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城市污水处理费征收标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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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市物价局关于调整福州市污水处理费收费标准的通知

福州市物价局关于调整福州市污水处理费收费标准的通知

福州市物价局关于调整福州市污水处理费收费标准的
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福州市物价局
•【公布日期】2006.02.08
•【字号】
•【施行日期】2006.03.0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价格
正文
福州市物价局关于调整福州市污水处理费收费标准的通知
(2006年2月8日)
市建设局:
你局《关于建议调整城市污水处理费收费标准的函》悉,经报市政府批准,决定调整福州市(不含马尾区,马尾区污水处理费标准另文通知)污水处理费收费标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福州市污水处理费收费标准调整为:
1、民用水污水处理费0.85元/吨(包括居民生活用水,行政事业单位用水,市政、环卫、绿化、消防等公共用水)。

2、特种行业污水处理费1.50元/吨(包括:桑拿、洗车、足浴、纯净水业)。

3、其他行业污水处理费1.10元/吨(除民用水和特种行业用水外的所有用水)。

4、自备水源用水按以上自来水分类执行相应的污水处理费收费标准。

二、污水处理费的征收对象包括福州市范围内(含从自备井和江河湖泊取
水)所有排放污水的单位和个人。

三、以上收费标准按用水单位的实际用水量计征。

以水为主要原料的生产单位(如酿造、罐头、饮料生产企业等),其污水处理费的计费单位以总用水量扣减产品含水量后计算。

四、污水处理费征收要严格按照《福州市污水处理费征收办法》规定执行,并要做好调整收费标准的宣传工作。

五、调整后的污水处理费标准自2006年3月1日抄见水量起执行。

福建省物价局关于调整龙岩市污水处理费征收标准的复函-闽价[2002]商554号

福建省物价局关于调整龙岩市污水处理费征收标准的复函-闽价[2002]商554号

福建省物价局关于调整龙岩市污水处理费征收标准的复函
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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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物价局关于调整龙岩市污水处理费征收标准的复函
(闽价[2002]商554号2002年10月24日)
龙岩市政府:
你市《关于调整城市污水处理费征收标准的请示》(龙政综[2002]107号)收悉。

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建省城市污水处理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闽政办[2001]239号)精神,在我局委托你市物价局召开听证会的基础上,经测算并报经省政府同意,决定调整你市市区污水处理收费标准。

现将有关事项批复如下:
一、龙岩市区污水处理收费标准由现行0.135元/吨提高到0.45元/吨。

二、污水处理收费的对象为龙岩市区范围内所有排放污水的单位和个人(含自备水源取水)。

三、本通知规定收费标准按用水单位的实际用水量计征。

以水为主要原料的生产单位(如酿造、罐头、饮料生产企业等),其污水处理费的计费单位以总用水量扣减产品含水量后计算。

四、调整后的污水处理费标准从2002年11月1日起执行。

五、污水处理费代征单位要严格执行本通知规定的收费标准,代征手续费应控制在污水处理费总领的1%以内。

——结束——。

九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九江市中心城区污水处理费征收标准调整方案》的通知

九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九江市中心城区污水处理费征收标准调整方案》的通知

九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九江市中心城区污水处理费征收标准调整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九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8.08.15•【字号】九府厅字〔2018〕116号•【施行日期】2018.09.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污染防治,价格正文九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九江市中心城区污水处理费征收标准调整方案》的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九江经济技术开发区、庐山西海风景名胜区、八里湖新区、鄱阳湖生态科技城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市直及驻市有关单位:《九江市中心城区污水处理费征收标准调整方案》已经市政府第23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18年8月15日九江市中心城区污水处理费征收标准调整方案随着以“生态优先、绿色发展,共抓大保护,不搞大开发”为核心理念的长江经济带发展战略实施的不断深入,为贯彻落实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制定和调整污水处理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5〕119号)和中共江西省委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价格机制改革的实施意见》(赣发〔2016〕17号)精神,以及省发改委、省财政厅、省住建厅《关于做好污水处理费收费标准调整工作的通知》(赣发改收费〔2018〕11号)等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调整原则和依据原则:污水处理费是按照“污染者付费”原则,由排水单位和个人缴纳并专项用于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建设、运行和污泥处理处置的资金。

