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章票据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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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票据法

经济法-票据法

提起普通民事诉讼
确认票据权利归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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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索权
定义:——指汇票到期不获付款或期前不获承兑、或者有 其他法定原因出现时,持票人在履行了保全手续后,向其 前手请求偿还汇票金额、利息及费用的一种票据上的权利。 追索权的行使包括以下程序: 提示 取得拒绝证明 通知拒绝事由 确定追索对象 进行再追索
保证
票据保证,是指票据债务人以外的第三人,以担保特定债务 人履行票据债务为目的在票据上所为的附属票据行为。 票据保证行为属要式性行为,保证人必须在汇票或者粘单上 记载下列事项: ①表明”保证“的字样; ②保证人签章; ③被保证人的名称; ④保证日期; ⑤保证人住所。 前两项为绝对记载事项,后三项为相对记载。
无条件支 付的承诺
出票人 签章
背书
定义:是一种票据行为,是票据转让的一种重要方式,是票据 成为流通证券一个标志,是指在票据的背面或者粘单上记载有 关事项并签章的票据行为。 背书时应注意的事项: 1、背书转让的汇票,背书应连续。 2、背书不得附条件 3、以背书转让的汇票,后手应对其直接前手背书的真实性负 责。 4、背书由背书人签章并记载背书日期 5、票据背书人在票据背书人栏记载“不得转让”字样的,背 书章有压线或盖出背书人栏的,可不作退票处理。 6、汇票被拒绝承兑、被拒绝付款或者超过付款提示期限的, 不得背书转让;背书转让的,背书人应承担汇票责任
票据行为
1、概念 票据行为是以票据权利义务的设立及变更为目的的法律 行为。广义的票据行为是指票据权利义务的创设、转让 和解除等行为,包括票据的签发、背书、承兑、保证、 参加承兑付款、参加付款、追索等行为在内。 我国票据法规定的票据行为主要有四种,即出票、背书、 承兑、保证。 2、票据行为的要件 票据行为作为法律行为之一,其要件包括实质要件和形 式要件 3、票据行为的代理 票据行为可由他人代理,除了适用民法上关于代理的一 般原则外,还要适用票据法的特别规定。

通俗易懂的经济法讲义—票据法1

通俗易懂的经济法讲义—票据法1

通俗易懂的经济法讲义—票据法1票据法律制度一、票据和票据法(一)票据的概念和种类自己看一看,同时大家了解票据它实际上就是一个有价证券,票据包括汇票、本票和支票三种。

(多项选择或者单项选择)除了汇票、本票和支票以外,还有股票,不是股票法上的票据。

下列哪些票据法上所规定的票据。

汇票、本票、支票、发票有可能作为选项的。

(二)票据的法律特征票据是一种有价证券,票据法的特征在137页最后一段,到138页整个第一段,都是讲它的特征,票据是一种设权证券,大家注意像我们的股票和公司债券,它在我们法律上叫设权证券,就是说这个股票债券发给投资者,是为了它证明它对公司享有股权、享有债权那么实际上就是说这个债券发行之前,人家对它的债权、股权已经存在了。

票面的东西主要是为了证明它有债权,有这种股权。

但是我们的票据就不一样。

出票行为它实际上通过出票给支票人创造了权力,它不是为了证明权力而是为了创造一种权力。

所以他叫作设权证券。

票据它是要素证券,就是它的记载事项。

记载内容法律上有规定的,有相应的保证你也在相应的地方做。

所以它是要素证券。

有那些事项必须记载你必须记载,不记载的话票据就无效。

票据是文义证券,票据的一切权利与义务的完全根据权力文义记载为准。

不能够以票据以外的别的证明方法,证明当事人的之间的权力义务,然后票据是无因证券、金钱证券、返还证券等等。

要求大家一定要仔细的看,这个内容专门在这个地方出题,这个可能性是没有的,但是如果你不把这个票据的特征搞清楚的话,你看后面的法律内容你根据看不明白,因为那些东西恰恰反应了票据这种证券特征的。

