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统一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施办法
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陕政发〔2006〕27号

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陕政发〔2006〕27号各设区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近年来,各设区市和有关部门按照省委、省政府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部署和要求,以确保企业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为中心,努力扩大基本养老保险覆盖范围,切实加强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征缴,积极推进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各项工作取得明显成效,为促进我省改革、发展和维护社会稳定发挥了重要作用。
但是,随着人口老龄化、就业方式多样化和城市化的发展,现行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还存在个人账户没有做实、计发办法不尽合理、覆盖范围不够广泛等不适应的问题,需要加以改革和完善。
为进一步完善我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根据《国务院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2005〕38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主要任务我省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指导思想是: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党的十六大和十六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按照落实科学发展观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要求,统筹考虑当前和长远的关系,坚持覆盖广泛、水平适当、结构合理、基金平衡的原则,完善政策,健全机制,加强管理,建立起适合我省实际,实现可持续发展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
主要任务是:确保基本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保障离退休人员基本生活;逐步做实个人账户,完善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基本制度;统一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参保缴费政策,扩大覆盖范围;改革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建立参保缴费的激励约束机制;根据经济发展水平和各方面承受能力,合理确定基本养老金水平;建立多层次养老保险体系,划清省、市、县各级政府及政府与企业和个人的责任;加强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征缴和监管,完善多渠道筹资机制;进一步做好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工作,提高服务水平。
二、确保基本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要继续把确保企业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作为首要任务,进一步完善各项政策和工作机制,确保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不得发生新的基本养老金拖欠,切实保障离退休人员的合法权益。
陕西省深化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试行办法-陕政发[1995]6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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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深化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试行办法正文:---------------------------------------------------------------------------------------------------------------------------------------------------- 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陕西省深化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试行办法》的通知(陕政发[1995]60号一九九五年八月三日)省政府原则同意《陕西省深化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试行办法》,现印发你们。
省政府决定,今年先在宝鸡市按照这个试行办法进行试点,取得经验后再在全省逐步推开。
宝鸡市要按照《陕西省深化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试行办法》尽快拟定具体实施方案,报省政府批准后施行。
其它地、市仍按照原定的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办法执行,同时可根据这个试行办法的原则精神进行调查研究、摸底测算工作,为全面推开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做好准备工作。
陕西省深化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试行办法根据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决定精神和国务院《关于深化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通知》(国发[1995]6号)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我省深化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试行办法如下。
一、改革的目标和原则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目标是:到本世纪末,基本建立起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要求,适用城镇各类企业职工和个体劳动者,资金来源多渠道、保障方式多层次、社会统筹与个人帐户相结合、权利与义务相对应、管理服务社会化的养老保险体系。
基本养老保险应逐步做到对各类企业和劳动者统一制度、统一标准、统一管理和统一调剂使用基金。
