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规划)工伤案例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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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工伤案例分析(3篇)

法律工伤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某市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是一家从事建筑安装工程施工的企业。

2019年5月,公司承接了一项市政道路工程,雇佣了多名工人进行施工。

在施工过程中,工人张某(以下简称“张某”)在施工现场进行管道安装作业时,因操作不当,导致其左脚被卷入施工机械,造成严重伤害。

事故发生后,张某被紧急送往医院救治。

经诊断,张某左脚肌腱断裂,需要进行手术治疗。

经过一段时间的治疗,张某的伤情得到了一定的控制,但后续的治疗费用及生活补助问题成为困扰张某及其家人的难题。

二、案例分析1. 事故原因分析根据现场调查和事故调查报告,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是:(1)张某在操作施工机械时,未严格按照操作规程进行,存在违规操作行为;(2)公司安全生产管理制度不健全,未对施工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培训,导致张某缺乏安全意识;(3)施工现场安全防护措施不到位,存在安全隐患。

2. 法律责任分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等法律法规,本案涉及的法律责任主要包括:(1)公司应承担的主要法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五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未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在本案中,公司未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张某受伤,依法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劳动者因工负伤、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

”在本案中,张某因工负伤,公司不得解除劳动合同。

(2)张某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张某在操作施工机械时,未严格按照操作规程进行,存在违规操作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六十六条规定:“劳动者违反操作规程,造成生产安全事故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张某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3. 事故赔偿分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规定:“因侵权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侵权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针对工伤的法律案例分析(3篇)

针对工伤的法律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在我国,工伤事故一直是社会关注的焦点。

工伤事故不仅给劳动者及其家庭带来了巨大的痛苦,也给企业和社会带来了沉重的负担。

为了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我国制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伤保险条例》(以下简称《条例》)。

本文将通过对一起工伤案件的案例分析,探讨工伤认定、赔偿标准及法律责任等问题。

二、案件事实2019年3月,李某入职某建筑公司担任工地电工。

同年5月,李某在工地进行电线维修时,因操作不当导致触电,经抢救无效死亡。

事故发生后,李某的家属向当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申请工伤认定。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经调查核实,认定李某的死亡为工伤。

三、案例分析(一)工伤认定1. 工伤认定依据根据《条例》第十四条的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2)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3)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4)患职业病的;(5)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6)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本案中,李某在上班时间、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符合《条例》第十四条第(1)项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

2. 工伤认定程序根据《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用人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本案中,李某的家属在事故发生后及时向当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了工伤认定申请,符合《条例》的规定。

(二)赔偿标准1. 工伤赔偿范围根据《条例》第三十三条的规定,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应当享受以下待遇:(1)工伤医疗费;(2)工伤津贴;(3)一次性伤残补助金;(4)一次性工亡补助金;(5)丧葬补助金;(6)供养亲属抚恤金;(7)其他应当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费用。

工伤法律案例分析(3篇)

工伤法律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甲公司是一家从事建筑行业的公司,乙是该公司的一名普通工人。

2019年6月,乙在施工过程中,不慎从高空坠落,导致腰部受伤,被紧急送往医院救治。

经过检查,乙被诊断为腰椎骨折,需要进行手术治疗。

在治疗期间,甲公司支付了乙的医疗费用,但并未按照法律规定支付相应的工伤赔偿。

二、争议焦点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甲公司是否应当承担乙的工伤赔偿责任,以及赔偿的具体数额。

三、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的规定:“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第二十三条规定:“职工因工伤发生的下列费用,由用人单位按照下列标准支付:(一)工伤医疗费;(二)工伤康复费;(三)伤残津贴;(四)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五)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六)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四、案例分析1. 甲公司是否应当承担乙的工伤赔偿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的规定,乙在施工过程中受伤,属于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应当认定为工伤。

因此,甲公司应当承担乙的工伤赔偿责任。

2. 赔偿的具体数额(1)工伤医疗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项的规定,甲公司应当支付乙的工伤医疗费。

