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务员的范围、职位体系及队伍状况
国家公务员制度讲座重点复习题

《国家公务员制度讲座》重点复习题行政管理专业(开放专科)(2007、6)第一章公务员法的立法思想一、公务员制度的功能选拔配备功能、更新功能、监控功能、保障功能、开发功能、激励功能。
(P8)二、有中国特色的公务员制度(特点)1、坚持党的领导——我国公务员制度的政治特点(P10-12)2、公务员包括政党机关工作人员(P12、13)3、不实行“两官分途”(P13-15)第二章公务员的范围一、公务员的含义《公务员法》第二条规定,“本法所称公务员,是指依法履行公职,纳入国家行政编制、由国家财政负担工资福利的工作人员。
”(P25)二、公务员范围界定(P26、27)公务员范围可包括七类机关工作人员:党的机关工作人员;人大机关工作人员;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政协机关工作人员;审判机关工作人员;检察机关工作人员;民主党派机关工作人员。
第三章公务员管理的原则按照《公务员法》第五——九条规定的精神,公务员管理原则主要有:1、公开、平等、竞争、择优原则(P37、38)2、监督约束与激励保障并重的原则(P39、40)3、任人唯贤、德才兼备,注重工作实绩的原则(P41、42)(1)任人唯贤、德才兼备是党的干部路线和方针的核心内容。
德是指干部的政治标准;才是指干部的能力水平。
(2)注重工作实绩,一是坚持德才与实绩相结合;二是制定科学的实绩考核标准和可操作的实绩考核指标体系;三是对实绩科学分析、准确评价。
4、分类管理原则(P42-44)当前世界各国的人事分类制度,主要有职位分类和品位分类两种。
我国对公务员实行分类管理:一是根据职位的性质、特点和管理需要,将公务员职位分为综合管理类、专业技术类、行政执法类等类别,在此基础上再设置不同的职务序列;二是根据产生、任免方式和管理主体的不同,将公务员分为领导职务和非领导职务;三是根据作用方式的不同,将公务员分为委任制、选任制、聘任制。
5、法治的原则(P45、46)第四章公务员的条件、义务与权利一、公务员条件(P49-52)公务员条件是指担任公务员必须具备的基本资格。
公务员职位掌握各级别职位的工作发展空间和晋升速度

公务员职位掌握各级别职位的工作发展空间和晋升速度公务员职位是一种备受追捧的职业选择,许多人渴望进入公务员队伍并掌握各级别职位的工作发展空间和晋升速度。
本文将详细介绍公务员职位的不同级别、职位之间的晋升路径,以及晋升的相关要求与速度。
一、公务员职位的不同级别在公务员体系中,职位分为国家级、省市级和县区级三个不同的级别。
国家级职位包括中央政府和国家机关的岗位,省市级职位则包括各个省市政府和机关的岗位,县区级职位则属于地方政府和机关的岗位。
不同级别的公务员职位,其工作性质、工作范围和职责不尽相同。
国家级职位往往承担重要的决策和管理职责,对国家发展起着重要的推动作用;省市级职位则负责省市政策的制定和执行,属于领导层的重要成员;县区级职位则负责地方政府的日常事务管理,对居民生活和社会稳定发挥着关键作用。
二、职位之间的晋升路径公务员职位的晋升是一个较为严格的体系,需要经历一系列选拔和评估。
晋升路径包括普通公务员晋升为中级、高级公务员,以及中级、高级公务员晋升为领导干部。
具体来说,晋升路径如下:1. 普通公务员晋升为中级公务员:普通公务员需要通过一定年限的工作经验积累,并参加相应的考试和评估,合格后方可晋升为中级公务员。
2. 中级公务员晋升为高级公务员:中级公务员需要继续积累工作经验,在中期考核中表现优异,并通过高级职位晋升考试,合格后才能晋升为高级公务员。
3. 高级公务员晋升为领导干部:高级公务员可以通过参与领导岗位的竞争选拔,或者在高级职位的考试评选中获得优秀成绩,从而晋升为领导干部。
三、晋升的相关要求与速度公务员职位晋升不仅仅是通过考试和评估,还需要综合考虑个人能力、道德品质、业绩表现等多个方面的要求。
晋升的相关要求如下:1. 考试和评估成绩:公务员需要在相应的考试和评估中取得合格成绩,包括理论知识考试、面试、实践操作等。
