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航行非公约船舶法定检验技术规则(修订)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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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船舶与海上设施法定检验规则

1船舶与海上设施法定检验规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检验局船舶与海上设施法定检验规则国际航行海船法定检验技术规则1999第1分册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检验局船规字[1999]018号文公布自1999年9月1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检验局船舶与海上设施法定检验规则国际航行海船法定检验技术规则1999第1分册总则总则1 法令1.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09号)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和海上设施检验条例》第三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检验局(以下简称本局或ZC)是依照该条例规定的检验管理的主管机关。

1.2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和海上设施检验条例》第十九条规定,船舶、海上设施(除三十一条规定外)、集装箱的检验制度和技术法规,由本局制订,经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批准后公布施行。

1.3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和海上设施检验条例》第四条规定,中国船级社(简称CCS)承办国内外船舶、海上设施和集装箱的入级检验、鉴证检验和公证检验业务;经本局授权,可以代行上述船舶、海上设施和集装箱的法定检验。

2 宗旨2.1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的有关法律、法令、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批准、接受、承认或加入的国际公约、规则和决议等,为保障船舶和海上人命、财产的安全,防止水域环境污染以及保障起重设备安全作业等,特制订《国际航行海船法定检验技术规则》(以下简称本法规)。

本法规是《船舶与海上设施法定检验规则》的组成部分。

2.2 对符合本法规要求的国际航行海船,应签发相应的国际海上航行船舶的法定证书,以证明船舶符合我国政府的有关法令、符合和满足有关国际公约、规则等的规定和标准,适合预定用途的国际海上航行和作业。

3 适用范围3.1 本法规适用于国际海上航行的中国籍民用船舶,具体要求按各篇的规定。

3.2 本法规按照第1篇第1章5.1.3及5.1.4的规定适用于到达中国港口或在中国水域作业的外国籍船舶。

3.3 本法规未规定者,本局另作规定或将给予特殊考虑。

4 申请与费用4.1 船东或经营人,必须向业经授权的中国船级社申请法定检验。

国际航行海船法定检验技术规则2016修改通报

国际航行海船法定检验技术规则2016修改通报

国际航行海船法定检验技术规则2016修改通报国际航行海船法定检验技术规则2016修改通报导语:国际航行海船法定检验技术规则(International Convention for the Safety of Life at Sea,简称SOLAS)是国际海事组织(IMO)发布的一项重要法规,旨在确保海上航行安全和船舶的人员和货物的安全。

为了适应技术的快速发展和海上运输行业的需求变化,IMO于2016年进行了对该规则的修改,并发布了修改通报。

1. 修订背景国际航行海船法定检验技术规则是保障全球海上运输安全的重要法规之一,而修订此规则的动机则是为了跟上时代的发展和行业的需求变化。

随着科技的进步,航运业的规模和复杂程度也在不断增加。

为了应对新兴技术带来的挑战和改进安全标准,IMO进行了对规则的全面修订。

2. 修改内容在2016年的修改通报中,国际航行海船法定检验技术规则经过了全面的修改和更新。

修订的内容主要包括船舶安全设备要求、船舶建造标准、船舶排污和环境保护要求等方面。

其中,对船舶安全设备要求进行了进一步的细化,以提高船舶的自救能力和避难能力。

还对船舶建造标准进行了更新,以适应新技术的应用和航运业的发展要求。

3. 影响与意义国际航行海船法定检验技术规则的修改对于全球海上运输行业具有重要的影响和意义。

第一,修订后的规则进一步提高了船舶的安全性,提供了更多的保障和保护措施,以应对海上风险和突发事件。

第二,规则的修订也促进了航运业的创新和技术进步。

通过引入新技术和工艺,船舶建造和装备制造业得以发展,推动了整个行业的升级和转型。

第三,此次修改通报还对船舶的环境保护要求进行了进一步的加强,为实施可持续发展和绿色航运提供了更加明确的指导。

4. 个人观点和理解国际航行海船法定检验技术规则的修订对于全球海上安全具有积极的推动作用。

作为航运业的重要法规,其更新和修订是必要的,以应对技术的发展和需求的变化。

在未来的发展中,我认为规则应继续与时俱进,保持与科技的同步,以确保航运业的可持续和安全发展。

第二章_相关国际公约及国内法规简介

第二章_相关国际公约及国内法规简介

第二章、相关国际公约及国内法规简介船舶安全检查是指主管机关依据国内有关法律、法规、技术规范以及相关国际公约,对到港的船舶实施监督检查,以确定船舶、船员是否具有适当有效的证书,船舶的技术状况是否符合有关规定的要求,就检查中发现的缺陷提出处理意见,并督促船方予以纠正。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安全检查规则(1997)》的规定,对中国籍船舶的安全检查,以我国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技术规范和我国认可的有关国际公约为依据;对外国籍船舶的港口国监督检查,以我国有关法律、法规和我国加入的有关国际公约以及《亚太地区港口国监督谅解备忘录》为依据。