具体数额为:住院治疗期间的实际医疗费用。

(2)工伤康复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项的规定,甲公司应当支付乙的工伤康复费。

具体数额为:康复治疗期间的实际康复费用。

(3)伤残津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三)项的规定,甲公司应当支付乙的伤残津贴。

具体数额为:根据乙的伤残等级和工资水平,按照规定标准计算。

(4)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三条第(四)项的规定,甲公司应当支付乙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具体数额为:根据乙的伤残等级,按照规定标准计算。

(5)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五)项的规定,甲公司应当支付乙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

工伤案例分析

工伤案例分析

工伤案例分析事故背景:2023年4月15日,某建筑工地发生了一起严重的工伤事故。

一名工人在进行高空作业时,由于安全绳索断裂,从10米高的脚手架上坠落,导致重伤。

事故发生时,该工人正在进行外墙粉刷工作。

事故发生的原因:1. 安全绳索老化:经过调查,发现该安全绳索已经使用了超过两年,没有进行定期的检查和更换。

2. 缺乏安全培训:工人在上岗前没有接受足够的安全操作培训,对于高空作业的安全意识不足。

3. 现场监督不力:工地负责人未能及时发现并纠正工人的不安全行为,缺乏有效的现场安全管理。

事故的影响:1. 工人重伤:工人因坠落导致多处骨折和内脏损伤,需要长期住院治疗,严重影响了其身体健康和生活质量。

2. 经济损失:工地因事故停工,造成了直接的经济损失,包括医疗费用、误工费以及可能的赔偿费用。

3. 社会影响:该事故引起了社会对建筑工地安全管理的关注,对企业的声誉造成了负面影响。

预防措施:1. 定期检查和维护安全设备:确保所有安全设备,如安全绳索、安全带等,都处于良好的工作状态,并定期进行更换。

2. 加强安全培训:对所有工人进行定期的安全操作培训,提高他们的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

3. 强化现场监督:工地负责人应加强现场监督,确保所有安全规程得到遵守,及时纠正不安全行为。

法律后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伤保险条例》,企业有责任为员工提供安全的工作环境,并承担因工伤事故造成的医疗费用和赔偿责任。

在本案例中,企业除了需要支付工人的医疗费用外,还可能面临工伤保险的赔偿要求,以及可能的行政处罚。

通过这个案例分析,我们可以看到,工伤事故的发生往往是多方面因素共同作用的结果。

因此,企业在预防工伤事故时,需要从设备维护、员工培训和现场管理等多个角度入手,采取综合性的预防措施。

同时,企业还应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确保员工的合法权益得到保护。

针对工伤的法律案例分析(3篇)

针对工伤的法律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2018年4月,某公司员工李某在为公司进行设备维修时,不慎从高处坠落,导致腿部骨折。

事故发生后,李某被送往医院治疗,经鉴定为八级伤残。

李某向公司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经认定为工伤。

然而,在赔偿问题上,李某与公司产生了纠纷。

二、争议焦点1. 公司是否应当承担赔偿责任?2. 赔偿标准如何确定?三、案例分析(一)公司是否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的规定:“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本案中,李某在为公司进行设备维修时,不慎从高处坠落,属于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情形,符合工伤认定的条件。

因此,公司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二)赔偿标准如何确定1. 工伤赔偿标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六条的规定,工伤职工应当享受以下待遇:(1)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八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个月。

(2)一次性医疗补助金:八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个月。

(3)一次性就业补助金:八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个月。

2. 案例中赔偿标准的确定在本案中,李某的月工资为5000元。

根据上述规定,李某应获得的赔偿标准如下:(1)一次性伤残补助金:5000元/月× 8个月 = 40000元。

(2)一次性医疗补助金:5000元/月× 8个月 = 40000元。

(3)一次性就业补助金:5000元/月× 8个月 = 40000元。

(4)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辅助器具费等费用: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综上所述,李某应获得的赔偿总额为:40000元 + 40000元 + 40000元 + 医疗费等费用 = 120000元 + 医疗费等费用。

四、判决结果经法院审理,认定公司应当承担李某的工伤赔偿责任,判决公司支付李某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医疗补助金、一次性就业补助金及医疗费等费用共计120000元。

