实性的解决思路和方法。

5.论文撰写:根据以上内容,撰写研究报告。

四、研究预期成果本研究旨在提出我国刑事证人出庭作证制度的优化建议和完善方案,保障证人权益,提高证言可信度,从而促进司法公正性的实现。

《刑事证人出庭作证制度研究》范文

《刑事证人出庭作证制度研究》范文

《刑事证人出庭作证制度研究》篇一一、引言刑事证人出庭作证制度是刑事诉讼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它为查明案件事实、维护司法公正提供了重要的保障。

然而,由于各种因素的影响,证人出庭作证在实践中存在诸多问题,如证人出庭率低、证言可信度不高等。

因此,对刑事证人出庭作证制度进行深入研究,对于完善我国刑事诉讼制度、提高司法公正性具有重要意义。

二、刑事证人出庭作证制度的概述刑事证人出庭作证制度是指在刑事诉讼过程中,证人依法出庭陈述其所知道的案件事实,以供法庭查明案件真相的制度。

这一制度的核心在于保障证人的合法权益,确保其能够真实、全面地陈述案件事实。

三、刑事证人出庭作证制度的必要性首先,证人出庭作证有助于查明案件事实,保证案件的公正审理。

其次,证人出庭作证有利于监督司法活动,防止司法腐败。

此外,证人出庭作证还能提高司法公信力,增强社会对司法制度的信任。

四、我国刑事证人出庭作证制度的现状及问题目前我国刑事证人出庭作证制度在立法和实践中取得了一定成效,但仍然存在一些问题。

如证人出庭率低、证言可信度不高、证人保护机制不完善等。

这些问题严重影响了证人出庭作证的积极性和效果,也影响了司法公正和司法公信力。

五、完善我国刑事证人出庭作证制度的建议1. 完善证人保护机制。

加强对证人的保护,提高证人安全保障水平,消除证人出庭作证的后顾之忧。

2. 建立健全证人经济补偿制度。

对因出庭作证而产生的经济损失给予合理补偿,激励证人积极出庭作证。

3. 强化证人作证义务和责任。

明确证人的作证义务和责任,加大对拒不出庭作证或作伪证等行为的惩处力度。

4. 提高法庭调查质量。

加强法庭调查的规范性、科学性和有效性,确保证人作证的准确性和可信度。

5. 加强宣传教育。

通过多种途径加强公民的法律意识教育,提高公民对证人出庭作证重要性的认识。

六、结论刑事证人出庭作证制度是维护司法公正的重要保障。

通过对我国刑事证人出庭作证制度的现状及问题的分析,我们可以看到,完善该制度对于提高司法公正性、增强社会对司法制度的信任具有重要意义。

《刑事证人出庭作证制度研究》

《刑事证人出庭作证制度研究》

《刑事证人出庭作证制度研究》篇一一、引言刑事证人出庭作证制度是刑事诉讼程序中的重要环节,它对于保障司法公正、促进司法透明、提高司法效率具有重要价值。

在司法实践中,刑事证人出庭作证是查明案件事实、认定犯罪行为的重要手段。

然而,由于各种因素的影响,证人出庭作证制度在实施过程中存在诸多问题。

本文将对刑事证人出庭作证制度进行深入研究,分析其存在的问题及原因,并提出相应的完善建议。

二、刑事证人出庭作证制度的概述刑事证人出庭作证制度是指在刑事诉讼过程中,证人应按照法律规定出庭作证,为法庭提供有关案件事实的陈述和证据。

这一制度旨在保障司法公正,确保案件的审理过程和结果符合法律规定。

三、刑事证人出庭作证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原因(一)证人出庭率低当前,刑事证人出庭作证率普遍较低,导致案件审理过程中缺乏足够的证据支持。

原因在于证人对出庭作证的恐惧心理、对司法制度的不信任、以及缺乏相应的经济补偿等。

(二)证人作证质量不高部分证人在出庭作证时,由于紧张、害怕或其他原因,其作证质量受到影响,导致法庭无法准确认定案件事实。

此外,部分证人存在虚假陈述、隐瞒事实等问题,进一步影响了证人作证的质量。

(三)证人保护制度不完善在刑事诉讼过程中,证人往往面临来自犯罪嫌疑人及其家属的威胁、报复等风险。

由于证人保护制度不完善,导致部分证人因担心自身安全而不敢出庭作证。

四、完善刑事证人出庭作证制度的建议(一)提高证人出庭率1. 加强司法宣传,提高公民对司法制度的信任度;2. 完善证人经济补偿制度,为证人提供必要的经济支持;3. 建立健全证人保护制度,保障证人的安全。

