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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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市建筑工程招标控制价管理办法

济南市建筑工程招标控制价管理办法

济南市建筑工程招标控制价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建筑工程计价活动的监督管理,规范工程计价行为,维护建筑市场正常秩序,合理确定和有效控制工程造价,根据《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山东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使用国有资金投资的建筑工程招标控制价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建筑工程是指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和城市轨道交通工程。

本办法所称房屋建筑工程,是指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及室内外装饰装修工程。

本办法所称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是指城市道路、公共交通、供水、排水、路灯、燃气、热力、园林绿化、环卫、污水处理、垃圾处理、防洪、地下公共设施及其附属设施的土建、管道、设备安装工程。

本办法所称城市轨道交通工程,是指路基、桥涵、车站、区间工程。

第三条招标控制价是招标人根据国家或省级、市级行业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有关计价依据和办法,以及拟定的招标文件和招标工程量清单,结合设计施工图纸和工程具体情况编制的招标工程的最高投标限价。

第四条市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委托工程造价管理机构负责全市建筑工程招标控制价的统一监督管理工作。

各县区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委托工程造价管理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筑工程招标控制价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依法实行招标投标的建筑工程应编制招标控制价。

招标控制价应由具有编制能力的招标人或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人编制。

第六条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应加强建筑工程招标控制价编制单位和工程造价从业人员的资质(格)、执业行为等情况的监督检查,并将其执业活动记入企业及从业人员的信用档案。

第七条招标控制价编制依据:(一)《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二)省、市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计价定额、计价办法及相关规定;(三)建设工程设计文件及相关资料;(四)招标文件及招标工程量清单;(五)与建设项目相关的标准、规范及技术资料;(六)施工现场情况、工程特点及常规施工方案;(七)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工程造价信息,当工程造价信息没有发布时,参照市场价;(八)其他相关资料。

山东省建设工程建设监理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

山东省建设工程建设监理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

山东省建设工程建设监理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建设工程建设监理招标投标的管理,根据《山东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山东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

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实行建设监理的建设工程,除《条例》另有规定外均应当实行招标投标。

《条例》规定可不实行招标投标的,建设单位应将建设监理合同报建设工程招标投标主管部门备案;实行招标投标的,应当按照《条例》、《细则》和本办法规定执行。

第三条建设工程建设监理招标投标的管理工作,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机构(以下简称管理机构)负贵。

第四条建设监理招标投标按《细则》第六条规定,实行省、市(地)分级管理。

第五条实行建设监理招标投标的建设工程应具备F列条件:(一)有批准的项目建议书;(二)工程项目已报建;(三)有进行勘察设计的基础资料;(四)有满足施工要求的图纸和有关资料;(五)建设资金已落实。

第六条实行建设监理招标投标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向管理机构递交招标申请书。

申请书包括:(一)建设单位名称及基本情况;(二)工程项目批准文件及资金落实情况;(三)工程概况;(四)招标方式及组织招标单位;(五)对投标单位及其资质的要求;(六)需要申报的其它事项。

第七条建设单位组织招标投标活动的,应当办理招标资格审查手续。

经审查符合规定标准的,可按规定程序在管理机构的监督下组织招标投标活动;不符合标准的,应委托经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具有相应资质的招标业务代理机构办理。

第八条建设单位应依照《条例》第十六条规定对参加投标的单位进行考察,符合条件的,发给投标申请书。

投标申请书应包括下列内容:(一)投标单位名称及其概况;(二)技术力量、资质等级;(三)技术装备等情况;(四)近三年来承担相应监理工程的情况;(五)需要说明的其它事项。

申请投标的单位应持经建设单位签章的投标申请书,到管理机构办理投标许可证后,方可参加投标。

济南市建设工程施工招标评标定标规则

济南市建设工程施工招标评标定标规则

济南市建设工程施工招标评标定标规则(试行)第一条为加强对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的管理和监督,规范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当事人的行为,维护招标投标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证评标、定标的科学性和公正性,根据国家、省、市有关规定和济南地区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济南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招标办)是代表政府的管理部门,招标评标定标工作应由招标单位组织,在市招标办监督管理下进行。

