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广告法中广告真实性原则
广告行业宣传规范

广告行业宣传规范在当今这个信息爆炸的时代,广告无处不在。
从电视、报纸、杂志到互联网、社交媒体,广告以各种形式渗透进我们的生活。
然而,随着广告行业的迅速发展,一些不规范的宣传行为也逐渐浮出水面。
为了维护市场秩序,保护消费者权益,促进广告行业的健康发展,制定和遵守广告行业宣传规范显得尤为重要。
一、广告内容的真实性真实性是广告的生命。
广告所传达的信息必须是真实、准确、完整的,不得夸大、虚假或误导消费者。
例如,某些减肥产品广告声称“一周瘦十斤”,但却没有提供科学的依据和实际的案例;某些化妆品广告宣传“瞬间美白”,但实际上根本无法达到这样的效果。
这些虚假宣传不仅欺骗了消费者,还损害了整个行业的信誉。
广告主应当对其广告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在发布广告之前,必须对产品或服务进行充分的了解和验证,确保所宣传的内容有可靠的依据。
广告经营者和广告发布者也应当对广告内容进行审查,对于虚假的广告坚决不予发布。
二、广告语言的规范性广告语言应当规范、文明、易懂。
避免使用低俗、粗俗、淫秽、暴力等不良语言,以免对社会风气造成不良影响。
同时,广告语言应当简洁明了,避免使用模糊、歧义的词汇,让消费者能够准确理解广告的含义。
在一些广告中,经常会出现错别字、语病或者生造词汇的情况,这不仅影响了广告的传播效果,也降低了广告的品质。
此外,一些广告为了吸引眼球,故意使用夸张、耸动的语言,如“史上最强”“绝对无敌”等,这种过度渲染的语言容易让消费者产生反感。
三、保护消费者隐私在广告宣传过程中,必须严格保护消费者的隐私。
不得未经消费者同意,收集、使用、披露其个人信息。
例如,某些网站在用户浏览时,未经允许就收集用户的浏览记录、搜索偏好等信息,并用于针对性的广告推送,这种行为严重侵犯了消费者的隐私权。
广告主和广告经营者应当建立健全的隐私保护制度,采取有效的技术措施,确保消费者的个人信息安全。
同时,相关部门也应当加强对侵犯消费者隐私行为的监管和处罚力度。
《广告法规与管理》第五章 广告法基本原则

[案例练习]广告公司抄袭、模仿他人广告作品
马克· 布雷克展览公司(以下简称原告)与某广告公司(以下简称被告)不正当 竞争纠纷一案,于1998年12月2日向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原告诉称,原告系依据瑞典法律成立的专营展示器材的瑞典公司,制作的展 示器材畅销世界各地。产品进入上海市场,享有良好声誉。原告公司名称在广告 中翻译为马克· 贝克公司或马克· 布里克展览公司。被告从原告设立在经销商购得 原告制造的产品,并由此获取原告制作的广告。之后,被告大量抄袭、模仿原告 制作的广告,包括广告摄影作品、广告彩色图片、广告语等。除了部分文字说明 和公司名称之外,被告广告的版面设计以及所使用的照片、图片、图案及其排列 组合,与原告广告几乎完全相同。被告还在其广告中使用与原告“展灵”注册商 标 相近似的“展佳”商标。被告抄袭、模仿原告广告的行为足以造成消费者的混淆, 并造成原告经济损失超过人民币100万元,其中包括因被告侵权致使原告产品销 量减少而造成的利润损失人民币73万余元、 [问题]被告的行为是属于什么行为?违反了哪些法律规定?
