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纪审查中几类公职人员身份界定的问题
【业务】对监察对象违法行为进行处置的依据研析

【业务】对监察对象违法行为进行处置的依据研析来源:监察理论与实务,文:江苏省宿迁市纪委案件审理室周玉龙。
感谢授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以下简称《监察法》)颁布施行后,监察机关履行职责有了正式法律依据。
根据《监察法》第十一条,监察委员会依法作出政务处分决定的对象是违法的公职人员。
《监察法》第十五条规定监察对象共六类人员,不仅包括“公职人员”,还包括“有关人员”。
如对普通群众在受委托依法履行公职时,实施违法行为,其属于监察对象,但监察机关不能对其直接作出政务处分决定。
对监察对象、政务处分对象的理解以及对监察对象违法行为处置的依据需要梳理研究。
笔者对《监察法》第十五条规定的六类监察对象分别予以分析。
一、中国共产党机关、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机关、人民政府、监察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各级委员会机关、民主党派机关和工商业联合会机关的公务员(一)人民政府公务员人民政府属于行政机关,人民政府公务员实施违法行为,需要给予政务处分的,目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以下简称《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及其他有关规定执行。
其中,对一些特殊身份的人民政府部门公务员,还可依据一些具体规定执行,如对人民警察违法,还可适用《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纪律条令》;对一些人民政府公务员实施的特殊违法行为,也可依据一些具体规定执行,如对财政违法行为,可适用《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
(二)中国共产党机关、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机关、监察委员会、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各级委员会机关、民主党派机关和工商业联合会机关的公务员中国共产党机关、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机关、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各级委员会机关、民主党派机关和工商业联合会机关的公务员实施违法行为,需要给予政务处分的,依据《关于党的机关、人大机关、政协机关、各民主党派和工商联机关公务员参照执行〈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的通知》要求,按照《公务员法》的有关规定,参照《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执行。
纪检监察对象的范围

纪检监察对象的范围
纪检监察对象的范围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党内干部:包括党员、干部、领导干部等,涵盖中共党员及其它政党成员。
2. 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指国家机关各级单位的工作人员。
3. 经济组织和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包括国有企事业单位、集体企事业单位、外商投资企业、民营企业等各类经济组织的工作人员。
4. 公共机构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包括学校教职工、科研院所人员、医疗卫生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文化教育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社会福利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等。
5. 村、社区干部和机关工作人员:包括行政村、农民合作社、社区居民委员会等基层组织的干部和工作人员。
6. 公安、监狱、司法等执法机关工作人员:包括警察、法官、检察官、律师、法律顾问等。
7. 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领导人员:包括各级事业单位的领导人员,以及社会组织中的负责人。
8. 重要行业和领域工作人员:指银行、证券、保险、电力、交通、能源、矿产、环境保护等重要行业和领域的工作人员。
此外,纪检监察机关对涉嫌违纪违法的非纪检监察对象也有一定的监督权力。
例如,对于群众举报的问题,纪检监察机关可以对其进行初步核实,然后交由相关部门处理。
此外,对于严重损害群众利益的事件,纪检监察机关也可以进行调查和处理。
《监察法》中监察对象范围的认定标准

《监察法》中监察对象范围的认定标准作者:常保国刘思涵来源:《人民论坛·学术前沿》2019年第07期【关键词】监察对象 ;职务与职位 ;出资与管制 ;动态监察【中图分类号】D262.6 ; ; ; ; ; ; ; ; ; ; ; ; 【文献标识码】A【DOI】10.16619/ki.rmltxsqy.2019.07.0082018年3月20日,第十三届全国人大第一次会议正式通过并生效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
