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安银行信用卡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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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安银行推出平安信用卡

平安银行推出平安信用卡

平安银行推出平安信用卡
佚名
【期刊名称】《中国信用卡》
【年(卷),期】2007(000)09S
【摘要】2007年8月底,深圳平安银行继整合更名后正式推出了精心打造的平安信用卡(简称“平安卡”).平安卡除具备信用卡的信用消费、预借现金等基本功能外.还具备众多特色功能.为持卡人提供涵盖消费平安、居家平安、旅行平安全方位的平安保障。

【总页数】1页(P19)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F83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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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信用卡规章制度范本

银行信用卡规章制度范本

银行信用卡规章制度范本第一条总则第一条本办法旨在规范银行信用卡业务,加强信用卡管理,保障持卡人权益,防范信用卡风险,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银行卡业务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银行信用卡(以下简称信用卡)是指由我行发行的,具有消费信用、转账结算、存取现金等功能的信用支付工具。

第三条信用卡业务应遵循合法、合规、公平、诚信的原则,切实保障持卡人、特约商户和银行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我行应建立健全信用卡业务管理制度,加强对信用卡业务的监督和管理,确保信用卡业务的健康发展。

第二条信用卡发行第五条我行发行信用卡应遵循审慎原则,对申请人的信用状况、还款能力等进行严格审查。

第六条信用卡发行应符合国家关于信用卡发行的规定,不得向未满 18 周岁的未成年人发放信用卡。

第七条信用卡发行应实行实名制,持卡人应提供真实、完整的个人信息,并接受银行的审核。

第三条信用卡使用第八条持卡人应按照信用卡协议的规定使用信用卡,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不得利用信用卡进行非法活动。

第九条持卡人使用信用卡进行消费、转账、取现等交易时,应输入正确的密码,并确保卡片安全。

第十条持卡人应按照约定的还款方式、还款金额和还款时间及时还款,避免逾期产生利息和费用。

第四条信用卡额度与分期第十一条我行应根据持卡人的信用状况、还款能力等因素合理设定信用卡额度。

第十二条信用卡额度分为临时额度和固定额度,临时额度有效期最长为 3 个月,固定额度有效期限根据银行规定。

第十三条持卡人可在信用卡额度内进行消费、转账、取现等交易。

第十四条我行可对信用卡额度进行调整,需提高额度的,持卡人可向银行申请。

第十五条信用卡消费分期业务应遵循公平、诚信原则,我行应明确分期手续费等费用,并向持卡人充分披露。

第五条信用卡费用与利息第十六条信用卡透支利息按日利率 0.05% 计收,透支消费和取现业务的利息费用相同。

第十七条信用卡滞纳金按最低还款额未还部分的 5% 计收,最低收费金额由银行规定。

平安银行保险信用卡领用合约

平安银行保险信用卡领用合约

平安银行·保险信用卡领用合约平安银行(以下简称“甲方”)与平安银行·保险信用卡(以下简称“信用卡”)主卡申请人及其附属卡申请人(以下简称“乙方”) 就乙方向甲方申请使用信用卡的有关事宜签订如下合约:第一条申请一、乙方保证向甲方提供的所有申请资料真实、准确、完整、合法且有效,同意并配合甲方向任何有关方面了解和查询其财产、资信等情况。

乙方同意甲方向中国人民银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报送其个人信用信息。

二、甲方有权依据乙方的资信状况决定是否批准乙方的信用卡申请。

乙方承诺对主卡和附属卡项下发生的全部债务负清偿责任,附属卡申请人承诺对主卡和附属卡项下发生的全部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甲方有权收集、处理、传递、应用及保留乙方的个人资料,无论乙方信用卡是否被批准或是否终止,甲方对乙方有关资料均不予退回但予以保密。

