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非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相关法律问题(员工直接获得公司期权)
非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相关法律问题

非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相关法律问题在当今的商业世界中,股权激励已成为企业吸引和留住人才、提升企业竞争力的重要手段。
对于上市公司而言,股权激励机制相对成熟,相关法律法规和监管较为完善。
然而,非上市公司由于其自身特点和法律环境的差异,在实施股权激励时面临着一系列独特的法律问题。
一、非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常见模式非上市公司的股权激励模式较为多样,常见的包括股权期权、限制性股权、虚拟股权等。
股权期权是指公司赋予激励对象在未来一定期限内以预先确定的价格和条件购买本公司一定数量股权的权利。
激励对象在行权时需要支付相应的价款,从而获得公司股权。
限制性股权则是公司事先授予激励对象一定数量的公司股权,但对该股权的转让、处置等权利进行限制,通常只有在满足一定条件后,限制才会解除。
虚拟股权并非真正意义上的公司股权,而是一种以公司股权价值为基础的模拟收益权。
激励对象可以根据虚拟股权的数量和公司业绩等因素获得相应的收益,但不享有股权的其他权利。
二、非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法律适用非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法律适用相对较为复杂。
在我国,目前没有专门针对非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统一法律规定,主要依据《公司法》《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
《公司法》对公司的股权结构、股权转让等方面作出了基本规定,为非上市公司股权激励提供了一定的法律框架。
但由于其规定较为原则性,在具体操作中还需要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和相关约定进行细化。
此外,非上市公司股权激励还可能涉及到税收、劳动等方面的法律法规。
例如,在税收方面,激励对象在行权或获得收益时可能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
三、非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方案设计一个完善的股权激励方案是确保股权激励顺利实施的关键。
在设计方案时,需要充分考虑公司的发展战略、财务状况、股权结构以及激励对象的需求等因素。
首先,要明确激励目的。
是为了吸引新人才、留住现有核心员工,还是为了激励员工提升业绩等。
其次,确定激励对象的范围和资格条件。
通常包括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业务骨干等,但具体范围应根据公司的实际情况确定。
非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相关法律问题

非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相关法律问题非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相关法律问题引言股权激励作为一种重要的企业管理和激励方式,不仅在上市公司中普遍存在,也在非上市公司中获得了广泛应用。
然而,非上市公司股权激励涉及到一系列法律问题,包括合同法、公司法、劳动法等方面的规定。
本文将重点讨论非上市公司股权激励涉及的法律问题,并提出相关的解决方法。
一、合同法的适用非上市公司股权激励主要涉及到与员工之间的合同关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股权激励协议属于一种特殊的合同形式,其具有合同的基本要素和法律效力。
因此,在进行非上市公司股权激励时,应当依法签订书面合同,并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二、公司法的规定非上市公司股权激励还受到《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规定。
根据公司法的相关规定,在非上市公司中进行股权激励需要满足以下条件:1. 公司章程的规定:非上市公司的股权激励方案应当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包括限制股权转让的条款、优先购买权等。
2. 股东会决议:非上市公司股权激励方案需经股东会通过,并书面备案。
3. 股东权益平等原则:非上市公司股权激励方案应当遵循股东权益平等的原则,保护小股东的合法权益。
三、劳动法的相关要求在非上市公司股权激励中,还需要考虑到劳动法的相关要求。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股权激励涉及到的员工应当与公司签订相应的合同,并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此外,还需要注意以下问题:1. 劳动报酬:股权激励作为员工的劳动报酬形式之一,涉及到员工的权益保护问题。
公司应当依法支付员工的股权激励权益,并明确相关规定。
2. 解除劳动关系:如果员工在股权激励期间解除劳动关系,公司应当依法清算员工的股权激励权益,并与员工协商解决相关问题。
四、纳税义务非上市公司股权激励还涉及到相关的纳税义务。