污水处理费属于政府非税收入,全额上缴地方国库,纳入地方政府性基金预算管理,实行专款专用。

按照“污染付费、公平负担、补偿成本、合理盈利”的原则,综合我市水污染防治形势和经济社会承受能力等因素制定和调整收费标准,补偿污水处理和污泥处置设施的运营成本并合理盈利。

依据: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制定和调整污水处理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5〕119号)“设市城市污水处理收费标准原则上每吨应调整至居民不低于0.95元,非居民不低于1.4元;县城、重点建制镇原则上每吨应调整至居民不低于0.85元,非居民不低于1.2元。

贵州省物价局关于调整铜仁市居民生活用水污水处理收费标准的通知

贵州省物价局关于调整铜仁市居民生活用水污水处理收费标准的通知

贵州省物价局关于调整铜仁市居民生活用水污水处理收费标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贵州省物价局•【公布日期】2009.04.20•【字号】•【施行日期】2009.05.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价格正文贵州省物价局关于调整铜仁市居民生活用水污水处理收费标准的通知铜仁地区物价局:你局报来的《铜仁地区物价局关于调整铜仁市城市居民生活用水污水处理费标准的请示》(铜地价呈〔2009〕9号)收悉。

受我局委托,你局依法组织召开了铜仁市调整居民生活用水污水处理收费标准听证会,征求了当地社会各界的意见和建议,制定了铜仁市居民生活用水污水处理收费标准调整方案。

根据有关规定,经研究,现将调整铜仁市居民生活用水污水处理收费标准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调整后的收费标准铜仁市城区公共供水管网覆盖范围内的居民生活用水污水处理收费标准调整为0.70元/立方米,按实际用水量随自来水费一并收取。

取用自备水的居民生活用水,污水处理收费标准按上述标准执行。

自备供水单位未安装污水排放计量装置的,以取水量的90%征收污水处理费。

已安装污水排放计量装置的,按实际计量数据征收污水处理费。

二、对低收入群体采取减征措施为减轻调价对铜仁市下岗失业人员、低保人员、城郊失地农民生活的影响,对上述低收入群体按0.50元/立方米征收污水处理费。

三、督促企业加强成本约束要督促污水处理企业进一步强化内部管理,降低运营成本,增强服务意识,提高服务质量,确保污水达标排放,促进铜仁市环境治理与经济增长协调发展。

四、加强宣传解释工作你局要在当地政府的领导下,与有关部门相互配合,认真做好宣传解释工作,积极引导和营造防治水污染、保护水资源环境的良好氛围,争取社会各界的理解和支持,并及时通过当地政府网站、主要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布本通知和对听证会参加人主要意见采纳情况及理由,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五、执行日期调整后的污水处理收费标准自2009年5月1日(6月抄见水量)起执行。

黑龙江省物价局关于调整哈尔滨市城市污水处理费标准的批复

黑龙江省物价局关于调整哈尔滨市城市污水处理费标准的批复

黑龙江省物价局关于调整哈尔滨市
城市污水处理费标准的批复
黑价格字〔2007〕169号
哈尔滨市物价局:
你局《关于调整城市污水处理费标准的请示》(哈价发[2007]17号)收悉。

