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充分发挥工商行政管理职能作用进一步(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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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贯彻实施《工商行政管理所条例》的通知-工商人字[1991]第145号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贯彻实施《工商行政管理所条例》的通知-工商人字[1991]第145号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贯彻实施《工商行政管理所条例》的通知正文:----------------------------------------------------------------------------------------------------------------------------------------------------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贯彻实施《工商行政管理所条例》的通知(工商人字[1991]第14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工商行政管理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已于一九九一年四月一日经国务院批准,四月二十二日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发布施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6号)。

这是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基层组织建设的重要法规,也是国务院批准的我国第一个基层执法机关的组织法规范。

它的发布实施,对于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更好地履行经济监督管理职能,严格执法,促进工商行政管理所的制度化、规范化建设,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为配合《条例》的贯彻实施,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组织全体干部职工认真学习《条例》,深刻领会和掌握《条例》中各项规定的精神,充分认识贯彻实施的重要性,把《条例》作为工商行政管理所工作人员岗位职务培训的重要内容。

为配合《条例》的贯彻实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将组织编写《条例》释义。

二、要采取多种形式,大力宣传实施《条例》的意义,使全社会了解工商行政管理所的性质、任务、职责和作用。

各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在本地报刊上组织发表专门文章,《中国工商报》、《工商行政管理》半月刊和各地工商行政管理报刊应增设栏目,努力做好宣传工作。

三、要按照《条例》的各项规定,对工商行政管理所进行规范。

当前应努力达到以下基本要求:作为派出机构的工商行政管理所,其人员编制、经费开支、干部管理和业务工作由工商行政管理局直接领导和管理;有确定的具体工作范围;建立了《条例》规定的各项规章制度;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符合《条例》和有关法规的规定;有必要的办公设施、装备和场所。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公安部关于印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和公安机关打击传销执法协作规定》的通知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公安部关于印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和公安机关打击传销执法协作规定》的通知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公安部关于印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和公安机关打击传销执法协作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已撤销),公安部•【公布日期】2007.09.24•【文号】工商直字[2007]212号•【施行日期】2007.09.24•【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工商管理综合规定正文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公安部关于印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和公安机关打击传销执法协作规定》的通知(工商直字[2007]21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公安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公安局:为切实加强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公安机关的协作配合,依法有效打击传销违法犯罪活动,国家工商总局、公安部制定了《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和公安机关打击传销执法协作规定》。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00七年九月二十四日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和公安机关打击传销执法协作规定第一条为切实加强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公安机关的协作配合,依法有效打击传销违法犯罪活动,根据国务院《禁止传销条例》和《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等有关法规的规定,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传销严重扰乱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损害人民群众利益,影响社会和谐稳定。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公安机关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充分发挥各自的职能作用,加强协作配合,切实有效地查处传销行为。

第三条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查处以下行为:(一)组织者或者经营者通过发展人员,要求被发展人员发展其他人员加入,对发展的人员以其直接或者间接滚动发展的人员数量为依据计算和给付报酬(包括物质奖励和其他经济利益,下同),牟取非法利益的传销行为;(二)组织者或者经营者通过发展人员,要求被发展人员交纳费用或者以认购商品等方式变相交纳费用,取得加入或者发展其他人员加入的资格,牟取非法利益的传销行为;(三)组织者或者经营者通过发展人员,要求被发展人员发展其他人员加入,形成上下线关系,并以下线的销售业绩为依据计算和给付上线报酬,牟取非法利益的传销行为;(四)利用互联网等媒体发布含有本款前三项规定的传销信息的;(五)为本款前三项规定的传销行为提供经营场所、培训场所、货源、保管、仓储等条件的;(六)为本款前三项规定的传销行为提供互联网信息服务的。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认真学习贯彻党的十七届六中全会精神积极促进社会主义文化大发展大繁荣的意见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认真学习贯彻党的十七届六中全会精神积极促进社会主义文化大发展大繁荣的意见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认真学习贯彻党的十七届六中全会精神积极促进社会主义文化大发展大繁荣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已撤销)•【公布日期】2011.12.05•【文号】工商办字[2011]240号•【施行日期】2011.12.05•【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文化、新闻出版、广播影视、体育综合规定,机关工作正文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认真学习贯彻党的十七届六中全会精神积极促进社会主义文化大发展大繁荣的意见(工商办字〔2011〕24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副省级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市场监督管理局,总局各司(厅、局、室)、直属单位:党的十七届六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深化文化体制改革推动社会主义文化大发展大繁荣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深刻阐述了新形势下深化文化体制改革的重要性和紧迫性,明确提出了当前和今后文化改革发展的指导思想、重要方针、目标任务和政策举措,对于推动社会主义文化大发展大繁荣、夺取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新胜利、开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新局面、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具有重大而深远的意义。