(二)提高证人作证质量1. 加强证人心理辅导和培训,帮助其克服紧张情绪;2. 完善证人询问和质证程序,确保法庭能够准确认定案件事实;3. 加大对虚假陈述的处罚力度,提高证人的诚信意识。

(三)完善证人保护制度1. 建立健全证人保护机制,为证人提供全方位的保护;2. 加大对犯罪嫌疑人及其家属的惩处力度,降低其对证人的威胁和报复;3. 设立专门的证人保护机构,负责证人的安全保障工作。

《刑事证人出庭作证制度研究》范文

《刑事证人出庭作证制度研究》范文

《刑事证人出庭作证制度研究》篇一一、引言刑事证人出庭作证制度是刑事诉讼程序中的重要环节,它不仅关系到案件的公正审理,也影响着司法公正的维护。

然而,由于各种因素的影响,我国刑事证人出庭作证制度在实施过程中仍存在诸多问题。

本文旨在通过对刑事证人出庭作证制度的研究,分析其现状及存在的问题,并提出相应的完善建议。

二、刑事证人出庭作证制度的概述刑事证人出庭作证制度是指在刑事诉讼过程中,证人依法定程序出庭作证,以证明案件事实的制度。

这一制度的目的在于保障被告人的合法权益,确保案件的公正审理。

刑事证人出庭作证是查明案件事实、揭示案件真相的重要手段,对于查明案件事实、维护司法公正具有重要意义。

三、刑事证人出庭作证制度的现状当前,我国刑事证人出庭作证制度在实施过程中存在以下问题:1. 证人出庭率低:由于种种原因,许多证人不愿意出庭作证,导致庭审中缺乏足够的证据支持。

2. 证人保护不足:对证人的保护措施不够完善,导致证人遭受报复、威胁等风险较高。

3. 询问方式不规范:庭审中证人的询问方式不规范,导致证言的真实性、可靠性受到影响。

4. 法律制度不健全:相关法律法规不够完善,导致证人出庭作证制度的实施缺乏法律保障。

四、刑事证人出庭作证制度的问题分析针对上述问题,本文认为主要原因包括:1. 社会环境因素:受传统观念、社会风气等因素影响,证人出庭作证的意愿较低。

2. 法律制度因素:相关法律法规不够完善,导致证人出庭作证制度的实施缺乏法律保障。

3. 司法实践因素:庭审过程中对证人的保护、询问方式等方面存在不规范之处。

五、完善刑事证人出庭作证制度的建议为了解决上述问题,本文提出以下完善建议:1. 提高证人出庭率:通过加强宣传教育、完善证人保护措施等手段,提高证人出庭作证的意愿。

2. 加强证人保护:建立健全证人保护制度,为证人提供充分的法律保护和安全保障。

3. 规范询问方式:制定科学的询问方法、规范庭审中证人的询问方式,确保证言的真实性、可靠性。

关于证人出庭作证制度的问题探讨

关于证人出庭作证制度的问题探讨

关于证人出庭作证制度的问题探讨证人出庭作证是现代诉讼的基本要求,是衡量一个国家刑事诉讼制度是否科学和进步的重要标志之一。

证人出庭作证,对于核实证据、查明案情、正确判决具有重要意义。

长期的审判实践中,由于制度上缺乏保障,证人不出庭、证言不能在庭审中得到有效质证,一直是我国刑事诉讼法的突出问题之一。

新《刑事诉讼法》对证人制度的修改标志着我国刑事证人作证制度初步建立,证人制度构建取得重大进步。

一、明确证人出庭作证的范围和条件新《刑事诉讼法》第187条规定,证人、鉴定人在庭审中应当出庭作证的,需同时符合三方面条件:第一,证人证言对案件定罪量刑有重大影响,如对于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是否判处死刑、是否适用缓刑等问题具有关键影响,而非一般细枝未节的事实。

