购买基层公共就业服务实施办法
实施方案:县加强基层公共就业服务体系建设实施方案

××县加强基层公共就业服务体系建设实施方案为进一步健全城乡公共就业服务体系,全面提升基层公共就业服务水平,根据《××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政府购买服务工作的实施意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办公室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推进公共就业服务专业化的意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切实加强我省基层公共就业服务有关问题的通知》和《××省进一步促进就业工作二十条措施》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目标(一)完善就业服务体系。
全面落实就业政策法规咨询、信息发布、职业指导与介绍、就业与失业登记等公共就业服务制度,组织开展就业服务专项行动,促进劳动关系协调和劳动权益保护。
实施就业和社会保障服务平台建设工程,统筹推进实体平台、网络平台、移动终端、自助终端、12333咨询服务电话等公共服务载体建设,推动基层服务网点与网络服务平台无缝对接,构建立体化基层就业和社会保障公共服务体系。
到××年,实现县乡村三级就业和社会保障服务平台全覆盖。
(二)推进基层就业创业。
鼓励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为基层创业者提供项目选择、融资对接、跟踪扶持等服务,深化“四进四扶”(进校园、进企业、进园区、进社区,扶持政策、扶持资金、扶持体制、扶持可持续发展能力)工作机制。
健全就业援助制度,积极开发公益性岗位,支持农村剩余劳动力居家就业,实现零就业家庭动态“清零”。
推进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引导农村劳动力就地就近转移就业。
实施乡村振兴战略,开展支持农民工等人员返乡创业试点。
全面加快就业扶贫车间建设,促进贫困人口就近就地就业。
(三)加强职业技能培训。
积极开展劳动者就业技能培训、岗位技能提升培训和创业培训,开展贫困家庭子女、未升学初高中毕业生、农民工、失业人员和转岗职工、退役军人、残疾人免费或补贴性职业培训行动。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河南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做好高校毕业生政府购岗计划实施工作的通知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河南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做好高校毕业生政府购岗计划实施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河南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18.08.22•【字号】豫人社办〔2018〕91号•【施行日期】2018.08.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就业促进正文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河南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做好高校毕业生政府购岗计划实施工作的通知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财政局:政府购买基层公共管理和社会服务岗位吸纳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简称政府购岗计划),是我省贯彻落实国家促进高校毕业生多渠道就业的创新举措,对引导高校毕业生到基层工作、提高基层管理服务水平具有重要意义。
自2016年实施以来,政策制度逐步完善,管理服务不断加强,人员待遇水平稳步提高,各项工作取得积极成效。
为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就业创业工作的实施意见》(豫政〔2017〕33号)《关于进一步鼓励和引导高校毕业生到基层工作的实施意见》(豫办〔2018〕1号)及有关文件精神,现就进一步做好全省高校毕业生政府购岗计划实施工作通知如下:一、进一步明确部门工作职责。
实施政府购岗计划实行政府领导、部门协同、属地管理、分级负责。
人社部门牵头负责政府购岗计划的基层岗位开发、人员招募和监督管理工作,财政部门负责政府购岗所需资金的筹集、拨付及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工作。
基层岗位所在地乡镇(街道办事处)中心、站所(统称用人单位)及其上级主管部门负责政府购岗人员的政策业务培训、工作指导和日常管理与考核工作。
二、调整优化岗位开发程序。
按照统筹开发、总量控制、合理布局的原则以及政府购买服务有关规定,全省每年在乡镇(街道办事处)开发一批人社、民政、卫生计生、教育及其他基层公共服务和社会管理岗位,总量共计1100个左右,通过公开招募形式择优吸纳一批高校毕业生到基层岗位工作。
合肥市购买基层社会服务岗位指导意见

合肥市购买基层社会服务岗位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为进一步引导和鼓励人才面向基层就业,全面实施基层人才成长计划,根据合肥市《关于进一步支持人才来肥创新创业的若干政策》(合办〔2018〕18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意见。