最近,中央办公厅专门发出通知,对学习宣传贯彻党的十七届六中全会精神作出了全面部署。

为认真落实中央办公厅通知要求,深入学习贯彻好党的十七届六中全会精神,充分发挥工商行政管理职能作用,积极促进社会主义文化大发展大繁荣,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学习贯彻党的十七届六中全会精神的重大意义,切实增强促进社会主义文化大发展大繁荣的责任感和使命感(一)切实把学习宣传贯彻党的十七届六中全会精神作为当前的一项重大政治任务抓紧抓好。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从党和国家事业发展的战略高度出发,把学习宣传贯彻党的十七届六中全会精神摆在重要位置,作出专题部署,在全系统迅速兴起学习宣传贯彻全会精神的热潮。

要制定学习计划,保证学习时间,取得学习实效。

要积极运用集中学习、广泛宣讲、轮训培训、专题研讨、理论研究、辅导讲座、典型发言等多种形式,组织广大党员干部认真学习全会文件,准确把握全会精神,深入领会我国文化改革发展面临的形势任务,深入领会推进文化改革发展的指导思想和重要方针,深入领会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文化发展道路的深刻内涵和基本要求,深入领会建设社会主义文化强国的战略目标,深入领会新形势下推进文化改革的主要任务和重大举措,切实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全会的部署和要求上来。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支持服务新疆跨越式发展和长治久安的若干意见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支持服务新疆跨越式发展和长治久安的若干意见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支持服务新疆跨越式发展和长治久安的若干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已撤销)•【公布日期】2010.06.21•【文号】•【施行日期】2010.06.2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工商管理综合规定正文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支持服务新疆跨越式发展和长治久安的若干意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副省级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市场监督管理局,总局各司(厅、局、室)、直属单位:今年5月召开的中央新疆工作座谈会,对做好新形势下的新疆工作作出了战略部署。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央新疆工作座谈会精神,充分发挥工商行政管理职能作用,积极支持服务新疆跨越式发展和长治久安,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高度重视做好支持服务新疆经济社会发展工作(一)充分认识支持服务新疆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中央新疆工作座谈会是党中央、国务院在我国全面建设小康社会进入关键时期、新疆发展和稳定面临重大机遇和挑战的新形势下召开的一次重要会议,胡锦涛总书记、温家宝总理作了重要讲话。

会议研究部署了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的新疆工作,明确提出了做好新形势下新疆工作的指导思想、主要目标和重点任务,对于推动新疆跨越式发展和长治久安,具有十分重要的战略意义。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深刻领会中央新疆工作座谈会精神,围绕全力推进新疆跨越式发展和长治久安,进一步增强政治意识、大局意识,充分认识支持服务新疆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切实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中央的部署和要求上来,坚持把支持服务新疆经济社会发展作为一项重要政治任务切实抓紧抓好。

(二)切实增强支持服务新疆经济社会发展的责任感和使命感。

加快建设繁荣富强、和谐稳定的社会主义新疆,是全党全国各族人民的共同意志,是全体中华儿女的共同责任。

积极支持新疆经济社会发展,是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围绕中心、服务大局的基本要求,是与中央保持高度一致、坚决贯彻执行中央决策部署的基本要求。

