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赁合同纠纷的案例分析
出租房法律案例分析报告(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本案例涉及一起出租房租赁纠纷,原告(甲方)张某与被告(乙方)李某于2018年5月签订了一份《房屋租赁合同》,约定李某承租张某位于某市某区的住房一套,租赁期限为一年。
合同签订后,李某依约支付了租金及押金。
但在租赁期间,李某发现房屋存在质量问题,导致其居住体验大打折扣。
双方就房屋质量问题及后续处理产生争议,未能达成一致意见。
此后,李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解除合同并要求张某退还押金及赔偿损失。
二、案件争议焦点1. 房屋质量问题是否属于可抗辩事由,导致合同解除?2. 甲方是否应承担房屋维修责任?3. 乙方是否有权要求甲方退还押金及赔偿损失?三、案例分析(一)房屋质量问题与合同解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
”在本案中,房屋质量问题并非不可抗力因素,而是属于房屋本身的质量问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三十一条规定:“出卖人应当按照约定的质量要求交付标的物。
出卖人提供有关标的物的质量说明的,交付的标的物应当符合该说明的质量要求。
”因此,房屋质量问题不属于可抗辩事由,不应导致合同解除。
(二)甲方房屋维修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五十一条规定:“出租人应当按照约定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并在租赁期间保持租赁物符合约定的用途。
”在本案中,张某作为出租人,有义务保证房屋在租赁期间符合约定的用途。
房屋存在质量问题,影响了李某的正常居住,张某应当承担维修责任。
(三)押金退还及赔偿损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承租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方式使用租赁物,不得擅自改变租赁物的用途。
”李某在使用房屋过程中,并未擅自改变房屋用途,房屋质量问题导致其居住体验下降,张某应当退还李某押金。
此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因租赁物不符合约定或者不符合使用目的,致使承租人受到损失的,出租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公寓租赁纠纷案例分析

公寓租赁纠纷案例分析公寓租赁纠纷案例分析案例一:签订租赁合同时间:2008年5月1日细节:小李是一名大学生,2008年5月1日,他与房东王先生签订了一份为期一年的公寓租赁合同。
根据合同,小李每月需支付房租1000元,并在合同期满时退还1000元押金。
案例二:房屋状况不符合合同约定时间:2008年7月15日细节:小李发现租赁的公寓存在一些问题,例如水管老化,导致浴室漏水;墙壁存在裂缝;卧室的门无法关闭。
他立即向房东王先生提出口头投诉,并要求尽早修复这些问题。
时间:2008年7月20日细节:王先生并未及时采取任何行动来修复这些问题。
小李再次与王先生沟通,要求解决房屋问题。
王先生表示会尽快找人来修理,但没有具体的时间安排。
案例三:维修问题持续存在时间:2008年8月10日细节:一个半月过去了,公寓的维修问题仍然没有得到解决。
小李再次找到王先生,并要求解决维修问题。
王先生态度冷漠地表示他已经尽力了,并称他的确找过维修工人,但一直无法找到“靠谱”的人来修理。
案例四:小李违约退租时间:2009年3月15日细节:由于公寓的维修问题一直没有解决,小李决定提前退租。
他提前一个月书面通知了王先生,并同意扣除一个月房租作为违约金。
案例五:王先生不退还押金时间:2009年4月30日细节:根据合同约定,小李合法提前通知了退租意愿,并同意扣除一个月房租作为违约金。
然而,合同规定的退还押金的时间为25天,而王先生至今未退还押金。
律师点评:本案例涉及的公寓租赁纠纷是房屋维修问题未及时解决以及押金未退还的问题。
根据《合同法》第十四条和《招租合同》第十二条,房东有义务及时修理公寓中的房屋问题,确保租客的安全和生活质量。
同时,《招租合同》第十一条规定了退还押金的时间和方式。
而根据本案例的细节,王先生未能履行上述义务,违反了租赁合同。