监察体制改革是国家机构的重大调整,它重塑了国家权力结构。
中国特色国家监察体制的建构,使监委独立于政府行政序列,形成“一府两院一委”的国家基本权力架构。
在法治化的前提下加强了对公权力监督的独立性、专业性和系统性,解决了原先监察范围窄、反腐力量散、处置方式乱等诸多问题。
“将国家权力分立为若干系统,由不同的人员和机关掌握,使之相互独立、牵制和相互平衡地制约政府体。
”[1]并将我国“强监督-弱制约”的控权模式转变为“制约-监督”均衡的控权制度,以有效地推进我国法治建设,健全反腐败惩防机制。
[2]《监察法》实施后,对监察对象的认定范围成为各方关注的重要问题。
在理论上,首先是法法衔接问题。
体现在《监察法》与《宪法》《刑法》等成文法之间的关系,即《监察法》在法律谱系中的位阶和效力问题。
其次,监察对象主体概念描述不清。
《监察法》中对“公权力”“从事公务的人员”等名词阐释与已有法律的阐释差异,导致实操部门无法对监察对象形成统一、清晰的概念和法律认定。
在实践中,首先面临人大、政协、两院代表的监督权力问题。
按照《宪法》规定,国家其他权力机关都应由民选国家权力机关产生,监委是否有权监督人大?监察机关对“两院”人员行使监察权时,是否会破坏《宪法》中“独立行使审判权、检察权”的规定。
[3]其次是人员身份,如人大代表是否应列入监察范围的问题,当监察机关拥有政务处分权后“将对根本政治制度产生何种影响”?[4]再次是监委“管什么”和“管到哪”?“管什么”指管理的业务范围,而“管到哪”指被监察单位中从事管理的人员范围。
国有企业公职人员范围

国有企业公职人员范围国有企业公职人员范围是指在国有企业中担任公职岗位的人员范围。
公职人员是指在国家机关、政府部门、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公共组织中担任职务的人员。
国有企业是指由国家控股或由国家控股企业控股的企业。
国有企业公职人员范围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一、国有企业高级管理人员。
国有企业高级管理人员是指担任企业的董事长、总经理、副总经理、总工程师、总会计师等职务的人员。
他们对企业的决策和管理负有重要责任,是企业的决策者和执行者。
他们必须具备较高的管理水平和专业知识,能够熟悉企业的经营情况和市场环境,能够制定合理的经营策略和管理制度,能够有效地组织生产和经营活动,确保企业的经营目标的实现。
二、国有企业中层管理人员。
国有企业中层管理人员是指担任企业的部门经理、分公司经理、项目经理等职务的人员。
他们是企业的具体管理者,负责具体的生产和经营活动。
他们必须能够有效地组织和协调部门的工作,确保生产和经营的顺利进行,同时要能够根据企业的经营情况和市场需求,制定合理的生产计划和经营策略,提高企业的经济效益和市场竞争力。
三、国有企业专业技术人员。
国有企业专业技术人员是指担任企业的工程师、技术员、研究员、设计师等职务的人员。
他们是企业的技术骨干,负责企业的技术开发、产品设计、工程施工等工作。
他们必须具备扎实的专业知识和丰富的实践经验,能够熟练运用各种技术手段和工具,解决技术难题,提高产品质量和生产效率。
四、国有企业行政人员。
国有企业行政人员是指担任企业的行政助理、办公室主任、人力资源主管等职务的人员。
他们是企业的行政管理者,负责企业的日常行政工作。
他们必须具备良好的组织和协调能力,能够做好企业的人力资源管理、财务管理、行政管理等工作,确保企业的正常运转。
五、国有企业一线生产人员。
国有企业一线生产人员是指担任企业的工人、技术工、农民工等职务的人员。
他们是企业的生产者,负责具体的生产和工作。
他们必须具备良好的职业技能和工作素质,能够按照企业的生产要求,完成生产任务,保证产品的质量和交货期。
请列举不得辞去公职的五类情形

请列举不得辞去公职的五类情形一、正在执纪审查中如果公职人员正在接受纪律审查,即使他们有辞职的意愿,也不能辞去公职。
这是因为在审查期间,公职人员可能涉及违纪问题,需要接受纪律处分。
只有在审查结束后,纪律处分作出并执行完毕后,才能考虑辞去公职。
二、因职务关系需要继续履行职责公职人员有时会因职务上的需要而不得不继续履行职责,即使他们希望辞职。
例如,在紧急状态下,某个部门的负责人可能需要继续处理紧急情况,确保工作的连续性和稳定性。
在这种情况下,辞去公职可能会给工作带来不必要的困难和混乱。
三、对公共利益有重要影响有些公职人员担任的职务涉及到公共利益的重要事务,辞去公职可能会对公众利益产生重大影响。
例如,担任公共安全部门高级职位的人员,如果辞职可能会导致安全事务的失控,危及公众的生命和财产安全。
因此,在这种情况下,公职人员通常不得辞去公职。
四、职务具有特殊性质某些公职职务具有特殊性质,其离职可能会对工作产生重大负面影响。
例如,担任国家重要研究机构负责人的科学家,他们的离职可能会导致科研项目的中断,影响科技创新和国家发展。
因此,这类职务通常要求公职人员不得辞去公职。
五、法律规定不得辞职有些公职人员的辞职受到法律的限制。
例如,一些法官和检察官在特定的时间段内不得辞职,以确保司法机关的正常运行和稳定性。
在这种情况下,公职人员需要等待法律规定的期限后才能辞去公职。
不得辞去公职的情形主要包括:正在执纪审查中、因职务关系需要继续履行职责、对公共利益有重要影响、职务具有特殊性质以及法律规定不得辞职。
这些情形通常是为了维护公共利益、保障工作的连续性和稳定性而设立的。
公职人员应当根据具体情况,遵守相关规定,不得随意辞去公职,以确保公共事务的正常运行和社会的稳定发展。
哪些人才算公务员中组部发布《公务员范围规定》

哪些人才算公务员中组部发布《公务员范围规定》公务员是指在国家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和其他依法设立的机构中以公务员身份参加工作的人员。
