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中外合资企业计提职工奖福基金政策的演变和解读
公司股东会决议决定公司的员工福利政策

公司股东会决议决定公司的员工福利政策公司股东会决议公司名称:XXX公司日期:xxxx年xx月xx日会议决议:员工福利政策根据公司股东会议的决议,XXX公司将对员工福利政策进行调整。
此次调整旨在提高员工福利待遇,改善工作环境,促进员工的工作积极性和满意度。
一、健康保险计划为了保障员工的身体健康和医疗需求,公司决定引入全面的健康保险计划。
该计划包括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医疗保险和重大疾病保险。
公司将承担一定比例的保费,员工需缴纳相应的个人保费。
二、员工福利补贴为了提高员工的生活品质和工作积极性,公司将增加员工福利补贴标准。
员工将获得更丰厚的交通、餐补和住房津贴。
公司将根据员工的职位和工作表现,适当调整福利补贴的金额。
三、培训与发展公司将加强对员工的培训与发展计划,提升他们的职业技能和个人发展机会。
定期举办内部培训课程、专家讲座和外部培训项目,增加员工的知识储备和技能水平。
四、工作环境改善公司将进一步改善员工的工作环境,为其提供更舒适、安全的工作条件。
改善办公设施,提升工作效率;增加休息空间,促进员工的休闲与放松;完善安全措施,保障员工的人身安全与劳动权益。
五、奖励与激励措施为了鼓励员工的表现和积极性,公司将设立一系列奖励与激励措施。
设立年度最佳员工奖、优秀团队奖等,对在工作中有突出表现的员工给予公开表彰和奖金激励,激发其创新和工作动力。
六、员工意见征集为了更好地了解员工需求和意见,公司将定期组织员工意见征集活动。
公司将积极采纳员工的建议,并通过适当的渠道进行反馈和解答。
员工的声音将成为公司优化和改善福利政策的重要依据。
七、保密责任员工在享受福利政策的同时,也需要履行相应的保密责任。
员工应严守公司的保密协议,并妥善保管与公司相关的机密信息。
任何违反保密协议的行为都将受到严肃处理,并可能导致福利待遇的减少或取消。
八、其他事项该福利政策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生效,并将根据公司需求和员工意见进行适时调整和完善。
公司有权根据经济状况和市场环境对该政策进行变更或撤销,并将及时通知员工。
浅析中外社会福利制度

浅析中外社会福利制度2012年11月份,在北京的人民大会堂里举行了中国共产党的第十八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国家主席胡锦涛在党的十八大报告对社会保障工作给予了高度的重视,将社会保障摆在了更加突出的位置,就社会保障而言,在党的纲领性文献中其地位是空前的。
会议内容中表明,社会保障是保障人民生活、调节社会分配的一项基本制度。
要坚持全覆盖、保基本、多层次、可持续方针,以增强公平性、适应流动性、保证可持续性为重点,全面建成覆盖城乡居民的社会保障体系。
改革和完善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社会保险制度,逐步做好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工作,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建立兼顾各类人员的社会保障待遇确定机制和正常调整机制。
完善社会救助体系,健全社会福利制度,支持发展慈善事业,做好优抚安置工作。
此次会议的召开是对我国过去发展社会福利的一种肯定和认可,也为继续、加强社会福利在中国的发展确立了方向、指明了道路。
那什么是社会福利制度呢?一.中外对社会福利的定义社会福利,英文写作“Social Welfare”,是国家或社会为其成员提供某些物质或服务,以期提高他们的物质、文化生活,保证其生活质量的代名词。
其目标是“抵消市场出于种种原因给那些难以满足基本需要的人所造成的负面影响。
是一种处理人们在一生中遇到的如生病、残疾、失业以及年老等危机的方法。
国际上,将社会福利的体系分成两大部分:社会保障体系(社会安全体系)和其他社会福利体系。
社会保障体系中包括社会救助体系和社会保险体系;其他的社会福利体系中包括公共福利,地方公共福利和社区服务,职业福利,公司的集体福利和国际社会的捐助等。