建议小李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追回押金以及获得违约金的补偿。
根据合同的约定,加上可行的证据和律师的辩护,小李有较大的机会赢得诉讼。
出租屋法律问题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近年来,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房屋租赁市场日益活跃。
然而,在房屋租赁过程中,各类法律问题也随之涌现。
本文将以一起典型的出租屋法律问题案例进行分析,旨在为广大租赁双方提供法律参考。
案例一: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情简介甲某(出租人)与乙某(承租人)于2019年5月签订了一份为期一年的房屋租赁合同,约定乙某租赁甲某位于某市某小区的房屋一套,租金为每月3000元。
合同中约定,乙某应于每月5日前支付租金,租赁期满后,乙某应将房屋退还给甲某。
然而,在租赁期间,乙某因故未能按时支付租金,甲某多次催收无果,遂将乙某诉至法院。
(二)法律分析1. 乙某未按时支付租金,违反了租赁合同的约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因此,乙某应承担违约责任。
2. 甲某作为出租人,有权要求乙某支付欠租。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三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对方可以请求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解除合同。
”甲某有权要求乙某支付欠租。
3. 关于乙某是否应承担违约金的问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违约金。
违约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不得超过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
”若合同中未约定违约金,甲某可要求乙某支付欠租及利息。
(三)判决结果法院经审理认为,乙某未按时支付租金,违反了租赁合同的约定,应承担违约责任。
判决乙某支付甲某欠租及利息。
二、案例二:房屋租赁合同解除纠纷(一)案情简介丙某(出租人)与丁某(承租人)于2018年6月签订了一份为期三年的房屋租赁合同,约定丁某租赁丙某位于某市某小区的房屋一套,租金为每月5000元。
合同中约定,租赁期满后,丁某有权续租。
然而,在租赁期间,丁某因工作原因需搬家,遂向丙某提出解除租赁合同。
丙某认为,丁某未提前通知且未支付违约金,拒绝解除合同。
审理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典型案例

审理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典型案例【实用版】目录一、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典型案例概述二、案例一:租赁期内房屋所有权发生变动,新产权人无权拒绝履行原租赁合同三、案例二: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例四、案例三: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七个典型案例五、总结正文一、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典型案例概述在房屋租赁市场中,租赁合同纠纷频发,涉及的问题多种多样。
本文将从以下几个典型案例入手,分析房屋租赁合同纠纷的原因和解决办法。
二、案例一:租赁期内房屋所有权发生变动,新产权人无权拒绝履行原租赁合同在某市,张某与某房屋中介公司签订了一份租赁合同,租赁中介公司所有的一套房屋中的一间,租金标准每月 1500 元,租期为一年。
合同签订当日,张某支付租金及押金后,入住该房屋。
然而,在合同履行期间,中介公司又将该套房屋的其他房间打隔断后出租给多人。
第二年 4 月,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在租赁房屋所在小区张贴告知书,对打隔断群租、出租厨房、卫生间、阳台和地下储藏室等违法出租房屋行为进行整顿治理,要求上述房屋的承租人尽快搬离。
