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土资源部门要有强制执行权
国土资源行政非诉案件申请法院强制执行需要提交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吗?

国土资源行政非诉案件申请法院强制执行需要提交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吗?章淇华【期刊名称】《浙江国土资源》【年(卷),期】2016(000)008【总页数】3页(P53-55)【作者】章淇华【作者单位】浙江省国土资源厅政策法规处【正文语种】中文众所周知,根据现行法律法规规定,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对自身作出的行政决定没有行政强制执行权,只能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那么,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时,是否需要开展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或者说提交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呢?1.国家和省相关政策层面的规定建立健全重大决策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机制是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实行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的重要举措,对预防和化解社会矛盾,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具有重要意义。
2012年1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联合印发了有关建立健全重大决策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机制的指导意见;随后,省委办公厅和省政府办公厅向全省印发了浙江省重大决策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实施办法(试行),明确将有关资源开发利用、环境保护、城乡发展等重点项目和工程建设,以及征地拆迁、居民安置等方面的重大决策列入社会稳定风险评估范围。
2014年4月,省厅为贯彻落实中央和省有关工作要求,结合全省国土资源工作实际,下发了《关于推行国土资源系统重大事项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的意见》(浙土资发〔2014〕15号),将涉及广大群众切身利益的征地拆迁、矿产资源开发、地质灾害防治、重大违法案件查处等国土资源管理重大决策、重要政策、重大改革等事项纳入评估范围,同时,对评估原则、评估内容、评估主体、评估程序等作了明确规定。
换言之,省厅对国土资源重大违法案件查处开展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已提出明确要求。
2.法律法规和司法文件的规定2011年1月21日公布施行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率先将社会稳定风险评估作为作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决定的前置程序,该《条例》第十二条规定“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房屋征收决定涉及被征收人数量较多的,应当经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
国土资源违法案件处理程序

国土资源违法案件处理程序,即是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处理国土资源违法案件时因遵守的方式、步骤和过程的总和。
它有确定性、完整性、连续性、强制性4个基本特征。
二、国土资源违法案件处理程序(一)立案是指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认为有国土资源违法行为发生,并且需要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决定作为国土违法案件进行处理的程序性活动。
1、立案条件:①有明确的行为人:法人和自然人;②有违反国土资源管理法律、法规的事实;③依照国土资源管理法律、法规的规定,应当追究法律责任的;④属于自己管辖的。
2、立案程序:①审查立案材料;②符合立案条件需要查处的案件,填写《违法案件立案呈批表》;③将立案呈批表及有关材料交主管领导批准;④批准立案后,通知违法的当事人。
(二)调查取证调查取证是查明案情、收集证据而进行的程序性活动。
调查方法和要求。
①向举报的单位或个人要求提供其他证明违法的有关材料,并要求做出说明。
②对当事人和证人进行调查,并进行现场勘测;③委托其他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进行调查。
委托取证,只能某项或几项委托,不能全部委托,且必须提出明确的项目和要求。
对调查的要求:①应当有两名以上人员参加。
②要出示监察标志和证件。
③要讲明法律和政策,要求如实反映和说明情况,并作好调查笔录。
④进行现场勘测,应通知有关的基层行政人员或者受委托从事公务的人员到场,记载好时间、地点、参加人员的姓名、职务和勘测人员、记录人员姓名,绘制现状图或拍照、录像。
⑤调查笔录应交被调查人员过目或向其宣读。
被调查人要求修改的,要让被调查人盖章印上指纹。
对笔录无异议后,签名或盖章。
⑥有关资料或原始记录材料,要进行复印。
⑦凡涉及到复杂案件,需要进行技术鉴定的,应当聘请有关专业部门或专家予以技术鉴定,并提出结论性意见。
对明显有违法行为的,办案人员应提请主管管理部门及时发出《责令停止国土资源违法行为通知书》,送达当事人停止其违法行为,听候处理。
(三)审理是指对调查终结的国土资源违法案件,在做出处罚决定之前,指定专门机构或专人进行审查和处理的程序。
国土资源违法案件移送制度