一、适用对象本意见所称的“基层社会服务岗位”是指各县(市)区、开发区通过公开招标方式,向专业机构购买的在街道(乡镇)、社区(村)等基层从事社会服务、经济建设等相关工作的岗位。
二、使用程序1.各县(市)区、开发区建立由编办、人社、财政等部门组成的联席会议制度。
联席会议原则上半年召开1次,研究确定本县(市)区、开发区购买基层社会服务岗位计划、经费保障等相关事宜。
2.各县(市)区、开发区根据工作需要及自身实际,明确购买基层社会服务岗位计划,具体包括:拟购买岗位的数量和人员专业、学历、专业技术资格等要求,并报市人社局、财政局备案。
3.各县(市)区、开发区按照联席会议确定的购买基层社会服务岗位计划,通过公开招标,确定服务承接方,并遵循“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招聘。
4.各县(市)区、开发区需同步确定第三方监督评估机构,第三方监督评估机构全程监督招聘、人员管理等流程,并撰写监督评估报告。
监督评估报告作为支付服务费用的重要依据。
5.各县(市)区、开发区要深入基层调查研究,全面了解掌握辖区内基层社会服务岗位需求情况,结合本地实际,合理确定购买岗位数量。
三、管理方式1.基层社会服务岗位人员由服务承接方按劳动合同管理。
各县(市)区、开发区人社部门与服务承接方依法签订服务外包协议;服务承接方与基层社会服务岗位人员依法签订劳动合同,并将人员基本信息报市人社局、市财政局备案。
2.服务承接方必须是各县(市)区、开发区通过公开招标确定的具有一定资质的服务中标方。
3.服务承接方负责基层社会服务岗位人员的日常管理和考核工作,并按规定收取管理服务费用。
各县(市)区、开发区与服务承接方签订的服务外包协议期满后,根据工作需要续签且符合政府购买服务相关规定的,须经联席会议审核同意后,方可办理续签相关手续。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推进全方位公共就业服务的指导意见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推进全方位公共就业服务的指导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公布日期】2018.12.05•【文号】人社部发〔2018〕77号•【施行日期】2018.12.05•【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就业促进正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推进全方位公共就业服务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18〕7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发展改革委、财政厅(局):党的十九大明确提出,就业是最大的民生,要坚持就业优先战略和积极就业政策,提供全方位公共就业服务。
推进全方位公共就业服务是做好就业创业工作的重要举措,有利于保障和改善民生,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为更好服务稳就业工作,推动实现更高质量和更充分就业,现就推进全方位公共就业服务提出以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牢固树立新发展理念,坚持改革创新,完善城乡统筹的公共就业服务制度,扩大服务供给,创新运行机制,提供覆盖全民、贯穿全程、辐射全域、便捷高效的全方位公共就业服务,以全方位公共就业服务促进就业增长,以就业增长支撑经济发展和民生改善。
(二)基本原则。
以人为本,保障基本。
立足基本国情,着力解决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促进劳动者就业创业。
坚持尽力而为、量力而行,优先保障基本公共就业服务。
统筹城乡,促进均等。
加快城乡间、区域间制度一体化建设,加大公共资源向农村、贫困地区、重点群体倾斜力度,保障各类服务对象获得机会均等的基本公共就业服务。
政府主导,多元参与。
把握公共就业服务公益属性,发挥市场机制作用,健全政府和社会、管理和服务、统一和分级分类相结合的工作机制,形成推进全方位公共就业服务合力。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政府购买基层公共服务岗位吸纳高校毕业生就业的意见-晋政办发[2014]42号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政府购买基层公共服务岗位吸纳高校毕业生就业的意见-晋政办发[2014]42号](https://img.taocdn.com/s3/m/ad582fc927fff705cc1755270722192e453658c3.png)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政府购买基层公共服务岗位吸纳高校毕业生就业的意见制定机关公布日期2014.05.16施行日期2014.05.16文号晋政办发[2014]42号主题类别就业促进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正文:----------------------------------------------------------------------------------------------------------------------------------------------------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政府购买基层公共服务岗位吸纳高校毕业生就业的意见(晋政办发〔2014〕42号)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委、办、厅、局:为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中“政府购买基层公共管理和社会服务岗位更多用于吸纳高校毕业生就业”要求和国务院有关规定,经省人民政府同意,提出如下意见。
