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荷兰的企业委员会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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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会计荷兰会计实务体系

国际会计荷兰会计实务体系

荷兰会计模式的特征(三)
—— 会计管理体制
荷兰:会计职业界和审计要求
荷兰会计职业组织有着很悠久的历史, 在1895年荷兰会计师协会成立,而且 出版了《会计师》的协会专刊,1967 年生效。 注册会计师协会在其会计准则的制定 中发挥了积极的作用。
• 法国:法国的会计职业界——分离为注册 会计师协会和法定审计师协会。 • 德国:通过立法程序由政府和民间会计团 体联合领导和管理全国会计工作,但会计 团体地位相对较低,作用较小 • 瑞典:瑞典有关会计惯例通常是特种会计 师协会发布的《理解瑞典财务报表入门》 的小册子作为依据的,只对会员产生约束 力,对审计会提出一些建议。
会计实务与法律为基础,影响最大的法律 是《商法》;《年度报表法》对于财务会 计准则也有着很重要的影响; 《年度报 表法》和《所得税法》的会计要求并不完 全一致,报告收益与应税收益之间的暂时 性差异,要通过所得税跨期摊配的程序来 调节,这与美国的会计惯例相类似。
• 法国:以税务为导向的会计 • 德国:在税务会计上,则要求税务会计与财务会 计的统一,政府要求为计税目的而使用的会计程 序和账务处理的方法,必须和企业编制财务报表 所使用的会计程序和账务处理方法相一致。 • 瑞典:以公司利益为导向的“准备会计”——“ 未税会计”保持着以公司利益为向导的北欧会计 模式的特征,奉行“极端稳健”的会计政策。通 过“准备会计”和低估资产价值来隐藏公司利润。 税法允许公司建立“未税准备”,尤为瑞典会计 的特色。
• 法国:由政府制定颁布全国统一的会计方 案
• 德国:会计服从法律要求,没有单行的会 计准则,其会计规范是由政府通过分散于 《公司法》、《税法》、《商法》中的规 定来体现的,即“会计规范法典化” • 瑞典:税法和国家的特定经济政策支配公 司会计

国外企业工会工作制度

国外企业工会工作制度

国外企业工会工作制度一、引言工会作为一种组织形式,为劳动者提供了共同行动和保护其权益的平台。

在国外企业中,工会工作制度起到了重要的作用。

本文将深入探讨国外企业工会工作制度的特点、功能以及对员工和企业的影响。

二、国外企业工会的起源与发展1.工会的起源–工业革命带来的劳动问题–工人阶级的崛起和组织形式的产生2.工会的发展–从工会的形成到现代工会的演变–形成多样化的工会组织三、国外企业工会的组织结构和运作方式1.工会组织结构–主席、副主席和理事会–分支机构和委员会2.工会的运作方式–代表员工谈判和协商工资和福利待遇–维护员工权益并解决纠纷–开展员工培训和福利计划四、国外企业工会的法律地位和权益保障1.工会的法律地位–国家法律对工会的保护–工会与雇主的法律关系2.工会的权益保障–保障员工的言论自由和集会权利–确保工会在企业中的代表性和民主选举五、国外企业工会的功能与意义1.维权和利益保障–提供劳动者合法权益的保护–维护工作条件的改善2.劳资关系的协调–实施工资谈判和合同签订–通过协商解决纠纷并维持稳定的劳资关系3.促进员工发展–提供培训和职业发展机会–提供员工福利和福利计划六、国外企业工会的挑战与展望1.挑战–企业间竞争对工会权益的挑战–全球化对工会组织的影响2.展望–国际工会组织的合作与交流–创新工会工作方式与模式七、结论国外企业工会工作制度在维护员工权益和促进劳资关系稳定方面起到了重要的作用。

