森林公安执法存在的问题与探讨
当前林业行政执法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当前林业行政执法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林业是经济和社会可持续发展的重要基础,是生态建设最根本、最长期的措施。
在可持续发展中,林业负有重要地位;在生态建设中,林业负有首要地位;在西部大开发中,林业负有基础地位。
森林是陆地生态系统的主体,林业是生态环境建设的主体,因此,做好林业行政执法工作,强化森林资源保护,维护生态安全,不断地推进林业生态建设,国民经济和社会进步才能实现可持续发展。
近年来,广汉市林业行政执法工作在上级业务部门的关心和支持下,在市委、市政府的高度重视下,始终坚持以《森林法》等法律法规为武器,依法行政。
林业行政执法在人员少,工作任务重的情况下,努力克服不利因素,严格执法,依法治林,适时开展专项行动,严历打击破坏森林资源的各种违法犯罪活动,为加强生态环境建设、保护森林资源和林业法制建设,作出了积极的努力和贡献。
但是,从目前开展林业行政执法的情况来看,我市林业行政执法工作还不能适应生态建设发展和治理的需要,依然还存在着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
特别是《行政诉讼法》、《行政许可法》实施以后,对林业行政执法提出了新的要求,这就促使我市林业主管部门和执法人员,要正视林业行政执法存在的问题,认真加以研究,提出改进和完善的措施,把全市的林业行政执法工作提高到一个新的水平。
结合实际,笔者就广汉林业行政执法中存在的问题进行剖析,并提出对策及建议。
当前,我市林业行政执法中存在的一些问题是:一、对《森林法》等法律法规的宣传还不够深入,缺乏应具的法律权威。
自《森林法》公布以来,虽然全市各乡(镇)政府和林业主管部门多次大张旗鼓地开展宣传,但往往限于帖标语、发资料、办专栏、出动宣传车等形式,而深入基层讲法、以案释法的较少,结果是声势大收效小。
据调查,目前,全市干部中有13%、群众中有52%的人不了解甚至不知道《森林法》。
森林公安执法调研报告

森林公安执法调研报告森林是地球上最重要的自然资源之一,拥有广泛的生态功能和重要的经济价值。
为了保护森林资源,维护生态平衡和人类赖以生存的环境,森林公安机关承担着重要的执法责任。
为了更好地开展工作,本次调研旨在了解森林公安的执法情况,以及存在的问题和挑战,并提出解决方案。
调研发现,森林公安执法工作存在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
首先,执法手段有限。
由于森林资源分布广泛且复杂,很难实现全面监控和覆盖。
现有的执法手段主要依赖于巡逻、巡查和监视等方式,缺乏科技手段的支持,导致执法效率低下。
其次,执法力量不足。
森林公安的执法力量相对薄弱,难以应对森林资源的维护和执法工作的需要。
此外,执法信息共享不畅,相关部门之间的协作也存在一些问题,导致信息闭塞,执法手段不够协同。
最后,执法监督不力。
由于森林资源分散,容易产生腐败和违法行为,但是执法监督机制相对薄弱,难以及时发现和处理问题。
针对上述问题和挑战,提出以下解决方案。
首先,加强执法手段的科技支持。
通过引入无人机、监控摄像头和遥感技术等科技手段,提高执法工作的效率和覆盖范围。
其次,增加执法力量。
加大对森林公安机关的力量投入,招募更多的执法人员,提高执法机关的整体实力。
同时,加强与其他相关部门的合作,实现信息共享和资源协同。
此外,建立完善的执法监督机制,加强对执法人员的培训和管理,确保执法过程的公正和透明。
要加强对违法行为的打击,加大惩罚力度,提高违法行为的成本,形成对违法者的震慑作用。
总之,森林公安机关的执法工作面临着诸多的挑战和问题,但是通过科技手段的引入、执法力量的加强、协同合作和监督机制的完善,可以提高执法工作的效率和质量,更好地保护森林资源,维护生态平衡和人类的福祉。
