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区立法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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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特别行政区与台湾地区选举制度评介

香港特别行政区与台湾地区选举制度评介

香港特别行政区与台湾地区选举制度评介武玉龙,张睿(中国人民解放军南京政治学院军事理论教育二系,江苏南京210003)摘要:香港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均是我国主权范围下享有较大自治权的地区。

两者保持着其资本主义的生产制度和生活方式不变,享有广泛的经济政治自治。

但是由于人文历史和法律传统差异,两者的各种制度也存在很大的不同。

用比较法研究两者的法律问题,特别是研究两者选举制度,在某些程度上有利于我国统一进程及民法法系和普通法法系的进步。

关键词:选举制度;香港特区;台湾地区中图分类号:D621.4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6051(2008)04-0040-04收稿日期:2008-05-29作者简介:武玉龙(1984-),男,山东临沂人,中国人民解放军南京政治学院硕士研究生。

我国存在多种选举制度,其中大陆采取社会主义的人民代表大会制而港澳台地区采取的是资本主义竞选机制。

特别是香港特区和台湾地区作为我国重要组成部分,二者的基本经济结构和生产生活方式大体一致,而政治体制特别是选举制度却有很大的差异。

本文试图用比较法知识予以剖析。

一、基本法规定的香港选举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四章的有关规定,香港的政治体制主要包括行政长官、行政机关、立法机关、司法机关、区域组织和公务人员。

出于探讨目的的需求,本文在此只对香港特别行政区的行政长官和立法机关选举进行介绍。

(一)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的选举根据基本法的规定,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是香港特区的首长,对外代表香港特别行政区,对中国中央人民政府和香港特别行政区负责;同时,行政长官也是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的首长,对立法会负责。

基本法第44条对当选行政长官的资格进行了规定:“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由年满四十周岁,在香港通常居住连续满二十年并在外国无居留权的香港特别行政区永久性居民中的中国公民担任。

”此条款充分体现了“港人治港”的政策。

基本法规定,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是在当地通过选举或协商产生,由中央人民政府任命,此处的任命权是中国对香港享有完整主权象征。

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公布日期】1990.04.04•【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6号•【施行日期】1997.07.01•【效力等级】法律•【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香港特别行政区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6号)《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包括附件一:《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的产生办法》,附件二:《香港特别行政区立法会的产生办法和表决程序》,附件三:《在香港特别行政区实施的全国性法律》,以及香港特别行政区区旗、区徽图案,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于1990年4月4日通过,现予公布,自1997年7月1日起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杨尚昆1990年4月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一九九○年四月四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目录序言第一章总则第二章中央和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关系第三章居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第四章政治体制第一节行政长官第二节行政机关第三节立法机关第四节司法机关第五节区域组织第六节公务人员第五章经济第一节财政、金融、贸易和工商业第二节土地契约第三节航运第四节民用航空第六章教育、科学、文化、体育、宗教、劳工和社会服务第七章对外事务第八章本法的解释和修改第九章附则附件一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的产生办法附件二香港特别行政区立法会的产生办法和表决程序附件三在香港特别行政区实施的全国性法律序言香港自古以来就是中国的领土,一八四○年鸦片战争以后被英国占领。

一九八四年十二月十九日,中英两国政府签署了关于香港问题的联合声明,确认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于一九九七年七月一日恢复对香港行使主权,从而实现了长期以来中国人民收回香港的共同愿望。

为了维护国家的统一和领土完整,保持香港的繁荣和稳定,并考虑到香港的历史和现实情况,国家决定,在对香港恢复行使主权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设立香港特别行政区,并按照“一个国家,两种制度”的方针,不在香港实行社会主义的制度和政策。

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附件二香港特别行政区立法会的产生办法和表决程序

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附件二香港特别行政区立法会的产生办法和表决程序

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附件二香港特别行政区立法会的产生办法和表决程序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全国人大常委会•【公布日期】2021.03.30•【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七十六号•【施行日期】2021.03.31•【效力等级】法律•【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香港特别行政区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七十六号《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附件二香港特别行政区立法会的产生办法和表决程序》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于2021年3月30日修订通过,现将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附件二香港特别行政区立法会的产生办法和表决程序》予以公布,自2021年3月3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习近平2021年3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附件二香港特别行政区立法会的产生办法和表决程序(1990年4月4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2010年8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备案修正2021年3月30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修订)一、香港特别行政区立法会议员每届90人,组成如下:选举委员会选举的议员 40人功能团体选举的议员 30人分区直接选举的议员 20人上述选举委员会即本法附件一规定的选举委员会。

