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吉林市民办培训学校设置标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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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吉林市中等职业学校布局结构调整方案的通知-吉市政办发[2006]26号

吉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吉林市中等职业学校布局结构调整方案的通知-吉市政办发[2006]26号

吉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吉林市中等职业学校布局结构调整方案的通知正文:---------------------------------------------------------------------------------------------------------------------------------------------------- 吉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吉林市中等职业学校布局结构调整方案的通知(吉市政办发〔2006〕26号)市政府有关部门:《吉林市中等职业学校布局结构调整方案》已经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六年九月二十日吉林市中等职业学校布局结构调整方案一、指导思想服从服务于地方经济发展需要,通过“合并、重组、置换”等方法,调整学校布局,整合专业资源,按照我市职业教育改革与发展“十一五”规划的要求,实行集团化、集约化、连锁化、规模化办学,利用三年时间,将市属21所中等职业学校调整为13所。

二、调整原则(一)强化政府统筹,坚持整体规划。

根据地方经济发展趋势、就业需求和教育现状,统筹职业教育和其他各类教育协调发展,整合现有职业教育资源,优化职业学校布局结构。

(二)实施分类整合,优化资源配置。

本着办学方向一致、专业设置相近或互补的原则,面向市场,分类整合。

(三)发挥专业优势,突出办学特色。

打破部门和行业界限,整合教育资源,发展优势专业,突出办学特色,扩大办学规模,提高办学层次和质量。

(四)精心组织实施,积极稳妥推进。

由于职业教育布局调整工作涉及面广,工作难度大,情况复杂,因此,在组织实施过程中,既要考虑到解决学校发展中存在的矛盾和问题,又能保持学校的相对稳定。

三、调整内容(一)吉林女子学校(吉林女子学校北校区)、吉林服装学校、吉林旅游学校三校合一,迁入吉林一中原校址办学。

(二)吉林市林业职工中等专业学校(隶属市林业局)划归市教育局管理,与吉林省城市建设学校、吉林实验中等专业学校三校合一,在吉林省城市建设学校校址办学。

吉教联〔2021〕67号关于印发《吉林省校外培训机构预收费监管办法》的通知-

吉教联〔2021〕67号关于印发《吉林省校外培训机构预收费监管办法》的通知-

吉教联〔2021〕67号关于印发《吉林省校外培训机构预收费监管办法》的通知正文:---------------------------------------------------------------------------------------------------------------------------------------------------- 吉教联〔2021〕67号关于印发《吉林省校外培训机构预收费监管办法》的通知各市(州)教育局、发展改革局、市场监督管理局、税务局、各银保监分局,长白山管委会教科局、经发局、市场监督管理局、税务局,梅河口市教育局、发展改革局、市场监督管理局、税务局,中国人民银行各市(州)中心支行、长春市各县(市)支行:现将《吉林省校外培训机构预收费监管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吉林省教育厅吉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吉林省市场监督管理厅中国人民银行长春中心支行国家税务总局吉林省税务局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吉林监管局2021年12月9日吉林省校外培训机构预收费监管办法第一条为依法规范我省校外培训机构办学行为,有效防范“退费难”“卷钱跑路”等损害群众利益的问题发生,净化校外培训环境,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减轻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作业负担和校外培训负担的意见》(中办发〔2021〕40号)、《教育部等六部门关于加强校外培训机构预收费监管工作的通知》(教监管函〔2021〕2号)、《中共吉林省委办公厅、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减轻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作业负担和校外培训负担的若干措施》(吉办发〔2021〕35号)等文件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我省范围内审批登记的面向中小学生(含幼儿园儿童)的校外培训机构(以下简称机构)。

第三条预收费是指机构预先收取的学员培训服务费用(以下简称预收费)。

吉林市民办培训学校设置标准(暂行)

吉林市民办培训学校设置标准(暂行)

吉林市民办培训学校设置标准(暂行)第一条为规范民办培训学校的办学行为,促进我市民办教育事业健康有序发展,根据《民办教育促进法》、《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吉林省促进民办教育发展若干规定》及有关法律法规,参照国家和省有关同级同类公办学校设置标准,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标准。

第二条本标准所称民办培训学校,是指在我市行政区域内由国家机构以外的企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等社会组织或者个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面向社会举办的实施文化教育培训,不颁发国家承认学历文凭的培训学校及培训机构。

