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宁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
青海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注销和降级部分信用B级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证书的通告

青海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注销和降级部分信用B 级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证书的通告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青海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公布日期】2019.08.08
•【字号】青建房〔2019〕307号
•【施行日期】2019.08.08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
正文
青海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注销和降级部分信用B级房地
产开发企业资质证书的通告
青建房〔2019〕307号
西宁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各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各房地产开发企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第77号令)《青海省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实施办法》(青建房〔2013〕172号)和《青海省房地产开发企业信用评价管理办法》(青建房〔2017〕103号)规定,经公示无异议,现决定对因资质证书到期未办理延期手续、营业执照已被吊销或被其他违法违规行为列为黑名单的部分信用B级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证书予以注销及降级。
附件:1、注销8家信用B级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名单
2、降级28家信用B级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名单
青海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9年8月8日
附件。
用精细化理念探索公租房建管新模式

用精细化理念探索公租房 建管新模式
刘永 涛 西宁 市住 房保 障和 房产 管理局
2 0 1 0 年 以来 , 根据《 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 收人家庭住房 困难的若干意见》 精神 , 为了加快 发展西宁市公共租赁住房建设 , 完善住房保障体
系, 逐 步解 决 城市 中等 偏下 收 入 家 庭 、 新 就 业职 工、 外 来务 工 人员 等 “ 夹一 t 2 , 层” 群 体 的 住房 困难 ,
把解 决市 民住 房 困难 作 为实 现科 学发展 、 促 进 和 扣 除 回迁 安 置 面积 后 的 1 0 %( 5 %为廉 租 住 房 、 谐人居的一项重要民生工程加以落实。 西宁市住 5 %为公共租赁住房 ) 以上 的比例配建保 障性住 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通过健全组织领导 、 完善政 房。三是将公租房建设任务列入各级政府的年
确定棚户区改造 1 3 0 1 6 户; 建设廉租住房 2 1 5 0 0 套 ;建 设 经 济 适 用 住 房 2 1 0 0套 ;建 设 公 租 房
3 1 5 0 0 套 。到 “ 十二 五 ” 末, 实 现低 收 入住 房 困难 户住 房应保 尽 保 , 基 本解 决人 均住 房 建筑 面积 在 1 5平 方米 以下住 房 困难 户 的住 房 困难 ,住 房保 障受 益 面 扩 大至 全 市 ( 包 括 三县 ) 城镇 户 籍 家庭
址布局关。 将保 障性住房和普通商品住房进行统 筹规划 、 统一布点 , 在编制城市控制性详规中, 提 前锁定保障性住房用地边界 , 在城市用地分类标
落实土地供应是保障公租房建设能否顺利
进行的关键 ,因此土地问题在公租房建设 当中
显 得 尤 为重 要 。 为 了及 时解决 这 一 棘手 问题 , 确 保 项 目按时 落地 建 设 : 一是规定“ 房 产 部 门应 将
西宁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物业管理处

西宁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物业管理处负责物业行业规划和年度计划实施工作;负责物业服务活动以及从业人员的监督管理工作;负责既有建筑的综合整治改造工作;负责三级(含暂定三级)物业服务企业资质证书的审核发证与事后监管工作;指导县(区)物业纠纷的调解工作;负责房屋安全管理(含防汛)及危险房屋安全鉴定工作。
联系电话:6131592物业企业与业主是服务与被服务、聘用与被聘用的合同关系,任何一方违反合同规定,另一方有权按合同约定追究其违约责任。
对于物业公司的一般性问题,业主可以向选聘单位业主委员会(或开发商)投诉,责其按合同约定的内容进行改正。
对于物业企业的较大问题的,业主可以向当地房管局的物业管理科进行投诉,该科主要负责受理业主委员会(或开发商)的投诉,以下就由法律快车小编为你详细介绍。
物业断水断电找谁投诉?物业公司没有停水停电的权力,停电、停水的权力应该在自来水公司和供电公司。
如果物业公司用停水、停电的手段来威胁业主,业主可以去相关的自来水公司、供电公司反映情况,也可以去县级以上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投诉。
对由于停水、停电直接造成的财产损失,还有权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从业主和物业管理小区的关系看,水电气热的管理和维护一般不属于物业服务合同的内容。
物业管理小区一般是依据与水电气热等专业服务单位之间的协议代为管理。
物业管理小区无权也不应采取断水、断电的做法。
物业只对公共区域环境卫生,公共设施设备维修保养,生活秩序的维护与突发事件的处理。
房屋主体结构及共用部位管理维护,业主自用部分的不属于物业服务的范畴。
物业乱收费向谁投诉?如果所在小区有成立业主大会的,业主可以向业主大会反映,由业主大会出面与物业进行协商或决定是否需要更换物业公司。
另外,业主也可以到物价局了解,物业的收费是否经过物价局批准,业主认为与物业收费与服务不符,未经物价局批准乱收费的,有权向物价局投诉,物价局对物业公司执行的收费有明确规定,有权有义务对其进行监管。
青海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举办全省工程通用规范线上培训的通知