第二,公诉人、当事人或者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对证人证言有异议。

如果控辩双方对于证人证言没有异议,那么即使证人证言对于定罪量刑有重大影响,证人也可以不出庭作证。

第三,人民法院认为证人有必要出庭作证的。

这实际上赋予法院决定证人是否出庭的自由裁量权。

二、完善强制证人出庭作证制度对于应当出庭作证的证人,如果其不出庭作证,法院能够采取的强制措施,在1996年《刑事诉讼法》中未作规定。

新《刑事诉讼法》第188条对此作了规定:“经人民法院通知,证人没有正当理由不出庭作证的,人民法院可以强制其到庭”,“证人没有正当理由拒绝出庭或者出庭后拒绝作证的,予以训诫,情节严重的,经院长批准,处以十日以下的拘留”。

这一规定标志着我国强制出庭作证制度的确立,即明确规定除享有强制出庭作证义务豁免权的证人外,其他适格证人都必须出庭作证,如果违反这一义务就要承担一定的法律后果。

三、确立了特定证人出庭作证义务豁免权新《刑事诉讼法》第188条规定,人民法院可以强制其他适格的证人出庭作证,但是被告人的配偶、父母、子女除外。

这一规定确立了特定证人出庭作证义务的豁免权。

如此规定主要是考虑到强制配偶、父母、子女在法庭上对被告人进行指证,不利于家庭关系的维系,因此,规定被告人的配偶、父母、子女除外。

浅议刑事诉讼中的证人出庭问题

浅议刑事诉讼中的证人出庭问题
建议 法律 明文规 定 ,不管在侦 查 、起 诉、 审判环节 ,司 法机 关都应 为证人保 密 ,尽可能 不公开其 姓名 ,不暴露其 身 份 ,不披露其住 址 。对证 人近亲属 的情况 不需询 问的不予 询 问 ,对公 开审理 的案件 ,要坚决禁止对证人录像或者摄像 ,对 新 闻机 关的采访报道 ,发现不利于证人安全的要坚决及 时予 以 制止 ,由于泄露证人秘密而造成证人被打击报复的 ,要严厉予 以查处 。审判实践 中,法官当庭询问证人个人情况 的做法应当 舍弃 。其次是建立完善的证人出庭作 证费用补偿制度 。目前我 国经济 尚不很发达 ,人民生活并不十分富裕 ,对相 当一部分人 来讲 ,作 证所需的交通 费、住宿 费、误工费还是一笔不小的开 支。因此,建立作证费 用补偿制度很有必要 。再次 ,我国立法 应 当明确规定证人拥有 以下几项权利 :l 、证人拒绝作证权 。 证人 在特殊 情况 下有权拒 绝就 其所知道 的案件 事实 向法 庭作 证 的权利 ,即证人特权规则 。2 司法 告知的权 利 。我 国现行 、 刑事诉讼法 规定了司法机 关应当告 知证人具有如实作证的 义务 ,但对 证人享有的权 利和可能获得 的帮 助是否需要被告知

二 、建立强制作证制度及拒绝作证 的处罚制度
我 国刑事证 人作证 制度 虽有义 务作证 的规定 ,却没有 强 制 作证 的具 体规 定对 不肯 出庭作证 的证人既不能强制其作证 , 更 无法作 出相应 的处罚 。因此 ,参照 国外立法 ,可建立如下规 范 :证人接到 出庭传票 ,无法定理 由拒不到庭 的,法 院可 以拘 传其到庭 ,被拘传到庭的证人扔拒绝作证 ,致使案件无法审理
3 立 法 本 身 的原 因 。立 法 中 对 证 人 应 当 出庭 作 证 没 有 明 、 确规定 ,只是 刑事诉讼法 》中规定 “ 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人 都 有 作 证 的义 务 ” ;立 法 中对 应 当 出庭 作 证 而 没 有 出庭 作 证 的 证人应该 怎么办没有 明确规定 ,对证人保护如何操作也没有具 体规定 ,保护证人的措施基本上是事后惩罚性 的,缺乏事先预 防性保护 ,有些措施的规 定还存在 不甚协调一致 的地方 ,而证 人 出庭作证对于司法 审判却是 十分必要 的:第一 ,是实现控辩 式庭审方式的必然要求。控辩式庭审方式是指控辩双 方在 法庭 上平等对抗 ,彼 此之 间展开攻 防活动 ,法官居中裁断。与 此相 适应的直接言词原则要求证人到场 ,接 受控 辩双 方的质证和询 问。证人不到庭 ,仅凭书面结论 ,控辩对抗难 以充分展开 。第 二 ,证人 出庭作证有利于 当庭彻底查清案件 ,有利于保证证言 的真实性 。如果证人有意作伪证和虚假 的陈述 ,在控辩双方灵 活 的询 问下 ,他 们 的回答往往 会 出现 种种矛 盾 ,暴 露其虚 假 性 。此外通 过询 问还可 以查 明证人虽无意作伪 证 ,但 由于主客 观条件 的限制,其证言的内容也是错误的。 为了解决证人不 出庭的问题 ,提高证人的出庭率 ,笔者有 以 下几 点建 议 :

