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公务员制度的发展创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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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我国公务员制度的发展

浅谈我国公务员制度的发展

浅谈我国公务员制度的发展我国公务员制度发展的过程可以分为四个阶段:调研准备阶段,试点运行阶段,全面推广阶段,立法完善阶段。

在1987年,中共中央在筹备党的十三大过程中,决定将《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条例》修改为《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并在当年的十三大上正式确定在我国建立和推行国家公务员制度。

1989——1992年在国家几个部委及全国20个省市进行了试点工作后,1993年4月2日,国务院第二次常务会议通过了《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该条例自1993年10月1日起施行.2002年8月,中共中央组织部、国家人事部专门成立了公务员法起草领导小组负责开展公务员法起草工作。

2004年年底国务院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提出公务员法草案的议案。

2005年4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2005年4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三十五号公布,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公务员法是我国第一部有关人事制度方面的法律,填补了我国人事法律方面的空白,完成了我国公务员制度的立法阶段,对于我国公务员制度以及相关人事制度的完善有着重要的意义.一、公务员法颁布前的制度和法规(一)公务员暂行条例的相关法规1、公务员法填补了我国法律体系的一个空白。

我国的公务员制度,是为了提高行政效率,加强人事管理的科学化、民主化,在经济体制改革向纵深发展,政治体制改革必须配套、同步进行的情况下产生的,并经历了一个从酝酿准备、决策、试点完善到全面推行的漫长阶段。

公务员法是建国以来我国第一部干部人事管理的综合法律,是贯彻依法治国方略的重要举措,对于健全机关干部人事管理法律法规体系,实现干部人事的依法管理,具有里程碑意义。

2、必将推动干部人事制度改革的深入发展。

公务员法将十多年来形成的干部人事管理的新成果,如竞争上岗、公开选拔、职位聘任以及领导干部任职公示制、任职试用期制和引咎辞职制等,进行总结吸纳,上升为法律,有利于形成广纳群贤、人尽其才、能上能下、能进能出、充满活力的用人机制,建设一支善于治国理政的高素质干部队伍.3、必将促进民主政治建设的进程.公务员法颁布实施后,通过对包括各级党政领导干部在内的广大公务员的严格要求、严格管理、严格考核,有利于树立和落实科学的发展观和正确的政绩观,有利于在新形势下坚持党管干部的原则,改进管理干部的方法,用法律保证党的干部路线、方针、政策的贯彻实施,有利于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和加强政府的行政能力建设,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精神文明和政治文明建设,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以及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提供有力的组织保证。

国家公务员的创新与改革意识

国家公务员的创新与改革意识

国家公务员的创新与改革意识作为国家公务员,创新与改革意识至关重要。

随着社会的进步与发展,公务员队伍也面临着新的挑战和机遇。

在新时代下,公务员需要具备创新思维和改革意识,不断适应变化的需求,推动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本文将从三个方面来探讨国家公务员的创新与改革意识的重要性和培养方法。

