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生生物增殖放流技术规范海蜇山东标准2020版
水生生物增殖放流技术规范长蛸

水生生物增殖放流技术规范长蛸1 范围本标准规定了长蛸增殖放流的术语和定义、水域条件、本底调查、放流苗种质量、检验、包装、计数、运输、投放、放流资源保护与监测、效果评价等技术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长蛸增殖放流。
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 11607 渔业水质标准NY 5052 无公害食品海水养殖用水水质SC/T 7014 水生动物检疫实验技术规范SC/T 9401—2010 水生生物增殖放流技术规程DB37/T 2622 长蛸人工繁育技术规范DB37/T 2307 长蛸(种质)农业部783号公告—1—2006 水产品中硝基呋喃类代谢物残留量的测定液相色谱-串联质谱法农业部958号公告—14—2007 水产品中氯霉素、甲砜霉素、氟甲砜霉素残留量的测定气相色谱—质谱法农业部1163号公告—9—2009 水产品中己烯雌酚残留检测气相色谱-质谱法3 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胴长mantle length自胴背部两眼连线的中点至最后端直线长度,又称胴背长。
4 水域条件符合SC/T 9401—2010第4章的规定,且应符合下述条件:a)海底底质以泥沙为宜;b)水深3 m以上,盐度26~35,避风浪性良好;c)小型甲壳类、鱼类等饵料生物丰富,大型藻(草)类等茂盛,星康吉鳗、矛尾虾虎鱼等敌害生物较少。
5 本底调查按SC/T 9401—2010第5章的规定进行。
6 放流苗种质量亲体应为本地野生原种或原种场保育的原种,且雌蛸体重≥150 g,雄蛸≥200 g,质量符合DB37/T 2307的规定。
苗种培育按照DB37/T 2622的规定执行。
培育用水应符合NY 5052的要求。
苗种规格胴长≥10 mm。
苗种质量苗种质量应符合表1的要求。
表1 质量要求规格测定长蛸苗种规格以放流现场测量为准。
水生动物增殖放流技术规范

水生动物增殖放流技术规范1范围本标准规定了水生动物增殖放流的术语和定义、技术要求、基本程序、保护措施及跟踪与效果评价。
本标准适用于山西省行政区域内水生动物的增殖放流。
2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11607渔业水质标准GB/T15805.1淡水鱼类检疫方法NY5071无公害食品渔用药物使用准则SC/T1075鱼苗、鱼种运输通用技术要求3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增殖放流采用放流、移植等人工方式向水库、湖泊和江河等水域投放亲体、苗种等活体水生动物的活动。
3.2增殖放流单位具体实施放流活动的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社会团体或个人。
4技术要求4.1环境条件放流水域为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许可的适于从事增殖放流活动的渔业水域,以渔业资源衰退或生物多样性下降较为严重的渔业水域为重点。
水域生态环境须适于放流水生动物的生存要求,水质符合GB 11607的规定。
禁止在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和重要经济鱼类的产卵场等敏感水域进行可能对原生态环境及物种造成威胁的放流活动。
4.2种质要求水生动物的种质应符合相关国家或行业标准的要求,由具备相应检测鉴定资质的单位和专家进行鉴定,应以本地种的原种或其子一代为主。
不应投放可能对放流水域水生动物种质造成影响的外来种、杂交种及转基因种。
同一水域内开展增殖放流应兼顾各品种间的生态关系和规格数量。
4.3种质来源应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水产原种场、良种场、苗种场、增殖站、水生野生动物驯养繁殖场提供。
利用财政资金或社会资金进行的增殖放流活动,条件允许时应在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的组织下通过招标方式确定苗种供应单位。
4.4质量要求4.4.1亲本、苗种及受精卵的质量须符合相关国家或行业标准的要求,其它暂无质量标准的水生动物,由省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相关技术人员进行审定。
山东省农业农村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水生野生动物管控的通知-鲁农渔字〔2020〕6号

