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住宅公共维修基金使用管理办法
北京出台维修基金管理使用新办法

业 管 理 企 业 持 业 主 委 员
会 批 准 的 维 修 基 金 支 取 证 明 到 银 行 办 理 维 修 基 金 支 取 手 续 :业 主 委 员 会
业 主 委 员 会 应 在 每 年 年 底 公 布 其
收 支 及 余 额 状 况 其 中 包 括 维 修 基 金 的 使 用 及 分 摊 情 况 维 修 基 金 总 账 余 额 以 及 维 修 基 金 明 细 账 余 额 。 此 外 对 代 管 单 位 应 建 立 本 物 业 区 域 内 的 维 修 基 金 查 询 制 度 , 接 受 产 权 人 对 其 维 修 基 金 明 细 户 查 询 。实 行 公 开 查 询 制 度 , 业 主 使 明 明 白 白 消 费 对 小 区 的 维 修 基 金 使 用 有 了 知 情 权 ,从 而 有 效 消 除 了 业 主 对 于 公 共 维 修 基 金 的 疑 虑 。 如 果 维 修 基 金 闲 置 , 产 权 人 经
公 共 维 修 基 金 的 如 何 征 收 、征 收
比 例 以 及 用 途 等 下 发 文 件 .但 是 对 购 房 人 缴 纳 的 公 共 维 修 基 金 如 何 使 用 以及 如何 管 理 等 问 题 迟 迟 没 有 明确 规 定 ,致 使 大 多 数 购 房 人 不 了解 缴 纳 公 共 维 修 基 金 到 底 能 用 于 什 么 , 以至 于 业 主 与 物 业 公 司 由于 其 而 发 生 的 纠 纷 事 件 也 时 有 发 生 。为 此 ,由 北 京 市 国 土 资 源 和 房 屋 管 理 局 市 房 改 办 、 财 市 政 局 下 发 了 《北 京 市 住 宅 公 共 维 修 基 金 使 用 管 理 办 法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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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房地产 ・ 策 指 南 政
关于归集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的通知京房地物字

关于归集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的通知京房地物字〔1999〕第1088号北京市房屋土地管理局北京市人民政府房改办公室北京市财政局房改方案处2005-03-09 各区县房地局、房改办、财政局,各有关单位:现将建设部、财政部《关于印发<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建住房〔1998〕213号)(以下简称《办法》)转发给你们,并就本市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归集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凡本市行政区域内新建商品住宅(包括经济适用住房、及与住宅结构相连的非住宅等,以下简称商品住宅)的购买人(以下称购房者),均须按照本通知的规定交纳商品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以下简称维修基金)。
二、商品住宅购房者应按购房款的2%向市、区县房地局或由市、区县房地局委托的交易管理部门(以下简称房地局)交纳维修基金。
售房单位将其商品住宅转为租赁、经营或自用的,也应按本标准交纳。
三、本通知发布后,商品住宅售房单位应在与购房者签定的房屋买卖合同中明文约定维修基金的缴交金额。
四、商品住宅购房者应在办理立契过户手续时将维修基金足额交至房地局;房地局代收维修基金时,须向购房者出具北京市财政局统一监制的北京市住宅维修基金专用发票。
五、商品住宅维修基金由北京市居住小区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小区办)代管,房地局应将代收的维修基金存入市财政部门指定的银行帐户。
商品住宅维修基金在代管期间内按活期存款利率计息。
六、住宅物业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成立后,市小区办应及时将代管的商品住宅维修基金移交给管委会管理,或经管委会同意交由物业管理企业代管。
七、本通知发布前,已按《北京市居住小区物业管理办法》(北京市人民政府令1995年第21号)收取物业管理启动性经费或维修基金(以下简称维修基金)的单位,必须将维修基金交至市小区办代管。
一九九九年一月一日至本通知发布之日内签定商品住宅房屋买卖合同的购房者,如未交纳维修基金,必须在办理权属登记手续前按本通知规定向市小区办补交维修基金。
北京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使用管理办法【呕心沥血整理版】

北京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使用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条[目的及依据] 为加强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保障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正常维修、使用~根据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市行政区域内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以下简称维修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均适用本办法.第三条[主管部门]市建设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建委)负责全市维修资金的归集与使用的管理、监督、指导工作。
