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合资金信托计划说明书
中投_【合生】集合资金信托计划说明书(0701)

中投·【合生创展房地产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信托计划说明书中投信托有限责任公司2012年7月目录释义 (1)第一条受托人介绍 (3)第二条信托计划名称、主要内容以及资金信托合同内容摘要 (4)第三条信托计划增信措施及有关参与方的情况简介 (9)第四条信托计划的推介期和开放期 (12)第五条信托执行经理人员名单及简介 (13)第六条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14)第七条风险警示内容 (14)第八条信息披露 (15)第九条备查文件 (16)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信托公司管理办法》、《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以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中投信托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投信托”或“受托人”)经调研和论证,推出风险相对可控并有良好预期收益的“中投·【合生创展房地产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以下简称“信托计划”)。
释义在本信托计划说明书中除非上下文另有解释或文义另有所指,下列词语具有以下含义:1.资金信托合同:是指《中投·【合生创展房地产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信托合同》及对该合同的任何修订和补充。
2.信托计划说明书:是指《中投·【合生创展房地产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信托计划说明书》及对该信托计划说明书的任何修订和补充。
3.本信托或本信托计划:是指根据信托计划说明书与资金信托合同设立的“中投·【合生创展房地产集合资金信托计划】”。
4.保管合同:指受托人与保管人签订的《保管合同》。
5. 信托文件或信托计划文件:是对资金信托合同、信托计划说明书、信托计划认购风险申明书、保管合同以及信托计划财产管理运用所形成的相关合同和文件的统称。
6.委托人:是指资金信托合同的委托主体,限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法人及依法成立的其他组织;委托人必须是信托计划说明书第四条第二款规定的合格投资者,委托人根据认购的信托单位份额分为【A】类、【B】和【C】类三类,其中认购信托单位大于等于【100】万份小于等于【200】万份的受益人为【A】类受益人,认购信托单位大于【200】万份小于等于300万份的受益人为【B】类受益人, 认购信托单位大于【300】万份的受益人为【C】类受益人。
集合资金信托计划说明书四篇

集合资金信托计划说明书四篇篇一:XX号证券投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说明书证券投资有风险,委托人在加入本信托计划前,应认真阅读并理解有关风险声明的条款。
受托人:XX有限公司保管人:XX股份有限公司证券经纪商:重要提示:1.投资有风险,投资者认购信托单位前应当认真阅读信托计划说明书和其他信托文件。
2.投资者符合信托文件规定的委托人资格时,方可以认购信托单位;投资者认购了信托单位,即视为已作出信托文件所规定的陈述与保证,已同意承受信托文件规定的各项风险。
3.受托人管理的其他信托计划的业绩并不构成本信托的业绩表现保证;信托计划的既往业绩并不代表将来业绩。
信托公司、证券投资信托业务人员等相关机构和人员的过往业绩不代表该信托产品未来运作的实际效果。
4.受托人将恪尽职守,履行诚实、信用、谨慎、有效管理的义务,但并不保证投资于信托计划无风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摘要信托计划名称:XX号证券投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信托计划投资范围:上海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A股股票、基金、债券信托计划的规模:信托计划成立时,信托单位总份数不低于10,000万份;信托计划存续期间,信托单位总份数不高于200,000万份受托人可以分别指定第i期信托资金的最低或最高规模。
i=1,2,3,4……且≤35(以下同),受托人有权根据信托计划运作情况进行调整信托计划总期数。
每期委托人信托资金不低于1000万元、每期信托资金规模不高于20,000万元,且该期信托单元的成立不能使得信托计划总规模高于200,000万元信托期限:信托计划存续期限预计为10年,受托人有权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受托人可以在募集第i期认购资金时,确定第i期信托单元预期存续期限委托人: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合格投资者信托单元:受托人可以分期发行信托单元;信托单元按照发行时间顺序命名为第1期信托单元、第2期信托单元、……、第i期信托单元受托人仅以扣除了第i期信托单元应付未付信托费用和其他债务后的第i期信托财产为限向第i期信托单位持有人分配信托利益,但信托文件对第i期信托费用中受托人报酬和保管费的支付顺位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说明书范本 国元黄山 号集合资产

(1)巨额退出的认定
本集合计划单个开放日累计净退出申请(有效退出申请总份额扣除有效申购申请总份额后的余额)超过上一日集合计划总份额10%时,即认为发生了巨额退出。