第五章 广告法基本原则
《广告法》第三条规定了广告法基本原则: “广告应当真实、合法,符合社会主义精神文 明 建设的要求。”
第一节 真实性原则
一、广告的真实性原则
广告的真实性原则也称客观性原则,是指广告内容必须 真实地传播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客观情况,而不能作虚假、 夸大的宣传。 广告的真实性是广告的“生命”,是广告法基本原则中 最 根本原则。
[案例练习]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企业形象广告 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名称原本是被收录在中国建筑 文化中心编撰出版的《中国知名房地产企业的楼盘》大型文 卷之中的,可是该企业在对外进行广告宣传时,却虚构被国 家建设部评为“中国知名楼盘”,借此抬高自己的“身价”。 [问题]该房地产公司的广告是否虚假?为什么? [案例练习]招生广告 上海某教育发展有限公司在报纸上发布一则题为“上海 2010世博紧缺人才订单招生“的广告,并宣称”上海机场集 团、 东方航空“等企业为”定向就业单位“,实际上该公司并未 获得 2010上海世博会组织机构的授权,广告中的"定向就业单位 “ 也与实际情况不符。
广告质量标准依据

广告质量标准依据广告质量标准一、引言广告作为一种推销产品或服务的手段,对于企业的营销活动起到至关重要的作用。
然而,随着广告行业的发展,大量的低质量广告充斥在市场中,甚至有些广告存在欺骗性和误导性,给消费者带来了不良影响。
为了提高广告质量,保护消费者权益,制定一套广告质量标准是必要的。
二、广告真实性标准广告应当真实反映所推销产品或服务的特点、功能和性能。
广告内容不能夸大其词,不得使用虚假事实和虚假数据。
广告所表达的任何声明、论断及陈述必须具有事实依据。
广告内容应当遵循客观真实原则,不得错误导向消费者。
三、广告合法性标准广告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
广告不得含有违反社会公德、扰乱社会秩序、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内容。
广告涉及到特定行业的,还需要遵守相关行业法规和规范,如药品广告应当遵守药品管理法等。
四、广告道德性标准广告应当遵守广告行业的道德规范,不得使用黄赌毒等违反社会伦理和道德的手段。
广告不得侮辱他人、歧视他人、诋毁他人。
广告不得以恶俗、低俗的方式引起公众反感。
五、广告权益保护标准广告不得侵犯他人的著作权、商标权、专利权等知识产权。
广告不得冒用他人名义或公司名义进行宣传推广。
广告要尊重消费者隐私,不得泄露消费者个人信息。
六、广告与社会责任标准广告不仅仅是一种营销手段,还应当具备社会责任感。
广告不得扰乱社会公共秩序,不得违反社会公德。
广告应当积极传播正能量,不得宣扬暴力、恐怖、诈骗等不良行为。
七、广告关爱消费者标准广告应当关爱消费者,提供真实、准确的信息,帮助消费者做出明智的购买决策。
广告不得利用消费者认知偏差、盲目追求等心理现象进行误导。
广告要遵循消费者权益优先的原则,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八、广告表达方式标准广告要以简洁明了、直观易懂的方式表达信息。
广告不得使用含糊不清、误导性强的措辞。
广告要符合消费者阅读习惯,避免过长篇幅、难度过高的表达方式。
九、广告审查机制标准建立健全广告审查机制是保障广告质量的关键。
广告法真实性论文

这样的“送子”神话 内容摘要:广告法中广告真实性准则,一方面有其质的规定性,对这一规定性应有科学的认识。
同时应从法的实践合理性角度上上看,应随着实践的发展,针对性的问题,及时提出新的详细的法律规定,从而使广告法中有关真实性准则更具针对性。
另一方面它在广告法中又有其核心地位。
认识这一地位,是我们在执法实践中准确执法的基本前提。
关键词:广告,广告法,广告真实性准则案例:2004年8月2日,《上海瞭望东方周刊》一篇题为《北京新兴医院巨额广告打造“包治百病”神话》的文章,对自称是“目前国内规模最大、医疗水平最高”、“专业医治不孕不育症的‘超级航母’”北京新兴医院提出了质疑。
