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版电能质量技术监督实施细则
电能质量技术监督实施细则1

电能质量技术监督实施细则目次1 范围 (3)2 规范性引用文件 (3)3 定义与术语 (3)4 符号、代号和缩略语 (4)5 总则 (4)6 监督范围及主要指标 (4)6.1监督范围 (4)6.2主要指标 (5)7 主要内容 (5)7.1电能质量监测的分类 (5)7.2频率质量监督 (5)7.3电压质量监督 (6)7.4电压波动和闪变、三相电压不平衡监督 (6)7.5电压暂降与短时中断监督 (7)7.6谐波和间谐波监督 (7)7.7电能质量监测仪器 (8)8 技术监督管理 (8)附录A (9)附录B (10)电能质量技术监督实施文件1 范围2.1 本标准规定了(以下简称)电能质量技术监督的监督范围、监督内容和相关的技术管理要求。
2.2本标准适用于所属境内水电企业以电能质量技术监督服务职责的相关部门。
2.3 监督范围主要包括频率偏差、电压偏差、波动、闪变、谐波、三相电压不平衡等内容。
应对发电机的无功出力、调压功能、进相运行及电压质量进行管理与监督,应加强有功功率和无功功率的调整、控制及改进,使电压和频率等指标满足标准要求。
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所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标准必不可少的条款。
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标准;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标准。
GB/T 12325电能质量供电电压偏差GB/T 12326电能质量电压波动和闪变GB/T 14549电能质量公用电网谐波GB/T 15543电能质量三相电压不平衡GB/T 15945电能质量电力系统频率偏差GB/T 17626.30电磁兼容试验和测量技术电能质量测量方法GB/T 18481电能质量暂时过电压和瞬态过电压GB/T19862电能质量监测设备通用要求GB/T 24337电能质量公用电网间谐波DL/T 1053 电能质量技术监督规程DL/T 1194 电能质量术语DL/T 1198 电力系统电能质量技术管理规定3 定义与术语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电能质量技术监督实施细则(正式)

编订:__________________单位:__________________时间:__________________电能质量技术监督实施细则(正式)Standardize The Management Mechanism To Make The Personnel In The Organization Operate According To The Established Standards And Reach The Expected Level.Word格式 / 完整 / 可编辑文件编号:KG-AO-4628-47 电能质量技术监督实施细则(正式)使用备注:本文档可用在日常工作场景,通过对管理机制、管理原则、管理方法以及管理机构进行设置固定的规范,从而使得组织内人员按照既定标准、规范的要求进行操作,使日常工作或活动达到预期的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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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总则1.1 电能质量技术监督工作是保证电力系统和电力用户安全稳定生产的主要措施之一,为加强我公司电能质量技术监督管理工作,提高电能质量,保证发电机组及电网安全、稳定运行,,特制定本制度。
1.2电网是一个统一的整体,所有并网的与电能质量有关的发电设备都应接受当地电网公司的电能质量技术监督归口管理。
并网运行的风电企业与主管电力公司签订并网协议时,应包括电能质量技术监督方面的内容。
1.3 定期组织电能质量监督工作执行情况分析研究会,及时发现问题,并制定针对性措施,加以落实执行。
2 各级专责人职责:2.1 监督组组长职责2.1.1 贯彻执行上级有关电能质量监督指标和规定,审批电能质量监督制度,掌握电能质量工作基本情况,定期组织分析研究会,布置、检查本公司电能监督工作。
2.1.2 建立健全有关部门各岗位职责,督促各级监督人员搞好监督工作。