我国颁布的这些法律、法规、规章、技术规范和我国加入并认可的国际公约以及公约议定书、修正案,既对适用船舶具有强制约束力,也是船舶安全检查中判定船舶缺陷的主要依据。

船舶安全检查根据被检船舶的国籍分为船旗国监督(FLAG STATE CONTROL,缩写FSC)和港口国监督(PORT STATE CONTROL,缩写PSC),船旗国监督是针对到港的本国籍船舶实施的监督检查,港口国监督则是针对到港的外国籍船舶实施的监督检查,船旗国监督与港口国监督都是国际公约规定的缔约国履约要求。

就安全与防污染公约而言,履约有二层含义:一方面由船旗国负责确保悬挂本国国旗船舶达到这一标准,包括规定船舶须配备一系列证书并定期接受检验作为该船已达到这一标准的证明,以及为确保船舶保持良好状况而进行必要的船旗国监督(FSC)检查,另一方面就是为弥补船旗国监督的不足或船旗国监督不能发挥作用时,缔约国政府可以对到达该缔约国港口的外国籍船舶的进行监督检查,也就是港口国监督(PSC)检查。

当船旗国监督在某些船舶上已经不能发挥作用时,港口国监督变得越来越重要。

港口国监督具有两个作用:一是通过港口国政府的力量,强制性地对到港的其他缔约国船舶实施公约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二是根据不予优惠原则,对到港的非缔约国船舶按同样的程序实施检查,迫使非缔约国船舶同样必须遵守国际公约的规定。

《国内航行海船法定检验技术规则(2022年修改通报)》新要求

《国内航行海船法定检验技术规则(2022年修改通报)》新要求

油船新要求
(6)采用红外摄像方式检测油船油气密封点时,不 应有油气泄漏。 (7)油气密封点泄漏检测值不应超过 500μmol/mol。 (8)采用氢火焰离子化检测仪(以甲烷或丙烷为校 准气体)对油船油气密封点进行检测,监测采样和 测定方法按HJ733《泄漏和敞开液面排放的挥发性 有机物检测技术导则》的规定执行。 (9)每年至少对油船油气密封点开展两次检测,两 次检测时间间隔大于3个月,并在船上保存相关检测 记录。
船舶使用锂离子蓄电池的附加要求
新增2-2.1.29 如下: “2-2.1.29 船舶使用锂离子蓄电池的附加要求 2-2.1.29.1 一般要求 (1)船舶若按照本篇第2-1章第3节使用锂离子蓄 电池,除应符合本条规定外,还应符合本篇的相关 规定。 (2)本条所指H级耐火分隔,系具有与A级分隔同 等的隔热性和耐火完整性,当按照《国际耐火试验 程序应用规则》进行试验时,“标准时间-温度”温 控曲线采用公认标准定义的碳氢化合物火灾温升曲 线,具体试验程序和方法与A级分隔的相同。
建造检验应包括: (1)图纸资料的审查。 (2)在前期验证阶段完成以下检验: ① 核查EEDI技术案卷编制符合相关要求; ② 核查船舶达到的EEDI值满足要求; ③ 见证船舶的水池试验过程,并核查水池试验报告 (如适用); ④ 核查数值计算报告的有效性(如适用)。
EEDI的计算与验证参见中国船级社《国内航行海船 能效设计指数(EEDI)计算与验证指南》(2022)
船舶能效的检验
(3)在最终验证阶段完成以下检验: ① 见证船舶试航,并确认船舶试航工况和试航报告 符合相关要求; ② 确认推进和供电系统、发动机细节以及EEDI技术 案卷中描述的其他相关项; ③ 在船舶试航结束后对经修订的EEDI技术案卷的重 新确认。

技能认证船舶管理知识考试(习题卷25)

技能认证船舶管理知识考试(习题卷25)

