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额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规定
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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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6】第2号

中国人民银行令〔2006〕第2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等法律规定,中国人民银行制定了《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经2006年11月6日第25次行长办公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7年3月1日起施行。
行长:周小川二〇〇六年十一月十四日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第一条为防止利用金融机构进行洗钱活动,规范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下列金融机构:(一)商业银行、城市信用合作社、农村信用合作社、邮政储汇机构、政策性银行。
(二)证券公司、期货经纪公司、基金管理公司。
(三)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
(四)信托投资公司、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汽车金融公司、货币经纪公司。
(五)中国人民银行确定并公布的其他金融机构。
从事汇兑业务、支付清算业务和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报告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对金融机构履行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四条中国人民银行设立中国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负责接收人民币、外币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
中国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发现金融机构报送的大额交易报告或者可疑交易报告有要素不全或者存在错误的,可以向提交报告的金融机构发出补正通知,金融机构应在接到补正通知的5个工作日内补正。
第五条金融机构应当设立专门的反洗钱岗位,明确专人负责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工作。
金融机构应当根据本办法制定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内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并向中国人民银行报备。
金融机构应当对下属分支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管理。
第六条金融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对报告可疑交易的情况予以保密,不得违反规定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
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

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为规范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维护金融市场秩序,防范金融风险,保护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特制定本办法。
一、大额交易管理。
1. 金融机构应建立健全大额交易监测和报告制度,对于客户的大额交易进行实时监测,并及时报告给相关监管部门。
2. 大额交易的定义,单笔交易金额超过一定金额,或者多笔交易累计金额超过一定金额的交易行为均属于大额交易。
具体金额标准由监管部门根据市场情况和风险状况予以确定。
3. 金融机构应加强对大额交易客户身份和资金来源的核查,确保交易行为合法合规。
4. 对于大额交易客户,金融机构应建立完善的风险评估和监控机制,及时识别和防范潜在风险。
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
1. 金融机构应建立健全可疑交易识别和报告制度,对于涉嫌洗钱、恐怖融资等违法犯罪行为的交易行为,及时报告给相关监管部门。
