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特色产业集群管理办法
山东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关于加快大模型产业高质量发展的指导意见

山东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关于加快大模型产业高质量发展的指导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公布日期】2024.06.13•【字号】鲁工信发〔2024〕8号•【施行日期】2024.06.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工业和信息化管理综合规定正文山东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关于加快大模型产业高质量发展的指导意见鲁工信发〔2024〕8号各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各有关单位:大模型是全球科技竞争的新高地、未来产业的新赛道、经济发展的新引擎,为抢抓大模型产业发展战略机遇,加快培育新质生产力,赋能新型工业化,推动我省大模型产业高质量发展,制定本指导意见。
一、总体要求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认真落实全省数字经济高质量发展工作会议决策部署,聚焦场景牵引、创新突破,着力增强技术创新能力、提升产品供给水平、塑强产业主体优势、深化融合应用效能、培育优良发展生态,到2025年,加快突破一批前瞻性、原创性、引领性大模型关键技术,推动创新平台体系初步建成,积极打造具有一定国际影响力的基础级大模型,在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培育一批覆盖范围广、产品能效高的行业级大模型、场景级大模型。
建设50家以上细分领域的头部企业、50个左右产业集聚和赋能应用的特色园区,大模型产业年度收入增幅不低于25%,将我省建设成为全国领先的大模型产业发展和创新应用高地。
二、重点领域(一)基础级大模型。
着眼未来趋势和技术前沿,布局参数量大、结构复杂、处理力强的通用大模型产品,加强文本、图片、音频、视频以及多模态的生成式、判别式大模型研发,为行业级、场景级大模型产品研发提供适配灵活、稳定性高的底座支撑。
(二)行业级大模型。
聚焦我省重点特色行业和标志性产业链,深挖数字化转型需求,加速垂直细分领域数据训练、优化,加快产业发展、民生服务、社会治理等领域大模型开发,建立门类齐全、专业度高、落地性强的行业级大模型体系。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化工园区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 鲁政办字[2017]16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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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化工园区认定管理办法
的通知鲁政办字[2017]168号
佚名
【期刊名称】《山东政报》
【年(卷),期】2017(0)32
【摘要】《山东省化工园区认定管理办法》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总页数】10页(P14-23)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F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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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先进制造业促进条例

山东省先进制造业促进条例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4.09.26•【字号】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60号•【施行日期】2024.12.01•【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尚未生效•【主题分类】工业和信息化管理综合规定正文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60号《山东省先进制造业促进条例》已于2024年9月26日经山东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4年12月1日起施行。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24年9月26日山东省先进制造业促进条例(2024年9月26日山东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第一条为了加快推进新型工业化,培育发展新质生产力,构建现代化产业体系,建设先进制造业强省,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支持和引导制造业以高端化、智能化、绿色化为方向,采用先进制造模式,应用新型生产要素,加速形成以新质生产力为核心动能的工业生产系统和新型产业形态。
促进先进制造业发展,应当遵循市场主导、政府引导、创新引领、开放融合、区域协调、陆海统筹、绿色低碳、安全高效的原则。
第三条省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编制全省先进制造业发展规划,明确发展目标、产业布局、重点任务、保障措施等。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先进制造业促进工作的组织领导,建立健全先进制造业发展统筹推进工作机制,强化对先进制造业重点领域的运行监测、分析研判和政策引导,协调解决先进制造业促进工作中的重大问题,推动先进制造业扩量提质增效,保持制造业增加值占地区生产总值比重基本稳定。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先进制造业促进的协调、服务、管理和督导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先进制造业促进的相关工作。
第四条省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根据全省先进制造业发展规划,改造提升冶金、石化、轻工、建材、纺织服装、机械等传统产业,培育壮大新一代信息技术、高端装备、新能源新材料、现代医药、新能源汽车、商业航天、低空经济等新兴产业,超前布局人工智能、元宇宙、人形机器人、氢能、生物制造、生命科学、量子科技等未来产业。
中共山东省委、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推进乡村振兴加快农业农村现代化的实施意见