第三条评标、定标应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发标、开标、评标、定标活动应在济南建筑市场管理中心进行。

第四条评标组织应由招标单位及有关部门的专家组成,人数为5~11人。

其中招标单位人数比例不得超过百分之三十,评标组织须经市招标办审查同意,并签发文件确认。

第五条招标单位根据需要,经市招标办同意,也可成立招标领导小组,评标组织推荐中标单位,由招标领导小组确定,市招标办工作人员可参加招标领导小组,但不参加评标组织。

第六条评标组织成员的确定。

除招标单位按比例确定专业技术经济人员外,其他由招标单位在开标前2天到市招标办从济南市建设工程招标评标专家网中抽签确定,并由负责本工程的市招标办的二名负责同志监督,抽签时应多抽出2名专家名单做为候补评标组织成员。

第七条评标组织成员不代表各自的单位,不受任何个人或单位的影响,对投标单位的投标文件进行公正评判。

第八条招标文件和标底的编制。

应由具备相应招标资质的建设单位或具备相应招标代理资质的中介机构编制,所编标底要加盖预算人员资格印章和法人印章,否则所编标底无效。

第九条标底的确定:㈠最后标底价:经济南市招标办审定的标底作为A值,投标单位的报价在A 值的±5%以内者,其报价参加计算投标单位的平均值,作为B值,(A+B)÷2=最后标底价。

㈡最后标底三材用量:经济南市招标办审定的标底三材数作为A值,投标企业的三材数,在A值的±6%以内者参加计算投标单位的平均值,作为B值,(A+B)÷2=最后标底三材数。

济南市建设工程施工工程量清单招标投标暂行规定

济南市建设工程施工工程量清单招标投标暂行规定

济南市建设工程施工工程量清单招标投标暂行规定济建发[2006]17号第一条为了在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中,充分体现政府宏观调控、企业自主报价、市场竞争形成价格的原则,促进建筑市场有序竞争和建筑业企业健康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等法律、法规、标准,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济南市行政辖区内全部使用国有投资或国有投资占主导地位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应实行工程量清单计价的形式进行公开招标投标。

上款以外的其它项目可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条招标人对投标人的资质等级、施工业绩的要求必须与招标项目相适应,不得随意抬高或降低标准,招标公告、资格预审办法执行国家及地方政府的有关规定。

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不得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

第四条工程量清单应由有编制招标文件能力的招标人或受其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中介机构编制。

清单编制格式应符合国家、省有关规定。

第五条招标人可以根据工程投资情况编制工程预算控制价,工程预算控制价由招标人或受其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中介机构进行编制,并加盖注册造价师执业资格印鉴。

预算控制价应随工程量清单一起发至每个投标人。

第六条工程预算控制价的制定应依据《山东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办法》、《山东省建筑、安装工程消耗量定额》、《山东省建筑、安装工程价目表》及工程造价部门发布的市场指导价格等有关规定,严格按工程造价管理部门规定的相应工程类别和编制标底指导性文件规定编制,并接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

第七条投标人认为预算控制价低于本企业成本的,应不予投标,并向招投标监督部门书面提交放弃投标说明。

第八条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监督部门要求招标人重新编制并发布工程预算控制价。

1、投标人因预算控制价低于企业成本放弃投标,导致投标人少于3家的。

2、预算控制价中主要人、材、机单价低于工程造价管理部门近期发布的市场指导价格的。

3、预算控制价低于近半年以来同等规模、结构形式、装修水平的招标工程平均中标价格的。

济南市建筑工程招标控制价管理办法

济南市建筑工程招标控制价管理办法

济南市建筑工程招标控制价管理办法一、引言建筑工程招标控制价是指在建设项目的招标过程中,通过对建筑工程预算价格进行限制和管理,以保障招标程序的公平、公正,并维护市场秩序的一种管理手段。

