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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修基金管理办法

维修基金管理办法

维修基金管理办法维修基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房屋修缮管理,保障房屋建筑及配套设施的正常运行,规范维修基金管理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各使用维修基金的房屋管理单位,其房屋业主应当自觉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维修基金是为维修或更新共有部分而对业主进行的集资,为实现共有部分维修和更新所必需的费用。

第四条维修基金管理应当坚持节约用钱、合理用钱、公开用钱的原则。

第二章维修基金的筹集第五条在申请加强房屋修缮管理中,由业主或业主委员会议决,共同筹集维修基金。

业主和业主委员会应当根据房屋共有部分的实际情况及维修需要,制定合理的维修计划和基金数额。

第六条维修基金的收取应当根据《业主共同修缮资金制度管理办法》的规定,以房屋分摊面积为基础,并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合理分摊。

第七条业主应当按照协议或决议的规定,在规定的时间内缴纳维修基金。

如遇到缓交或不交的行为,业主委员会应当及时采取措施,依法进行处理并维护维修基金的合法权益。

第八条维修基金管理应当做好财务账目,确保经费安全、使用合法、透明,严禁挪用维修基金。

第三章维修基金的使用第九条维修基金应当用于共有部分的维修和更新,如电梯、消防设施、供水设备、供热设备等。

单元门、楼道、公共空间的照明设备维修也可以使用维修基金。

第十条维修基金的使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透明的原则,业主委员会应当严格按照维修计划严格执行。

第十一条业主委员会应邀请两名以上的业主代表,或根据实际情况请相关专业人士参与维修基金的使用决策,保证决策公正、透明。

第十二条维修基金的使用应当遵循“先验收、后付款”的原则,验收合格后才能付款。

第十三条维修基金的使用范围不得超过维修计划的范围,不得挪为他用。

第十四条业主委员会应当对维修基金使用情况向业主公示,并接受相关部门和业主的监督。

第十五条委托专业施工队的维修工程,应进行验收,并保留相关证明文件、验收记录、发票等凭证。

第十六条在使用维修基金过程中,如遇重大问题应当及时召开业主大会或者紧急业主委员会,经业主或业主委员会议决并报所在行政区房屋保障和管理部门确认后实施。

住宅公共维修基金使用管理办法

住宅公共维修基金使用管理办法

住宅公共维修基金使用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规范住宅公共维修基金的使用,保障住宅公共设施的正常维护与修缮,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住宅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住宅公共维修基金是指由住宅区内的业主按照一定比例缴纳的资金,用于维护住宅区内的公共设施和共有部分,包括但不限于楼道、门禁系统、公共照明设备、电梯等。

第三条住宅公共维修基金的缴纳原则按照住房面积或价值的比例确定,具体比例由住宅业主大会决定,并在小区内公示。

第四条住宅公共维修基金的使用根据住宅区的实际情况和维修需求,经住宅业主大会讨论决定,并由住宅业主委员会负责具体实施。

第五条住宅公共维修基金的使用范围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个方面:1.公共设施维护保养:住宅公共设施的日常维护保养工作,如楼道清洁、门禁系统维修等。

2.设备维修更新:住宅公共设施的设备出现故障或老化需要修缮或更换的情况,如电梯维修、公共照明设备更新等。

3.共有部分维护修缮:住宅区内的共有部分,如门厅、走廊等区域需要进行维护修缮的情况。

4.突发事件处理:突发事件对公共设施或共有部分造成的损坏,需要及时处理修缮的情况。

第六条住宅公共维修基金的使用应遵循以下原则:1.公开透明原则:住宅业主大会讨论决定住宅公共维修基金的使用,并应向住宅业主通报具体使用情况。

2.公平公正原则:住宅公共维修基金的使用应依据实际需要,不偏袒其中一业主或部分业主。

3.安全优先原则:公共设施和共有部分的维护修缮工作应首先保障住宅区的安全使用环境。

第七条住宅业主委员会应建立健全住宅公共维修基金的使用管理制度,包括:1.资金账户管理:设立专门的公共维修基金账户,定期核查与监督账目收支情况。

2.项目申请评审:对住宅公共维修基金使用项目的申请进行评审,包括项目合理性、预算合理性等方面的综合考虑。

3.工作监督考核:对住宅公共维修基金使用的工作进行监督和考核,确保资金使用的透明度和合理性。

第八条违反本办法的,住宅业主委员会可以依法采取警告、罚款、通报批评等措施进行处理。

专项维修金管理制度

专项维修金管理制度

专项维修金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专项维修基金的管理,维护业主共同利益,保障物业设施的正常使用和维护,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本管理制度适用于业主委员会及物业管理公司对小区内专项维修基金的管理。