随着全球化的推进,工会面临着新的挑战和机遇。

我们应加强对国外企业工会工作制度的研究和借鉴,并积极探索适合中国国情的工会改革和发展路径。

荷兰议会共和制度的运作与发展

荷兰议会共和制度的运作与发展

荷兰议会共和制度的运作与发展荷兰议会共和制度起源于1579年的荷兰联盟,是欧洲最古老的共和制度之一。

这个制度的核心在于通过立法机构来制约行政机构,确保政府的权力不会滥用,并为公民提供更大的自由和民主。

本文将着重探讨荷兰议会共和制度的运作与发展。

一、制度概述荷兰议会共和制度的核心是立法机构组织——议会(Staten-Generaal)。

议会由众议院(Tweede Kamer)和参议院(Eerste Kamer)两个部分组成。

众议院由选民直接选举产生的150名议员组成,任期为四年。

参议院由代表各个省和城市的商业利益团体选举产生,人数为75名,任期为四年。

议会的主要职能是审查政府的行政决策、通过法律和监督政府财政。

议会共有两个议长和一名议会秘书长,具体的会议安排由议员所选举的组织委员会和常设委员会负责。

议会内部亦有各种专门的委员会,如预算和规划委员会、司法委员会等。

议员的数目一般不会出现空缺,如果确有需要,将通过特殊的选举程序选出新的议员,以保证议会的先验性不被打破。

议会的立法权是通过荷兰的宪法(Grondwet)确定的。

宪法为议会设立了更高的法律法规体系,其它立法行为均须遵循宪法,也可由宪法否定。

此外,因为议会制度中确保了杜绝权力过分集中于行政机关的情况,荷兰议会共和制度也因此被视作“冷门的欧洲内部力量均衡代表”出现在欧洲的角色越来越重要。

二、运营机制对于议会选举,荷兰是一个全国性无党派的制度,除少量的政党之外,许多候选人都没有集结成联盟。

各个政党根据得票率,将得到相应的议会席位,最终依个人或党派的志愿和精神取得席位,并不参加与政治纲领有关的任何联盟活动。

议会的议员大多由社会各个领域中的公民选举,没有专业政治训练,因此倾向于增加代表民间运动的候选人。

由此,议会有较为丰富的人民代表性,但也存在代表性不足的问题,尤其是在议会内部的机关和专门委员会的人员组成更为困难。

由于议会制度中各项制度安排的作用相对平衡,并且制约正反两方的制度安排都是缺少规则化的。

美英法德荷兰各国会计准则及规范的比较分析

美英法德荷兰各国会计准则及规范的比较分析

美英法德荷兰各国会计准则及规范的比较分析会计准则是在20 世纪特定的环境背景下形成的一种特殊的统一会计制度实现形式。

而不同的会计环境必然形成不同的会计准则及规范,各国的会计准则模式也必然不同。

目前,从世界各国会计准则及规范上看,比较典型的会计准则模式有:1、美国会计准则(GAAP)美国公认会计原则是会计准则的代表性形式,是由民间机构在获得一定权威性授权的情况下,独立自主地制定的一系列用以规范公司(主要为上市公司)财务报表(报告)披露的惯例、规则、原则和程序的集合。

美国会计准则的制定经历了由惯例、规则到原则和概念基础公告的发展演进。

美国是会计准则的始作俑者。

大约在20 世纪三十年代,会计领域中许多积极的先行者意识到,会计界必须采取措施以厘清理论与实务相互冲突的混乱状况。

“从那时起,对这一主题感兴趣的活跃团体便集中而持续地致力于建立会计准则,从而为报告企业事务的会计实务与程序提供可接受的指引。

”正是这些观念,即强调“会计实务和程序” 、“可接受” 和“指引”,决定了随后做为美国会计基本规范的会计准则体系的根本特征,也决定了这种由职业界以民间身份制定的会计规制,虽然有经由证券交易委员会(SEC)所赋予的一定程度的权威性,做为一种行业规范,却始终处于较低层次。

