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管理规定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管理办法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管理规定(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以下简称基金项目)管理,营造良好环境,激励创新,凝聚和培养科技人才,促进科学技术进步和经济社会发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面向全国,是国家创新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主要资助自然科学基础研究和部分应用研究,重点支持具有良好研究条件、研究实力的高等院校中和科研机构中的研究人员,由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以下简称自然科学基金委)负责实施与管理。
第三条基金项目是指国家自然科学基金资助的各类项目,包括面上项目、重点项目、重大项目、国家杰出青年科学基金项目、专项项目和国际合作与交流项目等。
自然科学基金委可根据需要对项目类型进行调整。
第四条基金项目的立项、遴选和管理工作须遵循"依靠专家、发扬民主、择优支持、公正合理"的原则和"平等竞争、科学民主、激励创新"的运行机制,执行回避和保密的有关规定,接受科技界和社会的监督。
第五条基金项目实行课题制管理,根据项目类型、规模以及管理工作的实际需要,实行成本补偿式和定额补助式两种资助方式。
项目资助经费的管理和使用必须符合国家和自然科学基金委的有关财政、财务制度。
第六条各类基金项目的管理须执行本规定并依照本规定的基本原则进一步制定相应的管理办法。
第二章申请第七条自然科学基金委根据科学发展趋势和国家长远发展需求,制定优先资助领域、项目指南等,公开向社会发布,引导基金项目申请。
第八条申请者须具备以下基本资格:(一)是项目的实际负责人,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从事申请项目的研究;(二)正式受聘于项目依托单位,每年在依托单位工作时间不得少于六个月。
在职研究生作为申请者只可申请面上项目,并须征得导师的同意。
第九条海外和港澳台地区人员申请合作研究项目不受第八条第二款限制,但须有我国内地合作者和项目依托单位。
我国内地系指我国除港澳台地区之外的省、自治区、直辖市。
关于执行《国家自然科学基金资助项目资金管理办法》有关事项的通知

关于执行《国家自然科学基金资助项目资金管理办法》有关事项的通知国科金发财〔2023〕47号各依托单位:《国家自然科学基金资助项目资金管理方法》(财教〔2023〕15号,以下简称《资金管理方法》)业已发布实施,现将有关详细事项通知如下:一、2023年批准资助的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国家杰出青年基金项目,均按《资金管理方法》执行。
二、对2023年以前批准资助的在研项目,其讨论经费、国际合作与沟通经费、劳务费的管理和使用,原则上根据《资金管理方法》直接费用的有关规定执行。
依据项目讨论工作实际确需调整预算的,由项目负责人提出申请,报依托单位审批。
鉴于原劳务费预算比例较低,可依据实际需要适当调增。
管理费预算仍按原规定执行,不得调整。
三、2023年以前批准资助并于2023年结题的项目,其结余资金的管理按《资金管理方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四、依托单位的间接费用,以其获得资助的项目预算为基础进行汇总,按年度集中核定审批。
核定审批的起止时间为每年度1月1日—12月31日。
对于支持科研活动的非讨论类项目,不予核定间接费用,包括重大讨论方案的指导专家组调研项目,国际合作沟通项目中的各类组织间协议项目,数学天元基金,应急管理项目中的支持科研活动的项目等。
五、项目的间接费用一般根据《资金管理方法》规定的比例核定。
对于实行固定资助强度的项目,按固定额度核定(详细见附表),其中的绩效支出预算,应依据经批准的项目直接费用预算,严格根据《资金管理方法》规定的方法计提。
依托单位应仔细审核项目设备购置费预算的必要性和可行性,严格掌握设备购置支出,避开重复购置以至造成闲置、损失和铺张。
六、间接费用拨款实行按项目执行期,分年度平均拨付。
在项目执行过程中,因各种缘由发生变更,依托单位的间接费用随之调整。
详细方法是:(一)项目依托单位发生变更的项目,已拨付的间接费仍留在原单位,未拨付的间接费用拨至新单位;(二)因故缓拨直接费用的项目,同时缓拨其间接费用;(三)因故终止执行停拨直接费用的项目,同时停拨其间接费用;(四)因故被撤销的项目,停拨未拨间接费用,并收回已经拨付的间接费用;(五)因其他因素致使间接费用调增调减的,依据详细状况讨论确定。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重大项目管理办法