2. 可疑交易的特征,包括但不限于交易金额异常、交易频次异常、涉及高风险国家或地区、涉及高风险行业等。
3. 金融机构应加强对可疑交易客户的风险评估和监控,必要时可采取冻结资金、终止交易等措施,并及时报告给相关监管部门。
4. 金融机构应建立完善的可疑交易报告档案管理制度,确保报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清晰。
5. 监管部门应建立健全的可疑交易信息共享机制,加强对金融机构报告的可疑交易信息的分析和研判,及时采取监管措施,防范金融风险。
三、监管责任。
1. 监管部门应加强对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的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2. 监管部门应建立健全的奖惩机制,对于履行报告义务不到位、监管措施不力等问题,依法给予相应的处罚。
3. 金融机构应加强内部管理,建立健全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的制度和流程,确保相关工作的顺利开展。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生效。
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是对金融机构在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方面的具体要求,旨在规范金融市场秩序,防范金融风险,保护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
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

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保障公司的客户权益和公司资产安全,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内部工作人员,包括其部门和子公司。
第三条本办法的实施目的是建立公司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制度,保障公司作为金融机构的合法权益,保证公司的业务合规,规范公司的内部管理,防范和打击违法行为。
第二章大额交易管理第四条大额交易是指单笔交易金额达到5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交易。
对于一笔涉及多个股东的交易,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的要求,进行有效的股权识别。
第五条在发现大额交易前,公司应加强对客户的客户身份识别工作,并对客户进行反洗钱调查。
第六条发现大额交易后,公司工作人员应立即向公司的合规部门报告。
该合规部门应对交易进行审查,并在必要时向相关部门提交报告。
第七条公司工作人员在处理大额交易的过程中,应确保对交易的方方面面以及交易过程的记录完整和准确。
记录应包括客户背景资料,交易的时间、方向、手续费等关键信息。
第八条公司应建立相应的大额交易管理制度,明确工作人员的职责、交易审查的流程,及相关制度的调整程序。
第三章可疑交易报告管理第九条可疑交易是指符合反洗钱相关监管机构规定的可疑交易的交易行为。
第十条发现可疑交易的公司工作人员应立即向公司的合规部门报告可疑交易。
合规部门应对交易进行审查,并在必要时向监管机构提交报告。
第十一条在处理可疑交易的过程中,应确保对交易的各个方面以及交易过程的记录完整和准确,包括客户信息、交易的时间、交易金额、交易方向等关键信息。
第十二条公司应建立相应的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制度,明确报告可疑交易的职责、流程、报告要求及相关制度的调整程序。
公司还应定期对制度进行评估和修改完善,不断提高制度的实际可行性。
第十三条公司应建立严格的保密机制,确保相关信息不被非法泄露。
大额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规定

大额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规定一、大额交易管理规定1.定义和范围:大额交易是指客户在金融机构进行的金额超出一定限额的交易,限额的确定应结合国内外相关法律法规和监管机构规定,由各金融机构根据实际情况自行确定,但不得低于法规定的最低限额。
3.报告时限和方式:金融机构应当及时将大额交易报告提交给上级监管机构或金融情报单位,报告时限一般为交易发生后的五个工作日内。
报告方式可包括书面报告、电子报告等,并确保报告的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
4.保密和信息共享:金融机构应当对收集到的大额交易信息进行保密,并不得将其用于非法目的。