与大陆法系国家从一开始就特别注重在商法中对基本会计关系进行严格规范不同,美国会计在很长时期内一直缺乏统一的法律制度约束。

直至20 世纪三十年代,美国会计依然处在自由放任状态,会计、审计处理多以经验判断为主,缺乏统一规范。

不但在法、德等欧洲大陆国家做为会计规范重要基础的《商法典》付诸阙如,即便做为会计规范另一重要来源的《公司法》,从制定之初起就处于各州各自为政的分散状态,不仅无法通过它达到统一规范全国会计的目的,其中所确定的会计规范的内容,较之英国《公司法》,既缺乏规制的切实性,又缺乏规制的系统性。

事实上,早在20 世纪初,一些机构和民间人士即已认识到统一会计规范的必要性,并在这方面做了一定努力,但因各方面习惯势力的抵制,公司会计实务始终存在严重的多样性,而公共会计师对审计实务的处理也一直处于松散与不一致的状态,造成会计与审计工作失控,成为导致1929-1933 经济大危机的重要原因。

瑞典王国、瑞士联邦和荷兰王国的政治制度及其变革

瑞典王国、瑞士联邦和荷兰王国的政治制度及其变革

2021/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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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瑞典王国的政治制度
前言
瑞典11世纪初形成王国。建立初期,国王由贵族推举产生。随着封建化的发展,王权逐渐 扩大。15世纪下半叶,在反对丹麦干涉的运动中,形成了贵族、教士、自由民和农民组成的议会。 1523年,议会选举反丹麦统治的民族英雄古斯塔夫一世·瓦萨为瑞典终身国王,从此实行王位 世袭制。随后,建立和发展了中央集权制度,曾几度实行君主专制制。1809年议会通过《政 府文约》, 对国王权力作了一些限制。 1810、1812和1866年议会又分别通过《王位继承 法》、《出版自由法》和《议会法》。这些法律对王权都作了不同程度的限制,逐步确立了瑞 典王国的君主立宪制。1974年,议会通过了新的《政府文约》,规定该文约和《王位继承法》 及1949年的《出版自由法》为瑞典王国的根本法,从而确立了现行的政治制度。
古斯塔夫政治改革的意义:削弱了教会势力;解决了政府的财政危机; 国力增强;权力从教会和贵族转移到王室
(2)古斯塔夫二世:古斯塔夫阿道夫
相继设立最高法院、陆军部、海军部、财政部等一系列中央 一级的国家司法和行政机关;地方省县两级制:全国划分为23 个省,省下设县;设立土地测量局,整顿税收。
(3)卡尔十一世:
封建特权的形成:教会、贵族(有许多原来的海盗首领) 授予大片土地和特权。
13世纪的《韦斯特耶特兰法》 参政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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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卡尔玛同盟 4.瓦萨王朝时期的政治制度构建
被称为瑞典殖民帝国时期(1611-1718) (1)古斯塔夫瓦萨统治
没收教会财产,将教会占全国21.6%的土地置于王室的管理 之下,规定主教由国王任命;改组腐朽的国家机关,提高行政 效率,铲除各自为政的与王室对抗的贵族势力;贵族必须向国 家交纳贡税。

荷兰和中国的商业模式有何不同?

荷兰和中国的商业模式有何不同?