山东省农业农村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水生野生动物管控的通知正文:----------------------------------------------------------------------------------------------------------------------------------------------------山东省农业农村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水生野生动物管控的通知鲁农渔字〔2020〕6号各市渔业主管局:为积极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深入贯彻落实《市场监管总局、农业农村部、国家林草局关于禁止野生动物交易的公告》(2020年第4号)精神,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至全国疫情解除期间,在全省范围内加强对水生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管控,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提高认识,统一思想,切实增强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工作的责任感和紧迫感各级渔业主管部门要进一步提高政治站位,坚决响应党中央号召,认真贯彻落实国家三部局关于禁止野生动物交易的决策部署,从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的高度,切实做好我省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工作。
二、加强领导,落实责任,确保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工作有效开展各级渔业主管部门要加强领导,主动出击,在当地党委政府领导下认真落实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属地管理责任,要做到组织领导到位、目标责任到位、工作落实到位、监管措施到位,确保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工作有效开展。
同时要加强与公安、海关、市场监管、网信、交通等部门的沟通协作,形成合力,提升监管效能。
三、明确任务,强化措施,扎实推进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工作(一)实施封控隔离。
对所有水生野生动物人工繁育场所实施封控隔离,严禁水生野生动物对外交流和转运贩卖,严禁无关人员出入,加强日常清洁消毒。
(二)暂停展示展演。
关闭水族馆、海洋馆等参观场所,停止一切与水生野生动物有关的展演活动,禁止一切水生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交易行为。
(三)开展执法检查。
各级渔业主管部门及渔政执法机构要认真落实禁止野生动物交易有关通知精神,积极主动做好水生野生动物管控工作,严厉打击乱捕滥猎和非法出售购买、人工繁育、经营利用水生野生动物及其制品违法犯罪行为。
水生动物增殖放流技术规范-ICS

水生动物增殖放流技术规范目次前言 (Ⅱ)1 范围 (1)2规范性引用文件 (1)3术语和定义 (1)3.1增殖放流 (1)3.2考种 (1)4增殖放流单位 (1)5增殖放流的基本程序 (1)5.1申报与审批 (1)5.2 结果统计与上报 (2)6技术要求 (2)6.1 放流水域 (2)6.2 放流种类 (2)6.3 苗种来源 (2)6.4 技术鉴定与检疫 (2)6.5 放流技术措施 (3)7 跟踪与效果评估 (3)8 通报发布制度 (3)附录A (规范性附录)内陆水域增殖放流申报审批表 (4)前言为规范水生动物增殖放流行为,修复水域生物多样性,增殖渔业资源,确保水生生物安全,特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由湖南省畜牧水产局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湖南省水产科学研究所、湖南省畜牧水产局。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员:廖伏初、欧燎原、李传武、温罗云、徐德平、黄华伟。
1 范围本标准规定了水生动物增殖放流的术语和定义、增殖放流单位、增殖放流的基本程序、技术要求、跟踪与效果评估、通报发布制度等。
本标准适用于我省水生动物资源增殖放流。
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T 5055-1997 青鱼、草鱼、鲢、鳙亲鱼GB/T 9956-1988 青鱼鱼苗、鱼种质量标准GB/T 10029-2000 团头鲂GB/T 11776-1989 草鱼鱼苗、鱼种质量标准GB/T 11777-1989 鲢鱼鱼苗、鱼种质量标准GB/T 11778-1998 鳙鱼鱼苗、鱼种质量标准GB/T 15805.1-1995 淡水鱼类检疫方法第一部分GB 17715-1999 草鱼GB 17716-1999 鲢鱼GB 17717-1999 鳙鱼GB 17718-1999 青鱼GB/T 30030-1988 团头鲂鱼苗、鱼种质量标准SC/T 1040-2000 长吻鮠3 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我国海蜇相关标准概况