你比如票据的无因性,它实际上就是一种票据的签发转让基于一定的原因产生的。

但是一旦这个票据转让或者签发或者背书的话,它和产生这个票据背书转让或者出票这样原因之间是相分理的。

不在联系在一起了。

那么以后确定票据权力和义务它的产生原因是没有关系的,是相分理的。

所以它叫票据的无因性,关系这一点后面我会给大家讲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于1985年8月1日首次颁布实施,是中国大陆法律体系中的一项非常重要的法律。

作为一项专门规定票据问题的法律,其制定目的是为了保护票据受益人的权益,促进经济和金融交易的健康发展,规范票据市场的行为,促进经济发展。

1.基本概念票据是指依法发出的、载有金钱权利、有权要求支付一定金额的工具。

根据票据法的规定,票据必须具备以下三个基本要素:一是具有付款人的无条件支付命令;二是支付金额的确定;三是付款人的签名或盖章。

2.票据的种类根据票据法的规定,票据可分为汇票、本票、支票、债券、期票等多种类型。

汇票是一种以汇款为目的的票据,本票是一种将票据权利和负债合并在一起的票据。

支票是一种指定付款人支付一定金额的票据,债券则是借款人发放给债权人的一种证明,期票则是定期收款或支付的票据性质证明。

3.票据的流转票据的流转指的是票据的所有权可以通过买卖等方式进行转移的过程。

根据票据法的规定,只有在持票人以背书或声明转让方式将票据转让给其他人的时候,持票人的票据权利才会被转移给其他人。

此外,票据还可以通过质押、保证等方式进行转让。

4.票据的背书票据背书指的是持票人在票据上签名并签发陈述,有权转让该票据给他人的一种行为。

根据票据法的规定,票据的背书可以是任何法定转让方式的说明,但必须是在票据上进行签名或陈述,并在票据上确认。

5.票据的保证票据保证是指票据持有人同意在票据的承兑、支付或解付时承担责任的一种行为。

根据票据法的规定,票据的保证可以是直接保证或间接保证。

同时,票据持有人也可以选择无条件保证或有条件保证。

6.票据的抗辩和追索权票据的抗辩指的是票据付款人可以用一些合法的理由拒绝履行票据承诺。

根据票据法的规定,在票据付款人有有效理由对付款申请提出反对的情况下,此时票据权利人无权要求票据付款人承担支付责任。

此外,追索权是指票据权利人在票据到期后,有权依据票据支付要求权,向票据付款人要求支付该票据的一种权利。

票据法

票据法

二)无权代理
是指行为人没有代理权,在票据上明示被 代理人的名义,表明自己为被代理人代理的 意思并签章的行为。 无权代理的后果由代理人承担。 表见代理成立,持票人自然可以依民法理论 主张本人承担授权人的义务,本人不得以无 权代理为由对抗持票人;持票人也可以根据 票据法关于无权代理的规定,直接请求行为 人承担票据义务,行为人不得以表见代理成 立而主张抗辩。
三)票据行为的特点
1、票据行为具有要式性 2、票据行为具有文义性 3、票据行为具有无因性 4、票据行为具有独立性
是指依法成立的各个票据行为,分别依其在票据上 所记载的文义独立发生效力,不受其他票据行为的 影响,一个票据行为的无效,不会影响到同一票据 上其他票据行为的效力,这一性质也被称为票据行 为独立原则。
二、票据的特征



1、票据是一种设权证券。 2、票据是一种完全证券。 3、票据是一种无因证券。 4、票据是一种要式证券。 5、票据是一种文义证券。 6、票据是一种提示证券。 7、票据是一种交付证券 8、票据是一种流通证券。
三、票据的种类


一)法律上的分类 1、立法模式 1)分立主义;认汇票与本票为票据,支票 与汇票和本票分别立法。 2)合并主义/‚包括主义:规定票据包括 汇票、本票和支票的立法。我国属此种。
目录(二)

