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购买服务实施办法综述
政府购买公共服务的理论综述

走在前列 位. 以美国 、 英 国为代表 的国家进行 了政府改革 , 影响深远 。赫克谢 尔 效 和高成本 现在很 多政府组织都在进行公共服务的购买 , 英 国、 欧盟 等国 , 已经制定 了严格的政府购买相 关法律 , 规 ( c . H e e k s e h e r ) 指出 , 政府 改革 打破 了单 向的等级指挥关 系 , 建立 了互 的像美 国、
府应该缩 小管辖 范围, 把一些公共服务交给市场来做。 上个世纪以来 , 供最优的公共服务。 由于政 府权力不断扩张 , 行政 职能不 断膨胀 , 导致各种 腐败和权力 寻
2 . 公 共 物 品 理 论 为 政 府购 买 奠定 了基 础
公共物 品理论 是在 1 9 1 9 年林达尔 在论文 中第一 次提 出来 的 . 此
缺乏竞争必然导致提供服务者用 了较高成本却生产 体 制 当中. 政府可 以向社会组 织 、 企业 、 其他社 会 团体 等购买公 共服 共服务 的垄断陛. 就可 以通过政府购买公共 务. 化解政府管理 当中的低效率和高成本 。这是公共管理具有重大 意 出了较差的产 品 而企业管理方式 的引入 .
征归纳为 : 向职业化转变 ; 明确的绩效标准与衡量指标 ; 更加重视产 出
借鉴企业 管理 当中的一些成功做法 . 改革政府的运行机制 , 来提 高 控制等七个方 面。口 哒 意味着传统 的官僚体制已经不能适应 当前经济 念 . 关键在 于政府提供公 社会 的发展 . 需要变革 。 建立一种全新 的政府管理体制。 在这种 全新 的 政府的工作效 率 传统政府管理之所 以效率低 ,
租现象不断出现 , 再加上 僵化 、 繁琐 的办 事程序制约 了政府工作 的效
学者对这个 问题进 行 了多方研究 . 为 了解决公共 物品的有效供 给 果, 使得政府呈现 出一种人 浮于事 、 机构 重叠 、 各部 门各 自为政 、 效 率 后 .
《政府购买社区服务问题研究国内外文献综述》4200字

政府购买社区服务问题研究国内外文献综述目录政府购买社区服务问题研究国内外文献综述 (1)1国内研究现状 (1)1.1有关社会力量参与社区矫正的研究 (1)1.2有关政府购买服务的研究 (1)1.3 有关政府购买社区矫正服务的研究 (2)2国外研究现状 (2)2.1有关社会力量参与社区矫正的研究 (2)2.2有关政府购买服务的研究 (3)2.3 有关政府购买社区矫正服务的研究 (3)3简要述评 (3)参考文献 (4)1国内研究现状在社区矫正制度引入我国后,学术界众多学者纷纷从不同的理论角度出发,以社区矫正为研究对象,开展了众多研究。
基于社区矫正本身非监禁性、社会性的特点,这就需要政府寻求社会力量辅助社区矫正工作的开展,因此国内学者针对这方面展开了研究讨论。
社区矫正作为公共服务的一种,有多种供给模式,学者对不同模式展开研究,尤其是政府购买服务模式。
伴随着各地政府纷纷进行政府购买社区矫正服务的尝试,国内学者正将目光转移到这方面。
1.1有关社会力量参与社区矫正的研究社会力量是社区矫正工作队伍的组成部分,这一点不置可否。
针对社会力量是否对社区矫正工作具有重要作用,学术界看法不尽相同。
高贞、陈志海(2016)认为司法行政机关对社会力量的帮助指导在开展帮扶矫正工作中十分重要,但相对于专业执法队伍,社会力量只是辅助角色,最终矫正效果只能作为参考[1];刘崇亮(2012)认为我国社区矫正工作的管理力量较为分散,需要司法行政机关、社区和社会力量合作,对社区矫正进行管理[2];李雪萍、李冬妮(2017)认为社区矫正是一项系统性的工程,在这个过程中应当要有社会力量的支持以及广泛投入,如果仅仅依靠行政机关人员单薄的力量,想要达到目标效果的难度会比较大。
只有通过有效地整合社会资源,积极地利用社会主体的优势,才能全面提高社区矫正的整体教育帮扶质量和效果,确保社区矫正的顺利有效进行[3]。
1.2有关政府购买服务的研究首先,政府购买服务这一概念要如何定义。
《关于政府购买公共文化服务的实施办法》解读

《关于政府购买公共文化服务的实施办法》解读一、都买些什么民办机构的服务纳入购买范围根据《实施办法》,相关部门制定了《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公共文化服务指导性目录》。
目录包括五个方面的内容:前三个方面是与人民群众基本文化权益密切相关的公益性文化体育产品的创作与传播、公益性文化体育活动的组织与承办、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的运营与管理;第四个方面是中华优秀传统文化与民族民间传统体育的保护、传承与展示;第五个方面是民办文化体育机构等提供的免费或低收费服务。
对于公共图书馆、文化馆、美术馆等公共文化机构提供的免费服务,由于此前公共财政已安排了相关经费予以保障,因此并未将其纳入政府购买范围,而是将民办文化机构提供的服务纳入购买范围,这主要因为目前我国文化类社会力量比较薄弱,有必要在政策和经费上给予他们必要的扶持。
二、钱从哪里来资金财政预算出向社会力量购买公共文化服务的主体主要是各级政府。
除此之外,《实施办法》还提出,纳入行政编制管理且经费由财政负担的文化与体育群团组织,也可以根据实际需要,通过购买服务的方式提供公共文化服务。