济南市作为一个重要的经济中心和城市化进程加速的城市,建筑工程的招标控制价管理办法对于提高工程质量、保障招标过程的公开透明和市场的公平竞争具有重要意义。

二、管理原则济南市建筑工程招标控制价的管理原则包括公开、公正、公平、合理、高效的原则,具体表现为:1. 公开:招标控制价的制定应当充分公开透明,公示期限不少于15个工作日;2. 公正:招标控制价的制定应当坚持公正原则,不得对招标人进行任何歧视;3. 公平:招标控制价的制定应当遵循市场规律,保障各招标人在公平竞争的环境下进行投标;4. 合理:招标控制价的制定应当依据工程实际情况和市场价格,经济合理,不得人为高低;5. 高效:招标控制价的制定应当注重程序的简明高效,提高招标工作效率。

三、招标控制价的制定济南市建筑工程招标控制价的制定主要依据以下几个方面:1. 市场调查和行情分析:通过对建筑材料、劳动力成本、设备价格等进行市场调查和行情分析,确定建筑工程的市场价格水平;2. 特定工程情况考虑:根据具体建筑工程的不同特点,结合工程的规模、复杂程度、地理位置等因素进行调整;3. 参考价格指导:参考国家和地方相关部门颁布的建筑工程招标控制价指导价格,进行合理的调整;4. 监督和反馈机制:建立建筑工程招标控制价的监督和反馈机制,及时收集、整理、分析招标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和争议,不断完善招标控制价的制定过程。

四、招标控制价的执行济南市建筑工程招标控制价的执行要求如下:1. 招标人必须按照招标控制价要求编制招标文件,在招标文件中明确招标控制价的标准和执行要求;2. 投标人在编制投标报价时,必须按照招标控制价进行报价,不得超过或低于招标控制价;3. 招标人在评标过程中,必须按照招标控制价对投标报价进行评估,不得接受高于或低于招标控制价的报价;4. 招标结果的公示必须包含中标人的投标报价,以便监督和检查投标价格是否符合招标控制价的要求;5. 建设单位在项目施工中,必须按照招标控制价进行工程实施控制,不得随意变动工程造价。

济南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济南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济南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促进建筑业开展竞争,提高建设投资效益,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本市区域内,建筑面积3000平方米以上,或投资50万元以上的建设工程,均须按本办法实行招标。

第三条凡持有营业执照、技术资质证明、资金信用证的本市施工企业和持有进济施工许可证的外地施工企业,均可投标承包工程。

第四条由市建管局委托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招标办)具体负责全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的管理和监督检查。

第二章招标第五条实行招标的建设工程应具备以下条件:1.建设项目已列入当年基本建设计划;2.有持证设计单位设计的施工图纸和工程预算,大中型建设项目经市招标办同意,可用经批准的初步设计概算进行招标;3.建设用地已经征用,施工现场“三通一平”(通电、通水、通路,平整场地)已经完成;4.资金、材料、设备和协作配套准备工作已经落实;5.已办理建设工程报建证和规划许可证。

第六条建设工程的招标方式有:1.公开招标:由招标单位通过报刊、广播、电视发表招标广告;2.邀请招标:由招标单位向三个以上具有承包条件的施工企业发招标通知书;3.议标招标:对技术性、专业性较强和工程条件限制及工期紧迫等建设项目,经市建管同意,由招标单位会同市招标办选定两个以上符合营业范围的施工企业议标。