美国著名的社会政策专家米几利把社会福利定义为:“在社会问题得到控制、人类需求得到满足和社会机会最大化时,人类正常存在的一种状态。
”而国内学者基本上同意将社会福利做狭义和广义之分:“在中国,社会福利仅仅是社会保障体系的一个组成部分,属于狭义社会福利范畴,”“确切阐述社会福利是件非常困难的事。
合资企业章程中的员工福利条款如何规定

合资企业章程中的员工福利条款如何规定在合资企业的运营中,员工福利条款是企业章程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它不仅关系到员工的切身利益,也对企业的稳定发展和人才吸引有着至关重要的影响。
那么,在合资企业的章程中,员工福利条款应当如何规定呢?一、薪酬福利薪酬是员工福利的基础,在章程中应明确规定员工的薪酬结构和支付方式。
这包括基本工资、绩效工资、津贴、奖金等的计算方法和发放时间。
例如,可以规定基本工资根据员工的职位和工作经验确定,绩效工资与员工的工作表现和业绩完成情况挂钩,津贴包括交通津贴、住房津贴、餐饮津贴等,奖金则根据企业的盈利状况和员工的贡献程度发放。
同时,还应当考虑薪酬的调整机制。
比如,规定每年根据市场行情和企业经营状况进行一次薪酬评估和调整,以确保员工的薪酬水平具有竞争力。
此外,对于加班工资的计算和支付也应明确规定,如加班工资的计算基数、加班时间的认定等。
二、社会保险与住房公积金按照法律法规的要求,为员工缴纳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是企业的法定义务。
在章程中,应明确企业将按照国家和地方的规定,为员工按时足额缴纳养老、医疗、失业、工伤和生育保险,以及住房公积金。
对于缴费基数的确定,可以规定以员工的实际工资收入为基数,但不得低于当地规定的最低缴费基数。
同时,还应当说明企业和员工各自承担的缴费比例,以及在员工离职、调动等情况下,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的转移和处理方式。
三、带薪休假带薪休假是员工休息和放松的重要权利,也是提高员工工作积极性和工作效率的有效手段。
在章程中,应当明确规定员工享有的带薪休假类型和天数,如年假、病假、婚假、产假、陪产假、丧假等。
对于年假,可以规定员工工作满一定年限后,每年享有一定天数的带薪年假,且年假可以逐年累计,但累计的天数应有上限。
病假则应根据员工的工作年限和病情严重程度给予相应的天数。
婚假、产假、陪产假和丧假等应按照国家和地方的法律法规执行,并在章程中予以明确。
此外,还应当规定带薪休假的申请流程和审批程序,以及在休假期间员工的工资待遇和福利保障。
职工福利费财会制度变化及税务处理(精)

职工福利费财会制度变化及税务处理“按工资总额的14%提取职工福利费”是会计人员所熟知的会计常识,但2007年施行的新企业会计准则、财务通则以及2008年施行的新企业所得税法对职工福利费的提取、核算以及税务处理都作了全新的规定,不同制度的规定差异很大,如何全面地理解制度变化及差异,对会计及税法的职工福利费余额进行区分,并对涉及职工福利费的纳税调整事项进行正确调整,是会计人员正确进行日常会计核算的关键所在。
一、财务制度相关规定的变化及职工福利费余额的处理(一)原制度规定1993年7月施行的旧《企业财务通则》及10个行业财务制度规定,职工福利费按企业职工工资总额的14%提取。
2003年4月,根据《财政部关于企业为职工购买保险有关财务处理问题的通知》(财企[2003]61号)的规定,补充养老保险(即年金)属于企业职工集体福利范畴。
有条件的企业可以为职工建立补充养老保险,辽宁等完善城镇社会保障体系试点地区的企业,提取额在工资总额4%以内的部分,作为劳动保险费列入成本(费用);非试点地区的企业,从应付福利费中列支,但不得因此导致应付福利费发生赤字。
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企业,为职工建立补充医疗保险,所需费用在工资总额4%以内的部分,从应付福利费中列支,应付福利费不足部分作为劳动保险费直接列入成本(费用).(二)新制度规定2007年新修订的《企业财务通则》要求在具备法人资格的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施行,其他企业参照执行。
通则规定,已参加基本医疗、基本养老保险的企业,具有持续盈利能力和支付能力的,可为职工建立补充医疗保险和补充养老保险,所需费用按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比例从成本(费用)中提取。
