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土地整治项目选址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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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加强和改进农村土地综合整治项目报批和实施工作的通知

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加强和改进农村土地综合整治项目报批和实施工作的通知

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加强和改进农村土地综合整治项目报批和实施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公布日期】2013.04.07•【字号】•【施行日期】2013.04.0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加强和改进农村土地综合整治项目报批和实施工作的通知各市、县(市、区)国土资源局,厅机关各处(室、局),厅各直属事业单位: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规范农村土地综合整治项目审查报批工作的通知》(浙土资办〔2011〕129号)下发以来,各地按照要求和有关规定报批农村土地综合整治项目,较好地推进了我省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工作,加快了农村土地综合整治,促进了新农村建设。

但是,从项目审查报批工作和实施情况来看,在农村土地综合整治项目报批、实施过程中,仍存在规划设计不够科学合理、前期工作没有扎实到位、报批周期长环节多审批慢、项目征求农户意见不够充分、农户搬迁没有及时到位、项目实施进度较慢等问题,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和农村土地综合整治工作的深入推进。

为进一步加强农村土地综合整治项目报批和实施工作,严格执行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政策,根据国土资源部有关文件精神,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科学设置项目区各地要结合新农村建设、农村住房改造、地质灾害避险搬迁、下山脱贫致富、农村环境整治和中心镇、中心村建设等工作,按照省国土资源厅下达的增减挂钩指标规模和农村土地综合整治任务,集中连片有序开展整村整片整治,科学设置项目区,规范、有序推进农村土地综合整治工作。

要编制土地综合整治专项规划,做好与相关规划的衔接和协调。

要优先选择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确定撤并、改造的村庄和废弃工矿建设用地,作为综合整治项目的拆旧区。

不得将城乡建设规划区内的建设用地纳入复垦区。

要按照拆旧与建新相对应的原则设置建新区,建新区占用农用地和未利用地的面积,不得大于拆旧区建设用地复垦面积。

巢湖市土地整治项目选址要求导则

巢湖市土地整治项目选址要求导则

巢湖市土地整治项目选址要求导则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土地综合整治项目的行为,加快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优化土地利用结构,促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完善农村基础设施,改善农民生产生活环境,推动农业产业结构调整,实现城乡统筹、共同发展。

现根据市政府要求,制定我市土地整治项目(含增减挂)选址应具备的条件和遵循的原则:条件:1、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开发复垦整理专项规划;2、村庄占地面积大,房屋结构差,拆迁成本低,农业生产条件比较差(例如丘陵地区);3、项目选址尽可能在集镇周边,安置点可以选择在集镇;4、土地整治项目净增耕地面积不低于项目区总面积的3%;土地复垦项目净增耕地面积不低于项目区总面积的40%;土地开发项目净增耕地面积不低于项目区总面积的60% (参照《关于印发合肥市投资土地开发复垦整理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合政[2008]44号文件) ;5、土地整治项目应结合新农村建设,以土地整治资金为主导,农业、水务、民政、城建、规划等部门资金配套。

应结合农业产业结构调整,围绕省会城市郊县产业升级,大力推进农业产业化发展和农业规模化经营,大力发展特色农业、旅游农业和生态农业。

万亩以上规模的农业项目,可适当降低新增耕地率。

6、项目所涉及的土地应权属清楚、来源合法、界址明确、无争议;7、项目区整治后可以结合旅游业、种植业、养殖业、农业开发等;8、项目区政府高度重视。

原则:1、项目区选址要充分遵循民意,须有2/3以上村民代表同意方可上报;2、以村庄整治为主,结合农用地整理,适度开发未利用土地;3、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防治水土流失;4、能增加有效耕地面积,经济、社会和生态效益显著。

5、以人为本,尊重民意。

遵循自愿、合法有偿的原则;6、实事求是、量力而行。

充分考虑农民的生产生活实际和财力状况。

巢湖市土地综合整治项目验收标准(一)土地开发整理的综合质量1、平整程度。

与灌溉方式,耕作机械等因素有关,如大水漫灌要求平整度高且略有一定坡降,以保证田块水分接受均匀,喷灌和滴灌对平整程度要求低。

全域土地综合整治项目选址及总体策划研究

全域土地综合整治项目选址及总体策划研究

全域土地综合整治项目选址及总体策划研究摘要:近年来,随着乡村振兴战略的提出与落实,我国乡村用地需求发生明显改变,传统整治模式缺乏适用性,存在着空间布局无序化、土地资源利用率低下等实际问题,有待解决。