第六条 重大项目按统一规划,分批立项;指南引导,定向申请;同行评议,逐项论证;动态管理,专家验收等方式组织实施。
第二十五条 重大项目资助经费总额一次批准,分年度核定拨款,经费拨至重大项目主持人和课题负责人所在单位。经费使用和管理按《国家自然科学基金资助项目财务管理办法》执行。
第二十六条 重大项目批准经费含研究经费、机动经费、国际合作与交流经费,一般按8∶1∶1比例预算。研究经费用于研究工作的直接需要,按课题做分配计划,分年度核定。机动经费,主要用于对优秀课题的增拨,部分用于项目的学术交流、检查、验收等活动。国际合作与交流经费用于开展国际合作研究与学术交流,实施办法按《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关于资助"九五"重大项目和重点项目开展国际合作与交流活动的暂行办法》执行。
1.科学发展中具有战略意义,我国具有优势,可望取得重大突破达到国际先进或领先水平的前沿性基础研究。
2.国家经济发展亟待解决的重大科技问题、对开拓发展高新技术产业具有重要影响或有重大应用前景的基础性研究。
3.围绕国家可持续发展战略目标或为国家重要宏观决策提供依据的基础性研究,以及具有广泛深远影响的科学数据积累等基础工作。
3.有学术造诣高、组织能力强、能率领研究队伍开拓创新的学术带头人和相应的研究梯队,形成国家水平的研究队伍。有利于促进人才培养及中青年学术带头人的成长。
第四条 重大项目经费由国家自然科学基金中划出适当比例,专款专用。项目研究期限为4?年。科学基金委员会鼓励开展高等学校、科研院所、产业部门的联合研究,并积极争取与有关部委、地方政府、企业联合资助重大项目。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资助项目资金管理办法2024

引言:国家自然科学基金是中国科学界的重要科研资金来源之一,为了保障基金的有效使用和管理,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制定了一系列的资金管理办法。
本文将对国家自然科学基金资助项目资金管理办法(二)进行详细阐述,并分为引言概述、正文内容、总结三个部分进行介绍。
概述:国家自然科学基金资助项目资金管理办法(二)是为了规范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的资金管理工作,保障资金的安全和合理使用,并提高项目的执行效率和科学研究水平。
本文将从资金来源、资金使用范围、资金管理责任、资金使用程序和资金监督等五个大点,详细阐述国家自然科学基金资助项目资金管理办法。
正文内容:1. 资金来源:a.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的资金来源主要包括中央财政拨款、企事业单位投资和其他捐赠。
其中,中央财政拨款是主要的资金来源,通过年度预算来分配给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
b. 资金来源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并经过严格的审核程序确保资金的合法性和安全性。
2. 资金使用范围:a.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资金主要用于科学研究项目的经费支持,包括项目人员的薪酬、实验费用、设备购置和科研成果的推广等。
b. 资金使用范围应当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并着重关注创新性、前瞻性和基础性的科学研究项目。
3. 资金管理责任:a.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负责对资金的申请、审批和发放等工作进行管理,并依法享有对申请者、受助单位和项目人员的监督权力。
b. 项目负责人应当对项目的资金管理负有直接责任,确保资金的合理使用和安全管理,并提供相关的财务信息和报告。
4. 资金使用程序:a. 资金使用程序包括申请、审批、发放、使用和结算等环节。
申请者需要提交详细的研究计划和预算,并经过专家评审后才能获得资金支持。
b. 资金使用应当按照预算计划进行,严格控制项目经费的使用范围和金额,并确保项目质量和进度的同时,合理利用资金资源。
5. 资金监督:a. 资金监督是保障资金安全和有效使用的重要环节,包括内部审计、外部审计和监督检查等方面。