第二条使用一、乙方收到信用卡后,应立即在信用卡背面的签名栏签上本人签名。

使用信用卡交易时须使用相同的签名,若设置密码须熟记并妥善保管密码,否则,由此产生的损失由乙方承担。

二、信用卡只限于乙方进行购买商品、接受服务等消费或提取现金。

乙方不得将信用卡用作任何违法用途。

三、信用卡只限乙方本人使用,乙方出租、转借或以其他方式交由他人使用信用卡,视为违约。

甲方有权停止乙方使用或收回乙方信用卡,并由乙方承担所有损失。

四、由乙方签名的交易凭证或经国际信用卡组织规定可免签名的交易凭证以及依据密码等电子数据信息办理的各类结算交易所产生的电子信息记录,均视为该项交易的有效凭证。

五、信用卡如遗失、被窃或遭他人非法占用,乙方应立即以书面或双方认可的其他形式向甲方办理挂失手续,挂失经甲方确认后即为正式挂失并即时生效。

凡正式挂失生效前发生的经济损失,除特别约定外,均由乙方承担。

但若乙方具有与他人合谋或有其他欺诈行为,或者不配合甲方调查的,则由乙方承担所有损失。

六、乙方如发生工作单位、通讯地址、电话、电子邮箱、身份证件号码变更等,应及时与甲方联系并办理资料变更手续。

平安银行信用卡办理条件.doc

平安银行信用卡办理条件.doc

平安银行信用卡办理条件凡年满18周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有稳定、合法的收入,信誉良好的自然人,均可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及发卡机构要求的文件向发卡机构申领信用卡个人卡主卡。

个人卡主卡持卡人可为符合条件的其他自然人申领附属卡。

主卡持卡人对主卡及附属卡项下发生的债务承当完全清偿责任。

附属卡持卡人对主卡及附属卡项下发生的债务承当连带清偿责任。

1、身份证明资料:居民身份证或者军官证复印件;如果您是港澳同胞,那么需提供来往内地通行证及一年以上居住证明复印件;如果您是外籍人士,那么提供护照及一年以上居住证复印件即可。

其中不满16周岁的附属卡申请人,必须提供户口簿复印件。

2、财产证明:私家车车辆行驶证复印件、公司开具的在职证明原件(加盖公司公章或人事章)或人士执业资格证书,例如律师执业证书复印件、审计师资格证书复印件等等。

如果你有其它银行的信用卡,并已发卡半年以上,可以使用“以卡办卡”的方式申请,但需要注意:(1)他行信用卡最近6个月内无30天以上逾期记录;(2)平均信用额度不低于5000元;如果您拥有他行3张以上信用卡,且使用额度90%以上,银行一般不予办理。

平安银行信用卡办理条件 [篇2]一、申请条件凡年满18周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有稳定、合法的收入,信誉良好的自然人,均可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及发卡机构要求的其他文件向发卡机构申领信用卡个人卡主卡。

个人卡主卡持卡人可为符合条件的其他自然人申领附属卡。

主卡持卡人对主卡及附属卡项下发生的债务承当完全清偿责任。

附属卡持卡人对主卡及附属卡项下发生的债务承当连带清偿责任。

二、信用卡申请需要提供的资料1、身份证明资料:居民身份证或者军官证复印件;如果您是港澳同胞,那么需提供来往内地通行证及一年以上居住证明复印件;如果您是外籍人士,那么提供护照及一年以上居住证复印件即可。

其中不满16周岁的附属卡申请人,必须提供户口簿复印件。

2、财产证明:私家车车辆行驶证复印件、公司开具的在职证明原件(加盖公司公章或人事章)或专业人士执业资格证书,例如律师执业证书复印件、审计师资格证书复印件等等。

银行信用卡章程

银行信用卡章程

银行信用卡章程银行信用卡章程是指银行为了保障信用卡的正常使用,规范银行信用卡业务的管理和运营而制定的规章制度,是银行信用卡业务开展的基础性文件,具有法律效力。

银行信用卡章程包括如下内容:开卡、使用、还款、费用等。

下面,将从这些方面对银行信用卡章程进行详细介绍。

一、开卡开卡是指客户在银行办理信用卡业务时,需要遵守的一系列规定。

首先,客户需要对填写的资料进行真实性确认,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以在银行完成信用卡的开卡手续。

