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顾问工作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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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顾问日常管理制度

法律顾问日常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法律顾问的工作,提高法律服务质量,保障法律顾问在履行职责过程中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顾问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单位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单位聘请的法律顾问,包括专职法律顾问和兼职法律顾问。

第三条本制度旨在明确法律顾问的职责、权利、义务和工作程序,确保法律顾问工作有序、高效地进行。

第二章职责与权利第四条法律顾问的职责:1. 为本单位提供法律咨询、法律意见和法律建议;2. 参与本单位重大决策,为决策提供法律依据;3. 参与合同审查、起草、修改等工作;4. 参与诉讼、仲裁等法律事务;5. 协助处理劳动争议、知识产权纠纷等法律事务;6. 参与本单位法律风险的防范和化解;7. 参与本单位法律培训、普法宣传等工作;8. 完成单位领导交办的其他法律事务。

第五条法律顾问的权利:1. 依法独立行使职权,不受单位内部其他部门和个人的干涉;2. 享有查阅、复制与本单位业务相关的法律文件和资料的权利;3. 参加单位组织的会议,对单位的决策提出法律意见;4. 对单位违法行为提出纠正意见;5. 依法获得劳动报酬和其他福利待遇。

第三章工作程序第六条法律顾问的选聘:1. 单位根据工作需要,提出法律顾问选聘计划;2. 通过公开招标、竞争上岗等方式,选聘符合条件的人员担任法律顾问;3. 经单位领导批准,与法律顾问签订聘用合同。

第七条法律顾问的培训:1. 单位应定期组织法律顾问参加法律知识更新和业务技能培训;2. 法律顾问应积极参加单位组织的各类法律培训活动。

第八条法律顾问的工作报告:1. 法律顾问应定期向单位领导报告工作情况;2. 法律顾问在处理重大法律事务时,应及时向单位领导汇报,取得领导同意后再行处理。

第九条法律顾问的保密:1. 法律顾问应严格遵守保密规定,不得泄露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保密事项;2. 法律顾问在履行职责过程中获取的单位和个人的隐私,不得泄露。

进一步规范法律顾问工作的机制和要点

进一步规范法律顾问工作的机制和要点

进一步规范法律顾问工作的机制和要点为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加快法治建设进程,充分发挥法律顾问作用,现就做好相关工作提出如下机制和要点:一、完善法律顾问聘请机制(一)严格法律顾问选聘条件。

外聘法律顾问应当具备以下条件:1、政治素质高,拥护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2、具有良好的执业道德和社会责任感;3、在所从事的法学教学、法学研究、法律实践等领域具有一定影响和经验的法学专家或者具有5年以上执业经验、专业能力较强的律师;4、严格遵纪守法,未受过刑事处罚、党纪政务处分及司法行政部门行政处罚或者律师协会行业处分;5、熟悉市情、民情、社情,熟悉工作规则,有较强的分析和处理实际问题能力;6、热心服务于社会公共事务,且有时间和精力履行职责。

(二)规范法律顾问选聘方式和聘任期限。

根据工作需要可以聘请一名或者若干名法学专家和律师担任法律顾问。

复议、诉讼案件较少或者法律事务较少的可以由本级人民法制机构按规定统一选聘法律顾问;有条件的县(区)可以公开招聘符合条件的专家、律师全职办理法律事务。

聘请专家、律师担任法律顾问可以采用公开选聘或者推荐选聘的方式进行,符合向社会购买服务的,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法律顾问聘期一般1至2年,可以连续聘任。

(三)加强法律顾问任前审查。

聘任机关应当严格审查拟聘人选的政治素质和专业背景,凡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不得聘请。

应当将拟聘法律顾问基本信息报本级人民法制机构进行复核;聘请执业律师为法律顾问的,由市人民法制机构会同市司法行政部门、律师协会复核。

(四)落实法律顾问聘任合同签订和报备制度。

聘请专家、律师担任法律顾问,应当签订法律顾问聘任合同。

聘任合同应当明确服务范围、服务方式、权利义务、聘任期限、服务报酬、合同解除、违约责任、争议解决等内容。

聘请律师担任法律顾问的,应当与受聘律师所在律师事务所签订合同,并在合同中明确受聘律师,不得聘请律师事务所为法律顾问。

聘任机关应当自聘任合同签订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录入浙江省法律顾问信息服务系统报备。