一、创新意识的重要性在快速变革的社会背景下,创新意识成为公务员必备的素质。

创新意识是指思维方式的变革,能够帮助公务员发现问题、解决问题,并主动适应新形势下的工作要求。

首先,创新意识能够激发公务员的创造力和专业能力,推动公务员队伍的整体水平的提升。

其次,创新意识能帮助公务员在工作中发现和解决问题,提高工作效率和质量,并及时提出创新性的建议和政策。

最后,创新意识有助于公务员思维的开拓和拓宽工作领域,提高公务员的适应性和竞争力。

二、培养公务员的创新与改革意识的方法为了培养公务员的创新与改革意识,需要采取一些有效的方法和措施。

首先,建立良好的激励机制,鼓励公务员敢于尝试和创新。

政府可以设立创新奖励制度,对于在工作中表现出色、提出创新性方案的公务员给予奖励和表扬,从而激发公务员的创新热情。

其次,注重培训和学习,提升公务员的综合素质和专业能力。

政府可以组织各类培训班和学习交流活动,让公务员接触到新的理念和方法,了解最新的改革政策和措施。

再次,加强组织管理,在公务员队伍中建立开放的沟通机制,鼓励公务员提出改革创新的建议和意见。

政府可以设立定期的座谈会和讨论会,与公务员进行深入的交流,激发公务员的参与和主动性。

三、公务员创新与改革意识的实践案例创新与改革意识的培养需要配以实践案例的引导和借鉴。

以下是一些成功的公务员创新与改革案例。

1. 在行政审批领域,某个公务员提出了“一网通办”的改革方案,通过整合各个部门的审批系统,实现了一站式的服务,方便了企业和群众。

这一创新性的改革受到了广泛的认可和好评。

2. 在环境保护领域,某个公务员率先提出了“绿色发展”的理念,倡导以环保为前提,推动经济的可持续发展。

我国公务员权利保障制度的现状与发展趋势

我国公务员权利保障制度的现状与发展趋势

我国公务员权利保障制度的现状与发展趋势近年来,我国公务员队伍的规模不断扩大,公务员队伍的建设和管理也逐渐受到重视。

在这个过程中,公务员权利保障制度的建立和完善显得尤为重要。

本文将分析我国公务员权利保障制度的现状以及其发展趋势。

一、我国公务员权利保障制度的现状1. 公务员权利保障法律法规的完善我国已经颁布了一系列公务员法律法规,对公务员的权利保障进行了明确规定。

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规定了公务员的权利和义务,明确了公务员的任职条件、考试招录程序、职业晋升制度以及工资福利待遇等方面的规定。

另外,还有一些行政法规以及部门规章对公务员权利的保障进行了细化。

2. 公务员职业资格的认定与保证公务员的职业资格认定是公务员权利保障的重要环节。

近年来,我国政府相继推行了公务员职业资格考试制度,明确了公务员的招录标准和考试要求。

通过公开、公平、公正的选拔程序,确保了公务员队伍的素质和能力。

3. 公务员工资福利待遇的提高为了提高公务员的工作积极性和干劲,我国逐步提高了公务员的工资福利待遇。

公务员的基本工资、津贴和福利待遇得到了相应提升,特别是在边远地区和艰苦岗位上工作的公务员获得了额外的激励。

二、我国公务员权利保障制度的发展趋势1. 依法治国理念的深入推进我国公务员权利保障制度的发展将紧密依托依法治国的理念。

未来,我国将进一步完善相关法律法规,进一步明确公务员权利的具体范围和保障措施,确保公务员依法享有自己的权益。

2. 公平竞争和选拔机制的改进公务员队伍的公平竞争和选拔机制将得到改进。

公务员的职业资格认定将更加规范,选拔程序将更加公开透明,以确保优秀的人才能够进入公务员队伍,不断提升公务员队伍的整体素质。

3. 绩效考核和职业发展机制的强化绩效考核和职业发展机制的强化将成为公务员权利保障的重要内容。

公务员的绩效将成为晋升和奖惩的重要依据,激励公务员积极工作和提高绩效。

此外,公务员的职业发展通道也将进一步畅通,为公务员的个人成长提供更多的机会和空间。

试论我国公务员制度的创新

试论我国公务员制度的创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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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 务 员制 度
试 我 公 员 度 创 论 国 务 制 的 新
口 孟 祥科
( 南京师范大学 公共管理学院 ,江 苏 南京 209 ) 10 7
摘 要 :我 国公务 员制度在制度设计及运作 中存在 一些 问题 ,这表现在 : 务 员范围的界 定 ;职位分类 :行 为失 公 范 ;问责制的完善 ;公 务员考核 存在的 问题。 《 中华人民共和 国公务 员法》 已经 实施 ,这将 对我 国公务 员制度 的完善 提供 法律依据 。针对存在的问题 。文章提 出了一些制度设计 建议 。 关 键 词 :公务 员制度;创新 ;制度设计 ;公务 员法 中图分 类号 :1 3. 3 0 6 3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 编号 :10-27 (06 704-3 0 780 20 )0-0面 的 问 题 及 制 度 创 新 】公 务 员范 围界 定 创 新 。 世 界 各 同 实 际 情 况 看 , 从

公 务 员 范 刖 l 能 涉 及 到 下 列 人 员 :各 级 国 家 行 政 关 几 丁 范 内 的 人 员 , 括 政 务 官 、 务 官 ( 工 勤 人 员 ) 各 包 事 含 ; 级 围家 行政 机 关 范 罔外 的 人员 . 括 法官 、 察官 、 包 检 立 法 机关 、 法 机关 的 _作 人 员 、 事 人 员 、 家 企 事 、 司 I 军 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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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我国公务员制度的改革与发展