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市资金中心,受托负责维修资金归集、使用管理的日常工作。
市财政局负责实施维修资金归集、使用、管理的财政监督工作。
第四条[总体原则]维修资金管理依“专户存储~专款专用~按幢设账~核算到户”的原则进行管理。
第五条[资金用途] 维修资金专项用于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的维修工程。
本办法所称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是指住宅楼房内或物业1管理区域内属全体业主或部分业主共同所有且使用的房屋的有关部位及设施设备。
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工程是指除日常运行维修养护范围以外的中修、大修及更新、改造工程.第六条[业委会开户] 业主委员会(以下简称“业委会”)成立后~经业主大会决议~由业委会代表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全体业主在银行开立账户存储维修资金.业委会开户银行由市建委、市财政局、市资金中心通过招投标方式委托~供业委会选择.第七条[资金划转]业委会开户后~应当将开户资料报送市资金中心区县管理部备案.物业管理区域内商品房维修资金~由业委会向市建委居住小区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小区办”,申请~将业委会所辖范围内业主的维修资金划转到业委会账户,物业管理区域内公有住房售后维修资金~由业委会向市资金中心申请~将业委会所辖范围内公有住房售后维修资金划转到业委会账户.第八条[工程普查] 物业管理企业应当在每年的第四季度对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检查~并根据检查结果~制定下一年度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工程计划、编制费用预算和分摊明细。
北京市住宅公共维修基金使用管理办

北京市住宅公共维修基金使用管理办北京市住宅公共维修基金使用管理办法是为了规范住宅公共维修基金的使用,并加强维修基金的管理,维护住宅建筑物的运营和使用权益,保障住宅环境的安全和舒适。
本文将从维修基金的筹集与管理、使用范围与限制、使用程序与审批等方面全面介绍北京市住宅公共维修基金使用管理办法。
一、维修基金的筹集与管理1.维修基金的筹集方式:住宅物业单位应当根据实际情况,按照住宅建筑物的建筑面积或者使用面积,向业主按照一定的比例收取维修基金。
2.维修基金的管理:住宅物业单位应当成立维修基金管理委员会,由住宅业主代表组成。
管理委员会负责维修基金的管理工作,包括基金的收取、使用、统计、监督等。
二、使用范围与限制1.使用范围:维修基金主要用于维修和改造住宅的公共部位,如电梯、楼道、排水管道、电路配线、供水设备等。
同时也可用于住宅建筑物的日常维护和设备设施的更新换代。
2.使用限制:维修基金不得用于其他用途,如支付物业管理费、清洁费、安全费等。
同时,维修基金也不得用于个别业主的住宅内装修、维修等私人事务。
三、使用程序与审批1.使用程序:住宅物业单位在使用维修基金之前需要制定维修计划,并向住宅业主公布。
业主对维修计划和资金使用有异议的,可以向物业单位提出书面意见,物业单位应当组织业主代表会议进行协商,达成维修计划的共识。
2.审批程序:维修基金使用需要经过审批程序,由住宅物业单位提出相关申请,向县级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备。
行政主管部门在收到申请后,应当组织相关专家进行技术评估,并根据评估结果进行审批。
四、维修基金的监督与公示1.监督机构:住宅物业单位应当接受业主的监督,建立健全相关投诉和举报制度,及时处理住宅业主的意见和建议。
同时,监督部门也应当对维修基金的使用情况进行定期检查。
2.公示要求:住宅物业单位应当定期向住宅业主公示维修基金的筹集和使用情况,包括维修计划、资金用途明细、使用效果等,确保资金的公开透明。
资料北京市住宅公共维修基金使用管理办法

资料北京市住宅公共维修基金使用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北京市范围内建设并通过专项维修资金的形式对住宅公共设施进行维修的区域。
第三条住宅公共维修基金是指由住宅公共设施的业主按照一定比例缴纳的用于公共设施维修的资金。
第四条住宅公共设施包括但不限于房屋建筑物本体、电梯、供水、排水、供暖、环境卫生、照明、通讯、消防等设施。
第五条住宅公共维修基金的使用应当遵循公开、公正、公平、公益原则,确保资金使用的效果和效益。
第二章缴纳与管理第六条住宅公共维修基金的缴纳比例由业主大会根据该小区住宅公共设施的维修情况和资金需求进行确定,并经过居民投票表决通过。
第七条住宅公共维修基金的缴纳方式可以通过定期缴纳、一次性缴纳以及特殊情况下的临时缴纳等方式进行。
业主应按照相关规定按时缴纳住宅公共维修基金。
第八条管理住宅公共维修基金的主体是由小区业主选举产生的住宅公共维修基金管理委员会,委员会负责全面管理和监督住宅公共维修基金的使用情况。
第九条住宅公共维修基金的管理委员会由维修基金使用管理办法第三条所列的住宅公共设施的业主代表组成,其人数不得超过11人。
第十条住宅公共维修基金的使用管理委员会应当严格按照维修基金使用管理办法的规定开展工作,及时公告住宅公共维修基金相关事项。
第十一条住宅公共维修基金的使用管理委员会应当根据维修基金使用管理办法的规定,定期对住宅公共设施进行检查和维修,并定期公示维修情况。
第十二条住宅公共维修基金的余额在每年年底结余时,应按照维修基金使用管理办法的规定,将余额投入到居民维修基金中。
第三章使用与监督第十三条住宅公共维修基金的使用应当合理、合法、经济,并严格按照计划进行。
第十四条住宅公共维修基金的使用应当遵循公开、公正、公平、公益的原则,不得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或侵害业主利益。