五、启示1. 企业应加强安全生产管理,确保职工的生命安全。

工伤事故认定及案例分析

工伤事故认定及案例分析
8个月
十级
4个月
工伤认定的根据
(二)视同工伤的情形 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案例八
高血压突发是否算工伤?
某物业公司职工强某是位高血压病患者,2014年12月,强某在加班时突然发病,送到医院抢救后,留下半身不遂的后遗症。强某要求享受工伤保险,要物业公司支付医药费、护理费等相关费用。物业公司却认为强某虽然是在工作中发病,但其发病与工作无关,只能给予他医疗保险待遇。那么,工作时间发病是否算工伤?
案例六
离职后检查出职业病的
韩刚为某化工厂的职工,负责某化学药剂的配制工作,由于该化学药剂是新型的药剂,其危害性用当时的科学手段尚无法检测出来。5年后,韩刚由于同单位领导存在矛盾,决定辞职。辞职后,韩刚将其个人档案拿到了街道办事处保管。就在找工作过程中,突然发觉胸口郁闷,当场晕倒。后经过专家联合诊断,韩刚出现的这种情况为其在化工厂配制的药剂辐射所致,这种病无法医治。韩刚悔恨不已,要求化工厂让其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化工厂以韩刚与自己已不存在劳动关系为由,拒绝了韩刚的请求。
终止劳动关系 一次性享受 工伤保险待遇
1.一次性伤残补助金、2.伤残津贴、3.生活护理费、4.工伤医疗待遇
1-10级伤残
序号
项目
计发基数
计发标准
支付主体
1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本人工资
一级
27个月
工伤基金
二级
25个月
三级
23个月
四级
21个月
五级
18个月
六级

工伤争议案例分析(精选3篇)

工伤争议案例分析(精选3篇)

工伤争议案例分析(精选3篇)工伤争议案例分析篇1刘某从事装卸工作。

20xx年9月7日中午,刘某下班回家吃午饭,后在乘坐兰某的摩托车返回单位途中被高某驾驶的肇事车辆撞伤,经抢救无效死亡。

公安机关对该事故进行调查后认定:兰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88.9mg/100ml,属醉酒,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高某血液中未检出酒精,但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刘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220.8mg/100ml,在事故中无责任。

事后,刘某之妻曹某向某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要求确认刘某死亡属于工伤。

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为,刘某事发时系醉酒状态,其死亡不符合工伤认定条件,决定不予认定或视同工伤。

后曹某申请行政复议,复议机关北京市某区政府作出维持原认定的决定。

曹某遂至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法院经审理认为,死者刘某在事故中不承担责任,虽然当时其于醉酒状态,但涉案交通事故的发生与刘某醉酒行为之间缺乏因果关系,某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适用法律错误,应予纠正。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三十七条第(二)项之规定,只有在醉酒行为与事故之间存在因果关系的前提下才不得作出认定工伤或者视同工伤的结论。

某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在未区分醉酒行为与事故伤害发生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的情况下,将存在醉酒行为的所有情形一概排除在工伤范围之外,属于适用法律错误,应予纠正。

工伤争议案例分析篇2张某于20xx年3月27日入职某装饰公司,双方尚未签订,装饰公司亦未对张某进行必要的入职培训和安全教育,20xx年4月7日,张某在工作过程中,左手被卷入颗粒粉碎机中造成受伤。

20xx年9月15日,张某被劳动行政部门认定为工伤,11月28日被劳动能力鉴定部门认定达到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标准六级。

20xx年1月29日,张某以装饰公司未签订劳动合同,未缴纳社会保险为由与装饰公司解除了劳动关系。

装饰公司以张某还处于试用工阶段,双方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为由不同意向张某支付工伤保险待遇,双方发生纠纷诉至法院。

工伤案例法律分析(3篇)

工伤案例法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某公司员工王某,于2018年1月1日入职该公司,担任生产部操作工。

