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计算机及网络维护维修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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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算机及网络维护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公司计算机及网络设备的维护,加强对计算机设备的管理,提高设备利用率,严控维修费用,确保公司计算机及网络环境稳定可靠的运行,保证日常业务正常进行,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机关各部委室、各二级单位(分、子公司)。

第三条计算机设备泛指服务器、网络设备、打印机等,主要包括计算机主机(包括机箱内的各种芯片、功能卡、内存、硬盘、软驱、光驱等)、显示器、打印机、UPS、计算机外设(键盘、鼠标、音箱、调制解调器、扫描仪)、网络通讯接口及配套设施等,不包括工业控制用计算机。

第四条备件及耗材为计算机设备日常运行、维修、维护所需要的零部件及消耗材料。

第二章职责分工

第五条某某部是公司计算机设备、备件及耗材的专业维护、管理部门,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计算机设备、备件及耗材专项费用的预算申报、使用和管理。

(二)负责计算机设备的维护、维修和报废管理。

(三)负责外协单位的资格审查,参照公司外委管理办法签订年度外协。

(四)负责计算机设备专控需求计划的编制和设备选型,凡属集团下达办公自动化设备统谈分签目录的设备按集团文件执行。

(五)负责对各部门(单位)计算机设备的备件、耗材需求计划的审批、采购需求计划的编制。

(六)负责网络工程、通信系统的设计和实施。

第六条财务部门主要职责:

(一)负责计算机设备维修维护费用年度预算。

(二)负责计算机设备维修费用结算。

(三)各使用部门(单位)主要职责:

(四)指定专人负责本部门(单位)内的计算机设备日常管理、台帐管理。

(五)要求使用人员严格按计算机操作规程使用,并做好计算机的日常维护、保养工作。

第三章计算机设备的配备与购置

第七条财务部门下达年度计算机类设备的专控资金预算,运营改善部负责核实使用部门(单位)的计算机设备需求,公司主管领导审批同意后购置。

第八条计算机设备的配备:

(一)各部门(单位)依据工作需要,配备台式电脑一台。

(二)因工作需要配备多台电脑的;重点岗位、特殊工作需要笔记本电脑的,需向信息管理部门提出申请,报公司主管领导审批同意后购置。

(三)笔记本电脑配备从严控制。

(四)原则上一个科室配备一台打印机,联网使用。

(五)因工作需要配备多台打印机的,需向信息管理部门提出申请,报公司主管领导审批同意后购置。

第九条计算机设备的购置:

(一)计算机(含笔记本)、打印机以及单件价值在1000元以上的相关设备,按公司现行的《专控商品管理办法》流程申请办理。由供应分公司统一采购,任何单位不准自行购置。

(二)单件价值在1000元以下计算机相关设备或耗材,可从公司计算机维护专项费用中列支,所发生的费用进入使用部门(单位)当期成本或费用,纳入公司月度专项费用指标考核。

第十条计算机设备的领取:

(一)计算机设备到货后,由物流分公司仓储库房填写《计算机到货领用表》(附录A),报送信息管理部门。

(二)信息管理部门通知需求部门(单位)填写《计算机到货领用表》中的计算机使用情况,包括责任人、安装地点等详细系统。需以旧换新的,需求部门(单位)必须同时将旧计算机设备退回信息管理部门。

(三)信息管理部门核实需求部门(单位)填写的《计算机到货领用表》情况,签署计算机设备发放意见。

(四)需求部门(单位)凭签署同意发放的《计算机到货领用表》到物流分公司仓储库房办理计算机设备领用手续。

第四章计算机设备的管理

第十一条各部门(单位)计算机设备管理实行一把手负责制。

第十二条各部门(单位)指定1-2名兼职计算机管理员对本部门(单位)的计算机进行统一的管理、维护,人员名单经部门(单位)一把手审批后,上报运营改善部信息管理部门备案。

第十三条按分级管理的原则,对公司计算机设备进行全面登记管理,建立《计算机设备管理台帐》,并录入《计算机维修管理系统》。

(一)《计算机设备管理台帐》格式由信息管理部门制定,以《计算机维修管理系统》中信息为准。

(二)计算机设备由《计算机维修管理系统》编号,台式电脑、笔记本及打印机台帐由各部门(单位)自行维护,信息管理部门监管;服务器及网络设备的台帐由信息管理部门统一管理。

第十四条各单位之间的计算机增减变动要及时变更《计算机设备管理档台帐》,保证设备管理表与计算机实物的一致性。

第十五条计算机设备实行定期盘点制度,信息管理部门组织各单位每年盘点一次,确保帐物相符。

第五章计算机设备的使用

第十六条计算机新增、更新、使用人员变动,由使用单位在《计算机维修管理系统》中及时更新。

第十七条计算机设备使用人员要遵守信息安全相关制度,在规定的范围内操作使用,禁止从事以下行为:

(一)故意制作、传播计算机病毒等破坏性程序危害计算机系统安全的行为。

(二)利用计算机网络从事危害国家安全、泄漏企业秘密等行为。

(三)制作、查阅、复制和传播有碍社会治安和有伤风化信息行为的。

(四)破坏、盗用计算机网络中的信息资源和危害计算机网络安全的行为。

(五)盗用他人帐号或IP地址的行为。

(六)私自转借、转让用户帐号或IP地址的行为。

(七)使用任何工具破坏网络正常运行或窃取他人信息的行为。

(八)玩网络游戏或利用BT软件下载数据等大量占用网络资源的行为。

(九)私自打开机箱的行为。

第十八条所有计算机设备操作管理人员,必须爱护设备、规范操作,精心保养,确保所用的计算机及外围设备始终处于整洁和良好的状态。未经批准不得随意拆卸、搬移、装入、调换及改接设备部件。

第十九条不得安装使用盗版软件;不得使用未经严格病毒检查软盘、光盘或其它可移动存储介质。在公司局域网内必须安装使用统一部署的网络防病毒软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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