室外给水设计第二章 用水量、水质和水压
室外给水管道设计、施工及验收规程

室外给水管道设计、施工及验收规程日期:2010-10-25前言本规程是根据省建设厅闽建科[2005]22号文要求,由福州市建设局组织福州市自来水总公司、福州市城建设计研究院共同编制。
编制组在编制过程中,参考了《室外给水设计规范》(GBJ13-86)、《建筑给水排水设计规范》(GB50015-2003)、《给水排水管道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268-97)等现行国家标准规范,在认真总结近年来工程实践经验,吸收借鉴省外的好做法,并结合实际和广泛征求意见、反复讨论的基础上,最后经专家审查定稿。
本规程共有6章1个附录,主要技术内容包括总则、术语和分类、工程设计、工程材料及设备、工程施工及工程竣工验收。
本规程仅适用于福州市室外给水管道设计、施工及验收,省内其它地区可参照执行。
在执行本规程中,请各单位认真总结经验,注意积累资料,随时将有关意见和建议函告省建设厅科技处(地址:福州市北大路242号,邮编:350001)。
组织单位:福州市建设局编制单位:福州市自来水总公司福州城建设计研究院编制人员:邹一平罗蜀榕林瑞良林峰宋建东王希俭郑文芳谢德玲肖友淦林光信陈志宏卓雄主审人员:陈芬程宏伟审定人员:刘德明陈晓凤陈礼洪林小洛唐丽虹王仁聪邱福强1 总则1.0.1为规范室外给水管道工程设计、施工和验收,确保供水安全、卫生、适用、经济,制订本规程。
1.0.2 本规程适用于福州市新建、扩建或改建的室外给水管道工程的设计、施工及验收。
省内其他地区可参照执行。
1.0.3 室外给水管道工程设计、施工应统一规划、分步实施,做到安全适用、技术先进、经济合理,防止水质污染、保护环境。
1.0.4 本规程规定所用的所有可能与水接触的材料和设备不得影响水质,各项卫生指标应符合现行《生活饮用水输配水设备及防护材料的安全性评价标准》GB/T17219-1998和《二次供水设施卫生规范》GB17051-1997规范的要求。
1.0.5 室外给水管道工程设计、施工所选用的材料和设备必须符合国家相关产品标准的要求,未经产品质量技术监督检验机构检验合格的,不得在工程中使用。
室外给水设计 (2)给水系统

给水系统
3.0.1 给水系统的选择应根据当地地形、水源情况、城镇规划、供水规模、水质及水压要求,以及原有给水工程设施等条件,从全局出发,通过技术经济比较后综合考虑确定。
3.0.2 地形高差大的城镇给水系统宜采用分压供水。
对于远离水厂或局部地形较高的供水区域,可设置加压泵站,采用分区供水。
3.0.3 当用水量较大的工业企业相对集中,且有合适水源可利用时,经技术经济比较可独立设置工业用水给水系统,采用分质供水。
3.0.4 当水源地与供水区域有地形高差可以利用时,应对重力输配水与加压输配水系统进行技术经济比较,择优选用。
3.0.5 当给水系统采用区域供水,向范围较广的多个城镇供水时,应对采用原水输送或清水输送以及输水管路的布置和调节水池、增压泵站等的设置,作多方案技术经济比较后确定。
3.0.6 采用多水源供水的给水系统宜考虑在事故时能相互调度。
3.0.7 城镇给水系统中水量调节构筑物的设置,宜对集中设于净水厂内 ( 清水池 ) 或部分设于配水管网内 ( 高位水池、水池泵站 ) 作多方案技术经济比较。
3.0.8 生活用水的给水系统,其供水水质必须符合现行的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的要求;专用的工业用水给水系统,其水质标准应根据用户的要求确定。
3.0.9 当按直接供水的建筑层数确定给水管网水压时,其用户接管处的最小服务水头,一层为 10m ,二层为 12m ,二层以上每增加一层增加 4m 。