第二编 汇票
第十三章 汇票的意义、特点与种类 第十四章 出票 第十五章 背书 第十六章 承兑 第十七章 保证 第十八章 付款 第十九章 追索权 第二十章 汇票的复本、誊本和粘单 第二十三)


第三编 本票 第二十二章 第二十三章 第二十四章 第二十五章 第四编 支票 第二十六章 第二十七章 第二十八章 第二十九章

票据法PPT课件

票据法PPT课件

❖ 甲向乙背书转让面额为 10 万元的汇票作为 购买房屋的价金,乙接受汇票后背书转让 给赵六。如果甲与乙之间的房屋买卖合同 被合意解除,则甲可以行使下列哪一权利?
❖ A.请求乙返还汇票
❖ B.请求乙返还10 万元现金
❖ C.请求从乙处受让汇票的赵六返还汇票 ❖ D.请求付款人A银行停止支付票据上的款项
❖ 付款人依法足额付款后,全体汇票债务人 的责任解除。
三、票据权利
❖ 指持票人向票据债务人请求支付票据金额的权利, 包括付款请求权和追索权。
❖ 付款请求权: ❖ 是持票人请求付款人按票据金额支付款项的权利,
为第一顺序权利。 ❖ 追索权: ❖ 指持票人行使付款请求受到拒绝承兑或拒绝付款时,
或有其他法定事由请求付款未果时,向其前手请求 支付票据金额的权利。为第二顺序权利。
❖ 李四、王五签订一份购销合同。李四以由甲银行 承兑的汇票付款,在汇票的背书栏记载有“若王 五不按期履行交货义务,则不享有票据权利”, 王五又将此汇票背书转让给赵六。下列对该票据 有关问题的表述哪些是正确的?
❖ A.该票据的背书行为为附条件背书,效力待定 B.王五在未履行交货义务时,不得主张票据权 利
❖ (2)保证人的代位权:保证人清偿票据债务后, 可行使持票人对被保证人及其前手的追索权。
❖ (3)保证不得附条件。附条件者,保证依然有效, 所附条件视为无记载。
❖ 李四与王五交易时以汇票支付。王五见汇票出票 人为张三,遂要求李四提供担保,李四请甲银行 为该汇票作保证,甲银行在汇票背书栏签注“若 张三出票真实,本银行愿意保证。”后经了解该 汇票实际并不是张三签发的。甲银行对该汇票承 担什么责任?
❖ ㈠出票 ❖ ㈡背书 ❖ ㈢承兑 ❖ ㈣保证 ❖ ㈤付款
二、票据行为

票据法

票据法

票据法*票据概念由出票人签发的,约定由自己或者委托他人,于见票时或者确定的日期,向持票人无条件支付一定金额的有价证券。

*票据的种类~票据法上规定的票据种类:汇票、本票、支票;~理论上的分类1、以付款人是否为发票人为标准,分为预约证券(自付证券)和委托证券。

本票——预约证券(自付证券)汇票和支票——委托证券2、以票据的性能为标准,分为支付证券和信用证券。

凡是付款人仅限于金融机构支付的票据为支付证券,如支票;凡是限定期日,指定期日受款的票据为信用证券,如汇票和本票都是基于发票人的信用发票的。

*广义的证券是用来证明一定的事物或者设定一定权利而作成的某种凭证,它表明证券持有人有权取得该证券上所拥有的权利和利益。

~特征:(1)证券是一种权利凭证。

(2)证券是一种要式凭证。

(3)证券是一种流通凭证。

(4)证券是一种占有凭证。

*有价证券制度的特色:权利证券化(1)权利与证券相结合,只在特殊的情况下才分离。

(如挂失止付)(2)对有价证券的要求之一是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迅速、简便而又确实。