社区法律顾问工作制度范文

社区法律顾问工作制度范文

社区法律顾问工作制度范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社区法律顾问的工作行为,提高社区法律服务的质量和效果,制定本工作制度。

第二条社区法律顾问工作是社区法律服务的重要组成部分,承担着为居民提供法律咨询、解决法律争议、维护社区法律秩序等职责和义务。

第三条管理社区法律顾问工作,应坚持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为社区居民提供公益性法律服务。

第四条社区法律顾问工作应当遵循法律法规,维护国家法律秩序,不得违法乱纪。

第五条社区法律顾问工作要积极履行职责,维护社区居民的合法权益,增强法律服务的针对性和实效性。

第二章任职与权责第六条社区法律顾问必须具备法律职业资格,并在社区服务机构领取工作证。

第七条社区法律顾问的主要职责是接待居民的法律咨询和法律服务,解答疑惑,提供专业意见和建议。

第八条社区法律顾问应当具备良好的专业素质,熟悉法律法规,掌握法律实务知识,能够高效解决各类法律问题。

第九条社区法律顾问应当维护社区法律秩序,协助政府及时处理和解决法律纠纷和矛盾,保护社区居民的合法权益。

第十条社区法律顾问应当具备良好的沟通和协调能力,与相关部门和社区居民建立良好的合作关系,提供法律援助和服务。

第三章管理与监督第十一条社区法律顾问工作由社区服务中心负责组织和管理,定期进行绩效评估和考核。

第十二条社区服务中心应当配备足够数量的法律顾问,并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和资源支持,确保法律服务的顺利进行。

第十三条社区服务中心应当建立健全社区法律顾问的考核制度,按照职责完成情况、工作表现等指标对法律顾问的工作进行评价。

第十四条社区服务中心通过定期组织培训、开展交流学习、分享经验等方式,提升法律顾问的业务水平和服务质量。

第十五条社区服务中心应当及时反馈法律顾问的工作情况和居民的意见,协助解决工作中遇到的问题和困难。

第四章权益与义务第十六条社区法律顾问享有公平竞争、平等待遇的权益,不得歧视或限制其工作范围和工作时间。

第十七条社区法律顾问应当认真履行职责,保证工作的质量和效率,不得敷衍塞责或拖延办事。

社区法律顾问工作制度(4篇)

社区法律顾问工作制度(4篇)

