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养路段征收土地使用税问题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检举耕地占用税税收违法行为奖励有关事项的通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检举耕地占用税税收违法行为奖励有关事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公布日期】2009.03.18•【字号】新地税发[2009]115号•【施行日期】2009.03.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耕地占用税,税收征管正文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检举耕地占用税税收违法行为奖励有关事项的通知(新地税发〔2009〕115号)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地方税务局,各地、州、市地方税务局:为贯彻落实好《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耕地占用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7]129号)精神,鼓励检举占用耕地纳税人的税收违法行为,做好检举受理与奖励工作,根据《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检举纳税人税收违法行为奖励暂行办法》和《自治区地税系统检举纳税人税收违法行为奖励暂行办法》,就做好检举耕地占用税税收违法行为奖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本通知所称税收违法行为,是指占用耕地的纳税人或申请用地人的税收违法行为,以及本规定列举的通过以下方式占用耕地、农用地而未缴纳耕地占用税的行为:(一)未经土地管理部门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而实际占用耕地、农用地纳税人未申报缴纳耕地占用税的;(二)按照法律法规规定,报经各级政府批准占用的耕地、农用地,纳税人未申报缴纳耕地占用税的;(三)纳税人实际占地面积(含委托代建占地面积)大于批准占地面积,未按实际占地面积(含委托代建占地面积)申报缴纳耕地占用税的;(四)纳税人经申请批准占用的耕地、农用地属于减免税范围,后改变用途,不再属于减免税范围的;(五)纳税人经申请批准占用的耕地、农用地属于减免税范围,未到税务机关履行申报免税审批手续的;(六)地方各级行政部门,通过各种方式擅自做出减、免耕地占用税行为的;(七)征收机关或征管人员,违反规定擅自受理、审核减免耕地占用税;(八)占用耕地、农用地应税的其他税收违法行为。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细则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细则(2007修正)(1989年2月4日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4号发布根据2007年10月29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细则》的决定修订2007年10月29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147号公布自2007年10月29日起施行)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规定,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自治区行政区域内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划分为七类地区,按照七个税额等级标准,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
第三条在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地区,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为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均应当依照《条例》和本实施细则的规定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前款所称单位,包括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私营企业、股份制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以及其他企业和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军队以及其他单位;所称个人,包括个体工商户以及其他个人。
第四条城镇土地使用税以纳税人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为计税依据,按规定的适用税额计算征收。
第五条地方税务机关应当按照下列规定,确定纳税人占用土地的面积:(一)单位和个人使用的土地,以土地使用证或者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批准文件所载面积为准;超过批准土地面积和无批准文件或者未发放土地使用证的,以经核实的现有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为准;(二)属于两个以上单位的建筑物产权和庭院用地,以土地使用证或者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批准文件所载面积为准;无批准文件或者未发放土地使用证的,以各自实际占用面积所占比例为准;(三)出租房屋的用地,以建筑物和建筑物周围庭院实际占用面积为准。
第六条自治区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的适用税额幅度及标准,按照《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城镇土地使用税年税额幅度表》(附表)执行。
自治区人民政府在《条例》规定的税额幅度内,根据自治区经济发展状况,适时调整适用税额幅度。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我区城镇土地使用税征税范围与税额标准的通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我区城镇土地使用税征税范围与税额标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3.06.16•【字号】新政办发[2003]87号•【施行日期】2003.07.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耕地占用税,税收征管正文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我区城镇土地使用税征税范围与税额标准的通知(新政办发[2003]87号)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各州、市、县(市)人民政府,各行政公署,自治区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近年来,我区各地城镇建设规模不断扩大,一批新兴城镇纷纷崛起,有力的促进了自治区经济和社会各项事业的发展。