深化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原则是:保障水平要与我省社会生产力发展水平及各方面的承受能力相适应;社会统筹与个人帐户相结合,社会互济与自我保障相结合,公平与效率相结合;政策统一,管理法制化;行政管理与保险基金管理分开。
陕西养老保险制度及主要政策介绍课件

2005年2006年2007年2008年2009年2010年2011年2012年2013年2014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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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遗属待遇
参保个人死亡后,由养老保险基金一次性发给其遗 属丧葬补助金、抚恤金,由死者原单位按月发给其 符合条件的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见下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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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放项目
6、遗属待遇 厅级及以上人员
基本养老金 基础养老金 过渡性养老金 个人账户养老金 调节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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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年度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构成示意图
1800
1800
1600 1600 1400 1400
1200 1200 1000 1000 800 600 400 200
800 600 400 200 0 0 2006年 2007年 2008年 2009年 2010年 2011年 2012年 2006年 2007年 2008年 2009年 2010年 2011年
公平 与效 率相 结合 原则
权利 与义 务相 对应 原则
③普遍性
4
4、地位作用
(1)是保持社会经济稳定的必要手段; (2)是国家发挥社会公平职能的基本措施; (3)是影响人们消费、就业行为的政策工具; (4)是促进社会文明进步的主要标志。
5
(二)制度类型 1、国外主要制度类型 从全球养老保险制度类型看,有传统型、福利型、 混合型及储蓄积累型养老保险制度类型。这些制度 类型分别和各个国家的政治、经济、文化等相适应 ,有各自的优缺点,但从发展方向看,各国的制度 类型并不是一成不变,而是相互借鉴、取长补短, 在发展中不断得到完善。
17
缴费举例:
单位职工2014年缴费: 如我省2013年在 岗职工平均工资为 48853元,则最低缴费 基数为2443元,最高 缴费基数为12213元, 年缴费额分别为2345 元、11724元。
陕西省统一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施办法

陕西省统一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施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陕西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1998.06.16•【字号】陕政发[1998]28号•【施行日期】1998.07.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本养老保险正文陕西省统一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施办法(1998年6月16日陕政发〔1998〕28号)为了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保障离退休人员的基本生活,促进我省经济与社会健康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7〕26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到本世纪末,基本建立起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要求,适用城镇各类企业职工和个体劳动者,资金来源多渠道、保障方式多层次、社会统筹与个人帐户相结合、权力与义务相对应、管理服务社会化的养老保险体系。
企业职工养老保险贯彻社会互济与自我保障相结合、公平与效率相结合、行政管理与基金管理分开的原则,保障水平与我省社会生产力发展水平及各方面的承受能力相适应。
二、本办法适用于我省行政区域内的以下用人单位及从业人员:国有企业及其职工,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及其职工,城镇中的股份制企业和联营企业及其职工,城镇中的私营企业和个体经济组织及其职工,外商投资企业和港、澳、台商投资企业及其中方职工,以及城镇个体劳动者。
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及其职工原则上按本办法执行。
三、基本养老保险费由用人单位和个人共同负担,按以下规定按月缴纳:1、用人单位按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20%的比例缴费。
由用人单位直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缴纳或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委托用人单位开户银行代为扣缴。
随着职工个人缴费比例的提高,单位缴费应适当降低,具体根据养老保险的实际承受能力测算确定。
2、职工个人以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收入作为缴费工资,按4%的比例缴纳。
从1998年起,每两年提高一个百分点,最终达到本人缴费工资的8%。
3 第3组陕西省养老保险制度介绍.pptx

养老保险缴费档次
• 最低100元 最高2000元
• 分别为:每年100元、200元、300元、400元、500元、600元、700元、 800元、900元、1000元、1500元、2000元12个档次
•
根据规定,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非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
及不属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覆盖范围的城乡居民,可以在户籍地参加城乡
• 2 月个人账户养老金=退休时本人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累计储存额÷计发月 数。
• 3 月过渡性养老金=退休时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本人视同缴费指 数×视同缴费年限×1.4%。
• 企业单位缴费上下限: • 2016年陕西养老最低缴费基数为56896/12*60%=2845元 • 2016年陕西养老最高缴费基数为56896/12*300%=14224元
2、缴付方法