社区法律顾问工作制度一、制度概述社区法律顾问是指为社区提供法律咨询和法律服务的专业人员。

他们负责解决社区居民在法律方面的问题,维护社区居民的合法权益,促进社区的和谐稳定发展。

为了规范社区法律顾问的工作,提高工作效率和服务质量,建立社区法律顾问工作制度至关重要。

二、社区法律顾问的基本职责1. 提供法律咨询服务:社区法律顾问要及时向居民提供各种法律咨询,解答居民在法律方面的疑惑,帮助他们了解相关法律知识和权益。

2. 协助居民解决纠纷:社区法律顾问要协助居民解决纠纷,提供法律帮助和指导,推动纠纷的妥善处理和解决。

3. 参与社区事务:社区法律顾问要积极参与社区各项事务,为社区居民提供法律支持和服务,维护社区的和谐稳定发展。

4. 定期开展法律宣传活动:社区法律顾问要定期组织开展法律宣传活动,为社区居民普及法律知识,提高居民的法律意识和法律素质。

三、社区法律顾问的岗位要求1. 法学专业背景:社区法律顾问要具备法学专业的基本知识和理论,熟悉社区法律服务相关法律法规。

2.良好的沟通能力:社区法律顾问要具备良好的口头和书面表达能力,能够清晰、准确地向居民解释法律知识和法律条文。

3. 法律服务经验:社区法律顾问要有一定的法律服务经验,熟悉处理法律纠纷的程序和技巧。

4. 亲和力和责任心:社区法律顾问要具备亲和力和责任心,能够与居民建立良好的关系,保护居民的合法权益。

5. 团队合作能力:社区法律顾问要具备团队合作能力,能够与社区其他工作人员和相应机构进行有效的协作。

四、社区法律顾问的工作流程1. 居民咨询:社区居民可以通过电话、面谈、书面等方式向社区法律顾问提出法律咨询问题。

2. 问题分析:社区法律顾问要对居民提出的问题进行分析,了解具体情况和需求。

3. 法律解答:社区法律顾问要向居民提供准确、详细的法律解答,帮助他们理解相关法律知识和权益。

4. 特殊问题处理:对于一些特殊的法律问题,社区法律顾问要协助居民制定解决方案,并提供相应的法律帮助和指导。

行政机关法律顾问制度范本

行政机关法律顾问制度范本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行政机关法律顾问工作,提高依法行政水平,保障政府公共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法律顾问,是指由行政机关聘请,为行政机关提供法律服务的律师或具备法律专业资格的人员。

第三条法律顾问制度遵循以下原则:(一)依法行政,保障合法权益;(二)专业高效,提供优质法律服务;(三)公平公正,维护政府公共利益;(四)勤勉敬业,积极履行职责。

第二章法律顾问的聘请与管理第四条行政机关根据工作需要,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聘请具有良好职业道德和业务能力的人员担任法律顾问。

第五条法律顾问的聘请程序:(一)由行政机关法律事务部门提出聘请法律顾问的建议;(二)经行政机关领导集体讨论决定;(三)签订法律顾问聘用合同。

第六条法律顾问的职责:(一)为行政机关提供法律咨询、法律论证、法律风险评估等服务;(二)参与起草、审核、修改规范性文件;(三)参与重大决策的法律论证、合法性审查;(四)代理行政机关参加诉讼、仲裁、执行等法律事务;(五)协助行政机关处理法律纠纷;(六)参与行政机关依法行政的其他法律事务。

第七条法律顾问的解聘程序:(一)法律顾问工作表现不符合要求,经行政机关领导集体讨论决定解聘;(二)法律顾问违反职业道德或聘用合同约定,经行政机关领导集体讨论决定解聘;(三)法律顾问因故无法继续履行职责,经行政机关领导集体讨论决定解聘。

第三章法律顾问的工作与保障第八条法律顾问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遵守宪法和法律,具有良好的品行和职业道德;(二)具有法学专业背景,取得律师资格证书或法律职业资格证书;(三)熟悉行政法、民法、刑法等法律法规,具备较高的法律素养;(四)具备较强的法律事务处理能力,能够胜任法律顾问工作。

第九条法律顾问享有以下权利:(一)依法独立履行职责,不受行政机关干预;(二)获得与工作相关的资料、信息;(三)获得合理的报酬;(四)对行政机关依法行政提出意见和建议。

法律顾问工作制度

法律顾问工作制度

法律顾问工作制度第一条为了进一步规范行政行为,加强对法律事务的管理,防范、化解各类矛盾纠纷,有效降低、拆迁等行政活动中的各类风险,切实维护政府和群众的合法权益,特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工作制度。