2. 工作经验积累:公务员需要通过不同级别的工作岗位,积累丰富的工作经验,不断提升自己的专业素养和管理能力。
公务员制度

公务员的含义。
传统:称为文官,是与其他专职服务于国家的机构相对应的官员。
现代:称为公共雇员或政府雇员,是指代表国家从事社会公共事务管理,行使国家行政职责。
范围:公务员是指依法履行公职、纳入国家行政编制、由国家财政负担工资福利的工作人员。
条件: 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年满十八周岁;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具有良好的品行;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具有符合职位要求的文化程度和工作能力;法律规定的其他条件。
公务员制度的含义:对公务员依法进行科学管理的一系列法规体系和管理体制的总称。
基本精神:竞争精神与常任原则的统一;法治精神与中立原则的同意;专业精神与分类原则的统一;科学精神与人本原则的统一;民主精神与效率原则的同意。
地位:公务员制度服从和服务于国家主要政治制度;公务员制度是政府为克服封建人事制度和政党人事制度弊端的制度创新;公务员制度是政府管理行政和公共事务执行人的制度;公务员制度是国家政权建设制度的具体内容;公务员制度是国家行政管理的重要内容。
政治功能:有利于国家政治和行政秩序的长期稳定;有利于防止和便避免政府的吏治腐败;有利于促进社会公平和政府机关选用优秀人才;有利于政府提高行政管理水平和工作效率;有利于政府为社会提供规范性的公共服务。
历史沿革:1、封建社会时期:察举制度、征辟制度、九品中正制、科举制2、民国时期的烤铨制度3新中国的干部人事建设的几个阶段:创立和发展阶段、挫折倒退阶段、法制化建设阶段、公务员制度实施时期我国传统干部管理制度的弊端:管理对象庞杂,国家干部概念模糊,缺乏科学分类;管理方式陈旧单一,严重阻碍人才成长;管理权限过分集中,责权分离,管人和管事相脱节;管理制度不健全,用人缺乏体制,主观随意性大。
中国公务员制度的特色:坚持马克思主义为指导思想;坚持党的基本路线;坚持党管干部原则;坚持德才兼备的用人标准;坚持为人民服务的宗旨。
现代公务员制度与我国历史上官吏制度的区别。
价值取向方面:为了维护王朝的统治地位;为了创造公平竞争的环境,选拔优秀人才,提高行政效率,更好的为人民服务。
1我国公务员制度

基本建成国家 行政学院和若 干地方行政学 院,培训网络。
在中央和省、 自治区、直辖 市两级政府中 建立公务员制 度。
国家公务员制度
我国公务员制度的实施情况
1、我国公务员制度推行工作的目标任务 2)推行公务员制度要结合机构改革和工资制度改革,分期分批进行。
• 组织工作班子,培训骨干,拟定本单位实施方案,进行公务员法的
确指出要抓紧研究制定公务
员法。
2001年中组部、人事部成立 公务员法起草领导小组和起
草小组。
2005年,公务员法在十届人 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顺利
通过,2006年1月1日正式生 效。
国家公务员制度
建立公务员制度的目的
1、建立公务员制度,按照分类管理的原则,有利于调整 干部结构,提高机关工作人员政治、业务素质,提高 机关行政工作效率。
国家公务员制度
公务员的概念
4、我国与国外公务员范围上的差异
我国公务员的范围界定在各类国家机关系统内,而不像 日本、法国包括所有公职人员。也不像英国不包括选 举、任命的政府组成人员。