该报道指出北京新兴医院其实是用钱炮制了一个“送子”神话,所谓的“高疗效”是亿万元广告吹出来的。
而给该医院做广告的唐国强、解晓东两位明星也同时遭到质疑。
随后,各大报纸对此进行了进一步的报道,该医院将网站上部分虚假内容做了更正并收购了部分有相关报道的报纸。
当今社会,广告充斥着人们的生活,没有不与广告打交道的消费者,也没有部位商品做广告的商家。
而北京新兴医院作为关系公众生命安全的医院,通过大量虚假广告,赢得了市场,骗取了消费者的信任,其性质是非常恶劣的。
当然,虚假广告不止这一例,这就要求国家来制定相关法律,来防止传播虚假广告信息,营造诚信的社会环境,切实维护消费者权益。
《广告法》中的广告真实性准则,在广告法中居于核心性准则的地位。
广告真实性准则要求:在执法实践中,贯彻好《广告法》中真实性准则,是确保防止传播虚假广告信息,营造诚信的社会环境,切实维护消费者权益的一个重大课题。
一、落实《广告法》中广告真实性准则,必须科学认识广告真实性准则质的规定性广告法中广告真实性准则的质的规定性,就是广告真实性准则在内涵上的所体现出的本质属性,只有认识其质的规定性,才能在《广告法》的执法实践中,准确地判断广告产品的真实性,从而确保消费者的权益。
(一)广告的真实性首先是广告产品整体上的客观存在性 根据我国《广告法》总则第二条,《广告法》中所称广告具体是指商业广告。
中国广告法解读与案例分析

中国广告法解读与案例分析广告是现代商业社会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它不仅是各类产品和服务的推销工具,也是消费者获取信息的重要途径。
为了规范广告行业的发展,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中国广告法于1994年颁布并多次修订。
本文将对中国广告法进行解读,并结合相关案例对其实施情况进行分析。
一、广告法的基本原则中国广告法的基本原则可以总结为以下几点:1. 诚实守信原则:广告应当真实、准确地表明产品或服务的性能、功能、质量等相关信息。
广告主不得以虚假、误导、夸大宣传等手段误导消费者。
2. 社会公益原则:广告应当遵守社会道德,不得违反法律法规,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
3. 保护消费者权益原则:广告应当保护消费者知情权、选择权和公平交易权,不得欺诈、误导、陷害消费者。
二、广告法的主要内容中国广告法主要包括广告的基本要求、广告的禁止行为、广告的违法和责任追究等内容。
1. 广告的基本要求:广告应当真实、准确,不得编造事实、虚假宣传。
广告中不得使用虚假证明、虚构测试等手段。
2. 广告的禁止行为:广告法明确禁止一些不良行为,如虚假宣传、夸大性能、误导消费者、侮辱他人等。
3. 广告的违法和责任追究:对于违法广告,相关机构有权责令停止发布、撤回广告,并可以处以罚款等行政处罚。
同时,广告主和广告代理商也要承担相应的责任。
三、案例分析1. XXX产品虚假广告案例XXX公司发布的广告宣称其产品有神奇功效,可以治愈多种疾病。
然而实际上,该产品并无医疗作用。
消费者购买后感到受骗并向有关部门投诉,最终该公司被罚款并处以行政处罚。
2. XXX手机夸大宣传案例XXX手机发布广告声称其产品具有超长待机时间,然而实际使用时却无法达到广告宣传的效果。
广告引起消费者误导,被消费者协会指责,最终该公司赔偿相关消费者并对广告做出修正。
综上所述,中国广告法的出台为广告行业的健康发展提供了法律依据。
然而,在实际实施过程中仍然存在一些问题,包括广告监管不到位、处罚力度不够等。
广告法规合规遵守广告法规保证广告合法性和诚信性

广告法规合规遵守广告法规保证广告合法性和诚信性广告法规合规:遵守广告法规,保证广告合法性和诚信性近年来,广告行业蓬勃发展,广告无处不在,其作用在市场营销中日益重要。
然而,广告行业也一直受到广告法规的监管与限制。
广告法规的合规遵守不仅是广告从业者的责任,更是保证广告合法性和诚信性的基础。
本文将从广告法规的重要性、合规要求、保证广告合法性和诚信性等方面进行探讨。
一、广告法规的重要性广告法规的制定和执行对于维护市场秩序、保护消费者权益、促进经济发展至关重要。