为合理利用城镇土地,调节不同地区、不同地段之间的土地级差收入,充分发挥城镇土地使用税(以下简称:土地使用税)的杠杆调节作用,贯彻公平税负,合理竞争原则,提高土地使用效益,增加地方财政收入,自治区人民政府研究决定,对我区土地使用税的征税范围与税额标准做统一调整,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全疆89个市县划分为六类地区、七个税额等级(详见附表),全面开征土地使用税。
二、城市的征税范围为市区和市郊;县城的征税范围为县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城关镇。
城市、县城的具体征税范围,由市、县人民政府提出意见,报州、市人民政府或地区行政公署审核后,报转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公布执行。
三、市、县人民政府应根据本地区市政建设状况、经济繁荣程度等情况,将市、县征税范围内的土地划分为若干等级,依照自治区人民政府规定的年税额幅度确定每个等级的适用税额,报州、市人民政府或地区行政公署审核后,转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公布执行。
四、市、县所属的建制镇、工矿区,包括符合建制镇、工矿区的标准,具有一定的经济繁荣程度和负税能力,但未设立建制镇、工矿区的地区,土地使用税开征与否,以及开征后具体征税范围和适用税额标准,由市、县人民政府提出意见,报州、市人民政府或地区行政公署审核后,转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公布执行。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贯彻落实新党发[2003]17号文件有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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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贯彻落实新党发[2003]17号文件有关地方税收若干问题具体实施意见(试行)的实施意
见
【法规类别】税收征管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新地税发[2004]71号
【发布部门】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发布日期】2004.04.19
【实施日期】2004.04.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关于贯彻落实新党发[2003]17号文件有关地方税收若干问题具体实施意见(试行)的
实施意见
(新地税发[2004]71号)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地方税务局,各地、州、市地方税务局,自治区地方税务局直属征收局、稽查局:
为认真贯彻落实《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鼓励普通高校毕业生到基层就业的意见》(新党发[2003]17号)精神,积极鼓励普通高校毕业生到基层就业工作,现就有关地方税收若干问题提出以下贯彻意见:
一、关于鼓励普通高校毕业生到基层就业的地方税收优惠政策
(一)普通高校毕业生从事个体经营(除建筑业、娱乐业、广告业、桑拿、按摩、网吧、氧吧外)雇佣人员在4-8人以内(具体由各地区确定)、对其一个营业执照经营范围内取得的收入,自领取税务登记之日起,减半征收营业税、个人所得税2年。
(二)安置普通高校毕业生50%以上(含50%)或招用少数民族毕业生和女毕业生25%以上(含25%),并与普通高校毕业生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新办服务型企业(除广告业、桑拿、按摩、网吧、氧吧外)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城市建设维护税、教育费附加、企业所得税2年。
现有服务型企业按照上述比例条件安置普通高校毕业生的,免征企业所得税2年
(三)普通高。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转发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路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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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转发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路建设项目耕地占用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标 签】缴耕地占用税
【颁布单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文 号】新地税函﹝2012﹞146号
【发文日期】2012-07-12
【实施时间】2012-07-12
【 有效性 】全文有效
【税 种】耕地占用税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地方税务局,各地、州、市地方税务局,自治区地方税务局直属征收局、稽查局:
现将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路建设项目耕地占用税有关问题的通知》(新政办函[2012]84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你们,同时,为便于政策执行,结合我区税收征管实际提出以下贯彻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通知》中所称的“公路项目”是指:2010年12月31日前,由自治区交通部门负责立项、规划并开工实施和由自治区财政部门主要支付资金的国道、省道项目。
二、对2008年9月至2010年12月31期间,已征收公路项目的耕地占用税不予退还。
三、交通主管部门应向主管地税机关出具在此期间内具体实施的公路项目相关材料,以便政策执行。
二〇一二年七月十二日。
乌鲁木齐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开展我市城镇土地使用税征税范围与税额标准调研工作的通知

乌鲁木齐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开展我市城镇土地使用税征税范围与税额标准调研工作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乌鲁木齐市地方税务局
•【公布日期】2008.03.11
•【字号】乌地税函[2008]98号
•【施行日期】2008.03.1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耕地占用税,税收征管
正文