这样就有证券的要式性、文义性和无因性等规定。

(3)对有价证券的另一要求是权利转移方便而又安全(如背书)。

(4)确保债权人权益也维护债务人利益。

(5)在商品经济发达阶段,有价证券成为信用手段。

*有价证券,应该具备三个特征:有价证券是一个特殊的“物”——是一定财产权利的转化物。

是一个自足的“物”——是财产和权利的结合体。

是一个流通的“物”——是权利运行的载体。

*有价证券的分类1.按照有价证券上权利的法律性质分类——债权证券、物权证券、股权证券2.按照证券上权利的经济性质分类——商品证券、货币证券和资本证券。

3、按照证券上权利人的指定方法分类——记名证券、指示证券和无记名证券4、按照证券所表示的权利与证券的关系分类——完全证券和不完全证券5、按照证券上权利与其存在原因之间的关系分类——有因证券和无因证券6、按照证券上权利的发生与证券作成的关系分类——设权证券和非设权证券7、按照证券的作成方式分类——要式证券和不要式证券8、按照证券上权利与所载文义之间的关系分类——文义证券和非文义证券9、按照证券的发行方式分类——集中发行证券和个别发行证券*票据的基本特征票据是债权证券、指示证券、完全有价证券、无因证券、设权证券、要式证券、文义证券、商业证券*汇票的概念与汇票当事人1.概念:由出票人签发的,委托付款人在见票时或者在指定日期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全国人大常委会•【公布日期】1995.05.10•【文号】主席令[第四十九号]•【施行日期】1996.01.01•【效力等级】法律•【时效性】已被修改•【主题分类】票据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四十九号)《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于1995年5月10日通过,现予公布,自1996年1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江泽民1995年5月1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1995年5月10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汇票第一节出票第二节背书第三节承兑第四节保证第五节付款第六节追索权第三章本票第四章支票第五章涉外票据的法律适用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票据行为,保障票据活动中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票据活动,适用本法。

本法所称票据,是指汇票、本票和支票。

第三条票据活动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第四条票据出票人制作票据,应当按照法定条件在票据上签章,并按照所记载的事项承担票据责任。

持票人行使票据权利,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在票据上签章,并出示票据。

其他票据债务人在票据上签章的,按照票据所记载的事项承担票据责任。

本法所称票据权利,是指持票人向票据债务人请求支付票据金额的权利,包括付款请求权和追索权。

本法所称票据责任,是指票据债务人向持票人支付票据金额的义务。

第五条票据当事人可以委托其代理人在票据上签章,并应当在票据上表明其代理关系。

没有代理权而以代理人名义在票据上签章的,应当由签章人承担票据责任;代理人超越代理权限的,应当就其超越权限的部分承担票据责任。

第六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票据上签章的,其签章无效,但是不影响其他签章的效力。

第七条票据上的签章,为签名、盖章或者签名加盖章。

票据法重要知识点整理

票据法重要知识点整理

票据法重点把握(简答题、论述题、法条分析、案例分析题)与票据的特征或票据行为相关的规定及问题。

一、票据法总则(一)票据法的概述1、票据的概念(1)广义的票据:相当于有价证券,泛指一切体现商事权利或具有财产价值的书面凭证,权利的发生、转移和行使均以持有该凭证为必要。

(2)狭义的票据:专指票据法上规定的汇票、本票、支票。

*①汇票:汇票是出票人签发的,委托付款人在见票时或者在指定日期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付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