3.0.10 城镇给水系统设计应充分考虑原有给水设施和构筑物的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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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炭给水规范

中华人民##国行业标准煤炭工业给水排水设计规X MT/T 5014-96主编单位:煤炭##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国煤炭工业部施行日期:1996年7月1日煤炭工业关于发布《煤炭工业给水排水设计规X》的通知煤基字[1996]第15号根据国家计委计综合[1992]490号文的要求,煤炭##编制了《煤炭工业给水排水设计规X》。
经有关单位会审,现批准《煤炭工业给水排水设计规X》MT/T5014-96为推荐性行业标准,自1996年7月1日起施行。
原《煤炭工业给水排水设计技术规定》同时废止。
本规X由煤炭工业部负责管理,其具体解释工作由煤炭设计研究院负责。
中华人民##国煤炭工业部一九九六年一月九日目录1 总那么12 给水12.1 水源12.2 用水量、水质、水压22.3 消防给水32.4 给水泵房62.5 调节构筑物6编制说明本规X是根据国家计委计综合[1992]490号文通知,由煤炭设计研究院编制而成。
规X编制过程中,广泛、反复征求了有关##、矿务局设计处的意见,在总结原《煤炭工业给水排水设计技术规定》实施经历的根底上,对原技术规定进展了修改、补充。
经广泛征求设计、施工、管理等单位的意见,最后,由煤炭工业部规划处开展司组织审查定稿。
本规X共分3章、8个附录;保存了原技术规定适宜使用的局部,增加了新内容;注意实用性,突出了煤炭行业特点,防止重复国家规X。
各单位在执行本规X的过程中,请结合设计、生产实际,注意总结经历和积累资料,并将意见和资料寄送煤炭设计研究院,以便今后修改。
1995年10月1 总那么1.0.1 为统一煤炭工业给水、排水设计原那么和标准,提高设计质量,特制订本规X。
1.0.2 本规X适用于新建矿井、露天矿、选煤厂、矿区机电设备修理厂、矿区辅助、附属企业以与居住区的给水排水工程设计。
上述项目改建和扩建工程的给水、排水设计,可参照执行。
1.0.3 在地震、湿陷性黄土、土滑、水冻以与其它有特殊要求的地区,给水、排水工程设计尚应按现行的有关专门规X或规定执行。
室外给水设计水量水质和水压

室外给水设计水量水质和水压2.0.3生活饮用水的水质,必须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标准的要求。
当按建筑层数确定生活饮用水管网上的最小服务水头时:一层为10m,二层为12m,二层以上每增高一层增加4m。
2.0.6消防用水量、水压及延续时间等,应按国家现行设计防火规范执行。
5.0.2从水源至城镇水厂或工业企业自备水厂的输水管渠的设计流量,应按最高日平均供水量加自用水量确定。
当长距离输水时,输水管渠的设计流量应计人管渠漏失水量。
向管网输水的管道设计流量,当管网内有调节构筑物时,应按最高日最高时用水条件下,由水厂或自备水厂所负担供应的水量确定;当无调节构筑物时,应按最高日最高时供水量确定。
注:上述输水管渠,当负有消防给水任务时,应分别包括消防补充流量或消防流量。
5.0.10配水管网应按最高日最高时用水量及设计水压进行计算,并应分别按下列三种情况和要求进行校核:一、发生消防时的流量和水压要求;二、最大传输时的流量和水压要求;三、最不利管段发生故障时的事故用水量和水压要求。
7.5.1供生活饮用水的过滤池出水水质,经消毒后,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的要求。
供生产用水的过滤池出水水质,应符合生产工艺要求。