如果本集合计划同一开放期内连续两个开放日以上发生巨额退出,即认为发生了连续巨额退出。
(2)巨额退出的处理方式
出现巨额退出时,集合计划管理人可以根据本集合计划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接受全额退出或部分延期退出。
接受全额退出:当集合计划管理人认为有能力兑付委托人的全部退出申请时,按正常退出程序执行。
部分延期退出:当集合计划管理人认为兑付巨额退出申请有困难,或认为因实施兑付委托人的退出申请进行的资产变现可能使集合计划单位份额净值发生较大波动时,集合计划管理人在当日接受退出比例不低于上一日集合计划总份额的10%的前提下,对其余退出申请延期办理。
对于当日的退出申请,按单个账户退出申请量占退出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理的退出份额;未受理部分可延迟至下一个开放日办理。
转入第二个开放日的退出申请不享有优先权并以该开放日的集合计划单位份额资产净值为依据计算退出金额,依此类推,直到全部退出为止。
委托人在申请退出时可选择将当日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
巨额退出的公告:当发生巨额退出并延期支付时,集合计划管理人应在3个工作日内在销售网点、集合计划管理人的网站进行公告,并说明有关处理方法。
本集合计划连续两个开放日发生巨额退出,如集合计划管理人认为有必要,可暂停接受退出申请;已经接受的退出申请可以延缓支付退出款项,但不得超过正常支付时间。
集合资金信托计划说明书

集合资金信托计划说明书 信托登记系统产品编码:【】目 录1 定义 (4)2 信托计划的名称、类型和主要内容 (4)3 信托单位的认购 (6)4 信托期限 (9)5 《资金信托合同》的内容摘要 (10)6 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概要 (11)7 风险揭示和风险的承担 (122)8 其他事项 (133)9 备查文件 (135)前 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信托公司管理办法》、《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信托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受托人”或“【】信托”)发挥自身的专业能力,设计、推出本信托计划并募集资金,并将信托计划资金按照本《信托计划说明书》等信托文件的规定进行运用,最终实现信托计划项下各信托受益人的利益最大化。
受托人对本信托计划的设计、管理严格秉照执行依法合规经营、贯彻国家战略和产业政策、支持社会经济建设和环境可持续发展、维护投资者及相关方权益的理念和相关规范,本信托计划符合社会责任。
为满足投资者进行集合投资获取收益的需求,便于投资者了解本信托计划项下信托产品的特性、参考收益情况和风险,进而做出正确的投资决策,受托人特制订本《信托计划说明书》,本《信托计划说明书》的内容与《资金信托合同》约定不一致的,以《资金信托合同》约定为准。
参与本信托计划的委托人应为符合《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合格投资者,且初始委托人与受益人为同一人,能够识别、判断和承担本信托计划的风险。
委托人保证以自己合法所有的资金(金融机构以发行产品所合法募集的资金认购信托单位的除外)参与本信托计划,保证不接受他人委托资金或者非法汇集他人资金参与本信托计划(无论是否收取报酬),保证所交付的资料真实、完整、合法,并仔细阅读本信托计划说明书、认购风险申明书和信托合同全文,了解相关权利、义务和风险,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外贸信托朱雀投资阿尔法2号集合资金信托计划合同范本

外贸信托•朱雀投资阿尔法2号集合资金信托计划认购风险申明书尊敬的委托人/受益人:感您加入由中国对外经济贸易信托发起设立的“外贸信托•朱雀投资阿尔法2号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以下简称“本信托计划”)。
在您签署本认购风险申明书前,请仔细阅读本认购风险申明书、《外贸信托•朱雀投资阿尔法2号集合资金信托合同》(以下简称“《信托合同》”)以及《外贸信托•朱雀投资阿尔法2号集合资金信托计划说明书》(以下简称“《信托计划说明书》”)(本认购风险申明书、《信托合同》、《信托计划说明书》统称“信托文件”)的具体容。
凡填写并签署本认购风险申明书的客户,将视为已了解并认可上述文件容,对本信托计划可能发生的风险有了足够的了解和认识并愿意自行承担加入本信托计划带来的财务损益和法律责任。
受托人将恪尽职守地管理信托财产,履行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义务,但受托人在管理、运用或处分信托财产过程中,可能面临包括但不限于市场风险(政策风险、经济周期风险、利率风险、上市公司经营风险、购买力风险)、投资顾问风险、流动性风险、管理风险、操作与技术风险、基差风险、流动性差异风险、保证金风险、强制减仓风险、交易风险、系统执行风险、受益人本金部分或全部损失的风险、本信托计划提前结束或延期的风险、以及其他因政治、经济、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对信托财产产生影响的风险等。
本信托计划的信托资金主要运用方向为上市公司股票、证券投资基金、股指期货等投资。
证券投资具有较大的风险,可能会因为证券市场价格波动、国家政策变化、投资顾问决策失误等原因而导致信托财产蒙受部分甚至全部损失。
投资者在赎回或信托计划清算时取得的资金可能显著低于其投入的信托资金甚至可能为全部损失。
根据《中华人民国信托法》、《信托公司管理办法》、《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特此申明如下风险:(一)市场风险市场风险是证券投资的系统性风险,主要包括以下几方面:1、政策风险:货币政策、财政政策、产业政策和证券市场监管政策等国家政策以及法律法规的变化将对证券市场产生一定的影响,可能导致证券市场价格波动,从而影响信托收益。