荷兰和中国的商业模式有何不同?随着全球化的推进以及各国之间经济交流的日益频繁,商业模式的差异也逐渐显现出来。

荷兰和中国分别代表着西方和东方文化,其商业模式的差异引人关注。

本文将从企业文化、市场定位和营销策略三个方面来探讨荷兰和中国商业模式的不同之处。

1. 企业文化荷兰企业文化强调开放、自由、平等和合作,注重员工参与和创新。

荷兰的企业管理模式较为扁平化,员工可以参与企业规划和决策,并且企业会鼓励员工提出自己的想法和建议,让每一位员工都能够为企业做贡献。

中国企业文化强调忠诚、尊重和纪律,注重领导者的权威和职权。

中国企业中普遍存在着比较严格的管理制度,员工的自由度较小。

企业主要通过领导者的决策来进行管理,员工的自我价值和自主创新能力并不是特别重视。

2. 市场定位荷兰企业通常把客户需求和市场需求放在首位,注重和客户建立稳定的关系,以客户的需求为中心来思考和制定市场定位和营销策略。

荷兰企业重视品牌和企业形象的建立,注重长期发展。

中国企业在市场定位上通常会注重政府关系和政策扶持,往往会借助政府的力量来获取更多的资源和支持。

另外,中国企业也比较善于利用人际关系和人脉来扩大自己的业务范围。

中国企业往往把业务扩展作为自己的长期发展战略,尽可能地扩大市场份额。

3. 营销策略荷兰企业在营销策略上更加注重利用社交媒体和数字化技术来拓展市场,增加客户的互动性。

荷兰企业也比较注重网络口碑和用户评价,以便及时了解市场反馈和调整策略。

中国企业在传统营销渠道方面表现较强,尤其是在传统市场销售方面。

同时,中国企业也注重建立自己的品牌形象,通过代言人和明星代言等方式来提高企业的知名度和信誉度。

結語荷兰和中国的商业模式在企业文化、市场定位和营销策略等方面存在较为明显的差异。

荷兰企业更加注重员工的参与和创新,切实满足客户需求,建立稳定的品牌和企业形象。

而中国企业则更加注重政府关系和人际网络,尤其是在扩大市场份额方面表现较为突出。

未来,在不断推进全球化的大背景下,荷兰和中国商业模式之间的差异将会逐渐缩小,相互学习和汲取优势,成为全球经济互利共赢的重要推动力。

公司治理结构国际比较及启示

公司治理结构国际比较及启示

公司治理结构国际比较及启示公司治理结构是指组织内部的治理机制和管理体系。

不同国家的公司治理结构存在一定的差异,主要是受到国家的法律、经济制度和文化等因素的影响。

本文将对国际上常见的公司治理结构进行比较,并探讨其对中国公司治理的启示。

目前,全球主要的公司治理结构可以分为股权导向型和声誉导向型两种。

股权导向型公司治理结构主要集中在委托代理问题的解决上,强调股东对公司的控制权。

而声誉导向型公司治理结构则更关注公司的声誉和社会责任。

在股权导向型公司治理结构中,英美两国是较典型的代表。

英国的公司治理结构注重独立董事的角色,通过独立董事来监督管理层的行为。

英国还设立了审计委员会来确保财务报表的准确性。

而美国的公司治理结构则更加注重公司的监管和透明度,美国上市公司必须设立监事会,并进行定期的财务审计。

相比之下,德国和日本的公司治理结构则更加注重长期稳定。

德国的公司治理结构强调企业与社会各方利益相关者的合作。

德国公司法规定了企业的社会责任,并设立了员工董事会,以确保员工权益的保护。

而日本的公司治理结构则注重企业的稳定和长期发展,日本公司通常由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拥有大量股权,并通过长期稳定的股东关系来维持公司的管理与发展。

在声誉导向型公司治理结构中,北欧国家是典型的代表。

瑞典、丹麦和芬兰等国家强调公司的社会责任和环境保护,这在公司治理结构中得到了体现。

在这些国家,公司必须定期向公众披露环境和社会责任报告,并设立了独立的审计委员会来监督公司的环境和社会政策。

以上国家的公司治理结构各具特色,但也存在一些共同的启示对于中国公司治理的发展。

公司治理结构需要建立良好的股东权利保护机制。

股东是公司的所有者,应该对公司的经营和决策具有一定的控制权。

独立董事和审计委员会的设立能够有效监督管理层的行为和公司的财务报告。

公司治理结构需要关注公司的声誉和社会责任,公司应积极履行社会责任,提高环境和社会政策的透明度。

在中国的实际情况下,公司治理结构仍然存在一些问题,如股东权利保护不完善、股东之间关系复杂等。

荷兰会计的特色及启示论文

荷兰会计的特色及启示论文

荷兰会计的特色及启示论文荷兰会计的特色及启示论文一、会计的宏观管理荷兰与大多数欧洲大陆国家一样,属于成文法系国家,其公司法包容在民法中。

对企业会计最具有影响的法律是民法、税法;证券市场对会计只有间接影响;公司财务报告通常要受到许多利害关系集团的监督。

(一)民法。

20世纪初,荷兰的企业管理与会计在国际上就有一定声誉,但直到1970年,企业编制财务报告实际上没有法律规定。

1970年9月,荷兰公布了有关“企业年度报表”的公司法,公司财务报告才开始有了立法依据。

由于荷兰没有独立的商法,该公司法于1975年收进了荷兰的民法之中,为了适应欧盟(前欧共体EEC)的协调要求,民法于1983年和1988年对有关条款进行了修订,并用“可接受的通用会计原则”取代了“良好惯例”这条标准。