《刑事案件中鉴定人出庭作证问题研究》范文

《刑事案件中鉴定人出庭作证问题研究》篇一一、引言在刑事诉讼中,鉴定人作为专业技术人员,其鉴定意见对于案件的定罪量刑具有至关重要的作用。

然而,鉴定意见的真实性、科学性和公正性往往需要通过鉴定人出庭作证来进一步确认。

因此,鉴定人出庭作证问题在刑事诉讼中显得尤为重要。

本文旨在探讨刑事案件中鉴定人出庭作证的现状、问题及解决方法,以期为完善我国刑事诉讼制度提供参考。

二、鉴定人出庭作证的重要性在刑事诉讼中,鉴定人是专家证人,其专业知识能够帮助法庭准确理解复杂的科学技术问题。

鉴定人出庭作证对于保证司法公正、提高诉讼效率具有重要意义。

首先,鉴定人的出庭作证能够确保鉴定意见的真实性和可靠性,防止虚假鉴定、误鉴定等现象的发生。

其次,鉴定人的出庭作证能够增强法庭对鉴定意见的信任度,提高诉讼效率。

最后,鉴定人的出庭作证有助于揭示案件事实真相,维护司法公正。

三、刑事案件中鉴定人出庭作证的现状及问题尽管鉴定人出庭作证对于刑事诉讼具有重要意义,但在实际操作中仍存在诸多问题。

首先,鉴定人出庭率低。

由于各种原因,部分鉴定人不愿意或不愿意主动出庭作证。

其次,鉴定人的专业知识无法充分发挥。

由于庭审时间有限、法庭对专业知识的理解不足等原因,导致鉴定人的专业知识无法充分展示。

最后,鉴定人出庭作证程序不规范。

缺乏统一的程序规范和操作指南,导致鉴定人出庭作证过程中出现混乱和误解。

四、解决刑事案件中鉴定人出庭作证问题的对策针对上述问题,本文提出以下对策:1. 完善法律法规。

应制定更加完善的法律法规,明确规定鉴定人出庭作证的义务和责任,同时保障鉴定人的合法权益。

2. 强化司法机关的引导作用。

司法机关应积极引导鉴定人出庭作证,确保其专业知识能够充分发挥。

3. 增强庭审效率。

通过改进庭审程序、提高法庭对专业知识的理解等方式,提高庭审效率,使鉴定人的专业知识能够在有限的时间内充分展示。

4. 完善培训机制。

加强对鉴定人的培训和教育,提高其法律意识和职业道德水平,使其更加了解自己的职责和义务。

刑事证人出庭作证之必要性问题研究

刑事证人出庭作证之必要性问题研究【摘要】证人出庭作证是法庭审判的重要环节。

证人只有出席法庭审理才能将影响证人证言证明力的各种因素予以澄清,诉讼活动才能得以正常进行。

然而,在我国的司法实践中存在着证人出庭率低、证人作证难的普遍现象,影响了司法公正和司法效率。

鉴于刑事证人在诉讼中的重要作用,要求刑事证人出庭作证不仅必要而且切实可行。

【关键词】刑事证人;出庭作证;必要性;问题研究一、我国目前刑事证人出庭作证现状当前我国刑事诉讼中,证人出庭普遍存在“三难”,即通知证人出庭难,到案后说实话难,再通知证人到法庭上接受质证就更难。

经过调查研究表明,目前我国司法实践活动中,刑事案件证人实际出庭率一直在低位徘徊。

调查显示,在法庭审理过程中实际出庭作证的证人、鉴定人在全部提供证言、鉴定结论的证人、鉴定人中所占的比例一般不会超过10%。

即使在一些经济相对发达、文明程度较高的地区,证人、鉴定人出庭的比例也不高,有的甚至低于5%。

深圳市中院证人出庭作证率一直在2%-5%之间徘徊,烟台中院审理的刑事案件中证人出庭率低于1%[1]。

上述数据虽然仅仅是全国法院的几个例子,但是基本上可以反映出目前我国审判实践中证人不出庭作证或证人出庭率极低的现状,这一现状的确令人非常担忧。

据《光明日报》报道,目前在刑事诉讼活动中,证人拒绝作证的情况越来越突出;据某检察机关近几年的统计,其提起的公诉案件中,存在证人的约占4/5,出庭作证的不到1/10,出庭率在5%至10%之间。