二、选举委员会选举的议员候选人须获得不少于10名、不多于20名选举委员会委员的提名,且每个界别参与提名的委员不少于2名、不多于4名。

任何合资格选民均可被提名为候选人。

每名选举委员会委员只可提出一名候选人。

选举委员会根据提名的名单进行无记名投票,每一选票所选的人数等于应选议员名额的有效,得票多的40名候选人当选。

三、功能团体选举设以下二十八个界别:渔农界、乡议局、工业界(第一)、工业界(第二)、纺织及制衣界、商界(第一)、商界(第二)、商界(第三)、金融界、金融服务界、保险界、地产及建造界、航运交通界、进出口界、旅游界、饮食界、批发及零售界、科技创新界、工程界、建筑测量都市规划及园境界、会计界、法律界、教育界、体育演艺文化及出版界、医疗卫生界、社会福利界、劳工界、香港特别行政区全国人大代表香港特别行政区全国政协委员及有关全国性团体代表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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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省考青海行测真题第一部分常识判断1.2月7日,在世界泳联锦标赛跳水女子三米跳板决赛中,中国队组合()夺得冠军。

A.陈艺文/昌雅妮B.陈肖文/昌雅妮C.陈芸熙/昌雅妮D.陈艺文/赵雅妮【答案】:A2.香港特区《()》3月23日刊宪生效。

香港特区立法会3月19日三读全票通过条例。

香港特区行政长官李家超22日根据香港基本法第48条第3款签署这一条例。

A.国家安全条例B.香港国家安全条例C.维护国家安全条例D.香港国安法【答案】:C3.国家发展改革委等五部门近日联合印发《深入实施"东数西算"工程加快构建全国一体化算力网的实施意见》,实施意见从推进等五个统筹出发,推动建设联网调度、普惠易用、绿色安全的全国一体化算力网。

以下关于这五个统筹的表述错误的是()A.统筹通用算力、智能算力、超级算力的一体化布局B.统筹东中西部算力的一体化协同C.统筹推动算力与电力的一体化融合D.统筹算力与数据、算法的一体化应用【答案】:C4.2024年1月11日,我国在酒泉卫星发射中心使用快舟一号甲运载火箭,成功将()发射升空,卫星顺利进入预定轨道。

A.天宇一号02星B.天行一号01星C.天行一号02星1/ 14D.天空一号02星【答案】:C5.2024年1月15日上午,()货运飞船与长征七号遥八运载火箭组合体垂直转运至发射区,将于近日择机发射。

该货运飞船是现役货物运输能力最大、在轨支持能力最全面的货运飞船。

A.天舟一号B.天舟六号C.天舟七号D.天舟二号【答案】:C6.汤显祖在《牡丹亭·题词》中有言:“情不知所起,一往而深。

生者可以死,死可以生。

生而不可以死,死而不可复生者,皆非情之至也。

”《牡丹亭》剧中的一对至情之人是()。

A.柳梦梅与杜丽娘B.王金龙与苏三C.唐明皇与杨玉环D.张生与崔莺莺【答案】:A7.向别人介绍自己的哥哥姐姐时称为“家兄”、“家姐”,那么介绍自己的弟弟妹妹应该用下面哪种称谓?()A.家弟、家妹B.堂弟、弟妹C.息弟、息妹D.舍弟、舍妹【答案】:D8.按照马克思的历史唯物主义的基本观点,下列关于道德本质的说法中正确的是()。

文件 A 香港特别行政区立法会议事规则(1)

文件 A 香港特别行政区立法会议事规则(1)

文件 A 香港特别行政区立法会议事规则(1)香港特别行政区立法会是香港的立法机关,定期进行会议来讨论和审议与香港相关的议案和法案。

为了保证立法会议的有序进行,香港特别行政区制定了一系列会议规则,被称为《立法会议事规则》。

本文将从多个角度对文件 A 香港特别行政区立法会议事规则进行分析。

一、立法会议事规则的制定背景1.1 立法会议事规则的形成历程文件 A 记载,1997 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恢复对香港行使主权,香港特别行政区成立后,香港需要建立自己的立法机关。

然而,由于历史、文化和制度等原因,香港的立法机关并没有采用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相同的议事规则。