第三条专项维修基金是指小区业主按照其持有房产面积的比例缴纳的维修基金,用于小区公共设施和建筑的维修与保养。

第四条业主委员会负责监督和管理专项维修基金的使用情况,物业管理公司负责专项维修基金的日常管理和运作。

第五条业主委员会应当依法合规地开展专项维修基金的管理工作,确保专项维修基金的使用符合相关规定。

第六条业主委员会和物业管理公司应当保障专项维修基金的安全、合理、透明运作,维护业主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专项维修基金的筹集与管理第七条专项维修基金的筹集方式为按照业主持有房产面积的比例进行缴纳,具体缴纳标准由业主委员会根据相关规定制定。

第八条业主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间和金额缴纳专项维修基金,如果超过规定时间未缴纳,业主委员会有权利采取相应措施催缴。

第九条专项维修基金应当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存入指定银行开立的专用账户,并且不得挪作他用。

第十条业主委员会应当根据小区实际情况合理规划专项维修基金的使用计划,并报业主大会审议通过后执行。

第十一条业主委员会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对专项维修基金进行适当的调整和管理,确保专项维修基金的使用合理且有效。

第十二条业主委员会应当定期公布专项维修基金的筹集和使用情况,接受业主的监督和检查。

第三章专项维修基金的使用第十三条专项维修基金的使用范围包括但不限于小区公共设施的维修、小区公共设施的更新改造、小区环境的改善等。

第十四条业主委员会应当及时召开会议,对专项维修基金的使用计划进行详细讨论并确定具体使用方式。

第十五条业主委员会应当组织招标选取合格的施工单位进行专项维修基金的使用工程,确保施工质量和工程的合理费用。

第十六条业主委员会应当定期对专项维修基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并采取有效措施。

物业维修基金使用管理规定

物业维修基金使用管理规定

物业维修基金使用管理规定1. 引言物业维修基金是由业主按照楼栋、单元的比例缴纳的用于维修维护小区共有部分的资金。

为了合理有效地管理物业维修基金的使用,保证小区设施设备的正常运行和良好的维护情况,特制定本管理规定。

2. 基金支付方式物业维修基金的支付方式应该便于业主缴纳和管理。

具体的支付方式如下:•通过物业管理公司设立的基金账户进行线上支付;•设立基金管理委员会,由业主代表组成,负责管理物业维修基金;•定期公示物业维修基金的收入和支出情况,确保透明度。

3. 基金的用途范围物业维修基金的使用范围应该明确,以保证资金的合理利用和小区设施设备的有效维护。

以下是物业维修基金的主要用途范围:3.1 按比例维护共有部分将物业维修基金用于按照业主比例进行共有部分的维护和修缮,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面:•社区大门和围墙的维修和更新;•公共区域的清洁和绿化维护;•室外设备和设施的维修,如电梯、水泵等。

3.2 紧急维修和应急保障物业维修基金可以用于小区紧急维修和应急保障的支出,以确保业主生活的正常进行和安全有序。

紧急维修和应急保障范围包括:•水电设施的抢修;•火灾、水灾、电力故障等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理;•突发设备故障的紧急修复。

3.3 基础设施更新与改进为了提升小区的居住环境和设施水平,物业维修基金可以用于基础设施的更新和改进,主要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面:•共有部分装修与改造;•设备升级,例如:安装智能门禁系统、安全监控系统等;•公共区域的景观提升。

4. 基金的管理为了确保物业维修基金的合理使用,应建立健全的基金管理制度和监督机制。

4.1 基金管理委员会的成立应设立基金管理委员会,由居民代表和物业管理公司代表组成。

基金管理委员会的主要职责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面:•监督和审批物业维修基金的使用;•报告物业维修基金的收入和支出情况;•组织基金使用的决策投票,并确保决策的合法性和公正性。