2.1.3 对电能质量监督工作存在问题及影响电能质量的因素分析原因制定对策上报公司领导。
2.1.4组织开展有关电能质量技术监督的技术交流与培训、新技术开发与推广应用,提高电能质量技术监督工作水平。
电能质量技术监督实施细则范文

电能质量技术监督实施细则范文电能质量技术监督是指为保障电力供应安全、提高用电质量,确保电力系统正常运行的监督活动。
以下是一份实施细则的范文,供参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电能质量技术监督活动,确保电力系统安全运行和用电质量,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电能质量技术监督活动的组织、实施和管理。
第三条电能质量技术监督活动应遵循依法、科学、公正、高效的原则。
第四条电能质量技术监督的任务是:(一)推动电力企业、用户和监管部门加强电能质量技术管理,提高电能质量服务水平;(二)加强对电能质量监控设备的监督和检测,确保数据的真实准确;(三)及时处理电能质量问题,保障用电质量和电力供应的稳定性。
第二章电能质量技术监督机构第五条电能质量技术监督机构负责电能质量技术监督活动的组织、实施和管理。
第六条电能质量技术监督机构的职责包括但不限于:(一)制定电能质量技术监督活动的工作计划和方案;(二)组织开展电能质量监控、检测和评估工作;(三)协调处理各类电能质量事故和投诉,提供技术支持和解决方案;(四)组织开展电能质量宣传教育和培训;(五)评价电能质量监督工作的效果,提出改进建议。
第七条电能质量技术监督机构应根据实际需要设立必要的技术部门、检测部门和行政部门,明确职责和权限。
第三章监督对象第八条电能质量技术监督的对象包括但不限于电力企业、用户和监管部门。
第九条被监督对象应配合电能质量技术监督机构的工作,提供相关的信息、数据和技术支持。
第十条电能质量技术监督机构有权对被监督对象的电能质量技术管理情况进行调研、检查和评估。
第四章监督内容第十一条电能质量技术监督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一)电能质量监控设备的使用情况,包括电能质量监测仪、电能质量分析仪等;(二)电能质量数据的采集和处理情况,包括数据的准确性和完整性;(三)电力系统的电压、电流、频率等电能质量指标的符合情况;(四)电能质量问题的处理情况,包括电能质量事故的调查和处理;(五)电力用户的用电质量问题和需求,包括用电设备的电能质量要求;(六)电能质量相关的法律法规和标准的执行情况,包括电能质量技术管理制度的实施。
电能质量技术监督实施细则

电能质量技术监督实施细则电能质量技术监督是电力行业监管的紧要构成部分,其目的是监督电力系统的运行状态,提高供电质量,充足用户的用电需求,促进电力供需平衡和经济社会进展。
为了落实国家电力监管政策和推动电力行业的进展,订立了电能质量技术监督实施细则。
一、监督对象电能质量技术监督的对象是电力系统中的供电企业、发电企业、输电企业、配电企业和用户,包括全部的输配电设备和用电设备。
监督重点是对电网电压、电流、频率、谐波等电能参数的监测和分析,并对其进行评估和改善。
二、监督范围电能质量技术监督覆盖的范围较广,重要包括以下方面的监督:1. 对供电企业、发电企业、输电企业、配电企业和用户的用电设备进行监测,以确认其是否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和规范。
2. 对电网电压、电流、频率、谐波等电能参数进行实时监测和分析,以确定潜在的电能质量问题,并适时实行措施进行改善。
3. 对电网电压波动、闪变、谐波、电压不平衡等事件进行分析和处理。
同时对于负荷扰动、短时间的断电等事件也要进行监督和处理。
4. 定期对电力系统的电网结构、设备选择和配置、绝缘情形等进行评估,保证其能够充足用户的用电需求和国家相关标准的要求。
5. 对电力系统的电网稳定性、经济性、安全性进行监测,确保电力系统的正常运行和能够承受各种突发事故的影响。
三、监督要求电能质量技术监督需要遵守肯定的工作要求和流程,重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订立认真的监督计划和方案,包括监测的频率、方法、测量点的选择等内容。
2. 确保监测设备的精准性和牢靠性,对监测数据的精准性和牢靠性进行验证和检测,确保监督工作的科学性和合理性。
3. 对监测数据进行统计和分析,订立对策和改善措施,以解决潜在的电能质量问题。
4. 建立健全的监督记录和档案,包括监测数据、监督报告、处理过程和结果等内容。
并保证档案的安全性和完整性,以备查。
5. 加强监督人员的培训和考核,提高监督工作的专业水平和质量。