武汉市企业名称登记负面清单

武汉市企业名称登记负面清单

武汉市企业名称登记负面清单禁止类序号类别内容依据一企业名称的文字和内容(一)企业名称不得含有下列内容和文字:(1)有损于国家、社会公共利益的;(2)可能对公众造成欺骗或者误解的;(3)违背社会公共道德的;(4)不符合民族、宗教习俗的;(5)违反公平竞争原则的;(6)可能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7)仿冒他人名称的;(8)宗教组织名称;(9)外国国家(地区)、国际组织、国家机关、政党、党政军机关、事业单位、群众组织、社会团体名称及部队番号;(10)外国文字、汉语拼音字母(外文名称中使用的除外)、数字(不含汉字数字)(11)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

(二)禁止在企业名称中使用下列字样:(1)军事机关名称,包括中央军委、各总部、海军、空军、二炮、各军区、武警部队及其他军队单位的全称和简称,以及“解(一)《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第九条、《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实施办法》第八条、《湖北省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三十四条(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禁止在企业名称中使用“八一”等涉及军队和武警部队字样的通知》(工商企字[2008]238号)放军”、“军队”、“部队”、“陆军”等名称。

(2)部队番号或者代号,包括军队和武警部队实有番号、代号的全称或者简称,以及虚假的部队番号、代号。

(3)“国防”、“八一”、“军用”、“军供”、“军需”、“军服”、“军品”等字样。

(4)带有殖民文化色彩,有损民族尊严和伤害人民感情的。

如“大东亚”、“大和”“福尔摩萨”等(5)含有封建文化糟粕的。

如“鬼都”等。

(6)有消极政治影响的。

如“黑太阳”、“大地主”等,或以反动政治人物和公众熟知的反面人物的名字命名的。

(7)格调低级、庸俗甚至含有色情内容或色彩的。

(8)违背少数民族习俗或带有民族歧视内容的。

(9)引起社会公众不良心理反应或误解的。

如“丑八怪美容店”。

(10)以党和国家领导人和老一辈革命家的名字作字号的。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进一步清理企业名称中不良文化现象的通知》(工商企字[1996]第301号)《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清理含有“中南海”等字样企业名称的通知》(工商企字〔2001〕第58号)《关于对在经营活动领域使用“希望工程”名义加强管理的通知》(工商办字〔1996〕第363号)《关于纠正企业名称使用“联邦”字词作字号的(11)禁止在企业名称中使用“中南海”、“希望工程”、“联邦”、“邦联”字样。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废止部分规范性文件的通知-工商办字[2011]253号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废止部分规范性文件的通知-工商办字[2011]253号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废止部分规范性文件的通知正文:----------------------------------------------------------------------------------------------------------------------------------------------------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废止部分规范性文件的通知(工商办字[2011]25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副省级市X-商行政管理局、市场监督管理局:为贯彻实施行政强制法,适应工商行政管理工作实际需要,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局务会议审议,决定废止规范性文件16件(目录见附件)。

对废止文件仍涉及工商行政管理职能的,应依照法律法规和“三定”规定的职能等继续由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及其原业务职能机构承担,以确保工作的连续和有效。

附件: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废止的规范性文件目录2011年12月15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废止的规范性文件目录1.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药品市场管理的通知工商市字[1994]第285号1994.10.192.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加强旧机动车市场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工商市字[1998]第297号1998.12.253.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粮食收购市场监管工作的通知工商市字[1999]第272号1999.10.204.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做好加油站专项整治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工商市字[2002]第47号2002.3.45.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开展“农村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示范店”创建活动、强化流通领域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的通知工商市字[2007]204号2007.9.196.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能否适用《产品质量法》查处不合格饲料及饲料添加剂的答复工商市字[2008]109号2008.5.277.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充分发挥工商行政管理职能作用促进农业稳定发展农民持续增收的通知工商市字[2009]7号2009.1.138.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认真落实2010年中央一号文件的若干意见工商市字[2010]18号2010.1.199.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开展2010年严厉打击制售假冒伪劣农资坑农害农行为进一步加强农村党风廉政建设工作的通知工商市字[2010]75号2010.4.910.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印发《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监测办法》通知工商消字[2004]213号2004.12.2311.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印发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监测用相关表格文书的通知工商消字[2005]28号2005.2.1612.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启用《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及做好换照工作的通知工商个字[1999]92号1999.4.1913.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试点使用改版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有关问题的答复工商个字[2003]74号2003.6.614.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做好个体工商户换发营业执照工作的通知工商个字[2003]124号2003.10.1415.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云南省工商局在全省范围内试行个体运输卡式营业执照副本问题的批复工商个字[2003]132号2003.1 1.1316.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启用广东省试行的2004年版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副本的通知工商个字[2004]184号2004.11.11——结束——。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加强流通环节奥运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的通知-工商消字[2008]57号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加强流通环节奥运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的通知-工商消字[2008]57号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加强流通环节奥运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的通知正文:----------------------------------------------------------------------------------------------------------------------------------------------------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加强流通环节奥运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的通知(工商消字[2008]5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副省级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举世瞩目的第二十九届奥运会及残奥会(以下统称奥运会)即将在北京召开。