4.2 基金使用审批流程基金的使用必须经过审批程序,以保证基金的合理性和合法性。

住宅维修基金管理制度

住宅维修基金管理制度

住宅维修基金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为规范住宅维修基金的管理,保障住宅物业的安全和品质,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章维修基金的缴纳1. 住宅维修基金的缴纳标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业主应按照其所持有住宅的面积大小进行缴纳。

2. 业主应按照每月所得房屋物业费的10%作为维修基金的缴纳标准,具体缴纳金额由物业管理公司核算后通知业主。

3. 维修基金的缴纳方式可以选择线上或线下支付,在规定时间内缴纳完成。

第三章维修基金的使用1. 维修基金主要用于住宅园区内基础设施的维护和修缮,如电梯、供水、供电等。

2. 物业管理公司应当合理使用维修基金,对住宅园区内的设施进行定期检查和维修,确保住宅环境的安全和舒适。

3. 物业管理公司应当在维修基金使用情况上向业主公开透明,接受业主监督。

第四章维修基金的管理1. 物业管理公司应当设立专门的维修基金管理部门,负责维修基金的使用和管理工作。

2. 维修基金管理部门应当定期对维修基金的使用情况进行汇总和报告,向管理委员会和业主大会作全面汇报。

3. 维修基金管理部门应当建立维修基金的账户,对每笔维修基金的使用情况进行清楚记录,接受监督。

第五章维修基金的监督1. 业主委员会是维修基金的监督主体,应当对维修基金的使用情况进行全面监督,向业主大会作出合理建议。

2. 业主委员会可以要求物业管理公司提供维修基金使用情况的相关文件和资料,对物业管理公司进行监督。

3. 业主委员会应当根据法律规定,对维修基金的使用和管理情况进行定期评估和检查,确保维修基金的合理使用。

第六章管理机构的义务1. 物业管理公司是维修基金的管理主体,应当依法履行维修基金的使用和管理职责,确保维修基金的安全和有效使用。

2. 物业管理公司应当在业主大会上对维修基金的使用情况进行详细汇报,接受业主的监督和评议。

3. 物业管理公司应当建立完善的维修基金管理制度,严格执行,并加强内部人员的培训,提高对维修基金管理的专业水平。

第七章法律责任1. 对于不当使用维修基金或挪用维修基金的管理机构和相关人员,法院将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建设部维修基金管理规定

建设部维修基金管理规定

建设部维修基金管理规定Document number:PBGCG-0857-BTDO-0089-PTT1998建设部、财政部《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管理办法》建设部、财政部••笔名:莎琪汶年龄:24专业:建筑等级:•性别:女积分:3058行业:房地产类经验值:1195•注册时间:2006-05-19最近登陆时间:2008-01-2112:07所在地区:广东省-广州市••适用地区:全国实施时间:1998-11-90:00:00是否废止:False资料编号:建住房[1998]213号•相关资料:没有相关内容•简介:各省、自治区建委(建设厅)、财政厅,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建委、房地局、财政局: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的通知》,我们制定了《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关键字:住宅共用设备,维修基金,管理办法推荐阅读第一条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的通知》(国发[1998]23号),保障住房售后的维修管理,维护住房产权人和使用人的共同利益,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直辖市、市、建制镇和未设镇建制的工矿区范围内,新建商品住房(包括经济适用住房,以下简称“商品住房”)和公有住房出售后的共用部位、共用设施维修基金的管理,均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公有住房是指在住房制度改革和拆迁安置中向个人出售的公有住房。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共用部位是指住宅主体承重部位(包括基础、内外承重墙体、柱、梁、楼板、屋顶等)、户外墙面、门厅、间、走廊通道等。

共用设施设备是指住宅小区或单幢住宅内,建设费用已分摊进入住房销售价格的共用的上下水管道、落水管、水箱、加压水泵、电梯、天线、供电线路、照明、锅炉、暖气线路、煤气线路、消防设施、绿地、道路、路灯、沟渠、池、井、非经营性车场车库、公益性文体设施和共用设施设备使用的房屋等。