第七条建设工程招标按下列程序进行:1.招标单位向市招标办提出招标申请,经批准后,编制招标文件。

对不具备招标条件的建设单位,其招标工作应委托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具有相应资质的招标代理机构办理;2.招标单位发招标广告或招标通知书;3.招标单位对投标企业进行资格审查;4.投标企业领取招标文件,同时交纳押金;5.招标单位组织投标企业勘察施工现场;6.投标企业报送标书;7.招标单位召开开标会,当众开标,宣布标书,公开标底;8.经评标,由招标单位向中标企业发出由招标管理部门签证的中标通知书;9.未中标企业退回招标文件,领回抵押金;10.建设单位与中标企业签订承发包合同。

济南市建委市场处招标项目招标程序流程图

济南市建委市场处招标项目招标程序流程图

济南市建委市场处招标项目招标程序流程图一、项目准备阶段:1. 确定招标项目:济南市建委市场处根据需求确定需要进行招标的项目。

2. 制定招标文件:根据项目需求,编制招标文件,包括招标公告、招标文件、技术规范、合同范本等。

3. 审核招标文件:招标文件需经过市场处内部审核,确保招标文件符合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要求。

4. 定义招标方式:确定招标方式,可以是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等。

5. 确定招标范围:明确招标项目的具体范围和要求,包括工程量、技术要求、交付时间等。

二、公告发布阶段:1. 编制招标公告:根据招标文件内容,编制招标公告,包括项目名称、招标范围、招标方式、投标截止时间等信息。

2. 发布招标公告:将招标公告发布在指定的媒体上,如政府网站、报纸、招标网站等,确保公告能够被相关投标人员获取。

三、投标阶段:1. 投标准备:投标人根据招标文件的要求,准备投标所需的文件和资料,如投标书、资质证明、技术方案等。

2. 投标递交:投标人在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前将投标文件递交给济南市建委市场处。

3. 投标文件开标:市场处组织相关人员对递交的投标文件进行开标,记录投标人信息和投标文件的基本情况。

四、评标阶段:1. 评标准备:市场处组织评标委员会,制定评标办法和评标标准,并对评标人员进行培训。

2. 评标过程:评标委员会根据招标文件的要求,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评分并进行综合评定。

3. 确定中标候选人:评标委员会根据评审结果,确定中标候选人,并进行公示。

五、中标和合同签订阶段:1. 中标通知:济南市建委市场处向中标候选人发出中标通知书,确认中标结果,并通知中标候选人参预合同谈判。

2. 合同谈判:市场处与中标候选人进行合同谈判,商讨合同细节,如价格、工期、履约保证金等。

3. 合同签订:双方达成一致后,签订正式合同,并按照合同要求履行。

六、履约阶段:1. 监督管理:市场处对中标单位进行履约管理和监督,确保合同的执行情况。

项目管理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办法

项目管理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办法

工程建设项目管理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工程建设项目管理招标投标活动,保证招标投标的科学性、公正性,维护招标投标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工程建设项目管理的招标投标工作。

工程建设项目管理单位必须经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持《济南市工程建设项目管理(单位)诚信手册》方可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承揽工程项目管理业务。

第三条凡本市行政区域内政府直接投资或主导的工程建设项目,工程等级三级以上的,必须通过公开招标的方式确定工程建设项目管理单位,并进入济南市有形建筑市场公开交易。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必须进行招标的建设工程化整为零,或者以其它任何方式规避招标。

第四条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招标、投标的监督管理。

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诚信和科学、合理、择优评标的原则,应当结合工程建设项目管理的特点,遵循以技术标为主,以商务标为辅的原则,应当遵循反不正当竞争的原则。

第五条凡采用本办法招标投标的工程建设项目管理工作,实行招标投标公示制度。

公示期间无异议的,期满准予办理各项手续;期间若接到举报或投诉经查属实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做出相应处理。