原因:没有内阁更替,保证了国家行政管理的连续性和 稳定性;国外政务官和事务官是相互分离的两个体系 ;我国从中央到地方是一个完整的系统,不像英美只 划在中央一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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做一枚螺丝钉,那里需要那里上。21. 1.408:2 4:2908: 24Jan-2 14-Jan-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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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复一日的努力只为成就美好的明天 。08:24: 2908:2 4:2908: 24Monday, January 04, 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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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放在第一位,防微杜渐。21.1.421 .1.408: 24:2908 :24:29J anuary 4, 2021
公务员级别划分及职务

公务员级别划分及职务公务员是指在政府组织机构中担任职务并从事行政管理、公共服务等工作的人员。
为了规范公务员队伍的管理和职责分工,各国都会对公务员进行编制和职级的划分。
本文将就公务员级别划分及职务问题进行探讨。
一、公务员级别划分公务员级别划分是根据公务员的资历、能力、经历和职位要求等因素进行评估和分类,以确定其在组织机构中的职位等级。
一般来说,公务员级别划分分为普通公务员、中级公务员和高级公务员三个层次。
1. 普通公务员:普通公务员是指从事一般行政管理等工作的公务员,其职务一般包括处长、科长、办事员等。
普通公务员主要负责管理执行工作,属于公务员队伍中的基层人员。
2. 中级公务员:中级公务员是在普通公务员基础上经过一定年限和考核晋升的人员,其职务一般包括副处长、副科长等。
中级公务员在行政管理上具有一定的决策和领导责任。
3. 高级公务员:高级公务员是在中级公务员基础上经过进一步考核晋升的人员,其职务包括部门主任、局长、处长等。
高级公务员在公共管理中承担着重要的决策和领导职责,对政策制定和组织管理具有较高的影响力。
值得注意的是,不同国家和地区对公务员级别划分的具体标准和名称可能会有所不同,但一般都可以归纳为以上三个层次。
二、公务员职务公务员的职务是指公务员在工作单位中所担任的具体岗位和职责。
公务员职务的设置与具体工作单位相关,在不同的部门和机构中可能有各自独立的职务体系。
以中国政府机构为例,公务员职务一般按照以下层次划分:1. 一般岗位:一般岗位是指公务员从事一般行政管理工作的职位,如科员、办事员、执行员等。
这些岗位主要负责日常事务性工作,是公务员队伍的基层人员。
2. 领导岗位:领导岗位是指公务员在机构中担任领导职务的岗位,如科长、处长、部门主任等。
这些岗位要求公务员具备一定的管理能力和领导经验,负责具体部门或单位的管理和决策。
3. 高级岗位:高级岗位是指公务员在部门或单位中担任高级职务的岗位,如副局长、局长、书记等。
公务员法与暂行条例的区别

成为公务员的法定条件是: 1 、依法履行公职; 2 、纳入国家行政编制; 3 、国家财政负担工资福利。 法官和检察官; 立法机关的工作人员; 党务机关的工作人员; 政协的工作人员; 以及各民主党派、各社会团体的工作人员等。
《公务员法》第53条 (十四条到十六条)
(四)不得私自兼职并不得“赚外快”
《公务员法》第42条规定:“公务员因工作
需要在机关外兼职,应当经有关机关批准,
并不得领取报酬。”
(五)对公务员的考核有重大调整
《暂行条例》考核德、能、勤、绩四个方 面。考核分为平时考核和年度考核。平时 考核作为年度考核的基础。
二、公务员职位分类制度有重大突破
《暂行条例》规定了职位分类制度,即“国 家行政机关实行职位分类制度。”“国家行 政机关根据职位分类,设置国家公务员的职 务和等级序列。”“国家公务员的职务分为 领导职务和非领导职务”等。 《公务员法》首次将公务员按照工作性质、 特点和管理需要分为三类:综合管理类、专 业技术类和行政执法类,并且根据工作的需 要,国务院还可以在条件成熟的时候增加公 务员的类别。