物业管理中的维修基金使用规定

物业管理中的维修基金使用规定

物业管理中的维修基金使用规定物业管理中的维修基金使用规定是指为解决小区内各种维修问题而设立的维修基金的使用规范。

在物业管理过程中,及时有效地使用维修基金是确保物业设施正常运营和居民生活质量的重要保障。

本文将在合同的格式下详细阐述维修基金的使用规定,以确保公正合理的使用维修基金。

一、基金设立1.1 维修基金的设立是为了解决小区内公共设施、共用设备的维修问题,确保小区内安全、便利的居住环境。

1.2 维修基金由小区业主按照各自产权面积的比例缴纳,缴纳形式可以为一次性或按月缴纳。

1.3 维修基金的管理由物业管理公司负责,并设立专门账户进行独立管理,确保资金安全和透明度。

二、基金使用2.1 维修基金主要用于以下维修项目:2.1.1 公共区域的照明设施、楼道、电梯等设备的维修和更换。

2.1.2 小区内道路、排水管道、围墙等基础设施的维护和修缮。

2.1.3 公共花园、停车场等区域的绿化和维护。

2.1.4 公共设施如门禁系统、监控设备等的购置和维护。

2.2 使用维修基金的具体程序:2.2.1 物业管理公司应设立资金使用审批机制,确保维修基金的使用经过合理审批和监督。

2.2.2 小区业主对维修项目提出需求,物业管理公司进行核实和评估,编制明细维修计划。

2.2.3 维修计划提交业主委员会审议,并获得过半数业主同意后方可实施。

2.2.4 物业管理公司进行维修工程的招标和合同签订,确保维修过程规范和成本有效控制。

2.2.5 维修过程中的费用支付,物业管理公司应及时向业主公示,并提供相关费用明细和支付凭证。

三、基金监督3.1 业主委员会作为维修基金的监督机构,行使以下职责:3.1.1 监督物业管理公司的维修基金使用情况,确保资金按照规定用于维修项目。

3.1.2 对维修基金使用计划进行审议,确保项目合理性和费用合规性。

3.1.3 随时检查维修工程的进展情况和验收结果,确保维修质量符合要求。

3.1.4 接受小区业主的意见和建议,及时解决关于维修基金使用的问题。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65号)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65号)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65号)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65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保障住宅建筑物的安全和正常使用,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国内各类住宅建筑物的维修资金的筹集、使用、监督和管理等相关事项。

第三条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筹集、使用、监督和管理应当依法合规、公开透明、专款专用,充分保障业主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包括普通住宅和保障性住房,以及相关附属设施(如小区公共设施和配套设施)。

第二章筹集和使用第五条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筹集主要通过以下途径:1.每户住宅按照其使用面积按月缴纳的维修基金;2.政府补贴;3.其他合法渠道。

第六条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使用包括以下方面:1.住宅建筑物的日常维修、保养和更新;2.维修资金的运营管理费用;3.其他与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相关的支出。

第七条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使用应当按照民主决策原则,由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决策,并经过公示。

第八条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应当严格按照专款专用的原则进行使用,不得挪作他用。

第三章监督和管理第九条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内部控制体系,确保资金使用的合法性和安全性。

第十条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机构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管理规定,向业主公开资金的使用情况和管理情况。

第十一条业主对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使用有监督权,可以通过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等形式对资金的使用进行监督和检查。

第十二条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机构应当定期进行财务审计和资金监督,确保资金的合规使用。

第四章附件本所涉及附件如下:1.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筹集、使用管理表格;2.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监督检查记录表;3.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使用公示表格。

第五章法律名词及注释本所涉及的法律名词及注释如下:1.住宅建筑物:指用于人们在其中居住、生活或从事相关活动的建筑物;2.保障性住房:指由政府安排、向社会公众出售或出租,价格较低的住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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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修基金管理规定 HEN system office room 【HEN16H-HENS2AHENS8Q8-HENH1688】
建设部财政部文件
建住房[1998]213号
关于印发《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各省、自治区建委(建设厅)、财政厅,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建委、房地局、财政局: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的通知》,我们制定了《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管理办法》 (建住房[1998]第213号文建设部、财政部1998年12月16日颁发,自1999年1月1日起开始实行 )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的通知》(国发[1998]23号),保障住房售后的维修管理,维护住房产权人和使用人的共同利益,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直辖市、市、建制镇和未设镇建制的工矿区范围内,新建商品住房(包括经济适用住房,以下简称“商品住房”)和公用住房出售后的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的管理,均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公有住房是指在住房制度改革和拆迁安置中向个人出售的公有住房。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共用部位是指住房主体承重结构部位(包括基础、内外承重墙体、柱、梁、楼板、屋顶等),户外墙面、门厅、楼梯间、走廊通道等。