中共山东省委、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推进乡村振兴加快农业农村现代化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1.01.26•【字号】•【施行日期】2021.01.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农业管理综合规定正文中共山东省委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推进乡村振兴加快农业农村现代化的实施意见(2021年1月26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进乡村振兴加快农业农村现代化的意见》(中发〔2021〕1号),对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优先发展农业农村、全面推进乡村振兴作出了全面安排部署,全省各级各部门要切实抓好贯彻落实。
为确保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落实落地,现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1.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认真落实中央经济工作会议、中央农村工作会议要求,紧紧围绕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坚定不移贯彻新发展理念,坚持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坚持加强党对“三农”工作的全面领导,坚持农业农村优先发展,坚持农业现代化与农村现代化一体设计、一并推进,坚持创新驱动和城乡融合发展,立足新发展阶段、贯彻新发展理念、融入和服务新发展格局,以全面推进乡村振兴为总抓手,以高质量发展为主题,以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为主线,以科技创新为引领,以改革开放为动力,统筹发展和安全,全力保障粮食和重要农产品有效供给,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加快农业农村现代化,促进农业高质高效、乡村宜居宜业、农民富裕富足,确保打造乡村振兴齐鲁样板不断取得新进展。
2.目标任务。
2021年,全省粮食播种面积和产量不低于上年水平,重要农产品供给保障有力,农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水平进一步提高,农民收入增长继续快于城镇居民,脱贫攻坚成果持续巩固。
潍坊市工信局一级调研员李玉军同志解读《潍坊市中小企业特色产业集群管理办法》(2021)

潍坊市工信局一级调研员李玉军同志解读《潍坊市中小企业特色产业集群管理办法》(2021)2021年04月12日标题:潍坊市工信局一级调研员李玉军同志解读《潍坊市中小企业特色产业集群管理办法》日期:2021年04月12日文号:内容概述:潍坊市工信局一级调研员李玉军同志解读《潍坊市中小企业特色产业集群管理办法》效力状态:有效内容概述:潍坊市工信局一级调研员李玉军同志解读《潍坊市中小企业特色产业集群管理办法》一、政策背景产业集群是中小企业发展的重要组织形式和载体,对推动企业专业化分工协作、有效配置生产要素、降低创新创业成本、节约社会资源、促进区域经济社会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二、政策依据依据《关于进一步促进产业集群发展的指导意见》(工信部企业〔2015〕236号)、《〈中国制造2025〉山东省行动纲要》(鲁政发〔2016〕9号)、《关于印发〈山东省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三年行动计划(2020-2022年)〉的通知》(鲁非公组办发〔2020〕5号)和《关于印发〈山东省特色产业集群管理办法〉的通知》(鲁工信发〔2020〕5号)等制定。
三、出台目的为贯彻国家和省委、省政府关于促进中小企业健康发展战略部署,培育一批主业突出、结构优化、特色明显、公共服务配套完善、市场竞争力强的特色优势产业集聚区,规范集群建设管理,促进我市中小企业高质量发展,制定本办法。
四、重要举措共四项重要措施。
第一,确立了本办法的背景依据和目标。
第二,明确了中小企业特色产业集群申报需同时满足产业特色明显、产业规模和经济效益突出、品牌影响力强、技术水平高、工业互联网应用深入、组织管理体系完善等基本条件。
第三,明确了中小企业特色产业集群申报主体的申报程序。
第四,通过建立培育库,强化组织协调,加强平台建设、实施年度报告制度、实行动态管理等方式推动中小企业集聚集约高质量健康发展。
该文件施行日期是2021年5月10日,有效期至2026年5月9日。
(非正式文本,仅供参考。
山东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农业优势特色产业培育方案(2021-2025年)的通知

山东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农业优势特色产业培育方
案(2021-2025年)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山东省农业农村厅
•【公布日期】2021.06.02
•【字号】鲁农产业字〔2021〕9号
•【施行日期】2021.06.02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农业管理综合规定
正文
山东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农业优势特色产业培育方案
(2021-2025年)的通知
各市人民政府,省有关部门:
《农业优势特色产业培育方案(2021-2025年)》已经省政府批复同意(鲁政字〔2021〕94号)。
根据批复意见,现予印发实施,请各市人民政府、省有关部门认真落实省政府批复要求,明确工作责任,强化政策支撑,跟进指导服务,切实把区域优势特色产业提升到一个新水平。
优势特色产业所在市、县(市、区)政府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落实主体责任,明确牵头单位,紧紧围绕全产业链高质量发展,做好规划指导和技术服务,及时解决产业培育中遇到的实际困难;要以特色优势产业为依托,加大相关政策、项目和资金的集中支持,切实形成政策与工作合力;要加强对本培育方案落地落实情况的督导,注重典型培育和经验总结,相关市、县(市、区)每半年要形成本方案落地落实进展情况的总结,连同有关问题建
议和典型做法,一并报省农业农村厅。
山东省农业农村厅
2021年6月2日。
山东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农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建设工作指引》的通知(2024)