我国海蜇相关标准概况游奎;迟旭朋;马彩华;高增祥;贺玉庆;丁鹏伟【摘要】简要论述了海蜇的行业规模,着重比较讨论了现行海蜇相关标准状况.当前海蜇相关标准中,行业标准与地方标准各占32%和68%,地方标准居多,沿海大多数省份各自颁布了海蜇相关标准.在标准内容方面,食品标准约占50%,剩余标准分别涉及海蜇池塘养殖、苗种培育、增殖放流等内容,当前尚无海蜇种质标准及苗种标准.现行海蜇相关标准中,有些检验规程、实验方法、检测内容等方面存在一些不妥当的地方.相对于其他传统海洋经济生物而言,海蜇各种标准的制定不十分全面,且比较滞后,将不利于海蜇产业的健康发展.[中国渔业质量与标准,2011,1(3):17-21]【期刊名称】《中国渔业质量与标准》【年(卷),期】2011(001)003【总页数】5页(P17-21)【关键词】海蜇;产业;标准【作者】游奎;迟旭朋;马彩华;高增祥;贺玉庆;丁鹏伟【作者单位】中国海洋大学,青岛266003;中国海洋大学,青岛266003;中国海洋大学,青岛266003;中国海洋大学,青岛266003;中国海洋大学,青岛266003;中国海洋大学,青岛266003【正文语种】中文【中图分类】S1海蜇是一种广受欢迎、具有独特风味的海鲜食品,也是普通群众对水母类食品的统称。
但在生物学上,海蜇仅指刺胞动物门(Cnidaria)、钵水母纲(Scyphozoa)、根口水母目(Rhizostomeae)、根口水母科(Rhizostomidae)、海蜇属(Rhopilema)、海蜇(Rhopilema esculentum)这一个种类。
实际上,可食用的水母有很多种[1],大型水母加工得当一般都具有食用价值[2-4]。
在各种食用水母中,以海蜇(R.esculentum)的食用价值与经济价值最高,近年来海蜇在我国逐渐成为一个重要的渔业增殖与养殖对象[5-7]。
据《中国渔业年鉴》(2010)统计数据,海蜇养殖及捕捞年总产量约30万t[8],以2010年平均市场价格计,海蜇产业产值近百亿元。
山东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山东省水产原、良种场管理办法》的通知

山东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山东省水产原、良种场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农业农村厅•【公布日期】2020.11.26•【字号】鲁农法字〔2020〕15号•【施行日期】2020.12.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农业管理综合规定正文关于印发《山东省水产原、良种场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市渔业主管局:为保存和合理利用水生生物种质资源,加强水产原、良种场生产管理,我厅制定了《山东省水产原、良种场管理办法》,已经厅长办公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山东省农业农村厅2020年11月26日山东省水产原、良种场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存和合理利用水生生物种质资源,加强水产原、良种场生产管理,提高原良种质量和生产管理水平,根据原农业部《水产苗种管理办法》《水产原良种场生产管理规范》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山东省水产原、良种场,是指水产原、良种生产符合国家、省有关标准,技术先进、品质优良、管理规范,经山东省农业农村厅(以下简称省厅)认定的水产原、良种繁育场。
第三条山东省水产原、良种场管理坚持企业自愿申请、科学评价、动态管理的原则。
第四条省厅负责山东省水产原、良种场的管理工作;山东省水产原、良种场专家委员会负责指导全省水产原良种体系建设、省级水产原良种场验收工作,秘书处设在厅渔业与渔政管理处;各市渔业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各级水产原良种场的培植、建设和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水产原、良种场基本任务第五条原种场的基本任务:搜集、整理、保存原种种质资源,并按照原种标准和生产技术操作规程,运用完善的工程、技术措施和严格的管理措施,培育原种亲本,为良种场、苗种场提供繁育用亲本。
第六条良种场的基本任务:按照良种生产技术操作规程,运用完善的工程、技术措施和严格的管理措施,保存和培育良种,为苗种场提供良种亲本。