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2009年修订)

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2009年修订) 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已撤销)•【公布日期】2009.02.04•【文号】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09年第1号•【施行日期】2007.03.01•【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信托与投资正文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07年第3号公布,根据2008年12月17日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第78次主席会议《关于修改〈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的决定》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业务的经营行为,保障集合资金信托计划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以下简称信托计划),由信托公司担任受托人,按照委托人意愿,为受益人的利益,将两个以上(含两个)委托人交付的资金进行集中管理、运用或处分的资金信托业务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信托计划财产独立于信托公司的固有财产,信托公司不得将信托计划财产归入其固有财产;信托公司因信托计划财产的管理、运用或者其他情形而取得的财产和收益,归入信托计划财产;信托公司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因进行清算的,信托计划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
第四条信托公司管理、运用信托计划财产,应当恪尽职守,履行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义务,为受益人的最大利益服务。
第二章信托计划的设立第五条信托公司设立信托计划,应当符合以下要求:(一)委托人为合格投资者;(二)参与信托计划的委托人为惟一受益人;(三)单个信托计划的自然人人数不得超过50人,但单笔委托金额在300万元以上的自然人投资者和合格的机构投资者数量不受限制;(四)信托期限不少于1年;(五)信托资金有明确的投资方向和投资策略,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以及其他有关规定;(六)信托受益权划分为等额份额的信托单位;(七)信托合同应约定受托人报酬,除合理报酬外,信托公司不得以任何名义直接或间接以信托财产为自己或他人牟利;(八)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的其他要求。
国民信托.东部投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说明书

国民信托•东部投资股权收益权集合资金信托计划说明书受托人:国民信托有限公司保管银行: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目录一、受托人的基本情况 (3)二、信托计划的基本情况 (3)三、信托合同的内容摘要 (4)四、推介日期、期限和认购方式 (5)五、信托计划推介机构名称 (8)六、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8)七、信托计划风险揭示及承担 (8)八、信托计划的信托经理 (9)九、备查文件 (10)声明:一、本计划说明书所涉及词语定义与《信托合同》第一条“释义”相同。
二、本计划说明书与《信托合同》存在不一致情形的,以信托合同为准。
一、受托人的基本情况(一)基本情况名称:国民信托有限公司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安外西滨河路18号院1号法定代表人:杨小阳(二)公司介绍国民信托有限公司,于1987年1月成立,2004年1月公司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迁址北京并获得重新登记,注册资本金为十亿元人民币,经营范围包括:资金信托;动产信托;不动产信托;有价证券信托;其他财产或财产权信托;作为投资基金或者基金管理公司的发起人从事投资基金业务;经营企业资产的重组、购并及项目融资、公司理财、财务顾问等业务;受托经营国务院有关部门批准的证券承销业务;办理居间、咨询、资信调查等业务;代保管及保管箱业务;以存放同业、拆放同业、贷款、租赁、投资方式运用固有财产;以固有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从事同业拆借;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的其他业务。
二、信托计划的基本情况(一)信托计划名称:国民信托•东部投资股权收益权集合资金信托计划。
(二)信托计划目的委托人基于对受托人的信任,自愿将其合法拥有的资金信托给受托人,加入“国民信托•东部投资股权收益权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由受托人根据信托文件的约定,以自己的名义将委托人交付的全部信托资金用于受让深圳市东部投资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部投资”)持有的陕西恒通果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通果汁”)65.49%的股权收益权,东部投资将转让股权收益权所得信托资金用于恒通果汁补充营运资金,主要用于支付果料收购款等。