从实际情况看,需要证人出庭而其未出庭的现象比较普遍,证人拒绝作证的情况也呈上升趋势。

”二、刑事案件庭审证人不出庭的原因分析(一)立法规定不明确,司法实践不完全《刑事诉讼法》第48条规定,“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人,都有作证的义务。

”但条款中的“作证”是出庭作证,还是不出庭只是向司法人员提供证言,没有明确规定。

同时《刑事诉讼法》第157条又规定,“公诉人、辩护人应当向法庭出示物证,让当事人辨认,对未到庭的证人的证言笔录、鉴定人的鉴定结论、勘验笔录和其他作为证据的文书,应当当庭宣读。

反思与重构:刑事诉讼证人出庭制度探讨

反思与重构:刑事诉讼证人出庭制度探讨长期以来,刑事诉讼中证人怠于出庭作证一直是一个困扰刑诉事业发展的“瓶颈”。

新《刑事诉讼法》虽新增了强制出庭和证人保护等规定,但证人的出庭状况并未得到大幅改善,证人出庭率仍相对较低。

究竟是制度本身的问题还是其执行力不足,值得我们进一步去探究。

一、评析:刑事诉讼证人出庭的现状一场完整公正、兼顾实质和程序正义的诉讼活动,不仅要求控辩双方出庭,而且需要所有的诉讼参与人都要出庭。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59条规定:“证人证言必须在法庭上经过公诉人、被害人和被告人、辩护人双方质证并且查实以后,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质证就必然要求证人出庭。

但长期以来,证人怠于出庭作证已成为困扰我国刑事诉讼活动进行的一个难题。

有数据显示,刑事证人出庭率在全国各级法院一审不到10%,二审不到1%。

①虽然新《刑事诉讼法》规定了强制证人出庭制度,但司法实践中绝大多数案件的证人都不愿意出庭作证,即使出庭也通常会以各种理由搪塞,致使证人出庭作证的功能大打折扣。

以东部某基层法院为例,该院2013年审结刑事案件1000余件,但证人出庭作证率不足8%。

这无疑将会给司法的实质正义和程序正义添上“阴霾”。

证人怠于出庭必会对刑事诉讼带来消极后果:一使言辞证据原则落空。

直接的言辞证据使审判人员就法庭上陈述者之真意及感情获得明晰印象,对争议中的案件事实得出正确的结论。

大量的证人拒绝出庭,书面证言在庭审中通行无忌,将可能使刑事诉讼的直接言词原则变成空谈。

二是限制当事人诉讼权利的形式。

证人出庭作证,能够为被告人及其代理人充分发问、质证提供有效非法定场所,是保障被告人充分行使权力的需要。

证人不出庭将导致当事人无法对证人证言进行询问、质证,从而使被告方的质证、辩论权受到削弱。

三是损害司法权与形象。

司法权威是司法机关具有的合法的权力和令人信服的威望。

新《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了强制证人出庭制度,但不少证人仍弃法院通知于不顾,拒绝到庭作证,必然使公众对法院司法的公正性、权威性产生怀疑。

《刑事案件中鉴定人出庭作证问题研究》范文

《刑事案件中鉴定人出庭作证问题研究》篇一一、引言在刑事诉讼中,鉴定人作为专家证人,其证言对案件的认定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然而,由于鉴定人出庭作证的问题往往涉及专业知识、法律规范及实践操作等多个方面,因此在刑事案件中鉴定人出庭作证的问题一直备受关注。

本文将对刑事案件中鉴定人出庭作证的相关问题进行深入研究,以期为司法实践提供参考。

二、鉴定人出庭作证的重要性鉴定人在刑事案件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其证言对于案件的定性、量刑以及程序公正等方面具有重要影响。