试论我国公务员制度的改革与发展

试论我国公务员制度的改革与发展我国公务员制度的形成与发展经历了一个曲折变化的过程,政策的制定与执行在不断探索中积累了宝贵的知识和经验。

尽管各项改革目前已取得了很大的成绩,但由于制度变革不可避免地带有一定程度的惯性特征,旧的观念、旧的体制、旧的做法仍然留有诸多痕迹。

总体上讲,制度变革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要求还有明显差距,显得有些滞后。

因而,进一步转变观念、优化体制、改进操作就成为完善我国公务员制度的迫切任务。

一、我国公务员制度改革中的障碍(一)制约我国公务员制度完善的观念因素。

思想解放是制度变革的前提,观念创新是一切创新的先导。

从目前情况看,我国公务员制度的改革仍面临着强大的思想阻力。

1. “官本位”意识。

我国作为一个有着二千多年封建历史的国家,传统的文化理念不可避免地在人们的思想中长期存在,这种思想突出的表现就是“官本位”意识,从而构成了我国文化生态环境的复杂多样性。

其具体表现是:评价一个人的事业成功与否,以其官职大小来衡量;各种社会生活、政治待遇,以官职大小分级享受,为官者仍是社会的轴心,形成官民倒置现象。

在公务员制度建立之初,我们就提出向“官本位”开战的口号,但努力至今仍然没有真正突破这种陈腐的观念。

许多事情仍然习惯于套用行政级别进行处理,这在地方政府机构中表现得更为突出。

由于工作条件和生活待遇都要与行政级别挂钩,无形中强化了整个社会的“逐官”意识,从而造成“千军万马奔官来”的不良局面。

由此也引发了一系列问题,如“跑官要官”、“买官卖官”、“拉票贿选”等不正之风,污染了社会风气。

2. “干部能上能下”。

这种现象也是新中国成立后长期存在的问题。

早在上个世纪80 年代初,党和政府就提出要逐步废除领导干部终身制,并进而建立了离退休等相关制度,对职务任期也作了明确的规定。

但观念的转变并不是一个“冲锋”就可以解决的问题。

20 年过去了,的确有了很大的改变,但由于缺少干部能下的相关配套措施和社会环境,干部能上不能下的问题始终没有得到真正解决。

试论新时期我国公务员制度的改革与完善

试论新时期我国公务员制度的改革与完善

试论新时期我国公务员制度的改革与完善新时期我国公务员制度面临的挑战·职位分类制度方面现行国家公务员职位分类制度存在的主要问题是:第一,未能真正摆脱笼统的“国家干部”的管理模式。

第二,国家公务员只有按职务高低区分的纵向等级之别,而没有横向的职类和职系的划分,我国行政机关除工勤人员外实际上只有一个类别,即公务员。

第三,非领导职务的“虚职化”现象严重。

第四,一般行政管理类公务员和专业技术类公务员没有区分。

第五,未能体现中央与地方政府、地方不同层级政府公务员的差别,未能反映地方的特点。

第六,中央与地方、上级与下级政府公务员职务层次设置不合理。

·考录制度方面首先表现在考试内容方面上,考试内容以考核逻辑思维能力为主,要求有较强的结构化知识,考试内容与实际操作之间不存在必然关联,无法体现公务员队伍建设所要求的“德才兼备”原则,无法实现对考生进行全方位的考查。

其次表现在考试的手段上,考试手段由笔试和面试构成。

笔试主要考查了考生的应试能力,而面试则存在着诸多不可控的主观因素。

再次,公务员面试方面。

公务员的面试官主要由组织人事部、用人单位以、高校以及研究机构构成。

面试官在对面试者进行考核的时候都不同程度的存在自己的主观感觉,很难完全依靠之前订立的标准规范自己的行为,因此面试官的职业素养也需要规范。

·考核制度方面《公务员法》单独列了一章讲解关于公务员的考核,并且在第八十三条规定:“在年度考核中,连续两年被确定为不称职的,予以辞退。

”按照这个规定执行,应该不会存在很多问题,但实际情况是在公务员系统中很少有人会被认定为工作不称职,更谈不上连续两年确定为不称职。

可见这一规定在很大程度上是走形式而已,并不存在实际的操作空间。

此外,强调对公务员“德才兼备”,在德、能、勤、绩、廉等方面的考核。

但是却没有量化如何去判断德、能、勤、绩、廉,在实际操作中出现了很大的空白,导致执行起来也只是一句空话而己。

新时期我国公务员制度的完善·实现公务员分类管理科学化在现有的公务员分类管理中,主要是以行政执法类和综合管理类为主,以每年的国家公务员考试为例,公务员的考试内容主要就分为综合管理类和行政执法类。