5 月 19 日,相关部门联合执法清理群租房,张某主动搬离了租赁房屋,距一年租赁期满还差两个月。
后张某提起诉讼,请求确认双方租赁合同无效,中介公司返还已支付的房屋租金及押金。
法院审理后认为,张某与中介公司签订租赁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为合法有效,双方均应自觉依约履行各自义务。
因中介公司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将房屋群租,违反了房屋出租的相关管理规定,在相关部门清理群租房过程中,张某于2014 年 5 月 19 日搬离房屋,法院确认双方的合同于 2014 年 5 月19 日解除,并判决返还已支付的剩余租金及押金。
三、案例二: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例在某市,某甲与某乙签订了一份房屋租赁合同,某甲承租某乙的门面房一套,约定年租金为人民币七万元整,租期为半年,租金半年支付一次。
合同签订后,某甲支付了租金,入住该房屋,并对其进行了装修,投入使用。
法律平等真实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原告张三与被告李四于2019年5月签订了一份房屋租赁合同,约定李四租赁张三位于某市某区的房屋一套,租赁期限为一年,租金每月人民币2000元,押金人民币2000元。
合同中还约定,租赁期间,房屋及附属设施如因自然损耗或合理使用而发生的损坏,由承租人负责维修或承担维修费用;如因不可抗力等原因造成房屋损坏,则由出租人负责维修。
2019年12月,由于房屋墙壁出现裂缝,李四向张三提出维修请求。
张三认为,房屋裂缝是由于李四使用不当造成的,因此拒绝承担维修费用。
李四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张三承担房屋维修费用。
二、争议焦点1.房屋裂缝的责任认定;2.房屋维修费用的承担主体。
三、法院判决某市某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的规定,租赁物在租赁期间,因不可抗力、使用不当或者意外事件等原因造成损失的,承租人可以请求减少租金或者不支付租金;出租人也可以请求减少租金或者不支付租金。
本案中,房屋墙壁出现裂缝,经鉴定是由于自然损耗造成的,不属于不可抗力、使用不当或者意外事件等原因,因此张三作为出租人,应承担维修责任。
关于房屋维修费用的承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租赁物在租赁期间,因自然损耗或者合理使用而发生的损坏,承租人应当承担维修费用。
因此,张三作为出租人,应承担房屋维修费用。
综上所述,法院判决如下:1.被告张三应承担房屋维修费用;2.驳回原告李四的其他诉讼请求。
四、案例分析1.法律平等原则在案件中的体现本案中,法院在审理过程中,严格按照法律规定,对房屋裂缝的责任进行了认定,体现了法律平等原则。
无论是出租人还是承租人,在合同履行过程中,都应遵守法律规定,享有平等的权利和义务。
2.真实原则在案件中的体现本案中,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充分考虑了房屋裂缝的真实原因,避免了因主观臆断而导致的判决错误。
这体现了真实原则在案件审理中的重要性。
3.合同法在案件中的适用本案中,法院在审理过程中,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对房屋裂缝的责任进行了认定,并判决张三承担维修费用。
分析一个经典法律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张三(甲方)与李四(乙方)于2010年签订了一份房屋租赁合同,约定张三将其位于某市的房产出租给李四,租期为五年。
合同中明确约定了租金、押金、租赁期限、维修责任等内容。
2015年,双方在租赁期满前一个月开始协商续租事宜,但由于租金问题未能达成一致意见,导致双方关系紧张。
2016年,李四擅自搬离房屋,并拒绝支付剩余租金。
张三遂将李四诉至法院,要求李四支付剩余租金及违约金。