第三章省级水产原、良种场基本条件第七条省级水产原、良种场应满足以下环境条件:原种场应建在该种类的原产地,良种场建在该种类适宜养殖的地区;生态环境适宜于养殖种类的生长、繁殖和遗传性状保存;抗洪、防涝、抗旱能力符合水利部门50年一遇标准;交通、电力、通讯便利;场区绿化、美化,环境整洁。
DB37T426-2004即食海蜇

ICS 67.120.30B 51DB37DB37/T426-2004前 言本标准由山东省海洋与渔业厅提出。
本标准由山东省渔业标准化专业技术委员会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山东省水产品质量检验中心、山东省海洋水产研究所。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张秀珍、王茂剑、高继庆、乔瑞光、刘建生。
IDB37/T426-2004即食海蜇1 范围本标准规定了即食海蜇的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签、包装、贮存、运输。
本标准适用于以盐渍海蜇(Rhopilema esculenta Kishinouye)皮或盐渍海蜇头为原料,经漂洗、脱盐脱矾、切丝(块)、杀菌等工序加工而成的即食产品。
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 2760 食品添加剂使用卫生标准GB/T 4789.3 食品卫生微生物学检验 大肠菌群测定GB/T 4789.4 食品卫生微生物学检验 沙门氏菌检验GB/T 4789.7 食品卫生微生物学检验 副溶血性弧菌检验GB/T 4789.20 食品卫生微生物学检验 水产食品检验GB/T 5009.11 食品中总砷及无机砷的测定GB/T 5009.12 食品中铅的测定GB/T 5009.15 食品中镉的测定GB/T 5009.17 食品中总汞及有机汞的测定GB 5749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 7718 食品标签通用标准NY 5171 无公害食品 海蜇SC/T 3210-2001 盐渍海蜇皮和盐渍海蜇头SN/T 0392 出口水产品中硼酸的测定方法JJF 1070-2000 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国家技术监督局令第43号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规定3 要求3.1 原辅材料要求3.1.1 原料原料应符合NY 5171和SC/T 3210-2001的规定。
海蜇无公害养殖操作规程

海蜇无公害繁育与养殖技术操作规程本规程适用于无公害海蜇苗种繁育、池塘养殖的技术操作等系列生产工艺。
1、范围本技术操作规程规定了海蜇苗无公害繁育与养殖的环境条件、苗生产、管理等技术措施。
2、环境条件⑴.海蜇育苗与池塘养殖场所选择在交通方便,无污染的地方,环境符合GB/T18407.4的规定。
⑵水质条件。
水源应符合GB 11607的规定,养殖用水应符合NY5052的规定。
3、苗种繁育⑴育苗基础设施①水池。
用来蓄养亲蜇和培养幼体。
底面积20-40平方米水泥池,用现有鱼、虾、贝、藻类育苗池均兼作海蜇育苗。
②附苗器。
用来供螅状幼体附着。
使用厚1mm的高压聚乙烯波纹板,按间距3-4cm立体组装成附苗器。
一般16-20片组成一个附苗器。
③卤虫卵孵化设备。
主要饵料为卤虫无节幼体,故孵化卤虫无节幼体的装置及相应的加热、控温、充气设备。
④供排水系统。
海蜇育苗无特殊要求。
⑵亲蜇①亲蜇的选择。
八月末九月初,在海区或养殖池,用手抄网扑捞,选择伞径大于25厘米个体重5公斤以上,外部完整色泽好,环肌收缩每分钟40-50次的海蜇。
②亲蜇暂养。
亲蜇入池后一般将雌雄个体分池蓄养,雌雄比例2:1。
在蓄养期间,每天换水一次,每一亲体所占有的水体应不少于2立方米,蓄养密度大则应增加换水频次。
亲蜇蓄养期间,可投喂卤虫无节幼体或其它小型浮游动物。
⑶产卵与孵化①产卵前一天将水池刷净,注入新鲜海水,作为孵化池。
海蜇产卵和排精的时间一般在黎明,凌晨05:00-06:00将亲蜇从蓄养池移入孵化池。
亲蜇密度控制在1-2个/m3即可。
移入亲蜇1h后,从池底取样在显微镜下观察是否出现卵裂,之后每隔20-30min抽样观察一次,产卵后3h即可将亲蜇捞出。
②孵化。
一般采用原池孵化,孵化池内微量充气。
⑷浮浪幼虫的变态、附着和管理当镜检发现有变态的浮浪幼体时应该及时投放附着基。
浮浪幼虫变态附着密度以300-500万个/m3为好,投放附着基后的5d 内不能大量换水,防止未变态的幼体流失。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水生生物增殖放流技术规范海蜇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海蜇(Rhopilema esculenta)增殖放流的水域条件、本底调查、苗种质量、检验、放流时间、包装、计数、运输、投放、放流资源保护与监测、效果评价等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山东省海域范围内海蜇增殖放流。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 11607 渔业水质标准