第十五条住宅公共维修基金的使用应当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确保住宅公共设施的维修需求得到满足。
第十七条住宅公共维修基金的使用情况应当定期进行公示,接受业主代表和相关部门的监督。
北京市住宅公共维修基金使用管理办法

北京市住宅公共维修基金使用管理办法The document was prepared on January 2, 2021北京市住宅公共维修基金使用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的管理,保障住宅正常的维修、使用,根据建设部、财政部《关于印发(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建住房(1998)213号]及市房地局、市房改办、市财政局《关于归集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的通知》[京房地物字(1999)第1088号]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按市房地局、市房改办、市财政局《关于归集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的通知》及其他规定归集的住宅公共维修基金的使用和管理,均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以下简称市国土房管局)负责指导、协调公共维修基金的使用管理工作。
市财政局负责公共维修基金使用管理的监督工作。
维修基金管理依“专户存储,专款专用,按幢设账,核算到户”的原则进行管理。
第四条维修基金专项用于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的维修工程。
本办法所称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是指住宅楼房内或物业管理区域内属全体产权人或部分产权人共同所有且使用的房屋的有关部位及设施设备。
共用部位共用设施的项目应依照本市住宅公司建筑面积分摊原则在《物业管理公约》约定。
没有约定的,参照本办法附件一执行。
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工程是指除日常运行维修养护范围以外的中修、大修及改造、更新工程。
维修工程的具体范围以市国土房管局及其他部门颁布的规范为准。
第五条物业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成立后,由管委会代表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全体产权人向市国土房管局指定的银行开立账户存储。
管委会申请开户时,应填写《物业管理委员会维修基金开户申请表》(见附件二),并提交下列材料。
1、开户申请书;2、管委会成立的批准文件;3、产权人分户清册;4、管委会主任私章和管委会的印鉴;5、物业管理服务委托合同。
北京市住宅公共维修基金使用管理办法

北京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发布日期】2009-11-10 【实施日期】2009-12-1 【发布单位】【文号】京建物〔2009〕836号关于印发《北京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区县建委(房管局)、财政局、审计分局,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各区县管理部,各有关单位:为贯彻实施建设部、财政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建设部、财政部令第165号),进一步加强我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根据我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工作实际,我们制定了《北京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北京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审计局北京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二〇〇九年十一月十日北京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本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保障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安全使用,维护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所有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物业管理条例》和《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建设部、财政部令第165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商品住宅、售后公有住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交存、使用、管理和监督,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是指专项用于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的维修和更新、改造的资金。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住宅共用部位,是指根据法律、法规和房屋买卖合同,由单幢住宅内业主或者单幢住宅内业主及与之结构相连的非住宅业主共有的部位。
一般包括:住宅的基础、承重墙体、柱、梁、楼板、屋顶以及户外的墙面、门厅、楼梯间、走廊通道等。