二、案件争议焦点1. 双方续租事宜是否达成一致意见?2. 李四是否应当支付剩余租金?3. 李四是否构成违约?三、案件分析1. 双方续租事宜是否达成一致意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条的规定:“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在本案中,张三与李四在租赁期满前一个月开始协商续租事宜,但由于租金问题未能达成一致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当事人就同一标的达成新的协议,原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
”可知,双方未能就续租事宜达成一致意见,原租赁合同的权利义务并未终止。
2. 李四是否应当支付剩余租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租赁期限届满,承租人应当将租赁物返还出租人。
出租人可以请求承租人支付租金。
”在本案中,尽管张三与李四未能就续租事宜达成一致意见,但原租赁合同仍然有效。
根据合同约定,李四应当支付剩余租金。
因此,李四应当支付剩余租金。
3. 李四是否构成违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的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在本案中,李四擅自搬离房屋,并拒绝支付剩余租金,已构成违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三条的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失赔偿责任。
案例分析争议焦点范文

案例分析争议焦点范文一、案例背景。
小张把自己闲置的一套房子租给了小李,双方签订了一份租赁合同。
合同约定租赁期限为两年,每月租金2000元,按季度支付。
在租了一年之后,小李突然说要提前解约,原因是他工作调动到了另一个城市。
小张不同意,认为小李必须按照合同履行完剩下的租期,不然就要承担违约责任。
小李则觉得自己是特殊情况,不应该承担那么重的责任。
于是,两人就闹上了法庭。
二、争议焦点。
# (一)小李提前解约是否构成违约。
1. 小张的观点。
小张觉得合同就是一种约定,白纸黑字写得清清楚楚,租赁期限是两年。
小李现在才租了一年就要走,这明显就是违背了当初的约定。
就像两个人说好一起跑一场马拉松,结果跑了一半你说你不跑了,那肯定不行啊。
在他看来,小李的工作调动是小李自己的事情,不能成为随意打破合同的理由。
他还指出,自己当初把房子租给小李的时候,是基于两年的预期的。
他可能拒绝了其他想要长期租赁的租客,而且自己也可能根据这个两年的租约做了一些财务安排,比如提前还了一些贷款之类的。
现在小李突然要走,给他造成了很多麻烦和损失。
2. 小李的观点。
小李觉得自己的工作调动是不可抗力因素。
他说自己也不想这样啊,工作调动又不是他能控制的。
他被公司突然调到另一个城市,那边的工作马上就要开始,他根本没办法继续在这里租房子。
他认为这就像突然发生了地震,房子不能住了,租客肯定要搬走一样,是一种特殊情况,不应该被算作违约。
而且他还提到,自己在知道要调动后,第一时间就和小张商量了,也表示愿意多付一个月的租金作为补偿,他觉得自己已经很厚道了,不应该再被追究违约责任。
# (二)如果构成违约,违约责任如何确定。
1. 小张的观点。
他还说,合同里明确写了违约责任,小李在签合同的时候也应该知道这个后果。
现在不能因为小李有自己的理由就随便改变这个规定。
2. 小李的观点。
小李觉得两个月租金的违约金太多了。
他说自己虽然提前解约,但是已经提前通知了小张,而且房子也没有什么损坏。
关于法律案例分析报告(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本案涉及一道民事纠纷,原告李某与被告张某因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提起诉讼。
原告李某系房屋所有权人,被告张某租赁原告的房屋用于居住。
租赁合同约定租赁期限为三年,租金每月人民币五千元,租赁期满后,被告张某有权优先续租。
租赁期满后,被告张某未与原告李某续签合同,而是擅自继续居住。
原告李某要求被告张某支付逾期租金并搬离房屋,但被告张某拒绝支付,并声称房屋租赁合同仍在有效期内。
双方协商未果,原告李某遂将被告张某诉至法院。
二、案件事实1. 原告李某与被告张某于2019年1月1日签订房屋租赁合同,合同约定租赁期限为三年,自2019年1月1日起至2022年1月1日止。
租金每月人民币五千元,支付方式为每月一付。
2. 租赁期满后,被告张某未与原告李某续签合同,但擅自继续居住。