公务员制度的发展历程

公务员制度的发展历程

公务员制度的发展历程公务员制度是指国家机关招录、任免、岗位、职务、薪酬、考核和警示等方面的一整套规定和制度安排。

它是一种重要的管理制度,直接关系到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现代化水平。

本文将从四个时期,即清朝、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初期和改革开放以来,综述公务员制度的发展历程。

清朝时期,“文人官”为主的制度由来已久,而公务员制度的雏形也在这一时期形成。

在清朝,官员的选拔主要通过乡试、会试和殿试等考试来选拔,考试内容主要涵盖经义学问、文学作品和实际政务等方面。

通过长期的学习和考试选拔,具备一定素质的人才得以成为官员,并参与国家的决策和行政管理。

清朝公务员制度的建立,为后来的公务员选拔和管理打下了基础。

民国时期,随着西方现代管理制度的引进,中国公务员制度进入了新的发展阶段。

1912年的《临时约法》规定了公共职务的设置、任免,以及工资和待遇等方面的制度安排。

此后,不论是北洋政府还是各省的政府,都陆续颁布了有关公务员制度的规章制度,逐步建立了完善的公务员管理体系。

民国时期公务员考试的内容和形式也更加科学化和现代化,通过笔试、面试等方式选拔人才,为行政机关提供了优秀的人才储备。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初期,公务员制度得到了进一步完善和发展。

1954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首次确立了中央和地方公务员的法律地位和工作职责,规定了公务员的选拔、录用、考核和奖惩等方面的制度安排。

此后,公务员制度逐渐与社会主义制度相适应,与国家的行政体制和经济发展相衔接。

改革开放以来,公务员制度进一步完善,严格规范了公务员的选拔和管理,加强了对公务员的培训和职业素养的要求。

公务员制度的发展,使得公务员队伍拥有了更加丰富的知识储备和能力素质,为国家的改革、发展和稳定提供了有力的支持。

总之,公务员制度的发展经历了不同的阶段和变革。

从清朝时期的“文人官”,到民国时期的制度建立,再到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初期的法制化,再到改革开放以来的完善和发展,公务员制度在不断适应社会变革和发展需求的同时,也在不断提高自身服务能力和管理水平。

国家公务员培训制度的创新与发展

国家公务员培训制度的创新与发展

国家公务员培训制度的创新与发展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和进步,国家公务员的培养和选拔越来越受到重视。

为了适应新时代的需求,国家公务员培训制度也在不断创新与发展。

本文将就国家公务员培训制度的创新与发展进行探讨。

一、培训内容的创新与拓展在过去,国家公务员的培训主要以政策法规及专业知识为主。

但随着时代的进步,国家公务员面临的工作挑战日益增多,培训内容也需要与时俱进。

因此,国家公务员培训制度开始拓展,涵盖了领导力、沟通能力、团队协作等方面的培训课程。

首先,领导力培训成为了国家公务员培训的重点。

作为一名公务员,领导力的发挥至关重要。

通过培训,公务员可以学习到怎样有效地领导团队,如何做出明智的决策等技能。

这些培训内容将有助于提高公务员的管理水平和决策能力。

其次,沟通能力也是国家公务员培训的重要内容。

公务员工作涉及到与各方沟通、协调的能力,因此沟通能力的培养非常重要。

培训课程可以教会公务员如何进行有效的沟通,如何与他人进行合作,如何处理冲突等。

这些技能的掌握将有助于公务员更好地履行职责。

最后,团队协作也是国家公务员培训的一项重要内容。

在现代社会,很少有工作是能够独立完成的,团队合作已成为一种必不可少的工作方式。

因此,国家公务员培训制度开始注重团队协作能力的培养。

通过培训,公务员可以学习如何在团队中有效地合作,如何发挥自己的优势与他人协同工作等。

这将有助于提高公务员的工作效率和团队凝聚力。

二、培训方式的创新与拓展除了培训内容的创新与拓展,国家公务员培训制度在培训方式上也进行了创新与拓展。

传统上,国家公务员培训主要是通过传统的课堂教学来进行,但随着科技的发展,培训方式也发生了变革。

现在,国家公务员的培训逐渐向在线培训和远程培训转变。

这种方式的优势在于时间和空间的灵活性,公务员可以根据自己的时间安排进行学习,不受地点的限制。

同时,国家公务员培训制度也开始注重实践培训。

除了理论学习,公务员还需要通过实践来提升自己的工作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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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公务员制度的发展创新
提要:《公务员法》是我国建国50多年来第一部关于干部人事管理总章程性质的法律。