SC/T 9401—2010 水生生物增殖放流技术规程
DB37/T 2902—2016 海蜇养殖技术规范
3 术语和定义
SC/T 9401—2010界定的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为了方便使用,以下重复列出了SC/T 9401—2010中的一些术语和定义。
3.1
伞径umbrella diameter
海蜇自然伸展时伞部的最大直径。
[SC/T 9401—2010,定义3.9]
4 水域条件
符合SC/T 9401—2010第4章的规定,且满足下述条件:
——潮流畅通、风浪较小的内湾或浅海海域,距低潮线大于5km;
——附近有淡水径流入海,非定置网作业区,非筏养区;
——水深大于5m,盐度10~35。
5 本底调查
按SC/T 9401—2010第5章的规定进行。
6 苗种质量
6.1 亲体
培育苗种的亲蜇应捕自拟增殖放流海域或是原种场保育的本地原种。
亲蜇质量应符合DB37/T 2902—2016之4.3有关要求。
6.2 苗种
6.2.1 培育
执行DB37/T 2902—2016第4章的有关规定。
6.2.2 质量
应符合表1的要求。
表1 苗种质量要求
6.2.3 规格
应符合表2的要求。
表2 苗种规格分类
7 检验
7.1 检验资质
由具备资质的水产品质量检验(检疫)机构检验。
7.2 检验项目与方法
应符合表3的要求。
表3 检验项目与方法
7.3 检验规则
7.3.1 抽样规则
随机逐池多点取样,累计取样量不少于100只。
7.3.2 时效规则
在增殖放流前7d内检验有效。
7.3.3 组批规则
以1个增殖放流批次作为1个检验组批。
7.3.4 判定规则
7.3.4.1 任一检验项目检验不合格,则判定本批苗种不合格。
7.3.4.2 若对判定结果有异议,可复检1次,并以复检结果为准。
8 放流时间
8.1 放流海域表层水温回升至16℃以上时组织放流,宜5月20日—6月10日满潮前后择机放流。
8.2 若放流前后3d内有5级及以上大风或中浪及以上海况时,应改期放流。
8.3 若放流前后3d内有中雨及以上天气或有冷空气,应改期放流。
9 包装
9.1 前期准备
包装前,应做好下述准备工作:
——工作人员现场查验苗种质量检验报告,苗种质量符合6.2.2的要求;逐池多点随机捞取苗种累计不少于50只,放入盛水的烧杯(一类苗种)或培养皿(二类、三类苗种)中,烧杯或培养皿底部放置精度1mm的方格纸,待苗种伞部自然水平伸展时,借助方格纸垂直测量其伞径,计算规格合格率应≥95%;
——苗种供应单位应根据拟放流水域的温度、盐度提前调节培育用水、运输用水,温度差≤2℃,盐度差≤3;
——放流工具齐备,工作人员到位。
9.2 苗种包装
将苗种均匀装进已注入约8L海水的双层聚乙烯袋(20L)中,装苗用水应符合GB 11607的规定。
充氧扎口后装入规格相同的保温箱,一箱两袋,高温天气箱内加冰袋降温,箱口用胶带密封。
根据放流天气、运输时间和苗种规格等因素,合理确定装苗密度(见表4)。
表4 装苗密度
10 计数
10.1 将已装苗箱摆成长方体垛状,每垛长不超过13箱,宽不超过4箱,高不超过4箱,每垛四周预留1m左右空间,高温天气时使用遮阴网遮盖。
10.2 按装苗总袋数的0.5%随机抽样(不少于3袋),将抽样苗种带水混合后称重,计算平均每袋苗、水总重,再从混合均匀的样品中按不低于样品总重量的0.03%(不少于500g)随机抽取苗、水混合物,并对海蜇苗种数量逐只计数,计算出单位重量苗种数量,计算出平均每袋苗种数量,根据总袋数,最终求得本计数批次苗种数量。
10.3 每计数批次宜控制在600箱,边装苗、边计数、边放流。
11 运输
11.1 陆上使用保温车运输,运输途中减少剧烈颠簸。
11.2 高温天气海上运输时,应采取搭建凉棚、铺盖遮阴网等遮光措施。
必要时,适当向包装袋泼洒海水降温。
11.3 装苗用水与拟放流水域温度差始终保持在±2℃以内;运输成活率应达95%以上。
12 投放
12.1 投放方法
12.1.1 人工将苗种贴近水面(距水面不超过1m)缓慢放入增殖放流水域。
在船上投放时,船速小于0.5m/s。
12.1.2 随船人员应身着救生衣,包装箱袋要及时收回,不得随意丢弃。
12.1.3 放流苗种从出池到投放入海,总时间控制在5h以内。
12.2 投放记录
12.2.1 验收人员现场填写SC/T 9401—2010附录B,相关工作人员根据分工在记录表相应位置签字,连同放流影像资料、苗种检验报告副本等原始资料由项目承担(验收)单位存档。
12.2.2 影像资料主要包括公示、规格测量、装苗、抽样、计数、装运、投放等关键环节的图片或视频资料。
影像资料应根据放流单位、放流种类、放流日期、放流批次等层层建立文件夹,文件夹及单个影像资料应有标题。
13 放流资源保护与监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