因此,为了保证香港特别行政区的立法机关能够规范有序的运转,香港制定了一份独立的会议事规则。

1.2 立法会议事规则的意义香港特别行政区立法会议事规则的实施,主要是为了保证立法会议的顺利进行和对各种议案的审批。

它是建立香港特别行政区法律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

通过制定《立法会议事规则》,香港立法机关成功地确立了香港特别行政区的立法程序和机制,同时也为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和社会各界提供了一个规范议案审批和通过的标准。

二、立法会议事规则的主要内容2.1 会议的组织和运作文件 A 明确规定,立法会议的主席和秘书长由立法会议员选举产生,他们应负责维护香港特别行政区的法律和法纪,保证会议的正常进行。

会议必须按照规定时间、地点和议程召开,同时还需要对议案的审批过程进行记录和公开披露。

2.2 会议的议程和议案为保证议事的有序进行,文件 A 对立法会议的议程和议案的审查提出了严格的要求。

前者包括必须遵循会前会后、议案报告、质询的顺序,后者包括必须经过省行政会议的审批。

此外,文件 A 还规定了不允许提出过时或未能通过党组织审批的议案。

2.3 会议的程序和会议员的行为立法会议的程序和会议员的行为不仅需要遵循法律法规,还需要遵循一定的礼仪和行为准则。

文件 A 明确规定了会议中应尊重主席和其他立法会议员的权威,同时要避免任何形式的群体性攻击和污辱言论。

新闻香港回归15年大事记

新闻香港回归15年大事记

新闻香港回归 15 年大事记 7 月 1 日是香港回归 15 周年纪念日。

以下是香港回归 15 年来的大事一览: 1997 年 7 月 1 日,香港特区政府正式成立,时任国家主席江泽民出席成立典礼。

行 政长官、特区主要官员、临时立法委员会会议员、高等法院法官等宣誓就职。

9 月 10 日,香港特区临时立法委员会举行全体会议,通过了议员动员讨论 的修订香港特区临时立法委员会 《议事规则》 、 解散临时立法委员会 《议事规则》 工作小组、设立教师节等议案 。

10 月 8 日,董建华公布特区首份施政报告 。

这是一份香港人自己制订的施政报告, 它以长远眼光, 构筑未来治港蓝图, 将解决房屋、教育和老人福利作为特区政府首要任务。

12 月 8 日,36 位港区全国人大代表经选举顺利产生,在“一国两制”下, 他们在 1998 年 3 月首次独立组团出席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参与国事的管理。

1998 年 5 月 24 日,香港特区举行第一届立法会选举。

5 月 25 日,香港特区第一届 立法会选举产生。

7 月 2 日,香港特区第一届立法会举行第一次会议,范徐丽泰当选为首届立 法会主席。

8 月 17 日,香港特区政府发言人公布,中央人民政府赠送给香港一对大熊 猫。

10 月 15 日,凡持有有效的《往来港澳通行证》的前往香港探亲人员,可从 与香港直通的所有“水、陆、空”开放口岸通行。

11 月 25 日,驻港部队部分人员开始轮换。

1999 年 1 月 1 日,《港澳同胞回乡证》停止签发。

1 月 15 日,《港澳居民往来内地通行证》正式启用。

1 月 29 日,香港终审 法院裁决,具有永久身份的港人在大陆出生子女具有在港永久居留权。

7 月 12 日, 公安部出入境管理局与香港特别行政区入境事务处就香港永久性居民在内地 所生中国籍子女申请赴香港定居受理审批程序问题达成共识。

3 月 16 至 17 日,中英联合联络小组第 45 次全体会议在伦敦举行,双方代 表在会谈中充分肯定和积极评价了香港回归后 20 个月来的良好发展,并表示要1/8继续为维持香港的繁荣稳定做出努力。