第三条民办培训学校的设置要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有利于促进我市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符合我市教育发展的需要和民办教育的布局要求;法律法规没有作出规定的,应当符合本标准设置的条件。

第四条申请举办民办培训学校的社会组织,应具有法人资格。

申请设立的民办学校应当具备法人条件。

申请举办民办培训学校的个人,应当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品行端正,无不良诚信记录,具备与拟办学校层次相应的文化程度。

学校的法定代表人应有本市常住户口或为本市常住居民。

如法定代表人非本市常住户口,则需向审批机关提供个人工作单位、人事关系所在地或街道办事处开具的证明。

举办者不得同时举办或联合举办两个及两个以上同类培训机构(不含经依法核准的分支机构)。

第五条校长或主要行政负责人应当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在中国定居,并具有5年以上教育教学工作经验,中级以上职称(包括中级职称),具有与所办教育层次相应的学历,且不得低于大专学历,年龄不得超过七十周岁,身体健康,无不良行为记录。

第六条应当设立理事会、董事会或其他形式的符合法律规定的决策机构。

决策机构由举办者或者其代表、校长、教职工代表等成员组成,不得少于5人,其中三分之一以上的成员应当具有5年以上的教育教学经验。

决策机构负责人应当品行良好,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七条应当制定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学校章程,有学校发展的近期计划和远期发展规划。

吉林省民办幼儿园设置标准

吉林省民办幼儿园设置标准

吉林省民办幼儿园设置标准1.民办幼儿园场所设置应符合当地幼儿园布局规划要求。

2.民办幼儿园应实行保育与教育相结合,遵循儿童身心发展规律,关注儿童个体差异,以游戏为基本活动形式,注重儿童良好品德和行为习惯的培养,重视儿童潜能的合理开发,促进儿童全面、健康发展,快乐成长。

3.民办幼儿园应有与办学规模相适应的开办资金,应依法设立董事会、理事会或其他决策机构,董事会或者理事会的组成人员应当符合法定条件。

4.民办幼儿园的办学规模,一般不少于3个班,不超过12个班。

每班幼儿人数一般为:小班(3-4周岁)不超过25人;中班(4-5周岁)不超过30人;大班(5-6周岁)不超过35人。

寄宿制幼儿园每班幼儿人数酌减。

5.民办幼儿园应有与其教育规模相适应,保证正常保育、教育活动所需的园舍,生均建筑面积不低于3平方米。

园舍应当坚固、安全、适用,保证2个以上安全出口。

有防火通道。

不得租赁简易建筑物、危房以及住宅等其他不适宜于教育活动的房屋、场地及设施。

托儿所、幼儿园不得与汽车库组合建造。

幼儿活动用房不得超过3层,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

设在其他功能的民用建筑内时,应独立分隔,并应设置独立的安全出口。

活动室生均面积不低于1.2平方米。

卫生间面积不低于8平方米,安全适用,满足幼儿需求。

应有保健及晨检功能的室(厅、亭),使用面积不低于8平方米。

应有满足幼儿音体活动需要的场地。

提供就餐服务的,应符合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的相关规定。

6.民办幼儿园有适合幼儿使用的桌椅、开放式的玩具柜、图书架、毛巾架、水杯柜;有供幼儿饮水的设施;有防暑降温和防寒保暖等基本设备。

全日制幼儿园应配备符合卫生条件的幼儿睡床,做到每人一床。

寄宿制幼儿园应设独立睡眠室,并保证每人一床。

7.民办幼儿园玩教具按照国家《幼儿园玩教具配备标准》三类及以上标准配备。

有满足幼儿活动需要的、符合国家卫生和安全标准的室内、外玩教具、游戏材料、幼儿图书。

有满足幼儿身体发展需要的户外运动器械,安全、适用、摆放合理,且安置在软质地面。

吉林市民办培训学校设置标准(暂行)

吉林市民办培训学校设置标准(暂行)

吉林市民办培训学校设置标准(暂行)第一条为规范民办培训学校的办学行为,促进我市民办教育事业健康有序发展,根据《民办教育促进法》、《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吉林省促进民办教育发展若干规定》及有关法律法规,参照国家和省有关同级同类公办学校设置标准,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标准。

第二条本标准所称民办培训学校,是指在我市行政区域内由国家机构以外的企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等社会组织或者个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面向社会举办的实施文化教育培训,不颁发国家承认学历文凭的培训学校及培训机构。