第六条投标项目管理机构人员应专业配套、数量满足招标文件要求。

项目管理经理必须经过培训获得《济南市工程建设项目管理经理诚信手册》方可承担项目管理经理任务。

一名项目管理经理只能担任一个二级以上(含二级)工程项目的工程项目管理经理工作或同时担任两个三级工程项目的工程项目管理经理工作。

一级工程的项目管理机构人员,须由一名项目管理经理和过程中不少于10名具备中级以上职称或具备执业资格的项目管理成员组成;二级工程的项目管理机构人员,须由一名项目管理经理和过程中不少于8名具备中级以上职称或具备执业资格的项目管理成员组成;三级工程的项目管理机构人员,须由一名项目管理经理和过程中不少于4名具备中级以上职称或具备执业资格的项目管理成员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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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促进建筑业开展竞争,提高建设投资效益,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本市区域内,建筑面积3000平方米以上,或投资50万元以上的建设工程,均须按本办法实行招标。

第三条凡持有营业执照、技术资质证明、资金信用证的本市施工企业和持有进济施工许可证的外地施工企业,均可投标承包工程。

第四条由市建管局委托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招标办)具体负责全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的管理和监督检查。

第二章招标
第五条实行招标的建设工程应具备以下条件:
1.建设项目已列入当年基本建设计划;
2.有持证设计单位设计的施工图纸和工程预算,大中型建设项目经市招标办同意,可用经批准的初步设计概算进行招标;
3.建设用地已经征用,施工现场“三通一平”(通电、通水、通路,平整场地)已经完成;
4.资金、材料、设备和协作配套准备工作已经落实;
5.已办理建设工程报建证和规划许可证。

第六条建设工程的招标方式有:
1.公开招标:由招标单位通过报刊、广播、电视发表招标广告;
2.邀请招标:由招标单位向三个以上具有承包条件的施工企业发招标通知书;
3.议标招标:对技术性、专业性较强和工程条件限制及工期紧迫等建设项目,经市建管同意,由招标单位会同市招标办选定两个以上符合营业范围的施工企业议标。

第七条建设工程招标按下列程序进行:
1.招标单位向市招标办提出招标申请,经批准后,编制招标文件。

对不具备招标条件的建设单位,其招标工作应委托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具有相应资质的招标代理机构办理;
2.招标单位发招标广告或招标通知书;
3.招标单位对投标企业进行资格审查;
4.投标企业领取招标文件,同时交纳押金;
5.招标单位组织投标企业勘察施工现场;
6.投标企业报送标书;
7.招标单位召开开标会,当众开标,宣布标书,公开标底;
8.经评标,由招标单位向中标企业发出由招标管理部门签证的中标通知书;
9.未中标企业退回招标文件,领回抵押金;
10.建设单位与中标企业签订承发包合同。

第八条建设工程招标文件的主要内容包括:
1.综合说明书:包括工程项目内容、发包范围、现场条件、工程验收标准、开竣工时间等;
2.施工图纸、设计资料及设计说明书;
3.使用材料及特殊要求;
4.材料、设备供应方式,加工定货情况,材料差价的处理方法;
5.工程款项支付方式,结算办法;
6.合同主要条款;
7.组织现场勘察的时间;
8.投标截止日期;
9.开标时间、地点。

第九条招标文件自发出到开标,一般不得超过一个月,大中型工程不得超过两个月。

第十条招标工程的工期、质量标准应按国家及省、市有关规定执行。

招标工程的工期因特殊原因必须采取抢建措施时,可计取抢建措施费。

第三章投标
第十一条投标企业应按照招标单位的规定送达申请,并提供下列资料:
1.企业名称、地址、所有制性质、法人代表、开户银行帐号;
2.营业执照、企业资质证书、建设工程投标许可证、资金信用证和进济施工许可证(均应提供原件);
3.企业简况,包括成立时间、自有流动资金额、技术装备、工程技术人员和技术工人数量、工人平均技术等级、近期施工的主要工程质量、工期情况。