该法立足于中国国情,在价值取向、制度设计等方面,着力解决公务员制度的主要问题;以《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的基本制度为基础,在继承中进行了发展创新。

关键词:公务员法制度创新
2005年4月27日,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以下简称《公务员法》)。

这是我国建国以来第一部关于干部人事管理总章程性质的重要法律。

公务员法坚持从中国国情出发,吸收了多年来我国干部人事管理改革的成果,充分体现了党的干部路线、方针和政策;同时,又借鉴了国外公务员制度的成功经验。

它保持了公务员制度的连续性,以《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暂行条例》)为基础,在继承中发展,进行了一系列制度发展和创新,构筑了具有中国特色的公务员制度。

一、从我国实际出发,科学界定了公务员的范围。

公务员的范围是公务员法中必须首先解决的问题。

从世界范围来看,世界上没有相同的公务员范围,各个国家都是根据本国的国情和人事管理的一般规律来确定公务员的范围。

就我国来说,科学界定公务员的范围,一方面,必须从中国的国情出发,有利于维护和发展中国特色的政治制度,有利于加强党对机关干部队伍的统一领导,有利于推进依法治国和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另一方面,必须符合干部人事管理的一般规律和要求,有利于加强对公务员的科学管理和依法管理。

与《暂行条例》相比,《公务员法》不再以机关性质来确定公务员的范围,而是规定了
公务员必须具备的条件。

《公务员法》第二条规定,“本法所称公务员,是指依法履行公职、纳入国家行政编制、由国家财政负担工资福利的工作人员。

”即凡是依法履行公职、纳入国家行政编制、由国家财政负担工资福利的工作人员都是公务员。

按照公务员具备的这三个条件,公务员的范围不再限于国家行政机关,中国共产党机关、人大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民主党派机关中符合上述条件的人都是公务员。

这样规定既符合我国干部人事管理的现实情况,又有利于加强对机关干部队伍的统一领导和保持机关干部队伍的整体性,有利于干部在不同机关之间进行交流。

政党机关工作人员列入公务员,符合我国的宪法体制,是中国特色公务员制度的一个重要特点。

我国宪法确立了中国共产党在国家政治生活中的领导地位,明确地提出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与政治协商制度将长期存在和发展。

这是中国宪法制度的显著特征之一。

共产党与各民主党派共同参与组织国家政权,共同参与决定国家的大政方针政策,共同参与管理国家事务。

共产党机关、民主党派机关和国家机关的职能虽然有所不同,但就工作性质来说,它们都以不同形式参与了国家事务的管理,具有公共部门的性质和特点。

同时,在我国以往的司法实践中,政党机关的工作人员一直被视为国家工作人员,均参照《暂行条例》进行管理。

十多年的实践证明,公务员制度完全适用于政党机关的干部人事管理。

法官、检察官纳入公务员范围,有利于健全和完善司法机关的人事管理。

在我国,法官、检察官属于司法工作人员的范畴,在职责履行、工作方式等方面有自己的特点。

但是与其他机关工作人员相比,也有共同之处,即都是依法从事公务的人员,在素质要求、监督管理等方面具有一
致性。

《公务员法》作为一部人事管理法,只是对机关人事工作进行规范,不涉及机关职能和工作方式。

所以将法官、检察官列入公务员范围,不会妨碍司法机关独立行使司法权,而且通过健全完善对法官、检察官的管理,能够更好的保障其履行职能。

同时,从国外来看,一些国家也将法官、检察官纳入公务员的范围。

二、在公务员的管理上,确立了分类管理的原则。

对公务员实行分类管理,是公务员制度中一种科学的管理方法,也是实行公务员制度的国家普遍遵循的基本原则。

西方国家对公务员进行分类管理,主要有两个内容:一是指“两官分途”,即将公务员分为政务类公务员和事务类公务员。

政务类公务员是指经过选举或政治任命产生的公务员,实行任期制,与政党共退进。

事务类公务员实行常任制,不与政党共退进,实行“政治中立”。

这种分类方法是与西方国家的政治体制和政党制度相适应的,不能为我国公务员制度所借鉴。

二是指在事务类公务员中按照一定标准进行分类。

这种分类方法体现了人事管理的一般规律,是公务员管理科学化的基本依据,对我国公务员制度的构建具有借鉴意义。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对干部分类管理进行了积极的探索,逐步建立健全了符合机关、企业和事业单位不同特点的分类管理体制。