因此,鉴定人出庭作证的重要性不言而喻。

首先,鉴定人的证言可以提供专业意见,帮助法官、检察官和辩护律师更好地理解案件事实。

其次,鉴定人出庭作证可以增强司法公正性,保障被告人的合法权益。

最后,鉴定人出庭作证还有助于提高司法效率,避免因鉴定意见争议而导致的诉讼拖延。

三、鉴定人出庭作证的现状及问题尽管鉴定人出庭作证在刑事诉讼中具有重要意义,但在实践中仍存在一些问题。

首先,鉴定人出庭作证的率较低,导致法庭无法充分了解鉴定过程和结果。

其次,鉴定人的专业知识和法律意识有待提高,部分鉴定人在作证过程中存在表述不清、逻辑混乱等问题。

最后,鉴定人出庭作证的程序和规范有待完善,部分地区在鉴定人出庭作证方面存在操作不规范、程序不严格等问题。

四、解决鉴定人出庭作证问题的对策针对上述问题,本文提出以下解决对策:1. 提高鉴定人出庭作证的率:通过加强法律规范和制度建设,明确鉴定人出庭作证的法律义务和责任,提高鉴定人出庭作证的积极性。

同时,加强司法机关对鉴定人出庭作证的督促和引导,确保鉴定人能够按时出庭作证。

2. 提高鉴定人的专业知识和法律意识:加强对鉴定人的培训和教育,提高其专业知识和法律意识。

通过开展专题培训、案例分析等方式,帮助鉴定人掌握庭审技巧和法律规范,提高其作证能力和水平。

3. 完善鉴定人出庭作证的程序和规范:制定详细的鉴定人出庭作证程序和规范,明确鉴定人的权利和义务。

同时,加强对鉴定人出庭作证的监督和管理,确保程序严格、规范、公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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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刑事证人出庭作证问题探讨摘要:证人是了解案件情况的主体,证人对于查明案件真相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证人出庭作证是现代审判制度的必然要求。

虽然我国的刑事诉讼法律和制度中对证人出庭作证做出了一系列的规定,但是刑事案件证人出庭率低仍一直是我国刑事司法中的顽疾,并且已经严重影响到我国的刑事审判的改革进程和司法公正的体现。

本论文将从证人出庭作证的基本内涵、价值取向、我国证人出庭作证难的原因以及完善我国证人出庭作证制度四方面对证人出庭作证问题进行研究分析。

关键词:刑事证人;出庭作证;完善一、刑事证人出庭作证概述(一)证人出庭作证的基本内涵一个美国法官在判决中这样写道:所有的人都作证是一个普遍的规则,尽管我不能从任何书上找到这个规则,但是它早已由上帝写在每个人的心里。

[1]证人证言,直面理解就是证人提供的言词,是指证人就其所了解的案件情况向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所作的陈述。

[2]证人证言是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的七类证据之一,对司法机关查明案情,实现诉讼活动的任务有重要的意义,是刑事诉讼中最重要、最普遍运用的一种证据。

证人是证人证言这一证据形式的主体,刑事证人是指刑事诉讼中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被害人之外的、向公安司法机关陈述自己耳闻目睹的案件有关事实的个人。

[3]由于证人往往在案件发生的现场,或者通过某种途径知道部分或全部事实经过,因此,证人在刑事诉讼中具有不可选择性和不可替代性的特点。

证人出庭作证是指案件开庭审理过程中,知晓案件情况的证人出席法庭,以口头言词的形式就其所了解的案件事实向法庭做如实的陈述,并接受各方当事人质证,或者法官以询问方式进行审查的诉讼活动。

[4]其在我国刑事诉讼中的地位主要体现在对案件事实的认定有着重要作用。

自古至今,证人证言无不是各国用以发现和证明案件事实的重要工具。

在古代和近代,科学技术不发达,各种痕迹鉴定尚未出现,对证人证言的信赖程度尤甚。

即使是在现代,证人证言仍然是适用范围最广、数量最多的证据形式。

但是从司法实践看,证人大多是以提供书面证言的方式作证,这样实际上限制和弱化了证人证言这一证据的作用。

一般而言,证人通过表达其感知来帮助法庭查明案件事实,证人只有出席法庭审理才能够充分正确地表达其感知,才能够对影响证言真实性的各种因素予以排除,才能够让诉讼活动得以正常进行。

因此,证人出庭作证是法庭审判的重要环节,是查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一个重要方式。