2018年5月15日,王某在工作过程中,因机器故障导致其左手受伤,经医院诊断为“左前臂骨折”。

王某向公司提出工伤认定申请,但公司认为该事故并非因工作原因造成,拒绝承担工伤责任。

王某遂向当地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经调查核实,认定王某所受伤害为工伤。

二、案例分析1. 工伤认定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的规定,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本案中,王某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机器故障导致受伤,符合工伤认定的条件。

2. 公司责任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六条规定,用人单位未按照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本案中,公司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3. 工伤待遇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导致死亡的,其近亲属按照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本案中,王某受伤后,公司应按照规定向其支付工伤保险待遇。

4. 劳动合同解除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劳动者因工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

本案中,公司因王某受伤而解除劳动合同,违反了法律规定,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三、法律建议1. 用人单位应加强对生产设备的检查和维护,确保生产安全,避免类似事故的发生。

2. 用人单位应严格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及时提出工伤认定申请,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3. 用人单位应按照规定向受伤职工支付工伤保险待遇,保障职工合法权益。

4. 用人单位应遵守《劳动合同法》的规定,不得因职工受伤而解除劳动合同。

四、总结本案中,王某因工作原因受伤,符合工伤认定的条件。

公司未及时提出工伤认定申请,违反了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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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某男孩在造船厂上班的时候被钢板砸到,后来经过治疗大概伤残可以评为4级!男孩当时未满18周岁,也没和老板签订任何合同!而造船厂是将工程承包给这个私人老板的!既然现在出了这样的事情,那这个男孩的赔偿与医疗费到底应该谁来承担呢?造船厂和私人老板各承担什么样的责任呢?认定为工伤。

劳动法律关系:某男与造般厂之间。

《劳动合同法》第94条。

2.员工工伤单位免责如此约定违法无效2009 年7月份,临沂某乡镇农民金某到某建筑公司工作,公司提供的招工表上注明“如发生工伤事故公司概不负责”。

2009年11月15日,金某在工地施工时不幸受伤,被送到医院治疗。

某建筑公司只同意付医疗费,而不同意给其他赔偿,理由是双方已约定“发生工伤事故公司概不负责”。

无奈之下,金某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某建筑公司应支付金某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费用1.85万元。

3.工作过程中受惊吓罹患精神病算不算工伤?分析:不应该认定为工伤,根据专家会诊讨论,尤其是为辨别基因和环境因素对疾病的影响而进行的寄养研究揭示,在精神分裂症的发病风险中,是父母所提供的基因,而不是环境因素起至关重要的作用。

一般而言,普通人受到这样的惊吓是不会罹患精神类疾病的。

但应该注意,如果精神疾患是由外力重击等由脑部受损或病变引起且符合工伤认定的其他要素,则应该认定为工伤。

4 案例:在单位食堂吃饭受伤算不算工伤?分析:根据《上海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不属于“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的事故伤害”,也不属于“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故不能认定工伤,但可以享受医疗待遇。

5 案例:实习生发生意外算不算工伤?分析:应该认定为工伤,受理该案的法院认为甲与某中医院之间已形成事实上的劳动关系,我国法律目前虽然还没有大专院校学生在实习期间受到意外伤害,按工伤认定处理的明文规定,但这种认定符合国务院于2003年4月公布的《工伤保险条例》中规定的宽泛工伤范围,同时也符合建立健全的劳动保险保障机制的要求。

■6 案例:退休人员反聘能不能认定工伤?分析:应该认定为工伤,法院审理后认为,根据《宪法》规定,有劳动能力的人参加劳动应受法律保护。

国家的有关法规,也没有将超过退休年龄的人排除在工伤认定范围之外。

7 案例:已获交通损害全额赔偿还能不能认定工伤?郭某系某化工厂职工,平时都是乘坐单位班车上下班。

1999年9月17日,郭某因送孩子上学未能赶上班车,便乘公共汽车上班,中途换车时被一辆出租车撞倒,左腿受伤,住院治疗20多天。

事故发生后,经交通部门鉴定,出租车司机对事故负主要责任,并按《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全额赔偿郭某医疗费、护理费、误工费共计5988.74元。

