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章 债的履行的迷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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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债的履行

第二节 债的履行

(二)履行不能
——因不可归责于债务人的事由而履行不能的, 发生以下几种法律后果: (1)免除债务人履行原债务的义务; (2) 在因履行不能的事由,债务人对第三人 有损害赔偿请求权或对保险人有保险金给付请 求权时,债权人得请求债务人移转该损害赔偿 请求权或保险金给付请求权。 (3)若当事人之间的债为双务合同之债,则 债权人免除对待给付之义务。
五、债的不履行
(一)概念: 债务人根本没有履行债务,包括履行不能与拒绝履行 两种情形。 (二)履行不能 1.概念:履行不能是指债务人不能履行其义务。 2.法律后果: ——可归责于债务人的原因: (1)债务人免除履行原债务的履行义务。 (2)债权人有权解除合同。 (3)债务人应就履行不能而对债权人负赔偿责任。
王帅有甲壳虫一辆,价值30万元,于2006年6月2日 以25万元的价格出售于李兵,约定6月6日交付此车。 试就以下情形说明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 该车于6月3日被人纵火焚毁。 该车于6月3日遭地震灭失。 乙于6月4日试车,过失使车发生燃烧,车灭失。 乙于6月4日试车时,甲因过失未告诉刹车有瑕疵,乙 发生车祸,该车全毁。
本节复习思考题
关键术语 债的履行 情势变更原则 加害给付 履行迟延 履行不能 拒绝履行 思考题 1、履行不能的法律后果。 2、迟延履行的构成要件及其后果。 3、不适当履行的情形、要件及其后果。 4、履行不能的构成要件及其法律后果。 5、拒绝履行的构成要件及其法律后果。
(三)拒绝履行
1. 概念:拒绝履行是指债务人能够履行债务而 拒不履行债务。 2 .构成要件: 须债务人负有债务并且能够履行债务; 须债务人向债权人作出拒绝履行的意思表示; 须债务人没有拒绝履行的合法理由。
(三)拒绝履行
3.债务人在债务履行期届至时,明确表示将不履行债 务的,将产生以下法律后果: (1)债权人有权解除合同。 (2)债务人承担违约责任。 (3)债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继续履行债务。 (4)在双务合同中,债务人表示拒绝履行后,不得 以同时履行抗辩权作为抗辩。当债权人有先履行义务 时,债权人有权拒绝自己的履行。债权人有权请求法 院强制债务人履行,并得请求赔偿损失。

债的履行

债的履行

——债的履行一、义务的种类合同义务类型:摘自王泽鉴《民法学说与判例研究》第四卷Case:甲向进口商乙购买某新型机器,价金200万元,甲于受领乙交付之机器时,先支付50万元,余款约定于3 个月内付清,乙即将此项价金债权150万元出卖于丙,并即让与之。

因乙所提供之资料未臻完备,致机器于启用后即发生故障,甲工厂停工3日,损失2万元,甲怠于防止损害之扩大,与有50%之过失。

又乙屡经催告,未能提供必要资料,甲向乙为解除契约之表示,并即返还受领之机器。

经查甲前向乙贷款30万元,已届清偿期。

乙的义务:①提供质量完备的机器——住给付义务②提供必要资料——从交付义务③保护对方的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附随义务甲的义务:①支付价金——主给付业务②采取避免损失扩大的措施——不真正义务不真正义务:不履行的后果是权利的缩减与有过失:怠于防止损害的扩大主给付义务-从给付义务-附随义务区别:是否决定合同类型;是否可独立诉请履行(?)主给付业务在双务合同中是双方用来交付的义务;从给付义务是为主给付业务的圆满完成而为的附随义务是为了保证对方的人身和财产安全而为的。

(在合同订立过程中损害他人的人身和财产利益的,是缔约过失;而附随义务可以是合同履行中也可以是履行后。

)** 附随义务不是用金钱交换的义务,不用在合同中约定,依据诚实信用原则产生。

固有利益:不因合同的履行而存在的利益——侵权履行利益:因合同的履行而存在的利益——违约** 原料1万元的毁损是对固有利益的侵害,乙未履行发生义务,导致他人的财产和人身受到伤害,既可告违约也可告侵权。