第三条民办培训学校的设置要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有利于促进我市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符合我市教育发展的需要和民办教育的布局要求;法律法规没有作出规定的,应当符合本标准设置的条件。

第四条申请举办民办培训学校的社会组织,应具有法人资格。

申请设立的民办学校应当具备法人条件。

申请举办民办培训学校的个人,应当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品行端正,无不良诚信记录,具备与拟办学校层次相应的文化程度。

学校的法定代表人应有本市常住户口或为本市常住居民。

如法定代表人非本市常住户口,则需向审批机关提供个人工作单位、人事关系所在地或街道办事处开具的证明。

举办者不得同时举办或联合举办两个及两个以上同类培训机构(不含经依法核准的分支机构)。

第五条校长或主要行政负责人应当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在中国定居,并具有5年以上教育教学工作经验,中级以上职称(包括中级职称),具有与所办教育层次相应的学历,且不得低于大专学历,年龄不得超过七十周岁,身体健康,无不良行为记录。

第六条应当设立理事会、董事会或其他形式的符合法律规定的决策机构。

决策机构由举办者或者其代表、校长、教职工代表等成员组成,不得少于5人,其中三分之一以上的成员应当具有5年以上的教育教学经验。

决策机构负责人应当品行良好,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七条应当制定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学校章程,有学校发展的近期计划和远期发展规划。

长春民办非学历学校设置标准和长春高考补习

长春民办非学历学校设置标准和长春高考补习

长春市民办非学历学校设置标准一、申请举办民办非学历学校(含教育机构)的社会组织,应当依法具有法人资格,并向审批机关提供该组织的法人资格证明及上级主管单位的意见;申请举办民办非学历学校的个人,应当依法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并向审批机关提供个人工作单位、人事关系所在地或街道办事处的意见。

二、举办者应当向审批机关提交符合法律、法规的学校章程、首届学校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决策机构组成人员名单,决策机构首届成员由举办者推荐,由董事长、校长、教工代表组成,人数为3人以上的奇数;应当建立和完善学校管理制度,建立必要的教育教学和管理等工作机构。

有完备的教学计划、教学大纲和国家承认或有关部门任可的教材。

三、学校的法定代表人由理事长、董事长或者学校校长担任。

四、民办非学历学校的主要行政负责人(校长)应有较高的政策水平,并具备良的思想道德品质和职业道德素质,具有大学专科以上文凭,3年以上的教育教学经验,有与所办学校的教育教学层次相应的学识水平、专业技术职称、教育教学能力与管理能力,身体健康,能坚持全日制工作,年龄一般不超过70周岁。

五、教师队伍必须与所设专业的层次、规格相适应。

每专业需配备专任教师,聘任的教师具备国家规定的教师资格,具备教师资格证书。

学校的管理人员应当包括专职财务人员,管理人员与学员比例不少于1:50。

聘任教师和工作人员的应签定聘任合同书,明确双方权利、义务。

聘用外籍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六、有稳定的办学资金来源,开办资金额不少于10万元。

学校正式设立前应向审批机关提交具备资质的中介机构出具的开办资金的验资报告。

七、具备与办学层次、办学规模相应的稳定、集中、安全、卫生、符合标准的校舍,同时向审批机关提供该校舍的房屋产权证明。

面积一般不少于150平方米(每生平均不得少于1.5平方米),并配有能满足举办专业教学需要的教学设施设备。

主要教学设备一般应自有。

凡租借的校舍,租期一般不少于3年。

吉林市教育局关于深入开展全市民办教育机构办学行为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

吉林市教育局关于深入开展全市民办教育机构办学行为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

吉林市教育局关于深入开展全市民办教育机构办学行为专项
整治工作的通知
【法规类别】教育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吉市教发[2016]50号
【发布部门】吉林市教育局
【发布日期】2016.07.07
【实施日期】2016.07.07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吉林市教育局关于深入开展全市民办教育机构办学行为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
(吉市教发〔2016〕50号)
各县(市)区教育局,高新区、经开区教育局,市属民办学校: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各级各类民办教育机构办学行为,依法维护举办者及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营造民办教育发展的良好外部环境,推进我市民办教育健康有序发展,吉林市教育局决定在2015年全市民办教育专项整治的基础上,深入开展全市民办教育机构办学行为专项整治工作。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专项整治对象
经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审批设立的各级各类民办教育机构,包括民办学历教育学校、民办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和民办幼儿园。