本办法所称共用设施设备,是指根据法律、法规和房屋买卖合同,由住宅业主或者住宅业主及有关非住宅业主共有的附属设施设备。
一般包括电梯、天线、照明、消防设施、绿地、道路、路灯、沟渠、池、井、非经营性车场车库、公益性文体设施和共用设施设备使用的房屋等。
北京维修基金2023标准

北京维修基金2023标准2023年版的北京维修基金标准是为了规范维修基金的管理和使用,保障业主的权益,维护房屋的建筑质量而制定的。
本文将对北京维修基金2023标准进行详细介绍和解读。
一、概述北京维修基金2023标准旨在明确维修基金的筹集和使用要求,保证维修基金的合理性和透明度。
符合该标准的维修基金管理,将有助于提高楼宇设施的维护水平,增加房屋的使用寿命,提高居住的舒适度和安全性。
二、维修基金筹集1. 维修基金的计算方法维修基金的筹集金额应根据房屋建筑结构、设备设施等因素进行科学合理的计算。
具体计算方法由相关建筑专业机构编制,并应向业主公示。
2. 缴纳比例业主应按照公示的维修基金计算结果,按月缴纳维修基金。
缴纳比例应根据建筑物的具体情况确定,并落实到合同中,保证公平合理。
三、维修基金使用1. 维修基金使用范围维修基金应主要用于楼宇设施设备、公共区域、外墙涂料等维护和修缮工程。
不得将维修基金用于其他目的,确保维修基金的专款专用。
2. 维修基金使用程序维修基金使用前,物业公司应编制详细的使用计划,并向业主大会报备。
业主大会应进行审议和批准,确保维修基金的使用符合业主的意愿。
四、监督与公示1. 维修基金管理物业公司作为维修基金的管理机构,应建立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和相关记录,对维修基金进行严格的管理。
2. 维修基金公示物业公司应定期公示维修基金的收入、支出情况,公示方式可以通过小区公告栏、物业网站等途径,保证业主对维修基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五、违规处理对于违反维修基金标准的行为,相关责任方将面临相应的处罚和追责机制。
例如,虚报维修基金支出、挪用维修基金、不公示使用情况等行为都将受到法律的制裁。
结语北京维修基金2023标准的出台,将有助于提高维修基金的管理水平,保障业主的权益,维护房屋的建筑质量。
同时,业主应积极参与维修基金管理,对物业公司的行为进行监督,共同维护小区的良好环境和高品质生活。
(字数:4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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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住宅公共维修基金使用管理办法
发文单位:北京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北京市人民政府住房制度改革办公室北京市财政局
第一条为加强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的管理,保障住宅正常的维修、使用,根据建设部、财政部《关于印发〈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建住房〔1998〕213号)及市房地局、市房改办、市财政局《关于归集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的通知》(京房地物字〔1999〕第1088号)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按市房地局、市房改办、市财政局《关于归集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的通知》及其他规定归集的住宅公共维修基金的使用和管理,均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以下简称市国土房管局)负责指导、协调公共维修基金的使用管理工作。
市财政局负责公共维修基金使用管理的监督工作。
维修基金依“专户存储,专款专用,按幢设帐,核算到户”的原则进行管理。
第四条维修基金专项用于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的维修工程。
本办法所称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是指住宅楼房内或物业管理区域内属全体产权人或部分产权人共同所有且使用的房屋的有关部位及设施设备。
共用部位共用设施的项目应依照本市住宅公用建筑面积分摊原则在《物业管理公约》约定。
没有约定的,参照本办法附件一执行。
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工程是指除日常运行维修养护范围以外的中修、大修及改造、更新工程。
维修工程的具体范围以市国土房管局及其他部门颁布的规范为准。
第五条物业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成立后,由管委会代表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全体产权人向市国土房管局指定的银行开立帐户存储。
管委会申请开户时,应填写《物业管理委员会维修基金开户申请表》(见附件二),并提交下列材料:
1、开户申请书;
2、管委会成立的批准文件;
3、产权人分户清册;
4、管委会主任私章和管委会的印鉴;
5、物业管理服务委托合同。
管委会委托物业管理企业办理开户手续时,还应提交书面委托书。
第六条管委会成立前(即维修基金代管期间),维修基金则上不得使用。
确需使用的,应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1、物业管理企业应委托经市国土房管局认可的专业中介机构对维修工程的必要性及费用依照相关标准定额进行评估和核算。
2、经中介机构认定后,物业管理管理企业方可进行维修工程。
3、维修工程结束后,中介机构应进行验收,验收合格的应出具证明,不合格的,应要求返工。