根据税法的规定,员工获得的股权激励权益需要纳税。
公司应当及时履行纳税义务,并为员工提供相应的税务支持。
五、解决方法为了合法合规地进行非上市公司股权激励,可以采取以下解决方法:1. 法律咨询:非上市公司可以寻求专业的法律咨询机构的帮助,了解相关法律法规,并制定符合法律要求的股权激励方案。
关于非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相关法律问题(员工直接获得公司期权)

的比例
公司因公司引入战略投资者、增加注册资本、派发现金红利、资本公积转增股权或其他原因需要调整
标的股权数量、价格和分配的,或者在本计划有效期内,其制定所依据的相关法律法规发生修订,公司股
东(大)会有权对本激励计划进行调整。
五、股权激励计划的有效期、授权日、可行权日、禁售期
(一)有效期
本激励计划的有效期为年(一般不超过5年),自第一次授权日起计算。本激励计划有效期内授予
1、激励对象向公司董事会提交《股权期权行权申请书》,提出行权申请。
2、公司董事会对申请人的行权资格与行权条件审查确认。
3、激励对象的行权资格和行权条件经公司董事会确认后,发给激励对象《股权期权行权通知书》,行
权涉及注册资本规模、股权结构或组织形式等发生变动的,还应到公司注册地的工商局进行工商变更登记
的标的股权,均设置行权等待期和行权有效期。
行权等待期为年,行权有效期为年。
(二)授权日
本激励计划有效期内的每年月日,公司将在年度、年度和年度分别按公司注册资本/股
本总额的%、%、%比例向符合授予条件的激励对象授予标的股权。
(三)可行权日
1、各次授予的标的股权自其授权日年后,满足行权条件的激励对象方可行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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授予的股权不再授予,予以作废。
2、激励对象非因公(工)丧失劳动能力的:其已行权的股权继续有效;已授予但尚未行权的股权由公
司董事会酌情处置;尚未授予的股权不再授予,予以作废。
(四)激励对象退休
激励对象退休的,其已行权的股权和已授予但尚未行权的股权继续有效;尚未授予的股权不再授予,
予以作废。
才能进行下面的考核。)
2、激励对象绩效考核
1)工作业绩
非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相关法律问题员工直接获得公司期权

关于非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相关法律问题附件一XXX公司股权激励计划一、股权激励计划的目的为完善公司激励机制,进一步提高员工的积极性、创造性,促进公司业绩持续增长,在提升公司价值的同时为员工带来增值利益,实现员工共发展。
XXX公司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及其他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XXX公司章程》制定《XXX公司股权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激励计划”)。
二、股权激励计划的管理机构(一)公司股东(大)会作为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负责审议批准股权激励计划的实施、变更和终止。
(二)公司董事会是股权激励计划的执行管理机构,负责拟定股权激励计划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公司董事会根据股东(大)会的授权办理股权激励计划的相关事宜。
(三)公司监事会是股权激励计划的监督机构,负责核实激励对象名单,并对本股权激励计划的实施是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XXX公司章程》进行监督。
三、股权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一)激励对象确定的依据1、激励对象的确定依据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和《XXX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岗位价值及对公司业绩所做贡献等因素确定激励对象。
2、激励对象的范围(1)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范围(参照《财政部、科技部关于印发<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企业股权和分红激励实施办法>的通知》和《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激励对象包括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业务)人员和公司认为应该激励的其他员工,但独立董事、公司监事和公司控股股东的经营管理人员除外。
)(2)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应为同时满足以下条件的人员:a、为XXX公司的正式员工;b、截至年月日,在公司连续司龄满年;c、为公司(生产、技术、销售、财务等)岗位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核心员工。
虽未满足上述全部条件,但公司股东(大)会认为确有必要进行激励的其他人员。
公司激励对象的资格认定权在公司股东(大)会,激励对象名单须经股东(大)会审批,并经公司监事会核实后生效。
非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相关法律问题