他们在国家和社会管理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承担着行政事务、监察执法、公共服务等多项责任。
为了明确公务员的范围和准入条件,中组部发布了《公务员范围规定》。
本文将从中组部发布的规定内容进行阐述,对哪些人才能够被归类为公务员进行分析。
首先,《公务员范围规定》明确了公务员的招录渠道。
依照规定,国家公务员的招录工作主要由国家公务员局负责,各级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和其他政治机关参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招录。
这意味着只有通过国家公务员局以及各级党政机关、事业单位招录程序的人才可以被列为公务员。
其次,规定中明确了公务员担任的岗位要求。
根据规定,公务员的岗位分为领导岗位、专业技术岗位和一般岗位三类,且规定了不同岗位的学历、年龄和专业技能等具体要求。
其中,领导岗位一般要求具备高级职称或者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并具备一定的管理经验;专业技术岗位要求具备相应的学历背景和专业技能;一般岗位相对较宽松,针对不同的职能部门设置了不同的招录条件。
只有符合对应岗位要求的人才才能被认定为公务员。
再次,《公务员范围规定》规定了公务员的政治条件。
公务员须具备中国公民身份,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并且在担任公务员职务期间不得加入、参加或者组织任何与宪法和法律相抵触的组织。
这意味着具备中国国籍、认同中国共产党领导并且遵守法律法规的人才才能够被纳入公务员的范围。
最后,《公务员范围规定》对公务员的其他要求进行了规定。
其中包括:公务员应当自觉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履行职责,维护国家利益;公务员应当保守国家秘密,不得泄露国家机密和单位内部机密;公务员应当具备良好的品行和行为习惯,维护公务员形象,树立良好社会形象等。
对于违反规定的公务员,将受到相应的纪律处分。
综上所述,《公务员范围规定》是中组部为明确公务员范围和准入条件而发布的指导性文件。
中央纪委、国家监察委关于印发《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暂行规定》的通知-国监发〔2018〕2号

中央纪委、国家监察委关于印发《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暂行规定》的通知正文:----------------------------------------------------------------------------------------------------------------------------------------------------中央纪委、国家监察委关于印发《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暂行规定》的通知国监发〔2018〕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纪委、监委,中央纪委各派出机构:现将《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共中央纪委国家监察委员会2018年4月16日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暂行规定第一条为了规范监察机关的政务处分工作,促进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以下简称公职人员)依法履职、秉公用权,廉洁从政从业、坚持道德操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公职人员有违法违规行为应当承担法律责任的,在国家有关公职人员政务处分的法律出台前,监察机关可以根据被调查的公职人员的具体身份,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国务院决定和规章对违法行为及其适用处分的规定,给予政务处分。
第三条监察机关实施政务处分的依据,主要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以及《农村基层干部廉洁履行职责若干规定(试行)》等。
第四条公职人员依法履行职务的行为受法律保护,非因法定事由,非经法定程序,不受政务处分。
第五条给予公职人员政务处分,应当坚持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实事求是、公平公正,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程序合法、手续完备;坚持民主集中制,集体讨论决定;坚持惩前毖后、治病救人方针,与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危害程度相适应。
调研报告:基层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存在的问题和对策

调研报告:基层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存在的问题和对策十九届中央纪委二次全会强调,要深化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坚持惩前毖后、治病救人方针,坚持严管和厚爱结合,在早发现上深化,提高发现违纪问题能力;在分类处置上深化,提高精准把握执纪标准和运用政策能力;在用好第一种形态上深化,下功夫加强日常管理和监督。