公务员法将分类管理的思想应用到公务员管理中来,确立了公务员分类管理的原则。

公务员法第八条规定,“国家对公务员实行分类管理,提高管理效能和科学化水平”。

分类管理的目的,是为了提高管理效能和科学化水平,来促进党政机关协调高效运转,提高公务员队伍的服务效率和专业化水平。

分类管理的原则在公务员法中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

一是根据公务员职位的性质、特点和管理需要,将公务
员职位划分为综合管理类、专业技术类、行政执法类等类别,并根据职位类别设置相应的职务序列。

对不同类别的公务员,采用不同的管理方法。

例如:在对公务员进行更新知识、提高工作能力的在职培训时,其中对担任专业技术类职务的公务员,应当按照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的要求进行专业技术培训。

二是根据公务员产生、任免方式及管理主体的不同,把公务员划分为领导成员和非领导成员。

二者在产生、任免方式、考核、交流与回避、培训、辞职辞退等方面,都采用不同的管理方法。

三是根据公务员任用方式的不同,将公务员分为选任制、委任制和聘任制。

依这三种任用方式产生的公务员,在管理上也有所不同。

三、改革完善了职务级别制度。

职务与级别的设置是对公务员科学管理的基础。

公务员都是担任一定职务的,职务是机关与公务员之间发生权利义务的主要根据。

公务员依职务来履行职责,对公务员管理,也要依据公务员的职务来实施,其中关键是职务设置。

只有科学设置职务,公务员其他环节的管理才有基础。

职务与级别是密切联系的。

公务员的级别反映了公务员的职务、能力、业绩、资历。

从各国公务员制度的实践来看,公务员都有与职务相对应的级别。

总的来说,公务员的职务与级别可以标示公务员在机关中位置的高低,是确定公务员待遇的重要依据。

职务与级别都是公务员职业发展的台阶,职务晋升和级别晋升都是公务员职业发展的标志,都可以带来公务员待遇的提高。

现行《暂行条例》确立了公务员的职务与级别制度。

但是由于没有职位类别的划分,公务员的职务序列单一;同时由于级别数目过少,公务员晋升渠道单一,“职务本位”
现象突出。

在公务员管理中带来的突出问题是,公务员职业发展渠道单一化,难以有效的激励广大公务员的积极性。

按照党的十六大关于完善干部职务和职级相结合的制度的要求,公务员法改革完善了现行的职务级别制度。

一方面,从公务员实际管理需要出发,在职位分类的基础上,改变了单一化职务设置,为公务员提供了多样化的职务序列,即综合管理类、专业技术类、行政执法类等各有各的职务序列。

另一方面,重新定位级别的功能,在职务晋升之外为公务员确立了一条级别晋升的渠道,使得级别成为除了职务晋升之外公务员职业发展的重要台阶。

通过完善职务与级别制度,健全和强化了职务与级别的激励功能,有利于解决“职务本位”现象,有利于解决基层公务员职业发展空间狭小、职务晋升困难的问题。

四、对职位聘任制度作出了明确规范
聘任制与选任制、委任制一样,是公务员任职的一种方式。

与选任制和委任制相比,聘任制的特点是引入市场机制,用人开放灵活,队伍不断更新。

由于社会发展越来越强调政府的活力和效率,聘任制越来越多的被世界各个国家所采用。

1993年《暂行条例》规定“部分职务实行聘任制”,但没有具体规定聘任制的适用范围、具体内容、管理办法等。

公务员法设专章规定聘任制,既是制度完善,也是制度创新,意义重大。

按照《公务员法》的规定,机关根据工作需要,经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批准,可以对专业性较强的职位和辅助性职位实行聘任制。

对涉及国家秘密的职位,不实行聘任制。

在对聘任制公务员的管理上,主要是按照其与机关签订的聘任合同进行管理。

实践证明,实行聘任制可以满足机关对一部分专业性较强和辅助性职位人员的需求,有利于健全用人机制,拓宽选人用人渠道,提高公务员素
质,增强公务员制度的活力。

作者:任其军单位:中共广饶县委党校讲师法学学士学位地址:广饶县月河路303号邮编:2573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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