郭某出院后,要求所在单位按工伤发给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并支付住院期间工资。

而化工厂认为,郭某上班不是单位班车行驶路线,因而不是在上下班的必经路线上,不能享受工伤待遇;即使认定工伤,由于郭某已经获得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工厂也无须再给郭某工伤赔偿。

郭某不服,诉诸仲裁和法院,您认为该如何判?分析:郭某应认定为工伤,并享受相关工伤保险待遇。

而且尽管由于郭某已经获得事故赔偿,故对郭某请求单位发给工伤补助金和住院期间工资仍予以支持。

理由如下: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款“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应该认定为工伤。

根据原劳动部《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第28条的规定,由于交通事故引起的工伤,交通事故赔偿已给付了医疗费、丧葬费、护理费、残疾用具费、误工工资的,企业或者工伤保险经办机构不再支付相应待遇(交通事故赔偿的误工工资相当于工伤津贴);已给付死亡补偿费或者残疾生活补助费的,工伤保险的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或者一次性伤残补偿金不再发给(但死亡补偿费或者残疾生活补助费低于工伤保险的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或者一次性伤残补偿金的,由企业或者工伤保险经办机构补足差额部分)。

根据上述规定,员工因交通事故引起的工伤,工伤待遇与交通事故赔偿是不能重复享受的。

但2004年1月1日起施行的《工伤保险条例》对此不再作相应规定。

而2003年12月26日公布,2004年5月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2条规定,劳动者因工伤事故受到人身损害,按《工伤保险条例》处理;因用人单位以外的第三人侵权造成劳动者人身损害的,劳动者可请求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

所以法院认为,工伤保险关系与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关系是两个不同的法律关系,当《工伤保险条例》不再规定“取得了交通事故赔偿,就不再支付相应工伤待遇”时,劳动者完全可以既依《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又依《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的规定获得交通事故损害赔偿。

即工伤待遇与交通事故赔偿可以兼得,本案中的郭某可获得工伤和交通事故损害的双重赔偿。

又及,《苏州市职工工伤保险暂行办法》第二十二条明文规定“同一工伤事故兼有民事赔偿(包括交通事故赔偿)的,按照先民事赔偿、后工伤保险支付待遇的顺序处理。

民事赔偿已给付了医疗费、丧葬费、残疾用具费、误工工资(相当于工伤津贴)、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死亡裣费)和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残疾生活补助费)的,工伤保险重复支付相应待遇,民事赔偿支付的上述待遇标准低于工伤保险的,由工伤保险补助足差额部分。

本规定中的其他工伤保险待遇照发。

”,可资借鉴参考。

作一下引申,工伤保险与民事损害赔偿的关系,在审判实践中长期存在争论。

从性质上看,工伤保险属于社会保险范畴,与民事损害赔偿性质上存在根本的差别。

但是,由于工伤保险赔付是基于工伤事故的发生,与劳动安全事故或者劳动保护瑕疵等原因有关,因此,工伤事故在民法上被评价为民事侵权。

这就产生了工伤保险赔付与民事损害赔偿的相互关系问题。

相对于民事损害赔偿而言,工伤保险具有特殊的优点:工伤保险实行用人单位无过错责任,并且不考虑劳动者是否有过错,只要发生工伤,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就应给予全额赔偿。

民事侵权考虑受害人自身是否存在过失,实行过失相抵,即根据受害人过失程度相应减少赔偿数额。

此外,工伤保险实行社会统筹,有利于受害人及时获得充分救济;企业参加工伤保险,分散了赔偿责任,有利于企业摆脱高额赔付造成的困境,避免因行业风险过大导致竞争不利;工伤保险还有利于劳资关系和谐,避免劳资冲突和纠纷。

鉴于上述理由,我们认为,用人单位通过缴纳保险费的方式承担责任,对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双方都有利。

因此,发生工伤事故,属于用人单位责任的,工伤职工应当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不能再通过民事诉讼获得双重赔偿。