共用设施设备是指住宅小区或单幢住房内,建设费用已分摊进入住房销售价格的共用的上下水管道、落水管、水箱、加压水泵、电梯、天线、供电线路照明、锅炉、暖气线路、煤气线路、消防设施、绿地、道路、路灯、沟渠、池、井、非经营性车场车库、公益性文体设施和共用设施设备使用的房屋等。

第四条凡商品住房和公用住房出售后都应当建立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以下简称“维修基金”)。

维修基金的使用执行《物业管理企业财务管理规定》(财政部财基字987号),专项用于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的大修、更新、改造。

第五条商品住房在销售时,购房者与售房单位应当签订有关维修基金缴交约定。

购房者应当按购房款式2%—3%的比例向售房单位缴交维修基金。

售房单位代为收取的维修基金属全体业主共同所有,不计入住宅销售收入。

维修基金收取比例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确定。

第六条公用住房售后的维修基金来源于两部分:1、售房单位按照一定比例从售房款中提取,原则上多层住宅不低于售房款的20%,高层住宅不低于售房款的30%。

该部分基金属售房单位所有。

2、购房者按购房款式2%的比例向售房单位缴交维修基金。

售房单位代为收取的维修基金属全体业主共同所有,不计入住宅销售收入。

公用住房售后维修基金管理与使用的具体办法,由市、县财政部门和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共同制定,经
当地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七条维修基金应当在银行专户存储,专款专用。

为了保证维修基金的安全,维修基金闲置时,除可以用于购买国债或者用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范围外,严禁挪作他用。

维修基金明细户一般按单幢住宅设置,具体办法由市、县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第八条维修基金自存入维修基金专户之日起按规定计息。

维修基金利息净收益转作维修基金滚存使用和管理。

第九条在业主办理房屋权属证书时,商品住房销售单位应当将代收的维修基金移交给当地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代管。

第十条业主委员会成立后,经业主委员会同意,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将维修基金移交给物业管理企业代管。

物业管理企业代管的维修基金,应当定期接受业主委员会的检查与监督。

第十一条业主委员会成立前,维修基金的使用由售房单位或售房单位委托的管理单位提出使用计划,经当地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划拨。

业主委员会成立后,维修基金的使用由物业管理企业提出年度使用计划,经业主委员会审定后实施。

维修基金不敷使用时,经当地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或业主委员会研究决定,按业主占有的住宅建筑面积比例向业主续筹。

具体办法由市、县人民政府制定。

第十二条物业管理企业发生变换时,代管的维修基金账目经业主委员会审核无误后,应当办理账户转移手续。

账户转移手续应当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十日内送当地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和业主委员会备案。

第十三条业主转让房屋所有权时,结余维修基金不予退还,随房屋所有权同时过户。

第十四条因房屋拆迁或者其他原因造成住房灭失的,维修基金代管单位应当将维修基金账面余额按业主个人缴交比例退还给业主。

第十五条各级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负责指导、协调、监督维修基金的管理与使用。

市、县财政部门和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制定维修基金使用计划报批管理制度、财务预决算管理制度、审计监督制度以及业主的查询和对账制度等。

第十六条业主或使用人、物业管理企业、开发建设单位之间就维修基金发生纠纷的,当事人可以通过协商、协调解决,协商、协调不成的,可以依法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七条公有住房售房单位未按照本办法规定足额提取维修基金的,财政部门和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责令其限期补提维修基金本息;逾期仍不足额提取的,应当处以自应提取之日起未提取额每日万分之三的罚款。

第十八条维修基金代管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挪用维修基金或者造成维修基金损失的,由当地财政部门和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按规定进行处理。

情节严重的,应追究直接责任人员和领导人员的行政责任;构成犯罪,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九条本办法实施前,商品住房和公有住房出售后未建立维修基金或维修基金的建立标准低于本办法规定的,当地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制定建立或补充维修基金的具体办法。

第二十条公有住房出售后维修基金的财务管理按照财政部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可以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第二十二条非住宅商品房维修基金的管理可以参照本
办法执行。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由建设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自1999年1月1日起实行。

原有的有关政策和规定,凡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一律以本办法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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