民法中规定,整套财务报表的目的是:按照可接受的通用会计原则,提供有助于形成有关财务状况和损益的可靠意见信息;同时,在年度报表允许的范围内提供偿债能力和变现能力的信息。

应注意的是,此处所称通用会计原则不是已接受的会计原则,而是可接受的会计原则,在含义上类似于英国的“真实与公允”观点。

至于哪些会计原则是可接受的判断标准,由荷兰年度报告委员会提供。

这些判断标准虽非法定,却被大多数企业所遵循。

(二)税法。

由于注重了会计信息的快速有效性,税法对荷兰会计制度与实务不发生直接的影响,这和德国、法国等欧洲国家明显不同。

荷兰的税务会计与财务会计是明确分开的,会计的数字要经过摊配和调整才能与报税所用数字相衔接。

这就促使企业较早地运用递延所得税会计的方法,并使得企业在选择具体会计方法时能够更多地从会计理论与原则出发,独立地进行考虑。

(三)证券市场。

荷兰没有证券交易委员会,所以证券市场对会计的要求并不明显。

虽然有200家以上公司的股份上市交易,但在成交量中占绝大多数的则是5家大型跨国公司(荷兰化学制药公司、佛哥文期公司、菲力浦公司、英荷壳牌石油公司和尤尼莱佛公司),这5家公司约占市场资本和营业额的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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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荷兰的企业委员会制度[摘要]上世纪80年代中期以来,荷兰政府通过一系列社会政策改革,经过十余年的努力,一举摆脱上世纪几次石油危机和“过度福利政策”带来的消极影响,由“发达资本主义国家最引人注目的就业失败者”转变为欧盟国家就业奇迹的创造者,在产业关系中创造了著名的“荷兰模式”。

在荷兰模式的产业关系中,企业委员会制度发挥了积极的作用。

文章就荷兰企业委员会制度的历史沿革、设立和组成以及其职能作分析。

[关键词]企业委员会;企业民主管理;产业政策荷兰是资本主义经济较为发达的国家,国土面积4万余平方公里,人口1650万。

作为偏居一隅的欧洲小国,荷兰的经济社会发展水平令世人瞩目。

据世界银行统计,2010年荷兰国内生产总值(GDP)7834.13亿美元,排名世界第16位,人均GDP47130美元,排名世界第6位。

①尤其是自上世纪80年代中期以来,荷兰政府通过一系列社会政策改革,经过十余年的努力,一举摆脱上世纪几次石油危机和“过度福利政策”带来的消极影响,由“发达资本主义国家最引人注目的就业失败者”转变为欧盟国家就业奇迹的创造者,②在产业关系中创造了著名的“荷兰模式”。

在荷兰模式的产业关系中,企业委员会制度发挥了积极的作用。

企业委员会(Works Council),又称工厂委员会或者职工委员会,③是由雇员代表组成,代表和维护雇员权益、参与企业民主管理的组织。

荷兰的企业委员会制度历史悠久,制度健全,在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构建和谐劳动关系中起到了积极作用。