四、监督实施电能质量技术监督的实施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开展定期的监督工作,包括现场监测、数据分析和处理等。
电能质量技术监督实施细则

电能质量技术监督实施细则
是指对电能质量技术进行监督和管理的具体实施细则。
以下是一些可能包含在电能质量技术监督实施细则中的条款:
1. 监督目标:明确对电能质量技术的监督目标,包括提高电能供应的可靠性和稳定性,保护用户的电器设备安全,促进能源的有效利用等。
2. 监督主体:明确负责电能质量技术监督工作的主管部门和监督机构,包括制定监督标准和规范,组织监督检查和评估等。
3. 监督范围:明确监督的对象范围,包括供电企业、用户、电器设备制造商等。
4. 监督标准:制定电能质量技术的监督标准和指标,包括电压的稳定性、频率的稳定性、谐波含量、电能的损耗等。
5. 监督措施:明确监督的具体措施,包括抽查检测、现场检验、定期评估等。
6. 处罚措施:规定对违反电能质量技术要求的单位和个人的处罚措施,包括罚款、责令停产停业等。
7. 客诉处理:规定用户对电能质量问题的投诉处理程序,包括投诉渠道、问题调查和处理程序等。
8. 信息公开:规定电能质量技术监督信息的公开方式和渠道,包括建立电能质量技术监督信息公开平台、发布监督结果等。
以上仅为参考内容,实际电能质量技术监督实施细则的内容可能会因国家或地区的不同而有所差异。
电能质量技术监督实施细则

电能质量技术监督实施细则
根据《电力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为了保障电力系统运行的安全、稳定、高效,确保供电服务的质量,电能质量技术监督实施细则如下:
1. 电能质量监督的目标:通过监督和检测电网运行状态,识别和解决电能质量问题,确保供电设备的正常运行,提高供电质量和用户满意度。
2. 监督内容:电能质量监督主要包括电压波动、频率偏差、谐波、电压暂降、电压闪变等方面的监控和评估。
3. 监督机构:电能质量监督由电力监管部门负责组织和管理,并设立专门的监督机构。
4. 监督方式:
(1) 定期抽查:监督机构应定期抽查各供电企业、发电企业和用户的电能质量状况。
(2) 投诉处理:监督机构应及时处理用户的电能质量投诉,并进行调查和处罚。
5. 监督标准:电能质量监督应依据国家标准和地方标准进行评估和判定。
6. 监督报告:监督机构应定期向上级主管部门上报电能质量监督报告,包括监督情况、问题分析、整改措施等内容。
7. 惩罚措施:对于发现的电能质量问题,监督机构应依法采取相应的处罚措施,包括罚款、停电等。
8. 支持和激励措施:对于表现良好的供电企业和用户,监督机构应给予适当的支持和激励,以鼓励他们提高电能质量。
9. 监督结果公示:监督机构应定期向公众公示电能质量监督结果,以增加透明度和公信力。
以上是电能质量技术监督实施细则的主要内容,具体执行细则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制定和调整。
电能质量技术监督实施细则范文

电能质量技术监督实施细则范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电能质量监督管理,确保供电系统运行稳定、电能质量符合国家标准,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对供电企业的电能质量监督管理工作。
第三条电能质量监督管理应遵循科学、公正、合理、高效的原则,确保监督工作的有效性和可行性。
第四条电能质量监督管理工作应当与供电企业的发展方向相适应,充分发挥监督管理的积极作用。
第五条电能质量监督管理应当加强与相关部门的协调沟通,建立健全监督工作机制。
第六条电能质量技术监督管理应当依法进行,不得侵害供电企业的合法权益。
第七条电能质量监督管理应当按照国家和地方有关法律、法规、标准等规定进行。
第八条电能质量监督管理的实施细则由供电企业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并报有关部门备案。
第二章电能质量监督机构第九条电能质量监督机构是电能质量监督管理的具体执行单位,其职责如下:(一)制定电能质量监督管理的工作制度和操作规程;(二)组织开展电能质量监督检查和评估工作;(三)对电能质量不达标的供电设施进行整改并跟踪检查;(四)组织电能质量监督评估工作,为供电企业改进电能质量提供技术支持;(五)协调处理电能质量监督管理中的纠纷和问题;(六)开展电能质量监督管理的宣传教育工作;(七)指导和检查供电企业的电能质量管理工作。