原告李某多次要求被告张某支付逾期租金并搬离房屋,但被告张某以房屋租赁合同仍在有效期内为由拒绝。
3. 原告李某于2022年5月1日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张某支付逾期租金人民币十五万元,并要求被告张某搬离房屋。
三、法律问题本案涉及的法律问题主要包括:1. 房屋租赁合同的效力2. 逾期租金的计算3. 被告张某是否有权继续居住四、案例分析1. 房屋租赁合同的效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一十四条规定:“租赁期限六个月以上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的,视为不定期租赁。
”本案中,原告李某与被告张某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采用书面形式,且租赁期限超过六个月,因此该合同合法有效。
2. 逾期租金的计算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五条规定:“租赁期限届满,承租人应当返还租赁物。
逾期不返还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费用。
”本案中,被告张某在租赁期满后未与原告李某续签合同,擅自继续居住,构成逾期租赁。
根据合同约定,逾期租金为每月五千元,自租赁期满之日起计算,至被告张某搬离房屋之日止。
3. 被告张某是否有权继续居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租赁期限届满,承租人有权请求出租人按照原租赁合同约定的条件续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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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赁合同纠纷的案例分析甘肃广播电视大学酒泉分校——冯小云甲公司诉乙公司租赁合同纠纷案案情介绍2001年11月21日,甲公司与乙公司签署了一份房屋租赁合同。
合同约定:由乙方(乙公司)承租甲方(甲公司)所有的位于A市西大街2号面积约1100平方米砖混结构楼房两层,租赁期间为2001年12月1日至2007年12月1日止,年租金66000.00元,乙方一次性付清1年房租66000元,并预交2003年房租10000元。
乙方应在合同到期前一个月,预交下一年房租,合同到期后与甲方签订续租合同,否则乙方必须在合同到期之日将房屋退还甲方。
乙方在承租期间不得毁坏房屋门等基本结构设施,否则,甲方有权采取必要措施,要求赔偿,恢复原貌。
合同履行中,乙公司于2001年10月24日向甲公司交纳房租66000.00元,并预交下一年房租10000.00元;2002年2月26日,乙公司对承租房屋进行了装修,在装修过程中乙公司擅自改变房屋结构,毁坏房屋设施,致使租赁物部分受损。
2003年1月11日,甲公司作为出租人向承租人发出了《收费通知单》,明确告知乙公司应在2003年1月15日之前预交2003年度租金,逾期将终止租赁合同。
乙公司收到《收费通知单》后,于2003年1月21日,向甲公司作出《缴费说明》,明确表示,甲公司发出的《收费通知单》于2003年1月20日收到,但拒绝预交2003年度租金,并提出了续交房租的条件,即“我公司继续履行原合同,三楼由我公司出租或继续使用,你公司不予干涉,我公司续交第二年房租。
”2002年6月12日,乙公司与B市丙公司签订了销售维修部(以下简称维修部)签署联营协议一份,《联营协议》约定:乙公司与丙公司双方以联营合作的方式,由乙公司提供经营场地,本着照章纳税,合法经营的原则。
丙公司提供年租柒万元(70000元)的,作为丙公司联营投入的股金。
双方联营中,无论盈亏,丙公司付给乙公司年股金70000元,不得以任何理由拖欠,否则乙公司有权停业,停业期间造成的一切损失均由丙公司承担。
丙公司承担经营的所有费用(税金,管理费,水、电、暖费)必须每月30日前付清所有费用。
丙公司负责经营场地的所有维修费用。
甲公司与乙公司由此引发争议,甲公司起诉要求解除租赁合同,并申请法院先予执行,致三楼出于空置状态;诉讼中,乙公司提出反诉,要求甲公司赔偿装修费、可得利益、办公用品等各项损失共计518000.00元。