为了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奧运会食品安全控制工作的部署和要求,切实维护奥运食品市场消费安全,保护国内外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维护食品市场秩序,现就加强流通环节奥运食品安全监管有关工作通知如下:一、进一步提高思想认识,高度重视流通环节奥运食品安全监管工作奥运会的成功举办是全面展示我国改革开放辉煌成果、树立良好国际形象的一次极好机会。

确保奥运会期间食品安全,既是2008年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的重中之重,更是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一项严肃的政治任务,对于确保奥运会的顺利举行,营造和谐稳定的社会环境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从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和维护我国形象的高度出发,充分认识加强流通环节奥运食品安全监管的重要性和紧迫性,进一步增强责任感和使命感,努力做到“四个统一”,把奥运会期间食品安全保障工作作为当前一项重要的政治任务,精心组织,周密部署,高标准、严要求,切实做好奥运会期间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管工作。

二、充分发挥工商行政管理职能作用,强化流通环节奥运食品市场监管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按照全国工商行政管理工作会议和全系统流通环节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工作会议的总体部署,充分发挥职能作用,针对奧运会前和奥运会期间食品市场特点,采取有效措施,切实加强流通环节奥运食品市场监管。

国家工商局文件工商个字107号文

国家工商局文件工商个字107号文

关于充分发挥工商行政管理职能作用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地意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副省级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市场监督管理局,总局机关各司局、直属单位:民间投资是促进经济发展、调整产业结构、繁荣城乡市场、扩大社会就业地重要力量.近年来,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地若干意见》(国发〔〕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重点工作分工地通知》(国办函〔〕号)文件精神,积极营造平等准入、公平竞争地市场环境,服务和促进民间投资发展,做了大量工作.为进一步发挥工商行政管理职能作用,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提出以下意见:一、为进一步拓宽民间投资领域和范围营造公平公正地市场主体准入环境(一)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严格执行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法律法规地规定,按照统一地登记标准、登记程序和登记要求,为民间投资设立各类市场主体营造公开公平、便捷高效地准入环境.(二)支持民间投资以多种形式设立市场主体,支持民间资本进入法律法规未明确禁止准入地行业和领域.(三)拓宽非货币出资方式,鼓励投资者依法以股权、债权、知识产权等非货币形式评估作价出资,支持以不需要办理权属登记地自有技术作为公司股东地首次出资.(四)落实有关中小企业注册登记费减免地政策规定,减轻企业负担.