合规遵守广告法规能够确保广告信息的真实可靠,防止虚假宣传误导消费者。
同时,广告法规可以规范广告行业竞争秩序,避免不正当竞争的出现,保护公平竞争环境。
因此,广告从业者必须深刻认识到广告法规的重要性,切实履行相应的责任。
二、合规要求1. 信息真实性广告必须提供真实、准确、明确的信息。
广告主在发布广告之前,应确保广告内容与实际情况相符,不得含有虚假或误导性的宣传,不能夸大产品或服务的功能、性能等。
同时,广告应当明确标明产品的主要参数和质量认证等信息,以便消费者准确了解产品。
2. 合法合规广告应遵守法律法规,并不得违反公序良俗。
广告主要遵循《广告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等相关法律,同时还需根据不同行业的特点遵守相应的行业规范和标准。
对于特定行业,如医疗、药品等,广告主还需获得相关资质或许可证,确保广告的合法性。
3. 诚信守法广告应当诚实、守信,不得利用虚假宣传、夸大主观表述等手段误导消费者。
广告主应充分尊重消费者的知情权,不得故意隐藏或混淆广告信息,确保广告的诚信性。
三、保证广告合法性和诚信性的措施1. 内部制度建设广告从业者应建立健全内部制度,确保广告的合规运作。
制定明确的广告策划、审查和发布流程,对涉及广告宣传的各个环节进行严格管理和监控。
同时,加强对广告从业人员的培训,提高其法规意识和合规水平。
2. 外部监管相关部门应建立健全的监管机制,严格执法,加大对违法广告的打击力度。
广告的原则是什么?广告原则主要有三条

广告的原则是什么?广告原则主要有三条广告是商业社会中不行或缺的一部分,它是企业宣扬品牌、推广产品和服务的重要手段。
然而,广告不仅仅是一种宣扬方式,它还有着自己的原则和规章。
那么,广告的原则是什么呢?广告的原则是什么广告原则是指广告制作和发布过程中需要遵循的基本准则,它们是广告行业的基石,也是广告效果的保障。
广告原则主要有三条,分别是真实性原则、诱导性原则和道德性原则。
1、真实性原则真实性原则是广告制作和发布过程中必需遵循的基本准则之一。
广告必需真实、精确地反映产品或服务的特点和优势,不能夸大其效果或误导消费者。
广告中的文字、图像、声音、视频等信息必需真实牢靠,不能虚假夸大或哄骗消费者。
广告必需遵循真实性原则,才能赢得消费者的信任和认可,提高品牌形象和销售业绩。
2、诱导性原则诱导性原则是广告制作和发布过程中必需遵循的基本准则之一。
广告必需具有肯定的诱导性,能够吸引消费者的留意力和爱好,引导消费者购买产品或服务。
但是,广告不能使用虚假、夸张、误导或哄骗的手段来诱导消费者购买产品或服务。
广告必需遵循诱导性原则,才能有效地促进销售和提高品牌知名度。
3、道德性原则道德性原则是广告制作和发布过程中必需遵循的基本准则之一。
广告必需遵循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和商业道德,不能侵害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不能违反社会公德和商业道德。
广告必需遵循道德性原则,才能赢得消费者的敬重和信任,提高品牌形象和市场竞争力。
在实际的广告制作和发布过程中,广告人员需要遵循以上三条原则,并且在详细操作中还需要留意以下几点:1、广告必需符合法律法规和行业规范,不能违反国家法律和道德标准。
2、广告必需针对目标受众,符合他们的需求和爱好。
3、广告必需具有创意和亮点,能够吸引消费者的留意力和爱好。
4、广告必需具有情感共鸣和品牌价值,能够提高品牌形象和忠诚度。
5、广告必需具有可测量的效果和回报,能够实现商业目标和提高销售业绩。
广告的原则是广告制作和发布过程中必需遵循的基本准则,它们是广告行业的基石,也是广告效果的保障。
广告法概述

广告法概述广告法是一套规范广告行为的法律体系,旨在保护消费者权益,维护市场秩序和公平竞争。
广告在商业社会中起到了重要的促销和宣传作用,但也存在误导消费者、虚假宣传、侵害他人权益等不良行为。
广告法的出现,为广告活动提供了法律依据和规范,有助于建立健全的市场经济体系。
广告法概述涉及多方面内容,包括广告主体的主体资质、广告的真实性与准确性、广告语言的规范、广告的伦理道德要求等。