香港特别行政区立法会

香港特别行政区立法会
第七十条 香港特别行政区立法会如经行政长官依本法规定解散,须于三个月内依本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 重行选举产生。
第七十一条 香港特别行政区立法会主席由立法会议员互选产生。
透明原则
香港回归后享有立法权,立法会是特区的立法机关。回归后的十年,立法会经历了临时立法会议员和两届立 法会议员的选举,范徐丽泰三度当选为立法会主席。对于这十年的变化,范太说,立法机关可以说越来越透明, 比港英时代还要透明。对于香港的未来,她很有信心,因为有强而有力的国家作后盾,而且香港人有“永不言败” 的精神。
横跨港英时期的立法局、特区临时立法会及立法会三个历史阶段,范太可谓阅尽香江政坛沧桑。但她认为, 香港回归后十年,立法会的功能和角色得到发挥。如今香港市民对政治的参与提高,平时也会观察立法会议员的 言行。立法会的透明度,拉近了与市民的关系。
她指出:“回归前,统治香港的是港督,他是英女王的代表。在港督委任下,才有行政机关和立法局。
申诉制度
立法会申诉制度是由立法会运作的制度。透过这制度,议员接受并处理市民对政府措施或政策不满而提出的 申诉。申诉制度亦处理市民就政府政策、法例及所的其他事项提交的意见书。
每周有6位议员轮流当值,监察申诉制度的运作,并向处理申诉个案的立法会秘书处申诉部职员作出指示。同 时,议员亦轮流于当值的一周内"值勤",接见已预约的申诉人(包括个别人士及申诉团体),讨论其申诉事项。
历史沿革
1996年,临时立法会("临立会")于12月成立。60名议员全部由组成香港特别行政区("香港特区")第一届 政府推选委员会的400名委员选出。
1997年,香港回归祖国。
临立会于政权交接仪式后随即于7月1日举行会议,通过《香港回归条例草案》。临时立法会于凌晨2点45分 举行特区成立后的首次会议,通过了《香港回归条例草案》,确认了临立会回归前通过的条例及香港原有法律在7 月1日后的延续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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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谢辞:简述自己通过做毕业论文的体会,并应对指导教师和协助完成论文的有关人员表示谢意。