• 单位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以下简称单位缴费)的比例为本单位工资总额的20%, 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以下简称个人缴费)的比例为本人缴费工资基数的8%, 由单位代扣代缴。单位工资总额为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工作人员的个人缴费工 资基数之和。
• 个人缴费工资基数按照国家和我省政策规定执行。个人工资超过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 平均工资300%以上的部分,不计入个人缴费工资基数;低于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平 均工资60%的,按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60%计算个人缴费工资基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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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养老保险制度介绍
第3小组
1、涉及人群
•
该办法适用于我省行政区域内按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单位、参照公务员法管
理的机关(单位)、事业单位及其编制内的工作人员。
•
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的事业单位是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分类改革后的公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明确社会养老保险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明确社会养老保险管理有
关问题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陕西省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01.08.09
•【字号】陕政办发[2001]85号
•【施行日期】2001.08.09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基本养老保险
正文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
明确社会养老保险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陕政办发〔2001〕85号2001年8月9日)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地区行政公署,省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为建立和完善独立于企业事业单位之外的社会保障体系,适应事业单位深化改革的新形势,进一步规范社会养老保险管理和运行,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省政府2001年第10次省长会议决定,对社会养老保险管理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按照国务院《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的规定,城镇各类企业和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应依法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因此,我省党政部门下属的各类企业和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及其职工,应按照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法律法规,依法进行参保登记、缴纳和补缴养老保险费、建立个人账户并计发基本养老金。
二、机关事业单位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应将已参保的党政部门下属企业和企业
化管理事业单位的养老保险缴费和拨付情况逐户清理,形成完整的资料,连同养老保险关系和基金,移交劳动保障部门所属的社会养老保险经办机构。
三、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和省人事厅要加强协调配合,指定一名副厅长具体负责指导和督促,确保稳妥完成交接工作。
关于改革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陕劳社发[2006]84号)
![关于改革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陕劳社发[2006]84号)](https://img.taocdn.com/s3/m/609badc42cc58bd63186bdf1.png)
陕西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改革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陕劳社发[2006]84号)各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杨凌示范区人事劳动保障局,省级各有关厅、局,中央驻陕有关单位:根据《陕西省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陕政发[2006]27号)精神,经省政府同意,现就改革我省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坚持社会统筹与个人帐户相结合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基本养老保险费由企业和职工共同负担。
企业和职工要依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履行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义务。
职工到达退休年龄办理退休后,按规定发给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社会保障经办机构要按时足额保证发放。
二、从2006年1月1日起,个人帐户的规模统一由本人缴费工资的11%调整为8%,全部由个人缴费形成,单位缴费不再划入个人帐户。
三、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职工和以个人身份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到达退休年龄后,按以下规定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发给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一)1996年1月1日以后参加工作的职工或个人身份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下同)累计满15年的,退休后按月发给基本养老金。