Case : 甲将房子出租给乙甲:a.交房子b.承担维修义务c.不得擅自出入房子(因为占有、使用权能交给了乙,要容忍对方在一定时间内对房子的使用)乙:交租金Case:甲给乙按摩,甲重感冒,乙受传染甲未履行附随义务,乙可告侵权或违约。

二、合同履行的原则(一)、实际履行原则第110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非金钱债务或者履行非金钱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对方可以要求履行,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法律上或者事实上不能履行;(二)债务的标的不适于强制履行或者履行费用过高;(三)债权人在合理期限内未要求履行。

债的履行规则-司法考试民法讲义

债的履行规则-司法考试民法讲义

债的履行规则司法考试民法讲义
我们司法考试学员问:简述债的履行规则。

我们解答:请参考下面的讲义内容。

司法考试民法讲义内容节选:
一、履行主体:
1、债务人(单独债务人、连带债务人、不可分债务人等)
2、债务人的代理人(法律规定当事人约定或性质上必须由债务人本人的除外)
3、利害第三人(如物上保证人可以代债务人履行, 履行后取得代位求偿权)
二、履行标的:
1、依照合同约定履行
2、代物清偿
3、交付财物之债约定不明时的履行规则
4、交付金钱之债约定不明时的履行规则
三、履行期限:履行期限不明的, 债务人可以随时履行, 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要求履行, 但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

四、履行地点:有约定的依约定。

履行地点不明确, 给付货币的, 在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履行;交付不动产的, 在不动产所在地;其他标的, 在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履行的规定解决。

五、履行方式:履行方式有约定按约定, 无约定的, 按照有利于实现合同目的的方式履行, 债权人可以拒绝债务人部分履行债务, 除非部分履行不损害债权人利益。

六、履行费用:费用有约定按约定。

费用负担约定不明确, 由履行一方负
担。

债务的履行与违约

债务的履行与违约
债务处置难度加大
违约债务处置涉及多方利益,协调难度大,处置周期长,影响金 融资源配置效率。
债务监管体系不完善
当前债务监管体系存在漏洞,部分债务游离于监管之外,加大金 融风险。
未来发展趋势预测
债务违约常态化
随着市场经济深入发展,债务违约将成为常态, 投资者需提高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受能力。
债务处置市场化
未来债务处置将更加市场化,通过市场化手段实 现债务重组和优化,提高金融资源配置效率。
债务监管加强
监管部门将加强对债务的监管力度,完善监管体 系,防范化解金融风险。
政策建议和改革方向
完善债务违约处置机制
建立健全债务违约处置机制,明确处置流程和责任主体,提高处 置效率。
加强债务监管
加强对债务的全方位监管,实现监管全覆盖,防范化解金融风险。
政处罚、刑事责任等。
CHAPTER 04
债务追索途径与方法
协商和解途径
协商和解的概念
协商和解是指债权人和债务人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通过友好协 商,达成解决债务纠纷的协议。
协商和解的优点
协商和解是一种快速、灵活且成本较低的解决方式,可以维护双方 当事人的商业关系。
协商和解的适用条件
当债务纠纷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双方对债权债务关系无争议时, 可以采用协商和解方式。
的责任。
情势变更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如果出现情势 变更导致原合同无法继续履行,双 方可以协商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违约责任
如果债务人未按照约定履行债务, 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包括继续 履行、采取补救措施、赔偿损失等 。
CHAPTER 03
债务违约情形及后果
违约情形概述
未按约定时间履行债务
债务人未能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履行 债务,包括延迟履行、部分履行或完 全不履行等情况。