《暂行条例》只是笼统的规定国家公务员 按照国家规定享受保险和福利待遇。 《公务员法》对公务员的福利作出了明确 的规定,第76条和第77条,公务员按照国 家规定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受公休;加班要给予补休;享受 住房和医疗等补助补贴;建立公务员保险 制度。
(七)公务员离职后有相应的从业年限
《公务员法》第102条规定:“公务员辞去
《公务员法》与 《公务员暂行条例》之比较
主要内容
公务员管理

公务员管理
11
(3)关于公务员级别
级别与职务的对应: 级别与职务的对应: 办事员27 19级 科员26 2726副科24 24办事员27-19级 科员26-18 副科24-17 22-16级 副处20 14(副厅 20副厅) 正科 22-16级 副处20-14(副厅) 18-12级 正厅) 正处 18-12级(正厅) 适当加大低职务层次对应级别的晋升范围 对县乡党政一把手岗位予以倾斜 实行职级和待遇适当挂钩
31
江苏省公务员考核管理系统
开发成果 2006年第五次全国人事人才科研成果运用类2等奖 现代的管理方法 1、工具:计算机 2、理念:绩效评估、目标 管理等 3、考评技术 四个结合 1、绩效管理、目标管理和公务员考核管理相结合。 2、工作过程管理与平时考核相结合。 平时考核便捷 处处留痕 同 事互通 领导调控 3、平时考核与年度考核相结合。客观度提高 4、运用科学的考评技术和工具,实现领导考评、同事考评、下级 考评、服务对象考评相结合。 360度、BARS、OVGIU工具
公务员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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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过处分的影响(8个方面)
受记过处分期自决定之日起满12个月内没有出现新的且需要给予处分 的违纪行为的,处分影响期到期予以解除。 在记过处分期内不得晋升职务。 在记过处分期内不得晋升级别。 在记过处分期内不得晋升工资档次。 在记过处分期内,可参加年度考核,只写评语,但不定等次。 如果公务员受到记过处分同时,又受到党纪处分的,按对年度考核影 响重的有关规定进行年度考核。期满解除当年按正常情况进行考核。 受记过处分期满解后,晋升职务、级别不受处分的影响。 受记过处分决定必须存入本人档案,既使处分期满解除后,也不能将 处分决定从受处分的公务员档案中撤出或者销毁。
公务员管理
1公务员范围

公务员范围的界定一、公务员的范围公务员的范围,即公务员法的适用范围和调整对象,也是公务员制度各项管理措施的作用对象。
与《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相比,公务员法对公务员的范围作了较大的调整,对此我们需要结合教材认真理解和把握。
(一)国外公务员范围概况世界各国对公务员范围的界定不尽一致,总体看来存在三种基本类型:一是以英国为代表的小范围型,主要指国家政府系统中非选举产生和非政治任命的公职人员,即事务官;二是以美国为代表的中范围型,包括政府系统中的所有公职人员和工勤人员;三是以日本和法国为代表的大范围型,受雇于国家、从事公共服务的人员,即从中央到地方行政机关的公职人员、各级立法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国立学校和医院以及国有企业事业单位的所有正式工作人员。
在世界上的大多数国家中,公务员立法过程中争论最激烈的问题之一就是公务员的范围,即哪些人可以属于公务员。
但迄今为止,世界各国对公务员范围的界定存在着很大的差别,一般都是根据本国的政治、经济和文化状况及政府管理的实际需求界定公务员的范围,都要充分考虑本国的实际情况和管理需求。
但各国对公务员范围的确定都普遍掌握三条标准:一是职能标准,即公务员是从事国家和社会公共事务管理的人员;二是编制标准,即公务员严格执行国家编制限额;三是经费标准,即公务员的工资、福利、保险都由国家财政支付。