基本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个人帐户养老金两部分组成。
1、基础养老金月标准以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和职工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的平均值为基数,缴费年限每满1年发给1%。
月基础养老金=(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职工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2×缴费年限×1% 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平均缴费指数×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职工本人平均缴费指数为职工本人各缴费年度当年缴费工资除以当年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算术平均值。
计算公式为:a=(X1/C1+X2/C2+... ...+Xn/Cn)/N式中a为职工本人平均缴费指数;X1,X2... ...Xn为职工退休前1年、2年... ...n年当年本人缴费工资总额;C1,C2... 为职工退休前1年、2年... ...n年当年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N为企业和职工应缴费基本养老保险费年限。
陕西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条例

陕西城镇企业职⼯基本养⽼保险条例对于陕西城镇企业职⼯基本养⽼保险条例的内容,最近很多⼈很困惑,⼀直在咨询⼩编,今天店铺⼩编针对该问题,梳理了以下内容,希望可以帮您答疑解惑。
第⼀章:总则第⼀条:为保障城镇企业职⼯退休后的基本⽣活,根据《中华⼈民共和国劳动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条:本条例适⽤于本省⾏政区域内城镇各类企业(以下统称企业)、职⼯基本养⽼保险。
从农村招⽤的使⽤期不满⼀年的临时⼯和在本省企业⼯作的港澳台⼈员、外国籍⼈员除外。
城镇个体劳动者依照本条例在本世纪末以前,逐步实⾏基本养⽼保险制度。
第三条:企业、职⼯及城镇个体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企业职⼯基本养⽼保险,缴纳基本养⽼保险费,有权依法享受基本养⽼保险待遇。
第四条:企业职⼯基本养⽼保险坚持社会互济与⾃我保险相结合、公平与效率相结合、⾏政管理与基⾦管理分开、保障⽔平与社会⽣产⼒发展⽔平相适应的原则,实⾏社会统筹与个⼈帐户相结合的制度。
第五条:建⽴企业职⼯基本养⽼保险基⾦制度,基本养⽼保险基⾦由企业、职⼯和城镇个体劳动者缴纳的基本养⽼保险费组成。
第六条:各级⼈民政府应当把社会养⽼保险事业纳⼊本地区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计划,保证基本养⽼保险⼯作的实施。
第七条:各级劳动⾏政部门负责本⾏政区域内城镇企业职⼯基本养⽼保险的⾏政管理⼯作,其所属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企业职⼯基本养⽼保险具体业务。
第⼆章:基本养⽼保险费的缴纳第⼋条:企业应当在办理⼯商登记注册⼿续之⽇起三⼗⽇内,到所在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参加职⼯基本养⽼保险登记⼿续。
第九条:基本养⽼保险费由企业和职⼯个⼈共同负担;企业按本企业职⼯上年度⽉平均⼯资总额的百分之⼆⼗缴纳;职⼯按本⼈上年度⽉平均⼯资收⼊(以下统称缴费⼯资)的百分之四缴纳。
从⼀九九⼋年起,职⼯个⼈缴费⽐例每两年提⾼⼀个百分点,直⾄百分之⼋。
随着职⼯个⼈缴费⽐例的增长,企业缴费⽐例应当根据养⽼保险的实际承受能⼒适当下调,具体办法由省⼈民政府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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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保障离退休人员的基本生活,促进我省经济与
(国发〔1997〕社会健康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
26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到本世纪末,基本建立起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要求,适用城镇各类企业职工和个体劳动者,资金来源多渠道、保障方式多层次、社会统筹与个人帐户相结合、权力与义务相对应、管理服务社会化的养老保险体系。
企业职工养老保险贯彻社会互济与自我保障相结合、公平与效率相结合、行政管理与基金管理分开的原则,保障水平与我省社会生产力发展水平及各方面的承受能力相适应。
二、本办法适用于我省行政区域内的以下用人单位及从业人员:
国有企业及其职工,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及其职工,城镇中的股份制企业和联营企业及其职工,城镇中的私营企业和个体经济组织及其职工,外商投资企业和港、澳、台商投资企业及其中方职工,以及城镇个体劳动者。
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及其职工原则上按本办法执行。
三、基本养老保险费由用人单位和个人共同负担,按以下规定按月缴纳:
1、用人单位按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20%的比例缴费。
由用人单位直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缴纳或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委托用人单位开户银行代为扣缴。
随着职工个人缴费比例的提高,单位缴费应适当降低,具体根据养老保险的实际承受能力测算确定。
2、职工个人以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收入作为缴费工资,按4%的比例缴纳。
从1998年起,每两年提高一个百分点,最终达到本人缴费工资的8%。
职工缴费工资高于本地(市)职工月平均工资300%的,以300%作为缴费工资,计算缴费额;低于本地(市)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以60%作为缴费工资,计算缴费额。
个人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由所在单位按月代为扣缴。
离退休人员不缴费。
3、城镇个体劳动者以本地(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作为缴费基数,按18%的比例缴费。
4、用人单位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在税前列支;个人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依法不计征个人所得税。
5、实行职工个人缴费制度前,按国家及我省规定计算的连续工龄或工作年限,视为职工个人缴费年限。
四、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从1996年1月1日起,按本人缴费工资11%的数额,为职工和个体劳动者建立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