文章重点就全域土地综合整治项目选址及总体策划进行研究分析,以供参考和借鉴。

关键字:全域土地;综合整治;项目选址;总体策划引言开展全域土地综合整治是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重要手段,是履行自然资源“两统一”职责和落实国土空间规划的重要平台和抓手。

近几年,全国各地陆续开展了全域土地综合整治项目试点申报工作,试点选址应遵循“耕地质量有提升、新增耕地面积不少于原有耕地面积的5%、建设用地总量不增加、生态保护红线不突破”的总体要求。

1全域土地综合整治项目选址项目选址合理是项目顺利推进的前提条件,在项目前期工作阶段,要进一步明确科学选址要求,严格选址的流程,确保将影响项目实施的不确定因素降到最低。

1.1科学选址要求1.1.1明确项目内在要求新增耕地面积不少于原有耕地面积的5%以自然村为界线,以一个镇或几个村为基本单元,划定全域整治范围,有条件的地方以小流域为整治单元;建设用地总量不增加开展全域土地综合整治试点要坚持规划引领,强化底线思维,严守整治、综合治理的原则,科学规范地调整国土空间布局,在保障农村产业融合发展用地需求的同时,做到建设用地总量不增加;永久基本农田原则上不调整永久基本农田,特殊情况,如狭长地带的基本农田影响大范围区域土地利用效率,且为非营利的民生项目,可做局部微调,编制调整方案,确保新增永久基本农田面积不少于调整面积的5%。

1.1.2有丰富的资源禀赋有优越的资源禀赋条件项目所在区域的耕地后备资源丰富,耕地提质改造潜力大,废弃可腾退的农村宅基地、采矿用地等资源丰富,未利用地整治潜力较好,自然资源、文化旅游资源、产业资源等优势明显,可为全域土地综合整治提供可持续发展驱动力;有可保留或发展的特色试点乡镇(村庄)应具有交通便利等区位优势,已获国家批复的重点工程或示范试点项目,或已列入特色小镇、中国传统村落、生态文明示范村、乡村旅游重点村、美丽乡村建设示范村等名录,或可与农村土地改革试点、生态文明建设、生态环境治理等工作结合开展;有较好的社会经济基础试点乡镇应具备较好的经济社会条件,地方财政资金保障能力强,且能够整合相关项目、各部门涉农资金的集中投入,有引入社会资本投资的机制和政策。

湖北省土地整治项目选址办法

湖北省土地整治项目选址办法

湖北省土地整治项目选址办法第一条为规范土地整治项目选址工作,根据国土资源部《关于组织申报国家投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有关事项的通知》(国土资发〔2001〕64号)、《土地开发整理若干意见》(国土资发〔2003〕363号)和《关于加强和改进土地开发整理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05〕29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湖北省辖区内的土地整治项目。

第三条项目选址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和《湖北省湿地保护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

第四条项目选址必须符合县(市、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土地整治专项规划的要求。

第五条项目应避免选择在地质灾害频发区和有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地质裂缝等地质灾害隐患区域。

第六条所选择的项目没有土地权属争议。

存在土地权属争议的,不得纳入土地整治项目区范围。

企业或个人以营利为目的、已租赁经营的土地,不得申报国家和省级投资土地整治项目。

第七条项目选址的原则(一)按流域治理的原则。

项目选址应尊重自然规律,以流域和水系为基础,按灌区进行治理。

在一个流域或水系中,项目选址原则上应按照从上游到下游的顺序进行。

(二)集中连片的原则。

项目选址坚持相对集中,连片推进,做到建成一片、收益一片、发展一片。

(三)维护权益的原则。

尊重土地权利人的合法权利,保持项目区土地权属的完整性,做好土地权属调整工作。

(四)综合效益原则。

项目选址应充分兼顾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生态环境效益,力争使综合效益最大化。

第八条项目选址的基本条件(一)自然条件。

主要考虑地形地貌、水文地质与工程地质、土壤等因素。

项目区应满足:坡度在25度以下,地质条件稳定,土壤适合农作物生长。

(二)资源条件。

主要考虑农业气候资源、水资源、生物资源等因素。

项目区应满足:水资源有保障,农业气候资源丰富,适宜农作物生长。

(三)生态环境条件。

山西省建设项目选址规划管理实施办法

山西省建设项目选址规划管理实施办法

山西省建设厅关于印发《建设项目选址规划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山西省建设厅关于印发《建设项目选址规划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晋建规字[2006]126号各市建设局(建委)、规划局:为适应城镇化快速发展和投资体制改革的需要,保障我省城乡发展和建设的健康有序进行,省建设厅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了《建设项目选址规划管理实施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各级城乡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按照各自的职责分工,依据《实施办法》的规定,做好建设项目的选址工作。