乌鲁木齐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开展我市城镇土地使用税征税范
围与税额标准调研工作的通知
(乌地税函〔2008〕98号)
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地方税务局,各区、县地方税务局:为了贯彻落实《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细则》(自治区人民政府第147号政府令),做好我市城镇土地使用税征税范围与税额调整工作,现将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各区、县地方税务局应在原有土地使用税征税范围和地区类别划分的基础上(乌地税函[2005]180号、268号),结合近年来土地使用税征管工作中存在的税政问题和市政建设状况、经济繁荣程度等情况,提出各区、县调整土地使用税征税范围和土地等级划分的书面意见。
二、市局将于2008年3月17日上午十一时,在市局九楼会议室召开土地使用税工作会议,讨论并汇总各区、县调整土地使用税征税范围和土地等级划分的意见,请各区、县局业务主管领导和法规科准时参加,不再另行通知。
三、此次城镇土地使用税调整工作时间紧、任务重,各区、县地方税务局对
此要有高度的认识,认清此项工作对完成今年税收任务的重要性和必要性,统一思想,确保调整工作顺利完成。
二〇〇八年三月十一日。
新疆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事项的通知

新疆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事项
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公布日期】2008.11.14
•【字号】新地税发[2008]266号
•【施行日期】2008.11.14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企业所得税,税收征管,渔业资源
正文
新疆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事项的通知
(新地税发〔2008〕266号)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地方税务局,各地、州、市地方税务局,自治区地方税务局直属征收局、稽查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事项的通知》(国税函[2008]850号)转发你们,经请示国家税务总局,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的原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暂缓执行,2008年1月1日起按此文件执行。
审批权限仍按自治区地方税务局(新地税发[2007]48号)通知规定办理,注册资金在2000万元以上的上报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审批,注册资金在2000万元以下的由地、州、市局审批。
二〇〇八年十一月十四日。
乌鲁木齐市城镇土地使用税征税范围与税额标准调整方案

乌鲁木齐市城镇土地使用税征税范围与税额标准调整方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并结合乌鲁木齐市经济社会发展实际,现对我市城镇土地使用税征税范围与税额标准制定如下调整方案:一、乌鲁木齐市城镇土地使用税征收范围乌鲁木齐市城镇土地使用税征税范围为乌鲁木齐市行政区域内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范围内的所有土地。
二、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及土地等级划分(一)在乌鲁木齐市城镇土地使用税征税范围内,每平方米年税额标准如下:1.一等土地:20元2.二等土地:16元3.三等土地:12元4.四等土地:8元5.五等土地:4元6.六等土地:3元7.等外地:2元8.县城、建制镇税额标准按照乌鲁木齐市行政区域城市对应等级税额标准执行9.工矿区税额标准按照等外地税额标准执行。
(二)全市土地分七个等级(一至六等及等外土地),原则上各等土地呈环状层层围绕,等级界线基本采用已冠名的市政道路、街道、巷道,处于等级界线两侧的纳税人(门牌号上道路或街道名称一致),市政建设情况和经济繁荣程度基本相同,应就高划入同一等级。
具体征税范围划分如下:一等土地界线:从西北路与克拉玛依东街交叉口开始,沿克拉玛依东街,向东至南湖西路,向东至南湖东路,向东至南湖东路南一巷,向南至西虹东路北十三巷,向西南至西虹东路,向东至新民东街,向西南至新民路,向南至青年路,向东至建国路,向东南至五星路,向南至金银大道,向南至团结路,向西至河滩南路,向北至揽秀园西街,向西至哈密南路,向北至西北路,向西北至克拉玛依东街(即起点)。
二等土地界线:从太原路与北纬三路交叉口开始,沿北纬三路向东至北京路,向南至江苏东路,向东至河南东路北一巷, 向南至河南东路,向东至天津南路,向南苏州东街,向西至昆明路,向南至桂林路东四巷,向东至昆明路南一巷,向南至贵州路,向西至北京路,向南至府友路,向东南至鲤鱼山路,向南至新医路,向东至河滩路,向南至安居北路西二巷,向东至南湖北路西一巷,向东经南湖北路东二巷至南湖东路北二巷,向南至青翠巷,向东经长青二巷至南湖东路北四巷,向南至南湖东路,向东至南湖东路南二巷,向南至西虹东路,向西南至新民东街南三巷,向南沿线至红山路北八巷,向南至红山路,向东至五星南路,向南至东后街,向东南至东大梁西街,向南至建国路,向西至三道湾路,向东南经三道湾路东巷至幸福路北三巷,向南经幸福路南三巷至体育馆路,向西至二道湾路,向西南至跃进街,向东至黑甲山前街,向南至后泉路,向东南至团结路北半截巷,向西南经团结路南半截巷至延安路,向西北至多斯鲁克路,向南至胜利二巷,向西至胜利路,向南至河坝巷,向西至新华南路,向南至英阿瓦提路,向西至珠江路,向西至仓房沟路,向北至阿里路,向西至雅山北路,向北至宝山路,向西北至西虹西路,向西至南昌南路,向北至南昌路,向西至南昌北路,向北至克拉玛依西街,向东至西北路,顺着西北路、阿勒泰路向北至贵州路科技街,向东至贵州路北一巷,向北经青城巷、锦海巷、苏州西街南一巷,向北至苏州街,向西至太原路,向北至北纬三路(即起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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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养路段征收土地使用税问题
【标 签】养路段征收,土地使用税 【颁布单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文 号】新地税三字﹝1997﹞35号 【发文日期】1997-11-15 【实施时间】1997-11-15 【 有效性 】全文有效 【税 种】城镇土地使用税 各地养路段(总段)其经费由自治区交通厅拨付,系预算外自收自支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 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应征收土地使用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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