森林公安机关应该根据实际情况,制定详细的工作计划和措施,并不断优化执法工作的方式和方法,不断提高工作水平和能力,为森林资源的保护和人们的美好生活做出贡献。
基层森林公安行政执法中的问题与对策-森林法论文-法律论文-法学论文

基层森林公安行政执法中的问题与对策-森林法论文-法律论文-法学论文——文章均为WORD文档,下载后可直接编辑使用亦可打印——执法是公安工作的生命线,执法质量是执法工作的核心,直接关系到森林公安机关的形象及公信力。
作为一名基层森林公安民警,发现民警在林业行政执法中存在着诸多瑕疵和不规范问题,影响了办案质量。
现结合执法实践,针对这些问题谈谈自己粗浅的看法。
一、主要问题(一)接处警同步录音录像不规范或者不会摄录无论是盗伐滥伐,还是擅自开垦林地,抑或森林防火案件等,不同的警情,都有其特殊性、个别性,这些都应该在处警录像中予以体现,而不少同性质的林政案件,如,盗伐案件,从其摄录的现场录像情况看却很雷同,没有体现个别性的特征,看不到对处警全过程的录制。
按《110接处警工作规则》要求,处警录像应具备七何要素:何时、何地、何人、何事、何果、何因、何过程。
通俗地说,你摄录的这段录像,要说明:什么时间,什么地点,发生了什么事,是什么人所为,什么原因,什么过程和结果怎样。
而不少处警录像缺东少西,有的只是对现场简单地录制,根本起不到客观、公正、原始、真实记录和固定执法者与被处罚人的言行活动、现场及现场周边环境等实际情况,就更无法起到证据证明作用了。
因此,办案人员必须用心掌握处警录音录像所需的方法和技巧,用心思考和实践如何客观、完整地将上述七何要素反映到具体案件处警录像中,学习和熟练掌握执法记录仪等摄录工具的使用方法。
同时,在体现七何要素前提下,还要注意摄录光线、角度、内容、人身安全等因素。
(二)案件办理过程中存在的问题1. 重案件查破,轻证据收集,使案件事实不够清楚,证据不够充分一个案件只有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才可以依法作出处罚决定。
但实践中,仍有不少办案人员存有案件查破了,其他都不重要的思想,致使不少林政案件的事实,只有个大概轮廓,许多与案件有关的情节、事实都没有弄清或者没有核实,即对行为人做出了处罚。
例如,有一起因筑路而擅自改变林地用途案,该案办案部门,仅凭行为人高的询问笔录和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及实施违法行为的工具,即对其作出4000元林政罚款处罚,而该行为人笔录中已反映,其是为某筑路队铺路,同时还辩称自己是个体工商户等,对上述情况,办案人员都未加以核实。
浅论森林公安当前体制困境及转型为生态警察的可行性

浅论森林公安当前体制困境及转型为生态警察的可行性2005年7月28日,国务院办公厅发布了《关于解决森林公安及林业检法编制和经费问题的通知》(国办发42号),对制约森林公安正规化建设的的编制、经费问题如何解决作出了明确规定。
对于束缚森林公安发展根本性的管理体制问题,文件指出:森林公安管理体制改革按照中央的统一部署,在深入调查研究、广泛听取意见的基础上,本着政企分开、政事分开的原则,先易后难、稳步推进,在中央司法体制改革领导小组的领导下提出方案,逐步完成。
在专业司法机关体制改革处于停滞观望的时候,森林公安及林业检法体制改革无疑具有指标性和前瞻性意义,其走向如何,令人关注。
因此,有必要深入分析森林公安当前的双重管理体制,以为当前正在进行的司法体制改革积累经验、提供借鉴。
森林公安的当前体制1984年5月,经国务院批准,在林业部设公安局,列入公安部序列,接受林业部、公安部的双重领导。
各级林业公安机关也都列入公安序列,实行“条块结合、以块为主”的管理体制。
森林公安作为林业部门的职能机构、公安机关的派出机构,以林业部门管理为主,接受公安部门的业务性指导。
人员编制在林业部行政编制内调剂解决。
可以看出,双重管理体制是计划经济时代的产物,是同当时的政治、经济体制相适应的。