问题表现责任落实不够到位。
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责任,党委负主体责任,纪委负监督责任。
落实监督执纪“四种形态”,其责任主体不只是各级纪检监察机关,也是各级党委(党组)和党的工作部门重要职责。
但实践中,少数党员干部特别是基层党组织主要负责人没有认识到监督执纪“四种形态”目的所在和深刻内涵,错误认为实践监督执纪“四种形态”是纪检监察机关的职责,与党组织关系不大。
操作标准不够规范。
践行“四种形态”,既要防止将小问题当作大问题,量纪过重,处置过度;又要防止将大问题轻易放过,大而化小,小而化了。
如,基层普遍反映,“四种形态”之间的相互转化缺乏具体标准,影响对定性量纪的准确把握,导致一些地方运用纪律处分或组织处理的自由裁量权“弹性”较大,从而影响案件质量。
监督执纪力量仍显不足。
纪检监察机关贯彻落实“四种形态”新要求,履行好监督第一职责,不仅要抓好全体党员的监督,同时还要对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进行监督。
这就意味着监督对象和工作量成倍增加。
当前,尽管监察体制改革后从检察机关转隶了部分人员充实到纪委监委,但与监察对象大幅增加的新形势新要求相比,专业化的监督执纪力量仍显不足。
原因分析传统思维定势尚未全面打破。
“四种形态”是监督执纪理念的创新,既要求保持惩治腐败的高压态势,强化不敢腐的氛围,又要持续探索遏制腐败的治本之策,加强对党员干部和公职人员的教育管理和监督。
但由于受传统思维定势的影响,少数同志仍然存在“批评教育不管用,从严惩处才有效”的错误观念,在实际工作中运用第一种形态进行监督执纪不够,仍然对查办大案要案情有独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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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纪审查中几类公职人员身份界定的问题公务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监察对象、党员领导干部、国家工作人员、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这些职务身份是我们从事法律和纪检工作经常遇到的,但对这些耳熟能详的概念我们是否清楚其内涵和外延?作者对此进行初步梳理,希望与大家共同研究探讨。
一、公务员的范围根据200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二条规定,本法所称公务员是指依法履行公职、纳入国家行政编制、由国家财政负担工资福利的工作人员。
这个概念本质属性有三:其一从事公务,其二纳入行政编制,其三财政供养。
相较于1993年《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新《公务员法》所确定的公务员范围进一步扩大,不仅局限于行政机关公务员。
依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实施方案》的通知,其附件一《公务员范围规定》第三条明确公务员范围为七类机关中的工作人员(工勤人员除外),七类机关即中国共产党各级机关;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机关;各级行政机关;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各级委员会机关;各级审判机关;各级检察机关;各民主党派和工商联的各级机关。
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什么是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事业单位,一般指以创造或改善生产条件、增进社会福利、满足人民对社会文化、教育、科学、卫生等方面的需要为目的,主要以提供各种社会服务为职能的社会组织。
目前我国的事业单位主要有科研单位、教育单位、文化单位,部分新闻、广播、出版单位,卫生单位,体育单位,勘察设计单位,农业、林业、水利和气象单位,社会福利单位,环境保护单位,交通、城市公用事业单位等。
依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的指导意见》(中发〔2011〕5号)以及《关于事业单位分类的意见》(国办发〔2011〕37号),事业单位的分类以社会功能为依据。
现有事业单位据此划分为承担行政职能、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和从事公益服务三个类别。
(一)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
如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直属国务院正部级事业单位)。
(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事业单位。
这类单位逐步转为企业或撤销。
(三)从事公益服务的事业单位。
如公立学校、医院等。
按照现行的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制度,事业单位实行聘用制度和岗位管理制度。
除行政机关任命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外,其他工作人员通过与事业单位签订聘用合同,建立人事关系。
事业单位分为管理岗位、专业技术岗位和工勤技能岗位。