技能认证船舶管理知识考试(习题卷25)第1部分:单项选择题,共91题,每题只有一个正确答案,多选或少选均不得分。

1.[单选题]船舶检验按其性质可分为________。

A)船级检验B)法定检验C)公证检验D)以上都是答案:D解析:2.[单选题]关于海上拖航和海上雇佣救助,以下表述有误的是( )。

A)在海上雇佣救助过程中,被拖物或其他海上财产已经处于危险状态B)海上雇佣救助是为了将处于危险之中的船舶或其他海上财产摆脱危险C)海上拖航主要是为被拖船提供拖带动力D)海上雇佣救助在一定的条件下可以转化为海上拖航答案:D解析:3.[单选题]普通电话机有______,它们分别与磁石式人工交换机和共电式交换机配套使用。

A)磁石式和共振式B)磁电式和共电式C)磁石式和共电式D)磁电式和共振式答案:A解析:4.[单选题]《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事故调查处理规则》规定,海事管理机构应当在内河交通事故调查、取证结束后______内作出《事故调查结论》,并书面告知当事船舶、浮动设施的所有人或者经营人。

A)15日B)30日C)45日D)60日答案:B解析:5.[单选题]当遭遇武装人员暴力劫持船舶时,( )是第一重要的,船长务必以此为首要原则。

A)保证船员和旅客的生命安全B)保证船舶和货物的安全C)保证船上生命和财产的安全D)保证人命和货物的安全答案:A解析:免证明)。

①任职资历;②任职表现;③安全记录;④特殊经历或能力A)①③B)①②③C)②③④D)①③④答案:B解析:7.[单选题]根据MARPOL公约的控制散装有毒液体物质污染规则,有必要对排入海洋的()有毒液体物质的质和量加以限制。

A)X类B)Y类C)Z类D)Y类和Z类答案:D解析:8.[单选题]以下救助遇险船上的人员的行动不正确的是A)本船应驶向遇险船上风,放下风舷艇B)放艇后,本船应绕至遇险船下风,救生艇驶靠本船上风C)应在本船下风舷张挂攀网D)在适当地点将遇险人员交给有关机构答案:B解析:9.[单选题]船舶安全检查对本国船属_________。

国际航行海船法定检验技术规则1999

国际航行海船法定检验技术规则1999

国际航行海船法定检验技术规则1999
摘要:
I.简介
- 介绍国际航行海船法定检验技术规则
II.规则内容
- 船舶的结构和设备
- 船舶的运行和操作
- 船舶的安全和救生设备
III.规则的实施
- 船舶的检验和认证
- 船舶的监督检查
- 违规的处罚
IV.规则的意义
- 保障船舶的安全
- 促进船舶行业的发展
- 提升国家在国际船舶行业的影响力
正文:
国际航行海船法定检验技术规则1999 是为了保障船舶的安全,促进船舶行业的发展,提升国家在国际船舶行业的影响力而制定的。

该规则对船舶的结构和设备、船舶的运行和操作、船舶的安全和救生设备等方面进行了详细的规定。

在船舶的结构和设备方面,规则规定了船舶的构造和设备的标准,包括船体、甲板、船舱、引擎、发电机、锅炉等。

这些规定旨在确保船舶的稳定性和可靠性。

在船舶的运行和操作方面,规则规定了船舶的运行和操作程序,包括航行、停泊、装卸货物、维修等。

这些规定旨在确保船舶的运行安全和顺畅。

在船舶的安全和救生设备方面,规则规定了船舶的安全和救生设备的标准和配置,包括消防设备、救生艇、救生衣等。

这些规定旨在确保船舶在遇到紧急情况时能够及时应对。

国际航行海船法定检验技术规则1999 的实施对于船舶行业的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船舶的检验和认证是确保船舶安全的重要手段,监督检查可以确保船舶的运行安全,而违规的处罚则可以促进行业的规范发展。

国际航行非公约船舶法定检验技术规则(修订)

国际航行非公约船舶法定检验技术规则(修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船舶与海上设施法定检验规则国际航行非公约船舶法定检验技术规则2005(报批稿)中国船级社上海规范研究所2005年5月总则第1篇检验与发证第2篇吨位丈量第3篇载重线第4篇船舶安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船舶与海上设施法定检验规则国际航行非公约船舶法定检验技术规则2005总则总则1.1法律依据1.1.1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七号)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是船舶法定检验工作的重要法律依据。

1.1.2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09号)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和海上设施检验条例》(以下简称检验条例)第三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以下简称本局)是依照该检验条例规定的检验管理的主管机关。