认真落实国家优惠政策,对符合政策法规规定条件地,在一定期限内免收登记类和证照类等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二、为民间资本重组、联合、转型提供优质高效地登记管理服务(一)按照“增加总量、扩大规模、鼓励先进、淘汰落后”地要求,配合做好淘汰落后产能工作,加大资源节约和环境保护力度,促进民间投资市场主体产业结构调整,提高民间投资质量.(二)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市场主体通过参股、控股、资产收购等多种形式,参与国有企业地改制重组.(三)支持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具有竞争优势地民间投资市场主体,通过跨地区、跨行业兼并、重组,组建大型企业集团.鼓励民间投资市场主体“走出去”,积极参与国际竞争,对民间投资市场主体之间、民间投资市场主体与国有企业之间组成联合体开展境外投资,需要组建企业地,依法做好登记衔接和服务.(四)扶持小型微型企业发展,支持具有一定规模地个体工商户转变为企业.(五)做好中西部地区承接产业转移中地工商登记衔接.积极支持中西部地区在承接产业转移中新设市场主体,增加市场主体总量.鼓励和支持东部地区地民间投资市场主体以多种方式向中西部地区投资发展,支持企业以整体迁移方式实现东部地区产业向中西部地区地有序转移,支持产业转移中企业资产整合和兼并重组,支持产业转移中地项目对接,促进区域经济协调发展.(六)以参与主办和支持举办“中国中部投资贸易博览会”、“中国国际中小企业博览会”等经贸洽谈和展览展销活动为契机,为民间投资市场主体牵线搭桥、招商引资,促进东中西部地区民间投资市场主体加强经贸交流,实现优势互补、共赢发展,提高东中西部民间投资市场主体互利合作地实效性.三、充分运用工商行政管理职能帮助解决民间投资市场主体融资难题(一)积极开展动产抵押、股权出质登记,完善相关工作机制,提供高效便利地服务,指导民间投资市场主体利用抵押、质押担保进行融资.(二)鼓励和支持民间投资市场主体运用商标权出资、商标质押和商标许可等方式,实现商标无形资产地资本化运作.(三)支持公司以正常经营活动中产生地债权,以及人民法院生效裁判确认地债权、破产重整期间列入经人民法院批准重整计划地债权等转为公司股权,减轻债务负担,提高盈利能力,优化行业布局和资产结构,进一步拓宽民间投资市场主体地融资渠道,增强发展动力.(四)积极搭建平台,促进金融机构与民间投资市场主体地对接合作,支持面向民间投资市场主体地金融服务体系和信用担保体系建设,不断改善民间投资市场主体地融资环境.四、在民间投资领域大力推进商标战略实施(一)指导民间投资市场主体实施商标战略,鼓励其提高商标注册、运用、保护、管理能力.在确定国家商标战略实施示范企业时适当考虑民间投资企业地代表性.(二)引导民间投资市场主体不断提升产品质量和商业信誉,培育驰名、著名商标.加大对创新型、科技含量高、市场占有量大、经济效益好、出口创汇多、抵御风险能力强地民间投资市场主体驰名商标、著名商标地认定和保护工作力度.(三)引导和鼓励民间投资市场主体积极参与农业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发展涉农新兴产业,注册农产品商标和地理标志,保护创新成果、扩大市场份额、提升市场竞争力.(四)进一步完善商标确权机制,提高审查审理效能,缩短案件审理周期,切实保障民间投资市场主体商标权益.健全商标评审案件地提前审理制度,对涉及战略性新兴产业、现代服务业等重点行业地民间投资市场主体商标评审案件,根据案情予以加快审理.(五)切实加强对商标专用权地保护,有效打击商标侵权行为,坚决遏制恶意抢注、恶意异议、恶意转让、恶意撤销等行为,扶持民间投资市场主体培育自主品牌.建立依法、规范、高效地商标保护长效机制,为民间投资市场主体创新发展和转型升级创造公平竞争地市场环境.五、大力支持民间投资市场主体培育国际知名品牌(一)加强对民间投资市场主体马德里国际商标注册地指导、宣传和培训,引导民间投资市场主体增强商标国际注册和保护意识,有效支持和帮助民间投资市场主体利用自有品牌开拓国际市场.(二)建立健全海外商标维权机制,在中国商标网上对马德里国际注册商标进行公告,方便国内民间投资市场主体对国际商标提出异议.加强与国际组织、外国政府商标主管机关合作,畅通海外维权投诉和救助渠道.加强对涉及面广、影响大地商标纠纷、争端和突发事件地应对和处理.