山东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农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建设工作指引》的通知(2024)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科学技术厅•【公布日期】2024.08.20•【字号】鲁科字〔2024〕77号•【施行日期】2024.08.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正文山东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农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建设工作指引》的通知鲁科字〔2024〕77号各市科技局,各有关单位:为进一步规范山东省农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的建设与管理,现将修订后的《山东省农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建设工作指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山东省科学技术厅2024年8月20日山东省农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建设工作指引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农业高新技术产业示范区建设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8〕4号),推进山东省农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以下简称省级农高区)高质量建设发展,根据《山东省农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建设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制定本工作指引。
一、总体要求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三中全会精神,全面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三农”工作的重要论述和对山东工作的重要指示要求,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和乡村振兴战略为引领,按照“给农业插上科技的翅膀”“打造乡村振兴齐鲁样板”要求,聚焦全省农业科技和产业关键领域发展重大需求,推进创新链产业链资金链人才链深度融合,延长产业链、提升价值链,以科技创新引领农业产业高质量发展,为农业强省建设提供强有力的科技支撑。
二、总体布局与目标定位(一)总体布局按照“统筹布局、量质并重、协同推进、适度超前”的原则,在产业布局上,立足全省资源禀赋,突出区域产业特色,构建以粮油、果蔬、畜禽、水产等传统农业全链条转型升级,以生物育种、智慧农业等新兴产业全方位培育壮大,以生物制造、人工智能等未来农业超前布局的各具特色的省级农高区高质量发展新格局。
特色产业集群实施方案