在规定中没有涉及应付福利费及其提取。
2007年3月,财政部发布了《关于实施修订后的(企业财务通则)有关问题的通知》(财企[2007]48号),在通知中指出,修订后的《企业财务通则》实施后,企业不再按照工资总额14%计提职工福利费,2007年已经计提的职工福利费应当予以冲回。
国家税务局关于调整集体企业职工福利基金、职工教育经费、工会经费提取有关规定的通知

国家税务局关于调整集体企业职工福利基金、职工教育经费、工会经费提取有关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1992.07.17•【文号】国税发[1992]166号•【施行日期】1992.07.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企业,财务制度正文国家税务局关于调整集体企业职工福利基金、职工教育经费、工会经费提取有关规定的通知(1992年7月17日国税发〔1992〕16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不发西藏),各计划单列市税务局:为了缓解集体企业职工福利基金不足、医药费超支严重的矛盾,配合社会保险制度改革,协调和规范工资基数计算口径,现决定将集体企业职工福利基金提取比例和计提职工福利基金、职工教育经费、工会经费的工资基数等有关规定进行调整,具体通知如下:一、1985年以来,按照国务院统一规定发给城镇集体企业职工的各种副食品价格补贴,其中由企业福利基金负担的部分全部改为从企业成本中列支。
二、按规定列入成本的职工福利费,由原来的按企业列入成本的职工工资总额,扣除副食品价格补贴和列入成本的奖金后余额的11%提取,改按列入成本的职工工资总额的14%提取。
三、列入成本的职工教育经费,由原来的按列入成本的职工工资总额扣除副食品价格补贴后余额的1.5%以内据实列支,改按列入成本的职工工资总额的1.5%提取。
四、列入成本的工会经费由原来的按列入成本的职工工资总额扣除副食品价格补贴后余额的2%提取,改按列入成本的职工工资总额的2%提取。
五、关于职工福利基金、职工教育经费和工会经费的使用范围及其他有关财务问题,仍按现行规定执行,各级税务部门应加强对上述基金、经费提取和使用的管理、监督和检查。
六、本通知自1992年7月1日起执行。
过去规定与本通知不符的,按本通知执行。
职工奖励及福利基金

一、职工奖励及福利基金的提取主要依据《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第二次修正)第八条合营企业获得的毛利润,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法规定缴纳合营企业所得税后,扣除合营企业章程规定的储备基金、职工奖励及福利基金、企业发展基金,净利润根据合营各方注册资本的比例进行分配。
《外资企业法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第301号令)第五十八条规定,外资企业依照中国税法规定缴纳所得税后的利润,应当提取职工奖励及福利基金,职工奖励及福利基金的提取比例由外资企业自行确定。
貌似《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中没有明确规定。
财政部《关于<公司法>施行后有关企业财务处理问题的通知》(财企[2006]67号)规定,企业停止实行公益金制度以后,外商投资企业的职工奖励及福利基金,经董事会确定继续提取的,应当明确用途、使用条件和程序,作为负债管理。
二、使用规定财政部《外商投资企业执行新企业财务制度的补充规定》(财工字[1993]474号)规定,职工奖励及福利基金,用于职工非经常性奖励、补贴购建和修缮职工住房等集体福利。
三、企业所得税方面的规定财政部《外商投资企业执行<企业会计制度>有关问题的规定》(财会[2001]62号)规定,外商投资企业应设置“应付福利费”科目,核算从原“应付工资”科目转入的属于应付中方职工的退休养老等项基金、保险福利费和国家的各项补贴、原职工奖励及福利基金余额,以及外商投资企业按规定从税后利润中提取的职工奖励及福利基金及其使用,并应当设置“从费用中提取的福利费”和“从税后利润中提取的职工奖励及福利”两个明细科目。