以上标准有一定科学性和合理性,因此,我国公务员范围的划分也借鉴了这标准并有其自身的特点。
(二)公务员的定义公务员法对公务员下了一个定义,从而规定了公务员的界定标准和公务员的范围,在公务员法总则中,第二条规定:“本法所称公务员,是指依法履行公职、纳入国家行政编制、由国家财政负担工资福利的工作人员。
”这就是说,只有同时符合依法履行公职、使用行政编制和国家财政负担工资福利这三个标准或条件的国家工作人员,才能成为公务员。
1.依法履行公职公务员必须是依法履行公职的人员。
这是公务员在其所从事的事务的性质方面的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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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务员的范围、职位体系与队伍状况公务员的范围世界各国由于政治体制和习惯不同,公务员的范围不尽一致。
英国及一些英联邦国家的公务员,亦称文官(civil servants),是指政府机关中常务次官以下的工作人员,不包括首相、国务大臣、政务次官等由选举产生或政治任命的政务官员,也不包括法官和企业事业单位的文职人员以及军人。
美国、加拿大等国的公务员,也称政府雇员,是指所有由政府雇用的文职人员,包括公共事业单位的人员和政府经营的企业单位的管理人员。
但众参两院议员及其雇员和法官不属于公务员。
日本、韩国等国家公务员是指在国家行政机关、国会、法院等国家机关和国立事企业单位工作的所有人员。
这些国家公务员又根据产生方式不同分为若干类,其中选举或政府任命的公务员和采取其他特殊方式任用的公务员不适用公务员法。
尽管各国公务员范围宽窄各异,但一般来说,大多数国家的公务员是指国家机关中非选举产生和非政府任命的工作人员。
我国公务员是指各级国家行政机关中除工勤人员以外的工作人员。
即从国务院、省(自治区、直辖市)、市(自治州、盟)、县(旗)到乡(镇)五级人民政府机关中除工勤人员以外的工作人员。
我国公务员范围的确定,有以下特点:(1)各级政府的组成人员也是公务员,但他们的产生和任免依照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办理。
所谓政府组成人员,根据我国宪法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政府组织法》规定:国务院组成人员,包括总理、副总理、国务委员、各部部长、各委员会主任、审计长、秘书长。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组成人员,分别包括省长、副省长,自治区主席、副主席,市长、副市长和秘书长、厅长、局长、委员会主任等。
自治州、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的人民政府组成人员,分别包括州长、副州长,县长、副县长,市长、副市长,区长、副区长和局长、科长等。
乡(镇)、民族乡(镇)人民政府乡长、副乡长(镇长、副镇长)等。
政府组成人员有任期限制,总理、副总理、国务委员连续任期不得超过两届,每届五年。
我国公务员没有分政务类与业务类,这主要是从我国政治制度来考虑的。
西方国家一般实行两党或多党政治,为了减少政党竞争对政府正常行政工作的影响,将公务员分为两类。
一类为政务类公务员,包括内阁成员及其助手。
他们由选举产生政府任命,有严格的任期,与政党共进退。
另一类为业务类公务员,也称为职业文官,通常包括副部长以下的人员。
他们一般由考试录用,职务常任,非经法定事由,不可以任意辞退。
这样每次政府领导人更迭,影响的只是上层少数人员,大部分职业文官保持基本稳定,国家机器能照常运转。
我国实行的是共产党领导下的多党合作与政治协商制度,不存在因执政党更替而影响政府稳定的问题,所以没有必要将公务员分为西方国家那样两种性质不同的类型。