一、企业委员会制度的历史沿革荷兰企业委员会的前身是19世纪末一些荷兰企业中由雇主设立的雇员组织。

当时,荷兰工会抵制企业委员会的设立,认为它是资本家用以牵制独立工会的出现而使用的“伎俩”。

但是在“一战”结束后,受欧洲社会主义运动的影响,左翼工会开始拥护成立企业委员会。

④当时的企业委员会主要存在于商业领域,后来逐渐扩大到其他领域。

1950年,荷兰制定了历史上第一部企业委员会法,随着二十世纪六七十年代欧美国家民主化浪潮的兴起,1970年荷兰出台了第二部企业委员会法。

与1950年的法律相比较,1970年企业委员会法明确要求雇员人数在100人以上的企业必须成立企业委员会,并赋予企业委员会更多的权力,其中包括知悉权和就企业的重大决策提出意见的权利,以及批准企业一些特定的社会事务的权利。

此外,1970年企业委员会法还强化了对企业委员会成员的权利保障。

1979年,荷兰议会对企业委员会法作出重大修改,根据修改后的法律,企业委员会的主席职位不再由雇主担任,企业委员会真正成为完全由雇员代表组成的组织;企业委员会的权利进一步得到了扩展,企业委员会成员的权利保障进一步得到了加强。

随着法律的不断修改完善,企业委员会法的调整对象和适用范围也不断扩大。

1982企业委员会法对中小企业中的雇员参与制度作了规定,1998年其适用范围进一步作了扩大。

1982年后,有关法律规定公共服务部门由部门委员会行使参与决策的权利,1994年废除了这一例外机制,公共服务部门中也要求成立企业委员会。

目前,只有教育领域不受企业委员会法的调整,该领域基于荷兰宪法中规定的教育自由,在该领域的决策参与机制中包括学生及其家长,参与程度也没有像企业委员会那么深入。

二、企业委员会的设立和组成根据荷兰企业委员会法的规定,有50名以上雇员的企业应当设立企业委员会。

这里的“企业”(enterprise)是指任何作为独立主体运营的组织,既包括通常意义上的商业企业,也包括公共服务机构和政府机关等。

“作为独立主体运营”并非意味着其不能成为某一企业集团的一部分,而是指该企业应当实现其自身的一些特定功能,并在某一商号下与第三方开展业务。

⑤不对外出售其商品的工厂不属于企业委员会法调整的对象。

如果某一企业或者企业集团拥有两家以上企业,各企业的雇员人数均在50人以上,可以成立联合企业委员会。

企业委员会由雇员选举的代表组成。

企业雇员人数不超过50人的,企业委员会成员不得少于3人,企业雇员超过6000人的,成员人数最多可达25人。

企业委员会成员由拥有6个月以上工龄的雇员选举产生,候选人应当有1年以上的工龄,有权提出候选人名单的有雇员组织或者不超过30人或者1/3有投票权的雇员。

企业委员会成员推举产生主席一名。

企业委员会成立后,可以设立专门委员会处理特定事务。

为保障企业委员会成员依法行使职权,企业委员会法规定,企业委员会成员每年享有一定的带薪离职时间参与企业委员会会议和进行相关研究,一般来说,每年留作会议用途的时间不得少于60个小时,进行相关研究的时间不得少于5天。

企业委员会成员享有工作保障,雇主应当保障其不应担任企业委员会成员而受到歧视,雇员担任企业委员会成员或者为成员候选人的,雇主不得解雇。

企业委员会及其下设委员会的经费由企业负担。

三、企业委员会的职能企业委员会的主要职能是代表雇员与雇主就企业经营中涉及职工权益的事项进行协商,参与企业经营事务。

企业委员会与雇主定期召开协商会议,讨论有关事项。

在企业经营过程中,应企业委员会要求,应当在两周内召开协商会议,根据企业委员会法的规定,企业委员会成立后,企业管理者应当向其提供相关信息,具体包括企业形式及其章程,如果企业所有人为自然人或合伙组织的,该自然人或者合伙事务执行人的名称、住所;如果企业委员会为某一法人实体所有,监事会与管理委员会成员的姓名与住所;如果该企业是某一企业集团的一员,该集团所属企业的特征,集团内控制权的分配,以及对该企业施加控制的当事方的名称与住所;与企业保持长期关系,可能对企业的持续经营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企业或者机构,以及此种长期关系带来的可能对该企业施加控制的当事方的名称和住所;企业的组织架构,管理委员会成员以及其他行使重要管理职能的人员的姓名和住所,以及这些人之间承担各自职责的方式。