政府为老百姓购买公共文化服务,钱从哪里来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公共文化服务主要涉及购买方式、路径和对象的变化,原则上并不涉及新增经费。
购买公共文化服务所需资金列入财政预算,从部门预算经费或经批准的专项资金等既有预算中统筹安排,不再另行新增经费予以解决。
同时,逐步加大现有财政资金向社会力量购买公共文化服务的投入力度。
对于新增的公共文化服务内容,凡适合以购买服务方式实现的,原则上都要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实施。
三、如何购买自下而上以需定供根据《实施办法》,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公共文化服务,将采取“自下而上、以需定供”的方式,提供互动式菜单式服务。
“互动式菜单式服务”,就是政府将可以提供的公共文化服务做成“菜单式”目录,由基层群众根据自身需要进行选择。
适销对路的产品和服务可以获得更多机会,不符合群众需求的服务因为没有人选将会被淘汰出局,供给主体也可以根据群众的反馈改进、完善供给菜单,从而实现公众由“被动式接受”向“主动式表达”转变,促进基层群众真实的文化需求与政府公共文化服务供给内容的对接。
政府购买服务实施办法

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公共服务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推进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公共服务工作,有效动员社会力量构建多层次、多方式的公共服务供给体系,提高服务水平和效率,更好的满足人民群众需求,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3‟96号)要求,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公共服务,是指通过发挥市场机制作用,把政府直接组织提供的一部分公共服务事项,按照一定的方式和程序,交由具备条件的社会组织、企业和机构等承担,并由政府根据合同约定的服务数量、质量及绩效考评结果向其支付费用。
政府在履行职责中所需的辅助性服务事项,参照本办法规定购买。
第三条政府购买公共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法律法规组织实施。
第四条政府购买公共服务应遵循以下原则:(一)积极稳妥。
从实际出发,准确把握公众需求,并结合市场发育程度,合理确定政府购买服务项目,研究制定指导性目录。
正确处理好当前和长远、全局和局部的关系,逐步建立健全相关政策体系。
突出重点,优先购买与民生密切相关的公共服务项目。
先易后难,将看得准、拿得稳的项目先推下去,一时看不准、有疑问的要深入研究,待条件成熟后再推行。
(二)公开择优。
及时向社会全面公开政府购买公共服务项目、程序、标准等,并通过市场竞争择优选择承接政府购买服务的社会力量,做到公开、公平、公正。
加强监督检查和科学评估,建立优胜劣汰动态调整机制。
(三)注重绩效。
建立健全政府购买服务绩效考评指标体系,完善考评方法,强化绩效目标跟踪管理和考评结果运用,在充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的同时,努力提高政府购买服务质量和效率。
(四)健全机制。
与现行政府采购、预算编制、事业单位分类改革等制度相衔接,逐步建立健全政府购买服务准入资格认定、预算管理、组织采购、项目监管、绩效评价等机制,努力构建主体多元、形式多样、管理规范、高效运转的政府购买服务格局。
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东莞市政府购买社会工作服务实施办法》的通知

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东莞市政府购买社会工作服务实施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4.12.03•【字号】东府办〔2014〕116号•【施行日期】2015.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行政法正文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东莞市政府购买社会工作服务实施办法》的通知东府办〔2014〕116号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府直属各单位:《东莞市政府购买社会工作服务实施办法》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4年12月3日东莞市政府购买社会工作服务实施办法第一条为推动我市政府购买社会工作服务工作制度化、规范化进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相关规定和《民政部、财政部关于政府购买社会工作服务的指导意见》相关要求,结合当前东莞社会工作发展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政府购买社会工作服务是指市、镇(街道)两级政府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情况、群众需求和社会工作服务发展需要,以合同管理的方式,将社会工作服务交由具备相应条件的公益服务类社会组织来完成,并根据其提供服务的数量和质量,按照一定的标准进行考核评估并支付服务费用的过程和做法。