随着证人出庭作证率的不断提高,证人证言在刑事诉讼中的作用将更加显现。

(二)刑事证人出庭作证的法理依据直接言词原则是大陆法系国家审判阶段的重要原则,起源于19 世纪德国的立法改革。

直接言词原则的引入,是为了避免侦查的法官和审判的法官进行书面审理程序所带来的重大缺失。

因此,直接言词原则创建的初衷是为了克服书面审理程序所带来的弊端。

直接言词原则是直接原则和言词原则两项原则的合称。

直接原则又分为直接审理原则和直接采证原则。

直接审理原则又称为在场原则,其含义是指案件的审理,除法官主持、检察官与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参与外,被害人、证人、鉴定人等诉讼参与人也应当在场;直接采证原则是指在刑事诉讼程序中证据的调查和认定均以直接的方式进行,只有直接调查并经衡量评价后而采取的证据才能作为判决的依据。

[5]言词原则是指法庭的审判活动必须以言词陈述的方式进行,即参与诉讼活动的各方须以言词陈述的方式进行审理、攻击、防御等各种诉讼行为,而且证据的提出、证据的调查均须以言词陈述的方式进行,证人作证也必须是在法庭审理活动中由证人以口头陈述的方式进行。

[6]直接原则和言词原则的侧重点是不一样的,但是,两者也是互相贯通、互相兼容的。

因为直接审理通常情况下都会以言词的形式进行,言词审理通常也要求法官直接审理和证人直接提供证据。

直接原则是言词原则的基础,言词原则是直接原则的补充。

因而各国理论界往往把这两项原则合称为直接言词原则。

直接言词原则在刑事审判程序中具体包括以下几项内容:第一、法庭审判必须在控辩双方亲自在场的情况下进行。

这就是所谓的“在场原则”,该原则要求控辩双方特别是被告人本人必须亲自到庭参与审判活动。

第二、在法庭审判过程中,所有提供言词证据的原证人、鉴定人、被害人、被告人等必须出庭作证。

第三、对证据的调查和采纳法官必须亲自进行,审判法官不能委托其他法官进行调查活动,否则,法官无法形成内心确信。

直接言词原则为刑事审判活动创造了一个相对封闭的环境,在这一比较独立封闭的环境中,法官和证据之间建立了直接的联系,而排除了书面笔录等间接证据。

一方面,直接言词原则的实行,实现了审判程序的自治性,体现出程序本身的公正性。

该原则的实行,使审判程序构造趋向合理,体现出了诉讼构造的公正性。

[7]其要求控辩双方亲自出庭进行诉讼活动,由主持庭审的法官中立地、平等地对待控辩双方而作出裁判,有利于查明案件事实真相,体现出通过程序的公正性而实现的案件实体的公正性。

[8]另一方面,直接言词原则对构成刑事审判的三方给予程序性约束,可以在最大限度上避免因诉讼本身导致新的社会冲突和社会秩序的破坏,其查明案件事实真相的诉讼价值的实现,[9]可以通过准确地惩治犯罪,使遭受犯罪行为破坏的社会秩序得以恢复,从而使刑事审判构造趋向合理,使追究犯罪的活动处于有序状态,体现出了刑事诉讼的秩序价值。

二、证人出庭作证在刑事体系中的价值取向(一)实体价值首先,证人出庭作证满足鉴别证言真伪的客观需要。

证人证言受人的主观影响较大,所以证人证言的真伪较难辨别,给法官的正确判断带来一定的难度。

然而证人出庭作证,经过庭审中控辩双方对出庭证人所提供言词证据进行质证、辩驳,法官就可以通过听取控辩双方的意见,审查判断证人作证的主客观条件,并通过察言观色,发现证人证言的矛盾和冲突之处,辩别证人证言的真伪,准确决定证人证言的取舍。

其次,证人出庭作证有利于揭示案件客观情况。

证人出庭作证会受到控辩双方以及法官的监督,自身会产生一种责任感。

在法庭上陈述案情时,会充分考虑到作伪证的后果,从而向法庭如实陈述。

证人陈述的真实性则有助于法官从控辩双方的询问和质证活动中,正确及时地查清案件事实真相,准确地适用刑事实体法,作出最终裁决,使真正有罪的人受到应得惩罚,无辜者免于刑事追究,对于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具有重要的意义。

(二)程序价值第一,证人出庭作证便于提高诉讼效率。

一方面,证人出庭作证可以使控辩双方直接询问证人,从而肯定或否定证言的真实性,有利于形成定案的依据。

而证人不出庭,司法机关就要消耗大量的人力、物力和时间,通过其他途径证明本可当庭查明的案情。

另一方面,证人出庭作证使案件的审判质量有了切实的保证,发生错判的机率变小,从而减少了引起二审程序乃至再审程序的可能性,使司法资源能够得到更有效地配置,极大地提高了诉讼效率。