其中,比较重要的内容有以下几个方面:1. 真实性与准确性:广告应当符合真实性和准确性的原则。
广告主体必须提供真实的信息,不得故意误导或欺骗消费者。
广告内容必须符合实际情况,不能夸大或歪曲事实,不能提出虚假的效果承诺。
2. 对特定群体的保护:广告应当对特定群体,如儿童、老年人等提供特别的保护。
对于容易受广告误导的群体,广告主体应当特别注意其广告内容,不得针对他们进行虚假宣传或误导行为。
3. 广告主体责任:广告主体应当对其发布的广告内容负有法律责任。
如果广告出现问题,如有虚假宣传、侵权行为等,广告主体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此外,广告主体还应该履行广告主体应尽的社会责任,不损害消费者权益,不干扰正常市场秩序。
4. 广告监管:广告监管是保障广告法律法规有效实施的重要环节。
国家和地方相关部门负责对广告进行监管,包括审查广告内容、查处违规广告、处罚违法行为等。
广告监管的目的是保护消费者权益、优化市场环境、促进公平竞争。
总之,广告法的出台是为了规范广告行为,保护消费者权益和维护公平市场竞争。
在广告领域,有关主体需要遵守广告法律法规,确保广告内容真实准确,不误导消费者,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广告监管部门也需要加强监管力度,维护市场秩序,为消费者提供可靠的广告信息。
广告法的适用范围广泛,包括商品广告、服务广告、企业广告、宣传片、电视节目等多种形式。
广告法注重维护消费者权益和促进公平竞争,规定了广告的内容与形式,明确了广告的监管机构和责任以及相应的处罚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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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广告法》中的广告真实性原则随着后媒介时代的到来,一方面信息泛滥,另一方面媒介生态中的控制行为越来越多。
广告作为人们日常生活中密切联系的一部分,其真实性也愈加受到人们的关注。
广告真实性原则,在广告法中居于核心性原则的地位。
在执法实践中,贯彻好《广告法》中真实性原则,是确保防止传播虚假广告信息,营造诚信的社会环境,切实维护消费者权益的一个重大课题。
本文从对广告真实性原则的认识入手,联系本人工作实际对我国《广告法》中真实性原则在社会生活中如何贯彻落实及存在的热点问题谈一谈个人的观点,仅供同仁参考。
一、对广告真实性原则的理解如何理解广告真实性原则,笔者认为,就要认识广告法中广告真实性原则的质的规定性,即广告真实性原则在内涵上所体现出的本质属性,只有认识其质的规定性,才能在《广告法》的执法实践中,准确地判断广告产品的真实性,从而确保消费者的权益。
对于《广告法》中广告真实性原则在内涵上的所体现出的本质属性,即质的规定性,笔者认为,应从以下三个方面加以认识:(一)广告的真实性首先是广告产品整体上的客观存在性根据我国《广告法》总则第二条,《广告法》中所称广告具体是指商业广告。
而商业广告,一般来说,构成其广告信息传播的“原材料”的,就是具体的产品、劳务与服务。
因此,广告法中的真实性原则,应首先表现为广告所指向的产品、劳务与服务整体上的客观存在性。
在现代市场营销理论看来,产品是一个整体概念。
它包括三个层次。
即核心产品层次,表现为产品的有用性;形式产品层次,表现为产品的用料、规格、价格、品牌、包装、款式、造型、色泽等;扩大产品层次,表现为围绕产品的所有服务的综合,包括售前、售中与售后服务。
因此,全面认识和判断广告产品、劳务与服务的客观存在性,就必须是由上述三个层次共同构成的产品整体的真实性。
1、从产品的核心层次来看,在这个层次违反广告真实性原则的主要表现,集中是在对产品的功能、功效、内在价值,对人的有用性的夸大性虚假宣传。
例如把一个本不具有某种功能、功效的或并不能给消费者带来某种利益的产品,随意说成具有某种功效或能够带来某种利益等都属于这个层次的虚假宣传行为。
广告必须实事求是,不得弄虚作假,欺骗和误导消费者,这是规范广告活动的最基本原则之一。