二、专项整治内容
依法规范全市各级各类民办教育机构的办学资质、办学行为、招生宣传行为、收费行为和教师从教行为等,主要包括:
(一)办学条件是否达到国家、省、市相应办学标准;。

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全省2011年度民办职业培训学校考核评估工作方案的通知

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全省2011年度民办职业培训学校考核评估工作方案的通知

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全省2011年度民办职业培训学校考核评估工作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11.03.28•【字号】吉人社办字[2011]78号•【施行日期】2011.03.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职业培训正文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全省2011年度民办职业培训学校考核评估工作方案的通知(吉人社办字〔2011〕78号)各市(州)、长白山管委会、县(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省属各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现将《全省2011年度民办职业培训学校考核评估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各地和单位根据方案要求,认真抓好落实。

二○一一年三月二十八日全省2011年度民办职业培训学校考核评估工作方案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加强对民办职业培训学校(以下简称民办培训学校)的监督管理,规范办学行为,提高培训质量,决定对全省民办培训学校进行考核评估。

特制定方案如下:一、考核评估对象在2010年12月31日以前经各地人社部门批准设立的民办培训学校(2011年1月1日后批准设立的只提供基本信息材料)。

二、考核评估内容重点检查评估学校规章制度建设、师资状况、办学条件、招生宣传、统编教材使用、职业技能鉴定、安全防火等情况。

三、考核评估方法按照“谁审批、谁管理、谁负责”的原则,由各地人社部门分别组织对所属民办培训学校进行检查评估。

(一)自查自评(2011年3月下旬-4月10日)各地结合实际制定本地民办培训学校考核评估工作实施方案,各学校对照评估标准进行自查,形成自查评估材料,并上报所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管理部门。

(二)检查评估(2011年4月11日-5月31日)各地专门随机抽调技工院校和民办培训学校有办学经验教师组成考核评估专家组,在自查自评的基础上,对本地区民办培训学校进行现场考核评估,形成考核评估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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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吉林市民办培训学校设置标准》的通知
吉林教师考试交流群:279620409
各县(市)区教育局,高新区、经开区教育局:
依据《民办教育促进法》及《教育部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资金进入教育领域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教发〔2012〕10号)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文件精神,结合我市民办教育发展的实际,吉林市教育局制定了《吉林市民办培训学校设置标准》,现印发给你们,望认真遵照执行。

吉林市教育局
2013年10月28日
吉林市民办培训学校设置标准
第一条为规范民办培训学校的办学行为,促进我市民办教育事业健康有序发展,根据《民办教育促进法》、《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吉林市民办教育促进条例》、《吉林省促进民办教育发展若干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参照国家和省有关同级同类公办学校设置标准,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标准。

第二条本标准所称民办培训学校,是指在我市行政区域内由国家机构以外的企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等社会组织或者个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面向社会举办的实施文化教育培训,不颁发国家承认学历文凭的培训学校及培训机构。

第三条民办培训学校的设置要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有利于促进我市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符合我市教育发展的需要、民办教育的整体布局要求,符合教育、卫生和安全标准;法律法规没有作出规定的,应当符合本标准设置的条件。

第四条申请举办民办培训学校的社会组织,应具有法人资格。

申请设立的民办培训学校应当具备法人条件。

申请举办民办培训学校的个人,应当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品行端正,无不良诚信记录,具备与拟办学校层次相应的文化程度。

学校的法定代表人应有本市常住户口或为本市常住居民。

如法定代表人非本市常住户口,则需向审批机关提供个人工作单位、人事关系所在地或街道办事处开具的证明。

举办者不得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举办或联合举办两个及两个以上同类民办培训学校(不含经依法核准的分支机构)。

第五条校长或主要行政负责人应当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在中国定居,并具有5年以上教育教学工作经验(提交县<市>区级以上教育部门出具的任职资格证书),中级以上职称(包括中级职称),具有与所办教育层次相应的学历,且不得低于大专学历,年龄不得超过七十周岁,身体健康,无不良行为记录。

第六条应当设立理事会、董事会或其他形式的符合法律规定的决策机构。

决策机构由举办者或者其代表、校长、教职工代表等成员组成,不得少于5人(人数必须为奇数),其中三分之一以上的成员应当具有5年以上的教育教学经验。

决策机构负责人应当品行良好,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七条应当提交符合法律法规的申办报告,并载明拟设的收费项目和拟定的收费标准。