非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相关法律问题非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相关法律问题正文:一:引言在非上市公司中,股权激励计划被广泛应用作为吸引和激励员工的手段。
然而,股权激励计划涉及到许多法律问题,本文将详细探讨这些问题。
二:非上市公司股权激励计划的法律依据1. 公司法规定非上市公司股权激励计划在公司法中得到了明确和规范的法律依据。
公司法规定了股权激励计划的设立、执行和实施的具体规定。
2. 证券法的适用尽管非上市公司不需要进行股份发行和证券投资者保护的规定,但是在股权激励计划中涉及到股权变更、转让和持有期限等方面,还是需要适用相关的证券法规定。
三:股权激励计划的设立和管理1. 股权激励计划的设计股权激励计划的设计需要考虑到公司的实际情况和发展需求,设计合理的激励方式和机制。
2. 股权激励计划的法律合规性评估在制定股权激励计划时,需要对计划的法律合规性进行评估,确保计划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3. 股权激励计划的管理机制股权激励计划需要建立完善的管理机制,包括股权激励委员会的设立和决策程序的规定等。
四:股票期权和股票奖励的相关法律问题1. 股票期权的设立和行使非上市公司的股权激励计划常常包括股票期权,需要规定股票期权的设立和行使方式。
2. 股票奖励的发放和转让股票奖励作为一种激励方式,需要规定奖励发放和转让的具体方式和程序。
五:股权激励计划的纳税问题1. 股权激励计划的个人所得税问题股权激励计划涉及到员工个人所得税的问题,需要遵守相关税法的规定。
2. 股权激励计划的企业所得税问题股权激励计划对于公司的经营收入和企业所得税也有一定的影响,需要理解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六:公司股权转让的法律问题1. 股权转让的合同约定非上市公司股权转让涉及到合同的签订和履行,需要规定转让方和受让方的权利和义务。
2. 股权转让的登记和变更股权转让需要进行登记和变更,合规性和合法性是股权转让的关键。
附件:本文档涉及附件详见附件文件。
法律名词及注释:1. 公司法: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非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相关法律问题

非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相关法律问题在当今的商业环境中,股权激励已成为企业吸引和留住人才、激发员工积极性和创造力的重要手段。
然而,对于非上市公司而言,实施股权激励面临着一系列独特的法律问题。
本文将对这些问题进行深入探讨。
一、非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主要形式非上市公司的股权激励形式较为多样,常见的包括股权期权、限制性股权、虚拟股权等。
股权期权是指公司赋予激励对象在未来一定期限内以预先确定的价格和条件购买本公司一定数量股权的权利。
激励对象可以根据公司的发展情况和自身的判断,选择是否行使期权。
限制性股权则是公司先将一定数量的股权授予激励对象,但这些股权在一定期限内受到限制,如限制转让、限制表决权等。
只有在满足特定条件后,这些限制才会解除。
虚拟股权并非真正的股权,而是一种以股权价值为基础的收益分享机制。
激励对象不拥有实际的股权,但可以根据公司的业绩获得相应的分红或增值收益。
二、非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法律依据非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主要的法律依据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
同时,一些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也对股权激励的实施提供了指导和规范。
《公司法》对公司的股权结构、股权转让等方面做出了规定,为股权激励方案的设计和实施提供了基础性的法律框架。
《证券法》则在证券发行、交易等方面的规定,对可能涉及到的股权激励相关的证券问题具有约束作用。
三、非上市公司股权激励方案设计中的法律问题1、股权来源非上市公司的股权来源主要包括原有股东转让、增资扩股等。
在设计股权激励方案时,需要明确股权的来源,确保其合法合规。
如果是原有股东转让股权,需要遵循公司章程和相关法律法规,保障股东的优先购买权等合法权益。
如果是增资扩股,需要按照法定程序进行,确保公司的注册资本增加和股权结构变更合法有效。
2、激励对象的确定激励对象的确定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的实际情况。
一般来说,激励对象应当是对公司发展具有重要作用的核心员工、高级管理人员、技术骨干等。
非上市公司分红权及股权期权激励计划方案

非上市公司分红权及股权期权激励计划方案随着我国经济的不断发展和资本市场的不断完善,非上市公司作为我国企业的一个新生力量,其发展势头也愈加迅猛。
然而,在现阶段下,非上市公司所面临的一个重要问题就是缺乏灵活性和激励机制。
而“非上市公司分红权及股权期权激励计划方案”正是一种能够帮助非上市公司解决这些问题的一种激励计划。
一、非上市公司分红权激励计划非上市公司分红权激励计划是指企业为了吸引和激励优秀员工,通过发放分红权来鼓励员工积极工作和分享企业成果的一种激励计划。
在这个计划中,员工可以通过获得公司的分红权获得相应的收益,从而激励依靠自己的努力和工作为公司贡献更大的价值。