第三条政府购买社会工作服务按以下原则进行:(一)明晰权责,加强协调。
合理界定服务内容和要求,明晰政府、公益服务类社会组织、服务对象三方的责、权、利。
相关部门要加强协商,积极履责,确保政府购买社会工作服务有效进行。
(二)规范有序,积极稳妥。
从优化工作流程、控制成本费用、改善服务质量、提高人员素质、满足服务需求等方面严格规范操作,积极稳妥推进政府购买社会工作服务。
(三)公开透明,强化监督。
坚持公平、公正、公开原则,及时向社会公开服务内容、执行标准、考评办法、服务效果等。
强化政府购买社会工作服务的过程控制,引入独立的第三方进行考核评估。
第四条市、镇(街道)两级政府是政府购买社会工作服务的实施主体,市、镇(街道)社会工作主管部门(民政部门)根据授权具体负责购买服务的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
规范政府购买服务实施办法模板

规范政府购买服务实施办法模板第一条为加快推进和规范政府购买服务,推动政府职能转变、提升公共服务质量、激发经济社会活力,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实施意见》,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和群团组织作为购买主体(采购人,下同),使用财政性资金购买公共服务及事务性管理服务的行为,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政府购买服务的承接主体包括依法在民政部门登记成立的社会组织,以及依法在工商管理或行业主管部门登记成立的企业、机构等社会力量。
事业单位分类改革规范前,作为过渡性措施,政府向事业单位购买服务可参照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进行。
第四条政府购买服务根据《预算法》、《政府采购法》、《合同法》等法律法规组织实施。
第二章项目预算编报第五条购买主体应当根据法律法规、部门职责、政府工作部署、事业发展需要等情况,结合《xx县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指导性目录》,在编制年度预算时,同步编制购买服务政府采购预算,明确购买服务项目名称、数量、金额等。
第六条购买服务政府采购预算是政府采购预算的组成部分,应按照预算管理的统一要求和政府采购预算编制的规范流程进行编报。
财政局在批复部门预算时,同步批复购买服务政府采购预算。
年度预算执行中遇有调整和追加部门预算时,涉及政府购买服务项目的,同时调整和追加政府购买服务预算。
第三章编制实施计划第七条购买主体应根据批复的年度预算,在政府购买服务组织实施之前,及时编制政府购买服务实施计划(以下简称实施计划)。
第八条实施计划应根据购买服务项目逐一编制,明确项目基本情况、组织形式、采购方式、采购时间、绩效目标等具体内容。
实施计划需报财政局核准后执行。
第九条政府购买服务的采购方式,按照政府采购法和国家关于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有关规定执行。
凡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项目,应当采用公开招标方式,按照《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规定的程序进行采购。
因特殊情况需要采用公开招标以外采购方式的,购买主体应当在采购活动开始前获得财政局的批准。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西省政府购买服务实施办法的通知-晋政办发〔2021〕12号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西省政府购买服务实施办法的通知正文:----------------------------------------------------------------------------------------------------------------------------------------------------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文件晋政办发〔2021〕12号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西省政府购买服务实施办法的通知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委、办、厅、局:《山西省政府购买服务实施办法》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自2021年3月1日起施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4年5月17日省政府办公厅印发的《山西省政府购买服务暂行办法》(晋政办发〔2014〕39号)同时废止。