应当制定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学校章程,有学校发展的近期计划和远期发展规划。

第八条应当建立教学管理、教师管理、财务管理和安全管理等各项规章制度,收退费制度及安全工作的制度和相关预案。

第九条应当具有与所办专业相适应的教学计划和课程设置安排。

第十条民办培训学校的工作人员必须身体健康,并按有关部门规定定期体检,无慢性传染性疾病和精神疾病。

应当具有与办学规模、专业设置相适应的结构合理的专兼职教师队伍和专职管理人员。

管理人员应持有相应任聘岗位的职业资格证书,教师应当具备《教师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与办学层次、类别相适应的教师资格。

学校应当具有专职管理和教学人员5人以上,乡(镇)村可放宽至3人,专职教师不得少于教师总数的1/3;具有中级专业技术职称教师占专任教师总数的20%以上。

未经原工作单位、上级主管部门和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在职中小学教职员工,不得作为民办培训学校的法人代表、校长、管理人员、教师及其他工作人员。

第十一条应当有具备资格的财会人员,且应与学校举办者(学校为个人举办的)、校长或主要行政负责人之间无直系亲属关系。

第十二条应当有稳定的经费投入。

学校地址在城市的应当有不低于30万元的办学资金(含资产投入),其中,教学仪器设备总值不得少于10万元。

学校地址在农村的应当有不低于10万元(含资产投入)的办学资金,其中,教学仪器设备总值不得少于5万元。

县(市)可根据实际情况,在此基础上做适当调整,但办学资金不得低于10万元。

第十三条每年一月底前,民办培训学校应当依法从上一年度的收入中扣除2%作为风险保证金;年度收入难以确定的,可按学校规模大小每年扣除1-3万元作为风险保证金。

新批准设立的,依法先期扣除不低于2万元的风险保证金。

风险保证金累计达到当期学校资产总
额的30%时,可不再提取。

风险保证金在审批机关指定的专户存储,利息计入本金。

风险保证金在审批机关的监督下专项用于该校发生意外事故或者其他有关事宜的处理。

任何单位、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占或者挪用。

学校依法终止后,作为办学资产返还出资者。

审批机关须接受上级有关部门对风险保证金提取和存储情况的监督。

第十四条校舍要集中设置,远离污染和噪音,并与办学层次、办学规模相适应,有良好的自然采光、照明和通风条件。

具有充足和完善的消防安全和监控设施、设备,符合消防安全等必要条件。

拟举办成立的民办培训学校应具有公安消防机关出具的消防安全证明。

新设文化类培训学校校舍的生均教室建筑面积不得少于 2 平方米,总建筑面积不得少于 500 平方米;其它类培训学校校舍的建筑面积不得少于250 平方米。

县(市)、乡(镇)村新设文化类培训学校校舍建筑面积可分别放宽至300平方米和150平方米。

招收全日制学生的,应有必要的卫生设施以及学生健身场所和器材;一般不设寄宿制学校,如有住宿生,应有与住宿学生人数相适应的宿舍、食堂,并符合相关安全和卫生标准。

租赁校舍的,需与产权人签订租赁合同,租赁期限不得少于二年,并且不得低于本学校一个教学周期。

第十五条民办培训学校的名称要确切表明其类别、层次和所在的具体行政区域,不得冠以“中华”、“中国”、“国际”、“吉林”等字样,不得使用“最高”、“最佳”、“第一”、“首家”等用语。

县(市)区审批的民办培训学校不得仅冠以“吉林市”的行政区域称谓。

两个以上民办培训学校向审批机关申请设立相同的符合规定的学校的名称,审批机关依照申请在先原则审批。

城区审批的民办培训学校的名称为:吉林市××区××培训学校(培训中心),县(市)审批的民办培训学校的名称为:××县(市)××培训学校(培训中心)。

第十六条民办培训学校依法取得办学许可证后,要求取得合理回报的民办培训学校应当到工商部门办理法定代表人登记;不要求取得合理回报的民办培训学校须按照国务院《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的规定到民政部门办理法定代表人登记。

依法到当地技术监督部门办理《组织机构代码证》,办理银行开户许可、设立银行账户。

并经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向主管物价部门履行收费备案手续。

民办培训学校依法实行公示制度,对其办学资质、收费标准和基本情况依法进行公示。

第十七条本标准自2013年12月1日起执行。

吉林市教育局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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