一、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把直接向社会公众提供的部分基层公共管理和社会服务事项,利用财政资金以支付服务费的方式委托有资质的社会组织承担,重点吸纳毕业两年内未就业的高校毕业生到基层工作,满足基层公共服务对人才的需求,使高校毕业生在基层实践中增长才干,使其成为缓解高校毕业生就业压力、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的有效途径。
二、政府购买基层公共管理和社会服务岗位的范围为乡(镇)、社区的基层公共管理和社会服务领域。
在全省每个乡(镇)和社区各开发一个基层公共管理岗位和一个社会服务岗位(以下统称基层公共服务岗位)。
三、政府购买基层公共服务岗位的承接主体为具有公益性、非营利性的服务类社会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和基金会。
承接主体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一)依法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二)各种规章制度健全,拥有良好的社会公信力和较强的公益项目运营管理能力;(三)有一支公共服务管理经验丰富、专业素质较高的团队;(四)无社会不良记录;(五)其他需要具备的条件。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河南省“政府购岗”计划若干政策问答》的通知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河南省“政府购岗”计划若干政策问答》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17.09.20•【字号】豫人社办函〔2017〕215号•【施行日期】2017.09.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就业促进正文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河南省“政府购岗”计划若干政策问答》的通知豫人社办函〔2017〕215号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政府购岗”办公室,厅机关有关处室、厅属有关单位:为规范和加强我省“政府购岗”计划的组织实施工作,省“政府购岗”办公室根据《河南省政府购买基层公共管理和社会服务岗位吸纳高校毕业生就业实施办法》(豫人社〔2016〕1号)及有关文件精神,编制了《河南省“政府购岗”计划若干政策问答》(简称政策问答),现印发给你们。
请各地各有关单位认真组织学习,进行广泛宣传,特别是各级“政府购岗”办公室成员单位工作人员、“政府购岗”计划聘用人员,要对每条政策问答做到应知应会,全面准确掌握。
同时,今年起要将“政策问答”列入年度“政府购岗”计划招募人员岗前培训的必修内容,加强培训考核,务求取得实效。
工作中情况和问题,请及时报告省“政府购岗”办公室。
联系人及电话:就业办统筹就业处崔潇月0371—69690078河南省“政府购岗”办公室(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代章)2017年9月20日河南省“政府购岗”计划若干政策问答一、什么是“政府购岗”计划?实施政府购买基层公共管理和社会服务岗位吸纳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简称“政府购岗”计划,旨在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由政府出资购买一批基层岗位,吸纳高校毕业生到基层岗位就业。
这是省委、省政府深入贯彻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的重要制度安排,也是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到基层工作,在基层岗位成长成才、建功立业的专门服务项目。
银川市购买基层公共就业服务指导目录

附件
银川市购买基层公共就业服务指导目录
备注:
1.辖区劳动者,指在相应行政区划范围内居住6个月以上的劳动年龄段中有就业能力和就业需求的劳动者。
2.稳定就业,帮助劳动者实现稳定就业并签订6个月以上劳动合同,且进行劳动用工备案或就业登记,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6个月以上;或签订6个月以上劳务协议、购买人身意外保险6个月以上(需提供相应的工资流水证明)。
3.灵活就业,指为劳动者提供相应就业服务,组织劳动者以非全日制、临时性和弹性工作等灵活形式实现就业,从事有稳定收入的劳动,连续3个月月工资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4.成功创业,指为劳动者提供综合创业服务,帮助劳动者新登记注册为个体工商户或企业,稳定经营6个月以上。
5.符合多项服务标准的,以最高标准补助,不重复补助。
6.补助标准为上限标准,具体补助标准根据服务内容、服务时间、服务人群在项目实施方案及招标公告中细化。