同时,金融机构也应当与其他金融机构、执法机关等建立信息共享机制,及时交换相关信息,共同打击非法活动。
二、可疑交易管理规定1.可疑交易的判断标准:金融机构应当建立起可疑交易的判断标准,以辨别交易是否存在洗钱、恐怖融资等非法活动的嫌疑。
可疑交易的判断标准可以包括异常交易金额、非正常交易方式、频繁交易、反洗钱风险高等多个因素综合考虑。
2.可疑交易报告义务:金融机构在发现可疑交易时,应当立即对其进行记录和报告。
报告内容应包括涉及交易当事人的身份信息、所涉及的具体交易活动、有关可疑交易的详细情况等。
同时,金融机构应建立可疑交易报告的内部审核机制,确保报告的准确性和及时性。
3.报告时限和方式:金融机构应当及时将可疑交易报告提交给上级监管机构或金融情报单位,报告时限一般为发现可疑交易后的三个工作日内。
报告方式与大额交易报告相似,可包括书面报告、电子报告等。
4.可疑交易的冻结和调查:金融机构在报告可疑交易的同时,应当采取措施对交易涉及的账户资金进行冻结。
并配合执法机关进行下一步调查,提供所需的信息和协助。
三、其他要求1.员工培训和监督:金融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员工培训制度,加强对员工的反洗钱、反恐怖融资等知识培训,提高其识别和管理大额和可疑交易的能力。
同时,金融机构应加强对员工的监督和考核,确保相关规定的执行。
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

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简介金融机构在进行交易监管和风险防范工作时,需要对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进行监测和报告。
为了规范金融机构对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的管理,维护金融市场的稳定和安全,相关监管部门制定了《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
1. 目的和适用范围本管理办法的目的是加强金融机构对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的监测和报告,防范金融风险,维护金融市场的稳定和安全。
本管理办法适用于在中国境内开展金融业务的金融机构。
2. 大额交易的定义和监测大额交易是指金融机构在进行交易监测时,根据实际情况设定的金额阈值进行监测的交易。
金融机构应当建立监测系统,对大额交易进行实时监测,并及时报告相关信息给监管部门。
3. 可疑交易的定义和报告可疑交易是指金融机构在进行交易监测时,发现交易可能涉及洗钱、恐怖融资、走私等违法犯罪活动的交易。
金融机构应当建立可疑交易监测和报告机制,对可疑交易进行识别、记录和报告。
金融机构在发现可疑交易后,应及时报告给监管部门并采取相应措施进行调查和处理。
4. 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的内容和要求金融机构在报告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时,应当提供相关交易的基本信息、交易金额、交易对象、交易时间等必要信息,并根据监管部门的要求,填写相应的报告表格。
金融机构应当确保报告的准确性和完整性,并妥善保管相关记录和资料。
5. 监管部门的职责和权益金融机构的报告信息应当及时、准确地提供给监管部门,并根据监管部门的要求进行配合和协助。
监管部门有权对金融机构进行检查和核实,对不符合规定的行为进行处罚,并及时公布相关处罚信息。
6. 保密和数据安全金融机构在进行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监测和报告时,应当严格遵守保密规定,保护客户信息和交易数据的安全和机密性。
金融机构应当建立健全的信息安全管理制度,并采取相应的技术和措施进行保护。
7. 处罚措施和法律责任对于违反本管理办法的金融机构,监管部门有权采取相应的处罚措施,包括警告、罚款、责令改正、限制交易活动等。
大额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

大额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一、前言。
大额和可疑交易报告是金融机构监管的重要工作内容,对于防范和打击金融犯罪、维护金融市场秩序具有重要意义。
为了规范大额和可疑交易报告的管理,制定本办法。
二、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所有金融机构对大额和可疑交易报告的管理工作。
三、大额和可疑交易报告的范围。
大额交易报告,指单笔或者累计金额达到规定标准的交易,超过规定标准的金额。
可疑交易报告,指金融机构在开展业务过程中发现的可能涉嫌洗钱、恐怖融资等违法犯罪行为的交易。
四、大额和可疑交易报告的管理要求。
1. 金融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大额和可疑交易报告的管理制度,明确报告的范围、标准和流程。