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地区科学基金项目管理规定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地区科学基金项目管理规定标准化管理处编码[BBX968T-XBB8968-NNJ668-MM9N]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地区科学基金项目管理办法(2009年9月27日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委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和加强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地区科学基金项目(以下简称地区基金项目)管理,根据《国家自然科学基金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地区基金项目支持内蒙古自治区、江西省、广西壮族自治区、海南省、贵州省、云南省、西藏自治区、甘肃省、青海省、宁夏回族自治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和延边朝鲜族自治州等地区部分依托单位的科学技术人员在国家自然科学基金资助范围内开展创新性的科学研究,培养和扶植该地区的科学技术人员,稳定和凝聚优秀人才,为区域创新体系建设与经济、社会发展服务。
第三条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以下简称自然科学基金委)在地区基金项目管理过程中履行以下职责:(一)制定并发布年度项目指南;(二)受理项目申请;(三)组织专家进行评审;(四)批准资助项目;(五)管理和监督资助项目实施。
第四条地区基金项目的经费使用与管理,按照国家自然科学基金资助项目经费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章申请与评审第五条自然科学基金委根据基金发展规划、学科发展战略和基金资助工作评估报告,在广泛听取意见和专家评审组论证的基础上制定年度项目指南。
年度项目指南应当在接收项目申请起始之日30日前公布。
第六条依托单位属于地区基金项目资助范围的,其科学技术人员具备下列条件可以申请地区基金项目:(一)具有承担基础研究课题或者其他从事基础研究的经历;(二)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职称)或者具有博士学位,或者有2名与其研究领域相同、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职称)的科学技术人员推荐。
正在攻读研究生学位以及《条例》第十条第二款所列的科学技术人员不得申请地区基金项目,但在职攻读研究生学位的人员经过导师同意可以通过其受聘依托单位申请。
国家自然科学家基金项目管理

国家自然科学家基金项目管理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是一个重要的科研资助机构,其项目管理的能力和规范性对于保障科研成果的质量和推进国家科技进步都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探讨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管理的内容和特点。
一、项目主体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的主体是科研人员,其范围包括从硕士研究生到高级专家,这些科研人员可以是高校教师、研究所研究员或者企业技术人员等。
在项目申请和执行过程中,科研人员的主体地位得到了保障,他们可以自主选择研究方向和研究方法,并对项目执行过程进行自我调整和改进。
二、项目审批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的审批过程具有高度的专业化和科学性。
在项目申请阶段,科研人员需要按照基金会的要求准备科研计划书,并在网上提交申请材料。
在申请材料提交之后,经过初审、专家评审和终审等环节,基金会会对符合资格的项目进行最终决策,并给予资助。
三、项目执行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执行过程中,科研人员在保证研究质量的前提下可以自主处理研究中遇到的问题,包括调整研究路线和进一步完善实验设备等。
在项目执行期间,科研人员需要向基金会提交研究计划书和研究报告,基金会也会对研究过程进行检查和评估。
四、项目结题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的结题过程相对来说比较简单,基金会会要求科研人员提交结题报告,并对科研成果的质量进行评价。
在结题报告中,科研人员需要详细阐述项目的研究方法、研究成果及其价值,以及进一步研究的方向或建议等。
总之,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管理的特点在于其注重科学性、公正性和专业性,并且给予了科研人员在项目申请、执行和结题过程中的自主权。
这些特点保障了科研成果的质量和推进了国家科技进步和社会发展。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条例(2024年修订)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条例(2024年修订)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公布日期】2024.11.08•【文号】国务院令第796号•【施行日期】2025.01.01•【效力等级】行政法规•【时效性】尚未生效•【主题分类】科技经费与财务,基础研究与科研基地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96号《国家自然科学基金条例》已经2024年10月25日国务院第44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现予公布,自2025年1月1日起施行。