1.1.3 检验条例第六条规定的船舶检验机构,是实施船舶法定检验的检验单位。

1.1.4 根据检验条例第十九条规定,船舶、海上设施、集装箱的检验制度和技术规则,除该检验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外,由本局制定,经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批准后公布施行。

1.2 宗旨1.2.1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有关法律和检验条例,为保障船舶和人命财产安全,防止环境污染,以及保障起重设备安全作业等,特制定《国际航行非公约船舶法定检验技术规则》(以下简称本规则)。

本规则是《船舶与海上设施法定检验规则》的组成部分,是对《国际航行海船法定检验技术规则》的补充。

1.2.2 对符合本规则要求的国际航行非公约船舶,应签发相应的法定证书,证明该船适合于预定用途的国际海上航行和作业。

1.3适用范围1.3.1本规则适用于亚洲地区海上国际航行的悬挂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的民用船舶。

1.3.2除特别指明外,本规则适用于小于500总吨但船长大于15m的货船和船长大于15m的驳船。

1.3.3载运下列货物的非公约船舶,还应符合经修订的1974年《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SOLAS公约)第Ⅵ章和第Ⅶ章的适用要求:(1)散装谷物;(2)散装其他货物;(3)包装形式或散装的危险货物;(4)散装液体化学品;(5)散装液化气体。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关于修订《〈国际航行海船法定检验技术规则〉自由裁量条款实施指南》的通知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关于修订《〈国际航行海船法定检验技术规则〉自由裁量条款实施指南》的通知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关于修订《〈国际航行海船法定检验技术规则〉自由裁量条款实施指南》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
•【公布日期】2024.08.01
•【文号】海船规函〔2024〕1556号
•【施行日期】2024.08.01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水运
正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关于修订《〈国际航行海船法定检验技术规则〉自由裁量条款实施指南》的通知
海船规函〔2024〕1556号为持续提升《国际航行海船法定检验技术规则》实施水平,我局组织对《〈国际航行海船法定检验技术规则〉自由裁量条款实施指南》进行了修订,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原《船舶技术法规实施指南(2024年第1号)〈国际航行海船法定检验技术规则〉自由裁量条款实施指南》废止。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
2024年8月1日附件:《国际航行海船法定检验技术规则》自由裁量条款实施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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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船舶与海上设施法定检验规则国际航行非公约船舶法定检验技术规则2004(报批稿)中国船级社上海规范研究所2005年3月总则第1篇检验与发证第2篇吨位丈量第3篇载重线第4篇船舶安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船舶与海上设施法定检验规则国际航行非公约船舶法定检验技术规则2004总则总则1.1法律依据1.1.1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七号)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是船舶法定检验工作的重要法律依据。

1.1.2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09号)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和海上设施检验条例》(以下简称检验条例)第三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以下简称本局)是依照该检验条例规定的检验管理的主管机关。

1.1.3 检验条例第六条规定的船舶检验机构,是实施船舶法定检验的检验单位。

1.1.4 根据检验条例第十九条规定,船舶、海上设施、集装箱的检验制度和技术规则,除该检验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外,由本局制定,经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批准后公布施行。

1.2 宗旨1.2.1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有关法律和检验条例,为保障船舶和人命财产安全,防止环境污染,以及保障起重设备安全作业等,特制定《国际航行非公约船舶法定检验技术规则》(以下简称本规则)。

本规则是《船舶与海上设施法定检验规则》的组成部分,是对《国际航行海船法定检验技术规则》的补充。

1.2.2 对符合本规则要求的国际航行非公约船舶,应签发相应的法定证书,证明该船适合于预定用途的国际海上航行和作业。

1.3适用范围1.3.1本规则适用于亚洲地区海上国际航行的悬挂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的民用船舶。

1.3.2除特别指明外,本规则适用于小于500总吨但船长大于15m的货船和船长大于15m的驳船。

1.3.3载运下列货物的非公约船舶,还应符合经修订的1974年《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SOLAS公约)第Ⅵ章和第Ⅶ章的适用要求:(1)散装谷物;(2)散装其他货物;(3)包装形式或散装的危险货物;(4)散装液体化学品;(5)散装液化气体。

1.3.4 当本规则所定义的非公约船舶达到了《国际航行海船法定检验技术规则》要求适用的吨位或尺度时,船舶的吨位丈量、载重线、无线电通信设备、航行和信号设备和防止船舶造成污染的结构和设备等方面还应符合《国际航行海船法定检验技术规则》相应的要求,并签发相应的国际航行船舶的法定证书。