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21年2月4日山西省政府购买服务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深化行政体制改革,促进政府职能转变,规范政府购买服务行为,改善公共服务供给方式,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3〕96号)、《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02号)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政府购买服务,是指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将国家机关属于自身职责范围且适合通过市场化方式提供的服务事项,按照政府采购方式和程序,交由符合条件的服务供应商承担,并根据服务数量和质量等情况向其支付费用的行为。
第三条政府购买服务应结合购买内容的市场发育程度、服务供给等特点,按照预算约束、以事定费、公开择优、诚实信用、讲求绩效的原则组织实施。
第二章政府购买服务的主体第四条政府购买服务的购买主体是国家机关。
党的机关、政协机关、民主党派机关、根据事业单位分类改革划为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和使用行政编制的群团组织机关,使用财政性资金购买服务的,参照本办法执行。
云南省政府购买社会工作服务实施办法

云南省政府购买社会工作服务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政府购买社会工作服务工作,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3〕96号)、《民政部、财政部关于政府购买社会工作服务的指导意见》(民发〔2012〕196号)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政府购买社会工作服务是指政府利用财政性资金,采取市场化、契约化方式,面向具备专业资质的社会组织和企事业单位购买社会工作服务。
社会工作服务是社会工作专业人才运用专业方法为有需要的人群提供的包括困难救助、矛盾调处、人文关怀、心理疏导、行为矫治、关系调适、资源协调、社会功能修复和促进个人与环境适应等在内的专业服务。
第三条政府购买社会工作服务应坚持立足需求、突出公益、强化实效、公开透明的原则。
第四条政府购买社会工作服务坚持政府主导,民政、财政牵头,各部门密切配合,社会力量广泛参与的工作机制。
民政部门具体负责政府购买社会工作服务的统筹规划、组织实施和绩效评估;财政部门具体负责政府购买社会工作服务规划计划审核、经费安排与监督管理;有关部门和群团组织负责本系统、本行业社会工作服务需求评估,向同级民政部门申报社会工作服务计划并具体实施。
第二章购买主体、承接主体及购买内容第五条政府购买社会工作服务的主体是各级政府机关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
纳入行政编制管理且经费由财政负担的群团组织,也可根据实际需要,通过购买服务方式提供社会工作服务。
第六条承接政府购买社会工作服务的主体为依法登记的社会组织、企事业单位、机构等社会力量,同时应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二)具有较强的公益项目运营管理能力和社会工作专业服务能力。
拥有一支能够熟练掌握和灵活运用社会工作知识、方法和技能的专业团队,团队至少有3名获得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资格证书人员,并按《社会工作者职业道德指引》开展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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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公共服务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推进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公共服务工作,有效动员社会力量构建多层次、多方式的公共服务供给体系,提高服务水平和效率,更好的满足人民群众需求,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3〕96号)要求,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公共服务,是指通过发挥市场机制作用,把政府直接组织提供的一部分公共服务事项,按照一定的方式和程序,交由具备条件的社会组织、企业和机构等承担,并由政府根据合同约定的服务数量、质量及绩效考评结果向其支付费用。