其次,客户需要缴纳一定的开卡费用和押金。

最后,银行会根据客户的个人信用状况和收入情况审核信用额度,并向客户发放信用卡。

二、使用银行信用卡使用具有一定的限制性。

首先,银行必须确保卡片的安全。

因此,客户需要妥善保管卡片,并保证不会将卡片外借或出售,以免造成卡片被盗刷等风险。

其次,客户要遵守银行的使用规定。

如,不得透支信用额度;不得将信用卡用于非法用途、赌博、赌场、境外购汇等活动;不得利用信用卡欠款以及其他违法行为。

三、还款还款是银行信用卡业务的重要环节,客户需要根据规定及时还款,以免逾期产生额外的罚息或费用。

信用卡还款的方式有多种,主要包括网上银行、电话银行、自助缴费机、ATM机、POS机、柜台等多种方式。

客户可以根据自身的情况选择适合自己的还款方式。

另外,还款期限为每月的账单还款日,一般为每个月的25日左右,客户需要在还款期限内偿还欠款。

四、费用银行信用卡使用过程中还存在着一定的费用支出。

主要包括年费、利息、提现、现金分期等费用。

其中,年费是银行信用卡的固定费用,相当于一张信用卡的使用年费;利息是客户信用卡欠款所产生的利息费用;提现是指客户通过信用卡提取现金所产生的费用;现金分期是指客户将信用卡消费分期后所产生的费用。

因此,客户需要在使用信用卡时,计算好费用,并选择适合自己的信用卡。

银行信用卡章程具有法律效力,客户在使用信用卡时必须遵守相关规定。

只有这样,才能保障信用卡的正常使用,避免不必要的经济损失。

平安银行信用卡章程

平安银行信用卡章程

(四)挂失生效后,持卡人不再承担所挂失信用卡挂失后因伪冒、盗用所产生的经济损失,司法机关依法扣划卡内资金的除外。
第三十条 持卡人的义务
(一)申请人应当向发卡机构提供真实的资料并按照发卡机构的规定向其提供符合条件的担保。
(二)持卡人应妥善保管好信用卡的密码(包括但不限于交易密码、手机动态密码等),凡使用密码进行的交易,均视为持卡人本人行为。持卡人应妥善保管好卡片信息、个人身份信息及密码(包括但不限于身份证号码、姓名、卡号、卡片有效期、信用卡安全码、查询密码、交易密码、手机动态密码等),若因密码保管不善等原因造成的损失,由持卡人自行承担。
第十四条 发卡机构依据《商业银行信用卡业务监督管理办法》、《银行卡业务管理办法》等规定以及根据持卡人信用状况和风险控制的要求核定持卡人的信用额度并有权对其账户采取调整或限定措施,同时设定相应的风险及交易控制指标。
第十五条 信用卡账户只能用于合法交易。持卡人若选择以自动转账方式还款,发卡机构有权直接从持卡人提供的个人活期账户中扣款,转入其信用卡账户,用于偿还持卡人的欠款。持卡人未依约还款或有违规、欺诈行为造成发卡机构经济损失,由持卡人承担赔偿责任,发卡机构有权将持卡人在本行的其他账户存款以及其他抵、质押物用来清偿,并保留依照法律程序进行追索的权利。
(二)发卡机构对不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及本章程规定的持卡人,有权取消其持卡人资格,并追回欠款,并可委托其他机构、个人收回信用卡。
(三)发卡机构有权对伪造或使用伪造信用卡、盗用信用卡、冒领冒用信用卡进行诈骗以及利用信用卡进行非法活动的行为人进行起诉,并报请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四)持卡人违背本章程有关条款给发卡机构造成损失的,发卡机构有权申请法律保护并依法追究持卡人或有关当事人的法律责任。