1.0.6工业废水接人城镇排水系统的水质,不应影响城镇排水管渠和污水厂等的正常运行;不应对养护管理人员造成危害;不应影响处理后出水和污泥的排放和利用,且其水质应按有关标准执行。
1.2 水源《室外给水设计规范》GBJ 13-863.1.1水源选择前,必须进行水资源的勘察。
3.1.3用地下水作为供水水源时,应有确切的水文地质资料,取水量必须小于允许开采量,严禁盲目开采。
3.1.4用地表水作为城市供水水源时,其设计枯水流量的保证率,应根据城市规模和工业大用户的重要性选定。
用地表水作为工业企业供水水源时,其设计枯水流量的保证率,应按各有关部门的规定执行。
3.1.5确定水源、取水地点和取水量等,应取得有关部门同意。
生活饮用水水源的水质和卫生防护,还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的要求。
DLGJ24-91 生活、消防给水和排水设计技术规定

火力发电厂生活、消防给水和排水设计技术规定DLGJ24—91主编部门:能源部东北电力设计院批准部门:能源部电力规划设计管理局实行日期:1992年2月1日关于颁发《火力发电厂生活、消防给水和排水设计技术规定》DLGJ24—91的通知电规技(1991)39号为适应电力建设发展的需要,我局委托东北电力设计院对《火力发电厂生活、消防给水和排水设计技术规定》DLGJ24—81(试行)进行修订。
经组织审查,现批准颁发《火力发电厂生活、消防给水和排水设计技术规定》DLGJ24—91,自发行之日起执行,原颁发的《火力发电厂生活、消防给水和排水设计技术规定》DLGJ24—81(试行)同时停止执行。
各单位在执行过程中如发现不妥或需要补充之处,请随时函告我局及负责日常管理工作的东北电力设计院。
能源部电力规划设计管理局1991年6月7日第一章总则第1.0.1条火力发电厂(以下简称电厂)的生活、消防给水和排水的设计,必须为电厂安全生产和职工生活服务。
在设计时应合理选用水源,节约用水,重复使用,保护环境;并应做到技术先进,经济合理,安全适用。
第1.0.2条生活、消防给水和排水设计应按电厂规划容量统一规划;对于扩建和改建工程,应从实际出发,充分发挥原有设施的效能。
生活、消防给水和排水设计,还应考虑与邻近城镇或工业企业的给水排水相连接的可能性,并应考虑电厂投入运行时间和特点的要求,必要时应采取有关措施。
第1.0.3条生活、消防给水和排水系统的选择,应根据当地的地形、气候、水源、水域、城镇和工业企业的规划、各项用水要求(水量、水质、水温或水压)及原有给水排水系统等情况,从全局出发通过技术经济比较后综合考虑确定。
新建电厂排水系统宜采用分流制。
第1.0.4条生活、消防给水和排水设计,应在不断总结生产实践经验和科学试验的基础上,积极慎重地采用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
第1.0.5条本规定适用于汽轮发电机组容量为50~600MW的新建或扩建电厂的生活、消防给水和排水设计。
室外给水排水设计规范

室外给水排水设计规范室外给水排水设计是建筑工程中非常重要的一个环节,它关系到建筑物内部的供水和排水系统的正常运行与否。
为了确保室外给水排水设计的质量和安全性,各国都有相关的设计规范和标准。
下面将介绍一些常见的室外给水排水设计规范。
首先,室外给水排水设计需要考虑地理环境和自然条件。
这包括降雨量、土壤水分含量、地下水位等。
设计师需要根据当地的气候和地质条件,确定合理的排水方式和设施。
其次,室外给水排水设计需要符合建筑法规和规范。
不同国家和地区的法规和规范可能会有所不同,但它们都要求设计符合安全、健康和环保的原则。
例如,排水设施需要符合防火、防腐蚀和防震要求。
在室外给水的设计中,应充分考虑节约用水的原则。
设计师应尽量减少用水量,采用节水设备和技术,以实现可持续发展的目标。
此外,水的再利用和回收也是室外给水设计的重要内容之一室外排水设计也需要满足一定的排水能力和流速要求。