XX证券投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说明书

深国投·普邦聚富证券投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说明书受托人:深圳国际信托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投资顾问:深圳市普邦投资有限公司保管银行: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行证券经纪人:国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目录一、信托计划的名称本信托计划的名称为:深国投·普邦聚富证券投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
二、信托计划的主要内容和信托合同内容摘要本信托计划项下各委托人与受托人签订《深国投·普邦聚富证券投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信托合同》,约定本信托计划的主要内容和信托当事人的权利、义务。
信托计划的主要内容和信托合同内容摘要如下:(一)信托目的受托人于信托计划成立后,按照信托计划文件的约定,对信托计划财产进行专业化的管理、运用,谋求信托计划财产的增值。
(二)信托计划类型本信托计划为指定用途的集合资金信托。
(三)信托计划规模本信托计划成立时的资金规模预计不低于人民币5000万元。
(四)信托计划期限本信托计划为长期信托,不限定信托计划存续期限,如发生本信托计划规定的信托计划终止情形时,本信托计划才予以终止。
(五)信托计划财产的管理运用投资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或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公开挂牌交易或已经公开发行并即将公开挂牌交易的所有投资产品、银行间投资品种(如银行间债券、中央银行票据等)以及中国证券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许可发行的基金当前和未来可以投资的其他所有投资品种。
在不违反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委托人授权受托人与投资顾问协商决定本信托计划投资范围的扩大。
(六)受益人本信托为自益信托,受益人与委托人为同一人。
本信托计划的受益人分为特定受益人与一般受益人两类,特定受益人根据信托计划的规定享有特定受益权,一般受益人根据信托计划的规定享有一般受益权。
本信托计划的委托人均为一般受益人,委托人同时指定深圳市普邦投资有限公司为本信托计划的特定受益人。
三、委托人资格委托人应当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法人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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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合资金信托计划说明书
集合资金信托计划
说明书
重要提示
一、投资有风险,投资者认购信托单位前应当认真阅读本信托计划说明书和其他信托文件。
二、投资者符合信托文件规定的委托人资格时,方可以认购信托单位;投资者认购了信托单位,即视为已作出信托文件所规定的陈述与保证,已同意承受信托文件规定的各项风险。
三、受托人管理的其他信托计划的业绩并不构成本信托的业绩表现保证;信托计划的既往业绩并不代表将来业绩。
四、本信托产品按照投资性质来划分,属于固定收益类产品,受托人将恪尽职守,履行诚实、信用、谨慎、有效管理的义务,但并不保证投资于信托计划无风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受托人依据本信托合同约定管理信托财产所产生的风险,由信托财产承担。
受托人因违背本信托合同、处理信托事务不当而造成信托财产损失的,由受托人以固有财产赔偿;不足赔偿时,由委托人/受益人自担。
一、前言
1. 本《集合资金信托计划说明书》(下称“信托计划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集合资金信托计划资金信托合同》(下称“信托合同”)编写。
2. 信托计划说明书阐述了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的基本情况,投资者在作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信托计划说明书以及其他信托文件。
3. 信托计划说明书、信托合同、风险申明书构成一个完整的整体。
信托计划说明书是信托文件不可分割的一部分。
受托人承诺信托文件不存在任何虚假内容、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受托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信托计划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对信托计划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4. 受托人将恪尽职守,履行诚实、信用、谨慎、有效管理的义务,但并不保证信托财产的运用无风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5. 信托计划说明书依据信托合同编写。