2. 金融机构应当加强对大额和可疑交易报告的审核和监控,及时发现和报告可能存在的违法犯罪行为。
3. 金融机构应当建立完善的大额和可疑交易报告的记录和归档制度,确保报告信息的完整和准确。
4. 金融机构应当加强对大额和可疑交易报告的信息保密工作,严格控制报告信息的传递和使用。
五、大额和可疑交易报告的报送要求。
1. 金融机构应当按照规定的报送时限和方式,将大额和可疑交易报告报送给监管部门。
2. 报送的大额和可疑交易报告应当包括完整的交易信息、涉及的客户信息以及相关的风险评估和处理意见。
3. 金融机构应当建立定期报送大额和可疑交易报告的制度,确保及时、准确地向监管部门报送报告信息。
六、大额和可疑交易报告的监督检查。
1. 监管部门应当加强对金融机构大额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确保报告工作的规范和有效。
2. 监管部门应当及时对金融机构报送的大额和可疑交易报告进行审核和反馈,指导金融机构改进报告工作。
七、处罚和奖励。
对于未按规定报送大额和可疑交易报告或者报送不准确、不完整的金融机构,监管部门应当给予相应的处罚。
对于报送及时、准确、完整的大额和可疑交易报告,监管部门应当给予相应的奖励和表彰。
八、附则。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生效,如有需要修改的,经相关部门审批后实施。
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

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一、前言随着金融体系的不断发展,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的出现已经成为了普遍的现象。
大额交易可能涉及到巨额资金的流转,具有非常重要的风险控制和反洗钱的作用;而可疑交易则可能涉及到非法资金的流转和洗钱,对于金融机构来说也是一种严峻的挑战。
因此,金融机构必须采取一系列措施来管理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以确保金融体系的健康和稳定。
二、大额交易管理1. 大额交易定义大额交易是指以法定货币或其他货币形式汇出或汇入的金额达到一定标准的交易。
一般情况下,各国金融机构将大额交易的标准定为100,000美元或以上。
但是,不同的金融机构在定义大额交易时可能存在一定的差异,具体标准应根据各自的实际情况予以确定。
2.大额交易的特点(1)风险高:大额交易往往涉及到大量的资金流转,具有非常高的风险。
(2)重要性:大额交易一般都涉及到较高的金额,因此对于金融机构来说显得尤为重要。
(3)机会少:由于大额交易的金额较高,因此交易的机会比较少,金融机构需要利用好每一次可靠的交易机会。
3.大额交易报告制度为了管理大额交易,金融机构必须建立相应的报告制度,及时监控和控制大额交易的风险。
具体来说,大额交易报告制度应包括以下方面:(1)大额交易申报程序:建立一套严密的大额交易申报程序,记录和报告所有大额交易。
(2)交易量审核:审核客户交易量是否超过大额交易标准,对于超标的交易及时作出报告和处理。
(3)交易分析和风险评估:对于大额交易进行分析和风险评估,及时发现和防范风险。
(4)报告标准:建立一套完善的报告标准,确保报告内容准确完整。
4.大额交易的报告流程大额交易的报告流程应该包括以下几个环节:(1)客户登记:金融机构要求客户进行登记,获取客户信息和资金来源。
(2)交易审核:金融机构要对客户交易行为进行审核,确保交易的合法性和符合政策要求。
(3)异常交易监控:金融机构要对高风险交易进行监控,及时发现和报告异常交易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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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额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规定公司内部档案编码:[OPPTR-OPPT28-OPPTL98-OPPNN08]大额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大额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公司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以及公司《反洗钱工作管理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工作、洗钱案件线索报告等。
第三条公司合规部是公司反洗钱工作的职能部门,主要负责组织、协调公司内部的反洗钱工作,向中国人民银行反洗钱信息监测分析中心(以下简称“反洗钱监测中心”)报送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