国际上,无论是各国有关广告的法律,还是广告业自律性规则,都把虚拟广告排入严禁之列,予以法律惩处。
虚假广告主要是指利用广告形式对所推销的商品或提供的服务进行欺骗性宣传,使广告的接受者产生误解,而做出错误的判断和选择。
应依照广告法将虚假广告定为违法行为。
2、从产品的形式层次来看,在这个层次违反广告真实性原则的主要表现,集中在价格、用料、品牌、产品质感等方面的虚假性。
例如盗用别人的品牌或宣传的价格与消费者实际购买价不符合等。
3、从产品的扩大层次来看,在这个层次违反广告真实性原则的主要表现,集中在承诺的服务上的虚假性。
例如在广告中故意夸大服务项目,而在消费者使用该产品时,事实上并没有该项服务,搞虚假承诺等。
目前,从我国现有的广告法的有关条款来看,尚未提出产品整体的真实性概念。
但从国际上看,许多国家的有关法规,则有比较细致的法律规定,值得我们借鉴。
例如加拿大广告标准准则规定,在价格宣传上,广告主为暗示便宜而使用“建议零售价”等标语,便是欺骗性宣传。
除非在此之前的六个月内,只有相当数量的货物以这样的价格在为该广告所覆盖的市场中出售。
此外,其他国家也有许多有关产品真实性的详细的法规。
对此,根据法的实践合理性这一法学原理,我们应针对法律实践不断完善相关的广告法规。
(二)广告的真实性同时又表现为广告表现中广告信息选择的准确性。
广告作为一种传播行为,是受一定的媒介条件、时空条件以及特定的公众对象等因素制约的。
因此广告所要传达的信息必须是加以选择的。
这就是说不是产品整体存在什么就必须在一则广告中传达什么。
从市场竞争的角度上看,成功的广告,也必须以精心选择所要传播的广告信息为前提。
可以说,张扬产品个性、凸显服务特质,形成独特魅力的创意要求,是广告宣传的必然。
通过精心选择广告信息来宣传产品个性无可非议,但同时也给维护广告真实性注入了一层我们必须予以明确的内涵,即经过信息选择后,所宣传的产品个性是现实存在的;产品的这一个性反映了产品的本质属性;个性化宣传不会导致消费者对产品全貌的错误认识;个性化宣传没有形成对该产品其他属性的一种虚假宣传。
(三)广告的真实性还表现为广告信息传达中给受众造成的感受是真实的,不会使广告受众发生误解的。
在广告宣传中,不仅产品本身应该是真实的,选择用来进行广告宣传的那部分产品信息是真实的,而且用来做广告宣传的那部分产品信息的艺术表现方式、方法、特色,所造成的实际效果,给消费者的实际感受也应该是真实的。
在这里,从消费者信息感受的角度认识广告的真实性,涉及的一个十分重要的问题就是,如何处理广告真实性与艺术性的关系问题。
应该认识到,广告真实性的要求,不是对广告艺术表现的限制,而是要为广告表现注入真善美的思想内涵,是要求广告表现应遵循事物发展变化的内在规律。
如果从美学理论的角度,对广告表现中的真实性问题予以关照的话,与广告艺术相结合的广告真实,就是要求展示出广告客体的审美性质,即充分地展示出产品本身的美,一种产品真实存在的美,从而给消费者以美的感受。
其中,处理两者关系的一个底线就是,广告传达的信息不应给消费者造成对产品(含劳务与服务)相关属性的误解。
二、广告真实性原则在《广告法》的地位广告的真实性作为广告行为的准则,在广告法中居于核心的位置,主要体现在:第一,维护广告的真实性是广告立法的对基本的动因。
制订广告法的基本的出发点,就是要维护广告的真实性,使广告业得以健康发展。
法在实质上既是社会文明和进步的体现,又是促进社会文明和进步的有力工具。
广告对于消费者来说,具有很大的导向性,它事实上是向消费者推荐商品和服务,如果广告不真实,或者用欺骗的手段推销商品或服务,就是对消费者权益的伤害,是有违社会公德的,也是对社会文明与进步的戕害;同时,更是社会主义法制建设所不允许的。
广告立法以维护广告的真实性为基本的动因,体现了广告法的巨大社会价值。
第二,维护广告的真实性是广告法的首要的基本的原则。
从1982年我国颁布《广告管理暂行条例》和《广告管理暂行条理实施细则》开始,维护广告的真实性就成为广告法律法规的基本内容。
1987年国务院颁布了《广告管理条例》,该条例的第三条规定,广告内容必须真实、健康、清晰、明白,不得以任何形式欺骗用户和消费者。
该法第八条也规定,弄虚作假的广告不得刊播、设置、张贴。
对于违反上述规定的,将受到行政的或法律的制裁。
从1995年2月1日起,我国正式实施《广告法》,维护广告的真实性更成为该法的首要的和基本的原则。