第二条办公室负责法律顾问的组织联络,为法律顾问履行职责提供必要条件。

对本局涉法案件,提请法律顾提供书面法律意见。

需要委托法律顾问代理案件的,直接由法律顾问代表我局办理有关委托手续。

第三条法律顾问由我局外聘法律专家、律师和法律事务人员组成。

所聘法律顾问,应当具有法律专业知识,并在所从事的法学教学、法学研究、律师、司法、仲裁等专业领域享有较高的社会知名度。

具体人选由办公室提出建议,局党委会审定。

第四条法律顾问的具体工作职责如下:1、为各股室提供法律咨询和法律信息。

2、根据需要协助起草、修改、审查合同、协议、章程、声明、函件等法律事务文书,出具法律意见书。

3、协助我局处理各类纠纷,与相关部门交涉、发表声明,代理诉讼、仲裁及申请强制执行案件等。

4、根据需要办理或协助办理有关非诉讼(仲裁)法律事务。

15、根据需要对我局职工进行法律培训,协助我局开展法制宣传教育。

6、协助我局处理原国企集体破产、改制企业遗留问题;7、接受我局委托,办理别的法律事务。

第五条我局各股室相关工作人员因工作需要可以文字或口头的方式随时(当面或电话)向法律顾问提出法律咨询要求,法律顾问提供的解答、咨询意见或法律信息仅供咨询人参考。

第六条法律顾问办理任何法律事务须在我局授权范围内进行,不得越权处理。

法律顾问的任何审查意见均为参考意见,有关人员应当认真考虑,如认为不妥或不吻合实际情况,可以不予采用,并提出建设性意见共同探讨。

第七条法律顾问可因推行职责之需求享有下列权利:1、应邀参加有关会议,了解情况,主动提供咨询意见。

2、调阅、复制有关关联性档案资料。

3、要求有关人员如实反映情况,无保留地提供相关背景、技术、往来函件等资料。

4、声明保留自己的不同意见、概念。

社区法律顾问工作制度

社区法律顾问工作制度

社区法律顾问工作制度
一、职责范围:
2.处理法律纠纷:代表社区居民处理法律纠纷,为他们提供相关的法
律援助和代理服务。

3.管理行政法律事务:负责处理社区行政法律事务,包括起草和审核
合同、协议等法律文件。

4.组织法律培训:组织社区居民进行法律培训,提高他们的法律意识
和素养。

二、工作流程:
4.对于涉及较为复杂的问题,应及时向上级机构或专业律师寻求帮助
和指导。

5.对于需要提供法律援助的居民,应详细了解其情况并进行有针对性
的调查和分析,为其提供全面的法律支持。

6.在处理法律纠纷时,应与相关部门和律师团队保持密切合作,确保
案件的顺利进行。

7.在管理行政法律事务时,应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程序进行办理,保障社区的合法权益。

8.组织法律培训要合理安排时间和地点,并制定相应的培训计划和材料。

三、工作规范:
1.社区法律顾问应保持良好的职业道德和职业操守,遵守法律规定和
职业准则。

3.与居民之间应保持互信和友善的关系,尊重其合法权益,维护社区
的和谐稳定。

4.不得利用职务之便谋取私利,不得违法、违纪行为。

5.定期对工作进行自我评估和学习,提升自身的专业水平和服务质量。

四、绩效考核:
1.根据社区法律顾问的工作量和工作质量进行绩效评价。

2.审查其工作记录和案件处理情况,评估其专业能力和法律知识水平。

3.按照绩效评估结果,进行相应的奖励或处罚。

人民政府法律顾问工作规则

人民政府法律顾问工作规则

深圳市人民政府法律顾问工作规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和加强深圳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市政府)法律顾问工作,提高依法行政水平,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市政府法律顾问室(以下简称法律顾问室)负责政府法律顾问工作。

法律顾问室与市法制局合署办公。

法律顾问室设秘书处,负责处理日常工作。

第三条法律顾问室的主要工作职责是:(一)为市政府的重大决策、行政行为、合同行为及其他法律事务提供法律意见。

(二)代理市政府的诉讼、仲裁、执行和其他非诉讼法律事务。

(三)受市政府所属机构和区政府的委托,代理诉讼、仲裁、执行和其他非诉讼法律事务。

(四)指导和协助市政府所属机构和区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区政府)的法律顾问工作。