债的履行课件

债的履行课件

合同履行的原则
二、诚实信用原则(整个民法的基本原则)
1、微额利益原则与比例原则
2、依据正当方法 履行义务的原则
3、(因矛盾行为)权利失效原则:
第110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非金钱债务或者履行非金钱
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对方可以要求履行,但有下列情形之
一的除外:
……
(三)
债权人在合理期限内未要求履行。
另如:在明知承租人未经同意转租的情况下,出租人长期 不行使解除租约的权利,反而一直收取租金,突然又要行 使解除权的,依据权利失效原则,承租人可以抗辩。第 224条第2款: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转租的,出租人可以 解除合同。
合同履行的原则
三、情事变更原则
商品房买卖合同司法解释第24条:因商品房买卖合 同被确认无效或者被撤销、解除,致使商品房担保 贷款合同的目的无法实现,当事人请求解除商品房 担保贷款合同的,应予支持。——许多人解释为情 事变更,我不赞成。
信赖利益与履行利益
信赖利益:如果未信赖而不缔结合同, 则……
缔约费用 机会丧失
履行利益:如果合同得到正常履行, 则……——可预见性规则限制
合同履行的原则
一、实际履行原则
第110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非金钱债务或 者履行非金钱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对方可以 要求履行,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法律上或者事实上不能履行; (二)债务的标的不适于强制履行或 者履行费用过高; (三)债权人在合理期限内未要求履 行。
法释〔2009〕5号第二十六条 合同成立以后客观 情况发生了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非不 可抗力造成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继续履 行合同对于一方当事人明显不公平或者不能实现合 同目的,当事人请求人民法院变更或者解除合同的, 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公平原则,并结合案件的实际情 况确定是否变更或者解除。

第十九章 债的概述

第十九章 债的概述

第十九章债的概述一、填空题1.债是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法律规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的权利义务关系。

2.债的履行标的只有一种,当事人只能按照该种标的履行的债,称为。

3.债的当事人一方为多数,且多数人一方的各当事人都有权请求对方履行全部债务或者都有义务向对方履行全部债务的义务的债,称为。

二、单项选择题1.甲与乙订立一份买卖合同,约定甲将电视机出卖给乙,价款1000元。

甲与乙之间发生的债为()。

A.单一之债B.选择之债C.法定之债D.连带之债2.商店对其出卖的商品实行“三包”,甲从该店购得一台录音机,甲在保证期内发现录音机出现故障,甲与该商店之间发生()。

A.种类物之债B.简单之债C.选择之债D.劳务之债3.选择之债中的选择权,如当事人无另外的约定或法律无特别的规定,则原则上属于()。

A.债权人B.债务人C.债权人与债务人D.第三人4.根据债的标的有无选择性,债可分为()。

A.特定物之债与种类物之债B.法定之债与意定之债C.简单之债与选择之债D.按份之债与连带之债5.甲对乙说:如果你在三年内考上公务员,我愿将自己的一套住房或者一辆宝马轿车相赠。

乙同意。

两年后,乙考取某国家机关职位。

关于甲与乙的约定,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司考题)A.属于种类之债B.属于选择之债C.属于连带之债D.属于劳务之债6.王先生驾车前往某酒店就餐,将轿车停在酒店停车场内。

饭后驾车离去时,停车场工作人员称:“已经给你洗了车,请付洗车费5元。

”王先生表示“我并未让你们帮我洗车”,双方发生争执。

本案应如何处理?()(司考题)A.基于不当得利,王先生须返还5元B.基于无因管理,王先生须支付5元C.基于合同关系,王先生须支付5元D.无法律依据,王先生无须支付5元7.某演出公司与“黑胡子”四人演唱组合订立演出合同,约定由该组合在某晚会上演唱自创歌曲2—3首,每首酬金2万元。

由此成立的债的关系属何种类型?()(司考题)A.特定之债B.单一之债C.选择之债D.法定之债三、多项选择题1.婷婷满一周岁,其父母将某影楼摄影师请到家中为其拍摄纪念照,并要求影楼不得保留底片用作他途。