青海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举办全省工程通用规范线上培训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青海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22.04.08•【字号】•【施行日期】2022.04.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教育其他规定正文青海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举办全省工程通用规范线上培训的通知2022年1月以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批准的《建筑与市政工程抗震通用规范》《混凝土结构通用规范》等一系列通用规范相继实施,均为强制性工程建设规范,全文必须严格执行。
为帮助工程勘察设计专业人员、施工图审查人员及相关专家学习和掌握相关规范主要内容,精准理解规范内容并在实际工程中正确运用,我厅联合中国建筑学会科技培训中心举办全省通用规范系列线上培训,会期两天,特邀相关规范主要起草人员进行讲解和解读,现将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组织机构主办单位:青海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中国建筑学会科技培训中心二、培训时间及形式培训时间:2022年4月13日-14日(星期三-星期四)上午08:30-12:00 下午:14:30-18:00培训形式:腾讯会议在线直播教学培训费用:免费三、培训对象(一)西宁市城乡建设局、西宁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海东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各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西宁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青海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海东工业园区管委会,各县(市、区、行委)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相关负责同志,勘察设计、施工图审查、抗震相关业务科室人员。
(二)青海省超限高层抗震设防审查专家。
(三)青海省施工图审查机构技术负责人、审查人员。
(四)青海省工程勘察设计专家库人员。
(五)青海省及省外进青工程勘察企业、建筑和市政工程行业设计企业技术负责人、相关技术人员。
四、培训内容(一)《建筑与市政工程抗震通用规范》要点解读。
(二)《混凝土结构通用规范》要点解读。
(三)《工程结构通用规范》要点解读。
(四)《建筑与市政地基基础通用规范》要点解读。
西宁市房产管理局关于规范网上售房楼盘表搭建工作的通知-

西宁市房产管理局关于规范网上售房楼盘表搭建工作的通知正文:---------------------------------------------------------------------------------------------------------------------------------------------------- 西宁市房产管理局关于规范网上售房楼盘表搭建工作的通知西宁地区各房地产开发企业:我市自2005年7月1日正式实行商品房网上签约以来,作为网上签约系统核心的商品房楼盘表,在申领预售许可证时由各房地产开发企业通过楼盘管理系统自行搭建,从一年来的运行情况看,存在诸多不便和弊端,主要表现在:一是各开发企业对通过楼盘管理系统搭建楼盘表的工作比较陌生,普遍反映困难较大;二是所搭建楼盘房屋错、漏、重现象较多,信息的完整性、准确性、规范性差,严重影响了签约系统的使用和统计分析;三是楼盘管理系统作为交易和权属登记的核心管理软件,长期对外多用户开放,存在极大的系统安全隐患。
为有效解决上述问题,我局经研究决定,自2006年7月1日起新建商品房楼盘表统一由市房屋测绘所搭建,并对相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企业委托搭建楼盘表时应提供的资料1、建设工程施工平面图原件及复印件;2、设计单位签章的共用部位分摊认定表;3、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复印证;4、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复印件;5、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复印件;6、民政局地名办出具的楼盘座落及楼号、房号认定表。
二、委托搭建楼盘表的程序1、申请预售许可(或在建工程抵押)的房地产开发企业与房屋测绘所签订委托合同,并提交第一条所规定的资料。
2、房屋测绘所依据“建设工程施工平面图”和“共用部位分摊认定表”,严格按照房产测量规范的要求进行房屋面积预测绘,出具商品房面积预测绘成果报告,并通过楼盘管理系统搭建楼盘表、填写网上售房楼盘审核表。
3、房地产交易管理所对所建楼盘进行复审,保存建立楼盘表的原始资料。
西宁市人民政府关于石林等同志职务任免的通知