平安信用卡使用方法

平安信用卡使用方法

平安信用卡使用方法
1. 申请办理:在平安银行柜台、网上银行、手机银行或招行、微信等平台上办理申请,填写相关信息并提交资料审核。

2. 领卡激活:申请通过后,银行会发放信用卡,并需要在规定的时间内前往柜台或网下激活使用。

3. 卡片使用:在确认卡片有效后,可以在各种消费场所使用信用卡进行结账消费,包括超市、商场、餐厅、娱乐场所等。

4. 还款方式:信用卡消费后需按照规定的时间和金额进行还款,一般有自动还款或手动还款两种方式。

自动还款是在每月规定的时间自动从指定账户里划出信用卡欠款金额,手动还款是需要卡户自己前往网上银行或柜台还款。

5. 提前还款:如果有经济能力的话,也可以选择提前还款,减少负担和利息。

6. 注意事项:使用信用卡时需要注意保管好卡片,防止卡片遗失或被盗用。

也要注意信用卡额度的使用,不要超过自己承受的范围,避免产生不必要的债务和损失。

平安银行信用卡还款协议书

平安银行信用卡还款协议书

平安银行信用卡还款协议书协议编号:【协议编号】日期:【日期】甲方(出借人):姓名/名称:【甲方姓名/甲方名称】身份证号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甲方身份证号码/甲方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联系地址:【甲方联系地址】联系电话:【甲方联系电话】乙方(借款人):姓名/名称:【乙方姓名/乙方名称】身份证号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乙方身份证号码/乙方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联系地址:【乙方联系地址】联系电话:【乙方联系电话】鉴于:1. 甲方与乙方签订了一份信用卡合作协议;2. 乙方在根据信用卡合作协议规定的信用额度内进行消费;3. 乙方需按照信用卡合作协议规定的还款方式偿还信用卡消费款项;经双方协商一致,特订立本信用卡还款协议书。

具体约定如下:第一条:还款方式1.1 乙方应当按照信用卡账单的金额和到期日,在每期还款日之前全额还款。

1.2 乙方还款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式:a) 通过银行自助终端机进行还款;b) 通过银行网上银行系统进行还款;c) 在银行柜台进行还款;d) 其他甲方同意的还款方式。

1.3 若乙方不能按时偿还信用卡消费款项,则乙方需向甲方支付逾期利息。

逾期利息计算方式为:逾期天数×每日逾期费率×逾期金额。

第二条:还款账户2.1 乙方应提供有效的还款账户信息。

还款账户应为乙方合法拥有或使用的银行账户。

2.2 乙方有义务保证所提供的还款账户信息真实、有效,并承担因提供虚假信息而导致的一切法律后果。

第三条:提前偿还3.1 乙方可以在任何时间提前偿还信用卡消费款项,无需支付额外费用。

3.2 乙方提前偿还的金额应为乙方在信用卡账单中的欠款金额。

第四条:其他约定4.1 甲方在必要时有权单方面调整信用卡还款的方式、还款账户以及相关规定,并及时通知乙方。

4.2 甲方有权根据乙方的还款记录及资信状况,调整乙方的信用额度。

4.3 乙方应当严格遵守信用卡合作协议及相关规定,如违反合作协议的规定,甲方有权采取相应措施,包括但不限于暂停乙方的信用卡使用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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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安银行信用卡章程》附件一:平安银行信用卡章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适应市场需求和业务发展的需要,根据《银行卡业务管理办法》,国家相关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本章程所称信用卡是平安银行(以下简称发卡机构)向社会公开发行的、给予持卡人一定的信用额度,持卡人可在信用额度内先消费后还款,并可循环使用其信用额度,以人民币或某一指定外币结算的信用支付工具。

第三条信用卡按发行对象不同分为个人卡和单位卡;按结算币种不同分为人民币卡、外币卡和人民币外币卡;按信息载体材料不同分为磁条卡和芯片(IC)卡;按信用等级及客户群体不同分为普通卡、金卡和白金卡等。

第四条发卡机构、持卡人及其他当事人须遵守本章程。

第二章功能及使用范围第五条信用卡具有信用消费、转账结算和存取现金等基本功能,持卡人可按其所持信用卡的信用等级及产品类别享有相应的增值服务。

第六条人民币卡以人民币为结算货币,外币卡以外币为结算货币,可在国际信用卡组织、中国银联及发卡机构指定的受理点使用。

第三章申领条件第七条凡年满18周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有稳定、合法的收入来源,信誉良好的自然人,均可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及发卡机构要求的其他文件向发卡机构申领信用卡个人卡主卡。

个人卡主卡持卡人可为符合条件的其他自然人申领附属卡。

主卡持卡人对主卡及附属卡项下发生的债务承担完全清偿责任。

附属卡持卡人对主卡及附属卡项下发生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第八条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行政事业单位、社会团体、部队、法人授权的经济组织等,可凭中国人民银行核准的基本存款账户开户登记证等资料向发卡机构申领信用卡单位卡。