1.3.5本规则也适用于到达中国水域航行的外国籍非公约船舶。

1.3.6本规则未规定者,本局将另作规定或给予特殊考虑。

1.4 申请与费用1.4.1 船东或经营人,应按规定申请法定检验,同时按检验条例第十三条规定申请入级检验,并提供必要的检验条件。

1.4.2 申请人应按规定向检验单位支付检验费、交通费以及其他必要的费用。

1.5 免除1.5.1 对于通常不从事国际航行的非公约船舶,在特殊情况下需要进行一次国际航行时,本局可以免除本规则中的有关要求,但该船应符合本局认为适合于预定航次的安全要求。

1.5.2 对于具有新颖特征的任何非公约船舶,如应用本规则中的任何规定会严重妨碍对发展这种特征的研究和在船舶上对这些特征的采用时,本局可以免除这些要求。

然而,任何此种船舶应符合本局认为适合于预定用途,并能保证船舶的全面安全。

1.6等效1.6.1本局可准许在非公约船上设置不同于本规则要求的任何装置、材料、设备或器具,或其型式,或采用其他设施,只要通过试验或其他方法认定这些装置、材料、设备或器具,或其型式,或其他设备,至少与本规则所要求者具有同等效能。

1.7 解释1.7.1 本规则由本局负责解释。

1.7.2 如对本规则的英文版有不同理解时,应以中文版为准。

1.8 生效与适用1.8.1 根据检验条例第十九条规定,本规则已获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批准并生效。

生效日期标注在本规则的扉页上。

1.8.2 除本规则各章有明确规定外,本规则仅适用于生效之日或以后安放龙骨或处于相应建造阶段的非公约船舶。

1.8.3 本规则生效之前建造的非公约船舶,应继续符合原先适用的规则的要求。

1.8.4 现有非公约船舶在进行修理、改装、改建以及与之有关的舾装时,至少应继续符合其原先适用规则的要求。

重大的修理、改装、改建以及与之有关的舾装时,在合理与可行的范围内应满足本规则的要求。

1.8.5对本规则所作的修改通报,仅适用于生效之日或以后安放龙骨或处于相应建造阶段的非公约船舶。

1.9 标准与资料1.9.1本规则基本符合国际海事组织(IMO)为亚洲地区制订的《非公约尺度船舶安全规则》的规定。

1.9.2 按公约船舶的要求设计、建造的非公约船舶,应认为符合本规则的要求。

1.9.3 船舶的强度、结构、布置、材料、构件尺寸、主辅机械、锅炉与受压容器、电气设备等,其设计与安装均应适合预定的用途。

除本规则规定外,本局接受的中国船级社相应的规范或其他等效标准作为其衡准。

1.9.4 有关船舶及其机械的安全性和操作方面的船舶铭牌、符号、须知、注意事项、图纸和文件,应以中文书写,并辅以英文。

自航船舶应携带足够的资料,包括保证船舶安全营运和人命安全的图纸、布置图、须知和手册。

1.10责任1.10.1本局对船舶检验机构及其所执行的法定检验进行监督。

1.10.2船舶检验机构应充分保证检验的全面性和有效性,对其所检验项目的检验质量负责。

1.10.3 船舶设计、制造、使用单位各方应对各自的设计、建造、营运安全质量负责。

1.11 定义1.11.1本规则所涉及的有关术语和定义,除本条1.11.2外,与有关国际公约和《国际航行海船法定检验技术规则》相同。

1.11.2就本规则而言,有关定义如下:(1) 就本章而言,术语类似建造阶段是指在这样的阶段:a 可以辨认出具体船舶建造开始;b 该船业已开始的装配量至少为50t,或为全部结构材料估算重量的1%,取较小者.(2)、新船:系指本规则生效之日或其后安放龙骨或处于类似建造阶段的船舶.(3)、现有船舶:系指“非新船”的船舶。

(4)、所有船舶:系指在本规则有关篇章生效日以前,之日或以后建造的船舶。

(5)、非机动船舶(非自航船舶):系指不是依靠自身动力推进航行的船舶,包括工程船、驳船,但不包括居住驳船。

(6)、驳船:系指本身无动力或只设简单的推进装置,依靠拖船或推船带动的或由载驳船运输的平底船。

(7)、国际航行:系指由中国港口驶往中国以外的港口或与此相反的航行。

(8)、公约船舶:系指符合有关国际公约及其各篇章中要求的并需签发相应国际船舶证书的从事国际航行的海上船舶。

(9)、非公约船舶:系指公约船舶以外的船舶.第1篇检验与发证第1章一般规定1.1 一般要求1.1.1本章的规定适用于本规则要求的国际航行非公约海船的法定检验与发证。