根据每个建筑物的具体情况和使用要求,设计师需要合理选择管道材料、断面尺寸和坡度,确保排水通畅且无积水。
此外,室外给水排水设计还需考虑给水水质和水压等因素。
设计师应根据水源的水质情况,选择适合的净水设备和处理工艺,确保供水的安全和卫生。
同时,设计师还需要计算和确定建筑物的水压要求,保证供水能够满足各个用水点的需要。
最后,室外给水排水设计还涉及到人身安全和环境保护。
设计师应选择安全可靠的材料和设备,防止水质污染和水力爆破。
同时,设计师还应考虑雨水和废水的处理方式,以减少对周围环境的污染。
总之,室外给水排水设计是一个综合性的工程,需要综合考虑多个因素。
设计师应遵循相关的设计规范和标准,确保设计的可行性和安全性。
在实际施工过程中,还需要严格按照设计方案进行施工和验收,确保最终建成的室外给水排水系统的质量和性能达到预期效果。
室外给水设计规范

室外给水设计规范
室外给水设计是指建筑物或园林绿化等室外空间的供水系统设计。
室外给水系统设计需要考虑供水管网、水源、水质、消防水源等方面的规范。
以下是室外给水设计的一些规范要求。
首先,供水管网设计应满足供水压力、流量和水质要求。
根据设计要求,确定供水管网的管径、布局和设备选择。
同时,应采取合理的防冻措施,以确保供水管网在寒冷季节也能正常供水。
其次,根据供水需求和水源情况,选择合适的水源。
水源可以是自来水供水系统,也可以是地下水、河水等,需充分考虑水源质量、水量稳定性和管网输送距离等因素。
第三,室外给水设计还要考虑消防水源的规范要求。
根据相关消防设计规范,确定室外消防水池、消防栓等消防设施的位置、数量和规格。
保证消防水源的稳定供水和消防设施的正常工作。
此外,室外给水设计还应考虑防止水质污染的措施。
如在供水管网上设置过滤设备、消毒设备等,以确保给水管网的水质符合卫生标准。
另外,室外给水设计还需要根据当地的建筑规范和相关法律法规进行设计。
如消防规范、建筑设计规范等。
遵守相关规范和标准,确保室外给水系统的安全和可靠性。
总之,室外给水设计规范包括供水管网设计、水源选择、消防
水源设计、水质控制等方面的要求。
设计人员需要根据实际情况和相关规范进行设计,以确保室外给水系统的正常运行和供水质量的安全性。
室外给水设计规范 (2)

室外给水设计规范1. 引言室外给水系统是指用于给室外区域提供生活用水、浇灌和消防用水的系统。
在进行室外给水系统的设计时,需要考虑各种因素,包括供水需求、水质要求、管道材料选择以及系统的安全性等。
本文将介绍室外给水设计的规范和要求。
2. 供水需求在进行室外给水设计时,首先需要确定供水需求。
根据实际情况,设计师需要考虑以下几个因素:•室外区域的面积和使用情况:室外区域的面积和使用情况将决定供水系统的规模和容量要求。
例如,大型公共场所需要更大容量的供水系统,而住宅小区则需要相对较小的供水系统。
•用水峰值:需要根据室外区域用水的峰值来确定供水系统的流量和压力要求。
例如,在炎热的夏季,浇灌和消防用水需求可能会增加,因此需要考虑增加供水系统的流量和压力来应对峰值需求。
3. 水质要求室外给水系统的水质要求必须符合相关的卫生标准和要求。
为保证水质安全,设计师需要采取以下措施:•定期进行水质检测:对于室外给水系统,特别是用于生活用水的系统,建议定期进行水质检测,以确保水质符合卫生标准。
•选择合适的水处理设备:根据水质检测结果,设计师需要选择合适的水处理设备,如过滤器、杀菌剂等,以提高水质。
4. 管道材料选择在室外给水系统的设计中,选择合适的管道材料非常重要,因为材料的选择将直接影响系统的性能和寿命。
以下是一些常用的管道材料:•PVC管道:PVC管道是最常用的室外给水系统管道材料之一,适用于一般的给水需求。
它具有较低的成本、良好的耐腐蚀性和易于施工的优点。
•PE管道:PE管道是一种高密度聚乙烯管道,具有较高的耐压性能和良好的耐腐蚀性。