第十条电能质量监督机构应具备以下条件:(一)具备相关行业的技术人员;(二)拥有必要的检测设备和仪器;(三)具备良好的管理能力和服务态度;(四)有权进行电能质量监督检查和评估。
第十一条电能质量监督机构应当依法履行职责,不得滥用职权,不得对供电企业实施不正当的限制和打压。
第三章电能质量监督检查和评估第十二条电能质量监督检查和评估工作应当针对电能质量存在的问题和隐患,具体包括以下内容:(一)电压波动和闪变;(二)电压、电流谐波;(三)电能表准确度;(四)电能质量不达标的供电设施。
第十三条电能质量监督检查和评估工作应遵循以下原则:(一)依法进行,确保监督工作的合法性;(二)科学有效,确保监督工作的专业性和客观性;(三)公开透明,确保监督工作的公正性和透明性;(四)全面细致,确保监督工作的全面性和细节性。
2023年电能质量技术监督实施细则

2023年电能质量技术监督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电能质量的监督管理,提高电能服务质量,切实保障供电市民的用电权益,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全国范围内的电能质量监督管理,包括电压波动、频率波动、电压暂降、电压闪烁等电能质量指标的监测和控制。
第三条电能质量技术监督实施细则由国家能源局负责制定和修订,各级能源管理部门负责具体的实施和监督。
第四条电能质量监督的任务主要包括监测和评估电能质量、制定电能质量监督标准、指导电力企业加强电能质量管理、处理电能质量投诉等。
第五条电力企业应当按照相关电能质量标准和规定,保障供电市民的用电需求,提高供电可靠性和稳定性。
第二章电能质量监测第六条电力企业应建立完善的电能质量自动监测系统,并定期对电能质量进行监测和评估。
第七条电能质量监测数据应准确、真实、完整,电力企业应加强数据管理和存储,确保数据的可追溯性和安全性。
第八条电能质量监测应涵盖不同区域、不同电压等级和供电方式的不同情况,并定期公布监测结果和评估报告。
第九条电能质量监测结果和评估报告应及时反馈给供电市民,建立告知渠道,提供相关咨询和投诉服务。
第十条电力企业应加强对电能质量监测设备的维护和校准,确保监测数据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第三章电能质量标准第十一条电力企业应按照国家能源局制定的电能质量标准,制定相应的电能质量管理规定和操作规程。
第十二条电能质量标准应确保供电的电压、频率、暂降、闪烁等指标在合理的范围内,能够满足供电市民的用电需求。
第十三条电力企业应制定改进电能质量的具体措施和方案,提高供电设备和供电网络的可靠性和稳定性。
第十四条电力企业应加强对电能质量技术的研发和应用,推广优质的电能质量管理和控制技术。
第四章电能质量管理第十五条电力企业应建立完善的电能质量管理制度,制定相关的责任制和考核制度。
第十六条电力企业应加强对供电设备和供电网络的维护和管理,定期进行巡检和设备检测,及时排除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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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安全管理 )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姓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精品文档 / Word文档 / 文字可改2020版电能质量技术监督实施细则Safety management is an important part of production management. Safety and production are inthe implementation process2020版电能质量技术监督实施细则1总则1.1技术监督是保证电网和电力设备长期稳定运行和提高设备健康水平的重要环节,必须依靠规程标准,利用先进的测试与管理手段,对保证设备健康水平与安全、经济、稳定运行有重要作用的参数与指标进行监督、检查、调整,以确保发供电设备在良好状态或允许范围内运行。
为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适应电网的发展,进一步加强技术监督工作,依据《西北电网有限公司技术监督条例》结合新疆实际制定本细则。
1.2技术监督按照依法监督、分级管理、行业归口的原则,从设计审查、设备选型、设备监造、安装、调试、运行、检修、停用及技术改造的电力生产、建设全过程进行技术监督,及时发现和消除各种隐患,防止事故的发生。