第四条各相关业务部门反洗钱专员负责处理日常大额和可疑交易信息、拟定大额和可疑交易报告、恐怖融资可疑交易报告、洗钱案件线索报告及时报送公司合规部门。
第二章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的认定标准第五条本办法中的大额交易,是指客户单笔或者当日累计人民币交易20万元以上或者外币等值1万美元以上的现金收支交易。
第六条商户账户之间单笔或者当日累计人民币200万元以上或者外币等值20万美元以上的款项划转。
第七条可疑交易的认定标准:(一)客户资金账户原因不明地频繁(每日发生3次以上或每日发生且持续3天以上,下同)出现接近于大额现金交易标准的现金收付,明显逃避大额现金交易监测;(二)没有交易或者交易量较小的客户(1年内交易次数小于3次),要求将大量资金(单笔或累计低于但接近大额交易标准,下同)划转到他人账户,且没有明显的交易目的或者用途;(三)长期闲置的账户原因不明地突然启用,并在短期(10个工作日以内)内发生大量交易;(四)客户与洗钱高风险国家和地区有业务联系;(五)客户、资金、交易或者试图进行的交易与恐怖主义、恐怖活动犯罪以及恐怖组织、恐怖分子、从事恐怖融资活动的人相关联的;(六)客户提供的相关文件资料有伪造、变造嫌疑;(七)客户其他交易的金额、频率、流向、性质等有异常情形,经分析认为涉嫌洗钱或者其他犯罪活动的。
第八条可疑交易特征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面:(一)开户后短期内大量交易,不以盈利为目的,迅速转走资金;(二)频繁的大额资金进出,没有任何交易或者只有少量交易;(三)频繁买卖商品,发货订单号不详。
第九条各业务部门在日常业务中发现以下重大可疑交易情况,应进行自主报送:(一)客户身份的真实性和有效性、客户资料的一致性明显存在问题的;(二)因交易行为异常被监管部门要求协助调查,并存在洗钱嫌疑的;(三)因涉嫌洗钱罪或七种上游犯罪被纪检部门、公安部门或司法部门要求协助冻结或划扣,或者要求协助调查的;(四)客户资产或交易行为与客户的身份、财务状况、经营业务等明显不符的;(五)其他重大可疑行为。
第三章恐怖融资可疑交易的认定标准第十条本办法所称的恐怖融资是指下列行为:(一)恐怖组织、恐怖分子募集、占有、使用资金或者其他形式财产;(二)以资金或者其他形式财产协助恐怖组织、恐怖分子以及恐怖主义、恐怖活动犯罪;(三)为恐怖主义和实施恐怖活动犯罪占有、使用以及募集资金或者其他形式财产;(四)为恐怖组织、恐怖分子占有、使用以及募集资金或者其他形式财产。
第十一条各业务部门反洗钱专员提交恐怖融资可疑交易报告的具体情形包括但不限于以下种类:(一)怀疑客户为恐怖组织、恐怖分子以及恐怖活动犯罪募集或者企图募集资金或者其他形式财产的;(二)怀疑客户为恐怖组织、恐怖分子、从事恐怖融资活动的人以及恐怖活动犯罪提供或者企图提供资金或者其他形式财产的;(三)怀疑客户为恐怖组织、恐怖分子保存、管理、运作或者企图保存、管理、运作资金或者其他形式财产的;(四)怀疑客户或者其交易对手是恐怖组织、恐怖分子以及从事恐怖融资活动人员的;(五)怀疑客户资金或者其他形式财产来源于或者将来源于恐怖组织、恐怖分子、从事恐怖融资活动人员的;(六)怀疑资金或者其他形式财产用于或者将用于恐怖融资、恐怖活动犯罪及其他恐怖主义目的,或者怀疑资金或者其他形式财产被恐怖组织、恐怖分子、从事恐怖融资活动人员使用的;(七)有合理理由怀疑资金、其他形式财产、交易、客户与恐怖主义、恐怖活动犯罪、恐怖组织、恐怖分子、从事恐怖融资活动人员有关的其他情形。
第四章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流程第十二条各相关部门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工作职责:(一)各部门反洗钱专员负责初步检索大额、可疑交易数据,通过系统导入数据,拟定大额与可疑交易报告,向合规部报送,并按照公司制度规定保存相关资料;(二)风险管理部、财务部负责监控公司交易资金及自有资金的可疑交易事项,向合规部报送本部门客户的大额交易与可疑交易报告,并按规定保存相关资料;(三)合规部负责汇总和分析反洗钱工作信息和动态、审核大额与可疑交易报告、向反洗钱监测中心报送公司大额与可疑交易报告。
第十三条各部门报送的大额交易报告和可疑交易报告必须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要求的报告格式填写,提供真实、完整、准确的交易信息。
各部门应当对信息进行分析、识别,有合理理由认为该交易或者客户与洗钱、恐怖主义活动及其他违法犯罪活动有关的,应当及时报告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并配合中国人民银行的反洗钱行政调查工作。
第十四条大额交易数据的采集和报送流程。
各部门反洗钱专员负责通过反洗钱监控系统完成大额交易数据的导入,根据要求直接填报大额交易数据必要要素并报送合规部。
合规部将公司大额交易报告报送中国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