对于非上市公司而言,由于限制了员工的股权转让和流通性,因此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并不适用于其进行激励。
而采取分红权激励计划是非常合适的,因为分红权对于非上市公司的股东而言是一种现金收益,且可以在公司达到特定的业绩目标后,作为一种奖励进行发放。
同时,该计划也可以激励企业员工对于企业业绩的表现。
二、股权期权激励计划股权期权激励计划是一种为激励员工而设置的一种机制,企业赠与持续一定年限的股票看涨期权或嵌入式股票看涨期权,赠与期间结束(一般为三年到五年),员工根据个人的选择,可以选择行权,并获得一个确定的股票收益,从而实现员工的激励。
股权期权激励计划是一种较为成熟的激励方式,也是适合于非上市企业的一种激励方式。
在这个计划中,员工不仅可以获得其个人股权价值上的收益,同时也可以获得企业的企业价值上的收益,从而实现共赢的效果。
而对于企业而言,通过股权期权激励计划,可以发挥对于员工利益的联合激励作用,促进企业发展。
三、非上市公司分红权及股权期权激励计划的制定1、制定激励计划框架在制定非上市公司分红权及股权期权激励计划之前,企业需要明确激励计划的框架。
首先,企业应该确定发放的分红比例和期权额度,并确定员工的分配方案。
其次,需要建立激励计划的期限和关键绩效指标,并确定奖励机制和奖励方式。
非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相关法律问题

非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相关法律问题我们曾于2023年7月就非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相关法律问题撰写文章。
2023年2月26日,财政部、科技部、国资委联合印发《国有科技型企业股权和分红激励暂行办法》(财资[2023]4号,以下简称“4号文”),就规范国有科技型企业股权激励等问题进行细化规范,现结合“4号文”与我们近两年来的实务经验,对本文章进行补充、修订。
股权激励是指通过使被激励对象(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业务)人员等获得公司的股权成为公司股东或者使被激励对象获得其他股权性权益,达到对被激励对象长期激励的一种激励方式。
中国证监会早在2005年即发布《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以规范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行为。
财政部、科技部、国资委曾联合或分别针对中央企业、高科技企业、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企业实施股权激励发布过相关规定。
除前述外,截至目前,我国尚未有非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明确的普遍适用的法规或规则。
虽然非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尚无普遍适用的法规或规则,但实践中非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的不乏先例,与股权激励授予股份相关的纠纷案件也有发生(2023年富安娜股权激1/341/34励纠纷案,2023年雪莱特两大发起人股东股权纠纷案,2004年中关村在线与员工股权纠纷案等)。
中国证监会在2023年6月前基于对公司股权明晰的考虑,曾一直要求申报IPO的公司如存在股权激励计划则必须实施完毕或者终止该股权激励计划才能申报发行上市,此种局面至其2023年6月11日发布《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8号,创业板公司招股说明书(2023年修订)》后有所改变。
根据该规定第三十七条“发行人应披露正在执行的对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其他核心人员、员工实行的股权激励(如员工持股计划、限制性股票、股票期权)与其他制度安排和执行情况”的规定,申请创业板上市的公司存在股权激励是可以的,披露即可。
这一要求与申请在全国中小企业股权转让系统挂牌的相关要求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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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非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相关法律问题附件一XXX公司股权激励计划一、股权激励计划的目的为完善公司激励机制,进一步提高员工的积极性、创造性,促进公司业绩持续增长,在提升公司价值的同时为员工带来增值利益,实现员工共发展。
XXX公司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及其他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XXX公司章程》制定《XXX公司股权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激励计划”)。
二、股权激励计划的管理机构(一)公司股东(大)会作为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负责审议批准股权激励计划的实施、变更和终止。
(二)公司董事会是股权激励计划的执行管理机构,负责拟定股权激励计划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公司董事会根据股东(大)会的授权办理股权激励计划的相关事宜。