案件焦点1、甲公司是否具备合同解除权的问题;2、乙公司的反诉请求是否能够成立的问题;争议与分歧意见第一种观点认为:同乙公司作为承租人与维修部签署的联营协议虽名为联营,实为转租,且乙公司有拒绝支付租金和擅自改变房屋结构、毁坏房屋设施、致使租赁物受损的违约、违法行为,甲公司得行法定解除权,所以甲公司有权行使行法定解除权解除双方的租赁合同,对承租人乙公司的损失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种观点认为:乙公司与维修部签署《联营协议》是乙公司自主的经营行为,甲公司作为出租方无权干涉乙公司正常的经营行为。
甲公司因干涉乙公司的正常经营行为并错误的申请先予执行,应当对乙公司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乙公司的反诉请求依法有据,应当得到支持。
结论笔者认为,本案争议的两个焦点实际上是一个问题的两个方面,其核心是甲公司作为承租人是否具备了法定的合同解除权。
结合本案案情,笔者认为甲公司有权行使法定的合同解除权。
第一、关于乙公司与维修部签署的《联营协议》的法律性质的认定问题。
2002年6月12日,乙公司作为甲方与维修部(乙方)签署了一份《联营协议》,细究《联营协议》的核心条款和实质内容,笔者认为,《联营协议》虽名为“联营”,实为“出租”,即乙公司的该行为实际上是一种违法的转租行为。
首先,衡量一个合同的性质,应从合同内容、特征及主要条款等加以理解和识别,而不能拘泥于合同“名称”。
这是一个为民事司法实践所认可的基本的民事原则,也是符合民事立法的基本目的和基本精神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经济合同的名称与内容不一致时如何确定管辖权问题的批复(法复【1996】16号)第1条明确规定:当事人签订的经济合同虽具有明确、规范的名称,但合同约定的权利义务内容与名称不一致的,应当以该合同约定的权利义务内容确定合同的性质,从而确定合同的履行地和法院的管辖权。
法复【1996】16号实际上确立了“合同约定的权利义务内容与名称不一致的,应当以该合同约定的权利义务内容确定合同的性质”这一基本的民事司法原则。
虽然法复【1996】16号是针对经济合同作出的规定,但作为一种民事法律的基本原则,其在今天,仍然具有广泛的普适性。
所以,对合同性质的认定不能仅凭合同名称而定,而应根据合同内容所涉法律关系来确定。
就本案而言,乙公司与维修部签署的《联营协议》虽名为“联营”,实为“出租”。
我们只要看看《联营协议》约定的内容就可以得出这一结论。
《联营协议》约定:乙公司与丙公司双方以联营合作的方式,由乙公司提供经营场地,本着照章纳税,合法经营的原则。
丙公司提供年租柒万元(70000元)的,作为丙公司联营投入的股金。
双方联营中,无论盈亏,丙公司付给乙公司年股金70000元,不得以任何理由拖欠,否则乙公司有权停业,停业期间造成的一切损失均由丙公司承担。
丙公司承担经营的所有费用(税金,管理费,水、电、暖费)必须每月30日前付清所有费用。
丙公司负责经营场地的所有维修费用。
《民法通则》第51—53条,规定了三种联营的方式,即法人型联营、合伙型联营、协作型联营,但不论哪种联营,以各自所有的或者经营管理的财产承担民事责任即共担风险是联营的一个基本特征。
而通过《联营协议》的上述约定,我们可以清楚的看到,乙公司作为联营的一方,既不参与经营,也不负担任何经营的费用,且不论盈亏均坐享利益,乙公司联营的唯一资本是三楼的场地使用权,其实质是将三楼以年租金70000元租给乙方,所以,该《联营协议》虽有“联营”之名,并无“联营”之实,是一个典型的出租行为。
其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24条规定:本法分则或者其他法律没有明文规定的合同,适用本法总则的规定,并可以参照本法分则或者其他法律最相类似的规定。
本条是对无名合同(又称为非典型合同,是指法律上没有特别规定的合同,是相对于有名合同而言的)如何适用法律的规定。
依据该条规定,如果无名合同的权利义务类似于合同法分则及其他法律规定的有名合同,可参照该有名合同的有关法律规定适用。
这实际上是关于无名合同类推适用的规定,亦即我国合同法采信了类推适用主义。
现在的问题是,判定无名合同与有名合同最相类似的标准是什么。
按民法学界的通说,一般是以主给付义务为标准。
如无名合同的主给付义务为转移所有权的,则其与买卖合同最相类似;若其给付义务是提供劳务,则其与委托合同最相类似。
乙公司与维修部签署的《联营协议》是一个典型的无名合同,从整体内容分析,《联营协议》中,乙公司的主给付义务是提供场地使用权,维修部的主给付义务是按年支付70000元的租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212条规定:租赁合同是出租人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