1.3技术监督以质量为中心,以标准为依据,以计量为手段建立质量、标准、计量三位一体的技术监督体系。
1.4本细则适用于接入电网的发电、电网企业、重要电力用户及电力设计单位。
2监督范围所辖电网内影响电能质量水平设备的规划、设计、运行、检测。
3监督内容3.1电能质量指标检测电能质量是指公用电网供到用户受电端的交流电能质量,其质量指标为:供电频率允许偏差,供电电压允许偏差,供电电压允许波动和闪变,供电三相电压允许不平衡度,电网谐波允许指标。
3.1.1电能质量指标检测有连续检测、不定时检测和专项检测三种方式:3.1.1.1连续检测主要适用于供电电压偏差和频率偏差指标的运行检测;3.1.1.2定时检测主要适用于需要掌握供电电能质量而连续检测不具备条件所采用的检测方式;3.1.1.3专项检测主要适用于干扰源设备接入电网(或容量变化)前后的检测方式,用以确定电网电能质量指标的背景状况和干扰发生的实际量,或验证技术措施效果。
3.1.2电能质量指标检测点的设置,应综合考虑下列因素:3.1.2.1覆盖主网及全部供电电压等级,并在电网内(地域和线路首末)呈均匀分布;3.1.2.2满足电能质量指标调整与控制要求;3.1.2.3满足特殊用户和订有电能质量指标条款合同用户的要求,根据电能指标的特点和电网实际运行情况确定各类检测方式和检测点的设置。
3.1.2.4各发供电单位均应按《新疆电力公司电压质量和无功电力管理规定》的要求设置电压监测点。
3.1.3各项供电电能质量指标实际运行偏差(百分数)测量及计算按相应国家标准进行。
电压合格率需要采用统计记录型仪表测量。
电压波动和闪变、三相电压不平衡度或谐波运行合格率的测试需采用专用仪表、仪器测量。
3.2电压质量指标电压质量指缓慢变化(电压变化率小于每秒1%时的实际电压值与标称系统电压值之差)的电压偏差值指标。
3.2.1用户受电端供电电压允许偏差值:3.2.1.135kV及以上用户供电电压正、负偏差绝对值之和不超过标称系统电压的10%。
3.2.1.210kV及以下三相供电电压允许偏差为标称系统电压的±7%。
3.2.1.3220V单相供电电压允许偏差为标称系统电压的+7%,-10%。
3.2.2电网供电电压质量控制标准3.2.2.1接入电网的发电厂的220kV、110kV、35kV母线:正常运行方式时最高电压不得超过标称系统电压的+10%,最低运行电压不应影响电力系统同步稳定、电压稳定、厂用电的正常使用及下一级电压的调节。
3.2.2.2接入电网的发电厂的220kV、110kV、35kV母线正常运行方式时其电压偏差范围宜在标称系统电压的0%~+10%范围内取值,但其偏差幅度不宜大于5%,事故运行方式时为标称系统电压的-5%~+10%。
3.2.2.3220kV变电所的220kV母线:正常运行方式时,电压允许偏差宜在标称系统电压的-3%~+7%范围内取值,其偏差幅度不宜大于5%。
3.2.2.4220kV及以下变电所的110kV母线、35kV母线:正常运行方式时,电压允许偏差宜在标称系统电压的-3%~+7%范围内。
3.2.2.5变电所和带地区供电负荷发电厂的10(6)kV母线电压允许偏差范围宜在标称系统电压的0%~+7%范围内。
3.3其他各项电能质量指标运行偏差(百分数)应当在国家标准允许偏差以内。
3.4频率监督3.4.1规划、设计、基建监督3.4.1.1在电网规划、设计中有功电源安排和电量平衡必须执行《电力系统技术导则》、《电力系统安全稳定导则》和《电力系统设计技术规程》中的有关规定。
规划、设计的电力系统应具备有功功率的备用容量,总备用容量不得低于系统最大用电负荷的20%。
3.4.1.2新建、扩建、改建及技术改造工程的设计中,应配置自动低频减负荷装置。
3.4.1.3在新建发电厂的规划、设计和建设中,应设计发电机组的AGC功能,并做到与发电机组同步投产。
3.4.2运行监督3.4.2.1电网经营企业应加强对各种影响和干扰电能质量的用电设备进行运行监督。
当干扰影响量超过标准导致有关电能质量指标不合格时,应及时检验、测试,查明原因,并责成产生干扰的用户限期采取整改措施。
3.4.2.2加强对电力生产企业、并网运行的发电厂和用户的运行监督。
包括有功功率和无功功率的调整、控制及改进,使电网供电频率和供电电压调控在标准规定允许范围之内。
3.4.2.3新疆主电网的频率指标以50±0.1Hz控制,按50±0.2Hz考核;尚未与主电网联网的地区电网频率指标按50±0.5Hz考核。
3.4.2.4电力调度中心负责新疆主电网的频率调整,调度AGC的运行,制定新疆主电网AGC的配置和控制原则。
负责监视并控制调管范围内的线路输送功率。
3.4.2.5各电网经营企业地调负责向电力调度中心上报负荷预测情况,并监视所辖电网变电站的出线负荷情况。