企业应当每年两次向企业委员会提交企业在过去一段时间内的经营业绩信息,企业有关决策事项需要事先听取企业委员会的意见或者取得其同意的,在该决策作出之前,应当与企业委员会进行协商。

当事人双方应当就企业委员会何时以何种方式参与上述事项的决策过程达成一致意见。

如果该企业是有限责任公司或者私人有限责任公司、合作社、或者互助保险基金,其在向企业委员会提交年度账目时,应当同时提交公司年报及按民法典规定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供会议讨论。

根据企业委员会法的规定,一些涉及企业经营活动中的重大事项,其在作出决定前应当听取企业委员会的意见。

这些事项包括:企业转让或者部分转让;设立、兼并另一企业或者放弃对另一企业的控制权;与其他企业建立、实质变更或者终止长期合作关系,包括该企业建立、变更或者终止实质性的财务参与;企业经营活动或者主要经营活动的终止;企业经营活动的实质性变更;企业组织结构的实质性变更,或者企业内部责任承担主体的实质性变更;企业住所的变更;集体招聘或者解雇一批雇员;以企业名义的重大投资;企业向外贷款;企业对外借款,以及为其他企业提供担保,除非基于企业正常经营活动的需要借款或者提供担保;引进或者更新重大技术设备;以及与企业重大环保举措有关的行动和决定,包括引入新的或者改变现有的政策以及与环保有关的组织性的或者管理性的设备等。

⑥根据企业委员会法的规定,一些与雇员权利密切相关的事项,其在作出决定前应当征得企业委员会的同意。

这些具体事项包括:涉及养老保险、利润分配计划或者公积金积累的方案;关于工作时间与休假制度;待遇和工作类别体系;在职以及病退期间与职业安全、职业健康以及职业福利相关的制度;录用、解雇和升职制度;职业培训制度;雇员表现评价制度;企业雇员信息登记、适用与保护制度;以及雇员出勤、风纪或者表现监控制度等。

⑦企业提出涉及上述事项的动议的,应当书面提交企业委员会。

同时说明动议的理由以及预计给雇员带来的影响和后果。

企业委员会在提出意见前,应当至少就涉及的事项与企业管理者至少协商一次。

协商后,企业委员会应当及时作出书面决定,通知企业并说明决定的理由。

如果企业委员会或者企业管理者提出要求,企业委员会的决定可以在协商会议上当场作出。

企业委员会作出决定后,管理者应当在事后及时书面通知企业委员会其最终作出何种决定,以及决定实施的日期。

[注释]①资料来源:世界银行网站。

②荷兰的失业率从1983年的14%降低为1997年的6%,远远低于欧盟11%的平均水平。

参见[荷]耶勒费舍等著、张文成译:《荷兰的奇迹:荷兰的就业增加、福利改革、法团主义》,重庆出版社2008年版,③works council按意译为职工委员会更为准确,其不仅在企业组织中存在,也在其他劳动用工单位中存在。

但按照多数学者的译法,本文还是称为“企业委员会”。

④Antonie T. J. M. Jacobs, Labor Law in the Netherlands, Kluwer Law International, 2004.⑤[荷]费迪南德·格拉佩豪斯、莱昂哈德·费尔堡著,蔡人俊译:《荷兰雇佣法与企业委员会制度》,商务印书馆2011年8月版。

⑥参见荷兰企业委员会法(Works Councils Act)第25条第1款。

⑦参见荷兰企业委员会法第27条第1款。

[参考文献][1][荷]费迪南德·格拉佩豪斯、莱昂哈德·费尔堡著,蔡人俊译:《荷兰雇佣法与企业委员会制度》,商务印书馆2011年8月版。

[2][荷]耶勒费舍等著、张文成译:《荷兰的奇迹:荷兰的就业增加、福利改革、法团主义》,重庆出版社2008年版。

[3]Antonie T. J. M. Jacobs, Labor Law in the Netherlands, Kluwer Law International, 20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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