单位卡持卡人的资格由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的代理人书面指定和撤销。

每个单位可申请多张单位卡。

第四章申领手续第九条单位或个人申领信用卡,均应如实填写《平安银行信用卡申请表》,并签订《平安银行信用卡领用合约》。

申请人同意发卡机构向有关方面咨询、保留和使用相关资料。

申请人在《平安银行信用卡申请表》上签字确认,即表示确认履行其中各项规定并遵守本章程。

第十条发卡机构根据申领人的申请及资信状况确定是否要求其提供担保以及担保的方式,是否同意申领人的领卡申请。

无论是否批核,发卡机构对申请人的申请资料不予退回但对申请资料予以保密。

第十一条申请人可选择以提供担保的方式申办信用卡,担保方式包括:保证、抵押及质押。

担保可以另行签订相应的担保合约。

担保范围为持卡人在发卡机构信用卡项下发生的全部债务。

第十二条信用卡磁条卡有效期限最长为3年,逾期自动失效,但持卡人在该信用卡项下所发生的债权债务关系不变。

若持卡人不愿到期换领新卡,应于卡片的有效期限到期前一个月以书面或双方认可的其他形式通知发卡机构。

否则,发卡机构视为持卡人自愿到期更换新卡。

第十三条卡片有效期到期而不愿更换新卡或中途停止使用的持卡人,应以双方认可的方式办理销户手续。

持卡人办理销户手续后,仍须承担清偿被注销信用卡的一切债务和损失。

发卡机构对已收的年费不予退还。

第五章账户及交易管理第十四条信用卡只限持卡人本人使用,不得出租、转借,否则,由此产生的一切风险损失由持卡人自行承担。

第十五条发卡机构依据《银行卡业务管理办法》以及根据持卡人信用状况和风险控制的要求核定持卡人的信用额度并有权对其账户的信用额度进行调整,同时设定相应的风险及交易控制指标。

第十六条信用卡账户只能用于合法交易。

持卡人若选择以自动转账方式还款,发卡机构有权直接从持卡人提供的个人活期账户中扣款,转入其信用卡账户,用于偿还持卡人的欠款。

第十七条持卡人使用信用卡在境外消费或取现形成外汇垫款,可以用自有外汇偿还,或在国家法规许可的交易范围内,使用人民币购汇还款。

人民币账户及外币账户的使用均按照《银行卡业务管理办法》及国家外汇管理局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单位卡不得存取现金,其外汇账户的开户与使用应符合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境内外汇管理的有关规定。

第十九条持卡人在境内外消费、取现及使用其它自助设备时,须遵守相关法规、国际信用卡组织、中国银联、发卡机构和收单机构的有关规定。

第二十条由持卡人本人签名的交易凭证和依据密码等电子数据信息办理的各类结算交易所产生的电子信息记录,均为该项交易的有效凭证。

第六章计息办法和收费规定第二十一条信用卡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利率计收利息,按月计收复利。

发卡机构对信用卡账户内的存款不计付利息。

第二十二条持卡人若在到期还款日前偿还全部应还款项,除预借现金交易外均可享受免息还款期待遇,无须支付其账单日前一个月内发生的消费交易自发卡机构记账日起至到期还款日期间的透支利息。

第二十三条持卡人未在到期还款日前全额还款,则无权享受免息还款期待遇,应支付除预借现金外的全部透支款自发卡机构记账日起至到期还款日的透支利息。

持卡人支取现金不享受免息还款期待遇,应支付自发卡机构交易日起至到期还款日的透支利息。

持卡人未足额归还最低还款额时,除支付透支利息外,对最低还款额未还部分,还应按月支付一定比例的滞纳金。

第二十四条持卡人超过信用额度用卡时,不享受免息还款期待遇,对超过信用额度部分,应按月支付一定比例的超限费且不享受最低还款额待遇。

第二十五条持卡人使用信用卡须缴纳年费、各项手续费和工本费等,具体收费标准按《平安银行信用卡费率表》执行。

发卡机构制定和修改费用项目及标准时,将按照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及有关单位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持卡人偿还透支款项可选择主动还款或由发卡机构自动扣款。

持卡人账单所列明的款项,其还款顺序为费用(年费、滞纳金等)、利息、预借现金款和消费透支款。

第七章发卡机构与持卡人的权利和义务第二十七条发卡机构的权利第一款发卡机构有权审查申请人的资信状况,索取、留存和使用申请人的个人资料,可以就申领资料向任何方面进行核实,向相关信用机构披露信用卡资料,并有权决定是否向申请人发卡,有权核定和随时调整持卡人的信用额度。