(五)为市政府及所属机构、区政府提供其他法律服务。

第四条市法制局局长兼任法律顾问室主任,为市政府首席法律顾问,主持法律顾问室全面工作并负责召集法律顾问会议。

第五条市政府授权法律顾问室处理应诉、上诉、查封、冻结等紧急法律事项。

法律顾问室以市政府名义办理紧急法律事项,使用深圳市人民政府法律事务专用章。

相关文件中需要有市长签章的,由法律顾问室提出请示按程序送签。

第六条市政府讨论、决定重大问题涉及法律事务的,应当通知法律顾问室派员参加或提供书面意见。

第七条市政府所属机构处理涉及金额巨大或影响巨大的法律事务,由法律顾问室承担,市政府所属机构应当及时办理情况汇总、资料移交、证据收集,并按法律顾问室的要求配合。

需要外聘法律专业人士的,由法律顾问室决定。

法律顾问室未参与处理的法律事务,市政府所属机构应按照法定程序处理。

本条所称金额巨大的法律事务,指有关合同标的、争议金额在1000万元以上,或行政处罚在50万元以上的法律事务。

第八条各区政府处理本区政府重大法律事务,报市政府备案。

第九条法律顾问室根据需要,可以聘用法律助理。

根据案情需要,法律顾问室可以临时聘用律师或其他专业人士处理有关诉讼、仲裁、执行、调查取证、咨询等法律事务,并支付报酬。

聘用法律助理及临时聘用律师或其他专业人士,由法律顾问室代表市政府及其他委托人签订聘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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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顾问工作规范前言:企业法律风险的存在是不以企业所有者、经营者的意志为转移的。

凡是有企业生产经营活动,就有风险;凡是有风险,就蕴涵着相应的法律风险。

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存在如下主要的法律风险:一、企业在购销中的法律风险。

企业在购销活动中首先遇到的风险是合同的签订问题,如果合同签订得不够详细周密,则有可能在履行过程中带来不小的麻烦;如果合同签订得详细周密,则在履行的过程中可以减少很多的麻烦;特别是对于在合同签订的时候合同的一方就已经给另一方设置下的法律陷阱,将会导致另一方企业在合同的履行过程中非常容易掉进陷阱而构成违约,进而使得赔偿责任的形成,使企业在该项购销业务受到损失或者收益的减少。

购销活动中的法律风险还有,合同履行过程中存在的买卖合同不能按期交货、变更、转让、解除合同未经合同对方的同意;未签订书面合同而直接进行交易如何保障自身权益的问题;货款拖欠如何保全利益的问题;合同履行违约责任发生后的妥善处理的问题。

二、企业内部管理中的法律风险。

企业内部管理上的风险有,企业安全设施不符合有关规定的要求,污染物超标排放,企业与员工之间未签订劳动合同而实际存在劳动关系、劳动合同履行产生的纠纷及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纠纷如何妥善解决的问题,员工参加社会保险、休息、休假等合法权利未得到保障;企业制订规章制度不符合法律规定的问题。

三、企业公司治理结构及改制、并购重组等重大资产变动中的法律风险。

企业的公司治理结构不符合《公司法》的要求,企业机构设置违法,公司股东会、董事会及职业经理人作出的决定违反法律规定或者侵犯了股东的合法权益;企业所投资行业属于禁止或限制的行业,所投资企业的工艺设备为国家明令淘汰的工艺设备,所投资企业资产存在瑕疵,资产变动程序不合法或存在瑕疵等。

四、企业诉讼、仲裁中的法律风险。

这是企业对所发生的法律纠纷处理不当带来的法律风险,如超过诉讼时效仍未起诉或上诉,不积极应诉,不及时提出异议,在诉讼仲裁中不善于利用有利的因素尽可能减少自身应负的责任及最大限度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虽然企业的法律风险是不可避免的,但是法律风险所造成的损失是可以预防、减少甚至是避免的。

那如何来做到这一点呢?这就需要专业的法律人员来做这项工作,法律人员要么就是企业专职的法务人员或者是向外聘请律师作为企业的法律顾问。

从一般的情况来讲,企业向外聘请律师作为法律顾问比企业专职的法务人员相比有如下优点:第一是外聘的律师接触的案件类型比较多,实践经验比较丰富;第二是外聘的律师不是企业的员工,企业除了支付顾问费之外,无须承担法律顾问的工资、社保医保及其它福利待遇。

因此,企业聘请律师作为企业法律顾问是防范企业风险所带来的损失的最优选择。

律师为委托企业提供法律顾问服务工作规程本所律师在为委托企业提供法律顾问服务时将根据以下工作规程提供优质的服务:第一部分:制定《律师提供法律服务文书管理细则》一、律师在提供法律顾问服务的过程中,将根据不同的法律服务内容制作不同的法律服务文书,为便于法律服务文书的管理和整理,特制定本细则。