但考虑到我国宪法及有关法律规定,政府组成人员由国家权力机关选举或决定任命,故对属各级政府组成人员的公务员,在产生和任免上做出例外规定,其他方面均按公务员制度执行。
(2)工勤人员不列入公务员。
这里所说的工勤人员,是指在工勤岗位上工作的人员,如机关食堂、车队、清洁服务队等单位的工作人员。
这些人虽然也由国家财政出资雇用,但不属于公务员。
其原因主要基于两方面:一是其工作性质不同。
他们不行使机关的职能,而是为行使职能的人提供后勤服务。
二是有利于精简人员、减少财政开支。
过去由于第三产业不发达,生活服务业社会化程度低,各机关自己办"社会",建设各自的生活设施。
从发展方向看,机关生活后勤应逐步实现社会化。
所以,在机关工勤岗位上的工作人员,不论其原来是干部还是工人,都不列入公务员。
(3)完全行使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经审定批准,其工作人员可以列入公务员范围。
由于历史原因,我国行政管理中政府与公益事业性组织不分的现象比较严重,有些行使国家行政权力、从事着行政管理活动的单位,却被列为事业编制,如各地的商检局、工商局以及部分税务局和公安派出所等。
为了加强对这些人员的管理,国务院颁发的《国家公务员制度实施方案》规定,除各级国家行政机关外,其他行使国家行政权力、从事管理活动的人员,也可划入公务员的范围。
但学会、协会等组织不属于公务员范围。
从上可见,公务员的范围与干部范围不一样。
公务员仅指各级国家行政机关中的工作人员,只相当于原来干部范围的一部分(见下图)。
公务员职位体系如果将政府机关比喻为一台庞大的机器,那么,职位就是组成这台机构的基本元件。
随着社会的发展,政府职能日益增多,机构的构造也日益复杂。
如何科学地设置职位,使政府机关做到人员精简,运转协调,办事高效,是行政界一个探求不息的课题。
新中国建立以来特别是改革开放以来,我国政府为此进行了坚持不懈的努力。
改革开放前由于实行计划经济,政府直接管理经济和社会各方面事务,部门林立、机构臃肿、人浮于事现象比较严重。
20世纪80年代以来,我国政府在对经济体制改革的过程中,先后于1982年、1988年、1993年和1998年,进行了四次大的机构改革。
国务院机构的第四次改革已于1998年完成,地方政府的机构改革还正在进行。
这里,就当前公务员职位层次、系列等情况作一简要介绍。
1.职位层级体系我国是单一制国家,国家行政机构从中央到地方一般为五级,即中央人民政府--国务院、省、(自治区、直辖市)、市(自治州、盟)、县(自治旗)和乡(镇)政府。
全国有22个省、5个自治区、4个直辖市(未包括台湾省、香港和澳门特别行政区)、334个市(自治州、盟)、1 735个县(市、自治旗)、48 000多个乡(镇)。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是地方各级国家权力机关的执行机关,是地方各级国家行政机关,既要对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报告工作,同时要服从上级人民政府的领导,并向上一级人民政府负责并报告工作,都要服从国务院的统一领导。
国务院的职位构成为:总理,副总理若干人,国务委员若干人,各部部长,各委员会主任,审计长,秘书长。
国务院设副秘书长若干人,协助秘书长工作。
各部设部长1人,副部长2~4人;各委员会设主任1人,副主任2~4人,委员5~10人;国务院直属机构和办事机构负责人2~5人。
省、自治区、直辖市、自治州、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分别由省长、副省长,自治区主席、副主席,市长、副市长和秘书长、厅长、局长、委员会主任等组成。
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的人民政府分别由县长、副县长,市长、副市长,区长、副区长和局长、科长等组成。
乡、民族乡的人民政府设乡长、副乡长,镇人民政府设镇长、副镇长。
国务院各部、委员会以及直属机构、办事机构,一般内设司(局)、处两级。
省、自治区、直辖市各厅(局)内设处、科。
省辖市、自治州政府设局,局内设科。