《实施办法》执行过程中的问题,请及时报告。

山西省建设厅二○○六年四月十二日建设项目选址规划管理实施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建设项目选址的规划管理,保障城乡规划的实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建设部、国家计委《建设项目选址规划管理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企业投资项目核准暂行办法》和《外商投资项目核准暂行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新建、扩建和改建的各类建设项目(含技改和外商投资项目,以下简称建设项目),建设单位或者个人(以下简称申请人)申请建设项目选址,城乡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建设项目进行选址审批,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申请人在向投资主管部门报送项目核准申请报告或者可行性研究报告前,应当依法向城乡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以下简称选址意见书)。

第四条城乡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经批准的城乡规划,对申请人提出的建设项目选址申请进行审查,依法确定是否核发选址意见书,同意的,核发选址意见书;不同意的,书面说明理由。

第五条选址意见书按照建设项目核准或者审批权限实行分级核发。

国务院和省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或者审批的建设项目,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选址意见书;市、县(市)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或者审批的建设项目,由市、县(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选址意见书。

吉林省土地整治项目管理暂行办法(2012年发布)

吉林省土地整治项目管理暂行办法(2012年发布)

【法规标题】吉林省土地整治项目管理暂行办法(2012年发布)【发布部门】吉林省人民政府【发文字号】吉土整发〔2012〕1号【适用区域】吉林省【发布时间】2012-02-14【生效时间】2012-02-14【关键词】资源管理【有效性】有效【更替信息】【注:此文档于2018年12月由一点通平台导出】吉林省土地整治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全省土地整治项目管理,确保土地整治项目建设质量和效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结合我省土地整治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土地整治项目是指在吉林省境内,使用中央和省级财政土地整治相关资金实施的土地整治重大工程、示范建设和一般土地整理复垦开发等土地整治项目,其中土地整治相关资金包括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耕地开垦费和用于农业土地开发的土地出让收入等。

使用其他资金的土地整治项目管理工作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土地整治项目应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整治规划、土地利用年度计划、镇(乡)域村镇体系规划和生态环境保护规划要求,坚持统筹兼顾、因地制宜、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维护土地权利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土地资源可持续利用的原则。

第四条省人民政府成立农村土地整治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组织领导全省的土地整治工作,负责重大问题的决策和协调。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省国土资源厅,负责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

领导小组办公室实行联络员制度,各成员单位按照职能分工密切配合,协调推进相关工作。

第五条市、县、乡三级人民政府组织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土地整治工作,并成立相应的领导机构,协调解决项目实施中的有关问题。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财政、发改、监察、环保、住建、交通、水利、农业、林业、审计、农发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土地整治的相关工作。

各级土地整理机构负责土地整治项目管理的具体技术性、事务性工作。

在土地整治工作中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给予表彰或者奖励。

第六条土地整治工程建设程序包括:项目建议书(专项规划或方案)、可行性研究、规划设计、实施准备(包括工程招投标和实施方案编报等)、项目实施、竣工验收和后评价等阶段。

四川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土地整治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四川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土地整治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四川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土地整治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四川省自然资源厅•【公布日期】2022.01.05•【字号】川自然资规〔2022〕1号•【施行日期】2022.02.0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四川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土地整治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川自然资规〔2022〕1号各市(州)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四川省土地整治项目管理办法》已经自然资源厅2021年第25次厅务会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四川省土地整治项目管理办法四川省自然资源厅2022年1月5日四川省土地整治项目管理办法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项目管理职责第三章项目申报和入库第四章项目优选和立项第五章项目实施第六章项目验收第七章项目信息报备和档案管理第八章项目监管第九章责任追究第十章奖惩激励第十一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全省土地整治项目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耕地保护和改进占补平衡的意见》《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切实加强高标准农田建设提升国家粮食安全保障能力的意见》《自然资源部农业农村部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严格耕地用途管制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源部关于严格核定土地整治和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新增耕地的通知》《中共四川省委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耕地保护和改进占补平衡的实施意见》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土地整治,是指为满足人类生产、生活和生态的功能需要,对未利用、低效和闲置利用、损毁和退化土地进行综合治理的活动,是土地开发、土地整理、土地复垦、土地修复、耕地提质改造的统称。