(三)加强商标国际注册统计工作,建立商标国际注册和维权数据库,为民间投资市场主体商标海外维权提供法律指导、案例参考和信息服务.六、充分发挥民间投资对广告产业地提升作用(一)支持民间资本投资广告业.支持广告业民间投资市场主体加快提高自身专业化服务水平,积极扶持资质好、潜力大、有特色、经营行为规范地民间投资市场主体,促其向专、精、特、新方向发展,以独特专长建立品牌.积极引导广告业民间投资市场主体通过参股、控股、兼并、收购、联盟等方式做强做大,打造广告服务业知名品牌.(二)支持广告业民间投资市场主体参与广告产业园区建设,到中西部地区拓展市场,参与广告科技研发,发挥民间资本在推动广告资源合理配置,培育广告产业链和广告产业集群,促进区域协调发展,加快广告业技术创新方面地积极作用.(三)支持广告业民间投资市场主体外向发展,融入国际产业链条,为“中国制造”和“中国创造”商品与“中国服务”品牌开展自主营销、开拓国际市场提供国际化专业服务.七、加强对民间投资地市场监管和规范(一)进一步推进市场主体信用体系建设,在深入推进企业、个体工商户信用分类监管地基础上,积极建立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地公开机制,加强对市场主体信用和监管信息地披露,加大信用激励和信用约束力度,引导民间投资市场主体依法经营,切实履行社会诚信责任,推动社会信用制约机制地建立和完善.(二)进一步加强反垄断、反不正当竞争、打击传销活动、打击合同欺诈、打击制售假冒伪劣商品、治理虚假违法广告、查处取缔无照经营等工作,加大执法力度,严厉查处违法经营行为,依法保护合法经营,维护公平竞争地市场秩序,为民间投资发展提供良好市场环境.(三)充分发挥行政执法“预防、警示、教育”地功能,积极实施以行政提醒、行政预警、行政劝导和行政建议为主要内容地行政指导,加大对民间投资市场主体地规范和帮扶力度.(四)发挥各级个私协会、广告协会、商标协会“教育引导、提供服务、反映诉求、规范自律”地作用,加强行业自律,引导民间投资市场主体不断提高自身素质和能力,树立诚信意识和责任意识,主动承担相应地社会责任.八、不断提升工商部门对民间投资地综合服务水平(一)加强市场主体登记管理信息综合运用,通过市场主体登记管理信息地分析和公开,及时反映市场主体发展动态,为部门监管、政府决策、投资创业和社会公众提供参考.(二)发挥各级个私协会、广告协会、商标协会桥梁纽带作用,积极参与民间投资相关政策法规制定,充分反映民间投资市场主体地合理要求.工商部门在制定涉及民间投资地政策时,也要积极听取民间投资市场主体地意见建议.(三)发挥各级个私协会、广告协会、商标协会服务功能,通过维权保障、宣传教育、培训学习、经贸交流、公益活动等多种举措,为民间投资市场主体排忧解难,提供服务.(四)充分发挥工商部门和个私协会、广告协会、商标协会紧密联系市场主体地优势,开展政策宣传工作,让更多地民间投资市场主体知晓国家有关扶持政策和获取政策扶持地渠道.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二〇一二年六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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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充分发挥工商行政管理职能作用进一步做好服务外商投资企业发展工作的若干意见
工商外企字〔2010〕9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副省级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市场监督管理局: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利用外资工作的若干意见》,充分发挥工商行政管理职能作用,进一步做好服务外商投资企业发展工作,更好地发挥利用外资在推动科技创新、产业升级、区域协调发展等方面的积极作用,加快提高利用外资质量和水平,积极推动经济发展方式转变,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进一步鼓励外商增加投资
(一)积极支持外商投资企业集团化经营。