民法第十九章 合同违约责任


同时履行抗辩权
同时履行抗辩权的概念 同时履行抗辩权的成立条件
当事人一方违约与同时履行抗辩权
不安抗辩权
不安抗辩权的概念
不安抗辩权成立的条件 不安抗辩权的行使
不安抗辩权
不安抗辩权的效力
顺序履行抗辩权
顺序履行抗辩权的概念 顺序履行抗辩权的成立要件
顺序履行抗辩权的效力
违约责任的成立要件
要件 违约行为的概念与分类
实际违约
违约责任成立的要件
预期违约
一方当事人明确肯定滴想对方做出毁约的表示 须标明将不履行合同的主要义务 无正当理由 其行为表明将不履行合同或不能履行合同
违约的免责事由
免责事由的概念
不可抗力
合同中是否约定不可抗力条款,不影响直接援用法律规定 不可抗力条款是法定免责条款,约定不可抗力条款如小于法定范围,当事人仍可援用不可抗力条款免责;如大于法定范围,超
第十九章 合同违约责任
违约责任的概念和构成要件 违约责任的形式
第一节 违约责任的概念和构成要件
违约责任的概念和特征 违约责任的成立要件 违约的免责事由
违约责任的概念和特征
违约责任
是违反有效合同的责任 以当事人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合同为条件 违约责任以补偿守约方因违约行为所受损失为主要目的,以损害赔偿为主要责任形式 违约责任可以由当事人在法定规定的范围内约定,具有一定的任意性
违约金
违约金的概念和性质
违约金的调整
违约金
定金责任
定金
第二节 合同的内容和解释
合同的内容 合同的解释
合同的内容
合同内容就是条款或者当事人你的权利义务规定
必要条款 一般条解释
合同解释的方法
格式条款的解释规则

债(合同)的履行及抗辩权


情势变更原则的适用范围
(1)物价飞涨(2)合同基础丧失(3)汇 率大幅度变化(4)国家经济贸易政策变化 等 第二十六条 合同成立以后客观情况发生了
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非不可抗力造 成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继续履行合同 对于一方当事人明显不公平或者不能实现合同目 的,当事人请求人民法院变更或者解除合同的, 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公平原则,并结合案件的实际 情况确定是否变更或者解除。
5.4债的适当履行
1、履行主体 1)履行债务的人:债务人(包括连带债务人)、代理人或约定的第三人 2)接受履行的人:债权人、代理人、第三人(债权被强制执行、债权人 破产等情况下由债权人的债权人接受履行)
2、履行标的 按照债的本旨实际履行:交付财物、提供劳务、完成工作、转移权利 代物清偿:在债权人同意时,可以他种给付代替原给付 3、履行地点 1)约定优先,无约定从法定、无法定从习惯 2)给付货币的在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履行,交付不动产的在不动产所在 地履行,其他标的在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履行
6.1合同履行中的抗辩权
一、合同的履行中的抗辩权 合同有效成立后,当事人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全 面履行自己的义务,但是如果具有法律规定的事 由则可以暂时拒绝履行。 抗辩权的性质 —— 是合同效力的体现 抗辩权的作用 —— 保障债权的实现 抗辩权的基础 —— 双务合同当事人义务之间的 牵连性。牵连性是指给付与对待给付具有不可分 离的关系,分为发生上的牵连性、存续上的牵连 性和功能上的牵连性
涉及第三人合同的履行原则
依《合同法》第64、65条规定,即无 论债务人向第三人履行还是第三人向 债权人履行不符合约定的,均由债务 人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
例:甲、乙双方约定,由丙每月代乙向甲 偿还债务500元,期限2年。丙履行5个月 后,以自己并不对甲负有债务为由拒绝继 续履行。甲遂向法院起诉,要求乙、丙承 担违约责任。法院应如何处理? A.判决乙承担违约责任 B.判决丙承担违约责任 C.判决乙、丙连带承担违约责任 D.判决乙、丙分担违约责任