政府在履行职责中所需的辅助性服务事项,参照本办法规定购买。
第三条政府购买公共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法律法规组织实施。
第四条政府购买公共服务应遵循以下原则:(一)积极稳妥。
从实际出发,准确把握公众需求,并结合市场发育程度,合理确定政府购买服务项目,研究制定指导性目录。
正确处理好当前和长远、全局和局部的关系,逐步建立健全相关政策体系。
突出重点,优先购买与民生密切相关的公共服务项目。
先易后难,将看得准、拿得稳的项目先推下去,一时看不准、有疑问的要深入研究,待条件成熟后再推行。
(二)公开择优。
及时向社会全面公开政府购买公共服务项目、程序、标准等,并通过市场竞争择优选择承接政府购买服务的社会力量,做到公开、公平、公正。
加强监督检查和科学评估,建立优胜劣汰动态调整机制。
(三)注重绩效。
建立健全政府购买服务绩效考评指标体系,完善考评方法,强化绩效目标跟踪管理和考评结果运用,在充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的同时,努力提高政府购买服务质量和效率。
(四)健全机制。
与现行政府采购、预算编制、事业单位分类改革等制度相衔接,逐步建立健全政府购买服务准入资格认定、预算管理、组织采购、项目监管、绩效评价等机制,努力构建主体多元、形式多样、管理规范、高效运转的政府购买服务格局。
第二章政府购买公共服务主体第五条政府购买公共服务主体包括购买主体和承接主体两个责任主体。
购买主体是指承担社会管理与公共服务职能,并对政府购买服务活动负有组织协调和监管责任的各类机构。
承接主体是指具备一定条件,能够提供公共服务的社会组织、机构、企业等社会力量。
第六条购买主体包括各级行政机关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以及纳入行政编制管理且经费由财政负担的党政机关、群团组织。
第七条承接主体包括在民政部门登记或经省政府批准免予登记的社会组织,以及依法在工商管理或行业主管部门登记成立的企业、机构等。
承接主体必须具备以下条件,方可承办政府购买公共服务事项:(一)依法设立,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二)法人治理结构健全,内部管理和监督制度完善,有独立健全的财务管理、会计核算和资产管理制度。
(三)具备提供公共服务所必需的专业资质、设施、专业技术人员及专业技能。
(四)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五)在参与政府购买服务竞争前3年内无重大违法违纪行为,且履行年度报告义务,未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相关资质审查合格,社会信誉、商业信誉良好。
(六)法律、法规规定以及购买服务项目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八条承接主体应符合国家有关政事分开、政社分开、政企分开的要求。
第九条事业单位可以作为承接主体参与政府购买服务,但要符合本办法第七条、第八条规定的条件,并与具备条件的社会力量公开、平等参与竞争。
第十条通过政府购买服务促进事业单位分类改革,推动事业单位与主管部门理顺关系和去行政化,促进有条件的事业单位转为企业或社会组织。
逐步理清政府购买服务与事业单位机关编制管理、财政经费安排的关系,禁止一边购买服务,一边养人办事。
第十一条承接主体的基本资质条件由财政部门会同有关登记管理机关、行业主管部门确定,具体承接购买服务的条件由购买主体会同财政部门根据购买服务的要求确定。
第三章政府购买公共服务范围第十二条区分各类公共服务不同性质,合理确定政府购买服务范围。
凡适合社会力量承担的,采取不同的购买方式交给社会力量承担。
对应当由政府直接提供,且不适合社会力量承担的管理及服务事项,以及不属于政府职责范围的服务项目,政府不得向社会力量购买。
第十三条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涉及国家安全、保密事项以及司法审判、行政行为等不适合向社会力量购买的服务项目外,涉及基本公共教育类、劳动就业服务类、基本住房保障类、社会工作类、社会保障服务类、法律援助类、医疗卫生服务类、公共文化体育服务类、残疾人服务类、公共基础设施管护服务类、公共环境卫生服务类、公共交通服务类、市场监督类、其他公共服务类等领域的服务项目,均可向社会力量购买。
第十四条对于政府新增的或临时性、阶段性的服务和管理职能或事项,凡适合社会力量承担的,都应按照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进行,不再增加新的财政供养机构和人员。
第十五条精心研究制定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明确购买服务的种类、性质和内容,并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变化适时进行调整。