汇票分为银行汇票和商业汇票。

*②本票:本票是出票人签发的,承诺自己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

票据法所称本票,是指银行本票。

*③支票:支票是出票人签发的,委托办理支票存款业务的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

出票人签发的支票金额超过其付款时在付款人处实有的存款金额的,为空头支票,禁止签发空头支票。

*参考法条《票据法》第二条2、票据的性质(1)票据是设权证券;票据权利的产生必须首先作成证券。

(2)票据是无因证券;只要权利人持有票据,就享有票据权利,就可以行使票据上的权利。

*①有因性存在于任何直接前后手之间(可抗辩);*②无因性存在于任何简接前后手之间(不可抗辩)。

(3)票据是文义证券;(4)票据是金钱债权证券;票据说表示的权利,是以给付金额为标的的债权。

(5)票据是流通证券;无记名票据,仅依单纯交付即可转让,记名票据须经背书交付才能转让。

(6)票据是要式证券;票据的作成必须依据票据法规定的格式,记载事项也必须遵循票据法的规定,票据的转让、承兑、付款、追索等行为也必须按照规定的程序和方式进行。

*①汇票的绝对必要记载事项:表明“汇票”的字样;无条件支付的委托;确定的金额;付款人名称;收款人名称;出票日期;出票人签章。

参考法条《票据法》第二十二条、二十三条。

*②本票的绝对必要记载事项:表明“本票”的字样;无条件支付的承诺;确定的金额;收款人名称;出票日期(付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两个月);出票人签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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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付款
(一)付款的概念 付款,是指汇票付款人及其代理付款人支付汇票金额以消灭票据关系 的行为。 (二)付款提示 付款提示,是指持票人向付款人或承兑人出示票据,要求付款的行 为。 持票人提示付款期限: (1)见票即付的汇票,自出票日起1个月内向付款人提示付款; (2)定日付款、出票后定期付款或者见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自到 期日起10日内向承兑人提示付款。 (三)付款 持票人在规定期限内提示付款的,付款人必须在到期当日足额付款。 持票人获得付款的,应当在汇票上签收,并将汇票交付给付款人。
第十九章票据法
1
第一节票据法概述
2
第二节汇票
3

第三节本票和支票
学习目标
1.了解票据和票据法的概念。 2.掌握票据行为、票据权利、票据抗辩、票 据伪造变造等一般规定。 3.掌握汇票、本票、支票的出票、承兑、保 证、付款、追索等具体规定。
请思考:
您平时接触过哪些票据?您觉得现金和 票据哪个用起来方便?
(二)票据法的概念
票据法,是指规定有关票据的种类、形 式、内容以及各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 法律规范的总称。 广义的票据法是指一切有关票据活动的 法律规范的总称。 狭义的票据法是指专门规范票据关系的 法律,即《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
二、票据行为
(一)票据行为的概念 票据行为,即票据法律行为,有广义和狭义之 分。 广义的票据行为,是指票据关系当事人之间以 发生、变更或者终止票据关系为目的而进行的法律 行为。 狭义的票据行为,则仅指以发生票据上的债务 为目的的法律行为。狭义的票据行为,汇票包括出 票、背书、承兑、保证四种行为;本票包括出票、 背书、保证行为;支票只有出票和背书两种行为。 广义的票据行为,还包括更改、涂消、禁止背书、 付款、画线、见票等行为。
四、承兑
(一)承兑的概念 承兑,是指汇票付款人承诺在汇票到期日支付汇票金额的票据 行为。承兑是汇票所特有的一种法律制度. (二)提示承兑 提示承兑,是指持票人向付款人出示汇票,并要求付款人承诺 付款的行为。 (三)承兑的记载事项 付款人承兑汇票的,应当在汇票正面记载“承兑”字样和承兑 日期并签章;见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应当在承兑时记载付款 日期。(四)承兑的禁止 付款人承兑汇票,不得附有条件;承兑附有条件的,视为拒绝 承兑。
五、保证
(一)票据保证的概念 票据保证,是指票据债务人以外的第三人以担保特定票据债务 人履行票据债务为目的,而在票据上所为的一种附属票据行为。 (二)票据保证必须记载的法定事由 (1)表明“保证”的字样;(2)保证人名称和住所;(3) 被保证人的名称;(4)保证日期;(5)保证人签章。 (三)票据保证不得附有条件 (四)保证人的责任与权利 保证人对合法取得汇票的持票人所享有的汇票权利,承担保 证责任。但是,被保证人的债务因汇票记载事项欠缺而无效的 除外。
(三)票据行为的代理
票据行为的代理,是指代理人在其代理 权限范围内,在票据上记载被代理人的名称 及为被代理人代理的意思,并在票据上签章 的行为。 没有代理权而以代理人名义在票据上签 章的,应当由签章人承担票据责任;代理人 超越代理权限的,应当就其超越权限的部分 承担票据责任。
三、票据权利
第一节票据法概述
一、票据法概述 (一)票据的概念 票据,是指由出票人依法签发的,约定自己或 者委托付款人于到期日或者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票 据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有价证券。 广义上的票据包括各种有价证券和凭证,如股 票、国库券、企业债券、发票、提单、仓单等。 狭义上的票据则是指票据法上的汇票、本票和 支票。我国票据法所称的票据,是指汇票、本票和 支票。
(二)票据权利的取得
(1)出票人签发取得。 (2)持票人转让所得。 (3)通过税收、继承、赠与、企业合并等方式取得票据。 票据的取得,必须给付对价。 无对价或无相当对价取得票据的,如果属于善意取得,仍然享 有票据权利。 因税收、继承、赠与可以依法无偿取得票据的,不受给付对价 之限制。 因欺诈、偷盗或者胁迫等手段取得票据的,或者明知有前列情 形,出于恶意取得票据,不得享有票据权利。 持票人因有重大过失取得不符合票据法规定的票据时,也不得 享有票据权利。