本办法所称土地整治项目(以下简称“项目”),是指依据国土空间规划和相关规划,具有明确建设目标和任务,增加耕地面积、提升耕地质量的土地整治活动。

项目利用财政筹措安排资金,由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批准立项并组织实施验收,分为省级投资项目、市级投资项目和县级投资项目。

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项目规划选址管理的通知-建规[2012]100号

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项目规划选址管理的通知-建规[2012]100号

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项目规划选址管理的通知正文:---------------------------------------------------------------------------------------------------------------------------------------------------- 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项目规划选址管理的通知(建规〔2012〕100号)各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为进一步加强建设项目规划选址管理,规范办事程序,提高行政审批效率,根据《城乡规划法》、《安徽省城乡规划条例》以及国家、省有关规定,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在本省行政区域内,按照国家规定需要有关部门批准、核准或者通过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县以上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依法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的依据应当是经依法批准的城镇体系规划、城市(镇)总体规划或相关专业规划。

相关专项规划在报送审批前,必须征求本级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意见。

二、以下项目可以依据经审查通过的规划选址专题论证报告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1.未纳入依法批准的城镇体系规划、相关专业规划的交通、水利、电力、通讯等区域性基础设施建设项目。

2.因安全、环境保护、卫生、资源分布等原因需要独立选址建设的国家或者省重点建设项目。

各级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要严格规范上述项目选址的程序及要求。

规划选址专题论证报告应由建设单位委托相应资质的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进行编制,并经具有相应资质的城乡规划技术服务机构组织专家进行审查。

独立选址项目,位置在城市行政区域范围内的,相关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在核发选址意见书时,必须征求省住房城乡建设厅意见,经同意后,才能按照规定程序核发选址意见书;独立选址项目位置在县行政区域范围内的,相关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在核发选址意见书时,必须征求设区的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意见,经同意后按照规定程序核发选址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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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土地整治项目选址办法
第一条为规范土地整治项目选址工作,根据《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国家投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国土资发〔2000〕316号)和《土地开发整理若干意见》(国土资发〔2003〕363号)和《《中共湖北省委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农村土地整治工作的意见》(鄂发〔2011〕7号)、《湖北省土地整治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湖北省辖区内的土地整治项目。

第三条项目选址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和《湖北省湿地保护条例》等有
关法律法规和规定。

第四条项目选址必须符合县(市、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土地整治专项规划的要求,并与
项目所在地的农业、林业、水利、环保等专项规划相协调。

第五条项目应避免选择在地质灾害频发区和有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地质裂缝等地质灾害隐患区域。

第六条所选择的项目没有土地权属争议。

存在土地权属争议的,不得纳入土地整治项目区范围。

第七条所选择的项目不得与已立项或竣工验收的土地整治项目及其它涉农项目重叠。

第八条项目选址的原则
(一)按流域治理的原则。

项目选址应尊重自然规律,以流域和水系为基础,按灌区进行治
理。

在一个流域或水系中,项目选址原则上应按照从上游到下游的顺序进行。

(二)集中连片的原则。

项目选址坚持相对集中,连片推进,做到建成一片、收益一片、发展一片。

(三)维护权益的原则。

尊重土地权利人的合法权利,保持项目区土地权属的完整性,做好土地权属调整工作。

(四)比例控制耕地保护的原则。

项目选址应突出土地整治保护耕地的功能,增加有效耕地面积,控制项目区耕地比例,实施高标准基本农田土地整治项目,项目区内的耕地面积原则上不低于建设规模的80%。

(四五)综合效益原则。

项目选址应充分兼顾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生态环境效益,力争使综合效益最大化。

(五六) 遵循民意,以人为本的原则。

项目区选址要充分符合当地群众意愿。

(六七)公正与公开原则。

项目选址应公开透明,保障人民群众和土地权利人的知情权,项目选址情况应及时进行公示。

第九条项目选址的基本条件
(一)自然条件。

主要考虑地形地貌、水文地质与工程地质、土壤、气候等因素。

项目区应
满足:坡度在25度以下,地质条件稳定,土壤适合农作物生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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