总理李强2024年11月8日国家自然科学基金条例(2007年2月2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87号公布2024年11月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96号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国家自然科学基金的使用与管理,提高国家自然科学基金使用效能,加强基础研究,培养科学技术人才,增强自主创新能力,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推动实现高水平科技自立自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工作坚持党中央集中统一领导。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工作应当面向世界科技前沿、面向经济主战场、面向国家重大需求、面向人民生命健康。
第三条国家设立国家自然科学基金,用于资助基础研究,支持人才培养和团队建设。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资助工作实行尊重科学、发扬民主、提倡竞争、促进合作、激励创新、引领未来的方针,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四条国家自然科学基金主要来源于中央预算拨款。
国家鼓励地方人民政府、企业和其他组织投入资金开展联合资助,建立科技创新合作机制。
国家鼓励社会力量向国家自然科学基金捐赠。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的资金应当全额纳入预算管理。
第五条国家自然科学基金资助项目(以下简称基金资助项目),应当推动基础研究自由探索和目标导向有机结合,根据基金发展规划和年度基金项目指南予以确定。
确定基金资助项目应当充分发挥专家的作用,采取宏观引导、自主申请、平等竞争、同行评审、择优支持的机制。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面上项目管理规定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面上项目管理规定LEKIBM standardization office【IBM5AB- LEKIBMK08- LEKIBM2C】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面上项目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面上项目(以下简称面上项目)管理,根据《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结合面上项目资助工作的特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面上项目支持科技工作者在国家自然科学基金资助范围内自由选题,开展创新性的科学研究。
第三条面上项目包括自由申请项目、青年科学基金项目和地区科学基金项目,资助期限一般为三年。
第四条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以下简称自然科学基金委)负责面上项目的指南发布、受理申请、组织评审、批准资助并对资助项目实施管理。
第二章申请与受理第五条面上项目的申请采取集中受理方式。
申请者须根据当年自然科学基金委发布的申请通告及项目指南认真撰写申请书。
项目依托单位须按照《规定》的要求进行审核,按申请通告的要求将申请材料统一报送自然科学基金委。
第六条申请者须符合《规定》要求,并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或已获得博士学位。
具有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但未获得博士学位的研究人员,经两名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同行专家推荐,亦可申请。
在职研究生作为申请者须征得导师同意。
第七条青年科学基金项目的申请者限在受理申请当年1月1日未满35周岁,并且未曾获得该类项目的资助。
项目组的主要成员以青年为主。
第八条地区科学基金项目的申请者须是青海省、海南省、云南省、贵州省、江西省、内蒙古自治区、宁夏回族自治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西藏自治区、广西壮族自治区和延边朝鲜族自治州等地区行政所辖单位的正式受聘人员。