(三)公司监事会是股权激励计划的监督机构,负责核实激励对象名单,并对本股权激励计划的实施是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XXX公司章程》进行监督。
三、股权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一)激励对象确定的依据1、激励对象的确定依据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和《XXX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岗位价值及对公司业绩所做贡献等因素确定激励对象。
2、激励对象的范围(1)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范围(参照《财政部、科技部关于印发<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企业股权和分红激励实施办法>的通知》和《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激励对象包括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业务)人员和公司认为应该激励的其他员工,但独立董事、公司监事和公司控股股东的经营管理人员除外。
)(2)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应为同时满足以下条件的人员:a、为XXX公司的正式员工;b、截至年月日,在公司连续司龄满年;c、为公司(生产、技术、销售、财务等)岗位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核心员工。
虽未满足上述全部条件,但公司股东(大)会认为确有必要进行激励的其他人员。
公司激励对象的资格认定权在公司股东(大)会,激励对象名单须经股东(大)会审批,并经公司监事会核实后生效。
四、标的股权的模式、数量、来源和分配(一)模式本激励计划拟授予给激励对象的标的股权为股权期权。
(此处以股权期权为例,公司可根据实际选择的标的股权模式填写)(二)数量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公司注册资本/股本总额 %的股权。
(以不超过公司实际资产总额10%为宜)(三)来源本次激励计划涉及的标的股权来源为。
(根据标的股权实际来源填写,如向激励对象增发,向现有股东回购等)(四)分配本次激励计划的具体分配情况如下:公司因公司引入战略投资者、增加注册资本、派发现金红利、资本公积转增股权或其他原因需要调整标的股权数量、价格和分配的,或者在本计划有效期内,其制定所依据的相关法律法规发生修订,公司股东(大)会有权对本激励计划进行调整。
五、股权激励计划的有效期、授权日、可行权日、禁售期(一)有效期本激励计划的有效期为年(一般不超过5年),自第一次授权日起计算。
本激励计划有效期内授予的标的股权,均设置行权等待期和行权有效期。
行权等待期为年,行权有效期为年。
(二)授权日本激励计划有效期内的每年月日,公司将在年度、年度和年度分别按公司注册资本/股本总额的 %、 %、 %比例向符合授予条件的激励对象授予标的股权。
(三)可行权日1、各次授予的标的股权自其授权日年后,满足行权条件的激励对象方可行权。
2、本次授予标的股权的行权规定:在符合规定的行权条件下,激励对象自授权日起持有期权满年(行权等待期)后,可在年(行权有效期)内行权,在该次授予期权的年行权有效期内激励对象应采取匀速分批行权的原则来行权。
行权有效期后,该次授予的期权的行使权力自动失效,不可追溯行使。
(四)禁售期禁售期是指对激励对象行权后所获标的股权进行售出限制的时间段。
激励对象在获得标的股权之日起年内,不得转让该股权。
同时还应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以及《XXX公司章程》的规定。
禁售期满,激励对象所持标的可以在公司股东间相互转让,也可以按照本激励计划约定,由公司回购。
六、股权的授予程序和行权条件程序(一)授予条件激励对象获授标的股权必须同时满足如下条件:1、公司整体业绩考核条件年度净利润达到或超过万元。
年度净利润达到或超过万元。
年度净利润达到或超过万元。
2、绩效考核条件:根据《XXX公司股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激励对象上一年度绩效考核合格。
(二)授予标的股权的行权价格1、公司授予激励对象标的股权的行权价格为年度元/股,年度元/股,年度元/股。
2、行权价格确定方法(应当综合当时年度的激励对象实现公司业绩和绩效考核指标的程度、公司在股权激励计划有效期乃至有效以后的盈利能力、公司拟授予全部股权数量等因素,以不低于每股净值产的评估价为宜。
)(三)授予标的股权的程序1、公司与符合授予条件的激励对象(以下简称“激励对象”)签订《股权期权协议书》,约定双方的权利义务;2、公司于授予日向激励对象送达《股权期权授予通知书》一式两份;3、激励对象在三个工作日内签署《股权期权授予通知书》,并将一份送回公司;4、公司根据激励对象签署情况制作股权期权激励计划管理名册,记载激励对象姓名,获授股权期权的金额、授权日期、股权期权授予协议书编号等内容;5、公司根据股权期权激励计划管理名册制作股权期权激励证书,并发给激励对象。
(四)行权条件激励对象已获授权的标的股权将分期行权,行权时必须满足以下条件:1、根据《XXX公司股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激励对象前一年度绩效经考核达到相应的考核要求。
2、在任何情况下,激励对象未发生触犯法律、违反职业道德、泄露公司机密、失职或渎职等行为,以及严重损害公司利益或声誉的行为(五)行权程序1、激励对象向公司董事会提交《股权期权行权申请书》,提出行权申请。