第四章政府购买公共服务程序及方式第十六条政府购买公共服务按以下程序进行:(一)编报年度购买计划。
购买主体参照《目录》确定年度政府购买服务计划,报同级财政审批。
购买计划包括购买方式、服务项目数量和质量、项目预算等。
(二)公开公示。
购买服务计划及预算经同级财政部门批复同意后,由购买主体主动向社会公开相关信息。
(三)选择承接主体。
按照《政府采购法》相关规定,通过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询价、单一来源采购等方式确定承接主体。
(四)签订购买合同。
承接主体一经确定,由购买主体与其签订政府购买服务合同(以下简称《合同》),明确所购买服务的范围、标的、数量、质量要求,以及服务期限、资金支付方式、双方权利义务和违约责任等。
(五)组织实施。
《合同》一经签订,责任双方即可组织实施。
购买主体对项目实施进行全程督导和检查,并在年底组织开展项目绩效评价。
第十七条原则上可采用以下方式购买公共服务:(一)购买服务项目。
购买方制定公共服务项目包,以服务外包方式向社会组织、企业和机构购买公共服务。
适用于农村五保对象、城市“三无人员”的供养,以及公共就业服务等主要由政府负担费用的公共服务项目。
(二)购买服务岗位。
由购买方根据服务对象及社会组织、企业和机构的实际,按照一定薪酬标准设定特定公共服务岗位,向社会组织、企业和机构购买服务岗位,开展特定公共服务。
适用于对特定服务对象提供专业化、个性化、标准化服务,如残疾人康复、不良行为人员心理疏导和行为矫正、无自理能力人员特护服务等。
(三)公建民营。
由购买方提供场所供社会组织、企业和机构开展特定公共服务,或直接将政府办公共服务机构承包给社会组织、企业和机构经营管理。
适用于基本公共教育、社会化养老服务、残疾人机构托养等。
(四)民办公助。
购买方通过定额或定向资金补助、贷款贴息、特许经营等手段,支持社会组织、企业和机构降低特定公共服务产品价格,提高消费者购买能力。
适用于学前教育、社区服务、社会化养老服务、文化体育休闲、公共管理服务等。
第五章政府购买公共服务预算管理第十八条建立健全政府购买服务预算管理体系。
加快购买服务相关标准体系建设,合理编制年度购买服务预算。
第十九条购买主体应结合业务特点,合理确定本年度服务项目,科学测算购买服务成本,按财政部门规定的相关支出标准编制预算。
凡不符合规定范围及相关要求的购买服务项目,不得列入预算。
第二十条购买服务支出预算所需资金,主要通过盘活财政存量资金解决。
即从购买主体部门预算安排的公用经费或经批准使用的专项经费等既有预算中统筹安排。
第二十一条随着公共服务发展,新增服务项目所需资金,均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列入财政预算。
对突发应急的服务项目,可经财政部门同意后,采取先确定承接主体、再根据购买服务的数量、质量及标准调整预算。
第二十二条根据政府购买公共服务不同方式,合理确定资金拨付方式及程序,资金拨付可实行预付款、分期付款、事后结算等拨付方式。
第六章组织保障第二十三条按照“政府主导、部门负责、社会参与、共同监督”的要求,建立健全工作机制,明确职责分工,各司其职,相互配合,有序开展工作。
(一)财政部门:加强购买服务实施工作的组织督导,协同相关部门研究制定政府购买公共服务相关制度办法,指导编制政府购买服务项目预算,严格资金监管,组织开展绩效评价。
(二)民政、工商及行业主管等部门:将承接政府购买公共服务行为纳入企业信用信息、评估、执法等监管体系,参与承接主体资格(等级)认定。
编制部门负责购买主体资格认定工作。
(三) 购买主体:编报政府购买公共服务项目预算,组织实施购买公共服务,建立健全内部监管制度,制定政府购买公共服务项目具体操作办法,包括服务标准、质量、条件、方式等;与承接主体签订购买服务合同,向社会及时公开政府购买服务事项;研究制定政府购买公共服务项目绩效评价标准及绩效目标,对绩效目标实施跟踪管理,组织绩效考评等。
(四) 承接主体:提供购买公共服务项目申报材料;按合同规定提供相应的服务;健全财务报告制度,按有关规定及时编报财务报表;自觉接受同级监察、审计、财政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四条严格绩效管理。
建立健全由购买主体、服务对象及第三方组成的综合性绩效评价机制,对购买服务项目数量、质量和资金使用效益等进行考评。
评价结果向社会公布,并作为以后年度编制政府购买服务预算、调整服务范围及项目、重新认定承接主体资格(等级)的依据。
第二十五条加强项目管理。
购买主体要加强购买服务监管,确保服务项目数量、质量和效率。
承接主体要切实增强责任意识,认真履行合约,不得转包或分包服务项目,同时应不断增强服务能力,改进服务方式,提升服务质量和水平。
第二十六条建立政府购买公共服务退出机制,对弄虚作假、冒领财政资金的承接主体,依法追回资金,并给予行政处罚和取消承接服务资格。
第七章附则第二十七条本办法由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公共服务指导目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