根据国务院国发[2000]36号,国家计委、建设部、国家环保总局计价格[1999]1192号,国家计委、财政部、建设部、水利部、国家环保总局计价格[2002]515号,国家计委、建设部、国家环保总局计投资[2002]1591号等文件关于污水处理费的征收标准可按保本微利、逐步到位的原则核定,已开征污水处理费的城市要将污水处理费标准尽快提高到保本微利水平的政策规定,我们对企业报送的成本进行了认真审核,同时充分考虑到价格听证会意见、哈尔滨市政府常务会议会议纪要及哈市经济发展现状和居民承受能力,经研究,同意调整哈尔滨污水处理费征收标准,现批复如下:
一、调整哈尔滨市污水处理费征收标准
(一)居民污水处理费征收标准由现行0.50元/立方米调整为0.80元/立方米。

(二)非居民(行政事业、工业、经营服务、特种行业)污水处理费征收标准由现行0.90元/立方米调整为1.20元/立方米。

(三)根据哈尔滨市实际情况,对非居民用户向城市排水设施排放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建设行业标准《污水排入城市下水道水质标准》(CJ3082—1999)的污废水,污
水处理费征收标准由现行1.00元/立方米调整为1.40元/立方米。

二、按照国家有关减免污水处理费应由减免决策单位等额补偿的规定,建议你市对特困低保户污水处理费给予资金补贴,特困低保户污水处理费执行调整后的价格。

此批复自二○○七年九月一日起执行。

辽宁省人民政府文件

辽宁省人民政府文件

辽宁省人民政府文件辽政发[2002]19号关于调整水资源费、污水处理费征收标准和省直水库供水价格及有关事宣的通知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为了保护和合理利用水资源,加快水源工程建设,切实加强和改进城市供水、节水和水污染防治工作,促进全省经济可持续发展,省政府决定从2002年3月1日起,适当调整水资源费、污水处理费征收标准和省直属水库供水价格。

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调整水资源费征收标准对自备水源取水户征收水资源费按城市供水分类办法,分为工业用水(含林、牧、更多资料请访问渔业用水,下同)、居民用水、机关事也单位用水、经营服务业用水和特种行业用水五类。

其中用于工业的,取地下水由每立方米0.15元调整到0.35元,取保护区地下水由每立方米0.20元调整到0.55元,取地表水由每立方米0.11元调整到0.25元。

对自来水公司直接取水供居民生活用水部分开征水资源费。

对自来水公司征收水资源费实行各类取水(含新开征的居民生活用水)综合标准,取地下水由每立方米0.15元调整到0.20元,取保护区地下水由每立方米0.20元调整到0.40元,取地表水仍维持现行每立方米0.11元不变(调整标准详见附表一)。

二、调整城市污水处理费征收标准按排水计量,居民排放的污水,收费标准由每立方米0.30元至0.40元调整到0.50至0.60元。

企业(工业、商业服务业)排放的污水,流经自建地下管网后再向城市污水处理厂或地下排水管网排放的,征收标准由每立方米0.35元至0.45元调整到0.55至0.65元。

企业污水直接向城市污水处理厂或城市地下排水管网排放的,征收标准由每立方米0.40至0.50元调整到0.60至0.70元。

特种行业(洗车、桑拿、洗浴、经营性游泳馆及矿泉水、纯净更多资料请访问水等高消费和高耗水行业)排放的污水,征收标准由每立方米0.50至0.60元调整到0.70至0.80元。

三、调整省直属水库供水价格’供给工业用消耗水每立方米由0.32元调整到0.52元,供应城市自来水厂综合水价每立方米由0.27元调整到0.47元;农业用水价格暂不作调整,仍为每立方米0.05元(调整价格详见附表二)。

江苏省物价局关于调整污水处理费和自来水价格的通知-苏价工[2000]322号

江苏省物价局关于调整污水处理费和自来水价格的通知-苏价工[2000]322号

江苏省物价局关于调整污水处理费和自来水价格的通知正文:---------------------------------------------------------------------------------------------------------------------------------------------------- 江苏省物价局关于调整污水处理费和自来水价格的通知(苏价工[2000]322号2000年9月18日)各市物价局及常熟市物价局:为促进城市基础设施发展,缓解城市供水和污水处理设施建设资金不足及运行费用困难,根据国家计委、国家环保总局、建设部《关于加大污水处理费的征收力度,建立城市污水排放和集中处理良性运行机制的通知》(计价格(1999)1192号)的有关规定和我省的实际情况,经省政府批准,决定适当调整城市污水处理费和供水价格。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调价范围:这次调整城市污水处理费和供水价格的范围为县及县以上使用市政公用水厂的用户。