根据有关规定,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主要包括:1、行政机关任命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2、授权型事业单位参公人员,即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中经批准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的工作人员;3、授权型事业单位非参公人员;4、委托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即国家行政机关依法委托从事公共事务管理活动的事业工作人员。
5、机关工勤人员(拟制事业人员,在违纪行为处分上适用《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
事业单位是否都是国有的?1998年《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二条规定,本条例所称民办非企业单位,是指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社会力量以及公民个人利用非国有资产举办的,从事非营利性社会服务活动的社会组织。
如企业事业单位的民办中小学、科研机构等。
三、监察对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第二条规定,监察机关是人民政府行使监察职能的机关,依照本法对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实施监察。
第五十条规定,监察机关对于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其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依法委托的从事公共事务管理活动的组织及其从事公务的人员实施监察,适用本法。
从上述规定,我们可以总结出监察对象有四类:一是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二是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人员;三是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组织及其从事公务的人员(含参公和不参公两种,但不含工勤人员);四是国家行政机关依法委托的组织及其从事公务的人员(不含工勤人员)。
应当注意的是,监察对象不仅包含工作人员,还包括相关机关和组织。
四、三者之间关系那么监察对象、公务员以及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三者的关系如何?(一)监察对象与公务员的关系监察对象,其实称为行政监察对象更为准确。
两者关系可以表达为三层含义:一是行政机关中的公务员是监察对象;二是有的公务员并非监察对象,党、人大、政协、审批、检察、民主党派以及工商联中的公务员就不是监察对象;三是有的监察对象并非公务员,比如国家机关任命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是监察对象但不是公务员。
因此,从逻辑上看,两者关系是交叉关系,相当部分外延是不重合的,重合部分主要为行政机关公务员。
造成这种情况的原因是目前我国监察体制是一种行政监察体制,监察机关只是政府的组成部门,其监察权的行使范围仅限于行政权力,对于党、人大、政协、法院、检察院是无权实施监察,因此我们现在监察体制并不是对全体公职人员的全覆盖监督。
(二)监察对象与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关系应该说,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上都属于监察对象。
主要是因为事业单位主管、管理机关一般是行政机关,当然纳入行政监察范围。
中纪委法规室曾对网友提问“事业身份工作人员属于监察对象吗?”中回复:事业单位中有下列三类人员属于监察对象:一是行政机关任命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二是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公共事业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中的工作人员(此类监察对象分为参公管理和不参公管理两种);三是国家行政机关依法委托从事公共事务管理活动的事业单位中的工作人员。
笔者认为该答复有两个地方值得商榷,第一是监察对象是否仅包括工作人员,而不包含有关机关和组织?第二是事业单位中三类人员是否都属于监察对象?还是不含工勤人员。
应当说,行政单位、事业单位中的工勤人员不属于行政监察对象,因为这些人员主要是在机关内承担技能操作和维护、后勤保障、服务等职责的工作人员(工勤岗逐步实现社会服务化,不再单独设置)。
概言之,事业单位机关工作人员(除工勤人员)都属于监察对象。
但值得注意的是,监察对象中的授权型组织和委托型组织,并不仅限于事业单位。
社会组织,除国家机关,有社会团体、事业单位、企业单位等。
(三)公务员与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关系依据单位性质而言,两者应该是一种全异关系。
换言之,一个人不可能既是公务员编制,又是事业编制。