第二款发卡机构对不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及本章程规定的持卡人,有权取消其持卡人资格,并追回欠款,并可委托其他机构、个人收回信用卡。

第三款发卡机构有权对伪造或使用伪造信用卡、盗用信用卡、冒领冒用信用卡进行诈骗以及利用信用卡进行非法活动的行为人进行起诉,并报请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四款持卡人违背本章程有关条款给发卡机构造成损失的,发卡机构有权申请法律保护并依法追究持卡人或有关当事人的法律责任。

第五款信用卡属于发卡机构所有,发卡机构保留收回或不发卡给申领人的权利。

发卡机构有权随时因发卡机构认为正当的理由,暂时停止、取消持卡人使用信用卡的权利或调降持卡人的信用额度,并有权追回全部欠款。

第六款对于不按规定还款的持卡人,发卡机构有权通过合法渠道催收,并有权处置信用卡的抵押物或质物以归还欠款,也可向担保人进行合法的催收和追索。

第二十八条发卡机构的义务第一款发卡机构应当按照与持卡人的约定向持卡人提供纸质或电子对账单。

但若自上次提供对账单后,持卡人的账户未发生交易或已与持卡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二款发卡机构按《平安银行信用卡领用合约》的约定对持卡人的资信资料进行保密。

但发卡机构在进行催收和追索债务时,可将持卡人的有关资料提供给相关机构和人员。

第三款发卡机构向持卡人提供24小时咨询、查询、投诉和挂失的电话服务,并对持卡人关于账务情况的查询和改正的要求给予答复。

第四款发卡机构向申请人提供有关信用卡的使用说明资料,包括章程、使用说明及收费标准。

第二十九条持卡人的权利第一款持卡人享有发卡机构对信用卡所承诺的各项服务,有权监督服务质量,并对不符质量的服务进行投诉。

第二款持卡人有权向发卡机构免费索取最近3个月的对账单,有权在账单日起30 日内要求对不符的账务进行查对。

第三款持卡人有权知悉信用卡的功能、使用方法、收费项目、收费标准、适用利率及有关的计算公式。

第四款挂失生效后,持卡人不再承担所挂失信用卡因伪冒、盗用所产生的经济损失,司法机关依法扣划卡内资金的除外。

第三十条持卡人的义务第一款申请人应当向发卡机构提供真实的资料并按照发卡机构的规定向其提供符合条件的担保。

第二款持卡人应妥善保管好信用卡的密码,凡使用密码进行的交易,均视为持卡人本人行为。

若因密码保管不善等原因造成的损失,由持卡人自行承担。

第三款信用卡遗失或被窃,持卡人应立即向发卡机构办理挂失手续,书面或双方认可的其他形式挂失均为正式挂失并即时生效。

挂失生效前的经济损失,除特别约定外,由持卡人承担。

第四款持卡人应按照发卡机构的规定,按时偿还消费透支款、利息、年费、超限费、滞纳金等费用;持卡人不得以与商户纠纷或与其他第三方的纠纷等为由拒绝支付所欠发卡机构的款项。

如信用卡交易的单据有误或内容不全,但经确认交易确实存在且金额无误,持卡人不得拒绝支付该交易款项。

第五款持卡人的身份证件号码、工作单位、通讯地址、电话、电子邮箱、收入等资料有变更时,应及时以书面或双方认可的其他形式通知发卡机构,否则由此产生的一切损失由持卡人承担。

第六款持卡人如未收到对账单应主动查询,若在账单日30天内持卡人未向发卡机构提出异议,则视同其已认可全部交易。

第七款持卡人有义务妥善保管好信用卡,因保管不善或持卡人任由信用卡处于风险状况而产生的损失,由持卡人自行承担。

第八章附则第三十一条本章程未尽事宜,按照《银行卡业务管理办法》以及有关政策法规执行。

第三十二条本章程由平安银行制订和解释,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后施行。

《深圳市商业银行信用卡章程》同时作废。

本章程的修改由发卡机构报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核准并公布后即为生效,无须另行通知持卡人。

修改后的条款对信用卡所有当事人具有同等约束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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