计划经济时代的的体制是小而全,大而全,政企、政事不分,部门办社会就是其真实写照,每个部门都形成一个“麻雀虽小,五脏俱全”的小社会、小系统。
如铁路、体制改革前的民航、林业部门,就是一个系统,包含了行政、事业、企业等职能,拥有部门公检法等司法机关、学校、企业等部门,承担了职工的学习、就业、退休等后勤保障。
在这种体制下,形成了部门办公安,公安依附于部门的局面。
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和政治、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计划经济体制逐步瓦解,传统的政企政事不分的体制弊端已经逐步显现。
由于专业主管部门掌握了专业司法机关的人事权和财政权,作为行使国家公权力的司法机关极易成为部门利益的保护工具,使国家的司法权受到部门分割,难以保证司法机关的公正性和独立性。
林业行政执法中存在的问题及策略探究

林业行政执法中存在的问题及策略探究摘要:林业行政执法是保护森林资源的重要手段,但在实践中存在一些问题,如执法力度不足、执法难度大、执法效果不明显等。
本文通过分析林业行政执法中存在的问题,提出了一些策略探究,可提高林业行政执法的质量和效果,保护森林资源的合法权益。
关键词:林业行政执法;问题;策略林业行政执法是维护森林资源合法权益的重要手段,然而在实践中却存在一些问题,如执法力度不足、执法难度大、执法效果不明显等。
因此,本文旨在分析林业行政执法中存在的问题,并提出一些策略探究,以期完善林业行政执法工作,保护森林资源的合法权益。
一、林业执法中存在的问题(一)执法力度模糊林业执法中存在的问题之一是执法力度模糊。
在一些情况下,执法人员可能缺乏明确的指导和标准,导致执法力度不够明确和一致。
这可能导致执法行为的主观性和不确定性增加,使得执法结果可能存在不公正或不一致的情况。
此外,执法力度模糊还可能导致执法人员对违法行为的判断存在差异,难以形成统一的执法标准和规范。
(二)缺少强制执法权力林业执法中存在的另一个问题是缺少强制执法权力。
某些情况下,执法人员可能面临着无法强制执行执法措施的限制,这可能削弱了执法的效力和威慑力。
例如,如果执法人员缺乏强制拆除违法建筑或采取其他必要措施的权力,那么违法行为可能会继续存在,对林业资源的保护造成严重威胁。
(三)缺少有效的权力监督机制林业执法中存在的另一个问题是缺少有效的权力监督机制。
缺乏权力监督可能导致执法人员的滥用职权、不当行为或不作为等问题,损害了执法的公正性和合法性,也影响了社会对执法机构的信任。
(四)林业执法人员能力素质不足林业执法中存在的另一个问题是执法人员的能力素质不足。
执法人员的能力素质包括专业知识、技能和职业素养等方面。
缺乏足够的专业知识和技能会影响执法工作的准确性和效果,而缺乏良好的职业素养则可能导致执法人员的不当行为或不作为[1]。
二、林业行政执法中存在的问题解决对策(一)健全林业行政执法制度要加强相关法律法规的制定和完善。
林业行政执法存在的问题及解决对策初探

林业行政执法存在的问题及解决对策初探摘要:当前我国林业资源保护形势复杂,对林业行政执法难度大、执法矛盾突出、执法效率低下、执法力度薄弱等新形势,文章从实际出发,对林业行政执法工作中存在的问题进行了剖析,并提出相应的对策建议,以提高林业生态保护的成效,提高林业行政执法的实效。
关键词:林业行政执法;存在问题;对策分析引言随着我国环保意识的强化,森林生态的地位和价值被凸显出来,森林资源保护备受各级政府重视。
实践证明,合理保护和科学开发森林资源是改善当前森林生态环境的一项重要手段,更有利于实现生态平衡和森林资源永续利用,为此林业行政执法也迎来新的挑战。
有效保护森林资源将直接关系到社会发展和人们的生活环境质量,不容忽视。
1.林业行政执法现有问题森林资源是宝贵财富,保护森林资源就是呵护生态环境。