7、参考文献:在毕业论文末尾要列出在论文中参考过的专著、论文及其他资料,所列参考文献应按文中参考或引证的先后顺序排列。

8、注释:在论文写作过程中,有些问题需要在正文之外加以阐述和说明。

9、附录:对于一些不宜放在正文中,但有参考价值的内容,可编入附录中。

政治论文范文港澳政治生态比较研究摘要: 政治生态是一个地方政治生活现状、政治发展环境和政治发展趋势的统称。

由于港澳两地思想意识、历史传统、外部干预、内部政治化程度等因素的不同,以及基本法设计的政制模式和发展目标的些许差异,两地政治生态呈现出不同的特色。

关键词: 政治生态;行政主导;普选;政党政治政治,“指政府、政党、社会团体和个人在内政及国际关系方面的活动”;①生态,“指的是生物生存和发展的状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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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立法会的产生
二. 第一届立法会的产生 1998年香港立法会选举 年香港立法会选举在1998年5月24日正式举行。 年香港立法会选举 这是香港特别行政区成立后的首届立法会选举,也是 为香港特区中的一国两制开创了新的一页。首届立法 会选举选出了共60名议员,分别是由以下三种选举方 式产生出来:五个地方选区(20名),选举委员会 (10名),和28个功能界别团体(30名)。 首届立法会地区选举的投票率为53.29%(共 1,489,705人),选举委员会的投票率为98.75%(共 790人),而功能界别选举的投票率则为63.50%(共 77,813人)。 第一届立法会和之后的不同之处是,这届立法会的任 期为两年,而之后的都为四年。
香港特别行政区立法会
第一节
一. 立法机关的概念
立法会的产生
立法机关是现代社会中负责制定法律的机构,通常由当地公 立法机关 民按人口比例组成,通常称为国会 立法院 议会 国会、立法院 议会;在香港 国会 立法院或议会 称为“立法会”。 立法部门除了制定法律外,通常亦负责审批政府(行政部门) 的公共开支要求、监督政府运作、同意司法首长的任命等。 在议会制中,行政部门亦是由立法部门产生,向立法部门负 责。在总统制中,行政首长并不由立法部门产生,而是分开 选举。但不论在何种制度中,由于立法部门掌握了公共财政 的大权,可以说是最根本的权力来源。 立法机构的决策方式是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进行集体决 策,为此各国都设有一套自己的仪式和议事程序。
二、立法会的职权
项职权大体可以分为以下五个方面: 这10项职权大体可以分为以下五个方面: 项职权大体可以分为以下五个方面 立法权 立法会有权根据基本法的规定并依照法定 程序制定、修改和废除自治区范围内的、 在特别行政区实施的法律。依据《香港基 本法》第160条的规定,立法会如发现原有 法律与基本法抵触时,可依照基本法规定 的程序 对原有法律进行修改或使其停止生 效。
三、第二届和以后各届立法会的产生
2008年第四届立法会选举,由于政制改革 年第四届立法会选举, 年第四届立法会选举 的争论没有达成一致, 的争论没有达成一致,仍然维持同第三届 立法会一样的产生办法。 立法会一样的产生办法。 2008年香港立法会选举 年香港立法会选举是香港特别行政区 年香港立法会选举 成立后的第四届立法会选举,于2008年9 月7日举行。与上届一样,是次选举重选立 法会全数60个议席,包括30席由地方选区 产生之议席,以及30席由功能界别产生之 议席。
三、第二届和以后各届立法会的产生
2000年的第二届立法会选举,增加地方分 年的第二届立法会选举, 年的第二届立法会选举 区直选议席,减少选举委员会选出的议席, 区直选议席,减少选举委员会选出的议席, 其中30席由功能组别产生 席由功能组别产生,6席由选举委员 其中 席由功能组别产生 席由选举委员 会选出, 席由地方分区直选产生 席由地方分区直选产生。 会选出,24席由地方分区直选产生。 2004年第三届立法会选举,废除由选举委 年第三届立法会选举, 年第三届立法会选举 员会选出议席的制度。其中30席经地方分 员会选出议席的制度。其中 席经地方分 区直选产生,其余30位经功能组别选举产 区直选产生,其余 位经功能组别选举产 生。
五、循序渐进推进香港民主进程的安 排
同时,这一政治体制当然需要根据香港社会的发 展和实际运作的情况而不断进行完善。因此,香 港基本法明确规定,香港未来行政长官的选举和 立法会议员的选举最终要达到由香港居民普选产 生。这次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决定也进一步明确了 这一点。 香港所实行的政治体制需要进一步完善,其中包 括行政长官的产生方法和立法会议员的产生方法。 但是,我们知道,任何对现行制度的完善都需要 考虑以下几个因素:
四、关于普选立法会议员的争论
2007年12月29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又以全票 年 月 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又以全票 通过了《 通过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 于香港特别行政区2012年行政长官和立法 于香港特别行政区 年行政长官和立法 会产生办法及普选问题的决定》 会产生办法及普选问题的决定》决定了香 港可以于2017年普选产生行政长官,另外 年普选产生行政长官, 港可以于 年普选产生行政长官 也可以普选产生立法会。 也可以普选产生立法会。
一、立法会的地位
《基本法》第四十九条及五十条订明,行政长官如认为立法会通过的 法案不符合香港特别行政区的整体利益,可将法案发回立法会重议, 而立法会如以不少于全体议员三分之二多数再次通过原案,行政长官 必须在一个月内签署公布或按《基本法》第五十条的规定解散立法会。 然而,经重选的立法会如仍以不少于全体议员三分之二多数通过原案, 行政长官必须签署公布法案,否则便须辞职。立法会获赋予这些新权 力,是为确保香港特别行政区的行政机关及立法机关能充分地互相制 衡。 《基本法》亦详述香港特别行政区在何种程度上享有自行制定法律的 自主权。根据《基本法》第十七条,香港特别行政区立法机关制定的 法律须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在 征询其属下的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委员会后,如认为香港特别行政 区立法机关制定的任何法律不符合《基本法》关于中央管理的事务及 中央和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关系的条款,可将有关法律发回,但不作修 改。经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发回的法律立即失效,但该法律的失效无 追溯效力。