但如果劳动者遭受工伤,是由于第三人的侵权行为造成,第三人不能免除民事赔偿责任。

例如职工因工出差遭遇交通事故,工伤职工虽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但对交通肇事负有责任的第三人仍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8 案例:陪吃陪喝受伤算不算工伤?某公司营销经理在上班时间陪客户到饭店吃饭,出来时不慎从楼梯上摔下来,造成身体多处受伤,单位向当地劳动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请问是否予以支持?分析:原则上不予认定,这种情况一般应先追究饭店是否有相应的民事责任(比如饭店的出行道路上有无障碍物或特别容易滑倒的情形),然后再考虑企业内部制定的合法的岗位职责中是否针对营销人员有“陪吃陪喝”的岗位要求,如果的确有,且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五款“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则可以认定为工伤。

所以此类案件的关键在于“陪吃陪喝”是否作为工作内容进入企业的合法的规章制度。

如果企业通过合法程序(如召开职代会或工会讨论通过)确立了“陪吃陪喝”的合法合理性,根据条例应该认定为工伤。

9 案例:因工作原因发生厮打能不能认定为工伤?分析:上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作出了不维持下级劳动行政保障部门的认定决定的行政复议,确定钱某所受伤害确系工伤。

理由是:第一,钱某遭到全某殴打的原因是没有按照全某的要求为其修理设备,而是按照车间主任的要求修理其它设备,这是由于工作而发生的伤害。

而且钱某遭受伤害也是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之内。

第二,钱某与全某打架是违反了劳动纪律,但事端是由全某引起的,钱某是属于自我防卫。

因为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三项的规定,因履行职责遭受人身伤害的,应属于工伤。

在本案中。

钱某已将全某修理设备报修单交给了车间主任,并根据车间主任的安排,先修理其它设备。

全某以此为由殴打钱某,钱某所受伤害是履行工作职责所致。

这明显不同于全某以工作以外的原因殴打钱某。

因此,属于工伤无疑。

就本案而言,钱某打架属于正当的自我防卫,不同于全某寻衅滋事的打架;第二,对《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六条第一项规定的违法情形,不宜作宽泛的解释。

因为劳动法第三条第二款规定,劳动者应当执行劳动安全卫生规程。

如果因为劳动者为按劳动安全卫生所受伤害都以违反劳动法的这条规定为由,被排除在工伤范围之外,明显是不符合工伤保险所奉行的不追究劳动者过错的原则的。

10 案例:司机蓄意违章酿成事故算不算工伤?分析:法院经审理认为,交通事故中袁某虽负主要责任,其行为是属过失行为,非主观上故意,故不属于蓄意违章。

启东市劳动保障局对其单位汽车司机袁某的工伤认定并无不当。

法院遂作出了上述一审判决。

11 案例:上班途中违反交通规则算不算工伤?分析:一般情况下应该认定为工伤,单位的说法不无道理,据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福利保险处有关领导解释,这是《工伤保险条例》制定过程中的一个漏洞,不过随着《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升格为法律,新的《治安管理法》将更为人性化,这个问题也将得到解决。

目前,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会同上海高院根据立法原意对这个问题作出解释,上下班途中的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原则上应认定工伤,除非出现醉酒导致伤亡或者自残自杀等其他排除情形。

12 案例:7点上班,6点50分摔伤是不是工伤?分析:法院受理该案后,依法追加了万厦公司为第三人参加诉讼,并于11月1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汪发军诉称,被告社保局于2003年7月22日作出的龙人劳社工认字(2003)第21号“不属于工伤”的工伤认定决定书,其认定的事实及适用法律不当,原告为万厦公司打工,按照公司规定,工人在工作期间可以上厕所,原告在6月10日上午7点前已经到达工地,但在去上厕所的路上不慎跌入基坑受伤,原告认为去上厕所是为工作作准备,是工作时间的延伸,因此该伤应认定为工伤。

为此要求撤销被告社保局的工伤认定决定书。

法院审理后认为,2003年6月10日上午6时50分许,原告汪发军已经进入第三人的工地,其主观目的是为第三人工作而不为其他。

因去上厕所的途中不慎掉入工地的基坑中摔伤,应属在生产工作的时间和工作区域内受伤,该受伤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14条第(一)项关于工伤认定的规定,应认定为工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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