林业行政执法可以促进森林资源的有效循环和永续利用,在森林资源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中意义非凡。
林业行政执法力度展现了政府重视林业行业的一种态度和实施森林资源有效保护的决心。
但就目前林业行政执法过程中,不足之处依旧存在。
1.1相关制度不健全现目前我国虽然在森林方面的管理制定了不少的规章制度,但制度体系内部却存在着相对制约。
随着森林违法行为的日益增多,原有的森林法规和法律体系没有及时地进行调整和补充,不够完善的制度体系让许多的基层的执法人员在进行处罚案件的时候很难操作。
而《林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三十四条规定:林业行政处罚案件自立案之日起,应当在一个月内办理完毕;经行政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但不得超过三个月;特殊情况下三个月内不能办理完毕的,报经上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延长。
势必导致行政执法的力度不够,很多工作流于表面,起不到真正警示的作用。
虽然,现阶段关于森林方面的管理规章条款并不少,但制度体系内部却有制约存在。
随着森林违法行为的肆无忌惮和日益增多,原有的法律体系亟需完善,如果没有及时更新和补充,就会导致林业行政执法的后劲不足,让基层执法人员在实际工作中没有规章可循,很难处理违法案件。
关于当前森林公安建设与发展存在问题

关于当前森林公安建设与发展存在问题的探讨及改进建议当前,森林公安迎来了前所未有的大好形势:森林公安纳入中央政法专项编制、管理体制的逐步理顺、大力加强“三基建设”等措施的实施,以及党中央、国务院和社会各界对生态环境建设和保护高度重视,为森林公安的发展提供了广阔的空间和难得的机遇,也使森林公安成为生态建设中一支不可缺少的主力军和中坚力量,并且在维护林区社会治安,保护国家森林资源安全中取得了一定的成绩。
面临新的形势和任务,各级领导和机关以及人民群众对森林公安提出了更高的要求,这就迫切要求森林公安在队伍正规化建设、执法办案、基层基础设施建设等方面有新的跨越,实现森林公安全面建设的标准化、规化、制度化、法制化。
下面,就森林公安队伍正规化建设、执法办案、基层基础设施建设等方面存在的问题。
一、森林公安建设与发展存在的问题(一)队伍正规化建设方面一是警力严重不足。
就我县而言,现有森林公安民警28人,负担着全县430万亩森林资源的保护工作,人均保护面积十几万亩,而且28人中除满足局设机构必需的人员安置外,每个派出所只能有3人。
森林公安民警因森林管辖面积大,生活办案条件落后,案件发生多而侦破难等工作压力影响,警力严重不足。
二是民警素质参差不齐,年龄结构差异较大。
就我县而言,目前民警的来源渠道一个是从社会上公开招录,再一个就是接收军队转业干部,虽然警力在数量上比以往增加了,但是从人员业务素质上看,有少部分民警在某些方面还有所欠缺,能力素质有待提高;军转干部初次踏进公安的大门,新的岗位必然需要给他们时间去适应,加之培训转警受名额等因素的限制,导致在专业上需要他们自己去摸索和在实践中去学习,影响了工作质量和效率;年龄差异较大,断层现象严重,有少数民警年龄已达50岁以上,虽然他们工作任劳任怨,但因精力、体力有限,有时工作效率不是很高。
三是管理欠规。
森林公安在队伍管理上虽然建立了各项规章制度,但存在着制定的规章制度不全面、不完善、表面化和执行不力的现象,导致在某些细节上出现问题,难以从根本上加以解决。
公安执法领域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公安执法领域存在的问题及对策一、引言公安机关是社会治安维护的重要力量,执法工作直接关系到人民群众的安全感和社会秩序的稳定。
然而,在实践中我们也不可否认,公安执法领域存在着一些问题。
本文将就这些问题进行分析探讨,并提出相应的对策。