债的履行


(4)债务人可以请求标的物保管费和因受领迟 延而增加的必要费用。如:提存费用、货物往返 运费、不易保存的标的物的处理费等。 (5)债务人可以自行消灭债务。受领迟延后, 标的物是动产的,可以提存以消灭债务,不宜提 存的,可以拍卖或变卖后提存价金。标的物是不 动产的,可以抛弃占有,但须通知债权人。 (6)赔偿债务人因履行所受到的损害。
一、履行迟延
履行迟延是指在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后,债务人 能履行债务而未履行债务。 1、履行迟延有几个构成要件: 第一,债务人有有效债务存在; 第二,债务的履行期限届满; 第三,债务人能够履行债务。如果债务不能履 行,则发生履行不能而不发生履行迟延; 第四,须因可归责于债务人的事由而未履行; 第五,须债务人无法律上的正当理由。如果债 务人有正当理由而未按期履行,例如因行使同时履 行抗辩权而未按期履行,则不构成迟延履行。但如 果因债务人交付的标的物的数量不足或者提供的劳 务不足而未能在履行期限内补足的,仍构成履行迟 延。
二、债的履行的分类
债的履行从债务人履行的情况上,可分为三种情形:
(一)完全正确的履行
完全正确的履行,也称为适当履行,是债债务人按照 合同的约定或者法律的规定全面地履行了自己的义务。须 是由适当的主体、在适当的时间、适当的地点、以适当的 方式履行全部债务,也就是履行主体、标的、数量、质量、 履行期限、履行方式、履行地点等都符合合同的约定或法 律的规定。(《合同法》第60条)完全正确的履行是债的 履行的要求,是债务人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实际履行的结果, 是债的履行的常态。
第一节 债的履行概述
一、债的履行的概念 债的履行是债务人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法律的规定 履行其义务。《民法通则》第84条第2款规定:“债权人 有权要求债务人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规定履行义 务。”可见,债的履行是债最主要的效力。因为只有债务 人履行了自己的义务,债权人得债权才能实现,债权人得 利益才能得到满足,所以,债的履行从债权人方面说是债 权的实现。 二、债的履行具有以下含义: 1、债的履行是债务人所为的特定行为(给付),债务人 履行债务就是履行给付义务。但给付侧重债务人的行为, 履行则侧重结果,即债权的实现。 2、债的履行是债务人履行其全部义务的行为。 3、债的履行要求债权人予以协助。 4、债的履行是债消灭的主要原因。

债的概述债的履行债的保全与担保第四


【二】不当得利的构成要件
(一)一方取得利益 一方取得利益,是不当得利成立的必要条件。
(二)他人受有损失 他人受有损失,是构成不当得利的另一必要条件。
(三)取得利益和受有损失之间的因果关系 所谓取得利益和受有损失间有因果关系,确实是
说他人的损失是因为一方取得造成的。 (四)获得利益无合法依照
所谓无合法依照,是指此类得利事实没有法律上 缘故。能够知情的时间为限承担责任
第一节 无因管理的概念和性质
【一】无因管理的概念 是指没有法定或约定的义务而为他
人管理事务的行为。
【二】无因管理的性质
第二节 无因管理的构成要件
一.管理他人事务 二.具有为他人利益管理的意思 三.没有法定的或者约定的义务
【一】债的保全的概念和种类 【二】债权人的代位权 【三】债权人的撤销权
【一】债的保全概述
概念:是债权人为防止债务人的 财产不当减少而危害其债权,对债的 关系以外的第三人所采取的保护债权 的法律措施。
种类:代位权和撤销权
【二】债权人的代位权
(一)债权人代位权的概念 (二)债权人的代位权成立的要件 (三)债权人的代位权的行使 (四)债权人代位权行使的效力
第四节 债的分类
【一】单一之债与多数人之债 【二】按份之债与连带之债 【三】简单之债与选择之债 【四】特定物之债与种类物之债 【五】财物之债和劳务之债 六、合同之债与法定之债
第二章 债的履行
第一节 债的履行概述 第二节 债的适当履行 第三节 双务合同履行中的抗辩权
第一节 债的履行概述
【一】债的履行概念 【二】债的履行的分类
1、完全正确履行 2、不适当履行 3、债的不履行
第二节 债的适当履行
【一】债的履行主体适当 【二】债的履行标的适当 【三】债的履行期限适当 【四】债务履行地点的适当 【五】债的履行方式的适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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