特色产业集群实施方案特色产业集群是指在特定地域内,以某一特定产业为核心,形成一定规模的、相互关联、相互依存的产业集群。
特色产业集群实施方案是指为了促进特色产业集群的发展,提出的一系列具体措施和步骤。
在当前经济发展的大背景下,特色产业集群实施方案的制定对于推动地方经济发展、促进产业升级具有重要意义。
首先,要明确特色产业集群的定位和发展目标。
通过对当地资源禀赋、产业基础和市场需求的分析,确定特色产业集群的发展方向和目标定位。
明确特色产业集群的核心产业和支撑产业,明确发展目标和发展规模,为后续的实施提供明确的指导。
其次,要加强创新驱动,提升核心竞争力。
特色产业集群的发展离不开创新驱动,要加大科技投入,提升技术含量,培育一批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核心技术和产品。
同时,要加强产学研合作,引进高端人才,推动产业链的优化升级,提升特色产业集群的核心竞争力。
第三,要优化产业生态,提升整体效益。
特色产业集群的发展需要良好的产业生态环境,要加强环境治理,推动资源循环利用,提升能源利用效率,减少环境污染。
同时,要加强企业管理和服务水平,提升整体效益,推动特色产业集群的可持续发展。
第四,要加强政策支持,营造良好发展环境。
政府在特色产业集群发展过程中要加大政策支持力度,出台相关扶持政策,降低企业税负,提供人才培训补贴,加大科研经费支持。
同时,要简化行政审批程序,营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为特色产业集群的发展提供良好的政策环境。
总之,特色产业集群实施方案的制定是一个系统工程,需要全社会的共同参与和努力。
只有在政府、企业和社会各界的共同努力下,才能实现特色产业集群的可持续发展,推动地方经济的繁荣与稳定。
希望通过本实施方案的落实,能够为特色产业集群的发展提供有力的支持和保障,推动地方经济的转型升级,实现经济可持续发展的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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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特色产业集群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国家和省委、省政府关于促进中小企业健康发展战略部署,落实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进一步促进产业集群发展的指导意见》和《〈中国制造2025〉山东省行动纲要》精神,培育一批主业突出、结构优化、特色明显、公共服务配套完善、市场竞争力强的特色优势产业集聚区,规范集群建设管理,促进我省中小企业高质量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特色产业集群是指经
省工业和信息化厅正式认定公布的特色产业集群,依托县(区、市)或产业园区集中管理,以中小企业为主体,以特色产业为支柱,集聚具有产业关联的中小企业以及相关服务、管理和科研
等支撑机构,在特定空间范围内共享包括专业人才、市场、技术和信息等诸多产业要素,使产业和企业通过健全供应链产生促进效应,形成区域优势和持续竞争力的特色优势产业集聚区。
第三条特色产业集群申报遵从自愿原则。
省工业和信息化厅会同有关部门对特色产业集群进行认定管理和指导培育,鼓励各级财政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奖励支持。
第二章申报条件
第四条特色产业集群申报需同时满足以下基本条件:
(一)产业特色明显。
产业发展规划目标明确,有相对集聚的产业空间布局,功能定位科学合理,发展边界清晰,符合绿色、低碳、节能、
环保要求,可持续发展能力强,在国内同行业有较大影响力。
(二)产业规模和经济效益突出。
集群区域面积在100平方公里以内,集群内企业集聚度较高,龙头企业带动作用明显,产业链衔接紧密,协作配套能力较强,相关生产、服务等企业户数在100户以上,年营业收入100亿元以上。
主导产业营业收入居全省同行业第一位或
居全国同行业前列的产业集群,可适当放宽条件。
(三)品牌影响力强。
主要产品市场占有率国内领先,具有较强的品牌影响力,拥有省级以上名牌产品、驰(著)名商标或国家行业协会(商会)认定的产业荣誉称号,被省级及以上媒体重点宣传报道。
(四)技术水平高。
积极开展产学研协同创新,拥有一批高端产业领军人才。
企业有较强的成长性,拥有省级“一企一技术”研发中心、“专精特新”中小企业、瞪羚企业、制造业单项冠军企业等。
骨干企业的技术装备、科技创新能力在全省同行业中处于先进水平,自主创新能力突出。
(五)工业互联网应用深入。
实施“互联网+产业集群”行动,信息基础设施完善。
产业集群龙头企业在生产制造、营销推广、企业管理等领域积极应用云计算、大数据、物联网等技术。
产业集群内规模以上企业在研发设计、生产制造、企业管理、电子商务、物流配送等主要环节信息化应用达到省内同行业先进水平。
(六)组织管理体系完善。
特色产业集群的依托载体有完善的产业发展推进体系,扶持政策
健全。
区域内基础设施条件良好,公共配套服务完善,信息、研发、检测、创业、培训、电子商务等公共服务平台较为健全。
建立完善的统计工作制度,能够完整、准确、及时提供数据分析。
第三章申报程序
第五条省工业和信息化厅每年组织开展一次省级特色产业集群申报、公告工作,具体时间及要求以当年申报工作通知为准。
第六条特色产业集群申报主体根据通知要求,向当地工业和信息化局(民营经济发展局)提交申报材料,申报主体需提交下列申报材料,并对申报材料真实性负责:
(一)山东省特色产业集群申请表(附件);
(二)特色产业集群发展情况简介(3000字以内);
(三)特色产业集群发展规划;
(四)特色产业集群内名牌产品、驰(著)名商标或产业荣誉称号、媒体相关宣传报道等材料;
(五)各类创新研发中心、公共服务平台、服务体系建设材料;
(六)产业集群信息化智能化建设情况,主要包括计算能力、存储能力、数据的存储、分析和使用等情况;
(七)能够证明符合申报条件的其他材料;
(八)对申报材料真实性的声明(加盖申报单位公章)。
第七条各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民营经济发展局)对申报材料进行合规性审核并进行初审,
对初审合格者正式行文推荐至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第八条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对各市推荐的特色产业集群申报材料组织专家进行评审,专家评审组根据项目运营情况、服务能力和服务绩效等进行审查和评议,视情采用现场考察的形式进行核实。
第九条根据评审结果确定拟公布名单,在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网站公示。
对公示无异议的,按程序予以正式公布。
第四章集群管理
第十条各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民营经济发展局)要加强组织协调,系统推进特色产业集群培育工作,及时了解掌握集群建设和运营情况,制定发展规划,出台扶持政策,加大支持力度,
营造良好的发展环境,推动中小企业集聚集约高质量健康发展。
第十一条特色产业集群要加强平台建设,大力培育龙头企业,注重产业链配套,强化企业技术创新,推进特色产业智慧应用,提升产业智能化水平,提高集聚区管理质量,加大品牌培育与创建力度,推动区域优势产业集聚发展。
每年1月底前形成上一年度工作总结,并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二条实施年度报告制度,各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民营经济发展局)负责对辖区内特色产业集群发展情况进行指导检查,并于每年2月底前,将本市上一年度特色产业集群发展情况报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第十三条特色产业集群实行动态管理,有效期为5年。
有效期满当年,须按照申报条件和程序申请复核。
有效期满未申请复核或经复核未达标的,取消其称号。
第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其特色产业集群命名:
(一)弄虚作假,或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
(二)被证实不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和要求的;
(三)不按要求报送工作总结和建设情况或不接受、不配合相关工作的;
(四)入驻企业满意度低、反映问题较多等其他应予以撤销的情形。
第五章附则
第十五条本办法由山东省工业和信息化厅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本办法有效期自2020年10月1日起,至2025年9月30日止。
附件:山东省特色产业集群申请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