国土资源违法案件移送制度为更加有效地打击各类国土资源违法行为,预防国土资源违法行为的发生,根据国土资源管理有关法律、法规、政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土地犯罪的司法解释和最高人民检察院立案标准及监察部、人力资源部和社会保障、国土资源部15号令等制订本制度。
第一条国土资源违法案件移送制度是指国土资源部门根据国土资源管理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将国土资源违法案件分别移交司法机关、纪检监察机关依法处理的制度。
第二条国土资源违法案件的移送,由国土资源执法监察机构负责办理。
第三条移送或提出行政处分建议的案件要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有明确的违法责任人和违法主体。
第四条对于移送的案件实行领导审批。
凡需移送的国土资源违法案件,在规定时间内由案件承办人填写移送或行政处分建议呈报表等文书,并草拟《行政处分建议书》或《涉嫌犯罪移送书》等,经监察机构负责人审核后报局领导审批。
第五条需移送有关机关的案件,由国土资源执法监察机构指定二人或二人以上向司法机关、纪检监察机关送达移送法律文书。
第六条国土资源违法案件移送按下列规定进行:(一)非法批地、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达到以下标准的,依法移送检察机关处理。
1、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基本农田10亩以上、其他耕地30亩以上、其他土地50亩以上的,或者虽未达到上述数量标准,但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土地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三十万元以上;造成耕地大量毁坏等恶劣情节的;2、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30亩以上,并且出让价额低于国家规定的最低价额标准的60%的,或者造成国有土地资产流失价额在30万元以上的。
(二)非法占地、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买卖土地,达到以下标准的,依法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1、非法占用基本农田5亩以上或者非法占用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10亩以上的;2、非法转让、倒卖基本农田5亩以上、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10亩以上、其他土地20亩以上的,或者非法获利50万元以上的;3、非法转让、倒卖土地接近上述数量标准并具有其他恶劣情节的,如曾因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受过行政处罚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等。
规划区范围内私搭乱建 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有权查处吗

资源导刊 2015/954规划区范围内私搭乱建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有权查处吗?egal worldL法制天地我局在国土资源执法监察过程中遇到以下几个问题,望您在百忙中给予解答指导:一、正在施工的违法占地行为(如建好地基或建好了墙体没有封顶),国土部门可否组织人员强行拆除?强行拆除是否可解释为强行制止?有何风险?二、国土资源部门已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的案件,法院已受理,未能强制执行,但政府要求国土资源部门拆除违法占地上的建筑物,在法院没有下达强制执行裁决书的情况下,国土资源部门能否拆除违法占地上的建筑物?是否有法律依据?对国土部门有何风险?三、国土资源部门依法按程序查处违法占地行为,并已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我局认为已依法履职到位。
但社会上不认可,认为国土资源部门没有及时制止住,导致当事人将房屋建好,成为既成事实,从而要求追究国土资源部门的责任。
请问,面对这种局面,国土部门应当如何应对?一读者根据你局提出的问题可以归纳为怎么依法履行职责的问题,首先明确国土资源部门与其他管理部门的职责。
下面从五个方面予以答复。
一、在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私搭乱建的,由规划部门依照《城乡规划法》查处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的《城乡规划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不得在城乡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以外作出规划许可。
”第六十四条规定:“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五条规定:“在乡、村庄规划区内未依法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拆除。
《土地管理法》有关强制执行的规定应该落实