二、问题分析1. 执法权威不够彰显在公安执法中,有时候办案民警无法充分展示自身的职务权威,给犯罪嫌疑人造成错误认识,从而导致了一些暴力抗拒行为。
此外,在一些特殊情况下,如打击黑恶势力等重大行动中,当地公安机关可能面临与非法组织斗争时所带来的困难。
2. 执法过程中权益保护不完善公安执法涉及到侦查、逮捕和审判等各个环节,在处理案件时需要确保相关当事人权益得到有效保护。
但由于缺乏统一而明确的制度规范以及专业化能力不足等原因,有时候会出现严重违背合法性原则的事件,导致一些无辜者受冤枉。
3. 反腐败力度不够公安机关作为执法机构,应当坚守廉洁自律之道。
然而,在实际工作中,仍有部分公安干警存在腐败现象,如索贿受贿、滥用职权等行为。
这不仅损害了公安机关的形象,还削弱了人民对其的信任。
4. 效率与公正问题并存在执法过程中,既要确保案件的高效办理,又要保证司法程序的公正性。
但由于一些制度缺陷和执法水平等方面的问题,在实践中难免存在着时间拖延、收取“速费”等不正当行为。
这种情况不仅导致了人民群众对执法部门失去信心,并且也妨碍了社会治安稳定和经济发展。
三、对策建议1. 强化职业素养和执法技能培训为有效彰显执法权威,公安机关需要加强警察队伍的教育培训工作。
通过提升干警们的法律素养、专业技能和情绪管理等方面的能力,使其在执法过程中不仅有足够的自信,还能严肃而公正地履行职责。
2. 完善权益保护机制为了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公安机关应建立健全相关制度和规范。
特别是在侦查取证工作中,要提高办案民警对于依法搜查、讯问及嫌疑人尊严的认识,确保符合程序规定,并通过录音、录像等手段进行有效记录。
3. 健全反腐败机制公安机关必须坚持从严治警原则,加强反腐倡廉教育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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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 的专业执 法警 察 队伍 ,担负着保 护一 保护 国家森林 资源的重要 职责 ,但 对于
(二 )处 罚 措 施 不 力 ,法 律 法 规 存 在
片绿色 、稳定一方平 安的光荣使 命 ,有着 这些 破坏森林 资源的违法犯 罪案件 却无 缺 陷
“森林 卫 士 ”的光 荣 称 号 。近 年 来 ,随着 国 权 处 理 ,这 就 产 生 了职 责 与 权 力 的 不 统
授 权 执 法
不是独立 的办案单位 ,不能 独立行使 职 定 ”和 《公 安 机关执 行 (中华人 民共 和 国
1.权 责 不 对 称 ,法 律 规 定 与 执 法 实 权和承担相应 的法律 责任 ,必 须依赖 主 治安管理处罚 法 )有 关问题 的解 释 (一 )》
践相背 离。森林公安 作为一个 专业性警 管 部 门授 权 或者 以 主管 部 门 的 名义 执 第 十项 规定 ,“根据有 关法 律 ,铁路 、交
央政法编转制 、公安经 费保障等 有利政 行政执法 主体资格 ,须 以林 业主管 部门 146号 )第 三条规 定 :对 于依法立 为林业
策 ,执 法 体 制 进 一 步 理 顺 ,执 法 力 量 明 显 的名 义作 出处罚决定 。根据 《森林 法》第 行 政 案 件 的 ,森 林 公 安 机 关 不 得 采 取 查
警务创 新
张晓彬 徐 辉
森 林 公 安 机 关 是 国 家 公 安 机 关 派 驻 木材 案件 ,这些 案件都 不是我 国 《森林 义 作 出 ,在 查 处 治 安 管 理 违 法 行 为 时 以
林 区的一支保 护森林 资源 、保 障生态建 法》规定的授 权。森林公安机关既然肩负 地方公安机关的名义作出。
条 等 4项 行政 处罚 权及 根 据 2001年 国 在处理 案件时 可能出现 2种证件 3种身 能单独作 出处罚决定。