1.1.2非公约船舶的检验与发证除应符合本局《国际航行海船法定检验技术规则》的适用规定外,其对证书规定尚应本章的发证要求1.2 证书1.2.1 法定检验合格后,应签发与国际航行海船相应的下列证书,并在证书上加注“非公约船”,如超出船舶尺度范围限制应签发公约船舶相应的法定证书:(1)货船构造安全证书(非公约)---对500总吨以下的货船;(2)货船安全设备证书(非公约)---对500总吨以下货船;(3)货船无线电安全证书(非公约)—对300总吨以下货船;(4)免除证书(非公约)(5)国际吨位证书(非公约)—对船长小于24m的货船;(6)国际防止油污证书(非公约)—对150总吨以下油船,400总吨以下的货船;(7)防止生活污水污染证书(非公约)—对小于400总吨经核准载运15人及以下得油船,200总吨以下的货船;(8)国际载重线证书(非公约)—对船长小于24m的货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船舶与海上设施法定检验规则国际航行非公约船舶法定检验技术规则2004第2篇吨位丈量目录第1章通则1.1 适用范围1.2一般规定第2章吨位计算2.1总吨位2.2 净吨位第1章通则1.1适用范围1.1.1本篇适用于下列船长小于24m的国际航行海船:(1)自本规则生效之日起新建的船舶;(2)自本规则生效之日起经改装或改建,影响到吨位变更的船舶;(3)对自本规则生效之日前已按《1969年国际吨位丈量公约》丈量的现有船舶,可不必重新丈量。

1.2 一般规定1.2.1船舶吨位丈量的目的是核定船舶总吨位和净吨位。

总吨位是表示丈量确定的船舶总容积。

净吨位是表示丈量确定的船舶有效容积。

1.2.2船舶吨位丈量均以m为计算单位,精确至小数点两位。

1.2.3 船舶吨位证书总的总吨位和净吨位的数值应采用整数,不计小数点以下的数值。

只填写数字,后面没有单位“吨”。

1.2.4本篇名词、定义与本局《国际航行海船法定检验技术规则》第2篇和《1969年国际船舶吨位丈量公约》的规定相同。

1.2.5 吨位丈量还应符合本规则总则与第1篇的有关规定。

1.2.6 凡需按本章进行吨位丈量的船舶,应提供下列图纸资料:(1)总布置图;(2)主要横剖面图;(3)基本结构图;(4)上层建筑及甲板结构图;(5)货舱容积图;(6)各层甲板乘客舱室布置图(各舱室应注明乘客数);(7)型线图;(8)桅杆、起重机、通风总管、烟囱和起重柱等结构图;(9)锚链筒、锚穴、海水阀箱等详细尺寸。

第2章吨位计算2.1总吨位2.1.1对船长小于24m的船舶,其总吨位按下式计算:GT=K1(V1+V2)式中:K1——系数,由表2.1.1查得;V1——上甲板以下所有围蔽处所的容积,m3;V2——上甲板以上所有围蔽处所的容积,m3。

2.1.2上甲板以下围蔽处所的容积V1按下式计算:V1=LBDC m3式中:L——上甲板长度,m;B——型宽,m;D——型深,m;C——系数,按表2.1.2选取首型、尾型、底型的系数,三者相乘即得。

2.1.3上甲板以上围蔽处所的容积V2的计算方法与24m以上的船舶相同。

系数K1表2.1.12000 0.2660 180000 0.3051 520000 0.3143 860000 0.31873000 4000 5000 6000 7000 0.26950.27200.27400.27560.27691900002000002100002200002300000.30560.30600.30640.30680.30725300005400005500005600005700000.31450.31460.31480.31500.31518700008800008900009000009100000.31880.31890.31900.31910.31928000 9000 10000 15000 20000 0.27810.27910.28000.28350.28602400002500002600002700002800000.30760.30800.30830.30860.30895800005900006000006100006200000.31530.31540.31560.31570.31589200009300009400009500009600000.31930.31940.31950.31960.319625000 30000 35000 40000 0.28800.28950.29090.29202900003000003100003200000.30920.30950.30980.31016300006400006500006600000.31600.31610.31630.316497000098000099000010000000.31970.31980.31990.3200123(2)对于V1+V2的中间值,K1系数应用内插法求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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