三、背书
(一)背书的概念 背书,是指在票据背面或者粘单上记载有关事项并签章的票据行为。 (二)背书的记载事项 (1)背书人签章,属绝对应记载事项。(2)背书日期,属相对应记载事项。(3) 被背书人名称,属绝对应记载事项。(4)禁止背书,背书人不愿意对其后手以后 的当事人承担票据责任,可以在背书时记载禁止背书。 (三)背书连续 背书连续,是指在票据转让中,转让汇票的背书人与受让汇票的被背书人在汇票上 的签章依次前后衔接。以背书转让的汇票,背书应当连续。持票人以背书的连续, 证明其汇票权利。 (四)背书的禁止和无效 背书不得附有条件。背书时附有条件的,所附条件不具有汇票上的效力。 (五)委托收款背书和质押背书 委托收款背书,是指背书人以行使汇票权利为目的,而授予被背书人代理行使被 委托的汇票权利的背书。 质押背书,是指背书人以汇票权利设定质押为目的,而在汇票记载“质押”字样的 背书。 (六)背书的效力 背书人以背书转让汇票后,即承担保证其后手所持汇票承兑和付款的责任。
五、票据的伪造、变造
(一)票据的伪造 1.票据伪造的概念 票据的伪造,是指无权限人假冒他人名义或以虚构人名义签章的行为 2.票据伪造的效力 票据的伪造行为在法律上不具有任何票据行为的效力。 (二)票据的变造 1.票据变造的概念 票据的变造,是指无权更改票据内容的人,对票据上签章以外的记载 事项加以变更的行为。 符合条件:(1)变造的票据是合法成立的有效票据;(2)变造的内 容是票据上所记载的除签章以外的事项;(3)变造人无权变更票据 的内容。 2.票据变造的效力 票据的变造应依照签章是在变造之前或之后来承担责任。
七、追索
(一)票据追索权的概念 票据追索权,是指汇票到期前未获承兑或者到 期未获付款或者有其他法定原因影响汇票信用时, 持票人在行使或者在保全其票据上权利的行为后, 对其前手请求偿还票据金额、利息及其他法定金额 的一种票据权利。 (二)票据追索法律关系 在追索法律关系中,追索权人包括基本追索权 人即最后持票人和被迫索权人即已为清偿的票据债 务人。被追索人包括出票人、背书人、承兑人和保 证人。
六、涉外票据的法律适用
(一)涉外票据的概念 涉外票据,是指在票据关系上具有一定涉外因素的票据。 (二)我国《票据法》与有关国际条约、国际惯例的关系 (三)涉外票据的准据法 涉外票据发生法律冲突时的准据法适用原则: 1.当事人行为能力的法律适用。 2.出票时记载事项的法律适用。 3.背书、承兑、保证、付款行为的法律适用。 4.追索权行使期限的法律适用。 5.提示期限、拒绝证明的方式及出具期限的法律适用。 6.票据丧失时保全票据权利程序的法律适用。
第二节汇票
一、汇票的概念和分类 汇票,是指出票人签发的,委托付款人在见票时或者在指定 日期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 汇票的分类: 以付款期限的长短为标准,汇票可分为即期汇票和远期汇票。 以记载收款人的形式为标准,汇票可分为记名汇票和无记名 式汇票。 以出票地和付款地为标准,汇票可分为国内汇票和国际汇票。 以是否附具有关单据为标准,汇票可分为光票和跟单汇票。 以出票人的主体为标准,汇票可分为银行汇票和商业汇票。 商业汇票又分为商业承兑汇票和银行承兑汇票。