1、职工个人缴费全部记入个人帐户,其余部分从企业缴费中划入,随着个人缴费比例的提高,企业划入部分要逐步降至3%;个体劳动者缴费基数的11%记入个人帐户,其余
部分进入社会统筹基金。
2、个人帐户记帐利率参考银行同期存款利率等因素确定,每年由省劳动行政部门公布一次。
3、职工及个体劳动者在同一统筹范围内流动时,只转移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个人帐户档案,不转移基金。
跨统筹范围流动时,在转移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个人档案的同时,转移1996年1月1日至1997年12月31日个人帐户中个人缴费的本息及1998年1月1日以后个人帐户中的全部储存额。
4、职工在职期间及个体劳动者未达到职工法定退休年龄死亡的,职工的个人帐户储存额可以继承,继承额为其死亡时个人帐户中个人缴费部分的本、息;个体劳动者的继承额为其本人全部缴费的本、息。
5、职工由于各种原因中断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中断期间不计算缴费年限,其个人帐户由原经办机构予以保留,个人帐户储存额继续计息。
重新缴费后,前后缴费年限合并计算。
五、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职工到达法定退休年龄办理退休手续及个体劳动者到达职工法定退休年龄后,按以下规定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发给基本养老金:
1、1996年1月1日以后参加工作的职工或参加养老保险的个体劳动者,按规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累计满15年的,按月发给基本养老金。
基本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帐户养老金组成。
基础养老金月标准为所在地(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20%,个人帐户养老金月标准为本人帐户储存额除以120.职工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不满15年的,不享受基础养老金待遇,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其个人帐户储存额一次性支付给本人,同时终止养老保险关系;个体劳动者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不满15年的,到达职工法定退休年龄后,其个人全部缴费及利息一次性支付给本人,同时终止养老保险关系。
2、1995年12月31日以前参加工作的职工或参加养老保险的个体劳动者,1996年1月1日以后达到职工法定退休年龄,按规定缴费和视同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的,按月发给基本养老金。
基本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个人帐户养老金、过渡性养老金和调节金四部分组成。
月基础养老金为地(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20%;
个人帐户储存额
月个人帐户养老金=——————-
120
月过渡性养老金=上年度地(市)职工月平均工资#215;平均缴费指数#215;1.4%#215;建立个人帐户前的缴费和视同缴费年限月调节金按职工缴费和视同年限每满一年,累加
4元确定。
3、在本办法实施后,办理离休手续的人员、办理退休手续的省级以上劳动模范及有重大贡献的高级专家,计发基本养老金时,基础养老金可增加5个百分点。
4、按本办法计发的月基本养老金低于按原办法计发标准的,按原办法规定执行;高于原办法的,5年内最高不得高于原办法规定标准的10%。
5、本办法实施前已离退休人员,按原规定继续执行,不作变动。
六、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全部用于职工养老保险,严禁挤占挪用和挥霍浪费。
基金结余额,除预留相当于支付全省2个月离退休人员的费用外,全部购买国家债券和存入财政专户,禁止投入其他金融和经营事业。
建立健全养老保险基金监督机构,财政、审计部门依法加强监督,确保基金的安全。
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支付发生困难时,由财政部门予以支持。
七、扩大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省级统筹范围。
从1999年开始,参加养老保险的各类企业,全部纳入省级统筹,建立不分所有制形式,不分职工身份,全省统一政策规定,统一统筹项目,统一待遇标准,统一管理和统一调剂使用基金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
原经国务院批准由有关部门和单位组织统筹的企业,要按新规定,纳入地方统筹。
八、省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于预算年度终了时,负责编制下年度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收支计划,经省劳动厅审核、省财政厅复核后,报省政府批准执行。
九、企业因经营困难确无力缴费,可以申请缓缴,缓缴期间,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月足额支付离退休人员的基本养老金,不能拖欠、停发、减发。
对以前拖欠的基本养老金,根据养老保险的实际承受能力,逐步补发。
对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收缴、拨付,实行全额收缴、全额拨付的结算方式。
十、建立养老保险基金调剂机制。
养老保险调剂基金实行全省统一管理,主要用于调剂养老保险负担较重的地、市、县(区)及保障困难企业离退休人员基本生活。
十一、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在接受同级劳动部门领导的同时,接受上一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领导,以上一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领导为主,干部任免按有关规定执行。
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人员编制由省上统一下达,业务经费纳入省财政预算。
十二、严格控制企业职工提前退休,加强养老保险基金收缴,提高养老保险管理服务社会化水平。
各级劳动部门要严格按照国家现行退休政策,做好企业职工退休审核、审批工作,杜绝违反政策规定搞提前突击退休,以减轻养老保险负担。
企业按时、足额缴纳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不得无故停缴、拖欠。
各地要从实际出发,做好离退休人员管理服务工作,加快基本养老金社会化发放步伐,减轻企业负担。
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切实加强基础管理,完善职工个人缴费记录和个人帐户管理工作,建立健全计算机管理系统,不断提高工作效率和服务质量。
十三、本实施办法由省劳动行政部门组织实施,并对实施中的具体问题负责解释。
十四、本实施办法从1998年7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