段 时间 ,几 百甚 至上 千村 民在厂 房 里上 班 生产 , 即
使 案件 移送 到法 院也 往往 达不 到预 期效 果 。2.立法 《 法》 明确“ 同一 机 关 制 定 的法 律 、 政 法 规 、 方 性 法 行 地 规、 自治条例 和 单行 条例 、 章 , 别规 定 和一般 规 定 规 特
不一致的, 适用特别规定” . 。3 最高人 民法院 《 关于执 行< 中华 人 民共 和 国行 政 诉 讼 法 > 干 问题 的解 释》 若
( 释 [ 0 0 8号 ) 八 十 七条 规 定 ,法 律 、 规 没 法 20 ] 第 “ 法 有赋 予行 政机 关 强制 执 行权 , 政机 关 申请 人 民法院 行
应当尽快 向人 民法 院提出强制执行的书面 申请, 同时
提 交行 政处 罚 决定 书及其 他 相 关材料 。 民法 院应 当 人 及 时 受 理 , 从法 律 和 事 实 两 方面 进 行 审查 , 果该 并 如
第八十三条有关强制执行的规定, 应该从 以下几方面
落实 :
1. 当事 人 接 到行 政 处 罚 决 定 1 5日没有 提 起 行 政 诉讼 并 拒不执 行 行政 处 罚 决定 , 地 行政 主管 部 门 土
当事人 对责 令 限期 拆 除的行 政 处 罚决 定不 服 的 , 以 可 在 接 到处 罚 决定 之 日起 l 日内, 5 向人 民法 院提 起 行 政 诉讼 。本 条规 定 的提起 行政 诉 讼 的期 间 , 为接 到 责 令 限期 拆 除 决定 1 内, 5日 是特 殊 的 提起 行 政 诉 讼 期
法 建 设 , 可 以对 继 续 违法 施 工 的 设备 、 并 建筑 材 料 予 以暂 扣或 者封 存 ” 以促使 有 关 当事人 停 止继 续施 工 , ,
浅谈基层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存在的问题和建议

浅谈基层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存在的问题和建议摘要]时下,如何做好新形势下基层国土资源执法工作已成为广泛讨论的热点问题之一。
本文对基层国土资源执法监察现状进行了阐述,分析了当前基层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并提出了如何做好新形势下基层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工作的几点思考与建议。
[关键词] 国土资源执法监察问题建议土地是社会和国家赖以生存和发展的物质基础。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深入发展,国土资源的价值越来越得到显化,管理也日趋规范严格,国土资源市场秩序有所好转,国土资源违法违规现象在一定范围、一定程度上得到遏制。
但仍有一部分人员在经济利益的推动下铤而走险,各类非法采矿、违法占地等违法行为屡禁不止,往往造成严重后果。
而作为基层国土资源执法监察部门,如何强化职能,严格执法,及时发现、及时制止违法行为,最大限度的保护土地资源,是我们不得不面对的课题,需要我们做深层次的思考。
一、基层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一)国土资源法律法规宣传不到位,群众法律意识不强。
农村集体土地承包到户后,不少农民形成了一种错误的认识,认为自己承包的土地可以随意处置,在耕地上非法建房、挖沙取土、建坟建窑,在基本农田上种植树木、挖鱼塘、建养殖场舍,非法出租转让土地,以及在沿路边地上建商住楼、经营房,因不懂法造成的违法案件较多。
一部分群众国土观念不强,对国土资源法律法规了解不深入,对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工作不理解,在执法人员前去对国土资源违法行为进行制止和调查取证时不理睬,不支持,不配合;或多方阻碍,多方为难;更有甚至召集群众或亲朋好友进行对抗,对执法人员进行围攻、谩骂、殴打。
(二)国土资源部门强制执行权不力,制约了执法的力度。
法律赋予国土资源部门的强制执行的权力十分有限,即使个别条款有规定的部分执行权,也都不便于操作,有限的强制执行权限制了对违法行为的查处。
《土地管理法》规定:“责令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它设施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立即停止施工,自行拆除,对继续施工的,作出处罚的机关有权制止。
论《行政强制法》对我省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工作的影响

法制建设
论《行政强制法》对我省国土资源
执法监察工作的 影响
浙江省国土资源厅执法监察局 章淇华
2011年6月30日,第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 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 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行政强制法》是继《行政 处罚法》、《行政复议法》、《行政许可法》之后又一 部规范行政机关行政行为的重要法律,旨在规范行政强 制的设定和实施,保障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履行职责, 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的合法权益。学习贯彻好《行政强制法》,保证《行政 强制法》在我省国土资源系统得到全面、正确的实施, 是当前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工作的一项重要任务,是深入 推进依法行政的迫切需要。笔者拟从《行政强制法》对 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工作的直接影响入手,依据现行国土 资源政策法规的有关规定,梳理相关的行政强制措施和 行政强制执行的种类,立足执法监察工作实际,从实施 程序、文书规范、需要注意的问题等方面,提出相关意 见和建议,与大家作一交流、探讨。
制措施主要有四项,分别是:查封用于施工的工具、设 备、建筑材料,暂扣用于施工的工具、设备、建筑材 料,先行登记保全证据和责令违法嫌疑人在调查期间不 得变卖、转移与案件有关的财物。上述行政强制措施设 定的依据,主要是《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 《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五) 项 、 《 浙 江 省 实 施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土 地 管 理 法 >办 法》第四十四条第二款和《浙江省土地监察条例》第二 十四条第二款,符合《行政强制法》第十一条规定,可 以继续实施。
土地执法强制执行权缺失的尴尬