财政部《关于执行<企业会计制度>和相关会计准则有关问题解答(二)》(财会[2003]10号)关于外商投资企业执行《企业会计制度》是否按工资总额的14%计提职工福利费的问题规定:外商投资企业执行《企业会计制度》后,不再按工资总额的14%从费用中计提福利费。
企业当年发生的福利费在当期损益中据实列支。
日美企业薪酬制度的发展及对我国的启示精选文档

日美企业薪酬制度的发展及对我国的启示在知识经济时代,薪酬制度作为人力资源管理的核心内容,已成为企业发展的内在动力和主要激励机制。
随着薪酬实践的不断发展和薪酬理论研究的不断深入,相应地,薪酬问题的解决方案也在不断地变化着。
纵观当今世界的两大经济强国美国和日本,虽然分别采取了不同的薪酬制度经营企业,但是均获得了较好的效果。
本文旨在通过梳理美日两国企业薪酬制度的发展脉络,提炼和分析发达国家现代薪酬制度的新特点,为我国企业薪酬制度的改革提供有益的借鉴。
一、美国企业薪酬制度的发展历程个人主义是美国文化的核心,美国人以追求自我利益为目标,与此相适应,美国的企业在人力资源管理方面也更尊重个人的独立性,美国70%的大公司都依据员工的业务能力、工作表现和工作业绩等来支付薪酬,并以此作为评价和提拔员工的标准。
从20世纪初开始,美国企业的薪酬制度经历了一系列的演变。
1.传统的企业员工薪酬构成。
美国企业员工的薪酬由三个部分组成:基本工资、刺激性工资和福利金。
其中,基本工资是按照工作职位,根据岗位测评和市场因素确定的相对稳定的薪酬,是对一定工作职位所规定的工资等级和标准,一般以小时工资制(针对蓝领职员)或月薪(针对白领职员)的形式出现。
职工受雇于某一职位并正常上班,就能获得基本工资。
刺激性工资是以高于规定水平生产率作为基础,与员工个人的业绩紧密联系的薪酬形式。
如果说基本工资的主要目的是把合格的人员吸引并留在企业内,那么刺激性工资的主要目的则是用增加工资的办法来刺激职工的积极性,鼓励他们把工作做得更好。
美国企业中实行的刺激性薪酬制度种类很多,如计件工资、计时奖励。
一般来说,竞争激烈、员工个人业绩容易量化的行业和岗位,刺激性工资的作用较大,如服装业、销售业等。
福利金实质上是一种以职工集体为对象的补充性的薪酬。
美国企业员工福利主要由两部分构成:一部分是政府通过立法,要求企业必须提供的法定福利;另一部分是企业自己在没有政府立法的前提下主动提供的企业福利。
关于中外合资企业计提职工奖福基金政策的演变和解读

关于中外合资企业计提职工奖福基金政策的演变和解读(2009-08-24 09:00:50)转载▼标签:中外合资企业职工奖福基金政策演变解读财经分类:新企业会计准则一、原中外合资企业奖福基金的使用规定财政部《外商投资企业执行新企业财务制度的补充规定》(财工字[1993]474号)规定,职工奖励及福利基金,用于职工非经常性奖励、补贴购建和修缮职工住房等集体福利。
二、中外合资企业计提职工奖福基金政策演变的解读(一)原计提依据:《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第二次修正)第八条合营企业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法规定缴纳合营企业所得税后,应当提取职工奖励及福利基金,职工奖励及福利基金的提取比例由企业自行确定。
(二)解读1、“计划经济”时期,我国内资企业的职工工资、奖金费用是受到税法上的限制的,在规定标准内允许税前列支,超过标准部分只能税后列支。
在中外合资企业财税政策制订中,没有完全跳出内资企业在这方面的总体框架,只是作了一些变通:考虑到中外合资企业的特殊情况,为了限制企业无限制地发放工资性费用,防止过份消蚀企业所得税税基,公司员工年度工资税前列支总额,采取的是备案制(向税务部门),超过备案额度的,由企业在税后列支。
在备案额度外,规定了税后计提奖励基金,用于职工非经常性奖励,计提比例由企业自行决定。
2、“计划经济”时期,内资企业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5%至10%列入公司的法定公益金,公司提取的法定公益金用于本公司职工的集体福利。
中外合资企业的财务制度制定时,是通过税后计提福利基金来对接内资企业“法定公益金”的功效。
3、原《公司法》设计的强制性提取法定公益金的制度安排,属于计划经济的产物。