它适用于较大规模的室外给水系统,如大型公共场所等。
•铸铁管道:铸铁管道适用于较大规模的室外给水系统,如城市供水系统和工业用水系统等。
它具有较高的耐压性能和良好的耐腐蚀性。
5. 安全性要求在进行室外给水系统的设计时,设计师需要考虑系统的安全性要求。
以下是一些常见的安全性要求:•防止冻结:在寒冷地区,室外给水系统可能会冻结,导致管道破裂和供水中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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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用水量、水质和水压
第2.0.1条设计供水量应根据下列各种用水确定:
一、居住区生活用水;
二、工业企业生产用水和工作人员生活用水;
三、公共建筑用水;
四、消防用水;
五、浇洒道路和绿地用水;
六、未预见用水量及管网漏失水量。
第2.0.2条居住区生活用水定额,一般可采用表2.0.2的规定。
当居住区实际生活用水量与表2.0.2规定有较大出入时,其用水定额经设计审批部门批准,可按当地生活用水量统计资料适当增减。
第2.0.3条生活饮用水的水质,必须符合现行的《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的要求。
当按建筑层数确定生活饮用水管网上的最小服务水头时:一层为10米,二层为12米,二层以上每增高一层增加4米。
注:计算管网时,对单独高层建筑物或在高地上的建筑物所需的水压可不作为控制条件。
为满足上述建筑物的供水,可设置局部加压装置。
居住区生活用水定额表 2.0.2
注:①本表所列用水量已包括居住区内小型公共建筑用水量,但未包括浇洒道路、大面积绿化及全市性的公共建筑用水量。
②选用用水定额时,应根据所在分区内的给水设备类型以及生活习惯等足以影响用水量的因素确定。
③第一分区包括:黑龙江、吉林、内蒙古的全部,辽宁的大部分,河北、山西、陕西的偏北的一小部分,宁夏偏东的一部分。
第二分区包括:北京、天津、河北、山东、山西、陕西的大部分,甘肃、宁夏、辽宁的南部,河南北部,青海偏东和江苏便北的一小部分。
第三部分包括:上海、浙江的全部,江西、安徽、江苏的大部分,福建北部,湖南、湖北的东部,河南南部。
第四部分包括:广东、台湾的全部,广西的大部分,福建、云南的南部。
第五部分包括:贵州的全部,四川、云南的大部分,湖南、湖北的西部,陕西和甘肃在秦岭以南的地区,广西偏北的一小部分。
④其他部分的生活用水定额,可根据当地气候和人民生活习惯等具体情况,参照相似地区的定额标准。
第2.0.4条工业企业生产用水量、水质和水压,应根据生产工艺要求确定。
工业企业内工作人员的生活用水量,应根据车间性质确定,一般可采用25~35升燉人燉班,其时变化系数为2.5~3.0。
工业企业内工作人员的淋浴用水量,应根据车间卫生特征确定,一般可采用40~60升燉人燉班,其延续时间为1小时。
第2.0.5条公共建筑内的生活用水量,应按现行的《室内给水排水和热水供应设计规范》执行。
第2.0.6条消防用水量、水压及延续时间等,应按现行的《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及《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等设计防火规范执行。
第2.0.7条浇洒道路和绿地用水量,应根据路面、绿化、气候和土壤等条件确定。
第2.0.8条城镇的未预见用水量及管网漏8失水量可按最高日用水量的15~25%合并计算;工业企业自备水厂的未预见用水量及管网漏失水量可根据工艺及设备情况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