第十二条投标企业领到招标文件后,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向招标单位报送标书,内容包括:
1.标书综合说明:按设计图纸计算的建设工程总造价和单项工程造价以及平方米造价;
2.主要材料用量;
3.质量标准及保证质量和安全施工的主要技术组织措施;
4.开竣工日期和主要部位进度计划;
5.需要占用的施工场地等临时设施;
6.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第十三条标书必须加盖投标企业和法人代表印签,密封处加盖企业印签。

标书一经送出,投标企业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更改。

第四章标底和标价
第十四条标底由招标单位编制,主要内容包括工程价格、质量标准、工期和钢材、木材、水泥三大材料的用量。

标底须经项目法人和市招标办审定。

第十五条标底造价不得超过工程投资金额。

第十六条编制标底应以设计图纸为依据。

计算工程价格和工期,应执行山东省建筑安装工程预算定额、费用定额和济南市地区材料预算价格、工期定额。

需要增加的措施费用也应列入标底。

第十七条招标工程在合同期内如发生政策性价格调整,其未完部分的取费标准按变动后的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投标企业计算标价的依据应与编制标底的依据相同,但允许根据本企业实际情况,对标价进行合理浮动。

第五章开标、评标、决标
第十九条招标工程开标,由招标单位主持,在招标管理部门的监督下进行。

当众启封标书,宣布标价,公开标底,进行评标、决标。

第二十条标书有下列情况之一者无效:
1.标书密封处未加盖企业印签的;
2.标书未加盖企业和法人代表印签的;
3.标书未按规定格式填写、字迹模糊、内容不全或有明显错误的;
4.标书逾期寄达的;
5.投标单位未参加开标会议的。

第二十一条评标定标的依据:
1.项目总承包。

以勘察设计方案合理,技术和工艺水平先进,建设工期及质量有保证,承包造价合理,技术力量和管理水平符合要求等为依据;
2.勘察设计。

以方案合理、具有特色,工艺和技术水平先进,社会、经济、环境效益好,勘察设计进度能满足工程需要为依据;
3.施工。

以报价合理,保证质量、工期,主要材料用量适当,施工方案可行等为依据;
4.设备供应。

以设备先进,价格合理,各种技术参数符合设计要求,投标单位资信可靠,售后服务完善等为依据;
5.建设监理。

以技术和经济管理力量符合工程监理要求,监理方法科学,措施可靠,监理收费合理为依据。

第二十二条中标的价格,一般工业与民用工程应控制在标底价格的上下5%之间;大中型工业和高级民用工程应控制在标底价格的上下7%之间。

第二十三条中标企业确定后,由招标单位发出经招标管理部门签证的中标通知书,招、投标双方在一个月内签订承发包合同,并经招标管理机构审定。

逾期拒绝签订合同的一方,按中标价的1%赔偿对方的经济损失。

对未中标企业,由招标单位在收回招标文件时,按中标价的万分之零点五(最多不超过1000元)付给编制标书补偿费。

第二十四条建设工程决标后,招标单位和中标企业各按中标价的万分之五向市招标办缴纳招标投标管理费。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二十五条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由市建管局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警告、通报批评、中止招标投标、责令停止施工的处罚,并对有关单位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责任人除没收非法所得外并处一千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应招标的工程而未招标的;
2.隐瞒招标工程和单位真实情况的;
3.招标方违背评标原则,单方面宣布中标无效的;
4.未办理开工报告,擅自开工的;
5.未经招标管理机构核准和监督,擅自招标的;
6.发包给不符合资质要求的施工企业;
7.索贿、受贿、收受回扣从中牟利的;
8.其他违法行为。

第二十六条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由市建管局给予通报批评、中止招标的处罚,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处以一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1.泄露标底;
2.投标方与招标方相互勾结,排挤竞争对手的;
3.投标者相互串通,哄抬或压低标价的。

第二十七条招标投标管理人员徇私舞弊、索贿受贿,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
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八条当事人对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处罚通知书之日起十五日起,向作出处罚决定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复议或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九条本办法由市建筑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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