第二,证人出庭作证便于推进审判方式改革。

我国原有的“重实体,轻程序”的传统诉讼观念逐渐改变,程序受到应有的重视,程序公正也成为刑事诉讼追求的重要目标。

证人出席法庭作证,控辩双方可以根据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平等地享有当庭对证人询问和质证的权利,法官也可以在必要时对证人进行询问。

在公开的庭审程序中,证人证言受到控辩双方公开的质证,并对其进行公开的辩论,促使审判方式向“控辩式”庭审方式转化。

(三)社会价值首先,促进公民法律意识的提高。

在司法实践中,证人不愿出庭作证,主观上的原因就是公民的法律意识淡薄。

要改变这种情况,对公民进行出庭作证的法制教育是很重要的途径。

证人出庭作证制度的完善可以使宣传教育具备重要的依据,强化公民出庭作证的法律意识,保障司法机关诉讼活动顺利进行,迅速查明案情,作出裁判,使当事人尽快摆脱诉讼的纠缠,维护社会的稳定。

其次,有助于树立法院的司法权威。

司法的权威形象要求在刑事诉讼中做到公正、公平、公开。

证人出庭作证对于查明案件事实有着不可替代的作用,通过证人证言对案件事实的重现,法官可以据以作出公正的判决,使有罪者得到惩罚,使无罪者得到澄清,有利于树立公正的司法形象。

三、我国刑事证人出庭作证难的原因分析长期以来,证人不出庭作证现象的广泛性和普遍性已经成为困扰我国刑事审判工作的巨大难题,刑事案件证人出庭率低已是不争的事实。

“据调查,全国三大诉讼中90%的案件证人是不出庭的,只是宣读证人证言。

比如,上海刑事案件证人出庭率5%左右”。

[10]考察我国有关证人作证立法内容和司法实践,目前之所以出现证人出庭作证难这一突出问题,其原因大致可以归结为几点。

(一)立法上的缺失1、法律规定矛盾,为证人不出庭作证提供了依据《刑事诉讼法》一方面在第47 条规定:“证人证言必须在法庭上经过公诉人、被害人和被告人、辩护人双方询问、质证,听取各方证人的证言并且经过查实以后,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另一方面又在第157条规定允许证人可以不出庭作证,“公诉人、辩护人应当向法庭出示物证,让当事人辨认,对未到庭的证人的证言笔录、鉴定人的鉴定结论、勘验笔录和其他作为证据的文书,应当当庭宣读。

审判人员应当听取公诉人、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意见。

”这种立法上的矛盾使证人在法庭上所作的证词与书面证人证言具有同样的效力,均可作为法庭采纳的证据。

这样就产生了两方面的消极后果:一方面,证人知道自己不出庭作证也是符合法律的规定,于是不愿出庭作证,以免给自己带来不必要的麻烦和损失,从而证人出庭率低也就在所难免;另一方面,在庭审过程中,有些法官为减少工作量和不必要的麻烦,往往择易避难,可能优先考虑采取宣读书面证言或询问笔录的简便易行的查证方式,而不再适用证人必须出庭接受交叉询问或质证的作证方式。

2、现行法律对证人不出庭作证的制裁上存在缺失《刑事诉讼法》第47 条规定:“证人有意作伪证或者隐匿罪证的,应当依法处理。

”虽然规定出庭作证是证人的法定义务,法院调取证据,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拒绝,但是对于证人拒绝作证,却没有规定应负什么法律责任,受什么惩罚,也没有规定对证人拒绝作证应采取的措施。

从法理上讲,义务与制裁是任何一个法律规范的必备要素,没有规定制裁的命令,就不会有任何法律的义务。

[11]法律虽规定出庭作证是证人的法定义务,但缺乏对证人拒绝出庭作证的强制性措施规定和尚未明确证人在无正当理由的情况下违反这一法定义务时应承担的法律后果,形成了证人拒绝出庭作证的立法真空。

在缺乏国家强制力作为后盾保证的情形下,证人出庭作证成为一种可以规避的义务。

3、对证人的保护制度不健全《刑事诉讼法》第49 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当保障证人及其近亲属的安全。

对证人及其近亲属进行威胁、侮辱、殴打或者打击报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刑法》第308条规定:“对证人打击报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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