4、物业管理企业持维修工程结算发票及中介机构出具的证明到代管单位申请支取维修基金。
第七条管委会成立后,物业管理企业应在每年年初制定房屋及小区公共设施维修(包括大修、中修、更新、改造)计划及经费预算,报管委会批准后执行。
维修项目完成后,物业管理企业持管委会批准的维修基金支取证明到银行办理维修基金支取手续;管委会应根据竣工决算进行维修基金的具体分摊,并计入各产权人明细户中。
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除经管委会同意外,还应报区县国土房管局备案;
1、一次支取维修基金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
2、一年内支取两次维修基金的。
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管委会应召开业主大会作出支出决议后,报区县国土房管局备案:
1、一次支出维修基金50万元以上的;
2、一年内支取维修基金三次及三次以上的;
3、一年内支取维修基金数额占维修基金总额30%以上的。
物业管理企业到银行支取费用时,必须凭管委会印章和区县国土房管局备案证明。
第八条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须进行维修工程的,属人为损坏的,由责任人承担费用,不得使用维修基金:
无法确定责任人的,按照受益人原则分摊:
1、物业管理区域内住宅楼房外的共用设施的维修工程,除由专业管理部门维护管理的部分外,其余部分的维修费用由全体产权人按建筑面积比例分摊;
2、住宅楼房内的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费用由该幢住宅楼房内全体产权人按所拥有的建筑面积的比例分摊。
3、一幢住宅有两个或两个以上单元门的,专属于一个单元全体产权人使用的设施设备的维修费用由该单元门内全体产权人按所拥有的建筑面积的比例分摊;在一栋住宅内,专属于一层住宅内全体产权人使用的设施设备的维修费用由该层住宅内的全体产权人按所拥有的建筑面积的比例分摊;
开发企业应根据以上原则依其尚未售出的房屋面积占全部房屋面积的比例,承担维修费用。
第九条如一幢楼房的维修基金经使用后,不足首次归集额的10%时,管委会应提议续筹。
续筹标准及办法由管委会决定。
续筹金额一般应由产权人按所拥有的建筑面积分摊。
续筹基金汇总后应及时交存到代管单位,计入管委会帐户和产权人明细户。
利用产权人共有部位共有设施设备进行经营活动的净收益,应存入维修基金专户,分摊后计入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产权人明细户,用于物业管理区域内共用设施的维修工程。
第十条管委会合并、分立或撤消时,应凭区县国土房管局批准证明及产权人明细户清单,到代管单位办理合并、分立或撤消管委会帐户手续。
产权人变更时,维修基金产权应同时变更。
原产权人或变更后的产权人应持转让合同及双方身份证明到管委会登记变更,并由管委会到代管单位办理产权人明细户更名手续。
维修基金由转让双方按明细户内的帐面余额进行结算。
产权人因拆迁或其他原因造成原住宅灭失的,可办理销户手续。
经管委会出具证明后,到代管单位按维修基金明细户帐面余额提取。
其中,属于公有住房售后维修基金的,应按售房单位和个人累计交纳的比例分别退还。
第十一条代管单位应建立本物业区域内的维修基金查询制度,接受产权人对其维修基金明细户的查询。
管委会应在每年年底对维修基金的收支及余额状况予以公布,包括:(1)维修基金的使用及分摊情况,包括维修工程项目内容、维修总费用及各产权人分摊的费用;(2)维修基金总帐余额;(3)维修基金明细帐余额。
第十二条维修基金闲置时,经产权人大会批准,物业管理委员会可购买国债或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范围,严禁挪作他用。
第十三条 1999年1月1日前,未建立公共维修基金的住宅,产权人应补建维修基金,按每月0.60元/平方米的标准交纳,具体补建办法另行制定。
产权人已交纳的房屋大、中修费(扣除已用于维修费用),物业管理启动性经费应纳入公共维修基金管理,并按建筑面积比例计入各产权人明细帐。
第十四条物业管理委员会和物业管理企业应建立公共维修基金管理制度,并自觉接受财政主管部门的监督。
第十五条本办法由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市住房制度改革办公室、市财政局按各自职责解释。
第十六条本办法自2002年7月1日起实行。
原有的有关政策和规定,凡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一律以本办法为准。
附件一: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一般应包括的范围
附件二:管委会开户申请表(略)
附件三:维修基金使用申请表(略)
附件一:
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一般应包括的范围
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一般应包括的范围:
房屋的承重结构(包括住宅的基础、承重墙体、梁柱、楼盖等)、非承重结构的分户墙外墙面、屋盖、屋面、大堂、公共门厅、走廊、过道、楼梯间、电梯井、楼内化粪池、垃圾通道、楼内下水立管及通向污水井的下水管道、雨落管等,公共照明灯具、避雷装置、供电部门与房屋产权人分界点至户表盘(计费电表除外)之间的供电线路。
共用设施设备系统:电梯系统、消防系统、保安系统、中央监控系统、供水系统、中央空调系统、天线接收系统。
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物业管理用房、空地、道路、绿地、变配电系统、市政排水设施、物业管理区域的外围护栏及围墙;
上述系统中归专业管理部门所有的除外。
北京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北京市人民政府住房制度改革办公室北京市财政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