重点支持结合当地条件和特点的研究工作。
第九条申请者同期只能申请一项,每个项目的申请者限为一人。
申请者和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项目组主要成员,当年申请及承担(含参加)在研的面上项目数合计不得超过两项。
不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申请者,当年申请及负责在研的面上项目数合计不得超过一项,但参加项数不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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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管理规定(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以下简称基金项目)管理,营造良好环境,激励创新,凝聚和培养科技人才,促进科学技术进步和经济社会发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面向全国,是国家创新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主要资助自然科学基础研究和部分应用研究,重点支持具有良好研究条件、研究实力的高等院校中和科研机构中的研究人员,由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以下简称自然科学基金委)负责实施与管理。
第三条基金项目是指国家自然科学基金资助的各类项目,包括面上项目、重点项目、重大项目、国家杰出青年科学基金项目、专项项目和国际合作与交流项目等。
自然科学基金委可根据需要对项目类型进行调整。
第四条基金项目的立项、遴选和管理工作须遵循"依靠专家、发扬民主、择优支持、公正合理"的原则和"平等竞争、科学民主、激励创新"的运行机制,执行回避和保密的有关规定,接受科技界和社会的监督。
第五条基金项目实行课题制管理,根据项目类型、规模以及管理工作的实际需要,实行成本补偿式和定额补助式两种资助方式。
项目资助经费的管理和使用必须符合国家和自然科学基金委的有关财政、财务制度。
第六条各类基金项目的管理须执行本规定并依照本规定的基本原则进一步制定相应的管理办法。
第二章申请
第七条自然科学基金委根据科学发展趋势和国家长远发展需求,制定优先资助领域、项目指南等,公开向社会发布,引导基金项目申请。
第八条申请者须具备以下基本资格:
(一)是项目的实际负责人,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从事申请项目的研究;
(二)正式受聘于项目依托单位,每年在依托单位工作时间不得少于六个月。
在职研究生作为申请者只可申请面上项目,并须征得导师的同意。
第九条海外和港澳台地区人员申请合作研究项目不受第八条第二款限制,但须有我国内地合作者和项目依托单位。
我国内地系指我国除港澳台地区之外的省、自治区、直辖市。
第十条申请者须按各类项目的要求认真撰写申请书,保证申请材料的真实性,通过项目依托单位申请基金项目。
第十一条基金项目实行限项规定,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科技工作者申请与承担(含参加)面上、重点、重大等类别基金项目的数量(不包括执行期一年及在一年以内的基金项目)累计不得超过三项。
第十二条项目依托单位应认真审核申请书内容的真实性和经费预算的合理性,承诺在人员和条件上给予保障,并按自然科学基金委规定的受理时间和要求报送申请。
第三章评审与批准
第十三条基金项目的评审要把源头创新与研究价值作为重要标准,注重申请者的创新潜力和人文素质;提倡"百花齐放、百家争鸣",鼓励科技工作者积极探索,树立敢为人先的意识。
第十四条基金项目的评审一般按照初审、同行专家评议、专家评审组或专业委员会评审的程序进行。
第十五条自然科学基金委科学部负责申请项目的初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予继续评议和评审:
(一)申请者不具备申请资格或违反了自然科学基金委的有关规定;
(二)申请手续不完备或申请书不符合要求;
(三)申请项目主体内容不符合国家自然科学基金资助范围或申请经费超出基金项目资助能力;
(四)申请者以往获资助项目执行不力。
第十六条同行评议是指同行评议专家对申请项目的创新性、研究价值、研究目标、研究方案等做出独立的判断和评价,一般采取通讯评议方式。
第十七条同行评议专家应具备如下基本条件:有较高的学术水平、敏锐的科学洞察力和较强的学术判断能力;熟悉被评项目的研究内容及相关研究领域的
国内外发展情况,并且近年实际从事研究工作;学风严谨,办事公正,热心科学基金事业。
第十八条选准同行评议专家是做好同行评议的关键。
自然科学基金委科学部应客观、公正地选准同行评议专家,严格执行回避与保密有关规定,注意同行评议专家的知识覆盖面、不同学术观点和不同单位的代表性。