县政府各工作部门是科(局),较大的科(局)内设股(或队)。
乡政府原则上不设工作部门,根据职位性质和需要设若干科员或办事员职位。
近年来,由于乡镇经济不断发展,基层政府的事务大量增加,不少地方乡政府,内设若干办公室,如农牧林办公室、多种经营办公室、文化教育办公室、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办公室,等等。
政府的公务员职位从高到低共分为12个层次(见下表)。
各级政府的职务及对应关系上述职位分为领导职务和非领导职务两个序列。
领导职务是指各层次具有领导责任的职务,共10个层次,具体名称是:国务院总理;副总理、国务委员;省长、自治区主席、直辖市市长、部长、委员会主任、署长等;副省长、自治区副主席、直辖市副市长、副部长、副省长、副署长等;厅长、司长、州(盟)长、专员等;副厅长、副司长、副州(盟)长、副专员等;处长、县(旗)长等;副处长、副县(旗)长等;科长、乡(镇)长等;副科长、副乡(镇)长等。
非领导职务是指不承担领导责任的职务。
设置非领导职务的目的,是为了保持机关人员有合理的结构,同时有利于某些负有较大业务责任、专业技术或业务水平要求高的职位吸收优秀人才。
非领导职务共分八个层次。
具体名称是:巡视员、助理巡视员、调研员、助理调研员、主任科员、副主任科员、科员、办事员。
一个机关设什么样的非领导职务,要根据工作性质和机构的规格来定。
国务院各部门和省级政府机关可设巡视员到办事员八层次非领导职务;州、省辖市、行署级行政机关可设置调研员到办事员六个层次的非领导职务;县级国家行政机关可设主任科员到办事员四个层次非领导职务;乡镇一般只设科员、办事员二个层次的非领导职务。
2.职位设置方法具体到一个单位,应该如何设置职位呢?我国所采取的原理是职位分类。
所谓职位分类(postion classification),是与品位分类相对应的、以"事"为中心的分类方法,即根据工作需要设置职位,按照职位要求选配人员,而不是根据人员素质情况设置职位。
具体做法是:在机构改革时,先确定政府设哪些工作部门,每个部门的职能是什么。
再根据每个部门的职能,确定内设哪些机构和每个内设机构的职能与工作任务,然后,将每个内设机构的职能和工作任务,层层分解和分析,确定设置多少个职位。
通常把这个过程,称为"三定"(定职能、定机构、定编制)。
在实际操作中,为了防止职位设置过多,我们总结多年经验,对领导职位和非领导职位规定出最高限额。
具体如下:司(局)一般设司(局)长1人,副司(局)长2人,个别工作任务重或性质特殊的,经批准可增设副司(局)长1人。
处的人数多少不一,3人以下处设处长1人;4~7人的处设处长1人,副处长1人(即一正一副);8人以上的处设处长1人,副处长2人(即一正二副);人数特别多、下设科(股)室的处,下设股、队的科,副职可适当增加,但最多不超过4个。
对非领导职务的数额限制是:国务院各部门的巡视员和助理巡视员职数,不得超过该部门司局级领导职数的1/3,其中巡视员不得超过40%;调研员和助理调研员职数,不得超过处级领导职务数的75%。
省级政府机关高层次非领导职务职数低于国务院各部门,其巡视员、助理巡视员职数,不得超过厅(局)级领导职务职数的1/3,其中巡视员不得超过30%;调研员和助理调研员职数,不得超过处级领导职务职数的50%。
省辖市(自治州)人民政府机关设调研员和助理调研员职数,不得超过处级领导职务数的1/3,其中调研员不得超过30%;主任科员和副主任科员的职数,不得超过科级领导职数的50%。
县级人民政府各部门设置主任科员和副主任科员职数,不得超过科级领导职数的50%。
"三定"后,将机构的职能,层层分解到具体职位,制定出各职位职责规范--职位说明书,明确其职责任务。
职位说明书是综合说明某一职位的工作性质、难易程度、责任大小及任职资格条件等内容的规范性文件。
其内容包括:①职位名称。
是指职位的规范化称谓,应力求简明并反映该职位的工作性质及职务。
②职位代码。
是指每一个职位的代表号码。
③工作项目。
是指对该职位工作情况的简要描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