基层就业服务工作方案模板

基层就业服务工作方案模板基层就业服务工作方案模板一、背景和目标就业是一个国家和社会发展的重要环节,也是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之一。
为了促进基层就业,提高居民的就业能力和水平,需要制定一套完善的基层就业服务方案。
本方案的目标是为基层居民提供全方位、多层次的就业服务,帮助他们增强就业技能,掌握就业信息,提升就业竞争力,实现更好的就业和创业。
二、具体措施1.就业技能培训为基层居民开展针对就业技能的培训,包括职业技能培训、创业培训和职业素质培训等。
通过提供系统、专业的培训课程,帮助居民提升技能水平,增强就业能力。
2.就业信息发布建立健全基层就业信息发布平台,为居民提供及时、准确的就业信息。
通过各种形式的渠道,如网站、微信公众号、线下宣传等,发布就业招聘信息、职业介绍信息等。
同时,加强与企事业单位的联系,建立起良好的对接机制,提供更多的就业机会。
3.创业培训和支持对有创业意向的基层居民开展创业培训,提供创业理念、项目评估、市场调研等方面的指导和支持。
为有创业意向的居民提供创业政策咨询、创业资金支持等服务,鼓励和支持他们积极创业,促进就业增长。
4.就业咨询和辅导设立就业咨询服务点,为基层居民提供就业政策咨询、求职指导、职业规划等服务。
组织专业人员和相关机构开展就业辅导活动,帮助居民规划就业路径,解决职业发展中的困惑和问题。
5.拓宽就业渠道加强与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的合作,寻求更多的就业机会和岗位。
推广和引进适合基层居民的就业项目,拓宽就业渠道。
同时,鼓励和扶持基层居民开展小微企业和个体经营,带动就业增长。
6.跟踪服务和评估建立完善的就业跟踪服务机制,对就业服务对象进行动态管理和跟踪。
定期组织对就业服务工作进行评估和改进,确保服务质量和效果。
三、实施机制和保障1.建立健全基层就业服务机构成立专门的基层就业服务机构,负责组织、协调和实施基层就业服务工作。
配备专业的就业服务人员,提供专业化和个性化的就业服务。
2.加强协作与合作加强与相关部门、机构和社会组织的合作与协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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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购买基层公共就业服务
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购买基层公共就业服务,是指市、县(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依据一定的方式、标准和程序,对县级以下基层公共就业服务平台为失业人员、高校毕业生、就业困难人员、零就业家庭和零转移农户等提供基本公共就业服务、开展公共就业服务活动的,根据公共就业服务工作量和服务成效,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成果方式给予适当补助。
第二条购买基层公共就业服务坚持保障基本、以事定费、注重实效、公开透明的原则,促进基层平台和辖区劳动者建立契约服务关系,不断提升基层公共就业服务的效率和质量。
第三条市、县(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是购买公共就业服务的主体,负责牵头组织和监督管理;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负责具体实施。
第四条根据《**省购买基层公共就业服务指导目录(试行)》,购买的公共就业服务项目包括:人力资源管理服务、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服务、失业人员就业服务、高校毕业生就业服务、困难人员就业援助服务、创业服务、促进充分就业、培训服务、小额担保贷款服务以及职业化队伍岗位补贴。
第二章资金安排和补贴范围
第五条购买基层公共就业服务所需资金可从省、市转移支付的就业专项资金中列支,超出部分由县(区)财政承担。
补助资金主要用于公共就业服务岗位补助、信息系统维护、就业服务设备购置和公共就业服务活动经费,其中公共就业服务岗位补助支出不低于基层平台获得补助资金的40%。
购买基层公共就业服务资金不得用于在编、在岗人员工资福利。
第六条人力资源管理服务。
基层平台及时登记辖区内人力资源信息,录入**省就业失业和劳动用工备案信息管理系统(以下简称系统),信息内容完整、真实,信息发生变化时及时更新。
首次登记辖区内人力资源信息补助标准为2元/人/次,更新完善人力资源信息补助标准1元/人/年(系统自动比对更新的内容除外),发放《就业失业登记证》补助标准为2元/证。
辖区劳动者,是指在辖区内居住6个月以上的劳动者,包括高校毕业生、进城务工农村劳动者。
人力资源信息包括:个人基本信息,学历信息、职业资格信息及专业技术职务信息,就业情况,失业情况,农村劳动力资源情况,就业援助认定情况,享受就业扶持政策情况,接受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情况,失业保险待遇核定及享受情况,年审情况等。
第七条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服务。
基层平台建立辖区农村劳动力(含被征地农民)动态基础台账,通过推荐培训、组织招聘会、提供岗位信息等措施,促进农村劳动力(含被征地农民)在省内转移就业的,就业1人补助100元。
第八条失业人员就业服务。
基层平台及时了解辖区登记失业人员信息,提供就业服务,落实就业政策,通过多种措施促进失业人员实现就业的,就业1人补助100元。