第213条规定:租赁合同的内容包括租赁物的名称、数量、用途、租赁期限、租金及其支付期限和方式、租赁物维修等条款。
从上述《联营协议》的约定可以看出,《联营协议》完全具有租赁合同法律关系的基本特征,且对租赁标的物、用途、租赁期限、租金及其支付、租赁物的维修等租赁合同的本质内容均有明确约定。
是一个典型的租赁合同,应参照该有名合同的有关法律规定适用。
再次,从乙公司签订《联营协议》的初衷和目的来看,其主观认识和目的均是为了“出租”而非“联营”。
众所周知,当事人签订合同总是具有一定目的的,合同中的各条款都是为达到合同目的而制定并且符合当事人订立合同时所追求的最终经济目的。
可以说,合同目的包含了整个合同的真实意图。
联营协议实则传达了两个信息:第一,乙公司主观上也认为这是一个出租行为而非联营;第二,作为联营的另一方其主观认识和初衷也是为了租房而非联营。
从乙公司签订诉争《联营协议》的初衷和目的来看,《联营协议》实质是一个出租行为,应参照租赁合同的有关法律规定适用。
综上,笔者认为,乙公司与维修部签署的《联营协议》的性质界定为转租较为准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224条第二款的规定: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转租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乙公司作为承租人未经甲公司同意擅自转租,甲公司作为承租人依法获得了法定的合同解除权。
第二、关于甲公司装修时改变房屋结构、破坏房屋设施的法律后果问题。
诉争《租赁合同》约定:“乙方在承租期间不得毁坏房屋门等基本结构设施,否则,甲方有权采取必要措施,要求赔偿,恢复原貌。
……”合同履行过程中,乙公司(即乙方)作为承租人在装修过程中擅自改变房屋结构,毁坏房屋设施,致使租赁物受损。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291条的规定:承租人未按照约定的方法或者租赁物的性质使用租赁物,致使租赁物受到损失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并要求赔偿损失。
乙公司的上述违约行为同时违反了法律的禁止性规定,甲公司(即甲方)作为出租人依法获得了法定的合同解除权。
第三、关于乙公司延付租金的法律后果问题。
诉争《租赁合同》约定:“乙方一次性付清1年房租66000元,并预交2003年房租10000元……乙方应在合同到期前一个月,预交下一年房租,合同到期后与甲方签订续租合同,否则乙方必须在合同到期之日将房屋退还甲方……”依据上述约定,乙公司作为承租人应在2002年10月21日至2002年11月21日期间预交2003年度租金,但乙公司未能依约预交2003年度租金。
2003年1月11日,甲公司作为出租人向承租人发出了《收费通知单》,明确告知乙公司应在2003年1月15日之前预交2003年度租金,逾期将终止租赁合同。
乙公司收到《收费通知单》后,于2003年1月21日,向甲公司作出《缴费说明》,明确表示,天龙公司发出的《收费通知单》于2003年1月20日收到,但拒绝预交2003年度租金,并提出了续交房租的条件,即“我公司继续履行原合同,三楼由我公司出租或继续使用,你公司不予干涉,我公司续交第二年房租。
”在乙公司的转租条件未得甲公司应允后,直到2003年3月,甲公司起诉要求与乙公司解除《租赁合同》之时,乙公司一直未能预交2003年度房租。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227条的规定:承租人无正当理由未支付或者迟延支付租金的,出租人可以要求承租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
承租人逾期不支付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乙公司作为承租人未能在甲公司要求的合理期限支付租金,违反了法律的禁止性规定,甲公司作为出租人依法获得了法定的合同解除权。
综合以上三点,乙公司的先期根本违约、违法行为使得甲公司获得了诉争《租赁合同》的法定解除权,甲公司起诉要求解除诉争《租赁合同》属于依法行使自己的法定解除权,不存在违约的问题,乙公司因《租赁合同》解除遭受的损失应当由乙公司自己承担,与甲公司无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