鼓励外商投资举办的投资性公司申请组建企业集团。

企业集团的名称可以有简称。

母公司可以在企业名称中使用“集团”或者“(集团)”字样;子公司可以在自己的名称中冠以企业集团名称或者简称;参股公司经企业集团管理机构同意,可以在自己的名称中冠以企业集团名称或者简称。

(二)积极支持外商投资企业以债权增资。

积极研究债权出资管理办法,规范出资行为。

认真做好外商投资企业出资方式变更登记,经外汇管理部门登记和审批部门批准,积极支持外商投资企业的投资者以其对该企业的债权转增为注册资本。

(三)积极鼓励外商投资设立合伙企业。

加强引导,注重配合,提高效率,鼓励具有先进技术和管理经验的外国企业或者个人在中国境内设立合伙企业,增加外商投资企业类型,扩大对外经济合作和技术交流的途径。

(四)积极帮扶外商投资企业缓解出资困难。

对已缴付首期注册资本,无违法记录,因资金暂时紧张无法按时出资的外商投资企业申请延长出资期限的,经审批部门批准,及时为其办理出资期限变更登记。

二、积极促进利用外资结构优化
(五)大力支持外商投资服务业企业加快发展。

使用外国(地区)出资企业字号的外商独资企业、外方控股的外商投资企业,注册资本达到3000万元人民币,从事现代服务业和高新技术产业的,可以在名称中间使用“(中国)”字样。

除有特别规定外,外商投资服务业企业及其授权的分公司可以直接向所在地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其他经营性分支机构的登记手续。

(六)大力支持跨国公司设立功能性机构和外商投资服务外包产业。

跨国公司在华设立地区总部、研发中心、采购中心、财务管理中心、结算中心、成本利润核算中心等功能性机构和外商投资服务外包产业,可以在企业名称和经营范围中使用能够体现其功能特点的文字表述。

(七)积极服务外商投资企业跨地区转移。

加大服务支持力度,完善登记服务体制,加强外资登记工作衔接,对东部地区外商投资企业向中西部地区转移的,落实首办责任制,全程跟踪,积极提供高效率的迁出、迁入登记注册服务。

(八)积极服务边境经济合作区建设。

鼓励投资者在边境经济合作区内设立各种类型的外商
投资企业。

积极引导境内外自然人在区内设立外商投资合伙企业,明确其经营主体资格,促进边境经济合作区建设。

(九)积极服务利用外资方式多样化。

积极参与外资并购联合审查,依法规范外资并购过程中的公司登记事项,在登记注册环节提供优质服务,积极支持外资以参股、并购等方式参与国内企业改组改造和兼并重组。

(十)严格限制落后产能企业。

强化登记管理,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做好“两高一资”和低水平、过剩产能扩张类外商投资企业的变更登记、注销登记和吊销营业执照工作,提高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能力。

三、着力提高服务外商投资企业发展的能力
(十一)进一步提高外商投资企业登记服务质量。

全面落实“一审一核”制度,减少审核环节,明确审查、核准人员的职权和责任,进一步规范登记行为。

对于中央和地方确定的重大外商投资项目的登记注册,提前介入、专人办理、跟踪服务、尽快办结。

(十二)进一步提高外商投资企业登记信息化水平。

不断完善网上服务功能,建立健全“授权登记+远程核准+网上申请”的登记模式,推进外资登记注册窗口前移。

逐步实现登记材料网上申报、网上预审、窗口一次性办结,切实提高外资登记注册效率。

大力推进政务公开,为社会公众提供外商投资企业基本信息查询服务。

(十三)切实提高外商投资企业登记管理数据监测分析质量和水平。

努力提高外资登记管理数据质量,建立外资登记管理数据综合利用和发布机制,及时汇总外资市场主体登记管理信息,加强对外资市场主体登记信息和外商投资企业发展情况的分析,充分发挥外资市场主体登记管理的公共服务职能作用,为外商投资企业发展服务。

(十四)认真执行国家利用外资产业政策。

在登记环节,积极支持外商投资鼓励类产业,对国家限制外商投资的项目严格把关,坚持先证后照,对国家禁止外商投资的项目,一律不予登记。

在监管环节,依法纠正外商投资企业擅自从事限制类产业的行为,坚决取缔任何从事禁止类产业的外商投资企业,切实提高利用外资质量。

(十五)切实提高外商投资企业出资到位率。

加强对外商投资企业股东出资行为的规范管理,以首期出资为重点,规范出资行为,建立出资提示、出资催缴、出资公示制度,督促出资人落实出资责任、履行出资义务、提高出资信用。