第十九条同行评议专家应按照基金项目评审标准和要求,充分阐述个人观点,摒弃非科学因素的影响,做到客观公正,遵守保密和知识产权等有关规定。
内容过于空泛或明显有失公正的评议,视为无效评议。
第二十条申请者可提出不超过三位不宜评议其申请项目的同行评议专家(须注明所属单位)并说明理由,供遴选同行评议专家时参考。
自然科学基金委科学部对此信息保密。
第二十一条自然科学基金委负责组建专家评审组或专业评审委员会,其成员除具备同行评议专家的基本条件外,还应具有较强的战略意识和较广的知识面。
专家评审组或专业评审委员会在同行评议的基础上提出项目资助建议或审定资助项目;参与学科发展战略和项目指南的制订;对基金管理工作等进行咨询。
专家参加评审工作时不代表部门和单位,应自觉维护科学基金评审工作的科学性和公正性。
第二十二条在专家评议评审的基础上,自然科学基金委委务会议对不同层次、不同类型的项目或资助方案予以批准或授权批准,自然科学基金委兼职专家在任期间申请的项目须专门审查批准。
第四章实施与管理
第二十三条自然科学基金委负责基金项目的宏观管理,包括审核项目研究计划与经费预算,检查项目年度工作进展与经费使用情况,核准结题并组织评议等。
第二十四条项目负责人全面负责基金项目的实施,包括按资助批准通知的要求编写项目研究计划与经费预算,定期向自然科学基金委报告项目的执行和进展情况,如实编报项目研究工作总结和资助经费决算等。
凡涉及项目研究计划、研究队伍、经费使用及项目依托单位等重要变动,须通过项目依托单位及时报自然科学基金委科学部核准。
第二十五条项目依托单位对本单位基金项目负有监督、管理和保证的责任,主要包括:保证项目的人员稳定、条件落实;监督项目的实施和经费使用;定期向自然科学基金委报告项目的管理情况;协助自然科学基金委实施项目检查;审查结题项目的经费决算和研究工作总结,按要求向自然科学基金委申报结题。
第二十六条基金项目研究形成的论文、专著、软件、数据库、专利以及鉴定、获奖、成果报道等,须注明国家自然科学基金资助和项目批准号。
项目研究中取得的基础性数据,应采取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开,实行共享。
自然科学基金委、项目依托单位和项目负责人有责任宣传、展示基金项目研究成果,积极推进基金研究成果的应用。
第二十七条在研的基金项目有下列情况之一者,视其情节轻重给予缓拨资助经费、中止或撤消项目等处理:
(一)弄虚作假、违背科学道德;
(二)项目执行不力,未开展实质性的研究工作;
(三)未按要求上报项目执行和进展情况,无故不接受自然科学基金委对项目实施情况的检查、监督与审计;
(四)项目资助经费的使用不符合有关财政、财务制度的规定或其他违反基金项目规定与管理办法的行为。
第五章回避与保密
第二十八条为保证项目资助工作的公正性,须遵守以下回避规定:
(一)自然科学基金委专职和兼聘人员不得申请或参加申请项目;
(二)参加评审的专家和工作人员回避直系亲属及可能影响公正性的申请项目的评审;
(三)自然科学基金委兼聘人员、同行评议专家和专家评审组成员回避本人所在单位和本人参加的申请项目的评议和评审;
(四)专家评审组成员和自然科学基金委兼职专家当年是申请项目负责人时,不得出席与该项目有关的评审会议。
第二十九条为切实保护申请者和评审者的权益,参加评议、评审工作的所有人员均须遵守以下保密规定:
(一)不得擅自复制、泄露或以任何形式剽窃申请者的研究内容;
(二)不得泄露同行评议专家姓名和单位;
(三)不得泄露评议、评审过程中的情况和未经批准的评审结果。
第六章监督与审计
第三十条自然科学基金委对项目负责人和项目依托单位就项目执行与经费使用情况进行检查、监督和审计。
第三十一条自然科学基金委对违背科学道德、违反基金项目管理规定和管理办法的项目负责人及项目依托单位,视情节轻重分别采取缓拨项目资助经费、书面警告、通报批评、停止拨款、追回已拨经费、撤销资助项目、停止申请资格等处理措施。
第三十二条自然科学基金委纪检监督部门受理有关科学基金资助工作的投诉和举报。
第三十三条项目资助经费的管理和使用应接受上级财政部门、国家审计机关和自然科学基金委审计部门的检查与监督。
项目负责人和项目依托单位应积极配合并提供有关资料。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四条基金项目的依托单位须具备开展基金项目研究所必要的条件,并应设有专门的科研管理机构,建立健全的管理制度。
项目依托单位负责组织项目申报、监督资助项目实施和管理并提供必要的支撑条件。
第三十五条基金项目立项、申请、评审、执行和管理中凡涉及国家科技保密、知识产权和科技档案管理等问题,按国家和自然科学基金委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六条自然科学基金委与国内外机构开展联合资助的有关协议不得与本规定抵触。
第三十七条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实行。
自然科学基金委此前发布的有关基金项目管理的规定、办法等,如与本规定不一致,以本规定为准。
第三十八条本规定责成自然科学基金委计划局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