二、根据法律服务事项制作以下法律服务文书:1.《法律意见书》2.《律师风险提示》3.《紧急情况反映》4.《律师谏言》5.《律师工作简报》6.《情况说明》7.《法律信息》8.《请示》9.《工作日志》10.《法律顾问服务记录》11.《日常法律咨询服务记录》12.《谈判事项法律服务跟踪表》13.《会议纪要》三、律师法律服务提供的文书分为建议性法律文书、说明性法律文书、请示性法律文书、记录性法律文书。

建议性法律文书指提供律师建议的法律文书;说明性法律文书指对特定问题提供说明的法律文书;请示性法律文书指需要公司认可,予以回复的法律文书;记录性法律文书指对法律服务状态或过程进行记录的法律文书,主要用于备案。

四、《法律意见书》主要针对合同、法律文件、其他法律事项涉及的法律问题提供法律分析、修改意见、风险提示、解决方案、律师建议等提供的建议性常用法律服务文书。

五、《律师风险提示》主要对于公司涉及的法律事项不适合出具法律意见书,或者仅需对某种法律风险作出特别提示的情况下,出具的风险提示法律服务文书。

六、《紧急情况反映》用于对公司有重大影响,时间较为紧迫的事项,包括需要及时采取补救措施,或者需要公司紧急作出决策的事项。

七、《律师谏言》是律师服务过程中,发现公司存在的某种普遍或具有一定代表性的事件,而提供律师建议,用于提示公司防范某种普遍行为,是《法律意见书》服务事项的延伸。

八、《律师工作简报》按照《律师工作简报法律服务细则》制作和管理的一种法律服务延伸文书。

具有综合性,包括建议性、说明性和记录性内容。

九、《情况说明》是律师针对法律问题提供的说明性法律服务文书,为公司了解法律事项的相关情况提供帮助。

十、《法律信息》是律师提供给公司,对公司有影响的新法律、法规、规章、或政策信息。

十一、《请示》是律师在从事某项须经公司同意的法律服务之前,向公司提出的书面请示性法律服务文书,在请示中应当就从事活动的必要性、具体情况等予以说明。

十二、《工作日志》是律师服务事项的简单记录,按照日期记录。

十三、《法律顾问服务记录》是律师服务过程中,根据服务事项填写的记录性表格,表明服务内容、律师意见等主要事项。

十四、《日常法律咨询服务记录》是律师对于公司口头或电话咨询事项填写的记录性表格,按照《日常法律咨询记录归档细则》制作和管理。

十五、《谈判事项法律服务跟踪表》是律师按照《律师参与谈判事宜法律服务细则》提供谈判法律服务过程中,对谈判法律服务事项进行记录的法律服务文书,按照一事一表的原则进行管理、归档。

十六、《会议纪要》是律师参与公司召开的会议或者律师与公司进行法律服务事项会谈时,制作的记录性法律服务文书,会议纪要按照固定格式制作和管理。

第二部分:制定《律师审查文件实施细则》一、为规范合同审查及其他文件审查法律服务活动,特制定律师审查文件实施细则。

二、本细则所指律师审查文件包括:公司与其他各方签订的合同、公司对外发布的广告文稿、宣传资料、招标投标文件、公司内部管理规章、规范性文件等涉及法律问题的文字性材料。

公司在签署上述文件前,须将相关文件提交律师审查。

涉及金额在万元以下的文件可以不经律师审查,但公司认为需要律师审查的,按照本细则简化办理。

三、律师审查文件应当恪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勤勉尽责、高效快捷。

四、律师审查文件应当以公司提供的合同文本及其他材料,结合具体经办人提供的信息为依据,严禁律师主观想象、臆造、假设、推测有关情况作为审查依据。

五、原则上,普通文件48小时内审核完毕;重大、复杂的文件根据公司要求及时完成。

六、律师在审查过程中,认为有关情况不清楚或不明确的,可以向公司具体经办人或经办部门核实;必要时可向公司提出书面律师询问意见。

七、律师审查文件,在明确相关信息后,根据不同情况作出以下处理:1、提供《法律意见书》;2、公司提供电子文档的文件,在合同中以修订格式直接修改,并填写《法律顾问服务记录》;3、对于加急审查文件,无法制作《法律意见书》的,在合同中直接予以修改,并填写《法律顾问服务记录》;4、对于简单文件,无须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在《合同会审单》中写明修改意见,并填写《法律顾问服务记录》;5、对于简单合同,无须出具《法律意见书》,也无须填写《合同会审单》,由律师口头作出修改答复,并填写《日常法律咨询记录》。