事故情况按《新疆电力公司调度规程》等有关规定执行。
3.4.2.6并网运行的发电机组应具有一次调频的功能,一次调频功能应投入运行。
机组的一次调频功能参数应按照电网运行的要求进行整定并投入运行。
发电厂应根据调度部门要求安装保证电网安全稳定运行的自动装置。
为防止频率异常时发生电网崩溃事故,发电机组应具有必要的频率异常运行能力。
3.4.2.7各级用电管理部门应协助电力调度中心编制新疆主网的年、月、日运行方式,运行方式中应包括负荷预测和发、供、用电量平衡。
电力调度中心在编制日计划时,应安排适当的旋转备用容量。
各级地调必须进行地区用电负荷预计和制订相应地方发电厂的负荷曲线。
3.4.2.8各级地调应按照电力调度中心下达的低频减载方案要求编制本地区电网的低频减载方案,并落实到各地市供电单位。
3.4.2.9电力调度中心按照《电力系统自动低频减负荷工作管理规程》对各单位典型日报表进行汇总、分析,检查全网的各级自动低频减载装置实际控制负荷的情况和装置的运行情况,并负责督促执行到位。
3.4.2.10各级地调和供电部门应按照《电力系统自动低频减负荷工作管理规程》对所辖电网内各级自动低频减负荷装置实际控制负荷数量、自动低频减负荷装置数量及其实际投运情况进行统计和分析,发现问题及时解决,并将每月统计分析报表上报电力调度中心。
3.5无功电压监督3.5.1规划、设计、基建监督3.5.1.1电力系统的规划、设计、基建及技术改造工程,都必须执行《电力系统电压和无功电力技术导则》和《电力系统电压和无功电力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
3.5.1.2在电力系统的规划、设计时,必须包括无功电源及无功补偿设备的规划,合理确定无功补偿设备容量及配置地点,做到无功功率分层分区和就地平衡,并留有必要的无功功率事故储备。
在发电厂和变电站设计中,应根据电力系统规划设计的要求,同时进行无功电源及无功补偿设施的设计,并进行调相调压计算。
3.5.1.3电网的无功补偿配置应能保证系统负荷高峰和负荷低谷运行方式下,分(电压)层和分(供电)区平衡。
无功配置应按照分散就地补偿与变电站集中补偿相结合、高压补偿与低压补偿相结合、降损与调压相结合的原则。
3.5.1.4各单位在选用无功补偿装置时,主设备(电容器、电抗器)应选择符合电力行业技术标准和国家电网公司有关要求的产品,其辅助设备应选择型式试验合格的产品,以保证无功补偿装置的运行可靠性。
3.5.1.5变电站应合理配置适当容量的无功补偿装置,并根据设计计算确定无功补偿装置的容量。
220kV及以下变电站应根据需要按主变容量的10~25%配置无功补偿电容器,装有两台及以上变压器时,每台变压器的无功补偿容量宜基本一致;35~110kV变电站的容性无功补偿装置的容量按主变压器容量的10~30%配置,110kV变电站的单台主变压器容量为40MVA及以上时,每台主变压器应配置不少于两组的容性无功补偿装置。
3.5.1.6在10kV~110kV电缆线路较多的城市电网中,新建110kV及以上电压等级的变电站时,应按照电缆出线情况考虑配置适当容量的感性无功补偿装置。
3.5.1.7配电网的无功补偿以配电变压器低压侧集中补偿为主,以高压补偿为辅,按照变压器容量的10~30%进行配置。
配电变压器的电容器组应装设以电压为约束条件,根据无功功率(或无功电流)进行分组自动投切的控制装置。
3.5.1.8在基建和技术改造工程中,必须保证无功电源及无功补偿设备与其他主设备同步投产。
新上电容器组时要对系统背景谐波进行测试。
3.5.1.9新建或扩建的发电机组,应具备在有功功率为额定值时功率因数进相0.95运行的能力。
水电机组应具有调相功能,以适应高电压、大电网无功补偿的需要。
3.5.1.10新建或扩建的发电机组所选的励磁系统设备控制功能和各项性能指标必须达到国家、行业标准及电网安全稳定运行的要求。
3.5.1.11在设备选型中应注重产品质量和接入电网的接线方式的运行适应性。
3.5.1.12在设计中,对于发电机、母线、变压器各侧均应配备无功、电压表计。
3.5.1.13各电压等级的供电半径应根据电压损失允许值、负荷密度、供电可靠性的原则予以确定,并留有一定的裕度。
3.5.1.14各级变压器的额定变压比、调压方式、调压范围及每档调压值,应满足发电厂、变电站母线和用户受电端电压质量的要求,并考虑电网发展的需要及电网发展的阶段性要求。
3.5.2运行监督3.5.2.1各级调度部门应根据本电网的无功电源容量及可调节能力,编制年度、季度、月度及重大检修方式下的无功电力调度方案,并按此实施调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