西宁市人民政府关于石林等同志职务任免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西宁市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21.05.31
•【字号】宁政人〔2021〕12号
•【施行日期】2021.05.3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事业单位人事管理
正文
西宁市人民政府关于石林等同志职务任免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局、委、办:
根据工作需要,决定:
石林同志任西宁市招商局局长;
王海斌同志任西宁市行政审批服务局副局长;
杨啟成同志任西宁园博园和西堡森林公园建设管理委员会副主任;
文占宁同志任西宁市金融工作办公室二级调研员。
免去:
薛翔青同志西宁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副局长职务;
鲁云林同志西宁市公安局特警支队副支队长职务。
西宁市人民政府
2021年5月31日。
西宁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与兰州市七里河区保利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其他二审行政判决书

西宁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与兰州市七里河区保利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其他二审行政判决书【案由】行政行政行为种类行政登记行政行政行为种类行政撤销【审理法院】青海省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青海省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10.16【案件字号】(2020)青01行终76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金爱萍祁小芹丁笑曦【审理法官】金爱萍祁小芹丁笑曦【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西宁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兰州市七里河区保利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当事人】西宁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兰州市七里河区保利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当事人-公司】西宁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兰州市七里河区保利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代理律师/律所】姚国彬北京市中盈(西宁)律师事务所;严玉霞青海徒信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姚国彬北京市中盈(西宁)律师事务所严玉霞青海徒信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姚国彬严玉霞【代理律所】北京市中盈(西宁)律师事务所青海徒信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字号名称】行终字【原告】西宁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被告】兰州市七里河区保利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本院观点】本案二审的争议焦点在于:1.被诉商品房预售合同登记备案行政撤销行为是否行政诉讼受案范围。
【权责关键词】行政撤销合法可撤销查封不产生实际影响的行为证据不足维持原判改判可诉性【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一致,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本案二审的争议焦点在于:1.被诉商品房预售合同登记备案行政撤销行为是否行政诉讼受案范围。
并非行政机关作出的所有行政行为都具有可诉性。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行政行为的相对人以及其他与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提起诉讼。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款第十项规定,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的行为,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受案范围。
西宁永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西宁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行政处罚二审行政裁定书

西宁永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西宁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行政处罚二审行政裁定书【案由】行政行政行为种类行政处罚【审理法院】青海省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青海省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6.10【案件字号】(2020)青01行终46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金爱萍祁小芹丁笑曦【审理法官】金爱萍祁小芹丁笑曦【文书类型】裁定书【当事人】西宁永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西宁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马忠花【当事人】西宁永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西宁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马忠花【当事人-个人】马忠花【当事人-公司】西宁永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西宁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代理律师/律所】王玉芳、池海燕青海辉湟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王玉芳、池海燕青海辉湟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王玉芳、池海燕【代理律所】青海辉湟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终审结果】二审维持原判二审改判【字号名称】行终字【原告】西宁永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马忠花【被告】西宁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本院观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条第一款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权依照本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权责关键词】行政处罚行政命令合法违法受案范围第三人证据驳回起诉维持原判改判发回重审可诉性【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更新时间】2022-08-21 04:34:33西宁永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西宁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行政处罚二审行政裁定书青海省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行政裁定书<2020>青01行终46号上诉人(原审原告)西宁永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宁市。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
法定代表人韩宗业,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玉芳、池海燕,青海辉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西宁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住所地西宁市。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