实现就业,是指基层平台为劳动者提供推荐参加技能培训、提供岗位信息、开展职业指导等就业服务,经基层平台推荐帮助劳动者实现稳定就业6个月及以上(灵活就业除外),且在**省就业失业和用工备案管理信息系统中进行劳动用工登记备案或就业登记。
通过政府购买基层公共就业服务实现就业的劳动者,当年内不再作为职业介绍补贴资金的申请对象。
第九条高校毕业生就业服务。
基层平台及时了解辖区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信息,提供就业服务,落实就业政策,通过多种措施促进高校毕业生实现就业的,就业1人补助300元。
第十条困难人员就业援助服务。
基层平台及时认定就业困难人员或零就业家庭,提供就业服务,落实就业政策,开展跟踪援助,通过多种措施帮扶就业困难人员或零就业家庭成员实现就业的,就业困难人员就业1人补助400元,零就业家庭成员就业1人补助1000元。
第十一条创业服务。
基层平台为创业者提供创业培训、小额贷款、创业项目等推荐服务,开展跟踪服务,帮助其成功创业的,成功创业1人补助100元。
成功创业,是基层平台为劳动者提供推荐参加创业培训、帮助申请小额担保贷款、推荐创业项目等创业服务,帮助劳动者新登记注册为个体工商户或企业,稳定经营6个月及以上,且在**省就业失业和用工备案管理信息系统中进行就业登记。
第十二条充分就业。
基层平台积极开展充分就业创建活动,按程序被认定为充分就业社区的,国家级补助10000元/次、省级补助8000元/次、市级补助6000元/次、县(区)级补助4000元/次,按程序被认定为转移就业示范村的,省级补助6000元/次、市级补助4000元/次、县(区)级补助2000元/次,按程序被认定为充分就业街道、乡镇的,省级补助8000元/次、市级补助5000元/次、县(区)级补助3000元/次。
促进充分就业项目,基层平台在一个年度内按最高等次享受补助,不得累加享受。
第十三条创业培训及小贷服务。
完成创业培训、小额担保贷款年度目标任务的,给予各县(区)两万元资金,用于补贴基层平台推荐劳动者参加创业培训和申请小额担保贷款。
第十四条职业化队伍岗位补贴。
基层平台工作人员认真学习就业和社会保障业务知识并参加相关职业技能鉴定,对取得国家职业资格或专业技术职称的给予公共就业服务岗位补助,补助标准参照我市相关政策执行。
国家职业资格指劳动保障协理员、职业指导师、职业分析师等与就业和社会保障相关职业资格。
第四章补贴程序
第十五条基层平台提供就业服务时应做好服务记录和人员名册汇总工作,建立人力资源信息及就业、创业、培训服务等台帐,按月向所属县(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报送《**市基层平台公共就业服务情况表》及《**市基层平台职业化队伍人员情况表》,经县(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核后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
市、县(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将不定期对基层平台服务台帐进行抽查。
第十六条各县、区可根据基层平台公共就业服务工作开展情况以及上年度服务人次和补贴金额,按50%提前预拨当年的公共就业服务补助资金,年终时按照实际服务人数及补助标准进行结算。
县(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核补助信息时应以**省就业失业和用工备案管理信息系统为准,审核通过后财政部门按规定将补助资金支付到相关机构或个人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
第五章资金管理和绩效评估
第十七条各县(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对各项补贴支出申请材料的全面性、真实性进行审核,每次审核后要通过适当方式向社会公示各项补贴资金审核情况(包括享受各项补贴的单位名称、享受补贴的人员名单、具体补助人数、金额和标准等)。
第十八条各县(区)要建立健全购买基层公共就业服务绩效评估机制,年度终了后,对基层平台提供的就业、创业和培训服务等开展绩效评估,并将评估结果报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
第十九条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将全面客观衡量政府购买基层公共就业服务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建立激励约束机制,将绩效评估结果与后续资金补助、购买服务范围等直接挂钩。
第二十条各级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定期对购买服务补助资金管理使用情况进行检查,自觉接受监察、审计等部门的检查和社会的监督;建立健全财务管理规章制度,强化内部财务管理和审计监督;建立和完善购买服务补助资金发放台账,加强资金使用管理的基础工作;加强信息系统建设,有效甄别享受补贴政策人员、单位的真实性,防止出现造假行为。
对虚报、套取、私分、挪用各种补贴资金等行为的单位和个人,一经发现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对审核不严,违规操作的,要按有关规定追究相关部门和单位的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自2014年1月1日起执行,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按职责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