(二)票据行为的构成要件
1.票据行为的实质要件 票据行为的实质要件,是指票据当事人须符合 法律上规定的票据权利能力和票据行为能力,和基 于实施情况所进行的真实意思表示。 2.票据行为的形式要件 (1)票据行为必须采用书面形式。 (2)签章。 (3)票据记载事项。 (4)票据交付。
二、出票
(一)出票的概念 出票,是指出票人签发票据并将其交付给收款人的票据行为。 (二)汇票出票必须记载的事项 1.汇票的绝对应记载事项 (1)表明“汇票”的字样;(2)无条件支付的委托;(3)确定的 金额;(4)付款人名称;(5)收款人名称;(6)出票日期;(7) 出票人签章。 2.汇票的相对应记载事项 (1)付款日期;(2)付款地;(3)出票地。汇票上未记载付款日期 的,为见票即付的汇票;汇票上未记载付款地的,付款人的营业场所、 住所或者经常居住地为付款地;汇票上未记载出票地的,出票人的营 业场所、住所或者经常居住地为出票地。 3.汇票的任意记载事项 (三)出票的效力 出票人签发汇票后,即承担保证该汇票承兑和付款的责任。
(四)票据权利的补救
补救措施:挂失止付、公示催告、诉讼。 符合条件: 第一,必须有丧失票据的事实; 第二,失票人必须是真正的票据权利人; 第三,丧失的票据必须是未获付款的有效票 据。
(五)票据权利的消灭
票据权利的消灭是指因发生一定的法律事实 而使票据权利不复存在。 票据权利消灭的法定事由: (1)付款; (2)被追索人清偿票据债务及追索费用; (3)票据时效届满; (4)票据绝对记载事项欠缺; (5)保全手续欠缺,丧失追索权。
(三)票据追索权的行使
汇票到期被拒绝付款的,持票人可以对背书人、出票人以及汇票的其 他债务人行使追索权。 汇票到期日前,持票人行使追索权的情形: (1)汇票被拒绝承兑的; (2)承兑人或者付款人死亡、逃匿的; (3)承兑人或者付款人被依法宣告破产的或者因违法被责令终止业务活 动的。 持票人行使追索权时,应当提供被拒绝承兑或者被拒绝付款的有关证 明。 持票人行使追索权时可以不按照汇票债务人的先后顺序,对其中任何 一人、数人或者全体行使追索权;持票人为出票人的,对其前手无追索权。 持票人为背书人的,对其后手无追索权。 持票人可以请求被追索人支付下列金额和费用: (1)被拒绝付款的汇票金额; (2)汇票金额自到期日或者提示付款日起至清偿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 行规定的利率计算的利息;(3)取得有关拒绝证明和发出通知书的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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