系湖南省益阳市国土 资源局城 区分局局
长)
法 》过分强调立法技巧和立法理论 .操作
性 不强 。 如 《 地管 理法 》第7 条规定 : 土 6 “ 未经批 准或 者采取 欺 骗手段 骗取批 准 . 非法 占用 土地 的 ,由县 级 以上 人 民政府 土 地行 政 主 管部 门责 令 退 还 非 法 占用 的 土
枞i- #R中低 值高估 或 高值低 估获取 非法 利 4 篇的案件 以及违 法审批 探矿 权 、采矿权 , 违法人股矿产开发案 件。
在严 肃 查 办 案 件 的 同 时 ,进 步 健 全 、规范纪 检监察 办案 制度 .健全 系统 内 .
联 合办 案 、协同办 案 、交叉办 案和 案件 移
讼 的期 限还须按 照 《 行政 诉 讼法 》的一般
从而 使 国 土 资 源 部 门 的 为官 者 、掌 权 者
规定执行 ,即为3 个月.国土资源部门申请
人 民法 院强 制执行 的期限按 最高 人 民法 院 《 于执行 ( 政诉 讼法 >的若 干问题 的 关 行 解释 》的规定执行 ,即诉 讼期 满 1 日之 内 8 0
提出
“ 不想腐败” 、 “ 不愿腐败” 、 “ 不能腐
败”、 “ 不敢腐 败 ” ,进 而达到 防止权 力
滥用 、遏制腐败现象滋生 、蔓延的 目的,
使 围土资 源部 门更好地 为经 济社会 的健 康 快速发展提供有力的保 障。围 ( 一 作者 龚哲 军 系湖 南 省 益 阳市 第 国土 资 源 局 纪检 组长 , 第二 作 者 胡 能灿
着我国改革开放的进一步深入 ,经济的快
速 发展 , 没用地 的规 模迅速扩大。 建
I 编 :张智 亨 I ty k i1 3c m 责 zd @vp 6 o 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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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土资源部门要有强制执行权
国土资源网(2004年8月9日 11:2)
完善的土地执法监察制度,特别是土地违法行为制止制度对保证最严格的国土资源管理制度落到实处具有重要作用。
但是,现有的土地违法行为制止制度已难以适应国土资源管理工作的需要,应赋予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必要的行政强制权。
《土地管理法》及《〈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只笼统规定可以责令非法占用土地的单位或个人停止土地违法行为,对作出责令拆除的处罚后继续施工的,有权制止。
但责令停止而不停止,具体可采取什么制止措施,没有具体规定,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无权采取查封、扣押、拆除违法建筑物等强制性措施,于是只能发一张责令停止土地违法行为通知书而已。
如果违法者置之不理,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就无可奈何了。
虽然从理论上讲,国土资源部门可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但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的费用少则数千元,多则上万元。
按规定,执行费应由违法者承担,但由于种种原因,最终“埋单”者往往是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自己。
原本经费就紧张的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负担不起,索性就不申请强制执行,处罚决定下达后,靠违法者自觉履行。
能自觉履行处罚决定的有几人呢?久而久之,必将导致执法权威丧失。
笔者建议,赋予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在制止土地违法行为过程中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拆除等行政强制措施的权力,从而更有力、更及时、更有效地打击土地违法者,确保最严格的土地管理制度落到实处。
重庆市石柱县国土房管局谭宁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