八、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书》或其他形式的修改意见,提供给具体经办人,同时提交公司董事会、总经办。

由董事会或总经办监督文件修改情况。

九、律师在提交法律意见书后,公司认为有关内容确实无须修改,经公司负责人签字确认后,律师可以在文件流转表中签字。

但确有重大法律风险的,律师应当制作《律师风险提示》或《紧急情况反映》。

十、律师审查文件,若认为必要或应公司要求,可制订规范性文件,如固定合同范本、内部规章等,经公司认可后进行推广使用。

十一、律师审查文件中,若认为有关事项重大、情况复杂,可提议召开专项讨论会或座谈会,根据讨论会或座谈会结果提供律师审查意见或法律方案等。

十二、律师审查文件应当确定具体联系律师姓名及联系方式,以便文件具体经办人或经办部门能够及时联系律师进行沟通。

十三、律师应当对审查文件归档备查,律师一律保留审查文件复印件或电子文档,原件由公司保存。

第三部分:制定《律师参与谈判事宜法律服务细则》一、律师为公司提供法律顾问服务的过程中,鉴于公司将涉及大量商务谈判,其中包含法律事项以及合同签订磋商等,为规范谈判事宜法律服务活动,特制定本细则。

二、律师参与谈判应当维护公司合法权利和利益,在法律许可范围内为公司争取利益最大化。

三、律师应当在谈判前了解谈判事项、谈判对方基本情况、谈判进行程度、谈判分歧、谈判进程计划等。

相关情况不清楚时,律师应当与具体经办人或承办部门核实相关情况。

必要时,律师可以对谈判对方基本情况、资信状况予以调查。

四、重大谈判,律师应当进行讨论,进行法律可行性论证,与公司相关部门充分沟通,必要时,提请公司召开相关部门工作协调会,对谈判涉及的财务、工程等事项征求相关部门意见。

五、重大谈判,律师应当事前确定谈判方案,并就谈判有关事项与公司进行沟通,取得共识或确定谈判工作原则。

因谈判事项时间紧迫,律师不能制定谈判方案的,律师应当对谈判事项和相关材料予以了解,应当在谈判前与公司人员进行口头沟通,并在事后填写《法律顾问服务记录》。

六、根据谈判工作需要,律师可以以公司工作人员身份参与谈判。

七、律师根据谈判事项的差异,可以采用以下方式处理:1、由律师对谈判事项提供《法律意见书》,由公司具体经办人根据律师意见与对方进行磋商谈判;2、纯法律事务谈判,应公司要求由律师单独与对方进行谈判;3、综合性谈判,由律师会同公司相关部门共同参与谈判。

八、按照第七条第一项由公司人员进行的谈判,律师应当对有关情况及时予以了解,根据谈判结果提供新的律师意见。

九、按照第七条第二项由律师单独进行的谈判,律师应当将谈判结果及时反馈给公司,对谈判情况提供律师意见供公司决策参考,并根据公司意见进行进一步谈判或制定相关协议文本。

十、按照第七条第三项综合性谈判,由律师会同公司各部门按照谈判内容进行分工合作,律师应当对整个谈判的法律问题进行综合考虑。

并对整体谈判法律问题提供律师意见供公司参考。

十一、谈判对方聘请律师参与的谈判,律师应当直接参与。

十二、律师参与谈判事宜,针对谈判涉及法律问题提供律师意见,从法律合法性角度把握谈判,不得对公司经营活动不适当干预。

十三、律师应当在每次谈判后对谈判过程涉及的新法律问题进行法律论证,适当调整谈判方案,为进一步谈判作好准备。

必要时,可提请公司召开协调会,对谈判情况进行通报、研讨,并就进一步谈判确定谈判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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