信托合同是约定信托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
信托计划说明书主要向投资者披露与信托计划相关事项的信息,是投资者据以选择及决定是否投资于信托计划的要约邀请文件。
信托投资者自签署信托文件、交付认购资金后,于信托成立之日起,即成为本信托的委托人或受益人。
6. 投资者欲了解信托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详情,应查阅信托合同。
二、信托公司的基本情况
名称:
注册地址:
法定代表人:
(以下简称“”),成立于年月日,注册资本为12亿元人民币。
其前身为,年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更名为,于年月日取得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颁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金融许可证》。
三、信托计划的名称及主要内容
1. 计划名称:集合资金信托计划
2. 计划类型:集合资金信托计划
3. 计划依据:
本信托计划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信托公司管理办法》、《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
4. 计划成立时的规模
(1)本信托计划发行的全部有效信托合同份数不少于2份;
(2)信托计划资金总额不低于万元(大写:万元);
(3)属于一般级委托人的信托单位与属于优先级委托人的信托单位的比例应不低于【1】:【3】。
5. 计划期限:
本信托计划的期限为25个月,自本信托正式成立之日起计算,至信托计划成立日后第25
个月的对应月对应日终止。
如本信托计划成立后第25个月没有对应日的,则以对应日的前一日为信托期限届满日。
如发生本信托计划规定的信托计划提前终止情形,本信托计划可提前终止。
四、信托合同的内容摘要
1. 信托目的
全体委托人基于对受托人的信任,认购信托单位并交付认购资金于受托人,由受托人按信托文件的规定将信托资金加以集合运用。
受托人根据全体委托人的意愿,将信托资金用于向小微企业主个人发放经营性贷款。
2. 信托财产的投资管理
本信托计划财产的管理与运用由受托人、保管人等相关主体共同完成,各方根据本信托计划项下的相关合同与协议履行各自的职责。
委托人根据自身的投资风险偏好自主决定加入本信托计划时,指定拟参与的信托受益权类别。
五、信托计划的推介机构、期限和信托单位价格
1. 受托人有权在募集信托计划认购资金时指定推介期。
根据实际情况,受托人有权延长或提前终止信托计划的推介期。
2. 信托计划推介机构:。
3. 推介期信托单位价格:人民币1元(大写:壹元整)。
六、信托经理人员名单、履历
七、信托计划的相关服务机构
1. 保管人简介
名称:有限公司分行
住所:
负责人:
2. 律师事务所
名称:
地址:
负责人:
八、法律意见书摘要
律师事务所为的常年法律顾问,为设立的本信托计划出具了法律意见书,律师事务所根据截至其出具法律意见书之日已经公布并有效施行的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精神,对在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之前提交的信托文件进行审查,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的意见如下:
1. 系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信托公司,具备发行“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的主体资格和资质;
2. “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的信托文件形式上符合法律要求;
3.“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的信托文件内容上不违反现行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也未发现存在违反中国银监会正式公布并正在施行的有关部门规章的规定的情形;
4. “集合资金信托计划”对信托财产的管理、运用和处分不违反《信托法》、《信托公司管理办法》、《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以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法律意见书全文请参见本信托计划备查材料。
九、适用法律与争议处理
1. 信托文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现行法律、法规。
2. 与本信托有关的任何争议,各方应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双方均有权向受托人住所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十、信托计划的解释和说明
信托文件的解释和说明以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为准,对于法律法规没有进行约定的,如条款描述等,最终解释和说明权归受托人。
未经受托人明确书面同意,委托人不得在任何文件中使用受托人的名称或与之相似的任何名称作为文件的内容,除非适用法律、法规或监管政策有此要求。
十一、备查文件
1. 《集合资金信托计划资金信托合同》;
2. 《集合资金信托计划风险申明书》;
3. 《法律意见书》。
签约时间:年月日
委托人签字/盖章:
受托人:(公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