《广告法》中,总则的第三条、第四条和第五条,都集中规定了广告的真实性问题。
如第三条规定:“广告应当真实、合法,符合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要求。
”第四条规定“广告不得含有虚假内容,不得欺骗和误导消费者。
”为了维护商业广告的真实性,《广告法》第二章中“准则”部分,进一步明确了一系列具体要求。
上述事实也说明广告的真实性原则,始终贯穿于我国广告立法实践的全过程,并随着广告法律法规的不断完善而日益得到强化。
第三,维护广告的真实性是世界各国广告立法的重要条款。
不论哪个国家的广告法律法规,在维护广告的真实性问题上,所追求的准则都具有明显的共性特征。
目前,世界许多国家都在有关的法规中规定了维护广告真实性的一系列条款,并予以严格执行。
如英国有关法律规定,禁止对产品和服务作欺骗性的表述;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则对广告真实性的内涵也作了阐述。
可见,广告的真实性原则在各国广告立法中明显地体现了它的“国际性”地位。
第四,广告真实性原则是确立和认识广告法中其他许多具体法规的依据。
广告的真实性原则在广告行为人的广告行为中,起着一种“警示灯”和“衡量器”的作用,规范着广告行为。
同时也是确立和认识广告法中的一系列具体法律条款和具体法律要求的基本依据和根本法则。
它在广告的立法实践中起着“支配性”作用,具有明显的“指导性”地位。
总之,广告法中广告真实性原则,一方面有其质的规定性,对此应有科学的认识。
同时从法的实践合理性角度上看,应随着实践的发展,及时提出新的详细的法律规定,从而使广告真实性原则更具针对性;另一方面它在广告法中又有其核心地位。
认识这一地位,是我们在执法实践中准确执法的基本前提。
卢梭说过的一句名言:“任何人都不能摆脱法律的光荣的支配,这是一种有益而温柔的枷锁,最骄傲的头颅也柔顺地戴着这种枷锁。
”可以说,广告的真实性原则也是广告法的最高准则,任何广告人都不得摆脱其“光荣的支配”。
三、有关广告真实性原则几个热点问题及法律建议(一)从“新兴医院广告”事件谈证人广告和名人广告去年,《瞭望东方周刊》刊发题为《北京新兴医院“神话”》和《“私人医院”的产业良心》两篇文章,对新兴医院在各大卫星电视上轮番轰炸的夸大宣传提出质疑。
一石激起千层浪,各家媒体也紧跟着进入对“新兴医院”事件的追踪报道,并将目光瞄准躲在“黑暗角落里”的同类广告。
对此,广电总局发出通知,要求广播电视机构对本机构所播的广告进行一次全面自查,坚决制止“挂角小广告”,禁止播放虚拟剧情的医疗广告。
北京新兴医院的宣传广告通过患者的“现身说法”和明星的“形象代言”,达到宣传和广而告之的效果。
但经过证实,其广告中存在大量失实和虚假的成分,因此被界定为违法行为。
针对从这一事件折射出涉及广告法的证人广告及名人广告问题。
1、证人广告“新兴医院”的广告采用的是“现身说法”的方式,其中有一则广告讲述的是一对大学教授夫妇,因为多年无法生育异常痛苦,教授的学生为了让自己的老师一家重新获得幸福,给他们的师母介绍了新兴医院,教授夫妇将信将疑来到新兴医院,医生诊断出其病症,不久教授家里传出婴儿的啼哭声。
这类广告应该属于“证人广告”。
证人广告于20世纪90年代开始在国际社会上流行。
美国广告管理条例中有关于“证人广告”的明确规定。
“凡是证言性质的广告,内容必须有真人真事为证,即向消费者推荐产品或服务的证人,无论明星、名人还是专家或者普通人,都必须是产品的真实使用者,否则按虚假广告处理。
”虚拟情节的“证人广告”对消费者具有极大的迷惑性和欺骗性,严重违反了广告的真实性原则。
证人广告的媒体出现率相当高。
但是内容是否真实,是否经过证实,恐怕要打上一个大大的问号。
这种现象最为严重的当属专门的“电视广告”,以美容、减肥为主要内容,出现在下午的“肥皂剧时间”;画面上常常是一名女性在讲述自己使用产品的过程和结果,甚至还有确切的人名和年龄等,违反广告法规定的现象不胜枚举,但并没有引起有关部门的注意,导致大量的消费者上当受骗。
虚假的证人广告在各种报纸、广播上更是不计其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