家林业局 、公安部下发 的《关 于森林 和陆 份 。例 如在查处林业 案件时 出示 的是林
在刑事 侦查方 面 ,森林公 安机关是
生野 生 动 物刑 事 案 件 的 管辖 和 立 案 标 业执法证 ,在查处 治安案件 时出示 的是 从事森林 和野生动物 案件侦查 的专 门机
在查处 林业行政 案件方 面 ,根 据《国
家对森林公 安工作 的高度重视 ,各级森 一 、 法律规定与执法实 践相背离 。
家林业 局关于森林 公安机 关查处林业 行
林 公安机 关相继 落 实 了公 务 员登记 、中
2.森 林公安 机关不具 备完全 的林业 政 案件 有关 问题 的通 知 》(林 安 发[20011
并 提 出 自己 的看 法 。
授 权 ,对 于不 在 授 权 范 围 内 的 案 件 “森林 等 权 力 措 施 被 限 制 和 削 弱 。
公 安 机 关 可 以 以其 归 属 的林 业 行 政 主 管
在 治 安 案 件 管 辖 方 面 ,县 级 森 林 公
一 、 当前森 林 公 安 执 法体 制 存 部 门 的 名 义 查 处 各 类 林 业 行 政 案 件 ,在 安 机 关 不 是 法 律 意 义 上 的 县 级 公 安 机
在 的问题 与分析
《林业 行政处罚 决定书》上盖林业 主管部 关 ,没 有治安处 罚权 。根据 我国《治安管
门的印章 。”也就 是说 ,森林公 安机关还 理处罚法》第 九十一条规 定 :“治安管理
(一 )执 法 主 体 不 明 ,依 赖 主 管 部 门 不具 备完 全的林 业行 政 执法 主体 资格 , 处罚 由县 级 以 上 人 民政 府 公 安机 关 决
种 ,其 主要 职责是在 国家林业 局的执 法 权 益 就 要 通 、民航 、森林公 安机关依 法负责其 管辖
部 的 授 权 下 负 责 维 护 林 区 社 会 治 安 秩 受 到 限 制 。
范 围内的治安管 理工作 ”。在实 践中 ,一
序 ,保护 国家森林 资源 ,具体职 责是根据
准》的规定 侦查 l9类 刑事 案件 。但是 在 人 民警察 证 ,在 行 使 《森林 法 》规定 的 4 关 ,但 根据我 国《刑事诉讼 法》和《公安机
执 法 实 践 中 ,森 林 公 安 机 关 往 往 要 面对 项 行 政 处 罚 权 时 以 自 己 的 名 义 作 出 决 关办理刑事 案件程序 规定》,立案侦查 、
增强 ,但是执法 主体不 明 、队伍 素质不 二 十 条 和 《国家 林 业 局 关 于 森 林 公 安 机 处治安 案件 、刑 事案件 的各类治安 、刑事
齐 、管理体制不畅 、处罚措 施不力 等问题 关查 处林 业行 政案 件有 关 问题 的通 知 》 强制措施 。而根据我 国《人 民警察法 》和
3.身 份 特 殊 , 出 现 2种 执 法 证 件 3 些 基 层 森 林 公 安 机 关 在 查 处 治 安 管 理 违
我 国《森林法》第二十 条规定代行该 法第 种不 同身份 。由于森林 公安的特殊身份 , 法行 为当中 由于 不具备法 律规定 的 “县
三 十九条 、四十二 条 、四十三 条 、四十 四 同时兼 顾公安执法 、林 业执法 两种职责 , 级 以上人民政府公 安机关 ”的条件 而不
野生动物案件 、森林火灾 案件 、非法侵 占 定 ,在处理 4项行政 处罚权 以外 的林业 依法采取 强制措施须 由县级 以上公安机
林地 案件 、非法 经营木材 案件 、无证运输 案件时 只能 以归属 的林 业主管 部 门的名 关负责人批 准 ,但县 级森林公 安机关还
依然存在 。作者 联系工作 实践对森林 公 (林安 发[20011146号 )等规 定 ,森 林公 安 《治安 管理 处罚 法》的规 定 ,人 民警 察依 安执 法体制 存在 的 问题 进 行总 结分 析 , 机关执法 权的取得 是依靠 国家林业局 的 法享 有检 查 、留置盘 问 、传 唤 、行政 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