二、立法会的职权
任免权 根据香港基本法第88条,香港特别行政区 的法官,根据当地法官和法律界及其他方 面知名人士组成的独立委员会推荐,由行 政长官的任免,必须征得立法会的同意, 还须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备案。
二、立法会的职权
其他职权 (1)受理公民申诉。香港立法会有权接受香港 居民的申诉并作出处理包括处理市民就政府政策、 法例及所关注的其他事项提交的意见书。 (2)传召有关人士出席作证和提供证据。立法 会在行使上述各项职权时,如有需要,可以传召 有关人士出席作证和提供证据。但是,政府雇员 或其他负责政府公务的人员向立法会或其属下的 委员会作证或提供证据,要由行政长官决定。
பைடு நூலகம்
五、循序渐进推进香港民主进程的安 排
第一,完善的对象。 第二,对现行政治体制完善的方案必须具 体和成熟。 第三,完善的方案存在实施的基础。
五、循序渐进推进香港民主进程的安 排
综合起来说,由香港基本法所确立的香港现行的 政治体制,包括行政长官的产生方法和立法会议 员的产生方法,还没有达到必须修改的程度;香 港社会也并不具备实行完全直接选举的条件。全 国人大常委会的决定在肯定未来将实行完全的直 接选举的前提下,本着循序渐进的方针,在充分 考察香港社会的全面情况的基础上,根据“一国 两制”的基本原则,从维护香港社会长期繁荣、 稳定、方针出发,确定在2007年的行政长官 选举和2008年的立法会议员选举中,不采用 直接选举的产生方法,应当说是客观的和符合香 港社会实际的决策。
四、关于普选立法会议员的争论
《基本法》规定: 2007年以后立法会的组成如 基本法》规定 年以后立法会的组成如 需修改, 需修改,须经立法会全体议员三分之二多数通过 及行政长官同意。 及行政长官同意。任何修改须报全国人民代表大 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基本法》并订明最终的目 会常务委员会批准。 基本法》 标是达至全部议员由普选产生。 标是达至全部议员由普选产生。 2004年,香港为 年 香港为2008年立法会是否实行全面普 年立法会是否实行全面普 选争论不休, 选争论不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对 香港基本法》附件一及附件二进行解释, 《香港基本法》附件一及附件二进行解释,指出 香港要改变行政长官及立法会的选举制度, 香港要改变行政长官及立法会的选举制度,除要 香港特区行政长官、三分之二立法会议员同意外, 香港特区行政长官、三分之二立法会议员同意外, 还要得到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批准, 还要得到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批准,间接否决了 2008年普选的可能。 年普选的可能。 年普选的可能
二、立法会的职权
香港基本法第73条规定, 香港基本法第 条规定,香港特别行政区立法会 条规定 行使的职权有10项 它们是: 行使的职权有 项,它们是: ;(2)审核、 (1)制定、修改和废除法律;( )审核、通过 )制定、修改和废除法律;( 财政预算;( ;(3)批准税收和公共开支;( ;(4) 财政预算;( )批准税收和公共开支;( )听 取行政长官的施政报告,并进行辩论;( ;(5) 取行政长官的施政报告,并进行辩论;(5)对 政府的工作提出质询;( ;(6) 政府的工作提出质询;( )就任何有关公共利 益的问题进行辩论;( ;(7) 益的问题进行辩论;( )同意终审法院法官和 高等法院首席法官的任免;( ;(8) 高等法院首席法官的任免;( )接受香港居民 的申诉并作出处理。( 。(9)在法定条件和程序下, 的申诉并作出处理。( )在法定条件和程序下, 立法会可以对行政长官提出弹劾案,报请中央人 立法会可以对行政长官提出弹劾案, 民政府决定。( 。(10)在行使法定职权时, 民政府决定。( )在行使法定职权时,如有需 可传召有关人士出席作证和提供证据。 要,可传召有关人士出席作证和提供证据。
二、立法会的职权
财政权 香港立法会有权审核、通过政府提出的财 政预算案;有权批准和决定特别行政区的 税收。香港特别行政区立法会有权批准公 共开支。但是,两地立法会通过的财政预 算案、决算案须由行政长官签署并由行政 长官报送中央人民政府备案。
二、立法会的职权
监督权 立法会监督行政,主要是通过辩论、质询 和弹劾等途径进行的。行政长官每年要向 立法会作施政报告,立法会可对施政报告 进行辩论,并对政府的工作提出质询。根 据基本法第64条规定,行政长官向立法会 作施政报告应该是定期的,对于立法会议 员的质询应当给予答复。立法会还可就任 何公共利益问题进行辩论。
四、关于普选立法会议员的争论
人大常委会通过决定 2017年香港特首可由普选产生 年香港特首可由普选产生 第十届全国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审议了 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曾荫权2007年12月12日提交的 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曾荫权 年 月 日提交的 关于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制发展咨询情况及2012年行政 《关于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制发展咨询情况及2012年行政 长官和立法会产生办法是否需要修改的报告》 长官和立法会产生办法是否需要修改的报告》。 会议认为, 会议认为,2012年香港特别行政区第四任行政长官 年香港特别行政区第四任行政长官 的具体产生办法和第五届立法会的具体产生办法可以作 适当修改; 适当修改;2017年香港特别行政区第五任行政长官的选 年香港特别行政区第五任行政长官的选 举可以实行由普选产生的办法; 举可以实行由普选产生的办法;在行政长官由普选产生 以后, 以后,香港特别行政区立法会的选举可以实行全部议员 由普选产生的办法。 由普选产生的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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