第十五条反洗钱专员在客户发生大额交易的3个工作日内以电子文档形式向合规部报送;合规部应在客户发生大额交易的5个工作日内以电子文档形式向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报送。
第十六条可疑交易数据的采集和报送流程:公司可疑交易数据通过反洗钱监控系统自动抽取和自主报送两种方式进行采集。
(一)各部门反洗钱专员负责通过反洗钱监控系统完成可疑交易数据的采集,对上述可疑交易数据进行深入分析和判断;除了系统采集的数据外,各业务部门应当根据日常检查中发现的重大可疑交易情况手工填写报告并及时通知合规部;(二)各部门反洗钱专员有合理理由认为该交易或者客户与洗钱、恐怖主义活动及其他违法犯罪活动有关的,须及时报告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并配合中国人民银行的反洗钱行政调查工作;(三)合规部根据各部门反洗钱专员的复核意见向反洗钱监测中心及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报送可疑交易报告。
第十七条发现非系统报警的客户交易金额、频率、流向、性质等有异常情形,经分析认为有洗钱嫌疑的,应向合规部报送,由合规部向反洗钱监测中心提交可疑交易报告。
第十八条合规部应在公司客户发生可疑交易的10个工作日内向反洗钱监测中心及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报送;各部门反洗钱专员等应在可疑交易发生的5个工作日内及时报送合规部。
第十九条各部门对已上报的大额和可疑交易报告应做进一步识别和分析,并根据识别情况调整风险等级。
客户的交易被反洗钱信息系统报警为可疑交易,经审核其交易信息无法排除洗钱嫌疑且报送至监测中心的账户,按照公司《洗钱风险等级划分和监管办法》的要求设为高风险账户,并至少每半年重新识别一次。
第二十条各部门经过分析后认定有重大洗钱嫌疑的交易或客户,需在可疑行为描述中注明,经反洗钱专员复核后上报合规部,由合规部上报反洗钱监测中心。
第二十一条各部门每半年应对重大可疑客户、高风险客户的可疑交易通过电话回访或者其他方式进行复核,达到持续监控的目的,并应当按照规定保存客户信息。
第二十二条大额和可疑交易报告文件的组织规则。
(一)大额和可疑交易数据的报送以扩展名为ZIP的数据压缩包为主要报送格式,报送数据包的名称应包括数据包类型和交易报告类型标识、报告部门、报送日期、报送批次等相关报送信息。
为保障传输的可靠性和便捷性,一个数据压缩包的大小应控制在5M之内。
数据压缩包被解开后,XML格式的报文为主要报送文件格式;(二)一个大额交易数据包中包含多个大额交易报告。
大额交易报告报文由多个交易主体的大额交易组成。
报告部门在报送大额交易报文时将大额交易汇总,并在报文名称上体现交易报告类型、报告部门、上报日期、报送批次和文件编号等相关信息。
可疑交易报告数据包可以包括附件,附件以ZIP打包的形式将Word文档、Excel报表、扫描图片等与可疑交易报告相关的文件打包在一起,涉及一个可疑交易报告文件的必须打包在同一个ZIP格式的附件包中,附件包应小于2M。
可疑交易报告的XML文件应与其相应的附件包打包在同一个报送数据包中;(三)一个可疑交易数据包中包含多个可疑交易报告和可疑交易报告的附件包。
可疑交易报告的文件名中应包含交易报告类型、报告部门、报送日期、报送批次和该文件在本次报送批次中的编号等相关信息,附件包的名称必须与所对应的可疑交易报告名称相匹配,两者只在文件类型上有所区别,可疑交易报告的扩展名为XML,而附件包的扩展名为ZIP。
报告其内容应当至少包括可疑交易涉及的客户名称、可疑交易描述、可疑原因及分析等。
第二十三条大额和可疑交易报告资料的保存。
大额和可疑交易报告资料的保存期限不少于自报送时起5年。
大额和可疑交易报告的书面资料及电子资料由报送该资料的部门保存。
合规部对电子资料进行备份。
信息技术部应当为电子资料存储提供技术支持和技术保障。
第二十四条对既属于大额交易又属于可疑交易的交易,应当分别提交大额交易报告和可疑交易报告。
第五章洗钱案件线索报告第二十五条各部门应在可疑交易信息当中进行筛选分析,以及日常监测中发现的有涉案嫌疑的可疑交易应按照要求向合规部进行报送。
第二十六条合规部对发生的涉案可疑交易进行认真的分析筛选,杜绝滥报现象,并严格按照系统的各项要素进行上报,避免出现差错。
第二十七条合规部及相关部门应加强系统管理,专人负责,原则上要求由公司反洗钱专员负责,严格遵守保密规定,按规定进行管理和报送。
第六章罚则第二十八条公司各反洗钱相关业务部门的负责人及反洗钱专员应该勤勉尽职,谨慎合理地识别客户身份,做出合理的判断,及时按照规定报送大额交易报告或者可疑交易报告。
如果存在法律法规或本办法要求必须报告而隐瞒不报、或者应当发现但未发现的客户大额和可疑交易行为,致使洗钱或者其他犯罪后果发生的,视情节轻重、影响程度,根据中国人民银行规定及公司合规办法问责。
第二十九条未按照规定及时报送大额交易报告或者可疑交易报告的,公司将视情节轻重对负责人员进行谈话提醒、通报批评、警告等行政处罚问责。
第七章附则第三十条本办法于2010年11月修订,由董事会签发,自2010年01月28日起实施。
第三十一条本办法由合规部负责解释与修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