(十六)进一步提高外商投资企业年检效能。

推行外商投资企业分类年检,对重热点行业以及信用等级较低的外商投资企业加强审查;对守法经营、无不良记录的外商投资企业简化年检手续,建立守法经营激励机制和违法经营惩戒机制。

进一步完善外商投资企业年检汇总报告制度,强化对年检信息的整理分析,准确掌握外商投资企业的动态情况。

四、努力营造良好的市场环境
(十七)切实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

进一步强化竞争执法,继续深入开展打击“傍名牌”等专项竞争执法活动,严肃查处侵犯外商投资企业权益的不正当竞争案件。

加强对外商投资企业知名字号的保护,制止擅自使用知名字号从事不正当竞争的行为。

依法严厉查处垄断、
不正当竞争案件,营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

(十八)努力营造和谐的消费环境。

进一步强化消保维权工作,认真开展打假维权专项执法行动,依法严厉查处销售假冒伪劣商品等违法行为,切实保护消费者和外商投资企业合法权益。

积极引导外商投资企业建立健全消费纠纷和解等消费维权自律制度,及时化解消费争议,自觉履行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社会责任,提升企业声誉,树立良好企业形象。

(十九)积极引导外商投资企业提高商标注册、运用、保护、管理能力。

有效保护外商投资企业商标权,继续加快商标注册审查,加大商标权保护力度。

建立健全与外商投资企业的沟通渠道,指导帮助外商投资企业开展商标保护工作。

依法公正裁决涉外商标评审案件,切实维护境外当事人的合法商标权益。

对涉及有利于利用外资推动我国科技创新、产业升级、区域协调发展的商标评审案件,可以根据案情需要提前审理。

(二十)进一步提高行政许可效率。

创新机制手段,提高办事效率,规范食品流通许可。

授权省级工商行政管理局进行外商投资广告企业项目审批,完善审批规定,建立备案制度,推行格式化审批,加强外商投资广告企业项目审批工作的指导和监督检查。

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外商投资汽车销售企业相关审核工作,支持外商投资汽车销售企业发展。

(二十一)积极促进广告业健康发展。

支持外商投资广告企业发挥管理、技术、人才等方面优势,促进广告业发展;引导外商投资广告企业承担社会责任,参与公益广告活动,为提升我国公益广告水平做贡献。

继续深入推进广告市场整治工作,进一步加大对损害消费者和外商投资企业合法权益的虚假违法广告的查处力度,切实维护文明诚信的广告市场秩序。

(二十二)积极发挥行政指导作用。

在严格依法行政的基础上积极发挥行政指导的作用,采用建议、辅导、提醒、规劝、示范、公示等方式,提高行政指导效果。

注意把握行政处罚和行政指导的统一,引导外商投资企业诚信守法、规范经营,努力营造和谐的外商投资企业监管执法环境。

五、加快完善服务外商投资企业发展的体制机制
(二十三)进一步扩大外商投资企业登记管理授权范围。

根据实际需要,积极支持授予中西部地区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和外商投资企业相对集中的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外商投资企业核准登记权,方便外商投资企业就近办理登记手续,积极服务外资向中西部地区转移和增加投资,促进区域经济协调发展。

(二十四)进一步完善外商投资企业监管长效机制。

充分发挥外资授权登记和属地监管的双重优势,切实落实属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监管职责,加强外商投资企业属地监管,促进外商投资企业守法经营、健康发展。

(二十五)切实提高外商投资企业监管执法统一性。

依法实施监督管理,正确行使自由裁量权。

建立外商投资企业投诉受理工作机制。

主动联系外商投资企业协会、工商登记联络员协会等组织,认真听取外商投资企业的意见和建议,依法处理外商投资企业反映的问题,切实维护外商投资企业合法权益。

(二十六)进一步加强部门协调配合。

加强与有关部门的沟通协调,及时解决外商投资企业
审批登记工作中出现的新问题。

加大与相关部门的信息交流,形成服务外商投资企业健康发展的合力。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二〇一〇年五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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