2、公司董事会对申请人的行权资格与行权条件审查确认。
3、激励对象的行权资格和行权条件经公司董事会确认后,发给激励对象《股权期权行权通知书》,行权涉及注册资本规模、股权结构或组织形式等发生变动的,还应到公司注册地的工商局进行工商变更登记手续。
七、公司与激励对象的权利义务(一)公司的权利和义务1、公司有权要求激励对象按其所聘岗位的要求为公司工作,若激励对象不能胜任所聘工作岗位或者考核不合格,已授予但尚未行权和未授予的标的股权不再行权和授予,予以作废。
2、在任何情况下,激励对象有触犯法律、违反职业道德、泄露公司机密、失职或渎职等行为严重损害公司利益或声誉的行为发生的,已授予但尚未行权和未授予的标的股权不再行权和授予,予以作废。
且公司有权视情节严重程度追回其已行权获得的全部或部分收益。
3、公司根据国家税收法规的规定,代扣代缴激励对象应交纳的个人所得税及其它税费。
4、公司不得为激励对象依本激励计划获取标的股权提供贷款以及其他任何形式的财务资助,包括为其贷款提供担保。
5、公司应当根据本激励计划的有关规定,积极配合满足行权条件的激励对象按规定行权。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相关权利义务。
(二)激励对象的权利义务1、激励对象应当遵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勤勉尽责、恪守职业2、道德,为公司的发展做出应有贡献。
3、激励对象应按照本激励计划的规定,行权资金来源为(根据上面资金来源填写)4、激励对象有权按照本激励计划的规定行权,但获授的标的股权在禁售期内不得转让,获授的标的股权不得用于担保或偿还债务。
5、激励对象因本激励计划获得的收益,应按国家税收法规交纳个人所得税及其它税费。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相关权利义务。
八、股权激励计划的变更和终止(一)激励对象发生职务变更1、激励对象职务发生变更,仍在公司任职,其已经所获授的股权期权不作变更。
2、激励对象职务发生变更,仍在公司任职,且变更后职务在本激励计划的对象范围内,按变更后职务规定获授股权期权。
3、激励对象职务发生变更,但仍在公司任职,但变更后职务不在本激励计划的对象范围内,变更后不在享有获授股权期权的权利。
(二)激励对象离职1、激励对象与公司的聘用合同到期,公司不再与之续约的:其已行权的股权继续有效;已授予但尚未行权和尚未授予的期权不再行权和授予,予以作废。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已行权的股权继续有效,但需将该股权以价格转让给公司的其他股东或公司根据新的股权激励计划新增的激励对象;或由公司以价格回购;已授予但尚未行权和未授予的股权不再行权和授予,予以作废。
(1)激励对象与公司的聘用合同到期,本人不愿与公司续约的;(2)激励对象与公司的聘用合同未到期,激励对象因个人绩效等原因被辞退的;(3)激励对象与公司的聘用合同未到期向公司提出辞职并经公司同意的。
3、激励对象与公司的聘用合同未到期,因公司经营性原因等原因被辞退的:其已行权的股权继续有效,并可保留;但未经公司股东会一致同意,该股权不得转让给公司股东以外的他方;已授予但尚未行权的股权和尚未授予的股权不再行权和授予,予以作废。
4、激励对象与公司的聘用合同未到期,未经公司同意,擅自离职的:其已行权的股权无效。
该激励对象需无条件将已获得的股权以(购买)价格回售给公司其他股东,或由公司按该价格回购;已授予但尚未行权和未授予的股权不再行权和授予,予以以作废。
(三)激励对象丧失劳动能力1、激励对象因公(工)丧失劳动能力的:其已行权的股权和已授予但尚未行权的股权继续有效;尚未授予的股权不再授予,予以作废。
2、激励对象非因公(工)丧失劳动能力的:其已行权的股权继续有效;已授予但尚未行权的股权由公司董事会酌情处置;尚未授予的股权不再授予,予以作废。
(四)激励对象退休激励对象退休的,其已行权的股权和已授予但尚未行权的股权继续有效;尚未授予的股权不再授予,予以作废。
(五)激励对象死亡激励对象死亡的,其已行权的股权和已授予但尚未行权的股权继续有效;尚未授予的股权不再授予,予以作废。
九、附则1、本激励计划自经公司股东(大)会批准之日起生效;2、本股权激励计划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XXX公司年月日附件2:XXX公司股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为保证XXX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权(根据实际实施的股权激励模式填写)激励计划的顺利进行,进一步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形成良好均衡的价值分配体系,激励公司人员(根据《XXX公司股权激励计划》确定的激励对象填写)诚信勤勉地开展工作,保证公司业绩稳步提升,确保公司发展战略和经营目标的实现,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一、总则考核评价必须坚持公正、公开、公平的原则,严格按照本办法和考核对象的工作业绩进行评价,实现(根据实际实施的股权激励模式填写)与激励对象工作业绩、综合考核紧密结合,从而提高管理绩效,实现公司与全体股东利益最大化。
二、考核范围本办法适用于公司(根据实际实施的股权激励模式填写)激励计划所确定的所有激励对象,包括但不限于(根据《XXX公司股权激励计划》确定的激励对象填写),具体考核名单见下表:三、考核机构(一)由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组织和审核考核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