对有自备水源并有污水处理设施的企业,这次仍不调整污水处理费标准。

二、调价标准:各地城市供水企业供应民用水,到户价每吨提高0.25元,其中城市污水处理费每吨提高0.20元,基本水价每吨提高0.05元。

考虑到今年工业企业改革脱困任务很重,因此,对工业企业暂按这次污水处理费调整部分减半征收,即工业用水,到户价每吨提高0.15元,其中污水处理费每吨提高0.10元,基本水价每吨提高0.05元。

其他用水到户价按居民用水调价幅度相应调整。

城市供水价格提高后,为解决水利工程供水部门的困难,同时缩小工业用水利工程水与自来水用水利工程水的差价,决定适当调整自来水价格中的水利工程水费标准,即由现行的每吨0.03元提高到0.04元。

为加强水资源的管理,个别地区对自来水厂仍未征收地表水资源费的,应当按规定征收。

三、对三年内不建污水处理厂的地区暂不调整污水处理费。

关于制定和调整污水处理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关于制定和调整污水处理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证 出水水质和污泥处置符合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 ; 对城镇污水处理企业超标排放化学需氧量 、氨氮等主 要污染物的,应依法依规予以处罚。限期关闭城镇公共供水管网覆盖区域 内的自备水井,防止偷采偷排。三是 做好低收入保障。要提高对低收人家庭补贴标准 , 确保其基本生活水平不因调整污水处理收费标准而降低。
服务 ,提高污水处理能力和运营效率。政府应严格按照运营维护合同约定 , 及时足额拨付污水处理运营服务费 , 确保 收取 的污水 处理 费专项 用于 城镇污 水处 理设施 建设 、运行 和污 泥处理 处置 。鼓励 工业 园 区 ( 开 发 区 )内污 水处 理单位 与污水排 放企业协 商确定 污水处理 收费 ,提高 污水处理 市场化程 度和处 理效率 。 五 、确保 配套 措施 落实 到位 。一 是加 大政府 投人 。各 地要将 加快 城镇 污水处 理设施 建设 作为公 用事业 的重 要内容 , 切实加大投入力度。国家通过中央预算内投资以及其它财政专项等现有渠道支持城市污水处理等基础 设施 建设 。二是 强化行 业监 管 。严 格排 水许 可制度 ,监督 污水 排放 企业达 标排 放 。加 强污水 处理企 业监 管 ,保


设施的运营成本并合理盈利。2 0 1 6 年底前 , 设市城市污水处理收费标准原则上每吨应调整至居民不低于 0 . 9 5 元, 非居 民不 低 于 1 . 4元 ; 县城 、重点 建 制镇 原则 上 每吨应 调 整至 居 民不低 于 0 . 8 5元 ,非居 民不低 于 l - 2 元 。 已经 达到 最低 收费标 准但 尚未补偿 成 本并合 理盈 利 的 ,应 当结 合 污染 防治形势 等进 一步 提高污水 处理 收费标 准 。未 征收 污水处理 费 的市 、县 和重 点建制 镇 ,最 迟应 于 2 0 1 5年底前 开征 ,并在 3年 内建成 污水处 理厂投入 运行 。 各地制定和调整污水处理收费标准,应依法履行污水处理企业成本监审、专家论证、集体审议等定价程序 , 确保政府制定污水处理收费标准 的科学性 、 公正性和透明度 ,广泛接受社会监督 ,保护消费者和经营者的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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