在目前社会保障体系逐步建立和完善的情况下,公司对职工的责任主要体现在工资性的薪酬当中,特别是企业职工住房制度与社会保险制度改革后,公司已经没有必要为职工筹集住房资金和其他福利性资金,法定公益金制度失去了原来的用途(实践中出现了大笔公益金长期挂帐闲置、无法使用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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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签:中外合资企业职工奖福基金政策演变解读财经分类:新企业会计准则一、原中外合资企业奖福基金的使用规定
财政部《外商投资企业执行新企业财务制度的补充规定》(财工字[1993]474号)规定,
职工奖励及福利基金,用于职工非经常性奖励、补贴购建和修缮职工住房等集体福利。
二、中外合资企业计提职工奖福基金政策演变的解读
(一)原计提依据: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第二次修正)第八条合营企业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法规定缴
纳合营企业所得税后,应当提取职工奖励及福利基金,职工奖励及福利基金的提取比例由企业自行确定。
(二)解读
1、“计划经济”时期,我国内资企业的职工工资、奖金费用是受到税法上的限制的,在规定标准内允许税前列支,超过标准部分只能税后列支。
在中外合资企业财税政策制订中,没有完全跳出内资企业在这方面的总体框架,只是作了一些变通:考虑到中外合资企业的特殊情况,为了限制企业无限制地发放工资性费用,防止过份消蚀企业所得税税基,公司员工年度工资税前列支总额,采取的是备案制(向税务部门),超过备案额度的,由企业在税后列支。
在备案额度外,规定了税后计提奖励基金,用于职工非经常性奖励,计提比例由企业自行决定。
2、“计划经济”时期,内资企业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5%至10%列入公司的法
定公益金,公司提取的法定公益金用于本公司职工的集体福利。
中外合资企业的财务制度制定时,是通过税后计提福利基金来对接内资企业“法定公益金”的功效。
3、原《公司法》设计的强制性提取法定公益金的制度安排,属于计划经济的产物。
在目前社会保障体系逐步建立和完善的情况下,公司对职工的责任主要体现在工资性的薪酬当中,特别是企业职工住房制度与社会保险制度改革后,公司已经没有必要为职工筹集住房资金和其他福利性资金,法定公益金制度失去了原来的用途(实践中出现了大笔公益金长期挂帐闲置、无法使用的问题)。
因此,法律没有必要、也不应该继续设定法定公益金制度来解决职工的集体福利。
4、内资企业自2006年1月1日起取消了提取法定公益金的制度后,为使中外合资企业这
方面政策及制度不至于变化太大,国家出台了一个相当有意思的通知和规定:财政部《关于<公司法>施行后有关企业财务处理问题的通知》(财企[2006]67号)规定,内资企业停止实行公益金制度以后,中外商投资企业的职工奖励及福利基金,经董事会确定继续提取的,应当明确用途、使用条件和程序,作为负债管理。
这个通知至少可以说明如下几点:
其一:中外合资企业计提职工奖励及福利基金的刚性的法律规定已经不存在了;
其二:中外合资企业可以自主决定是否继续计提职工奖励及福利基金的政策;
其三:如果企业不再执行这一政策,是不需要说明原因的,企业如果仍要计提,则应由企业的董事会作出决定(呵呵,企业股东要在税后给大家发钱,不进公司成本,关国家啥事?)。
三、停止税后计提“职工奖福基金”改为税前列支对企业的有利之处
我们知道,企业的成本费用支出有着先天的抵税(所得税)功效,原在税后计提职工奖福基金,就达不到抵税的目的。
从股东利益最大化角度来看,停止税后计提“职工奖福基金”改为税前据实列支显然是对股东价值更为有利。
综上所述,简单总结如下:
职工奖励及福利基金企业可以不再计提了
其一:新公司法实施后,原计提的法定要求已经不存在了;
其二:近年两税合并的改革,会计准则的与国际趋同,中外合资企业如果再在税后列支,站在公司角度来计,放弃了先天的抵税功效,得不偿失;
其三:即便在税后列支,但发放的现金类的奖励和福利,依据个人收入所得税法都是要计征个人收入所得税的。
因此,这一政策的改变,对公司员工及个人报酬来讲,丝毫不产生任何影响。
鉴于以上情况,建议所有的中外合资单位的股东和董事们,可停止税后计提“职工奖福基金”政策,改为税前据实列支的方法,不要再傻兮兮抱着老观念不放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