五、党员领导干部新的《准则》和《条例》出台后,对全体党员和党员领导干部的分别提出了不同的要求,那么如何准确划定两者的界限?中纪委法规室曾答复,“党员领导干部”的范围主要包括以下三部分:一是党政机关中的“党员领导干部”,包括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各民主党派和工商联机关以及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单位中担任领导职务和副调研员以上非领导职务的中共党员。
这里需要注意的是,这里党政机关范围是指七类机关以及参公单位,领导干部包括公务员(参公人员)担任所有领导职务和部分非领导职务,领导职务层次共有十级,从乡科级副职到国家级正职。
担任非领导职务中的办事员、科员、副主任科员、主任科员的中共党员均不是党员领导干部。
二是国有企业中的“党员领导干部”,包括大型、特大型国有和国有控股企业(含国有和国有控股金融企业)中层以上领导人员,中型以下国有和国有控股企业(含国有和国有控股金融企业)领导班子,以及上述企业中其他相当于县处级以上层次的中共党员。
三是事业单位中的“党员领导干部”,包括事业单位(未列入参照公务员管理范围)领导班子和其他六级以上管理岗位的中共党员。
此外,已退出上述领导职务、但尚未办理退休手续的中共党员也属于党员领导干部的范围。
六、国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九十三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是指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
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及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国家工作人员论。
从上述规定,不难看出国家工作人员包括四类人员。
过去,关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认定,存在身份论和职能论之争。
从立法上来看,立法者采取的是职能论,即判断行为主体是否是国家工作人员,不在于其是否具备正式的国家干部身份,而在于其是否从事公务。
换言之,身份不是判断刑法意义上的国家工作人员的必要条件。
值得注意的是,《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可以成为贪污罪的主体。
这类受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本不属于国家工作人员,但在贪污罪中,法律将此类人员也拟制为国家工作人员。
七、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刑法虽然规定国家机关从事公务的人员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但该规定依然有不明确的地方。
什么样的人员可以认定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根据2003年《全国法院审理经济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的规定,刑法中所称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是指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包括在各级国家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和军事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
根据有关立法解释的规定,在依照法律、法规行使国家管理职权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或者在受国家机关委托代表国家行使职权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或者虽未列入国家机关人员编制但在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视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在乡(镇)以上中国共产党机关、人民政协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司法实践中也应当视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立法解释实际上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范围进行扩大解释。
这里所说的立法解释即全国人大常委会于2002年12月28日作出的立法解释,对《刑法》第九章渎职罪主体的适用问题解释如下:“在依照法律、法规规定行使国家行政管理职权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或者在受国家机关委托代表国家机关行使职权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或者虽未列入国家机关人员编制,但在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在代表国家机关行使职权时,有渎职行为,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关于渎职罪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